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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礦業有限公司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試行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6-18 19: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安徽XX礦業有限公司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試行版)

二〇一〇年五月

安徽XX礦業有限公司

前 言

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帶有基礎性、長期性、前瞻性、根本性的工作;是提高企業安全素質的一項基礎建設工程;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根本途徑;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無論是當前還是今後,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對企業和全社會來說,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安全標準管理製度是企業管理的“奠基石”,是企業實現穩定持續、科學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XX礦業公司結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實踐,通過對現有的基礎管理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和提煉整合,製定出了《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目的是更好地規範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從而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的發生。

在製定《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過程中,公司下屬各科室、車間充分結合自身安全管理實踐、注重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圍繞“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簡單的問題明確化、明確的問題程序化、程序的問題標準化”的目標,將安全標準化所要求的各項製度進行了修訂完善、梳理歸納、總結提煉、整合規範,並經公司相關部門反複審查修訂完成。

製度重在實施,隻有通過宣貫和實施,製度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各相關科室、車間應認真組織學習、宣傳,並結合工作實際製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確保製度的貫徹執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發 布 令

為實現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和標準化,建立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導則》,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尾礦庫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尾礦庫安全標準化評分辦法》的要求,結合XX礦業公司實際,XX公司編製完成了本公司的《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

《安全標準化尾礦庫管理製度彙編》是指導XX礦業公司實施尾礦庫安全標準化的綱領性文件和行為準則,公司全體員工要加強學習和落實,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規範作業程序和作業標準,提升XX礦業公司本質安全度。

本製度彙編已於2010年5月18日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批準予以發布實施。

本製度彙編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不符或相違背的地方,按國家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定執行。

安徽XXXX礦業公司總經理:

2010年5月18日

授 權 令

為紮實推進XX礦業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建設,嚴格落實管理體係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降低礦山安全生產風險,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進一步規範和提高本公司的本質安全度和安全管理水平,經公司研究決定,任命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劉利民同誌為XX礦業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的管理者代表,對XX礦業公司安全標準化運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負責,並將運行情況向總經理報告。

管理者代表具有以下職責和權限:

1. 確保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的運行;

2. 向總經理報告安全標準化管理體係運行的績效和改進需求;

3. 確保持續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標準化意識,嚴格遵循本製度彙編規範各項生產活動,實現安全生產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標準化、科學化。

安徽XXXX礦業公司總經理:

2010年5月18日

目 錄

第一篇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管理製度(1.1) 1

2.XX礦業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教育製度(1.2) 4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求識別與獲取、評審與更新製度(1.2) 8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融入製度(1.2) 10

5.XX礦業公司安全機構與人員任命管理製度(1.3) 13

6.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1.4) 15

7.XX礦業公司安全文件與資料的識別與控製製度(1.5) 17

8.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外部聯係製度(1.6) 23

9.XX礦業公司內部溝通製度(1.6) 25

10.XX礦業公司供應商與承包商管理製度(1.7) 28

11.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及使用管理製度(1.8) 32

12.XX礦業公司職工工傷保險製度(1.9) 37

第二篇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管理製度(2.1) 43

2.任務觀察製度(2.2) 58

3.關鍵任務識別與03manbetx 製度(2.3) 60

4.工作票製度(2.4) 63

5.工作許可製度(2.5) 65

第三篇 安全教育培訓

1.XX礦業公司識別與提升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管理製度(3.1) 71

2.XX礦業公司培訓需求識別管理製度(3.2) 74

3.XX礦業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製度(3.3) 78

第四篇 尾礦庫建設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建設安全管理製度(4.1) 85

2.XX礦業公司尾礦庫閉庫管理製度(4.2) 89

第五篇 尾礦庫運行

1.尾礦濃縮設施與分級安全管理製度(5.1) 93

2.尾礦輸送安全管理製度(5.2) 95

3.尾礦輸送泵站安全管理製度(5.3) 97

4.尾礦庫築壩與排放安全管理製度(5.4) 99

5.尾礦排放安全管理製度(5.5) 102

6.尾礦庫水位控製安全管理製度(5.6) 104

7.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安全管理製度(5.2) 106

8.尾礦庫滲流控製措施和排滲設施安全管理製度(5.3) 108

9.尾礦庫防震與抗震安全管理製度(5.3) 110

10.尾礦庫照明管理製度(5.4) 112

11.XX礦業公司尾礦庫電力線路管理製度(5.4) 113

12.XX礦業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製度(5.4) 115

13.XX礦業公司尾礦庫職業衛生管理製度(5.4) 117

1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5.5) 122

15.尾礦庫變化管理製度(5.5) 128

第六篇 檢 查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6.1) 131

2.XX礦業公司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製度(6.2-6.5) 139

3.XX礦業公司尾礦庫糾正和預防管理製度(6.6) 145

第七篇 應急管理

1.XX礦業公司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7.1) 149

第八篇02manbetx.com 、事件報告、調查與03manbetx

1.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事件管理製度(8.1) 161

第九篇 績效測量與評價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績效管理製度(9.1) 171

2.安全標準化係統評價管理製度(9.2) 177

第一篇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製定、檢查、考核,保證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科學合理,為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提供保障,依據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各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製定、宣貫、考核、評審和更新。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製定

1.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要求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支持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目標和指標。

(3)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和安全生產方針保持一致。

(4)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和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相吻合。

2.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製定的依據

(1) 國家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 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

(3) 單位的風險特點及階段性工作的風險程度。

(4) 生產和過程的績效。

(5) 安全標準化係統的評價結果。

3.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製定程序及辦法

(1) 安全管理科根據上述依據,起草製定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及公司下屬各單位的目標和指標。

(2) 將由安全管理科起草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在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上討論審定。

(3) 將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公布實施。

(4) 各單位、部門根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嚴格管理,保證目標的完成。

4.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分解

(1) 安全管理科負責將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分解到公司下屬各單位,並在公司與單位、部門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狀上體現。

(2) 公司下屬各單位負責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分解到基層段隊,並在車間級安全生產責任狀上體現。

(3) 基層段隊負責將本轄區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分解到基層班組、個人,並在班組自保、互保責任狀上體現。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宣貫和考核

1. 上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宣貫通過公開安全生產承諾(責任)書的形式宣傳學習,各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宣貫通過簽署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狀宣傳學習。

2. 安全管理科通過日常檢查,統計各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執行情況,並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辦法》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經相應公司領導批準後兌現。

3. 安全管理科負責定期將全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執行情況彙總上報局安全生產監察部。

4. 各單位、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內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執行情況統計上報和內部考核。安全管理科每月對部門或單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評審與更新

1.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原則上每年末評審一次。

2. 評審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公司領導、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各相關單位負責人、公司安全專家(1~2名)、職工代表(1~2名)組成評審小組,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評審。

3. 評審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確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延用或更新。

4. 延用的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要在下一年的《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文件或《安全生產責任狀》中體現。認為有必要更新時,按照前款安全生產方針的製定程序進行新的安全生產目標的製定。

5. 當內外部條件變化時,及時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評審和更新,並以文件形式下發。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管理的責任部門是安全管理科。

第三章 附 則

第七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XX礦業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教育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XX礦業公司與尾礦庫相關員工安全法律法規意識,使其熟悉掌握和運用有關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素質和法律保護意識,減少傷亡02manbetx.com 和職業病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與尾礦庫相關員工安全法律法規意識教育培訓過程。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管理科應設專人負責定期調查員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調查的方法可以采取知識競賽、問卷調查、專題會議等方法進行。

第四條 人力資源科根據安全管理科調查情況製定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的提升計劃,並跟蹤計劃的執行情況。此計劃結合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一並執行。

第五條 由安全管理科和人力資源科負責安排安全教學內容和落實教材。

第六條 法律法規意識教育培訓要求

1. 培訓學習的要點

(1) 理解我國安全生產方針。

(2) 了解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係和安全生產方麵主要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01manbetx 和規範。

(3) 熟悉國家有關礦山及尾礦庫生產建設的安全管理規定。

2. 培訓的內容

(1) 法律;包括《憲法》、《勞動法》、《職業安全與健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2) 行政法規;例如《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

(3) 地方性安全法規;例如《河北省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

(4) 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例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5) 安全生產標準;《金屬非金屬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等。

3. 培訓對象: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技術崗位人員、班組長及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其他人員(包括新入廠和複崗、轉崗人員)。

第七條 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培訓

1. 培訓內容: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局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安全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2. 培訓方法:內部培訓。

3. 培訓時間:依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全教育時間每年不少於72學時,其中法律法規意識培訓不少於20學時。

4. 培訓地點:安全管理科負責統一安排。

5. 培訓目的:強化法律法規意識,提高政策素質,增強安全管理意識。

第八條 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法律法規意識培訓

1. 培訓內容:除一般法律、法規、政策等外,主要是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安全注意事項,潛在的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安全生產意識教育等。

2. 培訓方法:內部強化培訓,操作證年審學習。

3. 培訓時間:新入廠職工安全教育時間不低於72學時,複崗、轉崗人員不低於40學時,崗位人員每年不低於20學時。其中法律法規意識培訓均不少於8學時。

4. 培訓地點:安全管理科負責統一安排

5. 培訓目的:強化法律法規意識,提高職工政策水平,強化安全生產和自我保護意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九條班組長及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法律法規意識培訓

1. 培訓內容: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危險源識別的方法及防範措施,現場事故救援基本常識,職業安全衛生基本常識,局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2. 培訓方法:內部培訓、請專業人員教授法律知識。

3. 培訓時間: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低於72學時。其中法律法規意識培訓均不少於16學時。

4. 培訓地點:安全管理科負責統一安排。

5. 培訓目的:強化法律法規意識,提高班組長政策水平,強化安全生產和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職工自救互救能力,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條 其他從業人員法律法規意識培訓

1. 培訓內容: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法規、職業安全衛生基本常識,局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2. 培訓方法:內部培訓、請專業人員教授法律知識。

3. 培訓時間:各單位根據實際自行安排,安全管理科負責統一考試。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低於72學時。其中法律法規意識培訓均不少於8學時。

4. 培訓地點:各單位負責,根據實際自行安排。

5. 培訓目的:強化法律法規意識,提高職工政策水平,強化安全生產和自我保護意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安全宣傳教育是提高職工安全意識的有效重要手段,黨、政、工、團必須齊抓共管,全員要共同參與。安全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報紙、板報、有線電視、網絡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動形象,內容豐富,職工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意識培訓教育結束後應及時填寫《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檔案》,由各單位依據統一規範建檔,安全管理科每月進行檢查。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求識別與獲取、評審與更新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識別、獲取影響企業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獲取員工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對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性和及時性,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相關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識別與獲取、評審與更新。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識別依據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需要。根據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以保證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合法性。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定期通過各類信息源獲取。

2. 上級主管部門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不同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要求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負責人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獲取。

3. 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對相關安全生產製度的需要。為規範全公司安全工作的過程控製和細節管理,在每一個環節上要求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製度作為保證。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通過設計審核和檢查信息獲取。

第四條 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渠道

1. 定期通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並求證其可靠性和真實性。

2. 定期通過安全生產報刊、雜誌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並求證其可靠性和真實性。

3. 通過上級文件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4. 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第五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建立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清單,並由專人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的評審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2. 評審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公司領導、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各相關單位負責人、公司安全專家(1~2名)、職工代表(1~2名)組成評審小組,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進行評審。

3. 評審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確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存留或增補。

第七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或增補

1. 根據生產形勢需要或變化需要更新或增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或部門研究確定。

2.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或增補要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和時效性。

第八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和增補完成後,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清單,並將更新的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融入標準化係統。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融入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將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工作要求及時融入XX礦業公司尾礦庫的安全管理製度,更好的指導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使安全生產製度建設科學化、規範化、法製化,不斷提高職工的法律法規意識,完善公司尾礦庫的標準化體係,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製定以及員工的培訓。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管理科應設專人負責對識別與獲取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整理,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及01manbetx 的要求,及時修改安全標準化體係和製度體係的有關內容,使標準化體係和製度體係與新的法律法規保持一致。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需要。根據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以保證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合法性。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定期通過各類信息源獲取。

2. 上級主管部門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不同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要求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負責人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獲取。

第四條 安全管理科根據已識別與企業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特別是對直接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及時通知,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

1. 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需要製定相應管理製度或補充完善已有的管理製度的,安全管理科依據《安全管理製度》中要求的程序對製度進行補充、修訂和更新。

2. 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需要有實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作為保證的,安全管理科負責製定相應的方案或措施,並宣貫執行。

3. 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需要各級領導學習領悟的,安全管理科負責通過文件、會議、學習、網絡等形式組織學習,並定期考試學習情況。

4. 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需要所有從業人員或相關從業人員掌握了解的,安全管理科負責督促各車間以多種形式組織學習,按月檢查學習培訓情況。

第五條 人力資源科設立職工學習培訓需求表,對職工新的法律法規的認識情況進行識別調查,按照所識別的需求和安全管理科共同製定培訓計劃,為員工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培訓。

第六條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培訓應特別針對下列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要求

1. 培訓要求;培訓應該按照工作性質的不同製定不同的培訓計劃,包括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等。充分發揮車間、班組的作用。

2. 法律法規要求的員工測試。

3. 危害識別的要求。

4. 個體防護用品要求。

5. 記錄保持和報告要求。

6. 許可要求。

7. 監測要求。

第七條 建立職工獲取相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徑

安全管理科設專人負責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要求等書刊、報紙、雜誌、網頁進行整理和保管,並向全公司職工提供服務。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方麵的板報、展板和宣傳櫥窗,豐富員工的安全知識。必要時將新的法律法規編成宣傳教材或傳單及時傳達給廣大職工。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XX礦業公司安全機構與人員任命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等日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及有效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與管理》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公司尾礦庫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不低於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從事公司礦山專業工作五年以上並能適應現場工作環境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條 根據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實際情況,設立以下安全管理機構:

1.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總經理

副主任: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

委員:其他公司領導、公司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員工代表

日常辦公地點: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科。

2. 安全管理科

安全管理科科長、副科長、安全管理人員由公司總經理任命,負責負責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指定和日常的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和考核,直接對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安委會成立或機構有調整時,應及時下達通知,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及時傳達給公司員工。

第八條 安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 研究提出全公司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議;

2. 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各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3. 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

4. 聽取各單位、各科室安全生產工作彙報,研究製定重大隱患治理、整改工作;

5. 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會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九條 安委會成員應接受安全管理培訓,並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能力。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任命由總經理簽發。

第十條 安委會定期召開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並保存,會議紀要由安委會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安全負責人、職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應急救援人員應由主要負責人按管理程序正式任命,被任命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並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所有任命書均由最高管理者和接受人員的簽字。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生產條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規範和加強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溝通、培訓、評審和績效測量等各環節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管理。

第二章 責任製的建立

第三條 按照“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有崗必有責”的原則,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職能部門與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四條 編製安全生產責任製的人員必須熟悉和掌握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作業01manbetx ,明確本單位各崗位的作業內容及特點。

安全生產責任涵蓋的內容要既具體又全麵,語言簡明扼要,責任界定要清晰,要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逐級說明,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充分理解,特別是公司各級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五條 責任製編寫完成後,統一交安全管理科進行彙總。

第六條 安全管理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編製的責任製進行核對和初審,並以文件、網絡、意見箱等形式,與員工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征求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安全管理科組織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安全生產責任製編寫人員對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會審,並將會審結果告知員工。

第八條 安全管理科修訂後的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報主管副總經理審定,由總經理簽發和實施。

第三章 責任製的培訓

第九條 安全管理科針對責任製的內容,製定員工學習培訓計劃和目標。

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人負責本單位員工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日常學習與培訓,落實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四章 責任製的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 各單位負責人督促和檢查本單位員工落實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檢查公司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日常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安全管理科每年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納入年終幹部績效考核。

第五章 責任製的評審與更新

第十四條 責任製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評審小組,對安全生產任製進行評審與回顧,評審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確定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更新或增補。

第十五條 更新或增補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六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生產的變化,對不需要執行或與實際相違背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由評審小組出具評審報告,報公司請安全生產委員會通過予以廢止,並由安全管理科發布廢止公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XX礦業公司安全文件與資料的識別與控製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與資料的識別、控製和管理,並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變化,及時給予修訂或廢除,依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求及時建立、更新標準化文件與資料,確保各項安全規章製度的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製各個環節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和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廢文件與資料,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公司業公司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和資料的識別、控製與管理。

第三條 公司各部門科室職責

1. 安全管理科是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和資料的主控部門,負責組織安全標準以及程序文件的編製、修改、發放、回收和管理。各有關部門科室均需予以配合。

2. 外部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性文件,由相關部門科室識別、控製,安全科備案。

3. 各使用部門科室應加強對標準化文件的識別和保管。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公司的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分類為:

1. 安全標準。

2. 程序文件。

3. 外部文件,包括:法律、法規、法令、標準、規範、規程、設備(材料)技術資料、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下發的文件。

4. 安全記錄。

第五條 標準化係統文件的製定

1. 安全標準由安全管理科組織編製。

2. 程序文件由安全管理科組織主管該項工作的部門科室編製,並且要有員工參與。

第六條 文件的評審

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人員對已編製的安全文件進行評審,評審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參與,評審頻率為每年一次。

第七條 文件的發布

文件需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後,總經理批準發布,且在文件批準時確定實施日期、發放範圍。

第八條 文件的修訂

1. 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根據安全生產的變化,在運行中需要修訂時,全麵收集部門科室及公司下屬各單位的意見,有公司職工參與文件的修訂過程,並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進行審批。每年的管理評審應對安全標準和程序文件的有效性、適宜性進行評審。

2. 為使文件更改得到控製,保證文件有效性,應對其版本、更改狀態標識予以控製。

(1) 版本標識采用中文第一版,第二版……;

(2) 修改狀態標識用阿拉伯字符0、1、2,3……表示,0表示未更改,1表示第一次更改,2表示第二次更改……。

第九條 文件的換版

通過修訂或更新文件通過審核批準後,及時做好文件更改記錄,主管部門按文件發放登記表發放給原文件持有部門科室及單位。

第十條 文件的作廢

作廢的安全標準化係統文件經向主管領導請示批準後,方可進行銷毀。需作資料保留的,應統一放置專用文件櫃內。

第十一條 文件的發放

1. 有效文件的發放按分級管理原則,安全管理科將文件分發至各相關科室、車間等單位,各部門科室、單位分發至各有關崗位,員工。

2. 各級文件發放單位在文件發放過程中,認真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記錄文件的發放對象及數量,領用單位及個人做好簽收記錄。

3. 不在文件發放範圍者,確因工作需要,經向主管部門領導請示批準,辦理借閱文件登記手續後,方可借閱。任何人不得擅自複印,特別是向本公司外部人員提供有效文件。

4. 如文件丟失,應向主管領導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後由公司有關部門補發。

第十二條 文件的歸檔與管理

所有存入軟盤的有效文件應進行適當標識、編目,由編製、修改部門指定專人管理保存。更改或換版時做到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外部文件的確認與管理

1. 外部的技術文件,由各主管職能部門進行確認、登記,並控製管理。

2. 對現行有效的規程、規範、標準,由主管職能部門發放,並及時發布文件版本更新的通知。

3. 外部的行政文件, 由公司綜合辦公室填寫收文登記並提請公司領導確認,以決定傳閱、複製分發。

4. 外部的設備(材料)技術資料、圖紙設計變更等由專人進行確認登記,以決定傳閱、複製分發。

第十四條 安全規章製度

1.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在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中,必須製定和完善下列安全規章製度:

