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溝尾礦庫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
劉家溝尾礦庫
頒布日期:2013/1/31 實施日期:2013/2/1 批準:
主 編:周少兵
副 主 編:洪建華
責任編輯:穆鬆泉 謝小林 包矢航
審稿人員:廖先渺 但新民 朱謀新 黃良金 韓建華 安文慶
熊衍良 任福雄 穆鬆泉 肖滋文 王小平 楊 文
彭俊波 李 勇 萬鵬程 熊良根 曹喜民 蘇 超
編寫人員:謝小林 沈純亮 章誌敏 紀海波 汪 宏 陳仕勝
王興興 江 鵬 羅時華 包矢航 王 坤 黃懿斌
前 言
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也是礦實現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的要求,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安全生產行為,督促我礦全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采用科學的方法,不斷深化和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公司本質安全程度,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公司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對照《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編製了江西銅業有限公司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文件體係——管理製度彙編,使礦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麵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實現我礦創建、穩定、和諧的安全生產經營環境。
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小組
2013年1月
目 錄
1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
1.1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管理製度CMS/ABZD﹙W﹚-1.1 1
1.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製度CMS/ABZD﹙W﹚-1.2 4
1.3法律法規需求識別與獲取管理製度CMS/ABZD﹙W﹚-1.3 6
1.4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融入管理製度CMS/ABZD﹙W﹚-1.4 8
1.5法律法規評審與更新管理製度CMS/ABZD﹙W﹚-1.5 1
1.6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製度CMS/ABZD﹙W﹚-1.6 3
1.7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CMS/ABZD﹙W﹚-1.7 8
1.8文件與資料的識別與控製製度CMS/ABZD﹙W﹚-1.8 12
1.9安全記錄管理製度CMS/ABZD﹙W﹚-1.9 17
1.10安全生產檢查製度CMS/ABZD﹙W﹚-1.10 20
1.11安全教育培訓製度CMS/ABZD﹙W﹚-1.11 23
1.12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CMS/ABZD﹙W﹚-1.12 27
1.13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CMS/ABZD﹙W﹚-1.13 31
1.14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CMS/ABZD﹙W﹚-1.14 34
1.15特種作業管理製度CMS/ABZD﹙W﹚-1.15 36
1.1602manbetx.com 和事件管理製度CMS/ABZD﹙W﹚-1.16 38
1.17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1.17 42
1.18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CMS/ABZD﹙W﹚-1.18 47
1.19安全生產獎懲製度CMS/ABZD﹙W﹚-1.19 49
1.20外部聯係管理製度CMS/ABZD﹙W﹚-1.20 51
1.21內部溝通管理製度CMS/ABZD﹙W﹚-1.21 53
1.22 合理化建議製度CMS/ABZD﹙W﹚-1.22 56
1.23承包商選擇、評價與管理製度CMS/ABZD﹙W﹚-1.24 58
1.24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製度CMS/ABZD﹙W﹚-1.25 61
1.25員工工傷保險與保障製度CMS/ABZD﹙W﹚-1.26 64
2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68
2.1 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製度CMS/ABZD﹙W﹚-2.1 68
2.2 尾礦庫建設期及運行期風險評價計劃CMS/ABZD﹙W﹚-2.2 74
2.3 尾礦庫關鍵任務識別與03manbetx 製度CMS/ABZD﹙W﹚-2.3 81
2.4 編製關健任務作業指導書製度CMS/ABZD﹙W﹚-2.4 83
2.5 關鍵流程與關鍵設施的風險評價製度CMS/ABZD﹙W﹚-2.5 85
2.6 任務觀察製度CMS/ABZD﹙W﹚-2.6 88
2.7許可作業管理製度CMS/ABZD﹙W﹚-2.7 90
2.8 風險評價計劃配備資源的規定CMS/ABZD﹙W﹚-2.8 93
3 安全教育培訓 95
3.1 員工安全意識識別與提升製度CMS/ABZD﹙W﹚-3.1 95
3.2 員工培訓需求識別與03manbetx 製度CMS/ABZD﹙W﹚-3.2 99
4 尾礦庫建設 102
4.1 礦庫建設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4.1 102
4.2 尾礦庫閉庫管理製度CMS/ABZD﹙W﹚-4.2 109
4.3 尾礦庫回采管理製度CMS/ABZD﹙W﹚-4.3 113
5 尾礦庫運行 115
5.1 尾礦濃縮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1 115
5.2 尾礦輸送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2 116
5.3 一次性築壩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3 118
5.4 排放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4 121
5.5 尾礦庫水位控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5 123
5.6 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6 125
5.7 尾礦庫滲流控製和排滲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7 129
5.8 尾礦庫防震與抗震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8 131
5.9 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管理製度CMS/ABZD﹙W﹚-5.9 132
5.10 尾礦庫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製度CMS/ABZD﹙W﹚-5.10 135
5.11 尾礦庫職業衛生管理製度CMS/ABZD﹙W﹚-5.11 137
5.12 尾礦庫職業危害預防控製製度CMS/ABZD﹙W﹚-5.12 140
5.13 尾礦庫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CMS/ABZD﹙W﹚-5.13 142
5.14 尾礦庫變化管理製度CMS/ABZD﹙W﹚-5.14 145
5.15 尾礦庫環保監測管理製度CMS/ABZD﹙W﹚-5.15 148
6檢查 150
6.1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1 150
6.2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製度CMS/ABZD﹙W﹚-6.2 156
6.3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3 158
6.4尾礦庫壩體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4 160
6.5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5 162
6.6尾礦庫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製度CMS/ABZD﹙W﹚-6.6 164
7 應急管理 167
7.1 尾礦庫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CMS/ABZD﹙W﹚-7.1 167
7.2 應急演練及應急預案評審製度CMS/ABZD﹙W﹚-7.2 177
802manbetx.com 、事件報告、調查與03manbetx 180
8.1 尾礦庫02manbetx.com 與事件報告管理製度CMS/ABZD﹙W﹚-8.1 180
8.2 尾礦庫事故、事件調查管理製度CMS/ABZD﹙W﹚-8.2 184
8.3 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與03manbetx 管理製度CMS/ABZD﹙W﹚-8.3 190
8.4 尾礦庫安全事故、事件回顧的規定CMS/ABZD﹙W﹚-8.4 192
9 績效測量與評價 194
9.1 尾礦庫安全績效監測製度CMS/ABZD﹙W﹚-9.1 194
9.2 尾礦庫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製度CMS/ABZD﹙W﹚-9.2 197
1 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1.1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管理製度CMS/ABZD﹙W﹚-1.1
1 目的
為規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設立、溝通、回顧、審批、修訂等流程,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管理。
3 職責
3.1由礦山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製定安全生產目標,提供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設立、溝通、回顧、審批,提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技術資源。
3.2安環部是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實施計劃。
3.3安環部負責對目標與指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跟蹤監測和考核。
4 內容及要求
4.1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設立時考慮:管理評審的結果;風險評價的結果;以往安全生產的績效;標準化係統評估的結果。
4.2安環部牽頭,選礦廠、生產技術部等有關部門參與,在收集相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安全生產目標和考核指標設想,起草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草案。
4.3由安委會行政工作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員工代表召開座談會,對目標和指標草案進行審議。
4.4安環部負責將初審後的草案下發,征求員工意見。
4.5安環部根據征求意見進行修訂,交安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由安委會主任進行審核、批準和簽發。
4.6修訂後的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和考核指標以文件的形式下發給各單位、部門。
4.7目標與指標應易於理解,並與尾礦庫安全風險相適應,能體現出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目標。
4.8傳達、評審與修訂
4.8.1以廣播、專欄、板報、班前會、員工大會等形式傳達至企業每個員工熟知,並將其納入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4.8.2每年由安委會主任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適宜性進行評審;
4.8.3由安環部根據企業生產實際、國家法律法規、企業內外部條件變化及年度評審情況,及時對尾礦庫目標與指標進行修訂。
4.9實現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資源配置
4.9.1人力資源:由安環部、生產技術部及選廠等部門管理人員負責尾礦庫安全管理,選廠設尾礦班,配備持證尾礦工負責尾礦庫現場管理。
4.9.2財力資源:礦山尾礦庫隱患整改資金從安全費用中列支。
4.9.3物力資源:礦山配置應急物資、通訊器材、照明設施。
4.9.4技術資源:礦山按設計文件築壩、鋪設排滲設施、控製庫水位、構建觀測設施,按有關技術規範處理尾礦庫安全隱患。
4.10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包含於企業安全生產目標之中。尾礦庫安全生產目標應包含: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努力和行動;事件的影響,如頻率、嚴重性和其他損失。
4.11組織實施和檢查:尾礦庫安全管理目標與指標設定後,各有關單位和部門要製訂實施計劃和考核指標,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部門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監測、修正或更新,並根據實施結果和指標考核情況寫出報告書,製訂改進措施。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2、《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AQ 2007.4-2006)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礦安環字1號文件
6.2《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目標評審簽到表》
6.3《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目標評審表》
6.4《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目標修訂表》
6.5《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考核表》
6.6《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適用性評審記錄表》
1.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製度CMS/ABZD﹙W﹚-1.2
1 目的
為規範和加強尾礦庫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對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的識別;負責識別、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3.2行政工作部負責對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的提升。
3.3各部門(單位)應嚴格遵守已確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4 內容及要求
4.1意識的識別、提升、跟蹤
4.1.1安環部通過問卷調查,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進行識別。
4.1.2安環部根據識別的結果,製定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計劃,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據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計劃,具體製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培訓計劃,對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培訓。
4.1.4安環部對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提升的實施及效果進行跟蹤。
4.2識別與獲取
4.2.1安環部建立有效的渠道來識別、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主要渠道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團體等,中介服務機構,能夠提供此類信息的媒體,如書刊、報紙、雜誌、CD、磁盤、國際互聯網、商業數據庫等。
4.2.2安環部通過問卷調查,對員工或部門(單位)需求的全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進行調查,使識別、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滿足員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門(單位)在編製或修訂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時,應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融入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中,如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指導書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據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計劃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需求調查結果,具體製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培訓計劃,對所有層次人員進行培訓。
4.3.3安環部將確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彙編成冊,發放給相關人員,並提供給相關方和公眾。
4.4評審與更新
4.4.1當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頒布施行時,安環部將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進行識別、獲取,如為首次頒布施行的,則進行補充;如不為首次頒布施行的,則在進行更新的同時,廢止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4.4.2安環部每年12月份對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進行評審,發現廢止的及時刪除或更新。
4.5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安環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檢查製度》 CMS/ABZD﹙W﹚-1.10
5.2《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6.2《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評審簽到表》
6.3《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評審表》
1.3法律法規需求識別與獲取管理製度 CMS/ABZD﹙W﹚-1.3
1 目的
為建立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於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國家、地方、行業頒布的有關尾礦庫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安全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識別與獲取並建立台帳,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向各部門(單位)宣傳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對識別與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3.2各部門(單位)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並遵照執行;負責將識別與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及時傳遞到安環部。
4 內容及要求
4.1礦山各部門通過網絡、電話、傳真、信件、會議等方式獲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同時建立必要的聯係。
4.2礦山各部門通過閱讀和整理有關報刊收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登記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記錄表上,並及時傳遞到安環部備案。各部門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立即實施。安環部每年整理一次礦山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處於最新狀態。
4.3各部門根據本礦山生產活動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生產的特點,對獲取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判定,將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登記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上,並將適用的條款摘錄到清單上,經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
4.4各部門將審批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傳遞到安環部和行政工作部。
4.5安環部要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清單及有關內容予以印製,然後發放到本礦山有關部門(單位);以文件形式傳達執行的,由行政工作部按文件管理程序進行登記發放。
4.6各單位將適用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進行傳達貫徹,確保每位員工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執行。
4.7各部門應隨時掌握與本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換版、更改等情況及時向安環部傳遞。
4.8為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狀態,各部門每年應確認、登記、摘錄獲取的最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填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單》,經礦山主管領導批準後,提供給安環部,由安環部按職責分工發放給相關單位。
4.9各部門(單位)對作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標識,對新頒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補充。
4.10安環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並保存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AQ 2007.4-2006)
6 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6.2 《城門山銅礦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調查、需求及跟蹤表》
1.4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融入管理製度CMS/ABZD﹙W﹚-1.4
1 目的
為促使尾礦庫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更好的融入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提升係統文件的有效性,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全體員工融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學習範圍。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識別、獲取、評審與更新工作,並每年組織進行一次;負責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進行內審,並將內審結果和改進更新意見一並提交給礦山主管礦長審核;負責下達更新後的規章製度和管理辦法並負責跟蹤調查其實用性。
3.2行政工作部負責收集、彙總、解答員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的疑難問題和建議,並及時將意見和建議向礦山主管礦長反映。
3.3各部門(單位)負責將修改後的規章製度及時傳達到全體員工。
4 內容及要求
4.1礦山在製定內部規章製度和管理辦法時要遵守《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礦山實際,製定切實可行的規章製度,規章製度中要體現有關法律法規的主要條款並注明出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得以法律法規相抵觸。
4.2在製定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作業指導書等製度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規範化、標準化。
4.3在生產過程和安全檢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
4.4每年度要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它要求培訓,讓廣大員工明確自身的權益和義務,特種作業人員要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
4.5要充分利用黑板報、班前班後會、員工手冊等形式向員工廣泛宣傳已識別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及文件。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6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6.2 《城門山銅礦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提升計劃跟蹤調查表》
6.3 《城門山銅礦職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意識情況調查試卷》
1.5法律法規評審與更新管理製度CMS/ABZD﹙W﹚-1.5
1 目的
為適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變化,確保本礦山尾礦庫相關製度得到及時評審和更新,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評審與更新工作。
3 職責
3.1礦長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製定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變化得到評審和更新的製度。
3.2行政工作部負責及時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事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法令與其它要求的動態,當了解某一法律法規、政策法令與其它要求發生變化後,要及時獲得變化後的範本。
3.3安環部負責組織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變化進行更新,並將變化內容及時融入到礦山的相關規章製度和管理規定中。
4 內容及要求
4.1安環部每月對員工反映的問題進行彙總、識別和評審作為更新完善管理製度的基礎資料。每年組織相關人員對礦山的各項規章製度、管理辦法的依法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一次內審,發現與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不銜接、不完善的要進一步進行評審和更新完善。
4.2各部門要通過電視、網絡、報紙、文件等途徑隨時了解事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法令與其它要求的動態。
4.3當了解某一法律法規、政策法令與其它要求發生變化後,要及時向行政工作部反映,行政工作部通過向上級谘詢、訂購等方法及時獲得變化後的範本。
4.4根據發生變化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更新礦山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新舊對比學習,掌握變化內容及其內涵。
4.5依照新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更新礦山的相關規章製度和管理辦法,及時融入標準化管理。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城門山銅礦員工崗位職責、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規定彙編》
5.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6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6.2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評審簽到表》
6.3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評審表》
6.4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變更表》
1.6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製度CMS/ABZD﹙W﹚-1.6
1 目的
為健全尾礦庫安全管理機構,確保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為尾礦庫安全生產提供組織保障,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的任命管理。
3 職責
3.1礦山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礦長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審批,及其他人員的任命。
3.2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擬定、及擬任命人員的審核。
3.3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協調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3.4安環部具體負責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5相關部門(單位)負責擬任命人員的推薦。
3.6行政工作部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和任命人員的培訓。
4 內容及要求
4.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1.1礦山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⑴原則如下:
①符合性原則:是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規章的要求。
②充分性原則:是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覆蓋每一個部門(單位)、每一級組織和每一項業務。
③可行性原則:是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要符合礦山自身特點,並結合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實際,做到切實可行。
④從嚴性原則:是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要依據礦山生產特點,露天礦山企業屬高危行業。
⑵礦山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為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長任主任,副礦長為副主任,各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及員工代表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為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安環部為安全生產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
4.1.2礦長對擬定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進行審批,並以文件形式下發到各部門(單位)。
4.1.3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具體職責如下:
⑴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
⑵統一領導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如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安全生產經費、考核方案和重大隱患問題等,積極改善員工勞動條件,搞好安全生產係統管理。
⑶確定年度、季度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的貫徹實施,開展安全檢查和各種安全活動。
⑷指導礦山的安全工作。
⑸好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個人,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典型。
⑹搞負責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結案後,研究決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⑺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總結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4.1.4礦長或委托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⑴安全生產會議人員要求如下:
①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應準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向安委會主任請假。
②負責向部門(單位)傳達安全生產會議精神,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
⑵安全生產會議頻率要求如下:
①安全生產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總結本月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布置下月的安全生產工作。
②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末召開一次季度安全生產會議,總結本季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布置下季度的安全生產工作。
③安全生產委員會年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總結全年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分析和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查找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製定次年的安全生產計劃。
④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⑶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要求如下:
①每次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必須有記錄,並由專人負責記錄,記錄要有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的簽字、會議內容等。
②對安全生產會議中研究決策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③安全生產會議形成的紀要經安委會主任簽發,以礦山文件形式下發到各部門(單位)。
④安全生產會議記錄保存在安環部,年終結束時,進行彙總,並裝訂成冊,長期保存。
4.1.5各部門(單位)在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發揮本部門(單位)的職能,履行其安全職責,共同完成本部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形成安全生產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麵。
4.1.6安環部作為安全生產委員會常設辦公機構,具體實施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⑴礦山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熟悉礦山生產工藝、設備及人員情況,具備相應的能力,並接受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⑵安全管理人員的穩定措施:
①礦山應加強安全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確保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穩定性。
②礦山每年應對安全管理人員的流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了解安全管理人員流動原因,應采取措施避免因責、權、利不對等導致安全管理人員流失。
③礦山的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流動控製在一定範圍內,要保持機構和人員相對穩定。
④礦山安全管理人員的待遇,原則上不得低於同級別、同職務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也可進行外部培訓。
4.1.8安環部通過下發文件、宣傳欄、培訓等方式,確保全體員工了解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成員構成及其主要職責。
4.2人員任命
4.2.1安全管理者代表任命
礦長指定礦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為礦山的安全管理者代表,代表礦長專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確保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的建立、實施、保持及持續改進。
4.2.2員工代表
員工代表由工會組織選舉產生,報礦山安全委員會備案,由安委會主任簽發任命書。
4.2.3特殊人員任命
⑴相關部門(單位)推薦安全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消防主要負責人、安全檢查人員、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事故調查員、外部聯係主要負責人、內部溝通主要負責人、風險評價人員、內部評價人員(自評員)等的擬任命人員,報安環部備案。
⑵安環部對相關部門(單位)上報擬任命人員進行彙總、審查、調整,初步形成擬任命人員名單,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
⑶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對擬任命人員名單進行審核,並提交安全委員會討論。
⑷安全委員會主任組織安委會對特殊人員任命的評審;評審通過後,安全委員會主任批準,並簽發書麵任命書;接受任命的人員同時簽字。
①應依據風險任命員工代表,並且其比率不少於1:50。
②員工代表的職責應明確,並在工作場所展示。
⑸安委會對任命人員進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評價、危險源辯識與風險評價、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事故、事件調查技能等方麵的培訓。
4.3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安環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5.1 《尾礦庫事故、事件報告製度》 CMS/ABZD﹙W﹚-8.1
