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求識別與獲取、評審與更新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識別、獲取影響企業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獲取員工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對XX礦業公司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性和及時性,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礦業公司尾礦庫相關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識別與獲取、評審與更新。
第二章 細 則
第三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需求識別依據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需要。根據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下發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製度,以保證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合法性。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安排專人定期通過各類信息源獲取。
2. 上級主管部門對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不同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要求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負責人依據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獲取。
3. 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對相關安全生產製度的需要。為規範全公司安全工作的過程控製和細節管理,在每一個環節上要求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製度作為保證。此需求信息由安全管理科通過設計審核和檢查信息獲取。
第四條 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渠道
1. 定期通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並求證其可靠性和真實性。
2. 定期通過安全生產報刊、雜誌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並求證其可靠性和真實性。
3. 通過上級文件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4. 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第五條 安全管理科負責建立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清單,並由專人管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的評審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2. 評審工作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公司領導、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各相關單位負責人、公司安全專家(1~2名)、職工代表(1~2名)組成評審小組,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適合性進行評審。
3. 評審結果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確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存留或增補。
第七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或增補
1. 根據生產形勢需要或變化需要更新或增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或部門研究確定。
2.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或增補要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和時效性。
第八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更新和增補完成後,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清單,並將更新的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融入標準化係統。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製度由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