安全生產檢查製度、安全教育培訓製度、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重大隱患整改製度、危險物品和物料管理製度、職業危害預防製度、特種作業管理與審批製度、特殊工種管理製度、事故和事件管理製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製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第十五條 安全記錄要求

安全管理科及公司下屬其它單位應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記錄和資料及時進行存檔保留,存檔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麵:

1. 管理評審報告;

2. 事故、事件記錄;

3. 風險評價信息;

4. 員工培訓記錄;

5. 標準化係統評價報告;

6. 事故調查報告;

7. 檢查記錄;

8. 職業衛生檢查與健康監護記錄;

9. 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10. 安全活動記錄;

11. 法定檢測記錄;

12. 任務觀察記錄;

13. 許可文件與資料;

14. 應急演習信息;

15. 糾正與預防行動記錄;

16. 承包商和供應商信息;

17. 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資料、圖紙

第十六條 安全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容真實、準確、清晰,記錄的格式應規範、簡潔明了,便於操作。

(1) 技術資料、圖紙不允許塗改,生產操作記錄、檢查記錄等原始記錄不能隨意塗改,確需進行更改,應按規定做好標注。

(2) 記錄不得汙損、失落,若發現失落和汙損須及時修補,在交接時均得進行自檢與互檢,以防漏填,對不完善的記錄承接人有權拒收。

2.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各部門實施記錄的人員要認真規範填寫記錄,保證所記錄的活動真實、數據準確、記錄完整,記錄的傳遞應做到及時。

3. 編號清晰、標識明確

安全記錄應編號清晰明了,以保持可追溯性,並具有唯一性的準確標識,記錄的名稱應準確概括其活動內容,不得重名。

4. 易於識別與檢索

(1) 所有存入軟盤的有效文件與資料應進行適當標識以便於檢索,並由編製、修改部門指定專人管理保存。

(2) 記錄的貯存應有適宜的貯存條件,應分類保存。

(3) 應有防盜、防火、防黴爛、防蟲蛀和防潮等措施。

(4) 在文件與資料保存中,要滿足:識別與檢索、可追蹤性、存儲有效、可讀性、保持期限、維護效果和可獲取性等要求。

5. 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1) 記錄的最終保存者收到記錄後,做到專櫃存放。

(2) 專人負責各項記錄管理,做到妥善保管記錄,確保不丟失、不損壞。

(3) 完成記錄使用要求後,應及時整理存檔,對超過保存期限或已作廢的記錄進行銷毀時,應請示主管領導後方可銷毀。

6. 明確保存期限

一般的文件與資料需保存6年,事故製度文件及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生產工藝的變化、設計、評價等資料要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 文件與資料文件的管理要求

1. 收文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收文日期、來文機關、文件與資料名稱、文件與資料字號、發文日期及閱文簽字等。

2. 文件與資料管理人員要根據領導指示,將文件與資料送交承辦人,承辦人要在收文登記簿上簽字登記以備查找;承辦人按文件與資料要求完成後,要及時將文件與資料交還保管人員保存。

3. 對外發出的文件與資料要建立發文登記,發文登記內容包括:發文時間、發文機關、文件與資料名稱、文件與資料字號、發文範圍等。

4. 安全管理科擬稿發出的文件與資料、專題材料,都要將文件與資料的原稿和一份正式文件與資料存入檔案。

5. 每年檔案管理人員要對各種文件與資料進行評審,及時修訂或廢除不適宜的文件與資料。

6. 對文件與資料要按年代、保管期限、內在的和曆史的聯係進行分類整理裝訂成冊。

7. 建立檔案目錄以便查找,使檔案資料更好地為工作服務。

8. 建立和認真執行文件與資料借閱製度和文件與資料保密製度,確保文件與資料的安全和完善。

第十五條 公司各科室(車間)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文件與資料都要有具體人員負責管理,文件與資料的修改都應及時按照下表進行登記和說明。

文件與資料修改記錄

文件與資料號 文件與資料頁碼 更改標記 更改人/日期 校審人/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8.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外部聯係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周邊村鎮的溝通協調工作,促進我公司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有序開展,現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選礦車間及與尾礦庫相關的各部門。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外部聯係的主要對象。

1. 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各級政府;

2. 周邊村鎮的工農關係;

3. 外部企事業單位;

4. 各供應商與承包商。

第四條 我公司的外部聯係工作實施歸口管理,分別由綜合辦公室、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科、機械動力科、物資供應科、工程管理科、工農辦等職能科室進行溝通和協調。

第五條 外部聯係的主要內容。

1. 外部關注的安全生產事項;

2. 外部團體與個人抱怨;

3. 直接的社會要求;

4. 處理特定的或與員工相關的安全問題。

第六條 在進行外部聯係溝通時,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理解溝通的目的;理解溝通的內容並作出積極反應;掌握抱怨程度;對抱怨信息反饋的滿意度等。

第七條 對外部提出的安全生產事項,公司上述歸口單位征求公司領導意見後,要及時對外部做出答複,確保與外界就相關安全事項進行及時有效地溝通與聯係。

第八條 公司采用文件化的形式,及時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項,特別是可能影響公司周圍居民安全健康及相關方的事項。

第九條 上述職能部門代表公司方的對外聯係,要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聯係人、聯係內容等,必要時要求外部人員簽字,以備查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9.XX礦業公司內部溝通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出現因內部各環節溝通不及時或不順暢導致的工作脫節、推諉現象,促進公司內部各職能和層次間的信息交流,增進理解和提高安全的有效性,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選礦車間及與尾礦庫相關的各部門。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溝通內容

1. 員工所關心的尾礦庫安全生產事項和職業健康信息;

2. 員工對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3. 在尾礦庫安全標準化體係運行中,信息的傳遞與處理;

4. 處理特定的或與員工相關的安全問題。

第四條 溝通方式

根據溝通的內容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如公司安委會、公司調度會、安全例會、車間調度會或安全例會、座談會、電話記錄、員工意見箱、填報合理化建議表格等。

第五條 在進行內部溝通交流時,要理解溝通的目的;理解溝通的內容並作出積極反應;掌握抱怨程度;對抱怨信息反饋的滿意度等。

第六條 內部溝通計劃

1. 安全管理科每月要組織安全生產委員會就員工所關心的尾礦庫安全健康問題進行溝通討論。

2. 安全管理科利用每周公司安全例會對上一周的尾礦庫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溝通和討論,對存在和發現的安全隱患製定防範措施,並督促落實整改。

3. 選礦車間及公司內與尾礦庫相關的車間(科室)主管負責人每月或每季度組織本單位員工召開會議,聽取、收集員工的安全生產事項建議和意見,加以討論和解決。

4. 選礦車間及公司內與尾礦庫相關的車間(科室)主管負責人在向員工分派任務時,針對尾礦庫安全注意事項要詳細說明安全健康事項,做好全麵交底工作,並聽取、收集和處理員工的建議和意見,集中處理收集職工所關心的問題及安全生產中的注意事項,並記錄備案。

5. 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置合理化建議箱、發放建議表格等形式獲取員工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信息處理

1. 對收集到的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有關事項以及員工的建議和意見,選礦車間及公司內與尾礦庫相關的車間(科室)主管負責人及時製定整改措施並及時進行處理。

2. 必要時,由公司安全管理科組織與員工溝通,以召開討論會等形式,及時處理員工關心的安全問題。

3. 做好各項記錄並存檔。

第八條 內部交流信息的傳遞與反饋

1. 公司的管理方針、管理體係的有關要求、安全知識應通過一定方式傳達到全體員工,以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

2. 有關尾礦庫安全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信息應及時通報給相關單位。

3. 選礦車間及公司內與尾礦庫相關的各單位在收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時,應及時傳遞到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管理科整理登記並傳遞到相關單位。

4. 尾礦庫安全標準化體係運行中產生的信息由其產生的單位及時傳遞到有關單位和人員,並記錄其內容和處理結果,監測結果異常時應及時傳遞,傷亡事故應在當天上報公司領導。

5. 對員工所關心的安全事項、職業健康等問題,及時將處理結果進行反饋,如實告知員工。

6. 在公司醒目位置設置專欄,告知全公司安全生產及設備的運行狀況及職業健康有關情況。

第九條 對已采納的建議和意見並取得成效的員工,公司及時進行表揚、認可並給予獎勵;對未采納的建議給予必要的解釋和說明,得到員工的充分理解。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0.XX礦業公司供應商與承包商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製度的製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 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01manbetx 、經營範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 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 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 選擇程序

(1) 供應商資料收集;

(2) 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 供應商接洽;

(4) 供應商問卷調查;

(5) 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 調查程序

(1) 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 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 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 調查內容

(1) 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 各種管理規章製度;

(3) 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 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 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 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 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 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 選擇程序

(1) 承包商資料收集;

(2) 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 承包商接洽;

(4) 承包商問卷調查;

(5) 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 調查程序

(1) 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 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 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 調查內容

(1) 資質證書;

(2)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 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

(4) 經營範圍和能力;

(5) 法人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 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 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 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 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 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 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 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係,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準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並保存。

第九條 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並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我公司各項規章製度並服從管理。並進行以下方麵的培訓:

1.01manbetx ;

2. 緊急處置程序;

3. 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4. 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5. 與任務相關風險;

6. 法律法規要求;

7. 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8. 許可要求。

第十一條 供應商和承包商還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教育,確保職工遵章守紀,達到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二條 供應商和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組織安全技術人員對工程安全進行巡查,保證作業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在施工過程中,歸口管理部門應派專人對施工隊伍進行管理,以便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幫助承包商識別和糾正可能存在的風險,確保安全施工和作業質量。

第十四條 在作業過程中如果供應商和承包商違反我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且拒不整改的,歸口管理部門要責令供應商和承包商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 有不良表現,給我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我公司形象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在以後的活動中,不得讓其參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與其他行業標準相抵觸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1.XX礦業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及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經費(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投入長效機製,加強安全生產費用有效管理,合理、有效、規範地使用安全費用,依據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局《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局要求,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改善安全設施,更新安全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生產經營達到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 公司總經理應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投入,負責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並對因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後果負責。

第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六條 安全費用應當在以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維護尾礦庫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及維護支出,主要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係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係統、運輸(提升)係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 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 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 安全技能教育、技能培訓費用。

6. 安全標誌及標識費用。

7. 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具體包括:

(1) 用於尾礦庫的各類警示牌、河道防洪、防水、防滲、治理;

(2) 從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3) 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投入及維護保養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費用;

(4) 尾礦庫安全設施及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費用;

(5) 用於尾礦庫安全生產方麵的科研支出;

(6) 未包括在以上幾方麵安全生產的有關支出。

8. 依據風險評價的結果應在以下幾個方麵投入安全措施費用:

(1) 安全工程;

(2) 安全管理;

(3) 安全設備設施;

(4) 勞動防護用品;

(5) 安全標誌;

(6) 安全獎勵;

(7) 安全教育培訓。

第七條 尾礦庫安全費用實行公司統籌管理。選礦車間列支的安全支出必須提前上報公司生產經營預算委員會,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八條 安全費用的核算

根據邯邢局[2009]60號文件之規定,確定我公司安全費用的核算方法。

1. 按照邯邢局[2009]60號文件,我公司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提取安全費,所發生的安全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 按規定範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購建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時,按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該類資產統一歸為“安全生產設備”分類項目:

借:固定資產----安全生產設備

貸: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等)

3. 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護設備等,企業應當按規定計提折舊,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借:製造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在固定部分增設)

管理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在固定部分增設)

貸:累計折舊

4. 按規定範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進行防洪、尾礦壩治理、井下支護以及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等費用性支出時,應計入當期損益:

借:製造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在固定部分增設)

管理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在固定部分增設)

貸:其他應付款(銀行存款)等

根據會計核算要求,應在“製造費用一安全生產費用”中增設以下二級科目,管理費用可參照執行:

(1) 安全生產設備折舊費;

(2) 井下支護;

(3) 防洪、尾礦壩治理;

(4) 井下治水;

(5) 勞動保護用品;

(6) 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7) 安全技能培訓;

(8)安全措施費;

(9) 其他。

5. 年末應將當年實際安全投入金額彙總上報局財務部和安全生產監察部。

6. 以下項目不能在安全費用中列支,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1)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危作業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2)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所需費用。

第九條 安全費用的管理

1. 安全費用計劃編製要求(責任部門、職責、報批流程)

(1) 生產技術計劃科在編製尾礦庫生產、技術、投入等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 在確定安全費用投入前,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計劃科、機械動力科、各生產(輔助)單位和部門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對投入的對象進行充分的評估和論證。

(3)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費用,屬於增加固定資產的,在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支出。已經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不得任意變動。特殊情況下需修改計劃時,必須經公司審批後實施。

2. 安全費用實行專戶核算

(1) 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2) 年度結餘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3) 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十條 公司尾礦庫投入的安全生產費用,屬於工程項目的必須按照公司《工程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屬於預算外費用的,必須按照公司《預算外費用管理辦法》進行審核,確需考核調整的,必須認真填寫公司預算外費用審批表,經相關部門和領導簽字認可後,報送公司財務科。

第十一條 安全投入的有效性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 尾礦庫壩體穩定;

2. 排洪設施滿足要求;

3. 員工與相關方對安全管理的滿意;

4. 相關人員能力得到提升;

5. 安全標誌清晰齊全。

第十一條 尾礦庫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要有安全衛生專篇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三條 公司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選礦車間必須履行上報製度,據實、足額使用安全費用,如因安全費用投入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際發生,需入賬時必須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核實、簽字並蓋章後才能入賬。

第十六條 落實安全費用預算製,確保投入規範、及時、合理,為尾礦庫高效、穩定的生產經營工作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製度由財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2.XX礦業公司職工工傷保險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及時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職工工傷保險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在冊職工工傷保險的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公司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四條 人力資源科為公司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工傷保險費用繳納、職工工傷認定、工傷治療、傷殘等級鑒定、工傷待遇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科負責每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統籌地區確定的工傷保險費率,按時為每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第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傷保險費用於下列項目支出:

1. 工傷醫療費;

2. 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 生活護理費;

5. 喪葬補助金:

6. 供養親屬撫恤金;

7.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8. 輔助器具費;

9. 工傷康複費;

10. 工傷認定調查費;

11. 勞動能力鑒定費;

12. 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 醉酒導致傷亡的;

3. 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條 發生工傷的單位應將受傷職工及時送往統籌地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服務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後仍需治療的轉到統籌地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基層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3日內向人力資源科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後轉到統籌地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脫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統籌地區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或者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向人力資源科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由基層單位自行支付。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其生活護理費按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十二條 工傷上報程序

1.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

2.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科提交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

3. 安全管理科出具的職工因工負傷證明,附複印件兩份。

4.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附複印件兩份。

5. 傷亡事故登記表和工傷事故03manbetx 報告,附複印件兩份。

6. 事故傷害職工個人工傷認定的申請,附身份證複印件三份。

7. 工傷職工當月考勤及現場職工二人證明材料,附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三份。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科接到事故傷害職工單位提交的工傷認定材料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供事故傷害職工勞動合同書複印件,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的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及受其他條件限製暫時不能按規定時限進行申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報時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1.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有關證明、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 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害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日、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者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 屬於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效證明。

6. 屬於因戰、因工負傷致殘的專業、複員軍人舊傷複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及醫療機構對舊傷複發的診斷證明。

7. 其他特殊情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公司不予負擔。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係。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 工傷上報的責任劃分

1. 基層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單位要嚴格按上述程序及時上報,對超過時效期限上報的或單位隱瞞不報的,單位行政一把手負主要責任,所發生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自行解決,並給予嚴肅處理。

2. 安全管理科接到基層單位上報工傷事故的文字報告,要及時進行實地考察認定,對事故進行03manbetx ,並及時向人力資源科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和事故分析材料。對為及時向人力資源科出具材料而使工傷延期上報的,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

3. 人力資源科對基層單位上報的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督促,並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的審批工作,未及時上報的,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對勞動部門的認定結果及時向安全環保科和基層單位反饋。

第二十條 公司應保全職工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待遇、醫療、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資料。人力資源科應當定期分析、公布工傷保險統籌費用的繳納和工傷待遇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科應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映工傷職工對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職工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公司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公司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2. 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3. 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4. 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認定工傷而瞞報未認定工傷的,由公司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自行支付有關費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由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篇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麵、準確地查找和辨識尾礦庫作業區域內所存在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及時采取控製措施,實現危險部位、場所、設備、設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險預知預控目的,確保我公司尾礦庫的生產安全順利進行,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術語

1. 本製度所稱的危險源,是指在生產過程或作業環境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2. 危險辨識,是指辨識出危險因素,即潛在和固有的危險性、觸發條件、存在條件,危險性評價是對辨識的結果做出科學的分析,以確定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及風險程度。

3. 本製度參照《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防治尾礦汙染環境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

第二章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一般要求

第四條 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原則,從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及觸發因素三個方麵進行危險源的辨識和風險評價。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任副組長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領導小組,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尾礦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計劃的製定和實施,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的公司下屬各部門積極協助配合,全員參與,公司為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計劃提供和配備相應的資源保障。

1. 組長職責

(1) 對尾礦庫安全、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和防洪等工作全麵負責,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2) 堅決執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和行業管理;為杜絕特大事故,防止和減少尾礦庫事故發生,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製定批準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製。

2. 副組長職責

(1) 尾礦庫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貫徹國家安全法規、法令和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在布置生產經營工作時,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研究分析解決尾礦庫存在的安全問題,確保安全。

(2) 確保尾礦庫安全各個環節符合國家、行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情況並負責組織落實。

(3) 負責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和培訓教育,確保特種作業人員(護壩工)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 安全管理科職責

(1) 尾礦庫安全主管科室,在組長、副組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尾礦庫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尾礦庫安全防範措施、隱患整改方案以及尾礦庫安全評價等。

(2) 參與製定尾礦庫檢查製度、隱患排查和整改製度、應急預案等方案措施,並負責監督實施。

(3) 在組長、副組長的領導下,對尾礦庫的築壩方法、防洪工程等提供技術指導和監督落實工作。

(4) 參與製定尾礦庫01manbetx 、職工培訓等工作。

4. 選礦車間職責

(1) 尾礦庫具體工作實施單位,在組長及其他科室的指導和幫助下,負責尾礦庫的日常管理,認真執行國家、局、公司和行業的的法規、製度。

(2) 負責尾礦庫運行、安全等日常工作,對檢查出的尾礦庫安全問題及時整改。

5. 調度室

(1) 調度室負責尾礦庫日常運行的統一指揮和協調。

(2) 負責防洪期間尾礦庫工作的集中指揮和協調。

第六條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時間安排

1. 對常規活動,每年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尾礦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執行小組進行危險源的辨識及評價。

2. 對非常規活動,在項目建設前,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專項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執行小組進行危險源的預評價,項目建成運行前,對危險源進行竣工驗收評價。

3. 根據法律法規及生產工作實際要求,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相關類型的辨識及評價。

第七條 危險源的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涵蓋尾礦庫所有的生產過程、安全活動、作業場所及周邊環境,同時還要考慮生產場所以外的各種活動、裝置及其他相關方的活動,並充分認定和評估工作或活動的次生風險。