6 相關記錄
6.1 《關於調整安委會成員的通知》
6.2 《城門山銅礦2011年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
6.3 《城門山銅礦2011年安全環保責任人管理網絡圖》
6.4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表》
6.5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會議簽到表》
6.6 《城門山銅礦安全環保專題會議會議紀要》
1.7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CMS/ABZD﹙W﹚-1.7
1 目的
為了全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和管理。
3 職責
3.1礦長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批準、評審、考核。
3.2安委會負責安全生產方針的審核。
3.3安環部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與修訂,審查各部門(單位)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具體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溝通,並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3.4行政工作部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培訓。
3.5各部門(單位)負責製定本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及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製在本部門(單位)的溝通。
4程序及要求
4.1製定
4.1.1各部門(單位)製定本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報安環部彙總。
4.1.2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應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層層分解”,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4.1.3在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時,應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融入到其中。
4.1.4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時,應充分體現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要求。
4.1.5安全生產責任製應進行逐級說明。
4.1.6安環部將各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總,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結合礦山的實際,審查各部門(單位)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形成《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報安委會審核。
4.1.7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評審;如審核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製定。
4.1.8礦長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評審,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評審通過,礦長批準頒布實施,並將《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下發到領導層、各部門(單位)、班組和員工;如評審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製定。
4.2溝通
4.2.1安環部組織各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員工代表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座談交流,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製。
4.2.2各部門(單位)在本部門(單位)中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充分理解。
4.3培訓
4.3.1安環部組織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學習和培訓,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感,對安全生產負責。
4.3.2行政工作部組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4.4評審
4.4.1礦長每年12月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評審,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如評審通過,繼續使用;如評審不通過,對其進行修訂。
4.4.2當礦山內外部條件發生變化時,如法律法規有新的要求、礦山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安全生產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相關方和公眾提出合理要求或安全生產目標發生變化等,安環部填寫《安全生產責任製修訂表》,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審核,經礦長批準,並及時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修訂。
4.4.3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對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評審;如審核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修訂。
4.4.4礦長組織對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責任製進行評審,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如評審通過,礦長批準頒布實施;如評審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修訂。
4.5考核
4.5.1礦山成立以礦長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為副組長,各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為成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小組,對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4.5.2安環部製定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標準。
4.5.3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對前一個季度的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其結果納入年終的考評中,作為年終安全風險低押金發放和獎懲的依據。
4.5.4凡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根據情節輕重,取消被考核人員、部門(單位)本年度的安全風險抵押金及評先資格,並予以經濟處罰。
4.6獎懲
4.6.1獎勵
⑴部門(單位)或個人在考核中達到考核標準優良的,按照礦山的有關規定,對該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⑵部門(單位)或個人在考核中達到考核標準合格的,按照礦山的有關規定,酌情對該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4.6.2懲處
⑴部門(單位)或個人在考核中未達到考核標準的,按照礦山的有關規定,對該部門(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造成較大損失的,則加重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⑵一年中有一個季度考核不合格者,實行一票否決製,取消其本年度評先資格。
4.7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安環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AQ 2007.4-2006)
5.3《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5.4《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CMS/ABZD﹙W﹚-1.19
6 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評審簽到表》
6.2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責任製評審表》
6.3 《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責任製修訂表》
6.3 安全生產責任製修訂表
6.4 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表
1.8文件與資料的識別與控製製度CMS/ABZD﹙W﹚-1.8
1 目的
為了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控製,確保各相關場所及人員得到並使用係統文件和資料的現行版本,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和資料的控製。
3 職責
3.1礦長負責批準頒布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及安全管理製度。
3.2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及安全管理製度的審核、評審工作,及作業指導書、安全01manbetx 、工作標準的批準頒布。
3.3安環部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及安全管理製度的組織編製、發放、修訂,及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
3.4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作業文件(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標準等)的編製。
3.5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所持文件的管理。
4 內容及要求
4.1文件與資料的控製範圍
4.1.1文件的控製範圍
⑴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
⑵安全管理製度;
⑶作業文件(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標準等)。
4.1.2資料的控製範圍
⑴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
⑵技術資料、圖紙。
4.2文件與資料的編號
4.2.1文件的編號規定
⑴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XX/ABSC,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
⑵安全管理製度:XX/ABZD-□.□,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第一個□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元素編號,第二個□為該元素流水號。
⑶作業文件
①作業指導書:XX/ABZZ-□□,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②安全操作規程:XX/ABCZ-□□,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③工作標準:XX/ABGB-□□,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4.2.2資料的編號規定
⑴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
①法律:XX/ABFL-□□,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②法規:XX/ABFG-□□,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③規章:XX/ABGZ-□□,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④標準、規範:XX /ABBG-□□,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⑵技術資料、圖紙
①技術資料:XX/ABJZ-□□,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②圖紙:XX/ABTZ-□□,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為流水號。
4.3文件的版本號
4.3.1文件版本號用字母A、B、C、D……表示。A為第一版,B為第一版,文件從內容上進行了較大(或較重要)的修改,也應升版為新版本號。
4.3.2文件從內容上進行了5次小範圍(或次要方麵)的修改,也應升版為新版本號。
4.3.3文件每一次小更改,需在文件中注明更改狀態。每版文件最多進行5次修改,0為未修改過狀態,1為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如A/0、1、2、3、4、5;B/0、1、2、3、4、5。
4.4文件的編製、審核、評審、批準和發布
4.4.1安全生產標準化手冊由安環部編製,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核,如審核通過,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審;如審核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編製。
4.4.2安全管理製度由安環部組織各相關部門(單位)編製,安環部審查、彙總,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核,如審核通過,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審;如審核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編製。
4.4.3作業文件(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等)由各相關部門(單位)編製,安環部審查、彙總,安全管理者代表審核,如審核通過,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評審;如審核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編製。
4.4.5礦長組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進行評審,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如評審通過,礦長批準發布;如評審不通過,退回安環部,重新製定。
4.4.6除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初次評審外,礦長每年12月組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進行評審,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如發現其符合性、或適宜性,或有效性得不到充分滿足時,應對文件進行修訂。
4.5文件發放及管理
4.5.1礦山各部門(單位)、崗位使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都為受控文件,該類文件不得私自複印使用。受控文件發放範圍限於和該文件相關部門(單位)和員工。
4.5.2所有文件的發放應由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填寫《文件發放登記表》進行登記,接受部門(單位)、(人)在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4.6文件歸檔
4.6.1進入各部門(單位)的文件,必須歸檔保存。
4.6.2受控文件如有意外損壞、缺失,必須及時報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處理。
⑴當文件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使用人應到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處辦理審批更換手續,由文件管理員收回破舊文件並銷毀,補發新文件(該文件沿用原受控號)。
⑵當文件缺失後,經文件管理員核實後,辦理領用手續(新領文件給予新受控號)。
4.7文件修訂
4.7.1評審結果需要對文件進行修訂時,安環部填寫《文件修訂審批表》,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審核,經礦長批準,並及時組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進行修訂。
4.7.2修訂後的文件審核、評審、批準和發布,與初次文件審核、評審、批準和發布的程序一樣。
4.7.3文件修改內容較多或修訂次數超過5次,應換版,原文件由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及時從使用場所收回,用新文件替換,並在《文件發放登記表》上注明。
4.8文件廢除
文件廢除由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做出處理,處理辦法有:
⑴舊版正本蓋“作廢”印章,作為資料備查。一般保留一年後經行政工作部主任同意後銷毀。
⑵舊版副本即時統一銷毀。
4.9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規意識管理製度》(CMS/ABZD-2.⑴執行。
4.10技術資料、圖紙管理
技術資料、圖紙由生產技術部參照文件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礦山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技術資料、圖紙,應經生產技術部主任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礦山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閱技術資料、圖紙管理,應經分管副礦長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如涉及礦山的機密,還需礦長同意,並且借閱單位應與礦山簽定保密協議。
4.6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行政工作部文件管理員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法律法規意識管理製度》
5.2《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AQ 2007.4-2006)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係統文件一覽表》
6.2《城門山銅礦文件發放清單》
6.3《城門山銅礦文件評審簽到表》
6.4《城門山銅礦文件評審記錄表》
6.5《城門山銅礦文件修訂審批表》
6.6《城門山銅礦技術資料、圖紙清單》
6.7《城門山銅礦技術資料、圖紙借閱登記表》
1.9安全記錄管理製度CMS/ABZD﹙W﹚-1.9
1 目的
為實現安全記錄規範化、製度化、標準化,並確保對安全記錄的有效控製,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有關的記錄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安全記錄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3.2各部門(單位)負責安全記錄的填寫、收集、保存和處置。
4 內容及要求
4.1安全記錄類型
4.1.1管理評審報告;
4.1.2事故、事件;
4.1.3風險評價信息;
4.1.4培訓記錄;
4.1.5標準化係統評價報告
4.1.6事故調查報告;
4.1.7檢查記錄;
4.1.8職業衛生檢查與健康監護記錄;
4.1.9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4.1.10安全活動記錄;
4.1.11法定檢測記錄;
4.1.12任務觀察記錄;
4.1.13許可文件;
4.1.14應急演習信息;
4.1.15糾正與預防行動記錄;
4.1.16承包商和供應商信息;
4.1.17維護和校驗記錄;
4.1.18技術資料、圖紙。
4.2安全記錄日常管理
4.2.1安全記錄的編號為:XX/ABZD-□.□/JL-△△,其中XX為城門山銅礦礦山代碼,第一個□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體係元素編號,第二個□為該元素所含文件流水號, △△為記錄流水號。
4.2.2《安全記錄清單》應包含安全記錄或表格的名稱和編號,並應明確對安全記錄進行管理和保存的責任部門或人員、安全記錄保存期限及是否保密。
4.2.3安全記錄保存者填寫本部門(單位)《安全記錄明細表》,對安全記錄分類保存。
4.2.4礦山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安全記錄,應經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礦山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閱,應分管副礦長(副礦長)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如涉及礦山的機密的,還需礦長同意,並且借閱單位應與礦山簽定保密協議。
4.3安全記錄的填寫
4.3.1安全記錄一般為文字記錄形式,也可為電子媒體或磁盤等。
4.3.2安全記錄填寫要及時、內容真實、準確、清晰、簽署完整。
4.4安全記錄的收集和保存
4.4.1各部門(單位)安全記錄保存者定期收集安全記錄。
4.4.2各部門(單位)安全記錄保存者要確保收集的安全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定期及時收集,不得缺損或丟失,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4.4.3各部門(單位)依據記錄編碼標識對安全記錄進行分類裝訂成冊,編製歸檔清單,在封麵上明確歸檔標識、記錄名稱、卷冊號、頁數、保存期、裝訂人等。安全記錄應編號清晰、標識明確,易於識別與檢索。
4.4.4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安全記錄進行保存,保存期三年。
4.5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各部門(單位)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製度》 CMS/ABZD﹙W﹚-1.2
5.2《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5.3《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製度》 CMS/ABZD﹙W﹚-8.4
6 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安全記錄附件一欄表》
6.2 《城門山銅礦安全記錄借閱登記表》
6.3 《選礦廠尾礦庫應急演練預案》
6.4 《城門山銅礦鳳爪溝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管理報告》
6.5 《城門山銅礦安全會議紀要》
1.10安全生產檢查製度CMS/ABZD﹙W﹚-1.10
1 目的
為規範安全生產檢查的任務、分類、內容、頻率、範圍、人員、記錄,提高檢查的實效性,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所有安全生產檢查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礦級的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檢查等工作。
3.2采礦場、選礦廠是生產的主要單位,負責各單位的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及組織實施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
3.3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要積極參與和認真做好各項安全檢查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安全檢查的任務
安全檢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製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4.2安全檢查的分類
為了加強對作業場地、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包括巡回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等。
4.3安全檢查的內容
4.3.1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勞動法規、上級安全指令和礦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的情況。
4.3.2實施安全與生產的“五同時”情況,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
4.3.3查領導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到位情況;查員工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程度;查各項安全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查“三違”現象和事故隱患。
4.3.4查上一次列出的整改項目是否按“三定”(定主要負責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和“四不推”,班組不推給班組、班組不推給選礦廠和采場、選礦廠和采場不推給礦山、礦山不推給主管部門的原則,進行整改的情況。
4.3.5查擴建、新建、技改等項目和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措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投產,即“三同時”。
對每次檢查出來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彙總整理,並製定出整改措施。
4.4安全檢查的頻率
安全檢查的頻率依據風險水平確定。礦山負責每季組織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含專項安全檢查),選礦廠、采場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周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班進行安全檢查。
4.5安全檢查的範圍
采場、選礦廠和機關各部門的生產作業條件、設備、設施、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並根據生產特點和規律,定期組織防火、防雷擊、防倒塌、防洪水、防地壓以及其它專題安全檢查活動,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4.6安全檢查的人員要求
4.6.1針對不同的檢查內容配備專職的檢查人員,所有檢查人員須進行安全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各類安全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培訓內容為:危害識別;危害分類;有效的補救技術;報告要求。
4.6.2檢查的組織領導
⑴礦山安全大檢查:由礦山主管安全領導帶隊,科室(或部門)安全主要負責人參加,組成多個檢查小組,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⑵采場、選礦廠的安全檢查:采場場長、選礦廠廠長參加,由采場副場長、選礦副廠長主持。參加人員有采場、選礦廠領導、安全員及其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班組長參加。
⑶工段的安全檢查:由工段長主持,工段幹部參加,有檢查記錄本和整改意見等。
⑷班組的檢查:由班組長(或當班值班段長)和安全員(或兼職)負責檢查,並填寫當班記錄。
⑸專業性安全檢查,由主管該項專業的部門牽頭,生產副礦長主持,安環部和其它有關科室參加。
4.7安全檢查表的編製
4.7.1針對不同的檢查對象製定檢查表:
⑴根據危險源辨識的結果,抓住主要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鄰或交叉的工作崗位及作業場所可能造成傷害的環節,並針對不同類型的檢查製定不同的檢查表。
⑵檢查表內容要求能反映特定危害;對象明確、標準具體;
⑶檢查表應文字精練、含義準確。
4.7.2應定期對安全檢查結果進行評審,並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檢查內容和方法;每年或在有變化發生時對檢查表進行回顧和更新。
4.8隱患整改要求
4.8.1建立安全檢查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的渠道。
4.8.2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以書麵的形式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為:整改項目、限期整改時間、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方法等。
4.8.3各單位要落實整改責任,對照隱患整改通知書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重大隱患,暫時不能解決的,及時製定可靠的防範措施。
4.9安全檢查記錄
4.9.1每次的安全檢查要有記錄,檢查記錄包括:時間、參加人員的簽名、檢查內容、存在的隱患、整改措施、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限期整改時間等。
4.9.2所有安全檢查記錄要保存,並可獲取。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 CMS/ABZD﹙W﹚-1.7
5.2《安全記錄管理製度》 CMS/ABZD﹙W﹚-1.9
5.3《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6 相關記錄
6.1《尾礦庫檢查表》
6.2《尾礦壩安全檢查表》
1.11安全教育培訓製度CMS/ABZD﹙W﹚-1.11
1 目的
通過製定和實施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製度,有效開展安全生產教育,不斷提高礦山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操作技能,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3 職責
3.1行政工作部與安環部是安全生產教育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3.1.1 依據國家、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各部門的安全培訓需求,編製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監督、組織實施。
3.1.2 組織各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如:安全月、安全谘詢日等活動。並進行監督檢查。
3.1.3 組織開展有關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等多形式、多層次的安全培訓。
3.1.4 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3.1.5 負責礦山各單位和相關方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監督考核工作。
3.1.6 負責向相關方(進入礦山的工程施工隊伍)提供本單位安全教育材料並對其作業人員進行不定期考核。(工程施工隊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由其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3.2 礦山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教育工作,主要職責是:
3.2.1 根據本部門安全教育計劃,結合實際編製本部門年度、月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
3.2.3 對新進員工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並監督、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執行情況。
3.2.4 負責管理好本部門安全教育台帳和員工安全教育卡片工作。
3.3 各生產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安全員負責,主要職責是:
3.3.1 對新進員工組織進行單位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並監督、檢查班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
3.3.2 根據礦山安全教育計劃結合生產或工作特點開展安全教育。
3.3.3 負責對進入本單位作業的相關方(工程施工隊伍)的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
3.3.4 負責安全教育台帳、員工安全教育卡片的管理。
3.3.5 負責編製本單位安全教育材料,進行崗位教育及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應用前的安全教育等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必須貫徹全員、全麵、全過程的原則去組織實施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在教育過程中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多樣化、製度化、經常化,從而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4.2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技術和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崗位危害識別教育。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有三級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種作業安全教育。
4.3所有新分配或調入礦山的員工必須經礦山、部門(單位)、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進入崗位工作或學習。
4.3.1一級(礦山)安全教育:
由礦山安全管理部門主管安全教育人員,根據國家、行業安全教育教材進行教育,時間不少於3天(24小時),所有的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學時。教育內容有:
⑴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令、法規和管理體製;
⑵礦山的性質及其主要工藝過程;
⑶本礦山的勞動安全衛生生產規章製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事故案例;
⑷廠區內危險源點、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和注意事項;
⑸新工人的安全心理教育;
⑹有關防火防爆和工廠消防規程的知識;
⑺有關防塵防毒的注意事項;
⑻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⑼新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等內容。
4.3.2二級(部門(單位)級)安全教育:
由安全員根據本部門(單位)安全教育材料進行教育,時間不少於3天(24小時)教育內容有:
⑴本單位概況和生產性質及主要的工藝流程;
⑵本單位安全裝置、安全設施、安全監測、報警儀的作用、使用和管理方法;
⑶本單位的主要生產崗位,生產、生活環境、上下班安全通道(避災線路);
⑷本單位曆年重大以上事故及兄弟單位同類型的典型事故教訓;
⑸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一般情況及注意事項;
⑹本單位的危險部位及其注意事項;
⑺新工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和遵章守紀的重要性。
4.3.3三級(班組)安全教育
由班組安全員負責教育,可采取講解和實際演練相結合的方式,時間不少於3天(24小時),教育內容有:
⑴本崗位工業衛生及勞動保護用品的作用方法;
⑵本崗位設備、工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⑶本崗位(工種)事故教訓及危險因素的預防措施;
⑷工段或班組的工作性質、工藝流程、安全生產的概況和安全生產責任範圍;
⑸發生事故以後的緊急救護和自救常識;
⑹新工人將要從事崗位的生產性質、安全生產責任製、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有關安全知識和各種安全防護、保險裝置的作用;
⑺工廠、車間內常見的安全標誌、安全色介紹。
4.3.4各級安全教育結束後進行考核,合格後方能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不合格者需重新進行教育和考核,直至合格。各級安全教育考核情況要填寫在員工安全教育記錄表中,本人簽字確認,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後,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4.3.5外來人員(臨時工、實習人員、工程服務單位作業人員等)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學習,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由所到部門(單位)、班組負責。礦山級教育內容有:安全規章製度、生產特點,入礦須知;部門級教育內容為工作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事故教訓等。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檢查外來人員在部門的活動。
4.4對進生產現場參觀、檢查人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接待管理部門負責。教育內容為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參觀、檢查人員要有專人陪同。
4.5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應用、投產前,生產技術部門必須對崗位有關人員進行崗位危險性分析、預防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法等內容的安全培訓教育。
4.6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教育按照《特種作業管理製度》進行。
4.7員工在礦山所屬單位內部調動工作崗位時,單位應對其進行單位級和班組級轉、換崗安全教育。員工在礦山各部門(單位)間調動工作崗位時,礦山應對其進行礦山、部門(單位)、班組級轉、換崗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4.8對脫離操作崗位3個月以上,重返崗位操作者,應進行返崗教育。
4.9礦山、部門(單位)都應分別建立相關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4.10礦山行政工作部與安環部負責對各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管理製度》 CMS/ABZD﹙W﹚-1.2
5.2《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 CMS/ABZD﹙W﹚-1.7
5.3《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 CMS/ABZD﹙W﹚-6.1
6 相關記錄
6.1《2011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統計表》
6.2《城門山銅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培訓記錄》
6.3《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表》
6.4《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效果評估表》
6.5《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跟蹤表》
1.12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CMS/ABZD﹙W﹚-1.12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結合礦山實際,製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3 職責