第八條 在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時,應從以下三個方麵考慮尾礦庫作業區域內的生產活動、設備設施、作業人員及安全管理:

1. 正常和異常的情況;

2. 現在和將來的生產活動;

3. 內部和外部因素的變化。

第九條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基於實際問題,通過初始風險評價和持續的風險評價,定期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回顧與更新,對風險評價實現動態、閉環管理,實現危險源的有效預知預控目的。

第十條 通過辨識各類危險源,並係統地進行風險及其影響的識別與評價,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及其風險,確定尾礦庫各類危險源的風險程度並填寫《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清單》,以便采取有效地預防措施,降低風險,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各類事故。

第三章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流程

第十一條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基本程序

1.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從基層班組和崗位入手,由班組成員辨識討論後形成統一意見,上報選礦車間。

2. 選礦車間負責組織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根據班組和崗位提供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情況進行統計和梳理。

3. 選礦車間、技術科室和職能科室組織人員對本單位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和風險評價,從自身工作入手,對涉及本專業和職能範圍內的尾礦庫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和風險評價,統計梳理後報送安全管理科。

4.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尾礦庫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進行統計和梳理,報送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形成文件後下發,並報送局安全生產監察部。

第十二條 尾礦庫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包括如下過程:

1. 準備有關資料及與其相關的工作;

2. 通過審定有關資料和現場勘查、詢問等方式進行危險源辨識;

3. 根據危險源辨識結果,依照有關標準,確定危險源轉化為風險的條件;

4. 對危險源進行評價並量化風險結果;

5. 根據危險源的風險程度,確定風險等級;

6. 製定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

第四章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的確定

第十三條 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製定尾礦庫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計劃,公司相關技術職能科室和選礦車間在人員、時間和其他資源上給予支持和保證;由公司主管領導、車間(科室)負責人、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段隊長、班組長及現場作業人員等懂專業、有經驗的人員組成辨識和評價小組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風險評價計劃要包括

1. 暴雨風險評價計劃;

2. 山體泥石流風險評價計劃;

3. 喀斯特地貌導致的風險評價計劃;

4. 地震風險評價計劃;

5. 外來尾礦、廢水風險評價計劃;

6. 庫區周圍作業風險評價計劃;

7. 庫內采、選尾礦風險評價計劃;

8. 運行工藝導致的風險評價計劃;

9. 尾礦設施導致的風險評價計劃;

10. 法律、法規、標準需求評價計劃;

11. 相關方的觀點等。

第十五條 製定好風險評價計劃後,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源,從以下幾個方麵內容進行辨識與評價:

1. 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 常規和異常活動;

3. 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

5. 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6. 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

7. 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 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第十六條 對尾礦庫進行初始風險評價時,應考慮的內外部因素

1. 外來因素

(1) 暴雨風險;

(2) 周圍山體泥石流風險;

(3) 周圍喀斯特地貌導致的風險;

(4) 地震風險;

(5) 外來尾礦、廢水風險;

(6) 庫區周圍作業風險;

(7) 庫內采、選尾礦風險;

(8) 蓄意破壞風險。

2. 內部因素

(1) 運行工藝導致的風險;

(2) 尾礦設施導致的風險;

(3) 法律、法規、標準需求;

(4) 相關方的觀點。

第十七條 辨識和評價方法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

1. 定性評價法

危害性事件的嚴重性等級

嚴重性等級 等級說明 事 故 後 果 說 明

Ⅰ 災難的 人員死亡或係統報廢

Ⅱ 嚴重的 人員嚴重受傷,嚴重職業病或係統嚴重損壞

Ⅲ 輕度的 人員輕度受傷,輕度職業病或係統輕度損壞

Ⅳ 輕微的 人員傷害程度和係統損壞程度都輕於Ⅲ度

危害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級

可能性等級 說明 單個項目具體發生情況 總體發生情況

A 頻繁 頻繁發生 連續發生

B 很可能 在壽命期內會出現若幹次 頻繁發生

C 有時 在壽命期內有時可能發生 發生若幹次

D 極少 在壽命期內不易發生,但有可能發生 不易發生,但有理由可預期發生

E 不可能 極不易發生,以至於可以認為不會發生 不易發生,但有可能發生

2. 定量評價法

(1) 專家打分評價法

由評價小組(一般5~7人)對本單位、本項目已辨識出的危險源進行逐個打分,根據分值大小確定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在評價時要考慮:A傷害程度;B風險發生的可能性;C法律法規符合性;D影響程度;E資源消耗等因素。其分值大小見《危險源評價專家打分法分值表》。

危險源評價專家打分法分值表

評價項目 傷害可能的程度 應得分值

A傷害程度 嚴重 5

一般 3

輕微 1

B發生的可能性 大 5

中 3

小 1

C法律法規符合性 超標 5

接近標準 3

達標 1

D影響範圍 周圍社區 5

場界內 3

操作者本人 1

E資源消耗 大 3

中 2

小 1

評價時,對應《危險源評價專家打分法分值表》,幾人同時對某一危險源進行打分,然後由主持人將各位專家的分值相加,再除以人數,所得分數即為危險源和級別分數。綜合得分在12分以下為一般危險源,12分以上為重大危險源;當A=5和B=5時,也應定為重大危險源。評價情況填入《危險源(專家打分法)評價表》內。

危險源(專家打分法)評價表

單位:

序號 作業點/工序/部位 危險源名稱 暴露在風險下的作業人數 危害程度(大、中、小) 影響範圍 發生可能性(大、中、小) 資源消耗(大、中、小) 風險評價分數 是否 重大危險源 備注

調查評價: 年 月 日

(2)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LEC法)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法用於係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之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是: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其賦分標準見下表:

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分數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預料

6 相當可能

3 可能,但不經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 5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0. 2 極不可能

0. 1 實際不可能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 連續暴露

6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一次暴露

0. 5 非常罕見地暴露

C-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

分數值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

100 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40 災難,數人死亡

15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7 嚴懲,重傷

3 重大,致殘

1 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由評價小組專家共同確定每一危險源的LEC各項分值,按公式計算D值,即:D=LEC

D-危險性分值

D值 危險程度 風險等級

>320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A

160-320 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B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C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D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E

E級風險等級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列入D級進行統計分析和管理。

危險源(LEC法)評價表

單位:

序號 作業點/工序/部位 危險源名稱 D=LEC 是否 重大危險源 備注

L E C D

評價人: 年 月 日

危險源調查表

單位:

序號 作業點/工序/部位 危險源名稱 狀況描述

調查人: 年 月 日

將D值與危險性等級劃分標準中的分值相比較,若D≥160為重大危險源,危險源評價情況填入《危險源(LEC法)評價表》內。評價為C級以上的要用管理方案進行控製。

無論是專家打分法還時LEC法,危險等級的劃分都是憑經驗判斷,難免帶有局限性,應用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正。

第十八條 在進行尾礦庫各項風險評價時,要保證風險概述內容的一致性、可審核性和持續性,對製定的整改措施要明確,確保可執行性和有效性。進行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時,要充分考慮設備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經濟性。在對關鍵流程及其關鍵設備進行風險評價時,要分析與設備設施相關的安全、健康影響。

第十九條 尾礦庫初始風險評價結果應包括各種風險可能發生過程的描述和風險的級別,並按危險性排序。

第二十條 尾礦庫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結果,要形成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等級及治理措施清單,上報安全管理科備案。根據評價結果,安全管理科負責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 落實風險控製措施,建立檔案和整改計劃。

2. 組織尾礦庫從業人員學習和明確風險評價的結果,掌握崗位和作業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控製措施,參與現場風險的治理和日常管理,實現預知預控目的,降低和消除風險。

3. 按照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風險評價的內容。

4. 風險評價結果以文件的形式發布,每年的風險評價報告要存檔保存。

第五章 風險控製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尾礦庫危險源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將危險源控製點分為四個級別:

A級:可能造成多人傷亡或引起火災、爆炸、設備及生產場所設備、設施毀滅性破壞;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領導小組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報送局安全生產監察部,由局安全生產監察部和公司安全管理科建檔備案,局負責對危險源的統一管理。

B級: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終身致殘性重傷),或可能造成生產中斷(一個班以上);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領導小組建立較大危險源檔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報送局安全生產監察部,由公司安全管理科建檔備案,公司負責對危險源的統一管理。

C級:可能造成人員永久性局部喪失勞動能力(傷愈後能工作但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重傷),或可能造成生產暫時性中斷(一個班以內)。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領導小組建立一般危險源檔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確認,由相關單位建檔,公司安全管理科備案,相關單位負責對危險源的統一管理。

D級:可能造成人員輕微傷害,或可能造成極短時期局部生產和工作中斷。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領導小組建立日常危險源檔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安全管理科確認,由段(隊)、班(組)長建立危險源檔案,由單位備案,相關單位段(隊)、班(組)負責對危險源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風險控製措施的確定,要遵循下列原則

1. 消除風險;

2. 用低風險替代高風險,降低風險;

3. 通過有效工程對風險實施控製和隔離;

4. 改進管理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5. 配備完備的個體防護用品,加強員工保護,降低風險。

第二十三條 當員工安全健康與財產保護發生矛盾時,要優先考慮確保員工的安全健康措施。

第六章 持續風險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尾礦庫的風險評價要堅持“持續改進”的原則,對危險源及時進行辨識和評價,處理重大風險,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持續性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尾礦庫的持續風險評價常用的方法包括:

1. 使用前檢查;

2. 計劃任務觀察;

3. 設備檢查;

4. 工前危險預知;

5. 交接班檢查;

6. 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

7. 定期、不定期檢修;

8. 安全標準化係統的回顧、評價與更新。

第二十六條 當以下情況發生變化時,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對尾礦庫危險源進行重新辨識和評價:

1. 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發生變化時;

2. 發生重大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後;

3. 生產工藝和設備發生變化時;

4. 管理評審要求時;

5. 發生其他變化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任務觀察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尾礦庫從業人員執行任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所需現場按照計劃執行任務觀察,確保尾礦庫各項工作任務的安全順利完成,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術語

本製度所稱的任務觀察,是指對執行某一任務的職工進行正式觀察;任務觀察分完整任務觀察和局部任務觀察兩種類型。

完整任務觀察,就是對某一項任務從設計、實施、驗收、試運行和運行的全過程觀察,主要是指對全公司係統性、重複性的工作任務的觀察。安全管理科及相關技術部門要指派專門人員和任務執行單位一起擔任觀察任務。

局部任務觀察,就是對某一項任務的關鍵點進行計劃性或臨時性觀察,主要是指尾礦庫某一時期或某一階段需要做的非係統性、較少重複性或單一性的任務觀察。任務執行單位要指派責任心強的員工擔任觀察任務,安全管理科及相關技術部門根據階段或季節性工作重點有選擇性的對任務進行觀察。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所有從業人員。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任務觀察的內容

1. 了解任務執行過程的關鍵點,累積原始資料,為工藝改革、技術革新提供基礎資料。

2. 在任務觀察的同時辨識危險源和評估風險,及時指出觀察中發現的可能導致損失的行為並加以改正。

3. 了解員工的工作習慣,評價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技術水平和工作態度。

4. 檢查現有的工作方法與製度。

5. 跟蹤當前培訓效果。

第五條 任務觀察的範圍

1. 尾礦庫各生產工序係統性工作任務。

2. 尾礦庫輔助工序崗位型工作任務。

3. 尾礦庫設備、設施安裝、維修和更換的工作任務。

4. 其他對尾礦庫整體和局部安全受到較大影響的工程或工作項目。

第六條 選礦車間在認真製定任務觀察工作流程、執行任務觀察時,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麵的工作:

1. 做好任務觀察記錄;

2. 對觀察發現的問題與不足,提出針對性的改正意見和措施;

3. 根據觀察結果,確定下一步訓練與培訓的特殊需求。

第七條 安全管理科、相關技術部門和任務執行單位(部門)對任務觀察人員進行觀察方式、方法的培訓,使之具備相應的技能。

第八條 在執行任務觀察過程中,對表現較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強化好的行為和做法。

第九條 觀察任務結束後認真總結任務觀察過程,為下一次任務觀察工作方法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條 任務觀察記錄和總結應齊全,並妥善保存。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識別和分析來自內部、外部的關鍵任務,嚴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崗位、作業部位關鍵任務的管理,達到預防為主、安全生產的目的,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術語

關鍵任務是指屬於特定的工作任務,如果其未正確執行,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關鍵任務的識別、分析與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關鍵任務執行單位可采用各種會議、與員工溝通座談、員工培訓、調查問卷等形式,收集本單位、本專業的關鍵任務信息,及時對關鍵任務進行識別與分析。

1. 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的公司下屬各部門負責識別和分析本單位所存在的關鍵任務,並根據關鍵任務製定任務識別和分析清單、編寫作業指導書,報相關專業部門審批後,交安全管理科備案。

2. 各相關專業部門負責識別和分析尾礦庫所存在的關鍵任務,製定任務識別和分析清單、編寫作業指導書,報主管公司領導審批後,交安全管理科備案。

完成的風險分析可做為作業人員培訓、生產預算、分析、事故調查、危害物料評估的資料和依據。

第五條 依據關鍵任務分析和作業實際情況,關鍵任務執行單位要編寫包含以下幾個方麵內容的作業指導書:

1. 關鍵任務程序和步驟;

2. 危險源辨識和安全注意事項;

3. 員工培訓;

4. 與員工溝通;

5. 小組會議等;

第六條 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負責組織對執行任務分析的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熟練掌握任務分析的有關知識和技能,保證關鍵任務分析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編寫的作業指導書要符合下列要求:

1. 簡明扼要;

2. 步驟清楚、完整;

3. 危險源辨識全麵;

4. 關鍵步驟確定準確;

5.安全措施齊全。

第七條 安全管理科和公司相關專業職能管理部門依據關鍵任務分析,確定需要工作票或許可作業的範圍,列出清單發放到受影響的單位和部門。

第八條 在關鍵任務執行前和執行過程中,關鍵任務執行單位要利用員工培訓、小組會議及作業現場等形式,組織關鍵任務執行人員對作業指導書中的關鍵工作的步驟和安全控製措施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九條 作業指導書要放在關鍵任務執行單位、其他相關使用部門和作業現場,便於查閱和參考,指導關鍵任務的實施。

第十條 安全管理科和公司相關專業職能管理部門負責關鍵任務安全控製措施的審查和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完整性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工作,安全管理科和公司相關專業職能管理部門組織每年定期進行一次,達到總體把握和控製的目的;局部性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工作每次任務完成後和下次任務開始前,安全管理科和公司相關專業職能管理部門分別組織進行一次,以達到鞏固提高和根據不同情況調整變化的目的。

第十二條 重新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措施更新後,對於新識別出的關鍵任務或變更的分析措施,安全管理科和公司相關專業職能管理部門應當填製《關鍵任務或分析措施更新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後執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工作票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庫關鍵任務的全過程管理,通過對部分關鍵任務實行強製性授權,以“工作票”形式規範工作流程,確保關鍵任務安全完成,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術語

工作票製度是保證人員安全工作的一項組織措施。工作票是允許在特定工作上進行工作的書麵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安全措施、履行工作許可與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的書麵依據。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下屬實行強製性授權的單位(部門)和相關作業人員。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在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的基礎上,公司相關專業部門和關鍵任務執行單位應根據關鍵任務的具體特點,確定強製性授權工作,實行工作票製度。

第五條 實施工作票製度的崗位包括:

1. 變配電操控崗位;

2. 尾礦庫操控崗位;

3. 其他需要執行工作票的重要崗位。

第六條 在上述崗位運行中,如進行作業,必須執行工作票製度。

第七條 為便於現場安全管理,執行工作票製度的單位製定強製性工作流程後,以書麵形式調度室、安全管理科等相關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授權確認。強製性工作流程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 明確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批準單位和批準人;

2. 確定操作任務,工作時間及影響範圍,強製性工作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編製作業指導書,製定安全控製措施,做好安全應急預案

第八條 工作票必須使用統一格式,按規範填寫和操作。

1. 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一式兩份,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錯誤,修改時必須保持修改前、後的字跡清晰,同時修改人必須簽字確認。

2. 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接受兩張工作票,隻有完成了一張工作票的任務之後,並辦理了工作終結手續後,方可接受另一份工作票。

4. 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已執行的工作票,一份存本崗位備查,另一份由部門負責人保存備查。

第九條 安全管理科、各相關專業部門和選礦車間負責人每月對工作票進行抽查、審核、評價,並納入考核。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選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工作許可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殊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確保特殊環境下尾礦庫作業人員的安全,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術語

本製度中所稱的特殊作業(又稱危險作業),是指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或作業場所存在較大危險,不適於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其他事故,事故後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製措施的特殊作業。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尾礦庫特殊作業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特殊作業管理的原則

對特殊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製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即:對各類特殊作業要實行公司級、車間級兩級管理,並實行工作許可製度。

第五條 特殊作業場所單位及人員的職責

1. 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非常規作業工作單位的職責

(1) 根據關鍵任務的識別分析結果,確定關鍵的工作步驟和詳細的安全控製措施;

(2) 編製作業指導書(又稱施工組織設計);

(3) 填寫“特殊作業申請單”,履行審批手續。

2. 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非常規作業工作人員的職責

(1) 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2) 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3) 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3. 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非常規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1) 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2) 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3) 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 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特殊作業過程中,公司專業部門應指定具有一定安全和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作為安全監護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護。

4. 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非常規作業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 提出並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2) 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3) 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特殊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安全責任人原則上由執行單位的安檢員、班組長擔任。

5. 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非常規作業審批人員的職責

(1) 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2) 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3) 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第六條 對於在特殊作業場所內進行的非常規作業,特殊作業執行單位必須製定施工組織設計,填寫“特殊作業審批單”,履行審批手續,經公司安全管理科等相關專業部門審批、認定許可後,方可進行作業。

1.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作業部門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填寫“特殊作業申請單”,報下達任務部門、安全管理科等職能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2. 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公司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第七條 審批時,重點對特殊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後,方可同意施工。“特殊作業審批單”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有效。

第八條 特殊作業單位領導、安全責任人、審批人、監護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加強特殊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特殊作業申請批準後,執行單位領導必須下達特殊作業指令,做好作業指導書的交底工作,尤其要詳細說明關鍵的工作步驟和安全控製措施,並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各項安全控製措施。

第十條 具體執行作業人員由特殊作業執行部門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特殊作業。

第十一條 具體執行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審批後的“特殊作業審批單”,方可進入現場作業;應該辦理特殊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安全管理科等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和作業場所所屬部門的有關人員有權停止其作業。

第十二條 特殊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三條 特殊作業現場必須有作業指導書並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所有人員必須依據作業指導書進行工作。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必須加以製止,提出改正意見並加以糾正。

第十四條 特殊作業結束後,作業執行單位負責對現場進行整理並符合安全要求;下達任務部門和作業執行單位對整個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和評價並備案。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XX礦業公司特殊作業申請單

申請部門 作業地點

作業名稱 作業負責人

作業時間 現場負責人

作業的危險性:

作業前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

下達任務部門意見:

安全管理意見:

公司主管領導意見:

填表人: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 安全教育培訓

1.XX礦業公司識別與提升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尾礦庫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不斷識別與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確保員工教育、培訓的針對性、規範性、有效性,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在識別和提升員工安全意識中,公司建立監測、跟蹤意識提升及深層次培訓需求機製。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的識別與提升。