3.1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麵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3.2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各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麵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礦山管理部門及安環部舉報。
4 內容及要求
4.1礦山應當根據現行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及《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本礦山相關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應當進行登記,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4.1.1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⑴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⑵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製度;
⑶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⑷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⑸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⑹重大危險源報表。
4.1.2礦山每3年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⑴礦山可以組織具有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安全評估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建議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⑵《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①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②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③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④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⑤重大危險源等級;
⑥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⑦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⑧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4.1.3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礦山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1.4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礦山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礦山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4.2危險源分級
4.2.1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⑴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⑵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⑶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⑷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4.2.2 重大危險源的具體等級認定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4.3 重大危險源管理
4.3.1 礦山成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製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製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4.3.2 礦山能夠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4.3.3 礦山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麵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4.3.4 礦山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麵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4.3.5 礦山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4.3.6 礦山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並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4.3.7 礦山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按季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3.8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礦山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4 應急救援
4.4.1 製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⑴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⑵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⑶危險辯識與評價;
⑷應急設備與設施;
⑸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⑹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⑺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⑻事故後的恢複與程序;
⑼培訓與演練。
4.4.2 根據應急救援預案製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 CMS/ABZD﹙W﹚-1.13
5.2《應急管理製度》 CMS/ABZD﹙W﹚-7.1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管理報告(鳳爪溝尾礦庫)》
6.2 《尾礦庫應急演練預案》
1.13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CMS/ABZD﹙W﹚-1.13
1 目的
為使生產作業中的安全生產隱患得到及時、全麵、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質程度,實現生產安全,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管理。
3 職責
3.1礦長負責批準和簽發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
3.2主管副礦長負責組織製定、修訂和審核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工作。
3.3安環部
3.3.1協助礦山領導組織製定、修訂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
3.3.2負責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的貫徹實施。
3.3.3檢查各單位重大隱患上報與整改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3.3.4根據輕重緩急在規定時間內,牽頭組織專門檢查、認定,並作好重大隱患登記台帳;礦山對重大隱患必須專門研究製定措施,投入整改資金,使隱患得到及時全麵整改。
3.4生產技術部
3.4.1負責重大隱患整改基建工程項目的實施,並確保驗收合格。
3.4.2負責重大隱患整改機械電器工程項目的實施,並確保驗收合格。
3.5工會負責利用各種形式向員工宣傳重大隱患整改製度。
3.6各部門(單位)
3.6.1及時將重大隱患整改製度傳達給本部門(單位)全體員工。
3.6.2認真貫徹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製度。
3.6.3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單位)的重大隱患整改與監控全麵負責。
3.6.4在日常生產管理中,定期組織進行安全、設備檢查,對所查出的重大隱患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協調、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4 內容及要求
4.1按危險性範圍劃分,下列隱患屬於重大事故隱患。
4.1.1各作業廠房、作業平台嚴重腐蝕、黴變、變形,造成坍塌,導致重大人身設備事故。
4.1.2礦山電氣設備、設施引起危害的隱患,導致電擊傷亡事故。
4.1.3尾礦庫引起危害的隱患,導致洪水漫壩、垮壩重大安全事故。
4.1.4危險品引起危害的隱患,導致爆炸、火災、群體性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4.1.5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導致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4.2重大隱患整改的責任劃分及責任追究
4.2.1責任劃分原則:誰的管轄範圍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的安全專業線誰負監管責任。
4.2.2責任追究:按照以上劃分原則對行政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實行行政和經濟責任處罰。造成重大責任後果,追究法律責任。
4.3重大隱患的整改
4.3.1各部門(單位)檢查、發現認定為重大隱患,必須用書麵形式呈報到礦山主管領導和安環部,由安環部牽頭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專門檢查、認定,並作好重大隱患登記台帳;礦山對重大隱患必須專門研究製定措施,投入整改資金,使隱患得到及時全麵整改。
4.3.2重大隱患的報告。重大隱患呈報單位為隱患所在單位。呈報形式:專題書麵報告。呈報內容:A、目前隱患的狀況;B、造成隱患的原因;C、誘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D、單位首先采取的防範措施及對策等。
4.3.3礦山主管領導對重大隱患應牽頭定期(一個月內不少於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和專門人員進行監控,直到隱患得到全麵整改。
4.3.4重大隱患按照相對危害程度逐步實施整改,但所有隱患在未進入整改前,必須得到有效控製。所在單位應加強日常防範和檢查,加強臨近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防範技能,製定警戒標誌,圈定警戒範圍,確保人身安全。
4.3.5重大隱患整改一般應當進行工程項目設計,並經有關部門審批簽字。隱患整改的施工,礦山安環部及相關部門應對施工安全、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督查。整改工程結束後,由礦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及時進行驗收,所有參加驗收的人員應對整改工程負責並簽字。
4.3.6安環部對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後應及時在台帳上登記消帳。備案時應收集整改項目設計或計劃書、結算清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一並存入專門檔案。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5.2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安委辦〔2010〕17號)
6相關記錄
6.1 《尾礦庫重大隱患整改及事故處理記錄表》
1.14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CMS/ABZD﹙W﹚-1.14
1 目的
為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員工的職業健康,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職業危害防治。
3 職責
由安環部牽頭,定點醫院負責實施,相關單位配合。
4 內容及要求
4.1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⑴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⑵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定點醫院安排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⑶每年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4.3職業病防治
⑴加強對員工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員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⑵安環部、定點醫院負責組織員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宣教。
⑶礦山設立相應的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⑷定點醫院要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製,並進行抽查測定。
⑸將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將患有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⑹對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應及時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複查。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⑴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⑵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布。
⑶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5.2《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2008)
6相關記錄
6.1《關於開展2011年職業衛生健康檢查的通知》
6.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培訓記錄》
6.3《職業危害監測與控製記錄表》
6.4《職業衛生設備設施》
6.5《尾礦庫從業員工健康檔案》
1.15特種作業管理製度CMS/ABZD﹙W﹚-1.15
1 目的
為規範和加強特種作業的管理工作,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特種作業的日常管理、安全技術培訓、資格評定考核及勞動保護工作。
3 職責
3.1行政工作部是礦山特種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取證、換證等具體管理工作。
3.2安環部負責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4 內容及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⑵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⑶具有初中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⑷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⑸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4.2礦山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安排持有相應證件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4.3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4.4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報名、送培,取證、證件送審、建檔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4.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
4.6因故脫離特種作業崗位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7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4.8對特種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待崗處罰。
4.9本單位應注重保護特種作業人員的身心健康,不斷改善其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10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在有效期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複審。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5.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 2011年5月3日修訂稿)
6相關記錄
6.1《特種作業人員一覽表》
6.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複印件》
1.16事故和事件管理製度CMS/ABZD﹙W﹚-1.16
1 目的
為明確生產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的組織機構和基本職能,及時準確地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事故和事件管理。
3 職責
由安環部負總責,各單位在安環部指導下開展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統計上報、分析和處理。
4.2工傷事故分類,按GB/T16180-2006國標執行。
4.3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安全部門、生產調度和主管礦長。發生傷亡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分別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工會、公安、衛生部門。
發生事故後,應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紀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4.4輕傷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由單位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部門,發生重傷事故後一天內,傷亡事故1小時內,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範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⑴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城門山銅礦負責組織;
⑵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江銅集團負責組織,或委托城門山銅礦負責組織;
⑶傷亡事故,由當地政府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會同當地安全、公安、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4.5全麵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並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4.6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並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4.7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⑴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⑵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者負責。
⑶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⑷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⑸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⑹因缺少安全規章製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負責。
⑺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⑻對於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單位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4.8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⑴由於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的;
⑵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製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員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⑶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⑷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⑸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員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⑹發生事故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認真采取防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⑺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和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⑻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製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製度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4.9事故發生後,當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⑴輕傷事故由城門山銅礦安全部門審核;
⑵重傷事故由江銅集團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⑶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審批;
事故結案後一切原始資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的批複等一並納入事故檔案,妥善保管。
4.10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⑴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⑵對本企業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管理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製原理,推行安全係統工程管理辦法,預測、控製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4.11事故、事件回顧
⑴為員工提供事故、事件回顧環境與時間,回顧時可由班長牽頭,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參加。
⑵回顧時,可討論已發生的事故、事件的原因、防範措施是否全麵。
⑶各部門的回顧情況應認真記錄,並及時歸檔保存。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6.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6.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2011年5月3日修訂稿)
6相關記錄
7.1《特種作業人員一覽表》
7.2《特種作業人員證件複印件》
1.17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1.17
1 目的
為確保設備設施滿足生產需要,嚴格規範設備設施的規劃、購置、安裝、調試、驗收、使用與維護、報廢及技術資料等環節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所有設備設施的管理。
3 職責
3.1各單位提出設備設施需求計劃,由設備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
3.2設備部負責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設備設施的驗收、調試、維修及報廢管理工作。
3.3供銷部負責設備設施的采購管理工作。
3.4生產單位負責設備設施的日常檢修和維護保養工作。
3.5使用人員及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提出設備設施的降級、報廢建議,經設備部和財務部門鑒定後,報送礦山礦長批準。
4 內容及要求
4.1規劃
4.1.1各單位根據生產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設備需求計劃,由設備部審核編製下一年度設備更新計劃,經主管副礦長審核,報礦長批準。
4.1.2新購建的設備設施設備部必須製定相關的規程,明確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維護製度、檢驗測試要求。
4.2采購
4.2.1各部門根據生產的需要,提出設備設施需求計劃,由設備部彙主管副礦長批準,報礦長審批後組織采購。
4.2.2設備部按照年度設備設施更新計劃,向江銅集團報送設備購置計劃,並通過招標方式與供應商簽訂設備購置合同。
4.3驗收
新購置的設備設施由技術負責人、設備設施管理人員、使用人員、采購人員、銷售方代理到場交接驗收。
4.3.1準備:設備設施到貨之前,應充分作好人員、技術、物資方麵的準備。驗收人員應對設備設施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仔細閱讀有關資料。安放設備設施的場所應符合設備設施要求、技術條件。包括電源的負荷及電壓的穩定情況。
4.3.2開箱: 設備設施到貨後,應放置在合適的地點,仔細檢查包裝箱外部,確定儀器在運輸過程沒有破損。如果包裝箱有明顯破損應通知有關部門和廠家,視情況再轉入下步程序。
4.3.3清點:開箱後應根據定貨合同、裝箱清單對儀器應帶的配件、零件、附件,逐一清點,檢查裝箱清單與物品是否相符,是否與定貨合同一致,規格、質量是否合格。驗收內容含:合格證、說明書、外觀、規格、型號、備品備件、工具、文件資料等。設備設施的隨機配件要按資料、圖紙進行驗收,未經驗收不得入庫,有關資料、圖紙統一由安環部存檔備案。
4.4安裝調試
4.4.1在安裝和調試設備設施之前,調試人員應認真閱讀設備設施說明書,並對設備設施說明書中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運轉的要求、設備設施調試步驟,做好準備。安裝工作一般由供方承擔。調試時應反複驗證各項指標、參數、線性關係及設備設施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要求。
4.4.2如有質量問題,應與生產廠家聯係。進口設備設施要在索賠期內通過商檢部門向國外廠商提出索賠。驗收後,要形成驗收報告。凡參與人員都應簽字。驗收報告及隨箱一切資料存檔。調試出現問題,應由采購人員進行交涉,問題解決後再重新裝調試。
4.5使用與維護
設備設施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應停止使用,記錄故障原因和現象,及時通報有關領導和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無力維修,則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負責聯係外修。維修詳細情況填寫設備設施維修單。
4.6報廢
設備設施若某些部件老化造成精度下降,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由設備設施使用人和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提出降級申請,由設備部組織相關技術負責人進行鑒定核實,經礦山主管領導批準後,實施該設備設施降級使用。若設備設施已經無法修複,沒有使用價值,則由安環部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報廢鑒定,填寫報廢申請單,經主管副礦長審批,報礦長批準,按資產管理權限核銷,資料全部歸檔。
4.7設備設施操作人員要求
4.7.1各類設備設施使用前,設備設施管理人員要與人事部配合,組織使用人員接受操作培訓,安環部負責講解。
4.7.2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7.3設備設施開動和停車時,必須事先口頭通知本班所有人員,停車後不準亂開馬達;在生產過程中,發現設備設施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並通知有關人員檢修。
4.7.4設備設施設施發生故障或事故時,保護好現場,報告值班長和有關人員。
4.7.5所有設備設施,不經單位和安環部、電工或機修工允許,不準亂修、亂拆,不準在電氣設備上搭濕物和放置金屬類、棉紗類物品。
4.7.6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遵守交接班製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4.7.7對不遵守操作規程或玩忽職守,使工具、設備設施受到損失者,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4.8設備設施維護要求
4.8.1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製,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4.8.2對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能知識培訓,使其掌握設備操作方法。
4.8.3各級設備管理人員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設備設施運行正常。
4.8.4設備設施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應停止使用,記錄故障原因和現象,及時通報有關領導和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無力維修,則由設備設施管理人員負責聯係外修。維修詳細情況填寫設備設施維修單。
4.8.5安環部根據設備設施的實際性能狀況,結合生產安排,合理編製設備設施的年度檢修計劃,並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計劃。
4.8.6設備設施的檢修應當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4.8.7安環部要定期在內部局域網上公布設備每月、每季度的運行情況。
4.9設備設施檢驗與檢測要求
4.9.1設備設施的檢驗與檢測要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驗與檢測。
4.9.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要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⑴新安裝、大修後投入使用前;
⑵閑置時間超過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⑶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相關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或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損壞的設備使用前。
4.9.3設備檢驗的基本條件
⑴新購置、安裝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⑵受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為按GB16423的規定維護和使用中的設備,或新安裝、大修後等情況下,經調試擬投入使用的設備。
4.9.4檢驗和判定
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和判定。
4.10設備設施報廢要求
4.10.1凡報廢設備均由安環部負責處理,收回殘值。
4.10.2設備設施報廢應遵循下列原則:
⑴已超過折舊年限,且失去工作能力,大修後也不能恢複其工作性能,無修理價值。
⑵嚴重影響環保、安全,且不能進行改造。
⑶能源消耗高,屬國家淘汰機型。
⑷因改建、擴建,或生產流程改變,拆除後無法利用。
⑸汽車報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11技術資料、圖紙管理要求
4.11.1技術資料、圖紙和記錄是礦山進行生產和各項管理工作共同的技術依據,必須加強管理,安環部負責各種技術文件的登記、保管、複製、收發、注銷、歸檔和保密工作,保證技術文件、圖紙和記錄的完整,準確清晰、統一等。
4.11.2設備設施的技術資料、圖紙資料的形成應嚴格執行設計(編製)、校對、審核三級把關製度;明確各級的責、權、利。
4.11.3設備設施技術資料、圖紙資料的標題欄中的編號、名稱、日期,設計、校對、審核、批準等欄中要簽署齊全,簽署不全的技術文件不得下發到各單位。
4.11.4設備設施技術資料、圖紙資料的修改必須按級、按各職能部門的業務分管範圍執行;技術資料、圖紙資料修改前,負責修改部門要提出修改理由及具體內容,交礦山主管領導審批。
4.11.5修改後的技術資料、圖紙資料必須重新履行會審、會簽及批準手續,填發更改通知書。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6.1《安全記錄管理製度》 CMS/ABZD﹙W﹚-1.9
6.2《特種作業管理製度》 CMS/ABZD﹙W﹚-1.15
6 相關記錄
6.1《設備設施一覽表》
6.2《設備設施采購清單》
6.3《設備設施安裝調試驗收記錄表》
6.4《設備設施台賬》
6.5《設備設施維護計劃》
6.6《設備設施報廢記錄》
6.7《異常情況報告記錄表》
6.8《異常情況報告調查處理表》
6.9《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驗收及使用中識別風險製度》
6.10《設備檔案管理製度》
1.18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製度CMS/ABZD﹙W﹚-1.18
1 目的
為了對安全生產檔案進行有效控製,確保安全生產檔案的有效性,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安全生產檔案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的管理。
3.2生產技術部負責技術資料和圖紙的管理。
3.3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的安標準化係統文件和安全記錄的管理。
4 內容及要求
4.1安環部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進行管理,按照《文件與資料管理製度》(CMS/ABZD﹙W﹚-1.⑻執行。
4.2生產技術部對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管理,按照《文件與資料管理製度》(CMS/ABZD﹙W﹚-1.⑻執行。
4.3安環部對設備設施資料進行管理,按照《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1.1⑺執行。
4.4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進行管理,按照《文件與資料管理製度》(CMS/ABZD﹙W﹚-1.⑻執行。
4.5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的安全記錄進行管理,按照《安全記錄管理製度》(CMS/ABZD﹙W﹚-1.⑼進行。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文件與資料管理製度》 CMS/ABZD﹙W﹚-1.8
5.2《安全記錄管理製度》 CMS/ABZD﹙W﹚-1.9
5.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製度》 CMS/ABZD﹙W﹚-1.17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安全生產檔案一覽表》
1.19安全生產獎懲製度CMS/ABZD﹙W﹚-1.19
1 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調動廣大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在安全生產上實行有獎有罰,獎罰分明,以推進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山各部門(單位)、班組和員工的安全生產獎懲。
3 職責
3.1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年度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審批。
3.2安環部負責擬定並落實安全生產獎懲辦法,並監督各部門(單位)的執行情況。
3.3各部門(單位)有權按相關規定對本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獎懲。
3.4班組負責本班組員工表現的考評、申報。
4 內容及要求
4.1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以及為礦山實現安全生產做出較大貢獻的各級管理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搶救事故有功者;引進、改進、推廣安全防塵先進技術取得成效者,按其功勞大小給予榮譽獎和物質獎。
4.2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交通肇事、急性中毒窒息事故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單位、事故責任者及其有關人員給予處罰,並追究事故單位的領導責任;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責任者,不論事故大小一律給予處罰,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從重懲罰。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責任製管理製度》 CMS/ABZD﹙W﹚-1.7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二0一0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考核明細表》
6.2《城門山銅礦礦山二0一0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考核扣罰情況說明》
1.20外部聯係管理製度CMS/ABZD﹙W﹚-1.20
1 目的
為了建立有效的外部聯係機製,保證外部信息交流渠道暢通,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礦山外部信息交流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安全方麵外部聯係的綜合管理,彙集和處理相關的安全信息。
3.2外部聯係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外部聯係工作,彙集和處理相關的安全信息。
3.3行政工作部負責政府部門有關安全來文的收發工作,以及政府部門的外部信息聯絡工作。
3.4其他部門(單位)負責與本部門(單位)有關的安全信息交流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外部聯係對象
⑴政府部門;
⑵社會團體;
⑶社區;
⑷員工親屬;
⑸周圍居民等。
4.2行政工作部、安環部將收到的政府部門有關的安全文件呈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後做出相關處理。
4.3外部安全檢查、參觀、訪問由安環部接待安排,由外部聯係人具體辦理,並將結果報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