第二章 員工安全意識的辨識與輸入

第四條 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組織選礦車間定期對尾礦庫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進行辨識、調查與評價,考察員工對安全健康問題的熟練掌握程度,在安全管理科協助下,人力資源科根據辨識結果製定年度、季度員工培訓計劃。

第五條 在開展員工安全意識的辨識、調查與評價工作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

2. 崗位責任製和安全操作規程;

3. 應急程序;

4. 工作場所特定的安全要求;

5. 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6. 尾礦庫安全生產知識;

7. 特定風險;

8. 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

10. 防止傷害的糾正行動。

第六條 安全意識的辨識、調查與評價,要考慮各層次員工的實際情況,主要采用“考試和問卷調查”兩種相結合的方式,也可采取現場實際了解的形式進行。

第七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公司員工的安全意識調查及評價,並協同人力資源可製定培訓計劃。

第八條 安全管理科根據各單位上報內容以及日常對各級人員安全意識調查實際情況的反饋,及時製定不同內容的安全意識教育培訓計劃,對員工安全意識的薄弱環節進行專題培訓,並對其意識情況進行重點監測、跟蹤、調查和評價。

第九條 新職工在聘用後首先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在下列情況下,安全管理科組織員工對工作場所特定的安全要求、崗位責任製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知識、防止傷害的糾正行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回顧:

1. 當生產工藝及流程發生變化時;

2. 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過規定時間返崗時。

第十條 對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意識培訓的回顧時,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麵進行:

1. 新員工安全意識培訓;

2. 工作現場特定安全意識培訓;

3. 複崗安全意識培訓。

第十一條 選礦車間要做好尾礦庫員工安全意識培訓的書麵記錄並存檔,作為今後編製培訓計劃的依據,存檔記錄至少要保留3年。

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科應對培訓記錄進行歸檔保存,選礦車間除保留本單位的培訓記錄外,應將培訓情況按月報送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應對培訓記錄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章 員工安全意識的提升

第十三條 在安全科的協助下,人力資源科負責編製尾礦庫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的提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協助人力資源科、工會、黨委工作部,建立公司全員安全意識宣傳計劃,利用視聽資料等各種形式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安全意識提升計劃和宣傳計劃要考慮到尾礦庫實際情況和各層次員工的實際需求,保證計劃的實效性和可執行性。

第十六條 公司下屬各車間、各科室根據公司安全意識提升計劃和宣傳計劃要求,組織本單位員工安全意識的提升。

第十七條 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的公司下屬各部門在確定員工的安全意識是否得到提升時,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對員工和各級管理層安全意識及要求的一致性進行檢查、監測和跟蹤;

2. 對於員工前後安全意識的狀況進行調查,做出正確的評價。

第十八條 在安全管理科的協助下,人力資源科根據監測和調查評價結果及時更新安全意識提升計劃和深層次意識培訓需求計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製度由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XX礦業公司培訓需求識別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解員工的培訓需求,確保培訓培訓計劃的針對性、實效性和有效性,結合尾礦庫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狀況及安全培訓情況,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每年由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對尾礦庫從業人員的培訓需求進行回顧與更新。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員工培訓需求識別與分析管理。

第二章 培訓需求的識別與分析

第四條 選礦車間及與尾礦庫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培訓需求進行識別,收集整理彙總員工培訓需求信息後,遞交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

第五條 在安全管理科的協助下,人力資源科負責對尾礦庫從業人員的培訓需求進行分析。

第六條 培訓需求的識別要針對尾礦庫所有從業人員及作業全過程,要充分考慮以下內容:

1. 員工的需求;

2. 領導的要求;

3. 變化的需求;

4. 生產過程的回顧;

5. 記錄的回顧;

6. 學員反饋意見;

7. 事故、事件信息;

8. 風險評價結果;

9.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第七條 員工培訓需求的識別可采取以下方法:

1. 答題法;

2. 問卷調查法;

3. 現場了解法;

4. 意見反饋法;

5. 其它方法。

第三章 培訓要求

第八條 針對已識別的培訓需求,在安全管理科協助下,人力資源科負責製定培訓要求與計劃,計劃中要明確:

1. 培訓目標;

2. 培訓大綱;

3. 培訓時間;

4. 培訓內容;

5. 培訓方式;

6. 培訓教材;

7. 考核方式。

第九條 各級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

1. 事故調查分析技術;

2.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製技術;

3. 溝通技巧;

4. 檢查、審核技術;

5. 法律依從性管理;

6. 應急管理;

7. 職業衛生管理;

8. 變化管理。

第十條 對員工的能力要求,主要考慮:

1. 用工連續性;

2. 變化的要求;

3. 特定崗位的能力要求;

4.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5. 風險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對安全生產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員工的培訓內容:

1. 工作中潛在的風險;

2. 事故預防及應急響應中的職責;

3. 依從標準化係統的重要性;

4. 偏離製度可能的後果;

5. 操作程序、工作說明。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結合特殊工種的作業內容及要求,對特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培訓時間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 經理不少於40學時;

2. 安全管理人員不少於120學時;

3. 職能部門負責人不少於40學時;

4. 員工不少於32學時。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培訓效果和實際能力,負責單位和部門要定期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測試和評估:

1. 學員反饋;

2. 績效改善;

3. 管理層反饋;

4. 測試結果分析;

5. 現場應用能力。

第十五條 在安全管理科的協助下,人力資源科每年定期對培訓員工的培訓效果進行評估,根據培訓效果和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培訓計劃。

第十六條 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的公司所屬各部門要做好尾礦庫員工安全意識培訓計劃及培訓記錄並進行存檔。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製度由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XX礦業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技能,增強安全意識,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尾礦庫生產安全平穩運行,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包括常規培訓教育管理、專題培訓教育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選礦車間在編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時,要同時編製尾礦庫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在教育培訓計劃製定前進行需求分析,經公司批準後所發生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費由公司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四條 培訓需求分析應考慮以下內容:

1. 員工的需求;

2. 領導的要求;

3. 變化的需求;

4. 生產過程的回顧;

5. 記錄的回顧;

6. 學員反饋意見;

7. 事故、事件信息;

8. 風險評價結果。

第五條 培訓計劃需要包含的主要內容:

1. 培訓目標;

2. 培訓大綱;

3. 培訓時間;

4. 培訓內容;

5. 培訓方式;

6. 培訓教材;

7. 考核方式。

第六條 安全管理科應通過下列途徑對培訓效果的評估,根據培訓效果及時調整培訓計劃:

1. 學員反饋;

2. 績效改善;

3. 管理層反饋;

4. 測試結果分析;

5. 現場應用能力。

第七條 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和分類:

1. 職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

2. 一般人員安全教育;

3. 違章人員專項安全教育;

4. 調換工種的崗位人員安全教育;

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6. 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生產安全骨幹安全培訓和教育;

7.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8. 其它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新入公司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公司級、車間級、工段(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1. 公司級安全教育

對新入公司人員,人力資源科應及時將情況書麵通知安全管理科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內容主要有:

(1) 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

(2) 局及公司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勞動紀律製度;

(3) 公司發展史、尾礦庫工藝流程和主要設備概況;

(4) 尾礦庫安全生產知識、主要危險源點及事故應急知識;

(5) 安全生產心理知識;

(6) 工傷現場急救知識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7) 尾礦庫典型事故案例

2. 車間級安全教育

人力資源科通知車間負責人,由車間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時間為24學時,主要內容有:

(1) 尾礦庫的生產特點和主要工藝流程,危險源點及要害部位;

(2) 尾礦庫職業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製度;

(3) 尾礦庫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

(4) 尾礦庫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自我保護的基本知識;

(5) 尾礦庫典型事故案例

3. 段隊(班組)級安全教育

由車間安排,工段長、班組長負責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時間為40學時,主要內容有:

(1) 段隊、班組概況;

(2) 尾礦庫生產特點、作業環境、危險部位、設備狀況;

(3) 尾礦庫生產工藝流程、安全作業要領、作業程序標準;

(4) 班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知識;

(5) 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及使用規程以及崗位職責;

(6) 三不傷害措施及班組工傷事故案例;

(7) 創建安全達標班組的條件、計劃與措施;

(8) 職業安全防護知識。

4. 新入公司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人員,在有經驗的員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選礦車間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對教育培訓效果定期進行抽查,時限為一年。

第九條 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培訓人員及時逐級填寫職工安全檔案並簽字存檔;當員工發生轉崗、複工培訓教育及日常教育時,培訓人員及時將教育培訓結果填入職工安全檔案。職工安全檔案要長期保存,當員工組織關係發生變化時,職工安全檔案應隨員工進入新單位保存。

第十條 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上崗作業者或造成事故的,按局及公司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部門)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一條 一般人員安全教育有關規定

1. 日常安全教育由選礦車間組織。

2. 選礦車間對職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每年至少20小時,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繼續上崗。

第十二條 違章人員專項安全教育有關規定

1. 對一般違章行為,由所在選礦車間安全員負責,對違章人員進行不少於1小時的專項安全教育。

2. 對嚴重違章行為,由公司安全管理科對違章者進行3天以上脫產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 對因違章造成未遂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科進行15天以上脫產專項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調換工種和崗位人員安全教育有關規定

1. 凡調換工種和崗位的人員,必須先由公司安全管理科培訓,再由車間組織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新工種、新崗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2. 調換工種和崗位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於72小時。

3. 調換到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要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有關規定

1.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安全管理科負責,人力資源科配合並負責監督檢查。

2.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要按規定及時向發證部門申請複審。

5. 安全管理科和人力資源科,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台帳,加強管理,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生產安全骨幹安全教育和培訓

1. 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生產安全骨幹包括各單位副科級管理人員、工段長、班組長和專(兼)職安全員。

2. 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生產安全骨幹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公司安全管理科和人力資源科組織,每年至少輪訓一次,時間不低於40個學時。

3. 中層管理人員和基層生產安全骨幹培訓後由公司組織考核,不合格者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離原崗位。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1.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麵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經理、主任、廠長、科長等。

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體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3.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培訓,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第十七條 安全管理科應對培訓記錄進行歸檔保存,各單位、各科室除保留本單位的培訓記錄外,應將培訓情況報送安全管理科。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篇 尾礦庫建設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建設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掌握尾礦庫在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不同階段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YS5418-1995)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建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預評價、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各階段的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尾礦庫建設安全要求

1. XX礦業公司尾礦庫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應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有關“三同時”的要求進行。

2. 尾礦庫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評價均應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

3. XX礦業公司尾礦庫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應成立專門的建設管理小組。

第四條 組織機構及職責

組織機構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生產副總、總工程師

組員(單位):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計劃科、工農辦、工程管理科

職責

1. 組長職責:尾礦庫建設安全總負責人,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定中對尾礦庫建設安全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製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規章製度;配備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尾礦庫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必需的安全建設資金。

2. 副組長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技術規範,協助組長做好尾礦庫建設的各項工作。

3. 安全管理科:編製尾礦庫建設的各項安全規章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4. 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5. 工農辦:負責協調公司與尾礦庫周邊工農關係。

6. 工程管理科:負責尾礦庫建設的外委單位的施工管理。

各單位應按照以下流程做好各項工作的銜接:地質測量人員進行勘探及分析;生產技術計劃科委托有資質設計院進行工程設計;工程管理科負責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和委托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由工程管理科負責;驗收合格後交使用單位。

第五條 尾礦庫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

1. 尾礦庫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應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健康的要求。

2. 尾礦庫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查應符合有關法規要求,查明影響尾礦庫及各構築物穩定性的不利因素,並提出工程措施建議,為設計提供可靠依據。

3. 對在用的上遊法尾礦堆積壩的勘察應執行《上遊法尾礦堆積壩工程地質勘察規範》(YBJ11-86)。

4. 尾礦庫庫址選擇應遵守下列原則:

(1) 不宜位於工礦企業、大型水源地、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上遊;

(2) 不應位於全國和省重點保護名勝古跡的上遊;

(3) 應避開地質構造複雜、不良地質現象嚴重區域;

(4) 不宜位於有開采價值的礦床上麵;

(5) 彙水麵積小,有足夠的庫容和初、終期庫長。

第六條 尾礦庫設計文件應明確的安全運行控製參數

1. 尾礦庫設計最終堆積高程、最終壩體高度、總庫容;

2. 尾礦壩堆積坡比;

3. 尾礦壩不同堆積標高時,庫內控製的正常水位、調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幹灘長度等;

4. 尾礦壩浸潤線控製。

第七條 尾礦庫初步設計應編製安全專篇,主要內容包括:

1. 庫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策;

2. 初期壩和堆積壩的穩定性分析;

3. 尾礦庫動態監測和通訊設備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4. 尾礦庫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尾礦庫設計應考慮到所有自然災害、外來因素和內部因素對尾礦庫潰壩造成的風險。

第九條 設計過程應包括變化管理。

第十條 尾礦庫初期壩、副壩、排洪設施、觀測設施等安全設施的施工及驗收應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和其他有關規程進行。

第十一條 尾礦庫施工過程中,現場情況發生變化,由施工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申請,以書麵材料形式提交監理及甲方代表審核,必要時提交設計部門進行設計變更。

第十二條 每項隱蔽工程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協同監理單位和甲方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確認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三方簽字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

第十三條 在尾礦庫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監理和甲方代表要做好每一階段的工程施工日誌、現場簽證、工程質量驗收等有關記錄。

第十四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完成後,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項目預期的功能及安全要求;

2.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 保持了校驗結果的記錄和相關改進措施的記錄。

第十五條 尾礦庫建成、試運行正常後,公司及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1. 由驗收評價機構出具驗收評價報告,由安全管理科組織材料,向安全監督部門提出施工驗收申請。

2. 由安全管理科彙同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評價單位,配合安全監督部門對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和驗收。

3. 評審通過後,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和配合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現場驗收。

第十六條 尾礦庫預評價及驗收評價

1. 尾礦庫工程項目立項後,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委托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尾礦庫進行安全預評價。對安全預評價中提出的對策措施,安全管理科督促工程管理科和承包商在勘察、設計和施工中嚴格落實。

2. 尾礦庫正式投入運行前,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委托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尾礦庫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對驗收評價中提出的問題或不足,生產單位、相關職能科室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七條 資料、圖紙及施工記錄的保存

每一個分項工程完成後,都要有完整、準確、係統的資料、圖紙及施工記錄,經承包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查簽字確認後,及時移交公司檔案室歸檔保存。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工程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XX礦業公司尾礦庫閉庫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庫閉庫安全管理,規範尾礦庫閉庫工作,保障尾礦庫閉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YS5418-1995)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包括閉庫前的安全評價、閉庫設計與施工、閉庫安全驗收。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閉庫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四條 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

1. 根據尾礦庫設計資料,在尾礦庫使用到最終設計高程前三年,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

2. 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前期,應進行現場考察,如地形地貌、不良地質現象、人文地理、周邊環境等;查看尾礦壩運行情況、排滲設施完好程度等。

第五條 閉庫設計與施工

1. 尾礦庫停用後,應按正常庫標準和閉庫安全評價,進行閉庫整治設計,確保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穩定性滿足《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要求,維持尾礦庫閉庫後長期安全穩定。

2. 尾礦壩整治內容

(1) 對壩體穩定性不足的,應采取削坡、壓坡、降低浸潤線等措施,使壩體穩定性滿足本規程要求。

(2) 完善壩麵排水溝和土石覆蓋或植被綠化、壩肩截水溝、觀測設施等。

3. 排洪係統整治內容

(1) 根據防洪標準複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當防洪能力不足時,應采取擴大調洪庫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時,可增設永久溢洪道。

(2) 當原排洪設施結構強度不能滿足要求或受損嚴重時,應進行加固處理;必要時,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設施,同時將原排洪設施進行封堵。

4. 尾礦庫閉庫設計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承擔,由生產技術計劃科代表公司負責與設計單位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滿足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安全、環境保護、健康要求。

5. 設計單位在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時,應當根據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結論和建議,提出相應治理措施,保證閉庫後的尾礦庫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6.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閉庫設計,由生產技術計劃科分別同承包商和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合同。

7. 閉庫施工應當按照批準的閉庫設計進行,並應當執行《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和國家有關規程規範。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

8. 尾礦庫閉庫工程施工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監理記錄等。

9. 對隱蔽工程必須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10.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在施工結束後,承包商負責編製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製施工監理報告。

第六條 閉庫驗收

1. 閉庫施工完成後,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共同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閉庫驗收申請。

2. 閉庫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尾礦庫庫址位置、占地麵積;

(2) 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3) 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形式等;

(4) 閉庫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5) 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6) 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7) 閉庫工程竣工報告;

(8) 施工監理報告;

(9) 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條 尾礦庫閉庫後的維護

1. 閉庫後的尾礦庫,必須做好壩體及排洪設施的維護。未經論證和批準,不得儲水。嚴禁在尾礦壩和庫內進行亂采、濫挖、違章建築和違章作業。

2. 閉庫後的尾礦庫,未經設計論證和批準,不得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

第八條 尾礦庫再利用及尾礦庫閉庫後再利用

1. 閉庫尾礦庫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論證。

2. 對在用尾礦庫或對閉庫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時,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工程設計和安全評價。

3. 對在用尾礦庫或對閉庫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時,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規劃在庫內進行回采、排沙和排水。

4. 對在用尾礦庫或對閉庫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時,繼續使用原尾礦壩和排洪設施的,要保證尾礦壩和原排洪設施的安全。

5. 尾礦庫再利用生產完成後,嚴格按照尾礦庫閉庫的規定進行閉庫。

第九條 資料、圖紙及施工記錄的保存

閉庫每一階段要有完整、準確、係統的資料、圖紙及施工記錄,經承包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查簽字確認後,及時移交公司檔案室歸檔保存。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篇 尾礦庫運行

1.尾礦濃縮設施與分級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從源頭管理尾礦庫安全運行狀況,促進尾礦庫安全平穩運行,切實加強對尾礦尾礦濃縮和分級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減少事故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濃縮設施和分級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崗位操作人員及維護人員應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

第四條 崗位操作人員及維護人員應遵守勞動紀律,上崗前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按要求召開班前會,並進行現場安全確認,認真填寫《班組安全記錄本》、《現場安全確認製記錄本》、《交接班記錄本》。

第五條 設備的運行應隨時有人監護,嚴格按操作維護規程對設備進行操作、檢查和維護,保證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崗位做到24小時有人值班,每2小時檢查一次設備的運行情況,填寫《排尾崗位日常點檢記錄本》。

第六條 崗位操作人員每4小時檢查一次隔膜泵尾礦濃度,以保證尾礦管線及尾礦庫的正常運行,填寫《尾礦濃度記錄表》。

第七條 維護人員(維修電工和維修鉗工)每班應對設備進行不低於三次的日常檢查,分別填寫《隔膜泵鉗工巡檢表》、《隔膜泵電氣設備日常巡檢表》。設備檢修時,按規定填寫《選礦車間設備檢修記錄》。

第八條 濃縮設施處於長期停止狀態需要起動時,應按設備說明書進行測試和試驗,試驗正常方可投入運行。

第九條 濃縮設施屬於大型設備,應嚴格按照設備說明書、相關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安裝、操作和維護,達到使用期限應強製報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選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尾礦輸送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輸送設備管理,確保完成生產計劃,提高尾礦輸送效率,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減少跑、冒、滴、漏、堵現象所帶來的環境影響,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輸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尾礦管線巡線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第四條 選礦車間巡線工每天至少巡視檢查兩遍所屬區域內的尾礦輸送線路,巡視後及時向選礦車間彙報,並填寫《巡線工巡視記錄本》。