4.4其他部門若收到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時,應及時傳遞到安環部,安環部按照《法律法規管理意識製度》(CMS/ABZD-2.⑴執行。
4.5相關方的信息(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社區、員工親屬、周圍居民等)由安環部接受,並保存。
4.5外部聯係人應就以下安全生產事項,與外部進行溝通:
⑴外部關注的安全生產事項;
⑵外部團體或個人的抱怨;
⑶直接的社會要求。
4.6外部聯係人對相關方一般的安全投訴進行處理,並向相關方反饋;安全管理者代表對相關方嚴重的安全投訴進行處理,並由外部聯係人向相關方反饋。
4.7礦山應采用文件形式,及時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生產事項,特別是可能影響礦山周圍居民及相關方的事項,按照《事故和事件報告製度》(CMS/ABZD-11.⑴執行。
4.8安環部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報送安全報表,按照《事故和事件報告製度》(CMS/ABZD-11.⑴執行。
4.9安環部通過廣播、報紙、宣傳欄、黑板報、通知等形式傳達、傳遞礦山有關安全信息。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法律法規意識管理製度》 CMS/ABZD-2.1
5.2《事故和事件報告製度》 CMS/ABZD-11.1
6 相關記錄
6.1《安全投訴記錄表》
6.2《安全投訴處理表》
1.21內部溝通管理製度CMS/ABZD﹙W﹚-1.21
1 目的
為了建立有效的內部溝通機製,保證員工參與安全事務,保證內部信息交流渠道暢通,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員工參與安全事務和內部信息交流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內部溝通的綜合管理,彙集和處理相關的安全信息。
3.2內部溝通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內部溝通工作,及礦山員工反映問題的反饋工作,並彙集和處理相關的安全信息。
3.3其他部門(單位)負責與本部門(單位)有關的安全信息交流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內部溝通的方式、時機、內容:
4.1.1方式:
⑴例行的工作組會議;
⑵通訊間報;
⑶宣傳欄;
⑷黑板報;
⑸手機短信;
⑹內聯網等。
4.1.2時機、內容:
礦山和各部門(單位)在組織進行以下活動時,應有員工或員工代表參與:
⑴安全生產方針的製定、修訂和評審;
⑵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文件,特別是作業指導文件(作業指導書、安全操作規程等)的製定、修訂和評審。
⑶危險源辯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製策劃過程;
⑷基層管理者在向員工分派任務時;
⑸在作業場所安全問題發生變化時。
⑹基層管理者在向員工分派任務時等。
4.1.3內部溝通主要負責人監督檢查礦山安全狀況、彙集、報告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並與相關部門(單位)處理或上報。
4.2內部信息交流
4.2.1礦長每年一次與員工召開安全生產事項會議,聽取員工關心的安全生產問題。
4.2.2部門(單位)管理人員通過以下途徑,與員工進行內部信息交流:
⑴部門(單位)管理人員應提前做好溝通計劃,每半年一次一對一的與員工就重要安全生產事項進行計劃性對話,處理特定的或與員工相關的安全問題。
⑵部門(單位)管理人員向員工分派任務時,應使用正確的任務說明。
4.2.3班組長在班前會等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召開會議討論安全生產事項,收取並處理員工關心的安全生產問題。
4.2.4安環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管理例會,交流係統運行的情況,並將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最新版本的條文及時進行傳達。
4.2.5安環部將每次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管理評審的結果以報告書的形式發至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
4.2.6緊急狀態下按照《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CMS/ABZD-12.⑴規定進行信息交流。
4.2.7當發生事故時,相關部門(單位)按照《事故和事件報告製度》(CMS/ABZD-11.⑴的要求進行交流。
4.2.8員工關注的安全問題反映到安環部,安環部彙集和處理,並由內部溝通主要負責人及時給予答複。
4.2.9內部信息交流雙方都應作好記錄。
4.2.10生產單位應設置專欄展示本單位安全設備狀況和使用情況,使員工始終了解安全設備狀況和使用情況。
4.3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各部門(單位)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 CMS/ABZD-12.1
5.2《事故和事件報告製度》 CMS/ABZD-11.1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應急救援預案》發放記錄表
6.2《城門山銅礦文件發放清單》
1.22 合理化建議製度CMS/ABZD﹙W﹚-1.22
1 目的
為鼓勵廣大員工積極向礦山獻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充分挖掘和發揮礦山員工對所關注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作用和潛能,依靠員工做好和促進礦山安全生產的發展,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員工合理化建議的管理。
3 職責
3.1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合理化建議的評估。
3.2行政工作部負責合理化建議的收集、審查。
3.3各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本部門(單位)員工開展提合理化建議活動,並收集員工合理化建議送交行政工作部。
3.4員工參與合理化建議活動,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 內容及要求
4.1合理化建議的內容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礦山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的新舉措。合理化建議劃分為以下幾個方麵:
⑴安全技術、安全工藝、安全設備、勞動保護技術的改造;
⑵安全管理方法、手段的創新和應用,安全管理的建議;
⑶安全隱患排除,發現問題、安全事故的消減;
⑷安全文化的建議。
4.2礦山發動員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
4.2.1合理化建議活動要緊緊圍繞礦山安全生產目標、提高員工綜合素質、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麵開展,在提高安全作業質量,搞好文明、安全作業,發揮安全管理效能,增產節約,增效節支,改進安全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員工的聰明才智。
4.2.2合理化建議活動是長期的、經常性的活動,礦山各級管理層要高度重視,要將該活動作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補充。
4.2.3合理化建議活動的原則是“信任、鼓勵、支持、采用”。
4.3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組織合理化建議活動的進行。
4.4行政工作部通過合理化建議箱或建議表格收集員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並審查,報安全管理者代表。
4.4.1合理化建議箱應設置於醒目位置;建議表格應放置於方便獲取的地方。
4.5安全管理者代表組織合理化建議評估,有關部門(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
4.5.1對安全生產產生較大影響的合理化建議,對已采納的建議的建議人進行表揚、認可、獎勵,按照《安全生產獎懲製度》(CMS/ABZD-3.20)執行。
4.5.2對未采納的建議,對建議人給予必要的解釋。
4.6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安環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獎懲製度》 CMS/ABZD-3.20
6 相關記錄
6.1《合理化建議登記表》
6.2《合理化建議評估簽到表》
6.3《合理化建議評估表》
1.23承包商選擇、評價與管理製度CMS/ABZD﹙W﹚-1.24
1 目的
為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承包商在安全的前提下順利完成承包工程,訂立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對承包商的選擇、評價與管理。
3 職責
3.1礦長負責對承包商的審定。
3.2經營副礦長負責承包商的評審、選擇。
3.3工程部負責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審查、初步選擇和組織評審及溝通,參與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負責對承包商勞務用工進行作業前安全教育,識別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並對承包商施工中的安全活動進行安全檢查監督。
3.4生產技術部負責與承包商訂立合同,並在合同中體現安全責任要求。
3.5行政工作部負責承包商的培訓。
3.6施工所在單位負責承包商施工過程的日常安全監督。
4 內容及要求
4.1礦山指定與承包商協調或聯係的人員。參與競爭礦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和良好的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事故率,“三違”發生率、隱患治理等),以識別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風險。
4.2 承包商在參與競爭礦山外包工程前,必須首先將有關材料到工程部進行安全資格確認,承包商需提供的安全資格確認材料有:
(1)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3)施工人員、設備滿足工程安全要求(資格證書,合格檢驗報告)。
(4)單位資質證書
4.3承包商的選擇必須遵循下列標準:既往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4.4礦山對承包商的安全表現、提供服務的能力進行評估,協調或聯係人員就有關問題應及時與承包商進行溝通,避免因承包商的原因導致事故、事件的發生。
4.5承包商評審的安排
承包商評審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必要時,如承包商能力和服務原因,或經營副礦長提出要求時,根據需要決定增加評審次數。
4.6承包商評審的組織
4.6.1承包商評審以評審會議形式進行,由經營副礦長(副礦長)負責,生產技術部策劃並組織實施。
4.6.2生產技術部組織承包商評審、製定實施計劃,擬定會議議程及召集有關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參加。
4.7承包商評審的實施
4.7.1評審會議應根據會議議程逐項進行評審,並有明確的結論,生產技術部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應在《承包商評審會議簽到表》上簽到。
4.7.2評審過程由生產技術部進行記錄,並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承包商名單。
4.7.3礦長對承包商進行審批,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單》,並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
4.8安環部對承包商的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⑴與合格承包商簽定《安全管理協議》,在協議中規定承包商與礦山的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並要求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服從礦山的安全監督管理。
⑵對承包商進行風險評價和檢查,以識別及糾正可能的風險,按照《糾正與預防管理製度》CMS/ABZD-11.6執行。
⑶監督檢查結果轉送生產技術部,作為承包商評審的依據。
4.9礦山定期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進行了解,作為承包商評審的依據。
4.10行政工作部在承包商使用礦山(礦)設備設施前,進行下列內容的培訓:
⑴安全操作規程;
⑵緊急處置程序;
⑶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⑷員工安全、健康責任;
⑸與任務相關風險;
⑹法律法規要求;
⑺防護設施與個體用品要求;
⑻許可要求。
培訓按照《安全教育培訓製度》CMS/ABZD﹙W﹚-1.11執行。
4.11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由生產技術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糾正與預防管理製度》 CMS/ABZD-11.6
5.2《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CMS/ABZD﹙W﹚-1.11
6 相關記錄
6.1《承包商評審會議簽到表》
6.2《承包商評審記錄表》
6.3《合格承包商名單》
1.24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製度CMS/ABZD﹙W﹚-1.25
1 目的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要求,為提高作業現場、設備設施的安全性,降低和減少生產事件、事故的發生頻率,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的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3 職責
3.1礦長是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要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並承擔因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後果負責。
3.2財務部門是礦山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歸口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
3.3安環部負責製定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並監督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3.4各生產單位對本單位使用的安全費用負責。
4 內容及要求
4.1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規定
4.1.1提取標準。根據《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按金屬露天礦山每噸5元、三等尾礦庫入庫量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提取。
4.1.2安全費用按規定足額提取,做到專款專用、專門賬戶的管理。
4.1.3安全費用的使用:
⑴依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在確定安全經費投入時要進行充分地論證。
⑵要編製安全措施計劃;
⑶安全費用包括:
①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係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係統、運輸(提升)係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②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係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臵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臵和應急演練支出;
③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④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⑤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⑦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⑧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⑨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⑩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⑾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1.4編製安全措施計劃要求
⑴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負責編製安全措施計劃。礦山編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時要考慮下列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風險控製要求;事故應對措施;員工的合理化建議;工藝、設備安全技術改造。
⑵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安全設備、生產技術、計劃統計等職能部門人員,配合工會廣泛收集員工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編製出年度安全措施計劃,報安環部彙總。
⑶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上報的安全措施計劃彙總後,送礦山主管領導審查,由礦山主管領導會同工會,組織安全設備、生產技術、計劃審計、財務、供銷等有關部門詳細討論,確定項目,明確設計、資金限額、設備材料來源,實施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並確定完成期限。上報礦長審核、批複。
⑷各單位根據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實施。
4.2礦山安環部要建立安全費用台帳,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安全員作結束,多餘的安全生產費用納入財務,由財務部統一管理。
4.3礦長對安全生產費用全麵領導。審批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經費使用報告、安全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4.4財務部負責對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審核安全費用提取、安全投入計劃、安全經費使用等,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建立安全經費台帳,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4.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彙總並編製礦山安全投入計劃,審核安全投入報告,監督檢查安全投入落實情況,彙總並建立礦山安全經費投入台帳,編製年度安全經費提取和投入情況報告。
4.6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礦山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4.7各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4.8發現安全費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費用的,礦山將按情節嚴重程度嚴肅處理,處理辦法由礦山領導班子討論決定。
4.9各單位對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要進行調查,主要內容為人員意識的變化;現場、設備安全性的提高;員工與相關方對安全管理的滿意度;事件、事故發生的頻率等。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安全生產法》
5.2《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5.3《江西銅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6 相關記錄
6.1《關於下發二○一三年財務成本計劃的通知》
6.2《關於編報2013年財務預算報表的通知》
6.3《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統計表》
1.25員工工傷保險與保障製度CMS/ABZD﹙W﹚-1.26
1 目的
為認真做好礦山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廣大員工合法權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山員工工傷保險與保障的管理。
3 職責
3.1行政工作部是負責員工工傷保險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3.2安環部是負責員工工傷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3.3礦山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員工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予以公示。
4 內容及要求
4.1工傷保險的管理
4.1.1工傷保險費
⑴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⑵員工發生工傷時,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員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4.1.2工傷認定
⑴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⑵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4.1.5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4.1.6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員工或者其直係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1.7按照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4.1.8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製度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本人負擔。
4.1.9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傷認定申請表;
⑵與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⑶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2工傷保險待遇
4.2.1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2.2員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2.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4.2.4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2.5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2.6工傷員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複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2.7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2.8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4.2.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2.1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2.11工傷員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4.2.12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4.3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4.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4.3.3拒絕治療的。
4.4其它規定
4.4.1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有的工傷保險責任;原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4.4.2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員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4.4.3員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4.4.4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4.4.5員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工傷保險條例》
5.2《江西省工傷職工工傷待遇及享受程序》
6 相關記錄
6.1《城門山銅礦2011年非煤礦山安全責任險花名冊》
6.2《職工工傷保險明顯表》
6.3《雇主責任保險單》
6.4《保險業專用發票》
6.5《彙款通知單》
2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2.1 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製度CMS/ABZD﹙W﹚-2.1
1 目的
為了便於開展本礦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製定風險控製措施,提高對事故的防範能力和對重大危險源的控製力,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消除事故隱患,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工作。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礦長全麵負責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評價和風險控製的組織領導工作,負責建立風險評價小組,負責審批重大危險源清單。
3.2 安環部負責組織進行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確定重大風險,製定風險控製措施,並對尾礦庫的危險源的控製進行監督。
3.3 安環部、人力資源部應確保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人員進行應有的培訓,以承擔指定範圍內的工作。
3.4 選礦廠負責組織員工正確識別、排查、彙報尾礦庫內的危險源。
3.5 尾礦庫員工應能正確識別危險源,並能根據風險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擴大
4 內容及要求
4.1 人力資源規定
成立風險評價小組,組長由生產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副總工程師、各單位廠長擔任,成員有安環部主任、生產技術部主任、人力資源部主任、二級單位生產副廠長、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班組安全員、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員工代表等組成。
4.2 參與風險評價的人員要求
4.2.1 對全礦生產工藝、生產流程、設備、設施性能、運行較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4.2.2 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有實際工作經驗。
4.2.3 外聘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風險評價,根據專業要求外聘對應管理薄弱項目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風險評價。
4.2.4 參與人員在參加風險評價前,必須進行風險評價相關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和保證評價的工作效果。
4.2.5 風險評價人員如需要外出培訓學習,各單位要給以創造學習條件。
4.2.6 礦應配備各部門風險評價所需的人員,並提供和保證風險評價的人力要求
4.3、 物資的配備規定
4.3.1 為風險評價工作提供所需的辦公用品,現場檢查,調查等所用的工具與設備。
4.3.2 根據專業風險評價需要,應對評價人員配備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用品。
4.3.3 各單位必須為風險評價人員提供現場管理的真實情況,反應生產工藝、流程的存在各種風險資料,並按要求提供所需各種圖紙、管理製度、設備性能、地質、工作環境等相關資料。
4.3.4 資金保證要求
1)為風險評價活動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保證風險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2)風險評價領導組,組長審批各種風險評價開支,財務部應保證資金及時到位。
3)對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風險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4.4 危險源辨識的原則
4.4.1 合法性原則
4.4.2 實效性原則
4.4.3 有限範圍原則
4.4.4 方法的科學性原則
4.4.5 適宜性原則
4.4.6 預防性原則
4.4.7 輸出性原則
4.4.8 真實性原則
4.5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流程
確定尾礦庫生產作業過程→識別危險源→安全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製定風險控製措施→登記重大安全風險
4.6 危險源的辯識應考慮的方麵
4.6.1 所有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包括尾礦庫管理和工作過程中所有人員的活動、外來人員的活動;常規活動(如正常的工作活動等)、異常情況下的活動和緊急狀況下的活動(如火災等)。
4.6.2 所有工作場所的設施設備(包括外部提供的)中存在危險源,如建築物、車輛等。
4.6.3 所有采購、使用、儲存、報廢的物資(包括尾礦庫外部提供的)中存在危險源,如食品、辦公用品、生活物品等。
4.6.4 各種工作環境因素帶來的影響,如高溫、低溫、照明等。
4.6.5 識別危險源時要考慮六種典型危害、三種時態和三種狀態。
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4.7、危險源識別範圍
4.7.1 尾礦庫在生產和服務活動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
4.7.2 所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
4.7.3 識別危險源應充分考慮常規、非常規兩種活動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個時態。
4.7.4 辨識範圍應該涵蓋尾礦庫所有的過程、活動、場所、人員及周邊環境,生產場所以外的活動、裝置及相關方的活動,全麵地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
4.7.5 充分考慮並評估工作或活動的次生危險。
4.7.6 風險評價時須考慮內部和外部的變化。
4.8 危險源識別方法
尾礦庫危險源的識別采用現場排查法,由安全檢查人員同其他相關人員在現場進行識別、觀察。
安環部、生產技術部根據本程序的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對所轄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評分評級,確定重大危險源並實施控製。
4.9 風險評價評估方法
風險評價采用LEC評估辦法,它綜合考慮各個環節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員暴露在這些環境的頻率以及一旦發生事故所產生後果的嚴重性等三方麵因素,采取“評分”的辦法和對比的手段,根據總的危險分值簡易評價作業環境的潛在危險性。
安環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尾礦庫風險評價的持續進行,選礦廠進行協助,如發現隱患及風險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
4.10 風險控製原則及措施
4.10.1 風險控製原則
風險控製就是使風險降低到企業可以接受的程度,當風險發生時,不至於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運作。
1)首先考慮消除危險源,然後再考慮降低風險,最後考慮采用個人防護設備;
2)對於不容許風險,需采取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以降低風險,使其達到可容許的程度;
3)對於可容許風險,需保持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並不斷監視,防止其風險變大至不可容許的範圍;
4)風險控製措施應與礦尾礦庫的運行經驗和能力相適應。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製的順序,采取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製在可容忍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人、財產和環境三個方麵影響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確定風險評價結果的分級(風險度),落實不同級別風險的控製措施,將風險控製在可容忍的程度。風險控製措施應與尾礦庫的運行經驗和能力適應。
風險程度的大小是製定何種措施的依據,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製定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
4.10.2 控製措施
控製措施包括:工程控製措施,實現本質安全;管理控製措施,規範安全管理;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10.3 開展持續風險識別與評價
采用下列方式開展:
1)使用前檢查;
2)任務觀察;
3)設備檢查;
4)班前安全檢查確認;
5)定期安全檢查;
6)定期檢修;
7)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評估;
4.10.4 選礦廠對本單位尾礦庫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進行追蹤評價,每年至少一次對尾礦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進行效果檢查和評審,通過持續的風險評價,實現對風險評價的動態、閉環的管理,據情況對其進行完善。
4.10.5 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的主要人員應受過專業培訓,具有關一定的知識和經驗。
4.10.6 當產生下列情況時單位應及時進行辨識與評價,將風險評價結果及清單上報安環部:
1)相關法律法規更新時
2)在工作程序將發生變化時
3)開展新的活動之前(如新建工程等)
4)采用新設備、設施前或設備技術改造後投入使用前
5)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
6)發現新的危險源時
7)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8)相關方要求
4.10.7 安環部要組織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進行回顧。風險評價結果要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到各單位。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6《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18218-2009)
5.7《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8號令)
5.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
6 相關記錄
6.1尾礦庫相關工種清單
6.2尾礦庫相關設施清單
6.3尾礦庫各作業工種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記錄
2.2 尾礦庫建設期及運行期風險評價計劃CMS/ABZD﹙W﹚-2.2
1 目的
為了準確的辨識出尾礦庫危險有害因素源,進行風險評價,以便采取控製措施。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庫建設期以及運行期風險分析評價計劃以及尾礦庫範圍內所有生產、輔助生產、生活場所的風險分析評價。
3 職責
3.1 分管安全生產礦長負責全礦風險評價計劃製定的組織領導工作。
3.2 安環部負責建立風險評價小組,組織全礦範圍內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確定重大及巨大的風險,提出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並對全礦危險源的控製進行監督。
3.3 人力資源部確保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人員的培訓,並承擔指定範圍內的工作。
3.4 各單位、部門應確保員工正確辨識危險源,並實施控製,同時對員工進行危險源及風險知識的培訓。
3.5 風險評價人員要對評價的項目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通過評價,進一步完善技術和管理的不足之處,排除危險有害因素,降低事故發生概率,保證安全生產。
3.6 通過運用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的評價方法,對項目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進行綜合歸納,編製成項目評價報告。
3.7 為使風險評價計劃的製定、實施能夠順利進行,保證其按要求完成各項風險評價計劃落實,礦長在人力、物資、資金上給予提供保證。
4 內容及要求
4.1 評價原則
4.1.1 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與行業現行有關勞動安全方麵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保證風險評價的科學性與公正性。
4.1.2 堅持尊重客觀、實事求是,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的原則。
4.1.3 采用可靠、適用的評價方法,確保評價質量,突出重點。
4.1.4 認真進行現場檢查、調研,使評價工作更全麵、準確。
4.2 製定風險評價分析計劃
4.2.1 成立風險評價組
1)在體係文件編製完成後,由工作小組組長組織成立尾礦庫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組,風險評價組成員開始收集相關的資料,確定尾礦庫風險評價小組成員組成,組織針對風險評價小組成員的培訓,使其熟悉風險評價的方法和要求;
2)根據尾礦庫生產作業特點,分解各個風險評價任務,明確完成時間;
3)風險評價小組完成了各自的風險評價分析後,由工作小組內的評價組對其進行評審,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建議;
4)風險評價小組根據評審的意見,對已編製的風險評價報告進行修改、完善,最後由評價組進行彙總。
4.2.2 製定尾礦庫建設風險評價計劃應包括:
1)規劃選址風險
2)異常狀態風險
3)建設質量風險
4)尾礦庫有用礦物再回收風險
5)承包商選擇風險
4.2.3 製定尾礦庫運行風險評價計劃應包括:
1)暴雨風險;
2)山體泥石流風險;
3)喀斯特地貌導致的風險;
4)地震風險;
5)外來尾礦、廢水風險;
6)庫區周圍作業風險;
7)庫內采、選尾礦風險;
8)運行工藝導致的風險;
9)尾礦設施導致的風險;
10)法律、法規、標準需求;
11)相關方的觀點
4.2.4 劃分作業活動即辨識尾礦庫生產流程
尾礦輸送、尾礦排放、回水與排江、尾礦庫檢測、庫內巡查及其他
4.2.5 建立關鍵流程及其關鍵設備設施清單
尾礦輸送、回水、防排洪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監測設施、其他設備設施。
4.2.6 風險控製措施
1)檢查壩體是否變形、漏水、漏沙,如發現情況及時向選礦廠有關部門彙報並采取緊急措施組織人員及時維修。
2)檢查壩體安全隱患:壩體是否有滲漏、沉降和位移,壩麵是否有拉溝等隱患現象。如有上述隱患,必須時向選礦廠有關部門彙報。
3)護壩人員堅守崗位:對壩體下遊勤檢查,發現滲、溢水等隱患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4)護壩人員必須經常檢查:照明設置是否完好、通信是否暢通。發現照明、通信設施有故障必需及時彙報並交好班。