第五條 巡線工作應重點檢查管線接頭部位和易磨損部位,防止出現跑、冒、滴、漏、堵的現象。若發生異常現象,應及時彙報並處理。

第六條 當管線出現跑、冒、滴、漏、堵的現象,影響正常生產和環境變化時,應及時上報選礦車間領導,並處理。事故消除後,由選礦車間負責事故現場的清理,防止引發二次環境汙染。

第七條 當管線出現堵管、爆管的現象時,巡線人員應馬上通知選礦車間調度及值班領導。選礦車間應立即啟動尾礦輸送管道堵塞、泄漏事故應急措施,及時處理並上報公司調度室備案。

第八條 尾礦管線相關的警示標誌,由巡線人員負責清潔和維護,選礦車間負責管理,公司安全管理科負責監督考核。

第九條 選礦車間停產時,應及時洗泵、洗管。冬季洗泵、洗管完成後應開啟輸送管路的放礦閥門,排放管線內的清水,防止發生管道凍裂事故。長時間停用的尾礦管線在重新使用前,應先做排水試驗,確認正常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條 如發生突發性排尾事故,尾礦庫崗位人員應按選礦車間以及公司指令要求實施放礦以免堵管、凍裂或擴大事故。

第十一條 巡線人員發現有在輸送線路附近(包括線路上)堆料、渣等危及線路安全的活動時,應及時阻止,並彙報選礦車間領導。

第十二條 各崗位人員在上班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區域,且應隨時保障通訊暢通。

第十三條 尾礦管線的檢驗、測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當管線使用期超過設計期限的一半時,應適當增加檢驗、測試的頻率。

第十四條 尾礦管線的維護、操作、更換應按照相關技術資料進行,達到使用期限應強製報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選礦車間、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尾礦輸送泵站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庫的安全平穩運行,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01manbetx 》,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適用於XX礦業公司涉及尾礦輸送單位。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泵站是安全、正常連續輸送尾礦的關鍵設施。應經常或定期檢查維修,搞好安全生產,使泵站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將尾礦穩定無漏損地送至尾礦庫。

第四條 操作人員必須按安全生產條列和設備儀表的技術規定進行操作,嚴禁發生人身設備事故。

第五條 注意觀察設備和儀表運行與變化情況,並做好記錄。若發現異常,應查明原因,及時排除。

第六條 應加強配電室的安全管理,非值班人員不得進入配電室。對車間內配電設施,應有專門保護措施,以免因礦漿噴濺發生事故。

第七條 公司漿池來礦口處的格柵,應經常衝洗。注意觀察池內液位,當液位過低時,必須及時調整,保證液位高於排礦口足夠高度,防止空氣進入泵內。

第八條 泵站內排汙泵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嚴防淹沒泵站。

第九條 應適當儲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和備用的設備儀表,以滿足設備需要。

第十條 當泵站發生事故停車後,操作人員應及時開啟事故閥門實施事故放礦。待恢複生產時,事故池必須及時清理,使池內保持足夠的儲存容積。池內礦漿不得任意外排。

第十一條 凡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設備、備件應及時更換。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機械動力科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4.尾礦庫築壩與排放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切實加強對尾礦庫子壩築壩與排放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減少事故發生,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築壩與排放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尾礦排放與築壩,包括岸坡清理、尾礦排放、壩體堆築、壩麵維護和質量檢測等環節,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作業計劃精心施工。

第四條 尾礦壩灘頂高程必須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要求。尾礦壩堆積坡比不得陡於設計規定。

第五條 每一期堆積壩充填作業之前必須進行岸坡處理,作好隱蔽工程記錄,經主管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衝填築壩。

第六條 上遊式築壩法,應於壩前均勻放礦,維持壩體均勻上升,不得任意在庫後或一側岸坡放礦(修子壩或移放礦管時除外)。應做到:

1. 粗粒尾礦沉積於壩前,細粒尾礦排至庫內,在沉積灘範圍內不允許有大麵積礦泥沉積;

2. 壩頂及沉積灘麵應均勻平整,沉積灘長度及灘頂最低高程必須滿足防洪設計要求;

3. 礦漿排放不得衝刷初期壩和子壩,嚴禁礦漿沿子壩內坡趾流動衝刷壩體;

4. 放礦時應有專人管理,不得離崗。

第七條 壩體較長時應采用分段交替作業,使壩體均勻上升,應避免灘麵出現側坡、扇形坡或細粒尾礦大量集中沉積於某端或某側。

第八條 放礦口的間距、位置、同時開放的數量、放礦時間,應按設計要求和作業計劃進行操作。

第九條 為保護初期壩上遊坡及反濾層免受尾礦漿衝刷,應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礦方式,以利盡快形成灘麵,並采用導流槽或軟管將礦漿引至遠離壩頂處排放。

第十條 冰凍期、事故期或由某種原因確需長期集中放礦時,不得出現影響後續堆積壩體穩定的不利因素。

第十一條 尾礦灘麵及下遊坡麵上不得有積水坑。

第十二條 壩外坡麵維護工作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或視具體情況選用以下維護措施:

1. 坡麵修築人字溝或網狀排水溝;

2. 坡麵植草或灌木類植物;

3. 采用碎石、廢石或山坡土覆蓋壩坡。

第十三條 每期子壩堆築完畢,應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需經有關部門、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主要檢查內容:

1. 子壩剖麵尺寸,長度、軸線位置及邊坡坡比;

2. 新築子壩的壩頂及內坡趾灘麵高程、庫內水位;

3. 尾礦築壩質量。

第十四條 當壩坡出現衝溝時,應以土石、草袋及時分層夯實填平,並增設排水溝。

第十五條 壩體出現裂縫時,應通過表麵觀測和挖深坑、槽探,查明裂縫的部位、寬度、長度、深度、錯距、走向等,分析裂縫的深度,可選用以下處理措施:

1. 對於縫深小於5m的裂縫可采用開挖回填法處理。開挖深度應比裂縫盡頭深0.3~0.5m,開挖長度應比縫端擴展約2m。回填土料宜與原土料相同,回填時要求分層夯實。

2. 對於較深的裂縫可采用灌漿法處理或上部開挖回填、下部灌漿的方法處理。灌漿的漿液可采用純粘土漿或粘土水泥漿,漿液濃度為30~50%。

第十六條 壩體出現滑坡,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 下遊坡壓後戧加固壩體,後戧宜采用堆石料堆築;

2. 放緩壩坡;

3. 降低壩體浸潤線。

第十七條 壩體出現塌坑,應及時查明其成因,進行處理。對於沉陷塌坑,應進行回填夯實處理;對於管湧塌坑,應首先處理管湧後再進行回填。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尾礦排放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尾礦排放管理,確保尾礦庫安全正常運行,根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排放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放礦應有專人管理,放礦人員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第四條 放礦人員應做到勤巡視、勤記錄、勤彙報,不得離崗,保證每天點檢一遍,填寫《尾礦庫日常點檢記錄本》。

第五條 為保證庫區內所有堆壩區的灘麵均勻上升,采用分散放礦,嚴禁獨頭放礦,嚴禁出現礦漿衝刷子壩內坡的現象,嚴禁在非堆壩區放礦。

第六條 放礦管道一旦出現漏礦,極易衝毀壩體。發現此情,應立即彙報選公司車間領導,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特別是在沉積灘頂接近壩頂又未堆築子壩時,應加強巡視,勤調放礦點,防止礦漿漫頂。

第七條 放礦口的間距、位置、同時開放的數量、放礦時間應按設計要求和作業計劃進行操作。

第八條 為減少礦漿支管的磨損,應多開啟幾個調節閥門降低礦漿在支管內的速度。閥門的開啟和關閉應快速開啟或關閉,且應開啟到位或關閉完全,以減輕閥門的磨損。

第九條 每年汛期前應盡量降低庫內水位,以增加該庫的調洪庫容;汛期放礦時,應特別注意灘頂高程滿足汛期要求,保證庫區所有堆壩區的灘麵均勻上升,並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盡量降低庫內水位。汛期應注意收聽當地氣象預報,做好必要的搶險準備工作,確保安全度汛。

第十條 冬季應對閥門采取措施予以保護,確保閥門不被凍壞。

第十一條 冬季冰凍時節為保護壩體強度不受損害,避免分散放礦時礦漿凍結在沉積灘麵上對壩體形成強大的壓力,對壩的強度帶來威脅,采用集中放礦的方式,這樣可使礦漿進入壩內冰層底部排泄。但為使沉積灘麵保持均衡上升,集中放礦點應及時進行調整。非冰凍期仍采用分散放礦方式。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尾礦庫水位控製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尾礦庫水位控製,確保尾礦庫安全平穩運行,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水位控製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當尾礦庫防洪標準低於最小安全灘長70米,最小安全超高0.7米,調洪高度小於1.8米時,應采取措施,提高尾礦庫防洪能力,滿足現行標準要求。

第四條 控製尾礦庫內水位應遵循的原則

1. 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內水位;

2. 在汛期必須滿足設計對庫內水位控製的要求;

3. 當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在汛前進行調洪演算,保證在最高洪水位時灘長與超高都滿足設計要求;

4. 當回水與壩體安全對灘長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必須保證壩體安全;

5. 水邊線應於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第五條 汛期前應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根據確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將排洪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麵漂浮物;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第六條 排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內水位時,應注意控製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第七條 岩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製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八條 發生連續性降雨,操作人員應監護排洪設施的運行,並及時維修和疏浚,保證庫內水位滿足設計的要求。非緊急情況,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擋水。

第九條 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複,同時,采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降雨後發生垮壩事故。

第十條 不得在尾礦灘麵或壩肩設置泄洪口,嚴禁任何人員在庫內遊泳或玩耍。

第十一條 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停用後,應按設計要求及時封堵,確保施工質量。封堵時做好存檔記錄。嚴禁在排水井井筒頂部封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減少事故發生,提高員工對尾礦庫防汛措施的認識,根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汛期前對泄洪係統及壩體必須進行詳細檢查和可靠的維護,根據壩高等實際條件,確定泄洪口底坎高程,將泄洪口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堵板全部打開,確保泄洪係統暢通。

第四條 庫內應經常設置醒目、清晰和牢固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渡汛警戒水位。

第五條 根據雨水衝刷和地表徑流情況,壩麵應修築人字溝或網狀排水溝,壩肩應修築截水溝,排水設施隨著壩體升高不斷向上延伸,且應在6月底以前完成,不得無故緩建。

第六條 應疏浚庫內截洪溝、壩肩排水溝及下遊泄洪河道。應備好必要的搶險、交通、通訊、供電及照明器材或設施,維護整修上壩道路,並確保安全暢通。

第七條 應加強值班和巡邏,設警報信號和組織搶險隊伍,和當地政府、下遊村委一起製定下遊居民撤離險區方案及設施辦法。

第八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製定或更新尾礦庫防洪搶險預案

第九條 應了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

第十條 泄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時,應注意控製流量,非危急情況不宜高速驟降。驟降前應通知下遊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岩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製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十二條 不得在尾礦灘麵或壩肩設置泄洪口,未經技術論證和上級部門的批準,子壩嚴禁用於抗洪擋水。

第十三條 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複,同時,采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降雨後發生垮壩事故。

第十四條 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停用後,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及時封堵,並確保施工質量。一般情況下,必須在井內井座頂部或在隧洞支洞處封堵,嚴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十五條 尾礦壩的位移監測每年不少於4次,位移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次數;尾礦壩的水位監測包括洪水位監測和地下水浸潤線監測;地下水監測每季度不少於1次,暴雨期間和水位異常波動時應增加監測次數,對溢洪洞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8.尾礦庫滲流控製措施和排滲設施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尾礦庫滲流控製和排滲設施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減少事故發生,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滲流控製措施和排滲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尾礦工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四條 尾礦庫運行期間應加強水位監測,注意壩體浸潤線埋深及其出逸點的變化情況和分布狀態,嚴格按設計要求控製。

第五條 尾礦壩的水位監測包括洪水位監測和地下水浸潤線監測;地下水監測每季度不少於1次,暴雨期間和水位異常波動時應增加監測次數。

第六條 在尾礦庫運行過程中,如壩體浸潤線超過控製線,應經技術論證和安全部門批準增設或更新排滲設施。排滲設施施工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及有關規程。

第七條 上遊式尾礦堆積壩可采取下列措施控製滲流:

1. 尾礦築壩地基設置排滲褥墊、水平排滲管(溝)及排滲井等;

2. 尾礦堆積體內設置水平排滲管(溝)或垂直排滲井等;

3. 與山坡接觸的尾礦堆積坡腳處設置貼坡排滲或排滲管(溝)等;

4. 適當降低庫內水位,增大沉積灘長;

5. 壩前均勻放礦。

第八條 當壩麵或壩肩出現集中滲流、流土、管湧、大麵積沼澤化、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現象時,可采取下列措施處理:

1. 在滲漏水部位鋪設土工布或天然反濾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壓坡。

2. 增設排滲設施,降低浸潤線。

3. 排滲設施為隱蔽工程,施工時必須按設計要求精心選料,精心施工,仔細填寫隱蔽工程施工記錄,並編製竣工圖,日常加強排滲設施檢查,保證排滲水溝暢通。

第九條 尾礦壩後期壩增高前鋪設的滲水設施,應滿足《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並經主管技術部門檢查驗收,做好施工記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9.尾礦庫防震與抗震安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為切實加強對尾礦庫防震與抗震的安全管理和預防、減少事故發生,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防震與抗震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尾礦庫原設計抗震標準低於現行標準時,應進行安全技術論證,需提高尾礦壩抗震穩定性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在下遊坡腳增設土石料壓坡;

2. 對堆積坡進行削坡、放緩壩坡;

3. 對壩體進行加密處理;

4. 降低庫內水位或增設排滲設施,降低壩體浸潤線。

第四條 應了解上遊所建工程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防範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第五條 做好人員組織、物資、交通、通訊、照明、報警、搶險和救護等各項抗震準備工作。

第六條 工農關係辦公室應加強溝通協調工作,組織動員尾礦庫下遊居民做好抗震準備,以便發生險情時及時疏散,撤離險區。

第七條 當接到震情預報時,應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尾礦庫抗震檢查,根據檢查結果,采取預防措施。

第八條 震前應注意庫區岸坡的穩定性,防止滑坡破壞尾礦設施。

第九條 震後應進行全麵檢查,對被破壞的設施及時修複,經安全評價可以繼續使用,方可恢複正常生產。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0.尾礦庫照明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尾礦庫區內照明符合要求,保障人員用電安全,根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照明的管理,包括尾礦庫照明設施管理、相關人員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照明設施的安裝和調試應經庫區主管部門批準,由專業電器工作人員負責,其它人不得私自接線安裝、調試。

第四條 照明設施的配置應保證夜間作業時,庫區內各作業地點、危險地點有足夠照明。

第五條 尾礦工負責對庫區內照明設施的巡查工作,發現照明設施損壞時,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嚴禁私自進行處理。

第六條 庫區照明設施檢修時,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應穿戴齊全。照明設施的使用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和設備使用規定。

第七條 照明設施妨礙現場工作又無其他解決方案時,可移動照明設施,完成作業時應及時恢複照明設施到原位。

第八條 公司工農關係辦公室應加強與周圍村民的溝通,做好協調工作,防止照明設施的意外損壞。

第九條 照明設施為夜間庫區作業提供便利條件,任何人員不得惡意損壞,違者將依照公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因破壞照明設施帶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1.XX礦業公司尾礦庫電力線路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庫區用電安全和人員安全,防止電力事故發生,根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電力線路的管理和人員用電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為保證電力線路的規範管理及人員用電安全,特明確以下職責:

1. 機械動力科負責電力線路項目的立項、審批、施工以及驗收。

2. 物資供應科負責電力線路的購置。

3. 選礦車間負責電力線路的日常檢查。

4. 機電車間負責安排尾礦庫電力線路的維護。

5. 工農辦關係公室負責周圍村民的協調溝通。

第四條 電力線路的敷設應符合01manbetx 要求,禁止無序亂搭亂接;現場作業需要臨時接線時,應經過安全部門的認證,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方可接線,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拆除。

第五條 架空線路的敷設,應確保線路固定設施符合安全標準,作業人員應具備高空電力作業資格,並穿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線路敷設過程中需在庫區進行土方施工時,應通過公司相關部門批準,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恢複。電力線路施工完成應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供電。

第六條 尾礦庫重要電力線路應配置有效的安全提示標牌。

第七條 尾礦工負責庫區內的電力線路巡查,發現線路及相關設施損壞時,及時向選礦車間領導彙報並協助處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進行電力線路檢修時,應穿戴齊全勞動防護用品,並在作業現場設專人監護和安全警示標誌。夜間電力線路敷設應保持良好照明,現場設專人指揮。

第九條 庫區內作業應主動避讓電力線路,防止線路損壞及人員觸電傷害。任何人不得破壞尾礦庫電力線路,因人為破壞引起的生產和人員傷害事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公司工農關係辦公室應加強與周圍村民的溝通,做好公司與周圍村民的協調工作,保證生產安全順利進行。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製度由機械動力科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2.XX礦業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尾礦庫作業現場管理規範化,保障生產順利進行,在對現場危險源進行正確、全麵辨識的基礎上,采取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標誌管理製度》及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庫區內危險地段及危險點的安全警示標誌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在對庫區內危險源進行分析評價的基礎上,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安排警示標誌的製作。緊急情況下需要單位自行定製標誌牌時,應報安全管理科備案,按相關標準製作。

第四條 安全管理科應將安全標牌納入到日常安全管理之中,將使用、維護、更換情況登記在案。當現場實際情況發生變動時,應做好安全標牌相應的變動工作。

第五條 庫區內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等危險地段,應設置清晰、醒目、牢固的標誌。安全警示標誌放置在適宜地點,要求安放穩定,且易觀測,易維護、易更換。

第六條 現場作業人員應注意保護安全標牌,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盡可能避讓。確實需要移動安全標誌時,完成作業後應及時恢複原狀。

第七條 庫區內需要增加安全標誌牌時,由選礦車間根據庫區內實際情況,確定安全標誌牌的種類、規格和數量,報安全管理科製作。緊急情況下需馬上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牌時,可先做簡易標誌牌使用,但應保證簡易標誌牌清晰、醒目。標準警示標誌牌到位後應及時更換。

第八條 選礦車間應明確各部位警示標誌的責任人,使安全警示標誌的能夠及時清潔、更新,保持完好狀態,以起到警示作用。並應隨著生產部位的不斷延伸,生產結構的不斷調整,對安全警示標誌進行合理地更新和增補。

第九條 安全標牌是為提醒危險地點附近人員注意,起到防範事故發生的作用,任何人不得惡意損壞,違規者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3.XX礦業公司尾礦庫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公司尾礦庫職業病防治工作,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切實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特製定我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公司所屬各單位職業衛生的管理與職業病防治。

第二章 健康監護

第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 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製,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科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並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製度建設;負責編製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 人力資源科負責用工製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 安全管理科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的技術檢查指導。負責職業病患者的診斷治療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等工作;負責員工健康檔案的存檔與管理。