5)防洪管理措施:確保汛期防洪物資儲備,加強防洪檢查,壩體是否完好、排洪、排水設施是否暢通。做到排洪、排水設施完好、無雜物、無險情。
6)教育職工做好個體防護,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保護體係。
4.2.7 保證尾礦庫建設、運行風險識別與評價的有效性措施
1)評價方法正確
2)評價人員勝任工作
3)評價內容全麵
4)評價結果客觀
5)製定的風險控製措施有效
4.3 實施風險評價
4.3.1 評價依據
依據危險有害因素產生的原因;
1)按導致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分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不良環境影響;
2)按事故類別進行分類,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中,其危險有害因素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火藥爆炸、放炮、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粉塵、高低溫、振動、輻射、噪聲等。
4.3.2 評價方法
1)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4.3.3 評價方法說明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用與係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是 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C: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三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大小。即 D= L*E*C
4.3.4評價步驟
以類比作業條件比較為基礎,由熟悉作業條件的人員組成評價小組。
②由評價小組成員按照標準給L、E、C分別打分,取各組的平均值作為L、E、C的計算分值,用計算的危險性分值D來評價作業條件的危險性等級。
1)評價方法介紹
①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發生的事故頻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故概率為1。然而,從係統安全的角度考慮,絕對不發生的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為地將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極小的分值定為0.1。而必然要發生的事故的分值定為10,以此為基礎介於這兩者之間的指定為若幹中間值。見表1。
表1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分數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分數值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預料到 0.5 極不可能,可以設想
5 相當可能 0.2 極不可能
3 可能,但不經常 0.1 實際不可能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②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越多,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越大,相應的危險性也越大。規定人員連續出現在危險環境的情況分值為10,而非常罕見地出現在危險環境中的情況分值為0.5,介於兩者之間的各種情況規定若幹個中間值。見表2。
表2 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分數值 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 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 連續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6 每天工作時間暴露 1 每年幾次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0.5 非常罕見的暴露
③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範圍變化很大,所以規定分數值為1-100。把需要治療的輕微傷害或較小財產損失的分數值規定為1,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分數值規定為100,介於兩者之間的情況規定若幹中間值。見表3。
表3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C)
分數值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分數值 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
100 大災難,多人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 7 嚴重、重傷或較小的財產損失
40 災難,數人死亡或很大財產損失 3 重大,致殘或很小的財產損失
15 非常嚴重,一人死亡或一定的財產損失 1 引人注目,不符合基本的安全衛生要求
2)危險等級劃分標準:
根據經驗,危險性分值在20分以下為低危險性,這樣的危險比日常生活中騎自行車去上班還要安全些,當危險性分值在20-70時,則需要加以注意;如果危險性分值在70-160之間,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采取措施整改;如果危險性分值在160-320之間,有高度危險性,必須立即整改;如果危險性分值大於320,極度危險,應立即停止作業,徹底整改。按危險性分值劃分危險性等級的標準見表4。
表4 危險性等級劃分標準
D值 危險程度 危險程度等級
>320 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 E
160-320 高度危險,需立即整改 D
70-160 顯著危險,需要整改 C
20-70 一般危險,需要注意 B
<20 稍有危險,可以接受 A
4.3.5 實施評價
(1)風險評價小組依據計劃、作業活動、評價方法開展評價工作;
(2)在整個風險評價工作完成後,當以下條件發生變化時,風險評價小組應按照相關要求對尾礦庫辨識的風險及時進行更新;
a)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發生變化;
b)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方法時;
c)外部作業環境,如當地居民、相鄰作業單位等發生變化;
d)企業的安全管理體係發生變化等
(3)風險評價遵循持續改進的過程,主要從評價的準備-方法的選擇-實施評價-評審-修改完善等。
4.4 風險控製
4.4.1 風險評價彙總
工作小組內的評價組將尾礦庫風險評價完成彙總後,製成表格進行歸納,按風險等級進行分類,報工作小組組長審核,由工作小組組長確定風險控製和管理的要求;
工作小組組長確定後,報告礦長審核批準實施。
4.4.2風險控製要求
1)A級的風險由班組進行風險控製的管理。在尾礦庫日常生產管理範圍內,由班組長負責日常管理,負責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組織整改落實;
2)B級的風險由尾礦工段進行風險控製的管理。工段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技術人員負責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由精尾工段段長組織整改落實。
3)C級的風險由選礦廠進行風險控製的管理。選礦廠安全管理人員以及主管技術人員負責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由選礦廠廠長組織整改落實。
4)D級由安環部進行風險控製的管理。在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範圍內,由安環部及相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報主管副礦長批準,由安環部組織整改落實。
5)E級由礦長進行風險控製的管理。在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範圍內,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整改意見,由礦長組織整改落實。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3)《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 13861-2009
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6)《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7)《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CMS/ABZD(W)-1.12
8)《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8號令
9)《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國家七部委
6 相關記錄
1)尾礦庫相關工種清單
2)尾礦庫相關設施清單
3)尾礦庫相關工種作業過程和設備設施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記錄
4)尾礦、汙水係統安全(綜治)、環保檢查整改表
5)尾礦庫風險評價計劃
2.3 尾礦庫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製度CMS/ABZD﹙W﹚-2.3
1 目的
為了確保員工能識別關鍵任務並編製關鍵任務清單,讓執行任務分析的人員接受相關的培訓,依據關鍵任務分析和作業實際情況編寫作業指導書,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3 職責
1)礦長:負責對識別出的關鍵任務的審批和批準,提供執行關鍵任務所需的資源。
2)生產礦長:負責組織人員審核關鍵任務,組織對關鍵任務控製措施的實施。
3)安環部:負責對關鍵任務的識別及控製計劃的製定;對關鍵任務控製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4)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從事任務觀察工作人員進行觀察方式、方法的培訓。
5)選礦廠:負責尾礦庫作業範圍內的關鍵任務的識別與分析。
4 內容及要求
4.1執行任務分析的人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實施任務分析並編製關鍵任務清單。
4.2完成的風險分析用於作業人員培訓、生產預算、分析、事故調查、危害物料評估等。
4.3依據關鍵任務分析和作業實際情況編寫作業指導書,確保員工培訓、任務分工、與員工溝通、小組會議有作業指導書。
4.4作業指導書要強調關鍵工作的步驟和安全措施,編寫的作業指導書應符合簡明扼要;步驟清楚、完整;危險源辨識全麵;關鍵步驟確定準確;安全措施齊全等要求。
4.5作業指導書存放在使用部門和工作現場,在員工培訓、一對一溝通、小組會議、作業場所執行關鍵任務時,應使用作業指導書。
4.6依據關鍵任務分析,認定需要許可的範圍,並將認定的需要許可的範圍清單發放給受影響部門。
4.7為確保許可分配的一致與正確,要有識別了分配許可的責任人,並提供培訓和進行能力評估
4.8對各工種進行關鍵任務分析,根據關鍵任務,編寫作業指導書,不能因作業指導書的原因導致事件、事故的發生。
4.9每一年都應對許可範圍進行評審與更新。當需要許可時,申請與批準許可的人員須確定。許可申請正確完成並遞交,且許可需求與最後期限滿足要求並文件化。建立並滿足報告、通知的要求,保持報告、監測數據與其他外部相關的溝通記錄,識別並滿足新的或修訂的許可需求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1)《安全教育培訓製度》CMS/ABZD(W)-1.11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 18218-2009
3)《安全記錄管理製度》CMS/ABZD(W)-1.9
4)《作業指導書》
6 相關記錄
1)關鍵任務清單
2)關鍵設施危險有害因素辨別與評價記錄
2.4 編製關健任務作業指導書製度CMS/ABZD﹙W﹚-2.4
1 目的
為確保操作人員清楚、明確、了解和掌握各生產工序及崗位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要求,生產中的關健任務要編製作業指導書,對作業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步驟進行風險評價,製定措施,防範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編製關健任務作業指導書工作。
3 職責
3.1 生產技術部提供有關生產中適用的工藝文件、技術標準和特種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報告、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負責對工藝流程方案的製定。
3.2 生產技術部負責編製相關崗位《作業指導書》。
3.3 各崗位人員按工藝流程,嚴格執行崗位《作業指導書》。
3.4 選礦廠要對執行關鍵任務的人員接受作業指導書培訓的比例達90%以上,並要求執行關鍵任務的觀察人員按計劃執行任務觀察。
4 內容及要求
4.1 對每一項作業要按照全過程控製的要求,對作業計劃、準備、實施、總結等各個環節,明確具體操作的方法、步驟、措施、標準和人員責任,依據工作流程組合成的執行文件。
4.2 作業指導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描述,崗位工作目標和要求,安全職責,崗位職責,巡回檢查路線和檢查標準,工作規範(內容),隱患分析及削減措施,係統內設備操作規程和參數,係統內工藝流程圖,管理製度,應急預案,常用法律法規、標準目錄及附錄等內容。
4.3 關健任務作業指導書的編製要依據生產計劃。生產計劃的製定要根據現場運行設備的狀態,如缺陷異常、安全要求、技術監督等內容,實行剛性管理,變更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4 在編製中要注重策劃和設計,量化、細化、標準化每項關健任務作業的內容。做到作業有程序、安全有措施、質量有標準、考核有依據。
4.5 針對現場實際,進行危險點分析,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4.6 每一項作業任務要編製一份作業指導書。
4.7 明確主要作業內容,作業過程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作業程序,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情況下的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4.8 作業指導書要簡明扼要,步驟清楚、完整,危險源辨識全麵,關健步驟確定準確,安全措施齊全。
4.9 在員工培訓、角色分配、與員工溝通、小組會議、作業場所執行關健任務時,要使用作業指導書。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作業指導書》
6 相關記錄
6.1培訓簽到表
2.5 關鍵流程與關鍵設施的風險評價製度CMS/ABZD﹙W﹚-2.5
1 目的
為了降低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從源頭上防範事故的發生,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及時準確地對流程與設施中的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和風險評價,製定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關健流程和有關設施危險源的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開展與進行。
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組織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針對關健流程和設施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與更新工作。
3.2安全管理人員按照程序要求辨識尾礦庫崗位危害因素,並進行初步評價。
4 內容及要求
4.1 對工藝流程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價(如:防排洪設施、供配電設施等);
4.2 危險有害因素分類
可分為四類:物理性、化學性、心理生理性、行為性危害因素。
4.3 危險源辨識
4.3.1 危險源辨識可采用現場觀察、檢查的方法。
4.3.2 危險源辨識順序為:
1)對工藝流程中的作業環境;
2)設備設施的安裝和防護設施;
3)工藝流程生產過程中的有害作業部位(粉塵、毒物、噪音、振動、廢水、廢氣等);
4)各項製度、操作規程(如安全生產檢查製度、特殊工種的操作
規程等);
5)操作人員和外來工作人員(包括供應商、承包商);
6)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與響應。
4.4 風險評價
4.4.1 選礦廠成立風險評價小組,評價小組人員應具備的能力或經驗:
1)熟悉現場施工過程的技術人員;
2)具有5年以上現場管理經驗的人員。
4.4.2 對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同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特殊作業工種、特殊行業工種;
2)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危險設備、設施及工程;
3)具有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4)具有職業性健康傷害、損害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5)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6)曾經發生或行業內經常發生事故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7)認為有單獨進行評估需要的活動和情況。
4.5 重大危險源風險評價小組,對識別出的危險源進行集體討論、分析和確認,並評價出對項目工程有影響的重大危險源。
4.6 危險源的更新
4.6.1當施工階段發生變化時,在2周內對發生變化的危險進行識別,填寫相應的表格。評價是否有重大危險源。
4.6.2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對危險源進行識別、辨識、評價和更新:
1)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發生很大變化時;
2)施工項目和分項活動發生變化時;
3)相關方有合理抱怨時;
4)安全生產目標有變化時。
4.7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安全管理方案。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1)《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92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 18218-2009
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6 相關記錄
1)關鍵流程清單
2)關鍵設施清單
2.6 任務觀察製度CMS/ABZD﹙W﹚-2.6
1 目的
為了及時發現和掌握各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更好地進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城門山銅礦對各崗位執行完整的任務觀察。
3 職責
3.1礦山要對執行任務觀察的人員進行觀察方法的培訓,保證執行任務觀察的人員接受培訓的比例達90%以上,並要求執行任務的觀察人員按計劃執行任務觀察。
3.2任務觀察人員根據觀察結果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的比例達到90%以上,對觀察時發現好的行為給予讚譽強化,同時辨識危險源和評估風險,及時指出觀察中發現的可能導致損失的行為,了解員工的工作習慣,檢查現有的工作方法與製度,跟蹤當前培訓效果。
4 內容及要求
4.1對各崗位操作的每一個環節、步驟進行全過程地觀察、控製,熟悉各崗位的操作方法、步驟、措施、標準。
4.2要運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設備說明書等對崗位操作過程、步驟進行風險評價、分析和控製,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4.3崗位任務觀察書的編製,要經過相關部門、崗位操作人員共同編製,並報礦安委會審批。
4.4崗位任務觀察書要下發到基層單位、崗位操作人員手中,並
組織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4.5基層單位和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任務觀察書。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92
5.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GB 18218-2009
5.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6 相關記錄
6.1任務觀察培訓記錄
6.2護壩工巡查記錄本
2.7許可作業管理製度CMS/ABZD﹙W﹚-2.7
1 目的
為嚴格危險作業審批和管理程序,加強許可作業的安全管理,控製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作業過程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所有關鍵的作業場所的作業管理。
3 職責
安環部是本製度的歸口管理部門,選礦廠是尾礦庫許可作業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
4 內容及要求
4.1 危險作業項目的界定
4.1.1 高空作業(基準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4.1.2 起吊與運輸、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4.1.3 帶電作業、在雷區所進行的施工或搶修;
4.1.4 排洪、排水設施維修作業;
4.1.5 危及作業人員生命的隱患治理作業;
4,2 危險作業要求
4.2.1 參加危險作業的人員:
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並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2.2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員由作業單位負責人指定。進行危險作業的人員,應挑選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3 實施危險作業前,必須開好班前會,對參加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詳細交待危險作業狀況,並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和安全監管工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嚴禁上自由班,不允許單人作業。
4.2.4 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堅持危險作業許可審批製,未經許可審批不得安排進行危險作業。
4.3管理內容與要求
4.3.1 所有關鍵環節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許可作業手續,末辦理者嚴禁作業。
4.3.2 尾礦庫作業許可範圍:特殊時期如堆築子壩時的尾礦排放、潛水泵的移位、排水管埋設、排江管線檢查。
4.3.3 尾礦庫許可作業管理程序
4.3.3.1 選礦廠負責人接到申請後,與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共同對作業進行風險識別並製定安全措施,在製定安全措施欄填寫有關內容並確認後簽字,同時安排有關人員落實安全措施。
4.3.3.2 選礦廠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全麵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後,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技術及安全交底,並在審批欄內簽字,報請安環部審核後,批準作業。作業現場負責人和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督確認合格後,在安全措施落實欄內簽字。
4.3.4 尾礦庫作業許可工作程序:
4.3.4.1 作業前對進行風險識別
a)作業中可能發生的危險;
b)作業地點;
c)作業時間。
4.3.4.2 安全教育
a)教育對象:所有作業人員及有關人員;
b)教育內容:尾礦工安全操作規程、尾礦工崗位責任製、尾礦庫應急預案
c)教育負責人簽字。
4.3.4.3 作業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a)根據可能發生的危險,編製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b)落實負責人並簽名。
4.3.4.4明確安全責任
a)明確作業負責人及責任;
b)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及責任;
c)明確其他作業人員責任。
4.3.4.5 作業完畢後的檢查與驗收 由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選礦廠負責人等管理人員進行許可作業落實情況檢查或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
4.3.5 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4.3.5.1 堅守作業現場不得擅自離開。
4.3.5.2 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措施不落實,有權提出停止作業的指令;
4.3.5.3 安全負責人有權製止作業中的“三違”現象,對不聽勸告的,可將其清出作業現場,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整個作業。
4.3.5.4 安全負責人要隨時監督檢查,對隨意更改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的現象要嚴肅糾正,情節嚴重的有權停止作業。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作業指導書》
6 相關記錄
6.1安全技術交底及安全措施
6.2尾礦庫壩巡視檢查記錄
2.8 風險評價計劃配備資源的規定CMS/ABZD﹙W﹚-2.8
1 目的
為使風險評價計劃的製定、實施能夠順利進行,保證其按要求完成各項風險評價計劃落實,城門山銅礦在人力、物資、資金上給予提供保證,特製定資源配備要求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風險評價計劃配備資源工作。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製定風險評價計劃配備資源的製度;
3.2人力資源部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3.3供應銷售部提供物資保障;
3.4財務部提供資金保證。
4 內容及要求
4.1人力資源規定
4.1.1成立風險評價領導小組
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生產礦長擔任,成員由安環部、生產技術部、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4.1.2參與風險評價的人員要求
1)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本部門生產工藝、生產流程、設備、設施性能、運行較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有實際工作經驗。
3)外聘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風險評價,要根據部門專業要求外聘公司專業管理薄弱項目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風險評價。
4)參加人員在參加工作前,必須進行風險評價相關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和保證評價的工作效果。
5)如風險評價人員需要外出培訓學習,本礦給予創造學習條件。
4.1.3礦統一配備各部門風險評價所需的人員,並提供和保證風險評價的人力要求。
4.2 物資的配備規定
4.2.1為部門風險評價工作提供所需的辦公用品,現場檢查,調查等所用的工具與設備。
4.2.2根據專業風險評價需要,應對評價人員配備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用品。
4.2.3各單位必須為風險評價人員提供現場管理的真實情況,反應生產工藝、流程的存在各種風險資料,並按要求提供所需各種圖紙、管理製度、設備性能、地質、工作環境等相關資料。
4.3 資金保證要求
4.3.1礦長負責為風險評價活動提供足夠的資金保障,保證風險評價工作順利開展。
4.3.2風險評價領導組,組長審批各種風險評價開支,財務部應保證資金及時到位。
4.3.3對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影響風險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風險評價計劃》
6 相關記錄
3 安全教育培訓
3.1 員工安全意識識別與提升製度CMS/ABZD﹙W﹚-3.1
1 目的
為了識別、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增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城門山銅礦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識提升活動。
3 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
1)負責製定員工安全意識識別、提升計劃。
2)安排提升員工意識的授課時間、授課地點和培訓經費的使用。
3)協助對員工安全意識進行調查與評估等工作。
3.2安環部
1)負責對員工識別、提升安全意識的授課和教案整理及教育培訓資料的收集、存檔工作。
2)負責組織全礦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強化對員工安全意識的識別與提升,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術能力,為確保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3)負責新員工的礦級安全教育,保證其具備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4)負責組織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生產技術規程製度學習、考試,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情況。
5)做好有關安全教育培訓方麵信息傳遞、交流、推廣工作。
3.3二級單位、職能部門
1)對新員工進行廠(場)級和班組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2)負責本單位員工日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和原始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的存檔。
4 內容及要求
4.1員工安全意識識別與提升
4.1.1人力資源部、安環部在其他單位的配合下,對員工進行安全意識調查與評價,並要製定安全意識提升計劃,安全意識提升計劃的內容要考慮到各層次員工的實際情況。調查與評價員工安全意識時要考慮員工對以下方麵的掌握與熟練程度:
1)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
2)操作規程;
3)應急程序;
4)工作場所特定的安全要求;
5)事故、事件報告程序;
6)崗位職責;
7)特定風險;
8)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9)個體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
10)人身安全的有關知識;
11)防止傷害的糾正行動。
4.1.2通過調查問卷、訪談、座談等方式調查員工安全意識情況,製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意識提升計劃。
4.1.3 對新進員工進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通過對其安全意識進行調查,進行有針對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1.4 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過規定時間複崗時,要進行工作現場特定要求的回顧,並且要保留接受現場特定要求、安全意識的培訓記錄。
4.1.5班組、工段要通過班前班後會員工發言、安全活動積極參與程度和表現、崗位遵守各種製度等情況反映員工安全意識。
4.1.6當設計、工藝流程發生變化時,要對工作現場特定要求進行回顧,並做好回顧記錄。
4.1.7各級安全生產管理層特定安全意識,必須與其所在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相適應。
4.1.8開展事故案例分析,使員工從事故中吸取教訓,提升員工安全意識意識。
4.1.9要利用黑板報、宣傳欄、警示牌、會議、學習等各種形式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
4.2員工安全意識提升的資源保障。
4.2.1 礦設有“安全教育室”,具備有桌、椅,可供60名學員培訓學習,配備有電視、DVD和各種光盤等現代培訓設施、資料。
4.2.2礦山現有采礦、選礦、地質、測量、安全管理等專業人員50餘人,可為員工提供各種專業和管理知識培訓。
4.2.3 礦編製了《員工安全手冊》,下發到每個員工手中,為員工提供學習資料。
4.2.4培訓機構備有大量各種專業學習資料和書本,供老師和員工查閱。
4.3安全意識監測、跟蹤及深層次安全意識培訓機製。
4.3.1 班組長要對新工人、新崗位工人和重新上崗工人的安全意識進行監測、跟蹤,采取崗上提問、崗下談話的方式,檢驗培訓效果。
4.3.2 工段長要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重要生產工序的操作者進行不定期安全意識檢查,通過提問、觀察作業程序、行為等方式檢驗員工意識的高低程度。
4.3.3 各級檢查人員通過現場安全檢查,對作業環境、操作規程、“三違”情況及隱患整改進度等來檢驗員工意識。
4.3.4 各單位要通過對各類事故的回顧、分析、處理過程,從中識別員工安全意識高低,識別員工安全意識存在的不足,以及管理層中存在深層次安全責任、安全管理、生產組織等問題。
4.3.5 通過多種方法和渠道獲得員工安全意識的需求,根據需求製定提升計劃,解決和員工安全意識提升。
4.3.6 逐步完善員工安全意識與深層次意識培訓需求的機製,建立從礦到班組有機構、有人員來負責員工安全意識的監測,跟蹤的製度和運行程序。
5 法律法規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5.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5.3《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6 相關記錄
6.1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情況表
6.2安全教育與培訓資料
6.3員工安全生產意識調查表
6.4複崗人員培訓記錄
3.2 員工培訓需求識別與分析製度CMS/ABZD﹙W﹚-3.2
1 目的
為了對員工培訓需求進行有效的識別、分析,保證培訓工作切實可行,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城門山銅礦範圍內識別、分析員工培訓需求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3 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負責安排培訓地點、時間及經費。
3.2 安環部負責調查表及資料的彙總、分析、評價,並依據識別成果製定培訓計劃,同時對識別材料進行存檔保管。
4 內容和要求
4.1 根據年度培訓計劃及各單位、科室申請的培訓需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全麵詳細的培訓需求分析,討論確定各單位、科室培訓目標、對象、時間、負責人、考核辦法及其它具體培訓要求。
4.2 將培訓要求與礦所具備的培訓能力進行對比,確定是否由礦自主完成。若礦能夠進行自主開發,製定課程開發計劃;若礦無法進行自主開發,查詢培訓單位信息,尋找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培訓單位,並根據培訓要求與培訓單位洽談委托辦學事項;若培訓單位無法開發所需的培訓課程,將無法滿足的培訓需求反饋給主管礦長。
4.3 相關部室充分協調,最終修改確認培訓要求,調整培訓課程,將調整後的培訓課程清單遞交礦長審批。
4.4 培訓需求識別要充分考慮以下內容:
1) 根據員工素質、文化程度、工種等方麵滿足員工需求。
2) 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及領導指示精神要求。
3) 要隨著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的更新而改變培訓課程。
4) 結合生產實際要求,製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
5) 從曆年來的記錄中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之處,製定方案
6) 經常性地向學員了解培訓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反饋效果。
7) 要運用典型的事故、事件案例到培訓計劃中,使學員從中受到教育和啟發,對學員的反饋意見要及時進行處理。
8) 結合風險評價的結果,編製教學內容。
4.5 各部室對培訓課程的具體要求進行分析討論,可采用的培訓方式:講授、錄像教學、現場教學、經驗交流、講座、座談討論等,對於與生產工藝聯係緊密的核心技術類培訓需求,一般由行政工作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開發培訓需求分析流程
4.6 培訓需求分析要考慮用工連續性;變化的要求;特定崗位的能力要求;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風險評價結果。
4.7 根據培訓需求的分析結果編製培訓計劃,如培訓時間、地點、內容、教材、授課人的安排等。
4.8 管理層要就以下方麵內容進行培訓:
1) 事故調查分析技術;
2)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製技術;
3) 溝通技巧;
4) 檢查、審核技術;
5) 法律依從性管理;
6) 應急管理;
7) 職業衛生管理;
8) 變化管理。
4.9 安環部在其他科室的配合下建立培訓適宜性評估機製,對學員培訓效果進行評估。通過以下途徑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1) 學員反饋;
2) 績效改善;
3) 管理層反饋;
4) 測試結果分析;
5) 現場應用能力。
4.10對安全生產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員工要接受以下方麵內容的培訓:
1)工作中潛在的風險;
2)事故預防及應急響應中的職責;
3)依從標準化係統的重要性;
4)違反製度可能的後果;
5)操作程序與作業指導書。
4.11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要每年回顧並適當更新培訓需求。
4.12將礦審核批準的培訓課程計劃下發各部門執行。
5 法律法規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2) 《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3)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6 相關記錄
1) 《城門山銅礦XX年員工培訓計劃》
2) 《城門山銅礦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 《城門山銅礦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實施表》
4) 《城門山銅礦培訓效果評估表》
4 尾礦庫建設
4.1 礦庫建設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4.1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建設的安全管理,確保尾礦庫建設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驗收、評價等。
3 職責
3.1礦長
負責尾礦庫建設和重大改造項目方案的審批,督促檢查尾礦庫日常技術管理工作。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對尾礦庫建設安全的管理,配備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尾礦庫建設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必需的安全資金,對尾礦庫的安全全麵負責。
3.2安環部
負責尾礦庫建設和重大改造項目建設的安全管理,製定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組織落實尾礦庫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3工程部
負責尾礦庫建設和重大改造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管理工作。
3.4選礦廠
負責尾礦庫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並及時做好記錄。
4 內容及要求
在尾礦庫建設過程中,要滿足以下要求:
4.1 尾礦庫建設項目要達到“三同時”的要求