5. 工會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製止。

第四條 職業衛生人員的配置

1. 人力資源科按要求配置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全公司職業衛生服務的要求。

2.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方可上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並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3. 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並由人力資源科和安全管理科統一安排現場急救知識培訓。

第五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定期對生產過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辨識、評價分析,對存在的危害因素列出清單,製定控製預防措施並告知員工。

第六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和管理。並負責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七條 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

1. 安全管理科負責製訂職業衛生體檢計劃,督促相應科室、單位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

2. 人力資源科負責組織職工上崗前健康檢查和職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 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每年負責組織一次員工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檢查。

4. 體檢和診斷結果的登記與報告結果應報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存檔。

5. 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治療觀察期間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6.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7. 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人力資源科、安全管理科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八條 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財務科負責管理。

第三章 職業健康設施設備管理

第九條 公司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製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第十條 各單位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設施製訂維護、檢修計劃並進行實施。

第十二條 職業衛生設備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置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並定期檢查和補充。

第四章 職業衛生的預防與危害控製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後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製度,組織宣貫並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發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以書麵形式上報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負責核實解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采取有效地防範措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二十一條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人力資源科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管理科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管理科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章 職業衛生監測

第二十二條 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麵的儀器等,並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三條 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安排經過培訓並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申請委托監測。

第二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範進行測定,並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管理科、物業管理科彙報。

第二十六條 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管理科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製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做好相關記錄並存檔,並對測定結果的整治措施和落實結果作為重點監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製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為職工配備的、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按其用途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指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並公布的類別,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對違反本製度造成職工傷亡等嚴重後果者,按我公司及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適用範圍

第六條 凡在我公司內從事生產、管理、科研的全民勞動合同製職工、協議工、派遣工,按不同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由公司配發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 對外委施工等性質的從業人員,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要求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科負責監督及考核。

第八條 到我公司參觀、學習、實習的人員及進入工作現場勘查的承包商,應按規定佩帶、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並遵守公司及車間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第九條 從事高空、井下、尾礦庫等特殊工種人員應配備相應勞動保護用品並按規定使用。

第三章 采 購

第十條 凡進入我公司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具備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安全標誌、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第十一條 公司安全管理科、工會、紀委、財務科等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嚴格按照《XX礦業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規定》進行采購。

第四章 發放和使用

第十三條 物資供應科應嚴格按照《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為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各車間勞保用品應按時足額發放,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勞保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能平均分配勞動防護用品,也不得擅自提高發放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更不能相互攀比。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在執行中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應堅持“該發的一定要發,不該發的堅決不發”的原則。

第十五條 物資供應科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品種、數量和質量驗收,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1. 勞動防護用品入庫,應有審批的計劃,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安全標誌、安全鑒定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齊全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 收料員應在入庫單上填清名稱、規格、質量、單位、數量及單價等,並與實物相符。

3. 嚴格勞動防護用品入庫的驗收工作,確認審批同意的需求計劃與實物相吻合,並且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安全鑒定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齊全後簽字驗收。

4. 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安全鑒定證、檢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要妥善保管,並在安全管理科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報廢製度,失去防護功能的一律不準使用。一般勞動防護用品也具有時效性,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根據《XX礦業公司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科分配的工種及該工種崗位配備標準建立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發放登記卡片,在卡片上按標準簽發品名與使用期限,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物資供應科根據標準發放,並在個人領用卡和發放登記卡上詳細登記領用的時間、品名、規格、數量和生產廠家,同時領用人簽字(或蓋章),做到個人領用卡、發放登記卡和倉庫發放登記台帳相符。

第二十條 調換工種,按新工種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職工因工傷、疾病、產假等原因離開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和缺勤(事假、曠工)連續一個月以上,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應相應延長使用周期,並在個人登記卡上注明。

第二十一條 因工受傷人員應配備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經公司認可,報局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機關科室管理人員遵照發放標準執行。其中經組織決定到班組參加勞動,時間連續在三個月以上者,可按參加勞動的工種標準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同一勞保品不得重複領用。

第二十三條 外單位實習的代培人員和外單位施工人員應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由派出單位負責發放。

第二十四條 職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其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隨人帶走,按接收單位分配的工種,在發放登記卡片上核對簽證後,按新標準發放。

第二十五條 職工為了挽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或工傷事故等造成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損壞,確實不能繼續使用的,或在廠區內存放被盜的(持保衛部門證明),經安全管理科批準,可補發。

第二十六條 因本人保管不善將勞動防護用品遺失需補領的,憑車間證明,按使用時間折舊,賠付後給予補發。

第二十七條 凡調出公司、離職、退職、離休、退休和居家休養人員,不再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 職工上班應穿戴公司統一標準(式樣、顏色等)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職工有權拒領無標識、無產品合格證及質量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職工不得轉賣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上班時,禁止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和人員進入生產施工現場。班(段)長,職工之間具有相互監督正確使用勞保用品權力。

第三十條 鼓勵職工積極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存在的缺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維護保養防護用品。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在年終安全先進評比中不再考慮。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經采納後將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 應將勞動保護用品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職工進入公司時,應對其進行勞動保護用品教育和培訓。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發料員及班組長應對新職工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講解和培訓。

第五章 評 估

第三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各崗位的防護需求製定,製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時應經過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的勞動防護用品評估小組的評估。防護需求評估從以下方麵的保護進行評估:

1. 頭、眼睛、臉、手、腳的保護;

2. 聽力和視力的保護;

3. 呼吸的保護;

4. 熱、凍的保護;

5. 觸電的保護;

6. 其它的保護。

第六章 貯 存

第三十三條 各種勞保用品按照說明書規定及勞保用品的規格、品種、數量等情況,分類貯存。庫存物資應做到標記鮮明,確保材質不混、名稱不錯、規格不串,並按規定進行保養維護,確保庫存物資的使用價值。勞保用品應做到日清月結,永續盤點和定期盤點相結合,始終保持帳、物、卡、資金四相符。嚴格執行“先入先出,循環發料”原則,防止積壓變質。發現即將超過存放期的物資,應及時書麵報告科內主要領導,盡快妥善處理。禁止發放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章 檢查、保養、檢測、評估

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檢查由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各車間安全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 生產施工現場人員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2. 生產施工現場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是否符合規定。

3. 生產施工現場人員勞保用品是否正確使用。

4. 關於勞動保護用品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養應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 勞保用品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勞保用品嚴禁使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製度由物資供應科、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5.尾礦庫變化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識別尾礦庫運行中可能發生的變化,及時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順利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的變化管理。包括周邊地質條件及環境變化管理、人員及機構變化管理、法律法規等機關變化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相關部門及人員的具體職責

1. 選礦車間尾礦庫工負責對周圍環境、尾礦庫上下遊工程的變化進行識別。對於識別出來的變化,應及時上報選礦車間領導。

2. 選礦車間技術組負責對人員和機構、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及相關方引起的變化進行識別。對於識別出來的變化,應及時上報選礦車間主管領導。

3. 選礦車間負責對已上報的變化,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對於不能處理的變化,應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部門。

4. 生產技術科負責對尾礦庫周邊地質條件的變化進行識別,對於識別的變化報送公司調度室、選礦車間、安全管理科等相關職能科室。

5. 安全管理科負責對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引起的變化、相關方引起的變化進行識別,對於識別出來的變化,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6. 公司調度室、生產技術計劃科等部門負責對已上報的變化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對於不能處理的變化,應及時上報局相關部室。

7. 各部門對已識別的尾礦庫變化做好記錄並將相關資料均報送安全管理科,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彙總、整理和歸檔保存。

第四條 識別尾礦庫變化的職工,應經過尾礦庫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質,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條 尾礦庫變化管理的檢查,應充分考慮以下內容:

1. 流程要求及工藝變化;

2. 壩體結構安全是否變化;

3. 排洪設施是否隨時保證滿足使用要求;

4. 排滲設施是否隨時保證滿足使用要求;

5. 監測設施是否滿足需要,不足時是否及時新增;

6. 設施和設備的使用期限是否發生改變。

當以上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做好相關記錄並存檔。

第六條 負責尾礦庫工作的相關部門或部門職責發生變動時,公司領導應重新明確相關部門與職責,避免產生尾礦庫管理漏洞。

第七條 針對國家新頒布或修訂的有關尾礦庫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規範、規程,排尾車間應對本單位已有的製度、規定、規程等做相應的修正、完善。

第八條 按《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製度》要求,定期對已識別的尾礦庫內、周邊危險源進行監測,修訂風險等級,根據風險評價結論製定相應控製措施。

第九條 當選礦廠選礦工藝發生變化時,選礦車間應根據尾砂量及粒度、濃度優化築壩及放礦方法,並建立書麵記錄存檔。

第十條 尾礦庫隨著庫容增加,尾礦庫等級發生變化時,應對尾礦庫重新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係數,增強崗位人員培訓要求,排尾車間應加大對壩體、庫區、排洪、排滲、監控設施的檢查頻率。

第十一條 變化管理由排尾車間技術組負責執行,每季度執行一次。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製度由生產技術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篇 檢 查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明確各級各部門的職責,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事故隱患的檢查與整改,有效防範尾礦庫安全事故的發生,有效保證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保障庫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事故隱患是指在某個處、所,某項設備、設施或在某作業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製及消除,就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安全生產檢查是落實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過檢查,發現並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檢查與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檢查是上級對下級或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各級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管理、生產環境、設備設施狀況、從業人員的行為的實地查看、監測、分析、評估等活動。

第五條 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的安全檢查。

第二章 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管理網絡,由公司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管理科、生產技術科、機械動力科、調度等職能管理部門和各車間領導、安全員及兼職安全員、段(隊)、班組等成員組成。確保公司的安全檢查覆蓋所有的作業場所、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

第七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檢查信息的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並監督實施。

第八條 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安全工作經驗,並持證上崗;兼職安全員必須由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有經驗的工人兼任。

第九條 檢查前,應製定對象明確、標準具體及能夠抓住重點環節的檢查表。

第十條 在檢查發現的問題沒有徹底消除前,應製定並實施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避免隱患被觸發引起事故。

第十一條 公司定期對安全檢查的效果進行評審,並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檢查內容和方法。

第十二條 公司及各單位各項安全檢查記錄應記錄存檔,並可以獲取。

第十三條 檢查的結果應作為安全考評的依據。

第三章 安全檢查的內容、時限及形式

第十四條 查思想

1. 查員工的安全意識,各級領導是否重視安全工作、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作業人員是否具有“三不傷害”意識(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等。

2. 查在組織施工(生產)活動中,是否認真執行“三同時”。

3. 查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製度。

第十五條 查管理和製度

1. 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落實。

2. 查是否有領導分管安全工作、安全組織機構是否健全,是否真正發揮作用。

3. 安全工作的規章製度和安全管理標準、規範、貫徹執行情況,各項檢查是否有記錄、記載或登記建檔。

4. 查內部承包中有無安全生產考核指標,承包合同中有無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查現場和隱患

1. 檢查尾礦庫等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和日常安全管理執行情況,檢查生產現場、工作場所、設備設施、防護裝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 檢查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職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正確使用,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違反規章製度現象。

3. 檢查要害部門部位、要害崗位和危險物品如尾礦庫管線運行、防洪防汛設施、壩體穩定性、供配電係統等。

4. 檢查冬季施工作業的防寒防凍、夏季的防暑降溫措施和消防安全等。

第十七條 查事故處理(含未遂事故)

1. 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和問題要查找出管理原因,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即一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二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三未製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不放過;四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

2. 檢查事故的相關記錄和材料是否齊全、存檔。

第十八條 日常性安全檢查分為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和崗位級四級。

1. 公司級檢查內容

(1) 車間、工段是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勞動紀律及工藝指標。

(2) 車間、工段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的開展情況如何,記錄是否完整。

(3) 車間安全生產情況,班組巡回情況、交接班安全檢查情況,隱患巡查情況和整改情況。

(4) 各類安全設施、防護和消防器材的維護情況,應急措施的掌握情況,交接班記錄情況等。

(5) 車間安全基礎工作的持續改進、完善和保存管理情況。

2. 車間級檢查內容

(1)庫內水位觀測、壩體位移觀測、溢流塔設施檢查、截洪溝設施檢查、壩麵裂縫、滑坡等變形、周邊地址穩定性,浸潤線埋深觀測,有無放牧和開墾現象等。

(2) 督促檢查各班組人員對各類規章製度或注意事項執行情況,如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製,工藝控製指標和勞動紀律等。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處理,力求工作中避免事故的發生。

(3) 安全設施、勞動保護用品的穿戴、消防器材及防護用具的配備和使用情況;防洪防汛物資儲備情況,應急措施學習和演練情況。

(4) 檢查築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情況。

(5) 檢修中的安全工作情況。

(6) 各班組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日活動情況。

(7) 聽取班組意見,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加以解決。

3. 班組級檢查內容

(1) 本班各項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遵守情況。

(2) 本班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情況,記錄要完整,內容要針對實際情況。

(3) 本班各崗位巡檢情況,交接班檢查情況,隱患巡查情況和整改情況。

(4) 本班責任區內安全設施、防護和消防器材使用和維護情況,應急措施學習和演練情況。

4. 崗位級檢查內容

(1) 巡線工應每日對管道及接口;伸縮節、閥門、接頭;管墩及固定支架;管道沿線;管道棧橋;放氣閥等進行檢查。

(2) 尾礦工應每日對管道是否暢通、有無震動、有無噪音;有無獨頭放礦、礦漿流量是否均勻、穩定,壩麵放礦是否平整,幹灘長度是否符合要求,壩體有無滲漏,有無人為破壞,有無變形,尾礦庫水位情況,溢流塔運行情況,庫區是否有采礦、采砂、違章施工等進行檢查。

(3) 本崗位分管區域內安全設施、防護和消防器材使用和維護情況,崗位應急措施學習及演練情況。

(4) 本崗位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是否存在和消除安全隱患、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九條 檢查時限要求

1. 安全員、兼職安全員、班組長、現場操作人員對現場環境、物、機,在班前班後、作業工程中隨時進行檢查,認真進行巡回檢查。

2. 選礦車間每周進行一次安全自查,每月月底將檢查情況、隱患整改情況上報安全管理科。

3. 公司每月組織一次聯合安全文明生產大檢查;要邊檢查,邊整改,如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製定整改計劃,按期解決,務必作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具體檢查內容如下:

(1) 檢查選礦車間是否嚴格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勞動紀律及工藝指標;

(2) 檢查選礦車間針對尾礦庫工種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的開展情況及記錄;

(3) 檢查尾礦庫安全生產情況,班組巡檢情況、交接班安全檢查情況、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

(4) 檢查防護欄、警示牌和消防器材等各類安全設施的維護情況,防洪防汛物資儲備情況,應急措施的掌握情況;

(5) 檢查選礦車間針對尾礦庫安全基礎工作的持續改進、完善和保存管理情況;

(6) 安全管理科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員,每年汛前、汛後對尾礦庫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

4. 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公司根據季節性的特性,相關科室及時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活動。

第二十條 不定期安全檢查和安全互檢

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試生產前以及裝置、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恢複生產前等情況下,安全管理科、機械動力科等職能科室結合公司實際可根據情況需要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抽查。

為達到單位間安全管理經驗的互補性和促進性,適時組織各生產(輔助)單位、相關科室開展安全互檢。

第二十一條 專業性安全檢查

1. 根據某些生產和特殊設備存在問題,組織專業性檢查,以便重點發現某項專業和不安全問題,通過檢查整改加以消除。

2. 專業性安全檢查,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按安全技術規定的內容進行檢查。

3. 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項目,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次檢查登記的問題進行複查。

第二十二條 節假日期間的安全檢查

每逢節假日,公司、車間都要進行節前、節中、節後檢查,安全管理科聯合組織有關單位和科室參加,主要是檢查節假日 期間的職工的違章違紀行為(含勞動紀律、作業中的精神狀態)、安全生產情況、安全消防措施,節日值班、防火防盜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特殊時期安全檢查

針對某一項安全問題進行安全檢查: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及使用;尾礦庫安全度汛;提升係統安全;消防安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三同時”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凡公司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公司安全科下達《隱患整改四定表》,限期責任單位組織整改;凡車間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車間下達《隱患整改四定表》,限期責任工段組織整改;凡工段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由工段責令班組限期組織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四章 隱患的整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新、改、擴建、大修等)隱患的整改

建設項目必須在建成投產後,使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能夠達到國家標準和行業規定,不留隱患。如因某一環節疏漏而留下的隱患,一律由技術計劃科和機械動力科組織整改。

第二十六條 生產過程中隱患的整改

1. 發現隱患後,應根據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及時確定整改級別和整改部門,製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負責人,規定整改期限,並製定出整改前切實可靠的防範措施,落實到具體人員執行。

2. 在收到下一級隱患報告後,要及時進行確認,及時安排整改計劃,均不得借故推諉和拖延。凡屬公司級整改的隱患項目,在未整改前由技術、機動、安全部門及隱患所在單位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隱患項目整改完成後整改單位及時反饋,經主管科室複查確認後,才算整改完畢,同時在台賬上記清確認人員及時間。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條 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各單位要納入經濟責任製考核之中,一級考核一級公司級隱患與檢查整改考核以“四定表”為依據,由安全管理科月度考核,報人力資源科兌現。

第二十九條 在隱患與檢查整改工作中出現以下情形的,安全管理科以下達安全指令考核,月度考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科兌現。

1. 各級各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檢查工作的;

2. 對已立項整改的隱患項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3. 隱患已整改,單位因維護和使用不當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狀態的;

4. 工程項目在交工前未及時將留下的隱患整改完畢而驗收簽字的;

5. 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隱患,各單位未及時製定可靠的防範措施,落實具體人員執行的;

6. 凡上級專業主管部門收到下級報送的隱患報告後未及時作出答複的;

7. 凡本級無力整改的隱患,未及時按分類管理原則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聯係整改的。

第三十條 因隱患整改不及時或失控,或因人為原因造成隱患而導致傷亡事故的,嚴格按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安全管理科對各單位隱患的檢查與整改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整改不及時的要隨時督辦,對造成事故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對隱患整改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及時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公司將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2.XX礦業公司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切實加強對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尾礦庫內、庫周邊環境的變化及庫區域人為活動可能產生的風險評價,確保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平穩運行,依據尾礦庫安全技術與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訂本檢查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的安全檢查。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日常巡檢及定期觀測

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按照下表進行:

檢查項目 檢查周期 備注

一、防洪安全檢查

1. 防洪標準檢查   尾礦庫等別變化時檢查一次

2. 庫水位檢測 1次/月 汛期1次/日

3. 灘頂高程的測定 1次/月 汛期1次/月

4. 幹灘長度及坡度測定 1次/月 汛期1次/月

5. 防洪能力複核 1次/年 每年汛期前1個月完成

二、排洪設施安全檢查

1. 溢流塔 1次/月 排洪時應有專人看管,防止漂浮物淤堵

2. 排水隧洞 1次/季

3. 截洪溝 1次/月 汛期1次/日

三、尾礦庫安全檢查

1. 外坡比 2次/年

2. 位移 1次/月 出現異常,增加次數

3. 壩麵裂縫、滑坡等變形 1次/月 出現異常,增加次數

4. 浸潤線 1次/周 出現異常,增加次數

5. 排滲設施 2次/月 出現異常,增加次數

6. 尾礦庫滲漏水水量及水質 1次/月

7. 排水溝等保護措施 1次/季

四、庫區安全檢查

1. 周邊地質穩定性及岩體滲漏 1次/季

2. 違章作業、違章建築 1次/月

五、尾礦庫日常檢查 1次/天 包括尾礦庫工不當行為檢查,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見尾礦庫日常檢查表)

第三章 崗位工日常巡檢要求

第四條 巡線工和尾礦工上崗前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特殊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條 巡線工每日對尾礦管線進行巡查,對管道及接口;伸縮節、閥門、快速接頭;管墩及固定支架;管道沿線;管道棧橋;放氣閥等項目進行檢查,發現管線堵、漏、跑、冒等現象及時彙報車間、采取相應措施處理,並認真填寫尾礦巡線工記錄。

第六條 尾礦工每日對所轄區域巡查一次,做好尾礦庫日常點檢記錄。尾礦工的檢查內容包括:

1. 壩上排放管道是否暢通、有無振動、有無噪音;管道、截門是否有跑、冒、滴、漏;壩麵放礦是否平整;壩外坡是否有積水;壩麵水溝是否暢通;壩麵有無拉溝現象。

2. 巡查尾礦壩體有無人為破壞,有無滲漏、衝溝、縱、橫向裂縫、塌坑、變形和滑坡,排滲、排洪設施有無破損、堵、漏等現象。

3. 巡查庫內尾礦沉積灘麵均勻無拉溝;尾礦庫水位標高數;幹灘長度是否符合要求;溢流塔運行情況;浸潤線是否在壩坡溢出。

4. 巡查排水構築物有無損壞,進水量、水質達標;溝內有無雜物堵塞,整個溝槽暢通。

5. 巡查庫區是否有采礦、采砂、違章施工現象;是否有外來尾礦、廢棄物排入;是否有放牧和開墾;是否有充足搶險物資;照明設施是否正常;各觀測設施完好,觀測點無隱患等;對庫周圍地質環境的變化。

6. 汛期來臨前和汛期期間,每日對排洪設施的破損泄漏和淤堵等情況進行巡檢,隨時維修和疏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

第七條 尾礦工一旦發現超規定的風險應立即報告車間並通知班段長采取相應的補救行動。

第四章 防洪安全檢查

第八條 尾礦工負責每日24小時觀察尾礦庫水位變化,幹灘長度的變化。正常運行時控製庫水位低於灘頂高程不小於1.5m,幹灘長度不小於150m。洪水運行時控製庫內最高洪水位應低於灘頂高程不小於0.5m,最小幹灘長度不小於50m。

第九條 尾礦工應隨時注意溢流塔、溢洪道、截洪溝、排洪溝等構築物的運行狀況以及庫周邊環境的變化。

第十條 生產技術科負責觀測的內容

1. 建立尾礦庫水位標尺的測量工作:根據尾礦庫專業人員的建設方案,測設尾礦庫水位標尺。其測量誤差應小於20mm。

2. 尾礦庫灘頂高程:應沿壩(灘)頂方向布置測點進行實測,其測量誤差應小於20mm;當灘頂一端高一端低時,應在低標高段選較低處檢測1~3個點;當灘頂高低相同時,應選較低處不少於3個點;其他情況,每100m壩長選較低處檢測1~2個點,但總數不少於3個點。各測點中最低點作為尾礦庫灘頂標高。

3. 尾礦庫幹灘長度標誌的建立:配合尾礦庫專業人員建立幹灘長度標誌。視壩長及水邊線彎曲情況,選幹灘長度較短處布置1~3個斷麵。測量斷麵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在幾個測量結果中,選最小者作為該尾礦庫的沉積灘幹灘長度。

4. 尾礦庫沉積灘幹灘的平均坡度:視沉積幹灘的平整情況,每100m壩長測量不少於1~3個斷麵。

測量斷麵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測點應盡量在各變坡點處進行布置,且測點間距不大於10~20m(幹灘長者取大值),測點高程測量誤差應小於5mm。尾礦庫沉積幹灘平均坡度,應按各測量斷麵的尾礦沉積幹灘平均坡度加權平均計算。尾礦庫沉積幹灘平均坡度與設計的平均坡度的偏差應不大於10%。

為加強尾礦庫安全管理,上述測量結果及時報安全管理科和選礦車間。

第十一條 尾礦庫專業人員應根據尾礦庫實際的地形、水位和尾礦沉積灘麵,計算尾礦庫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時的調洪庫容。

第十二條 選礦車間負責每年汛期前一個月進行防洪能力複核。當設計的防洪標準高於或等於《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規定時,可按原設計的洪水參數進行檢查;當設計的防洪標準低於《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規定時,應重新進行洪水計算及調洪演算。

第十三條 汛期期間,選礦車間領導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對尾礦庫出現的問題隨時處理。

第十四條 公司安全管理科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1. 排洪構築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2. 排水井檢查內容:井的內徑、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剝蝕、脫落、滲漏、最大裂縫開展寬度,井身傾斜度和變位,井、管聯結部位,進水口水麵漂浮物,停用井封蓋方法等。

3. 溢洪道、截洪溝檢查內容:斷麵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

第十五條 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存在超規定風險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采取行動預防危害發生,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後立即執行。

第五章 壩體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尾礦工應每日對壩體進行巡查,能夠識別壩體有無變形,有無橫、縱向裂縫,有無滑坡、滲漏等外部現象,觀測和記錄浸潤線水位,並檢查排滲設施運行狀況。

第十七條 選礦車間技術組應每月檢查和校核如下項目

1. 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壩體出現裂縫時,應查明裂縫的長度、寬度、深度、走向、形態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妥善處理。

2. 壩體滑坡狀況:壩體出現滑坡時,應查明滑坡位置、範圍和形態以及滑坡的動態趨勢。

3. 壩體浸潤線的位置:應查明壩麵浸潤線出逸點位置、範圍和形態。

4. 壩體滲漏狀況:應查明有無滲漏出逸點,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等。

5. 檢查壩體排滲設施:查明排滲設施是否完好、排滲效果及排水水質。

6. 檢查壩麵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包括檢查壩肩截水溝和壩坡排水溝斷麵尺寸,沿線壩體穩定性,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檢查壩坡土石覆蓋保護層實施情況。

第十八條 生產技術科應進行如下項目的監測

1. 壩的外坡坡比:每100m壩長不少於2處,應選在最大壩高斷麵和壩坡較陡斷麵。水平距離和標高的測量誤差不大於10mm。外坡坡比監測每年兩次。並將每次測量結果報尾礦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以便其進行穩定性複核。

2. 壩體位移:每月進行一次位移監測,並進行位移量變化情況說明。將每次測量結果報尾礦庫專業人員進行分析,分析要求壩的位移量變化應均衡,無突變現象,且應逐年減小。當位移量變化出現突變或有增大趨勢時,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位移異常變化時增加監測次數。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科每月組織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選礦車間的檢查工作進行抽查,並督促選礦車間及其他相關部門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存在超規定風險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采取行動預防危害發生,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後立即執行。

第六章 庫區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庫區安全檢查內容

1. 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周邊地形穩定性,違章建築、違章施工和違章采選作業等情況。

2. 檢查庫區範圍內危及尾礦庫安全的主要內容:違章爆破、采石和建築,違章進行尾礦回采、取水,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放牧和開墾等。

3. 各級人員檢查時如發現庫區存在風險或隱患應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采取行動預防危害發生,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後立即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XX礦業公司尾礦庫糾正和預防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正常運行,確保對係統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指為消除實際或潛在的隱患所采取的措施。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程度與隱患的大小及輕重有關。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分類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按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較大或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造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第四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的糾正與預防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五條 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

1. 消除實際或潛在的隱患。

2. 采取措施,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或預防問題的再次發生;

3. 不斷地進行改進,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條 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對象及糾正要求

1. 實施對象

培訓程序評估;變化管理流程;檢查係統;職業衛生監測;事故調查;風險評價;係統評價。

2. 糾正要求

上述實施對象的糾正要求,參照公司相應的措施及管理製度。

第七條 公司安全管理科負責本製度的編製和修改,負責組織責任單位或部門,對檢查評審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製定糾正和預防措施;組織製定預防措施;跟蹤檢查糾正和預防措施完成情況。

第八條 公司內各單位負責製定本單位的糾正與預防措施,並有效實施,及時上交執行情況報告。

第九條 規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完成期限達到後,安全管理科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驗,評審其有效性。

第十條 若采取的糾正措施經嚴格實施後未達到預期目的,應組織有關部門對糾正措施進行修改或製訂新的糾正措施,並進行更細致地跟蹤檢查。對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應該采取鞏固措施。

第十一條 受跟蹤單位要求以書麵文件的形式提供給審核員或跟蹤工作負責人執行情況報告,作為已進行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證據;審核員到現場進行跟蹤、驗證工作。

第十二條 實施跟蹤的人員可由安全管理科的成員來進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資格的人來進行。實施跟蹤的人員必須了解該項跟蹤工作的資料和情況。

第十三條 在跟蹤過程中,審核員要證實受審核方已經找到隱患的原因;證實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是有效的;證實所涉及的人員對糾正和預防措施有所認識,並進行了適當的培訓,以適應變化後的情況。審核員要記錄所采取的糾正和預防措施,並對有關文件進行改進。同時要向審核組長報告跟蹤的結果。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對尾礦庫標準化係統的檢查與糾正和預防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措施實施不及時的要隨時督辦,對造成事故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科每季度對尾礦庫標準化係統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有關實施記錄彙總整理留存,並提交主管領導評審。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科必須優先安排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的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對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及時消除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公司將予以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若本製度與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七篇 應急管理

1.XX礦業公司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預案編製導則》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XX礦業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製定本製度的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和完善尾礦庫的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故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危害。

第三條 術語

本製度所稱響應(又稱反應),是指在事故發生之前以及事故期間和事故後立即采取的行動。

第四條 應急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協調一致,快速反應”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管理主要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係、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和應急物資保障等。

第六條 應急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製定專人負責。

第七條 本製度僅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的應急管理。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八條 安全管理科和調度室在認定潛在的緊急事件時,要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1. 結合尾礦庫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

2. 考慮法律法規與尾礦庫安全技術與管理等其他要求;

3. 借鑒其他企業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驗;

4. 涉及到尾礦庫安全的周圍情況,認定潛在的緊急情況。

第九條 在進行緊急事件的認定時,要特別關注:

1. 在尾礦庫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 自然災害導致的潰壩事故,如洪水、地震等;

3. 周圍環境導致的潰壩事故,如外來尾礦、廢水,周圍采礦作業,庫內采、選尾礦等;

4. 工藝和設施導致的潰壩事故,如水位超過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係統堵塞、壩體深層滑動等。

第十條 緊急事件的分類與管理

按照緊急事件的嚴重程度,將緊急事件分為一級緊急事件、二級緊急事件和三級緊急事件:

1. 一級緊急事件,是指在尾礦庫生產過程中發生在局域部位,對主係統或其他部位不造成影響的個體性事故和事件,發生緊急事件後,公司能夠正常處理的緊急情況。

此類事件由選礦車間負責緊急事件的認定、組織準備、配備器具、應急演練、協調支援和應急處理等管理,安全管理科負責檢查和備案。

2. 二級緊急事件,是指在尾礦庫生產過程中發生在局域部位,雖然對主係統或其他部位不造成影響,但可能造成多個個體發生危險的事故和事件,發生緊急事件後,邯邢礦山局通過內部協調能夠正常處理的緊急情況。

此類事件由調度室、安全管理科共同負責緊急事件的認定,會同選礦車間等相關部門編製單項應急預案;在公司組織協調下,選礦車間負責組織準備、配備器具、應急演練等工作;安全管理科負責檢查和備案;調度室依據應急預案負責預案的啟動和應急響應。

3. 三級緊急事件,是指在尾礦庫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對主係統或其他部位造成影響,可能對尾礦庫下遊居民造成極大危險的事故和事件,發生緊急事件後,需要邯邢礦山局通過與當地政府、外部救援機構協調才能處理的緊急情況。

此類事件由公司與邯邢礦山局共同負責緊急事件的認定,安全管理科、調度會同局、公司相關部門製定專項應急預案;調度室依據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準備、配備器具、應急演練和預案的啟動及應急響應等工作;安全管理科負責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管理科依據認定的緊急事件,通過與邯邢礦山局聯係確定參與的外部救援機構並簽訂支援協議。

第十二條 選礦車間負責聯係與溝通,加強緊急疏散路線標誌、緊急聯係電話的完善及維護,確保提示醒目和聯係電話的暢通。

第三章 應急計劃

第十三條 由安全管理科牽頭,組織選礦車間、相關科室,結合尾礦庫可能發生的事故、事件及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負責《尾礦庫事故應急預案》的編製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文件體係包括:基本預案、標準操作程序、支持附件、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理措施,其要求要滿足《國家應急預案編製導則》要求。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製程序

1. 成立預案編製領導小組;

2. 收集尾礦庫相關的地理、人文、地質、氣象和初始評估結果等信息,作為預案製定的技術依據;

3. 進行危險辨別預風險評價;

4. 應急資源評估;

5. 編製應急預案;

6. 預案的評價和發布;

7. 預案的實施;

8. 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編製應急預案時,要考慮:

1. 尾礦庫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

2. 與尾礦庫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3.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驗;

4. 公司現有的應急能力和應具備的應急能力;

5. 與公司簽署救援協議的外部救援機構的的應急能力;

6. 政府在應急管理中的作用等。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內容

接警與通知、指揮與控製、警報與緊急公告、應急資源、通訊、事態監測與評估、警戒與治安、人員疏散、醫療與衛生、公共關係、應急人員安全、搜索與援救、泄漏物控製和現場恢複等。

第十八條 在編寫應急預案過程中應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員工、承包商或其他的相關方進行溝通和培訓。

第十九條 針對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和形式,安全管理科以調查問卷、網絡等形式,充分征集員工的建議和意見,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上進行討論、審定和發布。

第二十條 安全管理科將編寫好的應急預案及時進行備案,並將應急預案分發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建立發放記錄台帳。

第二十一條 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對預案進行管理,定期收集相關信息,提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調度室、安全管理科在針對認定的緊急情況編製應急預案時,要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

1.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應急計劃管理小組,各相關單位、各車間安排專人負責應急預案的實施。

2. 公司成立應急預案與響應領導小組,負責群發性和係統性事故的決策與指揮。各車間設一般性事故、事件應急響應領導小組,負責此類事故的決策與指揮。

3. 由調度室對應急預案的相關責任人進行任命,明確各級相關責任人的職責。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二十三條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設置

XX礦業公司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總經理

副總指揮: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主管設備副總經理、總工程師、主管經營副總經理

現場應急總指揮:調度室主任

應急救援成員:

綜合辦公室主任 公司工會主席

人力資源科科長 財務科科長

企業管理科科長 安全管理科科長

生產技術計劃科科長 機械動力科科長

工程管理科科長 物資供應科科長

物業管理科科長 機電車間主任

選礦車間主任 充填車間主任

工農辦主任 各外委施工隊經理

應急指揮部設在調度室,調度室主任兼應急指揮部主任,各車間成立不少於30人的搶險救援隊。

第二十四條 調度室、安全管理科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確定啟動應急程序,由調度室按事先規定的響應級別實施應急響應。

第二十五條 應急裝置的配備

為確保尾礦庫足夠的應急能力,由公司為應急指揮中心依照需要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主要包括:通信設備;必要電腦設備;應急服務電話;交通工具;緊急、備用電源及設備;應急處理方案;周圍地區主要幹線和支線道路的交通圖;攝影設備;應急人員安全保障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 當緊急事件發生時,選礦車間依據事故上報程序報至調度室,由調度室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通過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做到:

及時發出警報並通知有關人員;及時啟動並做出響應;應急響應人員到場;各響應小組有人指揮並控製好現場;提供有效的應急設備設施;應急通訊暢通;實施現場警戒;疏散相關人員;救治受傷人員;應急人員安全;搜救失蹤人員;控製泄漏物;事後處置等。

第二十七條 當緊急事件結束後,由安全管理科、調度室組織各相關部門及時對緊急事件進行評估與回顧;盡快恢複現場與生產。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八條 應急救援器材的範圍

1. 公司應急救援預案中所要求的應急救援器材;

2. 各單位單項應急救援預案中所要求的應急救援器材;

3. 實際救援工作中新添置的應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九條 應急救援器材的存放地點及責任人

1. 公司級應急救援器材

(1) 公司級應急救援器材在應急預案中明確急救援器材配置位置、數量及負責人等。

(2) “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調整。“存放地點”隨著施工作業地點的變化,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科共同確定新的存放地點,並向各單位告知。

2. 單位級應急救援器材

單位級應急救援器材根據崗位實際情況由車間負責安排布置,並將存放地點及責任人員布置情況交調度室和安全管理科審核並備案。

3. 實際救援工作中添置的應急救援器材

實際救援工作中如需添置新的應急救援器材,由調度室、安全管理科負責統計申報,經公司領導批準後進行添置,使用完後由調度室和安全管理科負責協調分配,並指定存放地點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條 應急救援器材的管理

1. 應急救援器材需經調度室、安全管理科提出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核,由總經理批準,機械動力科和物資供應科負責具體落實。

2. 應急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由所規定的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單獨設立台帳並標明醒目的“應急救援”標誌,“不準隨意挪用”字樣,確保應急方便快捷。

3. 應急救援器材應在指定的存放地點妥善保管。負責保管人員應熟悉並掌握應急救援器材的理化特性,並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對器材進行存放。

4. 保管人員按說明書要求定期對應急救援器材進行保養,並保證器材的清潔和完好。醫藥類等存在有效期規定的應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員負責提醒相單位進行更換。

5. 保管人員負責應急救援器材的每日清點、清查工作,防止器材丟失。

6. 安全管理科每月對應急救援器材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器材的數量、完好性和存放條件等內容,並做好記錄。

7. 應急救援器材的檢測和審驗,由安全管理科根據安全規範和使用說明提請公司領導批準,交由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應急救援器材的使用

1. 應急救援器材保管人員建立器材使用台帳,使用情況應在台帳上注明。

2. 應急救援器材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未經培訓人員嚴禁動用器材,以免由於使用不當造成危險。

3. 出現應急反應情況時,由調度室統一協調應急救援器材的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使用。對破壞或擅自挪用應急救援器材,造成貽誤救援最佳時機的,對當事人及保管人員視情節嚴重,追究責任。

4. 應急救援器材使用後,報安全管理科進行器材的認真檢查和及時補充。

5. 安全管理科對應急救援器材每一次的使用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在使用中尋找器材是否存在不足和缺陷,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調整,使之物盡其用,真正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第三十二條 安全管理科根據可能發生的緊急事件,識別外部應急資源,對可以利用的外部應急資源,應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協議。

第六章 應急培訓、訓練與演練

第三十三條 培訓內容

應急培訓;撤離演習;泄漏清除和抑製演習;急救演習;逃離演習;響應時間演習;模擬演習;滅火演習及其它演習;中止工作;區域隔離的流程和位置等。

第三十四條 根據公司的實際,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選礦車間等部門共同負責公司尾礦庫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對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做好教育培訓記錄。

第三十五條 每年由選礦車間配合,調度室和安全管理科負責製定尾礦庫應急演練實施方案,編製公司應急演練計劃。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演練的目的

1. 檢驗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

2. 檢驗參與人員的反應能力與處理能力;