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生產或者運營,工程項目,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驗收時應提供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設計單位在編製工程項目設計文件時其安全生產專篇要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規程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
4.2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要求
尾礦庫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辨識與分析其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預測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性,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尾礦庫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檢查其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審查確定尾礦庫建設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尾礦庫運行期間及閉庫前應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查看其運行情況、排洪設施完好程度等,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或造成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尾礦庫安全評價前期應進行現場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質現象、人文地理、周邊環境等。安全評價單位應具有尾礦庫評價資質,承擔四級、五級尾礦庫安全評價的單位應具有乙級(含)以上資質;承擔三級以上尾礦庫安全評價的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4.3 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資質審核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有效的資質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按尾礦庫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對其安全設施設計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尾礦庫施工圖組織施工,並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代表業主對尾礦庫工程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麵進行監督檢查。礦在尾礦庫勘察、設計、施工及施工監理招投標過程中,嚴格審核相關單位的資質條件與信譽度。
4.4 尾礦庫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任務、職責和權力及資源分配
4.4.1 工程部協助礦分管領導進行勘察單位資質審核、安環部負責勘察單位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勘察單位應具有礦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類勘察資質,承擔四級、五級尾礦庫勘查的單位應具有乙級(含)以上資質,承擔三級及以上尾礦庫勘查的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4.4.2 尾礦庫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有關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查明影響尾礦庫及各構築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為設計提供築壩材料及地基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必要時,須對地質條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議。從地質條件方麵論證所選尾礦庫庫址的可選性。
4.4.3 應執行岩土工程勘察規範 ,為壩體穩定性分析提供壩體土層分布及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能等基礎資料。
4.4.4 工程部協助礦分管領導進行設計單位資質審核。設計單位應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承擔四級、五級尾礦庫設計的單位應具有乙級(含)以上資質,承擔三級及以上尾礦庫設計的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4.4.5 尾礦庫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4.6 尾礦庫庫址的選擇以築壩工程量小,形成的庫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質條件為原則,並結合築壩材料來源、施工條件與排水構築物的布置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4.4.7 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4.4.8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4.4.9 安環部負責施工單位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工程部負責尾礦庫工程招投標、施工及施工監理單位資格審核、工程施工過程監督、質量檢查與施工資料整理。承擔尾礦庫施工建設的單位應具有礦山或水利工程資質,監理單位應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承擔四級、五級尾礦庫監理的單位應具有乙級(含)以上資質,施工單位應具有總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或專業承包一、二級。承擔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總承包一級或特級資質,監理單位應具有甲級資質。
4.4.10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施工所用材料、設備和構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標準。
4.4.11尾礦設施施工應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合理安排施工順序,並征得建設單位同意。施工時應對工地原有控製點進行複查和校核,補充不足部分,建立地麵測量控製網。
4.4.12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4.4.13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
4.4.14尾礦設施施工中應建立技術檔案。工程驗收時,應具備施工原始記錄、各種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和質量檢查記錄等資料。隱蔽工程必須經分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4.4.15尾礦庫排洪設施、觀測設施等安全設施的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和其他有關規程進行。
4.4.16對已批準的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4.4.17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4.4.18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4.4.19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製定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預案演練。
4.4.20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並長期保管。
4.4.21礦安排護壩人員培訓,護壩人員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4.22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申請領取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
4.5 流程銜接
尾礦庫庫址選擇後由勘察單位進行實地勘探,勘察單位提交勘察報告給設計單位,設計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價單位實施安全預評價,設計單位進行尾礦庫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合格後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圖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監督檢查施工過程及工程質量;工程完工後,工程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並協同安環部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後試運行,評價單位實施安全驗收評價,礦形成驗收資料,報安全監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尾礦庫即正式投入使用。
4.6 尾礦庫工程驗收程序
4.6.1工程接近完工時,施工單位向礦提交交工通知書,並整理好下列交工資料和技術文件:
1)交工工程的施工說明和自檢記錄;
2)工程竣工圖、隱蔽工程記錄和照片;
3)建(構)築物的各種試驗、檢驗、施工測量和竣工測量成果;
4)材料、成品、構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檢測檢驗報告);
5)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6)設計變更通知書,合理化建議和材料代用資料;
4.6.2礦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人員組成交工驗收機構,進行工程驗收,其職責為:
1)製定交工驗收工作計劃;
2)鑒定工程質量;
3)檢查和驗收交工技術資料;
4)處理交工驗收中的有關問題;
5)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6)做好交工驗收階段工作總結。
4.6.3工程驗收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1)中間驗收:按各分項工程竣工的先後依次進行驗收。對於隱蔽工程應進行分段驗收,前一段未經驗收,不得開始下一段施工。
1)壩基和岸坡開挖及處理,齒槽開挖和清基;
2)壩體內永久性構築物;
3)壩體;
(2)觀測設施。
1)交工驗收:在全部工程完工後進行。驗收時應進行下列工作:
2)審查第1條所列文件,並聽取關於設計和施工情況的彙報;
3)複測壩頂標高及壩的內、外坡坡比;
4)檢查竣工工程和隱蔽工程的質量,並作出結論;
5)對工程的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規定完成的期限,施工單位應認真處理,按期完成;
6)驗收後,提出驗收報告,並將本款第1條所列文件作為附件。
4.7 尾礦庫庫址選擇遵循原則
1)不宜工礦企業、大型水源地、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上遊;
2)不應位於全國和省重點保護名勝古跡的上遊;
3)選址時應避開地質構造複雜、不良地質現象嚴重區域;
4)尾礦庫要求彙水麵積小,有足夠的庫容和初、終期庫長。
4.8 尾礦庫設計文件要求明確下列安全運行控製參數:
1)尾礦庫設計最終堆積高程、最終壩體高度、總庫容;
2)最終壩體高度、總庫容;
3)尾礦壩堆積坡比;
4)尾礦壩不同堆積標高時,庫內控製的正常水位、調洪高度、安全超高等;
4.9 尾礦庫初步設計編製的安全專篇內容應包括:
1)庫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對策;
2)主副壩體穩定性分析
3)尾礦庫動態監測和通訊設備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4)尾礦庫的安全管理要求。
4.10 資料、圖紙及施工紀錄的保存
礦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評價、竣工驗收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記錄、資料、圖紙及時歸檔、永久保存,指定專人保管,建立相關的借閱登記製度。礦長辦公室(檔案室)應妥善保存地形測量、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勘察,施工及竣工驗收、監理、安全預評價及驗收安全評價、審批等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原本。生產技術部、安環部、等有關部室應妥善保存各自責任範圍內的設計文件和圖紙。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經常查閱的文件、資料可以進行複印。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12第38號令)
5.5《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尾礦庫實施指南》
5.6《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5.7《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5.8《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5.9《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6 相關記錄
6.1建設文件及有關原始資料;
6.2《劉家溝尾礦庫初步設計說明書》
6.3《尾礦庫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4.2 尾礦庫閉庫管理製度CMS/ABZD﹙W﹚-4.2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尾礦庫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尾礦庫閉庫與再利用工作,保障尾礦庫閉庫與再利用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閉庫與再利用管理。
3 職責
3.1生產礦長是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總負責人。
3.2安環部負責製定尾礦庫閉庫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組織落實閉庫安全管理具體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3工程部負責組織實施尾礦庫閉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管理工作,組織落實閉庫施工的具體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尾礦庫閉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
4.2尾礦庫閉庫工作包括閉庫前的工程勘察、安全評價、設計審批、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
4.3尾礦庫閉庫設計應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製安全專篇,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4.4應根據相關規定,在尾礦庫閉庫前12個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
進行尾礦庫安全評價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尾礦庫現狀地形圖及其下遊有關資料;
2)水文氣象資料;
3)尾礦庫(壩)工程地質勘探報告(含堆積壩物理力學指標);
4)尾礦庫工程設計資料;
5)尾礦庫運行管理(含環境保護、事故及其處理情況)資料;
6)尾礦的物理化學相關資料;
7)其它有關資料。
4.5 評價機構向企業出具的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內容要完善,應當包括:
4.5.1尾礦壩安全現狀評價
1)不良地質現象對尾礦壩(庫)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
2)壩體結構、構造的情況;
3)壩體沉陷、裂縫、坍塌、位移的情況;
4)壩麵滲流破壞情況(包括管湧、流土等現象);
5)壩內排滲設施效果及壩體觀測的情況;
6)尾礦壩靜力、動力和滲流穩定分析結果。
4.5.2尾礦庫防洪能力安全評價
1)尾礦庫防洪標準;
2)尾礦庫調洪與排洪能力的情況;
3)排洪構築物完好程度及可靠性的情況。
4.5.3尾礦庫的安全度
評價機構按照以上內容的評價結果,根據《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確定尾礦庫的安全度。
4.54對非正常級的尾礦庫,提出尾礦庫治理建議。
4.6礦須將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等庫以及結論為危庫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同時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7礦應根據經批準的閉庫設計按要求對尾礦壩以及排洪設施進行整治。
4.8礦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閉庫設計,分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閉庫施工和施工監理。
4.9 閉庫施工應當按照批準的閉庫設計進行,並應當執行《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YS5418-95)和國家有關規範、規程。施工中需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並報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10尾礦庫閉庫治理工程施工應當建立技術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試驗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施工監理記錄等。
4.11對隱蔽工程必須進行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階段施工。
4.12在施工過程中,企業和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設備、材料的質量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4.13在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負責編製竣工報告和竣工圖,監理單位負責編製施工監理報告。
4.14閉庫施工完成後,企業應當向審批閉庫設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閉庫驗收。
4.14.1申請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尾礦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4)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
4.14.2閉庫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麵積;
2)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3)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形式等;
4)閉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5)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6)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7)閉庫工程竣工報告;
8)施工監理報告;
9)其它相關資料。
4.15尾礦庫閉庫工程竣工安全驗收應當符合已批準的閉庫設計文件規定和施工驗收規程的要求。
安全驗收基本合格的,應采取局部工程治理;安全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並重新組織驗收。
4.16 閉庫後的尾礦庫,必須做好壩體及排洪設施的經常維護。未經論證和批準,不得儲水。嚴禁在尾礦壩和庫內進行亂采、濫挖、違章建築和違章作業;
4.17 閉庫後的尾礦庫,未經有資質的單位設計論證和批準,不得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5.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 地下礦山實施指南》
5.7《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5.8《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6 相關記錄
因該尾礦庫尚未到閉庫階段,所以無實施閉庫的相關記錄。
4.3 尾礦庫回采管理製度CMS/ABZD﹙W﹚-4.3
1 目的
為了規範尾礦庫未來回采再利用的正常進行,確保尾礦庫的安全,結合本礦實際,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回采再利用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礦長
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對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的管理,配備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必需的資金投入。
3.2生產礦長
負責對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方案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3.3安環部
負責對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製定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組織落實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組織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4工程部
負責尾礦庫回采再利用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管理工作。
3.5生產技術部
負責尾礦庫進行回采再利用的日常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並作出及時、全麵的記錄。
4 內容及要求
4.1 當尾礦庫需要回采再利用時, 企業應當按照《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的有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尾礦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安全預評價報告必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2尾礦回采設計必須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應編製安全專篇,同時,尾礦回采安全設施設計必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4.3尾礦回采期間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在庫內進行回采、排砂和排水,並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
4.4在對尾礦進行回采再利用時,若需繼續使用原尾礦壩和排洪設施,必須確保不影響尾礦壩和原排洪設施的安全,否則應另行設計和論證。
4.5當尾礦全部回采後不再進行排尾作業時,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
4.6尾礦回采評價和設計應對回采過程的風險進行具體和準確的描述,並提出全麵、有效的風險控製措施。
4.7 企業必須製定並完善尾礦庫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垮壩、漫頂等事故應急預案,尾礦庫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要加強對壩體的日常檢查、觀測和維護,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5.3《江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
5.4《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5.5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6《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5.7《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6 相關記錄
因該尾礦庫尚未到回采再利用的階段,所以無實施閉庫的相關記錄。
5 尾礦庫運行
5.1 尾礦濃縮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1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濃縮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濃縮設備保持良好狀態,正常運行,杜絕尾礦“跑”、“冒”、“滴”、“漏”,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濃縮設施安全管理。
3 職責
3.1操作人員應懂得設施的構造、性能、工作原理、工藝流程,做到會操作、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發現異常,立即檢查處理。
3.2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禁止違章冒險作業,堅持文明生產。
3.3 維護好設施,保管好工具,詳細記錄本班生產運行情況,仔細交接班。
3.4 選礦廠維修人員要定期地對尾礦濃縮池進行檢查和維護。
4 內容及要求
4.1 尾礦在進入濃縮池前應先進行脫渣,防止石塊、樹枝等雜物進入,以免發生堵塞濃縮池底流口和溢流口。
4.2在運行中應保持均勻放礦,注意觀察濃縮池底流粒度和溢流粒度,通過控製濃縮池底流排放口大小,提高濃縮池底流脫泥效果。
4.3濃縮池給礦槽進口、底流出口和溢流出口及排礦管道(槽、溝)等容易發生尾礦沉積的部位,應定期衝洗清理,防止堵塞。
4.4濃縮池一年檢修一次,對磨損部位進行修補,對易損部位可設置耐磨介質。
4.5濃縮池相關技術資料、圖紙和重要記錄及時交生產技術部彙總,再交礦檔案室存檔。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選礦01manbetx 》GB18152-2000
5.2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 《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
6 相關記錄
《回水崗位交接班記錄》
5.2 尾礦輸送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2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尾礦輸送的管理和維護,防止輸送設備設施、線路損壞,保證尾礦輸送暢通無阻,杜絕跑、冒、滴、漏,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輸送係統安全管理。
3 職責
3.1每班操作工應巡視檢查尾礦管的管路及尾端的情況以及壩內尾礦沉積狀況,砂泵工應注意砂泵的磨損功耗和揚量變化,備用泵應100%完好,隨時可啟動運轉,備用管道應完好無泄漏,確保尾礦不泄露,發現泄露及時處理;
3.2尾礦工每天對壩上管道進行一次檢查,發現管道磨穿先行包紮,待選礦廠停產立即修複或者更換,確保尾礦傳送過程安全運行和維持選礦廠生產安全;
4 內容及要求
4.1 濃縮池、尾礦輸送管路、溢流管在檢修安裝以後,投入運行之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在試車中要求所有設施都達到正常工作狀態,符合質量標準後,方能投入生產運行。
4.2濃縮池內、進礦管口、底流口、溢流口有無雜物堵塞,
4.3輸送管道維護管理
1)按班巡查輸送線路,觀察有淤積、堵塞、坍塌、沉陷、掏空、磨損、滲漏及橋、架、墩、閘、槽、溝渠洞內壁和底板的基礎及接縫等部位有無腐蝕、鬆動等損壞現象,對於線路拐彎處,管、槽、溝之間的接合部位,更要詳細檢查;
2)定期觀測輸送砂漿的流量、流速、濃度、和比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以保證正常輸送;
3)定期檢查尾礦管磨耗情況,定期翻轉管道,延長使用期。
4)脫渣篩應定期維護和修繕,及時清除樹枝、石塊等雜物。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選礦01manbetx 》GB18152-2000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
6 相關記錄
6.1《尾砂泵崗位交接班記錄》
6.2《尾礦庫及管網巡檢交班記錄》
6.3《檢修記錄》
5.3 一次性築壩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3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的一次性築壩安全管理,保證尾礦庫的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一次性築壩安全管理。
3 職責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作業計劃精心施工、做好記錄,監理公司負責監督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由工程部會同生產技術部、安環部、選礦廠安排相關人員監督管理。
4 內容及要求
4.1 嚴格按照設計技術參數和築壩方式進行築壩,尾礦壩的內外坡比不得陡於設計規定,尾礦庫采用一次性建壩形成庫容、庫後和庫周邊放礦、攔擋主壩前尾礦水澄清工藝。
4.2尾礦壩築壩材料選用風化土料築壩。水上築壩土料選用露采剝離的表層風化土(含礫石粘土);水下填築料采用將幹填粉質粘土或礫石粘土填築水下壩身,圍堰采用袋裝粘土;壩體上、下遊護坡及下遊壩腳外購石料壓坡。
4.3壩體堆築完畢,按下列內容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需經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1)壩體長度、剖麵尺寸、軸線位置及內外坡比;
2)壩體的壩頂及內坡趾灘麵高程、庫內水位;
3)尾礦築壩質量。
4.4壩體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湧等現象時,相關技術人員應通過現場觀測和分析,判明其成因、種類,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加以整治。
4.5壩外坡麵維護工作(包括築溝、覆土、種草)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止壩坡衝刷、尾礦流失汙染環境。
4.6嚴禁在庫區範圍內放牧、開墾、爆破、采石和建築,濫挖尾礦、取水,外來尾礦、廢水和廢棄物入庫等一切違章行為。
4.7每年至少測繪一次尾礦庫現狀地形圖,檢查壩標高、內外坡比、平整度等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操作技術規程》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
6 相關記錄
6.1《尾礦壩安全檢查表》
6.2《尾礦壩施工記錄》
6.3《尾礦壩質量檢查記錄》
5.4 排放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4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的安全排放管理,確保尾礦庫的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劉家溝尾礦庫尾礦排放安全管理。
3 職責
尾礦庫技術管理人員須編製尾礦庫運行狀態相對應的尾礦庫年、季作業計劃和詳細運行圖表,統籌安排和實施尾礦輸送、分級和排放,選礦廠組織尾礦工認真落實尾礦排放計劃,尾礦工嚴格按放礦點、放礦方法的要求精心操作,認真檢查,排除故障。
4 內容及要求
4.1尾礦庫采用一次性建壩形成庫容、庫後和庫周邊放礦、攔擋主壩前尾礦水澄清工藝。尾礦工必須嚴格按年、季、月度排尾作業計劃,在庫區範圍內認真實施放礦工作,放礦時應有專人管理、不得離崗,並做好記錄。
4.2由於尾礦庫庫區有岩溶的存在,大礦露天開采疏幹可能會對尾礦庫運行帶來一定的影響,為防止這些不利因素的影響,良好的放礦工藝是必不可少的,要求采用如下放礦工藝:
1)攔擋主壩和2號副壩前必須要放礦,這兩座壩壩基淤泥深厚,壩前放礦可起到對上遊壩坡進行壓坡的作用,有利於壩體的穩定。
2)熊家凹尾礦庫攔擋壩和鳳爪溝尾礦庫攔擋壩方向也要排礦,使粗粒尾礦沉積在攔擋壩前,這樣有利於將來三庫合一後尾礦庫可挖潛擴容。
3)放礦過程中,在保證回水水質的前提下,將劉家溝尾礦庫內的水位盡量抽低。
4.3 尾礦工必須加強放礦的日常檢查、維護等管理工作,及時按要求調整放礦地點、處理故障。
4.4 尾礦壩灘頂高程必須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要求。尾礦壩堆積坡比不得陡於設計規定。
4.5 尾礦排放時,及時做好監控,控製好庫內水位,確保壩體穩定和調洪庫容。
4.6 壩體較長時應采用分段交替作業,使壩體均勻上升,應避免灘麵出現側坡、扇形坡或細粒尾礦大量集中沉積於某端或某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操作技術規程》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
6 相關記錄
6.1《年度作業計劃報表與圖表》
5.5 尾礦庫水位控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5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的水位控製,確保防汛、排滲設施完好而且正常運行,使尾礦庫水位控製作業活動程序符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確保尾礦庫的安全渡汛,尾礦庫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正常安全生產的水位控製和管理。
3 職責
有回水設施的尾礦庫由水泵工協同尾礦工控製庫水位,一般情況由安環部指導尾礦工根據氣象、回水、浸潤線水位、壩坡滲流情況控製庫水位。
4 內容及要求
4.1 控製尾礦庫內水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4.1.1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內水位;
4.1.2在汛期必須滿足設計對庫內水位控製的要求;
4.1.3當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在汛前進行調洪演算;
4.1.4當回水與尾礦庫安全對澄清距離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必須保證尾礦庫安全;
4.1.5水邊線應與壩軸線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製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麵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暢通。
4.3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每天做好正常運行水位的觀測記錄。
4.4排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內水位時,應注意控製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4.5非緊急情況,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擋水。
4.6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溝等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複。同時,采取打開排水井預製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降雨後發生垮壩事故。
4.7由生產技術部定期測量庫內水邊線、壩體的沉降位移,並核準當年尾礦庫的實際調洪能力,確保庫內積水水下庫容,生產回水、沉澱懸浮物的存水高度,調洪高度、壩體安全超高。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操作技術規程》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程》
6 相關記錄
6.1《水位觀察記錄表》
6.2《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表》
6.3《尾礦庫巡視檢查記錄本》
5.6 尾礦庫防汛措施和排洪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6
1 目的
為了落實尾礦庫防汛措施和加強排洪設施安全管理,確保尾礦庫安全度汛,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排洪設施安全管理。
3 職責
3.1防汛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製,礦成立防汛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生產礦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級單位、部室第一負責人組成,實行統一指揮,分單位、部室管理,落實防汛崗位責任製。防汛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防汛辦)設在安環部,安環部主任兼辦公室主任。
3.2各二級單位必須成立防汛小組,遵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具體負責管轄區內的日常防汛工作,並製定本單位的防汛措施。
3.3礦成立防汛突擊隊,由機關部室全體成員組成,安環部主任任隊長,負責隊員召集、突擊任務分派。各二級單位要成立防汛搶險應急隊伍,製定搶險方案,定人員、定地段、定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
4 內容及要求
4.1原則與獎懲
4.1.1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4.1.2對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差的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4.2聯係與預警
4.2.1防汛辦應加強與當地氣象部門的聯係,隨時掌握和傳達氣象信息,並按相應預警信號落實應急防範工作。尾礦庫值班室應配置電視機,便於尾礦工隨時掌握天氣情況。
4.2.2應在庫區內適當位置或排水構築物設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由尾礦工每天進行觀測和記錄。
4.2.3出現藍色暴雨預警信號時,安環部主任要落實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準備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落實應急防範措施,落實應急物資。
4.2.4出現黃色暴雨預警信號時,生產礦長要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落實應急防範措施,庫區工作人員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防暴雨工作,由安環部專門負責尾礦庫渡汛。
4.2.5出現橙色暴雨預警信號時,礦長要迅速趕赴現場組織落實應急防範措施,並親自調度和協調指揮,生產礦長督促落實,指定安環部和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尾礦庫渡汛工作。
4.2.6出現紅色暴雨預警信號時,礦長要立即趕赴現場,根據需要和可能適時啟動《尾礦庫應急救援預案》,停止其他一切生產作業,舉全礦應急之力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搶險工作。生產礦長具體負責落實尾礦庫度汛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2.7汛期,防汛抗洪領導小組成員一律不得關機,確保手機24小時處開機狀態,便於成員間及時聯絡,信息順暢。
4.3準備與處置
4.3.1汛前:各二級單位應對排洪排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加強庫壩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發生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報防汛辦。
4.3.2各二級單位、部室應準備好必要的搶險物資,交通運輸、通訊工具,安全帶、救生衣,供電設備和照明器材等,及時維修上壩公路,以便防洪搶險。
4.3.3各二級單位要強化尾礦庫護壩人員責任心教育與操作技能培訓,督促檢查其工作質量和防範意識。
4.3.4各二級單位要加強對尾礦庫的護壩工作,要維護、完善好尾礦庫防汛設施和製定防汛措施,建立原始觀察記錄。
4.3.5汛期: 汛期實施尾礦庫值班巡查製,要有專人負責,專人巡壩查險,做到24小時不少於2人值守巡查,電話24小時開通;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報告防汛辦。