3. 檢驗應急設備的充分性、可用性與有效性;

4. 檢驗應急預案的組織協調性;

5. 檢驗外部機構響應的及時性;

6. 檢驗應急預案的經濟性及有效性。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演練有三種演練方式:即桌麵演練、功能演練、全麵演練。

1. 桌麵演練:就是由應急組織的代表或關鍵崗位人員參加的,按照應急預案及其標準工作程序,討論緊急情況時應采取行動的演練活動。

2. 功能演練:就是針對某項應急響應功能或其中某些應急行動舉行的演練活動,主要是針對應急響應功能,檢驗應急人員以及應急體係的策劃和響應能力。

3. 全麵演練:就是針對應急預案中全部或大部分應急功能,檢驗、評價應急組織應急運行能力的演練活動。

第三十八條 應急演練的內容

1. 應急演練應確定演練時間、目標和演練範圍,編寫演練方案和演練方式。

2. 應急演練應確定演練現場規則。

3. 應急演練結束應編寫書麵報告,演練人員進行自我評估,指定演練效果評價人員。

第三十九條 應急演練實施方案編寫完成後,由安全管理科、各車間負責組織演練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到位,保證應急演練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應急預案評審與改進

第四十條 應急評審的目的

確保應急預案的充分性;確保應急設備的保障能力和應急人員的操作能力。

第四十一條 應急演習結束後,調度室和安全管理科要進行總結,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征集員工的建議和意見後,及時製定修改措施,改進應急準備工作,確保預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二條 在對現場應急演練工作進行總結時,主要查看以下方麵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參與人員的反應能力與處理能力,應急預案的操作性,應急設備的充分性、可用性與有效性,應急預案的組織協調性,外部機構響應的及時性,應急預案的經濟性及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 參加應急預案的評審和改進應由各單位、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預案演練結束或事故發生後的評審,必須有現場演習人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改進。

第四十五條 應急預案評審周期一般分為兩種:

1. 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2. 在每次事故結束或演習結束後,應急救援演練小組將組織對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四十六條 應急評審應考慮應急情況響應和應急演練的結果、外部應急經驗和設備、設施或流程的變化情況。

第四十七條 參加應急預案的評審和改進應由單位、部門人員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預案演練結束或事故發生後的評審,必須有現場演習人員參加。

第四十八條 應急評審:內容應包括對製度評審,即對編製的預案是否符合實際運行情況;效果評審,即對事故或演習進行評價,是否符合預案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結果應包括

1. 不足項:指演練過程中觀察或識別出的應急準備缺陷,可能導致在緊急事件發生時,不能確保應急組織或應急救援體係有能力采取合理應對措施,保護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不足項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糾正。

2. 整改項:指演練過程中觀察或識別出的,單獨不可能在應急救援中對公眾的安全與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急準備缺陷。整改項應在下次演練前予以糾正。

3. 改進項:指應急準備過程中應予以改善的問題。整改項不會對人員安全健康產生嚴重影響,視情況改進,不必一定要求予以糾正。

第五十條 修訂後的應急計劃應及時發放給相關的部門與人員,並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和調度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篇 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1.安全生產事故、事件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製定本製度的目的

為加強事故、事件管理,進一步規範XX礦業公司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損失。

第三條 術語

事故,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突然發生了與人的意誌相反的情況,迫使生產活動暫時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事件,是指在生產活動中,出現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從事尾礦庫活動的公司下屬各單位及外委施工單位。

第二章 事故、事件報告要求

第六條 事故、事件的分類

1. 人身事故

(1) 輕傷: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2) 重傷: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失能損失超過105個工作日。

(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4)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5)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6)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

備注: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 非人身事故,是指在生產操作中,因違章操作或操作失誤,造成停產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 一般事故:是指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較大事故:是指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備注: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3. 交通事故(以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全部責任事故;主要責任事故;同等責任事故和次要責任事故等。

4. 其它事故、事件

職業病;環境保護;相關方投訴;未遂違章等。

第七條 事故、事件發生後,事故、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公司調度室、安全管理科。

1. 當發生事件時,報告要報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和原因、影響情況等,報告人要做好記錄,簽字後保存。

2. 當發生事故時,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工種、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報告人要做好記錄,簽字後保存。

第八條 發生輕傷事故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上報安全管理科和人力資源科,並在24小時內將事故分析及填報的《員工輕傷事故登記表》上報至安全管理科,同時抄送工會、人力資源科。

第九條 發生重傷事故的單位,事故單位要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並以最快捷的通訊形式向調度室、安全管理科和公司領導彙報,公司負責人立即向局安全生產監察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成立事故調查組。

第十條 事故發生後,立即按下列程序逐級上報:

1.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2.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公司調度室、安全管理科;

3. 調度室、安全管理科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主管副總經理;

4. 主管副總經理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總經理;

5. 總經理接到報告後,立即報告局安全生產監察部。

情況緊急時,總經理可以直接向霍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向人力資源科上報,按照交通法規要求,由人力資源科向上級領導及相關部門上報。

第十二條 職業病事故、事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安全管理科逐級上報。

第十三條 外委施工單位發生事故、事件後,所負責的甲方代表要立即向調度室、安全管理科和公司領導報告,並督促外委施工單位向本單位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上報。

第十四條 未遂違章事件發生後,事件單位立即向調度室、安全管理科彙報,由調度室、安全管理科組織相關單位會同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生產。

第十五條 事故上報要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造成嚴懲後果的,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調度室、安全管理科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對上報的事故、事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要清楚、完整。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 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分析判斷;

4. 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

第十八條 事故報告保留、歸檔要求

按照《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有關要求,安全管理科負責做好事故報告的保留和歸檔工作。

第三章 事故、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選礦車間要負責在搶救人員的同時保護好現場,由上級單位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單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發生輕傷及以下事故、事件,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主管副總經理牽頭,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部門對事故、事件展開調查。

第二十一條 參加調查的人員必須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麵任命和經過事故調查知識培訓的人員。事故調查知識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1. 訪談技巧;

2. 證據收集和保留;

3. 原因分析技術;

4. 調查報告書的編寫、報送及記錄保存。

第二十二條 公司事故調查組由主管副總經理、安全管理科、人力資源科、工會、相關技術科室、公司內安全專家和1~2名員工代表組成。事故原因複雜或具有較高技術和專業要求的,可外聘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調查,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的程序

1. 了解事故基本情況。

2. 成立事故調查小組。

3. 事故現場勘查

(1) 事故有關物證收集;

(2) 事故事實材料收集;

(3) 事故人證材料收集記錄;

(4) 事故現場攝影及拍照;

(5) 事故圖(表)的繪製。

4. 事故相關人員問訊。

5. 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並提出整改建議。

6. 事故處理意見討論。

7. 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8. 事故調查結案歸檔。

9. 事故處理通報。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的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和事故現場。

2. 受傷害的人員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 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情況、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 事故的後果及事故的經濟損失。

5. 發生事故時,受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的聯係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作參數、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征兆、發現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 受害人員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本工種年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 安全管理方麵:有無安全規程、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與管理辦法等。

8. 施工、檢修中有無安全措施及交底。

9. 事故現場的影像資料。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可調用全公司的資源和設備參與調查取證,具體事宜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在分析事故時,應從技術和管理是否存在缺陷等方麵,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聽取各有關方麵的意見,允許不同意見爭論,以事實為依據,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分清主次,逐一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司組織的事故分析,要求在事故分析會後3天內拿出事故報告。主管部門組織的事故分析,安全管理科負責依據分析報告製定並落實改進措施,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後,該起事故應予結案。

輕傷事故由安全管理科批準結案,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批準結案,重傷以上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結案。

第二十九條 安全管理科要對事故的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確保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科比照局《職工獎懲暫行規定》有關條款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主管總經理批準後,對事故的處理意見要以安全例會、事故通報等形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一條 結案後應將事故資料分級全部歸入安全檔案,並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 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6. 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 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 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0.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1.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第三十二條 單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XX礦業公司《安全文明生產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考核。

第四章 事故、事件統計分析

第三十三條 事故、事件的統計分析工作由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分析的數據和結論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 安全管理科按有關規定對發生的事故、事件依據事故、事件類別進行統計和分析。統計過程要做到項目齊全,範圍全麵,數據準確、真實、完整,方法合理。

第三十五條 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的基本程序

事故、事件資料的統計——彙總整理——綜合分析。

第三十六條 事故、事件的計算指標包括:工傷事故頻率;百萬工時傷害率;未遂率。

計算方法如下:

工傷事故頻率=計算周期內工傷事故人次÷計算周期內員工總人數平均數×1000‰;

百萬工時傷害率=計算周期內輕傷以上總人數÷計算周期內總工時×1000000;

未遂率=計算周期內未遂事故總數÷計算周期內工傷事故總數×100%。

第三十七條 事故、事件分析應從以下內容進行:

1. 事故原因、種類;

2. 單位、崗位事故、事件;

3. 傷害發生的時間特性;

4. 傷害發生的地點;

5. 致害物;

6. 傷害部位;

7. 受傷人員的年齡結構;

8. 哪一階段的員工;

9. 不安全的行為和環境分析;

10. 職業衛生重要因素分析;

11. 工傷事故率分析;

12. 事故、事件費用分析;

13. 標準化係統元素分析;

14. 其他因素分析。

事故、事件統計和分析結果要形成文字書麵文件。

第三十八條 安全管理科年底要對全年發生的全部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和分析,並與上年的統計與分析結果進行對比。

第三十九條 每次統計和分析完成,安全管理科要將結果存檔,同時以書麵形式向公司領導彙報,並以各種形式公布結果。

第五章 事故事件的回顧

第四十條 選礦車間要以班組為單位,定期組織員工對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和討論。回顧和討論以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製定的防範措施為主。

第四十一條 事故、事件回顧由各班組的班組長牽頭,利用班組安全活動時間進行,如有需要由公司、車間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參加員工要認真學習了解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重複發生,對預防措施積極發表意見,鼓勵員工提出新的防範措施進行完善。由牽頭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顧記錄,回顧記錄記錄在安全月末上交至車間(或部室),安全管理科及時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 安全管理科要定期彙總本單位事故、事件,收集相關單位事故案例,利用周安全例會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事件進行學習和討論。

第四十三條 員工根據本工種近期的實際情況可以提出對已發生事故、事件回顧和討論的要求,各生產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員工進行事故、事件回顧提供必要的環境和時間。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製度與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XX礦業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事故發生單位      事故發生的時間

發生地點      事故類別

傷害人數      致害物

受害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   受傷部位   傷害程度

事故經過及搶救過程: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發生後現場采取的措施:

事故控製情況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填報單位負責人簽字: 填報人簽字: 聯係電話:

第九篇 績效測量與評價

1.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績效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AQ2007.4-2006)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提高尾礦庫安全管理水平,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績效的監測與管理。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績效監測的內容與實施計劃

1. 結合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建立如下安全績效監測內容及其要求

序號   監測內容   監測指標   負責部門 監測頻率

1   安全、健康目標   安全目標。   安全管理科   一年

員工提案。   工會

職業病控製目標。   安全管理科

物業管理科

2   各項安全、健康檢查完成率   安全目標完成率。   安全管理科   一年

員工提案改善率。   工會

職業病控製完成率。   安全管理科

物業管理科

3   設備定期檢查完成率   供水設備檢查完成率;

排水設備檢查完成率;

供電設施檢查完成率;

通訊設施檢查完成率;

選礦及排尾設施檢查完成率。   機械動力科   一年

4   尾礦庫定期檢查達標率   庫水位檢查達標率;

灘頂高程檢查達標率;

幹灘長度及坡度檢查達標率;

尾礦壩位移檢查達標率;

尾礦壩壩麵裂縫、滑坡等變形檢查達標率;

浸潤線檢查達標率;

尾礦壩滲漏水量檢查達標率;

違章作業違章建築檢查達標率。   選礦車間   一年

5   個人防護用品的依從程度   頭保護佩戴情況;

眼睛保護佩戴情況;

臉保護佩戴情況;

手保護佩戴情況;

腳保護佩戴情況;

觸電保護佩戴情況。   安全管理科   一年

6   職業危害監測情況   粉塵檢查合格率。   安全管理科   一年

防暑防寒檢查合格率。   調度室

7   事件、事故調查完成率   事件、事故調查完成率。   安全管理科   一年

8   糾正與預防行動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安全生產委員會活動;

職業衛生監測;

事故調查;

隱患排查整改;

標準化規範評價。   安全管理科   一年

培訓程序評估。   人力資源科

9   安全、健康有關數據統計、分析情況   事件、事故統計分析。   安全管理科   一年

職業健康統計分析。   物業管理科

10   現場安全許可依從情況   尾礦庫照明的有效性;   安全管理科 不定期

消防、防火、防盜設施的有效性。   安全管理科

尾礦庫築壩措施的有效性;

尾礦庫調洪能力的有效性。   選礦車間

生產技術計劃科

11   任務分析及任務觀察情況執行情況   各種關鍵任務的觀測及持續改進。   機械動力科

安全管理科 不定期

12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情況   安全生產方針、目標製定與落實;

重大事故的調查;

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治。   安全管理科 一年

安全生產投入。   財務科

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   人力資源科

13   變化管理回顧情況   內部崗位人員的變化;

部門職能機構的變化。   人力資源科 不定期

與公司有往來聯係的外部人員變化;

法律法規購置和下發的變化。   綜合辦公室

勘察方、設計方、監理方、承包方的變化。   生產技術計劃科

設備供應商的變化。   機械動力科

物資供應商的變化。   物資供應科

14   培訓情況   培訓目標;

培訓大綱;

培訓教材;

培訓時間;

培訓內容;

培訓教師;

考核方式。   人力資源科 一年

15   法律法規依從程度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地方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

規範性文件的購置和下發。   綜合辦公室

安全管理科   不定期

16   持續改進標準化係統效力的情況   標準化係統評價與改進。   安全管理科   一年

17   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安全生產投入專款專用;

安全生產投入專門賬戶管理;按規定足額提取經費。   財務科   一年

安全措施計劃的編製;

責任部門、人員及其職責。   生產技術計劃科

安全管理科

機械動力科

2. 工作職責

(1) 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的各職能部門負責規定範圍內安全績效的監測,定期向安全管理科彙報。

(2) 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監測運行及其績效的檢查和考核工作。

3. 績效監測的分類

(1) 主動性的績效監測,主要是指監測各崗位安全活動的符合性,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運行的依據和標準、國家或行業的其他要求等。

(2) 被動性的績效監測,是指調查、分析和記錄安全管理的典型案例,包括事故案例、未遂事件案例、職業危害案例、財產損失案例等。

第四條 監測人員能力要求

監測人員要具備與監測內容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過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標準化培訓。

第五條 監測要求

1. 安全績效監測以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為依據。

2. 尾礦庫應根據不同項目監測頻率的要求,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對各種指標進行監測與評價。

3. 在安全績效監測中應堅持科學性、係統性、有效性的原則。

4. 在安全績效監測中發現偏離或目標指標不符合時,應組織相關部門分析原因,提出糾正、預防措施並加以整改。

第六條 記錄要求

1. 對各個項目的每次監測應認真做好記錄,內容包括:

(1) 安全檢查表;

(2) 隱患整改通知單;

(3) 目標完成情況統計表;

(4) 安全通報;

(5) 安全績效監測自評記錄。

2. 對每次監測的記錄由選礦車間、與尾礦庫相關單位定期報安全管理科審核(必要時由公司主管領導審閱),經核對後統一移交檔案室歸檔。

第七條 溝通與回顧要求

1. 為不斷提高尾礦庫安全績效水平,實現安全生產的長效機製,根據安全檢查情況和自評結果,安全管理科督促相關部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並通報。

2. 安全管理科督促相關部門定期組織人員對以往監測結果進行統計與分析,找出問題的規律,製定對策措施,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製度、工藝流程、重大設備等。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安全標準化係統評價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持續有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尾礦庫實施指南》(AQ2007.4-2006)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存在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評價,提高尾礦庫安全管理水平,結合我公司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條 安全標準化係統評價分為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

內部評價是由公司、局內部組織有關單位(科室)或專業人員對安全標準化係統中可能存在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評價。

外部評價是指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擁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安全標準化係統的運行狀況進行整體評價。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標準化係統的評價與管理。

第二章 內部評價

第四條 製定安全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製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評價計劃的產生與批準;

2. 評價頻率;

3. 評價範圍和標準;

4. 評價方法;

5. 人員能力要求;

6. 評價結果的處理。

第五條 評價計劃的產生與批準

內部評價分為定期評價和臨時評價。

每次評價前,依據預評價的內容和目的,由安全管理科、機械動力科、生產技術計劃科等主管部門製定內部評價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後,由公司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成立內部評價小組,對安全標準化係統進行內部評價。

第六條 製定的內部評價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職工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的實施計劃;

2. 安全檢查記錄及考核情況;

3. 承包方作業人員從事尾礦庫作業期間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及安全檢查記錄及考核情況;

4. 對原材料、勞動保護用品、設備的采購有效證明。

第七條 評價頻率

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內部評價。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臨時內部評價:

1. 發生重大事故時;

2. 連續發生一般事故時;

3. 相關方抱怨增多或發生重大投訴時;

4. 在係統即將進行外部評價時。

第八條 評價範圍和標準

1. 每次評價時,根據預評價的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尾礦庫安全技術與管理》、《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尾礦庫安全標準化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確定評價的範圍、評價標準。

2. 內部評價必須包含標準化係統內容,重點關注重要的活動,包括生產流程、要害崗位(部位)和主要作業內容等。根據評價計劃,評價人員堅持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評價,對執行標準化係統表現好的要予以肯定,對發現的問題要製定切實可行的糾正措施,並做好評價記錄。

第九條 評價方法

在內部評價時,要依據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設計要求等,可通過詢問最了解所評估問題的具體人員、記錄回顧、現場情況檢查等形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如定性評價法、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LEC法)和專家打分法等。

第十條 內部評價人員應具備的能力

1. 熟悉相關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 接受過安全標準化規範評價技術培訓;

3. 具備與評審對象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

4. 具備操作內部評價過程的能力;

5. 具備辨別危險和評估風險的能力;

6. 具備安全標準化規範評價所需的語言表達、溝通及合理的判斷能力。

第十一條 內部評價應關注以下問題

1. 安全標準化係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2. 係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3. 係統與其他管理係統的兼容能力;

4. 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5. 係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6. 績效監測係統的適宜性和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7. 糾正行動;

8. 與相關方的關係。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析

1. 標準要求得分分析;

2. 策劃、執行、符合性與績效得分分析;

3. 工傷事故率與百萬工時死亡率趨勢分析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的處理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要求的提出改進意見,由安全管理科組織相關部門製定和落實防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最終評價結果經總經理審批後,以文件形式下發相關單位並歸檔保存。

第三章 外部評價

第十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外部評價

1. 當生產狀況、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可聘請有資質的評價機構或專家組對尾礦庫的安全標準化係統進行外部評價。

2. 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的安全標準化的評定,每3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3. 發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故後,應重新進行安全標準化評定。

第十六條 在進行外部評價前,依據預評價的內容和目的,由安全管理科、機械動力科、生產技術計劃科等主管部門製定外部評價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後,與評價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明確評價的內容和雙方有關事項,明確給出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

第十七條 外部評價報告由安全管理科、機械動力科、生產技術計劃科等主管部門及時歸檔保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製度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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