4.3.6汛期: 清除排洪口前水麵漂浮物;排出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內水位時,應注意控製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不得在尾礦灘麵或壩肩設置泄洪口;非緊急情況,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擋水。
4.3.7當險情威脅人身安全時,緊急搶險過程中,各二級單位應先組織受災群眾迅速撒離到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保衛部門要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8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麵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修複。
4.3.9災害發生後,各二級單位、部室要深入災害點,做好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並積極組織恢複生產,同時將災情情況收集報防汛抗洪領導小組,由防汛辦報市防汛指揮部。
4.4暴雨預警信號
1、藍色——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2、黃色——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3、橙色——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4、紅色——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4.5排洪設施安全管理
4.5.1礦根據設計文件構建尾礦庫排洪設施,滿足尾礦庫防洪要求。
4.5.2尾礦庫排洪設施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和其他有關規程進行。
4.5.3主管技術人員、尾礦工應加強排洪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和疏通工作。
4.5.4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停用後,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及時封堵,並確保施工質量。嚴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尾礦庫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
6 相關記錄
6.1《防汛、排洪安全設備設施檢查記錄表》
6.2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6.3《尾礦庫日常安全檢查表》
6.4《尾礦庫防洪應急預案》
6.5《防洪專項檢查記錄》
5.7 尾礦庫滲流控製和排滲設施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7
1 目的
為加強排滲設施的維護管理,加強對尾礦庫浸潤線的控製,防止壩麵或壩肩出現滲流,掌握各設施的工作狀況及其變化規律,及時發現各種異常現象,防止事故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滲流控製和排滲設施安全管理。
3 職責
3.1由選礦廠負責尾礦庫運行期間須進行壩體浸潤線的觀測,注意壩體浸潤線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砂量的變化情況和分布狀態,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觀測和控製。
3.2尾礦庫礦庫運行過程中,如壩體浸潤線超過控製線,應經技術論證和安全部門批準增設或更新排滲設施,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實施。
4 內容及要求
4.1 礦根據設計文件采取下列措施控製滲流:
4.1.1 尾礦築壩地基設置排水棱體、水平排滲管(溝)及溢洪道等;
4.1.2 尾礦壩馬道位置設置排水溝(渠);
4.1.3 與山坡接觸的壩肩處設置截水溝(渠)等;
4.1.4 適當降低庫內水位,確保調洪庫容滿足防洪的要求;
4.2 當壩麵或壩肩出現集中滲流、流土、管湧、大麵積沼澤化、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現象時,可采取下列措施處理:
4.2.1 在滲漏水部位鋪設土工布或天然反濾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壓坡;
4.2.2 增設排滲設施,降低浸潤線。
4.3 尾礦庫排滲設施包括排水棱體、內貼坡反濾層及壩排滲管等。
4.4 排滲設施屬隱蔽工程,施工期間必須每天去現場檢查施工質量,技術人員則應經常親臨現場進行檢查,遇到技術難題時必須要在現場,施工時必須按設計要求精心選料、精心施工,施工材料由工程部、選礦廠與施工單位共同檢驗,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工程部須仔細填寫隱蔽工程施工和驗收記錄,並存檔。
4.5 尾礦庫各種排滲設施施工後均交付選礦廠使用,其維護、保養及保護工作由尾礦工負責。運行過程中如發現丟失、損壞等情況應及時報告選礦廠、設備部、工程部等相關部門。
4.6 壩麵排水溝、壩肩溝及截洪溝的清理工作由護壩工每天進行一次。汛期特別要加強巡視和及時清理,確保安全暢通。
4.7 壩體浸潤線觀察由選礦廠負責,每月一次,結果報生產技術部、安環部。
4.8 專業技術人員應對觀察成果及時進行整理分析,繪製圖表。如有異常現象應通知進行複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4.9 生產技術部每年年終應進行資料彙編分析。分析意見和主要參數應做出書麵報告,並存檔。
4.10 尾礦工應每天檢查各排滲設施外觀情況、排滲設施周邊區域滲漏情況和壩肩溝出口等異性材料接觸處滲流情況。遇有局部隆起、坍陷、流土、管湧、滲水量增大或滲漏水混濁等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抗滲、疏導、快速固結等相應的有效措施,同時加強觀測,並報主管領導和調度室、安環部、生產技術部等,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有關部門分析、處理。
4.11 安環部組織季度安全檢查時,應對上述項目進行認真檢查,並做好記錄。針對檢查中查出的隱患,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對策,確定整改方案,並監督實施。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操作技術規程》
5.2《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
5.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6 相關記錄
6.1《尾礦庫排滲設施檢查記錄》
6.2《尾礦壩安全檢查表》
6.3《壩體浸潤線觀察表》
5.8 尾礦庫防震與抗震安全管理製度CMS/ABZD﹙W﹚-5.8
1 目的
為加強尾礦庫的防震與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礦庫震前預防工作,盡量保證尾礦庫安全抵禦地震災害,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該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
3 職責
生產技術部:編製防震抗震計劃,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震前安全檢查,組織防震抗震人員,組織防震抗震物資調配。
安環部:震前預警,對尾礦庫現狀進行抗震評估。
選礦廠:做好震前庫水位控製,震前加強尾礦庫巡查;震後對破壞設施修複和加固。協同保衛部負責尾礦庫防震與抗震現場應急管理。
4 內容及要求
4.1 抗震
4.1.1當選礦廠接到震情預報時,應立即停止生產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庫水位。
4.1.2礦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撤離下遊或受潰壩影響的周邊人員及設備。
4.1.3救援人員及物資設備處於臨戰狀態,隨時準備投入救災搶險工作。
4.2 抗震標準、穩定性
4.2.1尾礦庫原設計抗震標準低於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進行加固處理。
4.2.2震前應注意庫區岸坡的穩定性,防止滑坡破壞尾礦設施。
4.2.3嚴格控製庫水位,確保抗震設計要求的安全灘長,滿足地震條件下壩體穩定的要求。
4.2.4應了解上遊所建工程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緊急撤離、降低庫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4.2.5震後應進行檢查,對被破壞的設施及時修複。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6 相關記錄
《尾礦庫日常安全檢查表》
5.9 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管理製度CMS/ABZD﹙W﹚-5.9
1 目的
為加強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工作的管理,確保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係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特製定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管理製度。
2 適用範圍
該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電力線路及照明管理。
3 職責
3.1 由生產礦長直接負責電力線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3.2機動能源室是礦輸電線路的技術管理部門,機動能源室職責:
1)負責製定尾礦庫電力線路運行管理製度,組織對新建設線路的驗收和交接,並督促施工部門進行消缺。
2)對基層單位提出的線路缺陷,協調其他部門處理。
3)協助精尾工段解決線路運行中的有關技術問題。
3.3 工程部職責:
參加尾礦庫電力線路的設計、施工、驗收和交接工作。
3.4 選礦廠職責:
1)負責尾礦庫電力線路的日常巡查;
2)製止破壞或私自搭接電力線路的行為,並及時上報。
3.5 尾礦庫照明係統的確立、設計、安裝、使用、維護工作均由選礦廠全麵負責,製定相應計劃,實施方案報設備部、供銷部,設備部負責選型,供銷部負責采購和日常發放。
4 內容及要求
4.1選礦廠應及時掌握輸電線路的運行狀況,配備足夠的巡檢人員和必要的巡檢交通工器具,按工作性質和任務進行定期巡視、特殊巡視、夜間巡視和故障巡視,及時發現設備缺陷和威脅線路安全運行的情況,並為線路檢修和故障處理提供項目和內容。
4.2線路巡檢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沿線環境情況、杆塔和基礎情況、導線和架空地線情況、絕緣子情況、防雷及接地裝置情況、附件金具及其他設備情況六個方麵。
4.3 線路巡視一般用徒步目測,對於一些在地麵難以觀察清楚的部件,定期登上杆塔檢查。
4.4 特殊天氣和夜間巡視時應雙人巡視,做好巡視記錄。
4.5庫區內的電力線路,按01manbetx 要求敷設整齊,無亂搭亂接現象;位置固定的動力與照明線路,應采取絕緣良好的導線固定在瓷瓶上,嚴禁使用裸導線;臨時動力與照明線,應使用防水與絕緣性能良好的膠質電纜;電力線路架設高度不得低於2.2m。
4.6 照明係統設計應充分滿足尾礦工夜間巡查需要
4.7 尾礦庫照明區應覆蓋巡查道路、壩體、集水區及排洪水設施進水口等夜間巡查範圍。
4.8 電線使用塑膠線或多股電纜。電氣開關櫃應製做安裝防雷雨設施確保用電安全。
4.9 維修電工應按照巡查製度對尾礦庫照明線路進行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
4.10 尾礦工應正確操作照明設施做到勤檢查、善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樹立節能意識本著“天黑燈亮天明熄燈”的原則節約用電。
4.11 夜間作業時,所有作業點以及危險點應有足夠照明。
4.12 尾礦工應加強照明設施日常維護做好燈具、線路更新或補充計劃。
4.13 尾礦工夜間巡查時應攜帶備用照明工具手電筒或應急燈以防意外。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6 相關記錄
6.1《電力線路檢查表》
6.2《照明線路檢查表》
5.10 尾礦庫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誌管理製度CMS/ABZD﹙W﹚-5.10
1 目的
為了規範尾礦庫危險地帶安全警示標誌管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的作用,特製訂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安全警示標誌管理。
3 職責
由安環部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的綜合管理,選礦廠負責對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實施現場維護與管理。
4 內容及要求
4.1尾礦庫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字跡清晰,不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4.2尾礦庫安全警示標誌應含義準確,如“嚴禁遊泳”、“嚴禁入內”、“庫區嚴禁采砂、采石”等。
4.3礦在尾礦庫的進出口、陡峭的山坡、壩體、深水區等危險地段及有關設施、設備,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告誡、提醒入庫人員。
4.4礦設置尾礦庫運行記錄牌,尾礦工應及時填寫尾礦庫運行數據(相關技術參數由安環部彙總後告知尾礦工),如實反映尾礦庫運行狀況。
4.5選礦廠應做好尾礦庫安全警示標誌、運行記錄牌的管理、使用、維護工作,列入日常檢查內容,並保證潔淨,不得移動、損壞、拆除。
4.6陳舊或受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的安全警示標誌,選礦廠應及時告知安環部,由安環部及時訂製更換。
4.7 尾礦庫的進、出口安裝警示牌,告誡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8 尾礦庫進入口安裝警示牌,嚴禁任何人與任何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9 尾礦工應自覺愛護、看管好尾礦庫安全警示標誌、運行記錄牌,製止故意破壞標誌、記錄牌的行為。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2《選礦廠尾礦設施設計規範》ZBJ1-90
5.3《礦山安全標誌》QB60176-1996
6 相關記錄
《安全警示標誌檢查記錄表》
5.11 尾礦庫職業衛生管理製度CMS/ABZD﹙W﹚-5.11
1 目的
為了預防、控製、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特製的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職業衛生管理。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礦職業衛生的歸口管理。
3.2 各單位(或部門)要求各負其責、相互協作,按照“礦監督(或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製,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3.3礦長對職業衛生工作負總責,對礦生產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並負責監督管理與考核。
4 內容及要求
4.1 對於職業病防治工作,企業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有效職業病防護、醫療設施,並為員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服務要求;定期對職業衛生設施、醫療設備按規定維護及校驗。
2)優先采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3)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6)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7)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礦的合作方。
9)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企業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並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10)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員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1)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員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企業承擔。
13)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企業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企業承擔。
14)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員工,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15)企業應依據風險在工作場所設置足夠的急救箱等衛生設施,並定期檢查和補充。
16)企業應定期對尾礦庫、攔碴壩作業人員進行定期體檢,並提供健康保護或免疫措施。
4.2企業職業衛生服務應滿足認定風險的要求,配備接受過衛生機構急救培訓的急救員。
4.3 藥品和相關物品的控製必須滿足:許可製度的要求;藥物的派發及使用按標準進行控製及檢查;過期藥物及時處理。
4.4 現場衛生設施應滿足:所有設施清潔;提供了肥皂、毛巾及紙巾;垃圾桶保持清潔且垃圾定期清理。
4.5 企業每年必須對體檢結果進行分析,為職業危害控製與預防政策的製定提供充分的支持。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職業病防治法》
5.2《傳染病防治法》
6 相關記錄
6.1《職業衛生設備設施一覽表》
6.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維護監測一覽表》
6.3《城門山銅礦體檢簽名表》
6.4《城門山銅礦職業病監護檔案》
5.12 尾礦庫職業危害預防控製製度CMS/ABZD﹙W﹚-5.12
1 目的
為加強員工在尾礦庫生產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的職業危害的控製、預防,保證尾礦庫員工的職業健康,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職業危害預防控製。
3 職責
3.1 尾礦庫員工職業健康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礦定期組織尾礦庫作業和管理人員進行員工職業健康檢查。
3.2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建立健全尾礦庫員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安環部、醫務所安排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每年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4 內容及要求
4.1職業病防治
1)加強對尾礦庫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其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安環部、醫務所負責組織尾礦庫員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宣教。
3)礦應設立相應的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安環部、醫務所要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製,並進行抽查測定。
5)對有職業禁忌的員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2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員工公布。
3)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QB12801-2008
5.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6 相關記錄
6.1《員工職業監護檔案》
6.2《職業危害監測與控製記錄表》
5.13 尾礦庫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CMS/ABZD﹙W﹚-5.13
1 目的
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確保防護用品質量,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規定的要求,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3 職責
3.1供銷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工作。
3.2安環部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3礦勞動防護用品評估小組要定期對礦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評估。
4 內容及要求
4.1發防員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原則
1)在科技進步,企業生產大發展的新形式下,勞動防護用品是作為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預防可能發生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一種輔助措施,依照不同的勞動對象,不同的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2)采購勞動防護用品,要按有關法律、政策要求,要確保質量以及經濟實用,真正起到勞動防護的作用。
3)勞動防護用品為員工上班時工作所用,領用後由個人妥善保管,丟失不補,不得出售、轉讓。
4)勞動防護用品領用,一律不實行交舊領新。如有丟失或損壞,由個人負責。
4.2發放範圍:在崗員工、協議臨時工均可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4.3發放說明
1)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提供正確使用的培訓;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及培訓記錄要妥善保存。
2)凡領用勞動防護用品者,均按現崗位工種或職務(職稱)領用。
3)憑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領用。
4)員工在外地脫產學習、病(工傷)假、長休、事假等,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相應延長。脫產學習、病(工傷)假、長休、事假等一年以上者,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待學習結業後,重新工作,按新工作崗位標準領用勞動防護用品。
5)留用人員,留用一年以上者,可按同工種享受勞動防護用品。
6)待調人員從辦理待調手續起不享受勞動防護用品。
4.4 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
1)供銷部會同安環部、礦辦公室對各工種員工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製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生產礦長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供銷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2)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關於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即采購取得“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許可證”廠家產品。否則,因造成員工傷亡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分為七類:
①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製作的安全帽。
②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麵具、濾毒罐、簡易式防塵口罩(不包括紗布口罩)、複式防塵口罩、過濾式防微粒口罩。
③眼麵防護類:包括電焊麵罩、焊接鏡片及護目鏡、爐窖麵具、爐窯護目鏡、防衝擊眼護具。
④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製作的防噪聲護具。
⑤防護服裝類:包括防靜電工作服、防酸工作服、涉水作業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護。
⑥手足防護類:包括絕緣、耐油、耐酸三種手套,絕緣、耐油、耐酸三種靴。低電壓絕緣靴、防靜電、導電靴、安全靴(鞋)。
⑦防墜落類:包括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6 相關記錄
6.1《勞動防護用品培訓記錄》
6.2《城門山銅礦勞保用品發放登記卡》
6.3《城門山銅礦供應商資格審批表》
5.14 尾礦庫變化管理製度CMS/ABZD﹙W﹚-5.14
1 目的
為了及時、準確地發現和識別與尾礦庫相關的變化,杜絕事件、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劉家溝尾礦庫所有相關的變化管理。
3 職責
日常管理變化由選礦廠負責識別;技術變化由生產技術部和安環部負責識別;經識別後由相應部門解決。
4 內容及要求
4.1.依據尾礦庫相關變化對健康、安全、環境造成影響的因素,確定變化範圍:
4.1.1生產技術部識別下列變化內容:
1)尾礦庫壩體位移、沉陷、裂縫、坍滑;
2)尾礦庫浸潤線逸出、滲透水;
3)尾礦庫壩坡衝刷;
4)尾礦庫排洪構築物裂縫、垮塌堵塞、錯動;
5)庫區震動(庫內炸魚、庫區采石);
6)尾礦庫內淹溺;
7)不良環境因素,如暴雨洪水、庫區地震、庫區山體滑坡等;
8)尾礦庫其他危險有害因素,如無序采砂、管理缺陷、設計缺陷等因素。
4.1.2 生產技術部和安環部識別下列變化內容:
1)周圍環境引起的變化;
2)尾礦庫上下遊工程引起的變化;
3)周圍地質條件引起的變化;
4)人員引起的變化;
5)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引起的變化;
6)機構引起的變化;
7)相關方引起的變化。
4.2變化的級別劃分:分為重大變化、一般變化、小變化。
4.2.1重大變化指對30萬元以上或一次性可能造成人員死亡一人以上事故的變化;
4.2.2一般變化指設施主結構的改變、主要工藝流程和設備的改變,
4.2.3小的變化指一般危險場所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的變化以及本程序範圍內的其它變化。
4.3變化的控製與管理要求:
4.3.1在尾礦庫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如果出現本程序
4.2.1範圍內的變化,應對變化及其可能引起安全、環境方麵的新風險進行評價。
4.3.2變化前應對變化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如下管理:
4.3.2.1對提議的變化由提議部門編製變化申請報告;
4.3.2.2對變化可能引起的風險,按《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風險控製的策劃程序》進行評價;
4.3.2.3編製更改方案及采取必要的風險削減措施等形成文件;
4.3.2.4經批準的變化及采取必要的風險削減措施應傳遞到有關部門及崗位。
4.4變化管理:
4.4.1管理體係及活動計劃的變化:
4.4.1.1方針和目標的變化,由安環部提出,安委會審查後,提交礦評審,並填寫變化審批表,經礦審核、礦長批準後發布實施。
4.4.1.2管理體係文件的變化按《文件控製程序》執行;
4.4.1.3體係文件活動計劃的變化,由礦長辦公室提出,安委會審查,礦審批後實施;
4.4.2工作程序的變化
4.4.2.1尾礦庫相關設施的變化,由選礦廠和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經礦批準後實施。
4.4.2.2工藝、原材料及作業指導書、工藝流程的變化,由選礦廠提出申請,生產技術部審核並提交生產礦長審批、上報礦批準後實施;
4.4.2.3尾礦庫對健康安全環境造成影響的重大變化,由安環部提出申請,由礦安全委會組織評審,經安產委會審查批準後實施。
4.4.2.4尾礦庫作業環境、場所條件一般性的變化,由選礦廠向生產技術部提出申請,由礦安委會組織審核批準後實施。
4.4.2.5應急預案的變化:應急預案的變化,由安環部按《應急反應計劃與響應控製程序》提出變化意見,填寫《應急預案變化審批表》,按原預案審批程序辦理審批,同時對變化後的預案重新配備必要的資源,並按《應急反應計劃與響應控製程序》增加一次演習。
4.5生產技術部和安環部負責對尾礦庫以上變化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確認存在的危險源,對風險進行分級,並提出相應的減少風險、監測風險和控製風險的措施。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令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GB18152-2000
5.3《文件控製程序》
5.4《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與風險控製的策劃程序》
5.5《應急反應計劃與響應控製程序》
6 相關記錄
6.1《變化管理培訓記錄》
6.2《應急預案變化審批表》
5.15 尾礦庫環保監測管理製度CMS/ABZD﹙W﹚-5.15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環境保護工作,有效的檢查和控製尾礦庫環境狀況,確保尾礦庫各項環境因素得到有效管理,全麵實現尾礦庫外排廢水達標排放,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環保監測的管理。
3 職責
3.1 安環部是環保監測的主管部門,負責尾礦庫環境狀況的檢查與考核,負責組織選礦廠人員對尾礦庫進行外排廢水水質監測工作。
3.2 生產技術部負責尾礦庫廢水處理設施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技術指導工作。
3.3 選礦廠負責尾礦庫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尾礦庫設備設施運行的檢查與維護,負責尾礦庫環境狀況的日常檢查與考核。
3.4 尾礦庫護壩工負責巡查尾礦庫的環境狀況,及時掌握尾礦庫外排廢水水質情況,發現外排廢水異常立即向選礦廠領導和安環部報告。
4 內容及要求
4.1 主要環境因素類型
尾礦庫外排廢水、入庫尾礦漿和庫存尾砂等。
4.2 尾礦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控製
4.2.1 安環部將選礦尾礦廢水處理設施納入環保考核範圍,確保在正常狀況下尾礦庫外排廢水達標排放。
4.2.2 選礦廠在安排生產設施檢修時應同時安排尾礦庫廢水處理設施的檢修,確保尾礦輸送管線正常運行,不因管線故障導致尾礦漿泄漏事故發生,汙染周邊環境。
4.2.3 尾礦庫護壩人員在日常護壩工作中,應加強對尾礦輸送管線的巡回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尾礦輸送管線存在的問題,並立即向選礦廠領導和公司安環部報告,接到報告後選礦廠應立即組織人員維修。
4.2.4 對突發性尾礦輸送管線故障或事故造成選礦含尾礦廢水泄漏外排,汙染沿線周邊環境情況,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在1小時內報告礦安環部,同時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尾礦廢水汙染得到有效控製。
4.2.5 尾礦庫廢水處理設施改造項目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生產技術部應認真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並負責實施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工作。
4.3尾礦廢水監測管理
4.3.1安環部應按季組織選礦廠人員對尾礦庫外排廢水水質進行
監測,並及時獲取監測結果,指導尾礦庫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4.3.2 選礦廠對監測結果的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人員查找原因,並進行處理。
4.3.3 尾礦庫護壩人員應做到每日巡查尾礦庫的環境狀況,及時掌握尾礦庫外排廢水水質情況,發現外排廢水異常應立即向選礦廠領導和礦安環部報告。
4.4記錄
4.4.1 選礦廠日常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記錄由選礦廠保存。
4.4.2 尾礦庫外排廢水水質監測報告由安環部保存,保存期三年。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製度》
6 相關記錄
6.1《日常檢查記錄》
6.2《日常巡查表》
6檢查
6.1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1
1 目的
為了及時發現尾礦庫安全隱患或問題,防止發生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尾礦庫的安全,特製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尾礦庫安全檢查管理。
3 職責
3.1礦長和主管安全的礦長對尾礦庫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3.2安環部負責監管尾礦庫,對尾礦庫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進行指導。選礦廠負責對尾礦庫進行定期觀測。
3.3選礦廠負責對尾礦庫的日常管理,組織進行隱患整改。
3.4精尾工段負責尾礦庫日常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並逐級向上報告。
4 內容及要求
4.1依據尾礦庫的風險水平確定安全檢查頻率,針對不同的檢查類型、檢查對象製定不同的安全檢查表,並按要求或有變化時對檢查表進行回顧和更新。
4.2尾礦庫檢查範圍:主壩(含副壩)、庫區、排水構築物、觀測設施、排滲設施,濃縮、輸送設備設施。
4.3尾礦庫安全檢查組織形式分為礦級、廠級、工段班組級安全檢查及定期觀測等,負責檢查的人員由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尾礦工擔任,必須嚴格履行崗位職責,並做好相關檢查記錄。
4.3.1礦級檢查:由安環部負責,生產技術部、選礦廠參加,主要檢查內容有尾礦排放與築壩、庫水位控製與防汛、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尾礦壩安全檢查等。具體內容及檢查頻率如下表:
礦級尾礦庫檢查事項一覽表
序號 檢查項目與內容 檢查頻率
一、尾礦排放與築壩
1 岸坡清理 形成驗收記錄
2 放礦是否均勻
3 下遊壩坡麵是否有積水坑、沼澤化現象
4 放礦是否有專人管理,尾礦工有無不當行為及糾正情況
二、水位控製與防汛
1 是否編製了防洪措施、組建了防洪搶險隊伍 1次/月
2 防汛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明確
3 排水溝 (渠)是否暢通
4 汛前溢洪道是否暢通
5 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準備情況是否到位
6 庫水位標尺是否清晰醒目
7 防汛搶險道路是否暢通
8 庫區供電照明是否完善
9 通訊聯絡是否正常
三、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
1 庫水位 汛前一次
2 安全超高
3 防洪標準、調洪庫容
四、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
1 排水構築物運行是否正常 1次/季
汛期增加次數
2 排水溝壩麵保護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五、尾礦壩安全檢查
1 壩體是否有變形、裂縫、滑坡、滲漏等不良現象 1次/月
汛期增加次數
2 壩體位移沉降情況是否正常
3 壩體排滲設施的運行是否正常
六、庫區安全檢查
1 有無違章建築、違章施工和違章采選作業等情況 1次/季
2 有無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入庫,放牧和開墾等危及尾礦庫安全行為
4.3.2 廠級檢查:由選礦廠負責。選礦廠分管尾礦庫段長、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參加。主要檢查內容有尾礦濃縮、輸送,排放、庫水位控製與防汛、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尾礦壩安全檢查。具體內容及檢查頻率如下表:
廠級尾礦庫檢查事項一覽表
序號 檢查項目與內容 檢查頻率
一、尾礦排放與築壩
1 放礦礦漿是否衝刷壩體
2 下遊壩坡麵是否有積水坑、沼澤化現象
3 放礦是否有專人管理,尾礦工有無不當行為及糾正情況
4 尾礦濃縮、輸送設備設施的運行狀況
二、水位控製與防汛
1 壩麵排水溝及下遊排水溝(渠)是否暢通 1次/月
2 溢洪道是否暢通
3 防汛搶險物資器材保管情況
4 庫水位標尺是否清晰醒目
5 防汛搶險道路是否暢通
6 庫區供電照明是否完善
7 庫區水位記錄情況
8 通訊聯絡是否正常
三、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
1 庫水位記錄 1次/旬
2 安全超高
四、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
1 排水構築物運行是否正常 1次/周
汛期增加次數
2 排水溝壩麵保護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五、尾礦壩安全檢查
1 壩體是否有變形、裂縫、滑坡、滲漏等不良現象 1次/月
2 壩體水位觀測情況
3 壩體排滲設施的運行是否正常
六、庫區安全檢查
1 有無違章建築、違章施工和違章采選作業等情況 1次/季
2 有無,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入庫,放牧和開墾等危及尾礦庫安全行為
4.3.3 班組級檢查:護壩組、尾礦工每班進行一次巡查,檢查結果記錄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主要檢查尾礦排放設施、庫水位及壩體等狀況。
工段班組級尾礦庫檢查事項一覽表
序號 檢查項目與內容
一、尾礦排放
1 放礦礦漿是否排放均勻
2 下遊壩坡麵是否有積水坑、沼澤化現象
3 放礦支架穩固情況,放礦管有無堵塞、磨損等現象
二、水位控製與防汛
1 壩麵排水溝是否暢通
2 庫水位標尺是否清晰醒目、庫水位情況
3 上壩道路是否暢通
4 庫區供電照明有無故障
5 通訊聯絡是否正常
三、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
1 排水構築物有無變形、堵塞等症狀
2 排水溝等壩麵保護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四 尾礦壩安全檢查
1 壩體有無拉溝、滑坡、裂縫等不良現象
2 壩體水位觀測情況
3 壩體排滲設施運行情況
4 有無危及庫區安全的違章行為
4.4 汛期,排洪設施等部位應派專人檢查、維護,防止漂浮物淤堵。
4.5 尾礦庫觀測內容和要求
4.5.1由尾礦工負責定期觀測:庫水位
4.5.2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定期觀測:壩體位移沉降
汛期、暴雨期間和水位異常波動時應增加觀測次數。
4.5.3尾礦庫觀測內容
序號 觀測內容 觀測周期
1 壩的外坡坡比 形成即觀測(至少1次/年)
2 壩體位移 1次/季
3 安全超高 1次/月
4 尾礦庫庫水位 1次/日
4.6 檢查結果的處置
4.6.1礦建立安全檢查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的渠道。以書麵的形式及時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為:整改項目、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方法等。
4.6.2出現問題,選礦廠按“四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責任、定整改資金)、“二不推”(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的原則對照《隱患整改通知書》按期完成整改任務。部門自身不能解決的,應及時用書麵形式報告安環部,以便安環部對情況全麵了解,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
4.6.3隱患整改完後,班組、工段、選礦廠應形成整改反饋意見,及時告知選礦廠、安環部,由安環部負責複查、驗收。
4.7執行檢查的人員須進行危害識別、危害分類、補救行為、報告要求等方麵的培訓。
4.8檢查人員須在安全檢查表上簽名,安全檢查表應保存備查。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5.2、《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6 相關記錄
6.1尾礦庫檢查人員培訓記錄
6.2尾礦庫安全檢查表
6.3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整改意見
6.4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各類檢查表回顧記錄
6.5尾礦庫安全檢查製度,檢查表適用性評價
6.2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製度CMS/ABZD﹙W﹚-6.2
1 目的
為了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及時掌握尾礦壩變化情況,更合理地使用、管理好尾礦庫,使隱患得到及時處理,防止發生事故,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尾礦庫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
3 職責
選礦廠精尾工段負責尾礦庫的日常巡檢,生產技術部室及選礦廠負責尾礦庫定期觀測。
4 內容及要求
4.1由選礦廠精尾工段負責尾礦庫的日常巡檢,內容包括:
1) 識別並糾正尾礦工不當的行為;
2) 識別輸送、排放設備、設施的狀況;
3) 識別尾礦壩有無不良的狀況;
4) 識別排滲設施有無不良的狀況;
5) 檢查排洪設施有無不良的狀況;
6) 浸潤線的高低;
7) 識別周圍是否有濫采濫挖現象;
8) 識別有無外來尾礦影響;
9) 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生產技術部負責定期觀測的內容包括:
1)每季觀測一次壩體位移沉降情況,出現異常,增加次數。
2)每年至少測繪1次尾礦庫現狀地形圖,檢查壩體標高、內外坡。
4.3尾礦工負責定期觀測的內容包括:
1)壩的輪廓尺寸,變形,裂縫、滑坡和滲漏,壩麵保護等有無異常;
2)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檢查壩體有無滑坡;
3)每日檢測庫內洪水位有無異常;
4)壩體排滲效果及排水水質情況(測定pH值);
5)沿線山坡穩定性情況。
4.4尾礦庫主管技術人員針對上述內容製定標準的、可操作性強的檢查表。
4.5所有檢查和定期觀測都必須及時記錄並保存,以便獲取;所有檢查記錄和定期觀測報告須送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
4.6所有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彙報、及時處理,對超規定風險須立即報告主管領導,領導對此作出回應及行動。
4.7執行檢查的人員須進行危害識別、危害分類、補救行為、報告要求等方麵的培訓;
4.8執行檢查的人員須對檢查和定期觀測清單進行回顧和更新。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選礦01manbetx 》GB18152-2000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3《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6相關記錄
6.1尾礦庫日常巡檢表
6.2尾礦庫檢查人員培訓記錄
6.3汙水處理站崗位交接班記錄
6.4尾礦庫及管網巡檢交接班記錄
6.5巡線工崗位記錄
6.6重大安全隱患報告表
6.7日常巡檢和定期觀測 月彙總報告、處理、跟蹤記錄表
6.8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整改意見
6.3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3
1 目的
為了規範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
3 職責
1)尾礦庫防洪檢查由主管尾礦庫的技術人員、安全員、相關職能人員在汛期檢查尾礦庫排洪設施的防洪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2)暴雨期間選礦廠尾礦工加強尾礦庫現場值班,對尾礦庫進行巡查。
4 內容及要求
4.1由安環部、選礦廠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內容包括
1)尾礦庫水位;
2)尾礦庫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時的調洪庫容;
3)是否進行調洪演算,確定尾礦庫最高洪水位;
4)最高洪水時壩的安全超高;
5)排洪構築物。
4.2在汛期來臨之前由安環部根據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表組織一次對尾礦庫的專項檢查,發現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要求選礦廠整改到位,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複查。
4.3汛期,尾礦工應每天觀測尾礦庫水位,水位有異常升高應及時查找原因,在滿足庫內外排水水質達到環保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內水位,確保安全第一。
4.4 暴雨前後,安環部、選礦廠、尾礦工應對壩體和排洪設施進行全麵的檢查清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修複,同時,采取措施恢複庫內水位,防止出現連續暴雨後水位驟升的現象。
4.5 汛期,尾礦工應加強檢查壩體滲流控製情況。
4.6 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構築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1)溢洪道檢查內容:斷麵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等。
4.7 尾礦庫主管技術人員針對上述內容須製定標準的、可操作性強的檢查表。
4.8 當在汛期壩麵集中滲流、流土、管湧、大麵積沼澤化、滲水量增大或變渾等緊急異常情況時,尾礦工應立即報告並采取措施處理。
4.9 檢查發現的問題須及時記錄,及時處理,對重大安全隱患須立即報告主管領導,領導對此作出回應及行動。
4.10 執行檢查的人員須進行危害識別、危害分類、補救行為、報告要求等方麵的培訓。
4.11執行檢查的人員須對檢查報告進行彙總並提交給主管部門,管理層要對檢查報告內容及建議及時作出回應。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選礦安全規程》GB18152-2000
5.2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06-2005
6 相關記錄
6.1防洪安全檢查表
6.2尾礦庫檢查人員培訓記錄
6.3重大安全隱患報告表
6.4防洪安全檢查5月彙總報告、處理、跟蹤記錄表
6.5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整改意見
6.4尾礦庫壩體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4
1 目的
為了規範尾礦庫壩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保尾礦壩的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尾礦壩安全檢查。
3 職責
由安環部、生產技術部和選礦廠負責尾礦壩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及時處理,一時處理有困難的,書麵向礦領導報告,求得解決。
4 內容及要求
4.1每旬由選礦廠組織一次尾礦壩的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解決,解決有困難,報主管部門解決。
4.2 由安環部、生產技術部定期地組織專業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尾礦壩進行安全檢查,汛期須增加檢查次數。發現隱患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製定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形成文字材料,經礦領導批示後,下發落實整改。檢查內容、整改情況形成書麵報告經彙總後提交給相關部門,並存檔。
4.3 尾礦壩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壩體位移。要求壩的位移量變化應均衡,無突變現象,且應逐年減小。當位移量變化出現突變或有增大趨勢時,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2)檢查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壩體出現裂縫時,應查明裂縫的長度、寬度、深度、走向、形態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3)檢查壩體排洪設施。應查明排洪設施是否完好、排洪效果等。
4)檢查壩體滲漏狀況。應查明有無滲漏出逸點,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等。
5)檢查浸潤線的位置。
6)檢查壩麵保護設施。
4.4 尾礦庫主管技術人員針對上述內容須製定標準的、可操作性強的檢查表。
4.5 檢查發現的問題須及時記錄,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記錄要存檔。
4.6 執行檢查的人員須進行危害識別、危害分類、補救行為、報告要求等方麵的培訓。
4.7執行檢查人員要及時對檢查記錄表進行回顧和更新,檢查人員對檢查報告進行彙總後要提交給相應主管部門,相關領導要對報告內容及建議及時作出回應。
4.8執行檢查人員須對超規定風險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彙報,主管領導要及時作出回應。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選礦安全規程》GB18152-2000
5.2《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2006-2005
6 相關記錄
6.1壩體安全檢查表,護壩工巡檢記錄
6.2尾礦庫檢查人員培訓記錄
6.3重大安全隱患報告表
6.4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各類檢查表回顧記錄
6.5防洪安全檢查5月彙總報告、處理、跟蹤記錄表
6.6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整改意見
6.5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製度CMS/ABZD﹙W﹚-6.5
1 目的
為了規範尾礦庫區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確保尾礦庫庫區的安全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
3 職責
由安環部、選礦廠、尾礦工負責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及時處理,一時處理有困難的,書麵向礦領導報告,求得解決。
4 內容及要求
4.1尾礦工應對尾礦庫庫區進行仔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及時處理,一時有困難,口頭或書麵向單位領導報告,求得解決。
4.2每旬由選礦廠組織一次對尾礦庫庫區的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解決,解決有困難,報主管領導批示。
4.3 由安環部定期組織專業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尾礦庫庫區的安全檢查,汛期須增加檢查次數。發現隱患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製定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形成文字材料,經礦領導批示後,下發執行整改。檢查內容形成書麵報告形式經彙總後提交給相關部門,並存檔。
4.4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內容
1)檢查周邊違章建築、違章施工和違章采砂、選礦等作業情況,發現有上述情況應立即製止。
2)禁止違章進行尾礦回采、取水。
3)禁止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
4)禁止在壩體周邊放牧和開墾等。
4.5 尾礦技術人員針對上述內容須製定標準的檢查表,檢查表的設計應有可操作性。
4.6檢查發現的問題須及時記錄,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記錄要存檔。
4.7 執行檢查的人員須進行危害識別、危害分類、補救行為、報告要求等方麵的培訓。
4.8執行檢查人員要及時對檢查記錄表進行回顧和更新,檢查人員對檢查報告進行彙總後要提交給相應主管部門,相關領導要對報告內容及建議及時作出回應。
4.9執行檢查人員須對超規定風險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彙報,主管領導要及時作出回應。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6相關記錄
6.1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表
6.2尾礦庫檢查人員培訓記錄
6.3重大安全隱患報告表
6.4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各類檢查表回顧記錄
6.5尾礦庫安全環保隱患整改意見表
6.6尾礦庫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製度CMS/ABZD﹙W﹚-6.6
1 目的
為了對尾礦庫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從而預防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尾礦庫的安全,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礦尾礦庫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
3 職責
由安環部、生產技術部負責對尾礦庫相關問題進行糾正與預防,及時向相關部門、相關責任人提出糾正要求,對糾正措施進行評估,對糾正措施和行動效果進行檢驗和跟蹤,糾正和預防行動要進行記錄,並可獲取,沒有執行的糾正行動要有跟進計劃或解釋,並向上級主管領導反饋執行情況,上級主管領導對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審閱和提出要求。
4 內容及要求
4.1糾正工作內容
1)發現尾礦工有操作不當的行為應加於糾正和製止,必須嚴格按設計和有關技術規定認真做好放礦、及壩麵的維護管理,排洪及排滲設施的檢查等工作。
2)加強尾礦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計劃、有步驟的組織尾礦設施設備操作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3) 糾正措施執行情況的反饋要求
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做出評估,提出解決辦法,口頭或書麵向上級主管礦領導彙報,由領導審閱後送達相關部門執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
4) 上級主管領導審閱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報告。
5) 檢驗糾正措施的效果。
6) 評估糾正措施的針對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4.2培訓程序評估
新尾礦工上崗前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到安環部、選礦廠、護壩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由老工人帶領工作至少3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安環部組織尾礦工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每年組織一次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崗位職責,安全規程,尾礦庫管理知識,增強員工的崗位責任意識,提高尾礦庫管理水平,並做好學習培訓記錄和考試卷的存檔備案工作。
4.3變化管理流程
當尾礦庫人員、機構、周圍地質條件、上下遊工程、相關方等發生變化時需修改相關的變化管理製度。
4.4檢查係統
對檢查中查出的隱患以整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限期整改,采取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定措施的方法進行處理。堅持“誰檢查、誰落實、誰整改、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進行整改,對重大隱患,暫時不能解決的,及時製定可靠的防範措施。
4.5職業衛生監測
建立健全尾礦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對有職業禁忌的員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6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及時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科學地揭示事故本質。事故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4.7風險評價
對尾礦工進行危險源辨識培訓,對尾礦壩體、排洪排水設施及庫區存在的危害風險進行評價,采取技術措施預防危害產生。
4.8係統評價。
對係統評價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4.9 糾正和預防行動要及時記錄並保存,以便日後獲取。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5.4《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YS5418-95)
6相關記錄
6.1糾正和預防措施整改檢查表
7 應急管理
7.1 尾礦庫應急管理及響應製度CMS/ABZD﹙W﹚-7.1
1 目的
尾礦庫屬重大危險源,為了規範尾礦庫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尾礦庫緊急事件和防範事故的能力,積極應對尾礦庫漫壩、潰壩、尾礦外泄、地震等突發事故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汙染,快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結合礦山尾礦庫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應對各類突發狀況、意外險情時的應急管理及響應。
3 職責
3.1礦長
負責應急突發事件事故現場的總指揮並負責將重大事故上報
3.2 選礦廠廠級應急救援組織職責
1) 尾礦庫發生重大險情預兆時,尾礦庫當班水泵工、護壩工必須在第一時間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同時,將險情向選礦廠廠長、調度室報告。
2) 選礦廠值班領導負責向礦調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位置、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現場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3) 選礦廠生產副廠長負責組織廠應急救援分隊趕赴現場,全力自救。
4) 選礦廠設備副廠長負責收集尾礦庫有關技術資料和設備的運行、維修記錄。
5) 廠級應急救援人員在預案啟動後,屬礦應急救援隊伍,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自動轉換角色。
3.3 安環部
1)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製定和更新
2)負責配合選礦廠組織搶險救援及事故處置工作
3)督促檢查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實施、演練和準備工作,並對搶險或者演練效果進行評審
4)負責組織事故原因調查與分析
3.4 生產技術部
1)負責對事故處置時生產係統、生產工藝提供專業處置意見
2)負責地質等自然災害的事故原因調查與分析工作
3)負責收集相關的地理、人文、地質、氣象等信息
3.2 應急管理機構
3.2.1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預案啟動後,經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總指揮授權,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 指 揮:礦長
職 責:全麵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副總指揮:礦長助理 選礦廠廠長
職 責:協助現場總指揮開展現場救援工作。
成 員: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定人員
職 責: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現場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必要時向地方應急救援機構發出救援請求。
3.2.2 現場指揮部下設工作小組
(1) 現場搶救組
組 長:選礦廠廠長
副組長:礦調度室主任
成 員:選礦廠生產廠長、選礦廠值班調度及尾礦庫當班人員
職 責: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工作,及時控製危險源;搶救搜救現場傷員。
(2) 醫療救護組
組 長:衛生所所長
成 員:衛生所在礦人員和其他指定人員
職 責:協助現場搶救組搶救、搜救現場傷員,負責現場傷員的緊急處理,並護送傷員到醫療點與醫院進行下一步治療。
(3) 安全警戒組
組 長:保衛部主任
副組長:保衛部指導員
成 員:保衛部人員
職 責:負責布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進行治安巡邏;疏散險情區當地群眾與其他無關人員。
(4) 物資保障組
組 長:供銷部主任
副組長:後勤部主任
成 員:後勤部人員、供銷部人員和其他指定工作人員
職 責:組織車輛、工程機械運送搶險物資和人員;組織搶險物資和工、器具的供應,保障後續救援物資數量充足和及時到位。
(5) 技術監測組
組 長:生產技術部主任
副組長:安環部主任
成 員:生產技術部、安環部相關人員及其他指定人員
職 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和危險物質對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負責事故現場危險物質的處置;負責現場及周圍人員個體防護指導工作。
(6) 通訊聯絡組
組 長:行政工作部主任
成 員:行政工作部人員
職 責:負責應急救援通訊暢通,確保無通訊盲區。
(7) 公共關係組
組 長:行政工作部主任
副組長:黨群工作部主任
成 員:行政工作部和黨群工作部相關工作人員
職 責:負責應急救援的對外聯絡工作,接受、傳達上級與地方指令;統一向外界發布救援情況報道,協助新聞媒體開展工作。
工作組組長特殊情況離開的由副組長全麵履行職責,組員因崗位變動由接替者自行替補。
3.2.3 專家組
組 長:但新民
成 員:廖先渺 穆鬆泉 任福雄 袁正平 熊衍良
熊良根 彭俊波 彭均萬
職 責:負責製定救援技術方案,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救援設備信息;指導現場救援工作。
3.2.4 救援隊伍
選礦廠、采礦場、礦機關三支救援分隊立即集結,趕赴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部指揮下開展救援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 緊急事件認定要求
根據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並考慮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應認定潛在的緊急事件包括: 洪水、泥石流、地震、外來尾礦、廢水;周圍采礦作業、庫內采、選尾礦、水位超過警戒線、排洪設施損毀、排洪係統堵塞、壩體深層滑動等內容。
根據《尾礦庫統風險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尾礦庫可能發生的緊急事件分別為暴雨引發的尾礦庫垮壩、洪水漫頂;山體泥石流引發的排洪設施損毀、堵塞;地震引發的壩體受損等情況。應針對認定的緊急事件編製100%的應急預案。具體情況如下:
1)壩麵出現局部滑塌,並有可能導致壩坡坍塌事故。
2)壩麵出現管湧,存在進一步加劇現象,並有可能出現壩體坍塌。
3)水位超警戒線且快速上升,可能造成洪水漫頂,危及壩體安全。
4)壩體出現嚴重坍塌,影響壩體穩定。
5)排洪設施損毀,排洪係統堵塞。
4.2 應急預案編寫要求
由安環部組織具有尾礦庫管理資質與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寫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寫。應急預案編製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AQ/T9002-2006》的要求,並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設備、設施或作業流程發生變化及實際演習情況,適時修訂更新預案,規範預案的管理,要緊密結合本礦自身的實際情況,具有實用性和可靠性,使預案易操作。全麵分析本單位危險因素,確定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危害程度。製定相關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應急預案體係。
4.3 緊急事件組織準備要求
緊急事件組織準備必須遵循險情報告、統一指揮、分工協作的原則,現場搶險工作必須在總指揮的組織下按各自分工的職責範圍開展工作。
1)必須建立完善的應急機構組織體係,包括應急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應急響應以及各有關部門等。對緊急事件中承擔任務的所有應急組織,應明確相應的職責、負責人及聯絡方式。
2)根據認定的緊急情況,建立應急搶險救護隊,應包括應急指揮人員、搶修與生產恢複人員、醫療救護人員、搜索與救援人員、泄漏清除和抑製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通訊人員、後勤保障人員等。
3)發生險情時,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向廠調度室報告,選礦廠值班領導再向礦調度報告。礦調度接到報告後,立即向總指揮報告,同時通知各搶險指揮及各搶險隊隊長。各搶險指揮和搶險隊隊長立即召集所屬範圍內的搶險人員到指定地點集合,並按分工領取搶險所需器具。
4)出現險情時,由總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各項工作。當壩體出現險情時,搶險人員全部乘搶險車輛趕赴庫區。
5)在現場實施搶險前,由現場搶險指揮迅速召集有關人員製定搶險方案和安全防洪措施,安排現場警戒監護人員,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搶險工作。
6)後勤保障隊伍加強對運輸車輛的調度,及時調配搶險人員及搶險物資。
7)若現場出現人員傷亡或失蹤,現場搶救指揮部緊急調集救援、醫護人員前往現場施救。
8)搶險時,要確保搶險現場或附近的固定電話等通訊設備暢通,搶險指揮人員隨身帶好對講機和手機,隨時向搶險總指揮部彙報險情程度、搶險進度和需要增加的人員或物資工具等。
9)夜間搶險時,按就近原則接入照明用電,準備好照明工具。雨天搶險時,要穿戴好雨具。
10)現場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緊急措施,防止險情進一步擴大。搶險過程中,遇險情危急,無法控製,危及搶險人員安全時,現場搶險指揮報請礦搶險總指揮部同意後,立即中止搶險並組織危險區域所有人員撤離。
11)搶險結束後,搶險指揮部組織相關人員對緊急事件造成的破壞進行搶修,確保及時恢複生產,更要重視庫區湖周圍環保工作、妥善清理路麵、塘區的泄漏物。
相關負責部門必須對事故應急響應作出評估,並且對應急預案進行新的評審修訂。
4.4 應急裝置配置要求
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製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係。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製度。保障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係,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係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係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1)以快速、暢通、便捷為要求。任命的應急責任人員應配備相應的應急工具,包括車輛、通訊設備、辦公用品、影像器材、其它應急需要的工具等。
2)根據緊急事件的認定,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營銷科材料庫內應常備充足的應急物資。
3)對所有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建立台賬,標明放置位置,並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4)在生產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注或張貼易於辨認的緊急疏散和逃生路線的標誌,設立緊急聯係電話,並保持暢通。
4.5 緊急事件演習要求
由安環部負責製定演習計劃,根據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緊急事件演習。演習的方法有全麵演習、功能演習、桌麵演習三種,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製定應急演習計劃時,必須包含以下內容:確定演習時間、目標和演習範圍;編寫演習方案和演習方式;確定演習現場規則;製定演習效果評價人員;安排相關的後勤工作。通過演習檢驗應急隊伍的協同能力和實戰能力,有效提高全員預防和處理尾礦庫突發事故的能力。
主要檢驗以下六個方麵的內容:
1)在事故期間報警通訊係統能否暢通運作,及時發出警報通知有關人員。
2)能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3)人員能否以最快速度撤離到安全區;
4)及時作出應急響應,應急救援隊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災;
5)有人指揮並有效控製事故進一步擴大;
6)應急救援組織能否協調運轉,提供有效的應急設備設施
演習結束後,安環部組織演習效果評價人員對演習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習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為本礦尾礦庫的演練開展積累經驗,達到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尾礦庫應急預案的目的。
4.6 相互支援識別與協調要求
在礦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應急管理的各個部門要相互協調,保持信息暢通,出現險情時要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各部門之間必須相互支援,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開展。安環部要做好與上級安監部門、外部礦山尾礦庫專業救援隊伍的日常聯係事宜,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當尾礦庫發生緊急事件必須擴大應急需求時,由公司總經理按程序向集團公司報告,並逐級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爭取必要的支持與援助。
4.7 相互支援與協調要求
在總指揮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應急管理的各個部門要相互協調,保持信息暢通,出現險情時要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理,各部門之間必須相互支援,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開展。安環部要做好與上級安監部門、外部礦山尾礦庫專業救援隊伍的日常聯係事宜,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當尾礦庫發生緊急事件必須擴大應急需求時,由總指揮按程序向集團公司報告,並逐級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爭取必要的支持與援助。
4.8 尾礦庫日常管理
1)加強尾礦壩麵管理,增大尾礦庫的調洪高度,定期檢查、在汛期使用低水位工作狀態,由選礦廠安排專人負責。
2)保持壩麵平整完好,及時處理壩麵局部塌陷和壩麵拉溝,定期檢查、清理各排滲和排洪設施裏麵的堵塞物,確保暢通。
3)生產技術部、安環部,加強與氣象、水文部門聯係,及時掌握降雨量和水位情況。
4)電儀工段聯合通訊部門負責確保庫區供電、通訊暢通。
5)安環部負責非本單位的外部機構的聯係。如火警、120急救、外部專業救援隊伍、政府部門等。
4.9 尾礦庫險情預警避險措施
尾礦庫有重要汙水處理工業設施,沿庫壩下麵還有湖區,尾礦庫的安全極為重要。為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在氣象部門發布強對流天氣預報和地震部門發布地震預報後,可能會使尾礦庫出現險情預兆前,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暴雨期間,要增大泄洪能力,降低和控製庫內水位。
4.10 尾礦庫搶險措施
1)壩體垮塌:及時疏散附近人員,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設置好警戒線,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搶救國家和人民財產;調用大型機械對泥石流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建築、通往村莊的路口進行緊急築壩,疏導並改變泥石流流向,盡量保護農作物不受損失。迅速用草袋、編織袋裝好黃土充填坍塌處。
2)洪水漫頂:首先要詳細觀察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壩體出現裂縫時,應查明裂縫的長度、寬度、深度、走向、形態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如果沒有壩體垮塌危險,利用沙袋、土石等備用抗洪物資加高壩體,並且利用草袋等遮蓋壩體內側。同時,可以臨時在某個地帶開挖排洪通道泄洪,減輕壩體壓力。
3)排洪設施損毀、堵塞:組織人員及時修補排洪設施;疏浚壩麵排水溝;疏通排洪係統堵塞部位,必要時可另開挖臨時排洪通道,確保排洪設施暢通。詳細檢查排洪係統及壩體的安全情況,確保排洪設施正常運行。
4)地震發生時24小時密切監控尾礦庫,檢查防排洪設施,停止選礦作業和向尾礦庫輸送尾礦;通知下遊受影響範圍內的群眾做好防範準備,一旦發生險情立即采取措施、組織疏散。
4.11應急預案
1)由礦機關負責每兩年組織評審人員對所有編製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麵紀要並附有評審人員名單。
2)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生產礦長、黨委書記、選礦廠廠長、生產技術部、安環部、保衛部等單位負責人。
3)參與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要求
① 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本部門生產工藝、生產流程、設備、設施性能、運行較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② 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有實際工作經驗。
③ 外聘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應急預案評審,根據部門專業要求外聘對應管理薄弱項目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評審。
④ 如應急預案評審人員需要外出培訓學習,企業要給予創造學習條件。
4)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係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5)應急預案經評審後,由礦長簽署公布。
6)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習,提高全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4.12 預案維護與更新
由選礦廠負責維護和更新,其他相關部室協助,選礦廠每年根據本年度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及公司人員機構的變動等情況,征求相關部室的意見,進行下一年度的尾礦庫應急預案的進行修訂維護和更新,修訂條件如下:
1)尾礦庫必須遵循的新法律、法規、標準的頒布實施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修訂。
2)預案演習或生產事故應急處置中發現不符合項。
3)尾礦庫設備、設施或流程發生了變化,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變化。
4)其他需要修訂預案的原因。
更新後的新版本報應急總指揮批準後,以公司正式文件下發執行。
4.13 資金保障
礦每年安排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救援物資的采購、救援設備的更新,強化應急培訓教育和救援教育以及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需求,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4.14 應急能力的保障
選礦廠安排生產技術部和安環部負責製定應急培訓要求,每年都要對員工進行應急知識、技能、急救等方麵的培訓。
4.14.1 應急知識培訓
每年組織應急人員對相關應急救援知識進行培訓。主要培訓知識應有應急裝備的維護與使用,基本人身安全防護知識,現場自救與互救基本常識,應急預案的程序等。
4.14.2 應急技能培訓
定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技能訓練。主要培訓技能有各種應急設備的使用方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應急預案操作程序等。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3《江西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5《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6 相關記錄
6.1演習評估報告
6.2應急預案評審記錄
6.3應急救援設備與物資清單
7.2 應急演練及應急預案評審製度CMS/ABZD﹙W﹚-7.2
1 目的
為了做好尾礦庫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和改進工作,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應急人員的操作能力,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尾礦庫應急演練及應急預案的編製、演練、改進及應急響應工作的管理。
3 職責
3.1礦長負責組織規範應急預案評審及應急演練。
3.2 選礦廠負責規範應急預案評審及應急演練日常管理。
3.3 相關部門負責業務範圍內的規範應急預案評審及應急演練實現。在演習之前,由生產技術部、安環部共同策劃,編好演練方案,報礦長批準,然後予以實施。
4 內容及要求
4.1 尾礦庫應急預案應急演練的方法可采用全麵演練、功能演練、桌麵演練三種,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習。
4.2 選礦廠每年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審和修訂,經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及時發放給相關人員,並對他們提供必要的培訓;由選礦廠、安環部,每年組織安排對應急演練人員進行培訓,以確保演習的順利進行,以便相關人員熟悉掌握應急響應的相關知識,提高其應急響應能力。
4.3 在應急演習時,安排專人負責對演習進行測評,總結應急演習中、事故與事件的經驗,指出不足,提出及時改進建議。
4.4 應急評審須考慮緊急情況響應和應急演練的結果,以及外部應急經驗;設備、設施或流程的變化,相應地應急方案也要及時跟進。
4.5 安全環保部門要定期對應急預案的進行回顧,包括開展下列活動:
1)邀請相關方參觀和巡察現場,並提供現場布置圖;
2)與相關方溝通並介紹應急準備有關事宜;
3)向消防和應急響應單位提供相關信息;
4)如果條件成熟,協商與相關方實施聯合演習。
4.6 進行應急演習時,由安全環保部門須明確公示下列事項:
1)確定演習時間、目標和演習範圍;
2)演習方案和演習方式;
3)確定演習現場規則;
4)指定演習效果評價人員;
5)安排相關的後勤工作;
6)編寫書麵報告,進行演習人員自我評估;
7)針對不足及時製定改正措施並確保實施。
4.7 應急預案的演習評價人員應檢查是否達到以下效果:
1)檢驗參演人員配置的是否合理性、充分性;
2)檢驗參與演習人員的反應能力與處理能力;
3)檢驗應急設備的是否充分性、可用性與有效性;
4)檢驗應急預案的組織是否協調;
5)檢驗相關方響應的是否及時;
6)檢驗應急預案是否經濟有效。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5.2《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3《江西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5.4《城門山銅礦尾礦庫泥石流、潰壩、地震等自然災害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6《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6 相關記錄
6.1應急演練培訓記錄
6.2應急救援預案評審記錄表
6.3應急演練記錄表
8 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8.1 尾礦庫事故與事件報告管理製度CMS/ABZD﹙W﹚-8.1
1 目的
為規範尾礦庫的事故、事件報告管理,使在尾礦庫範圍內所發生的事故、事件能夠及時有效地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故、事件進一步擴大,為後續的調查分析提供準確、詳細的信息,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尾礦庫內各類事故、事件的報告管理。
3 職責
3.1 礦長
當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時,礦長負責向總公司和地方政府報告。
3.2 安全生產礦長
負責向礦班子其他成員報告。
3.3 安環部
安環部是各類事故、事件管理的歸總部門,負責製定、修訂本製度,並監督執行。
3.4 礦調度
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或技術人員)及時進入現場進行調查,並向礦長和安環部報告。
3.5 選礦廠調度
根據事故、事件輕重程度向選礦廠廠長和礦調報告,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對已經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救援與處置,並確保安全設施完善有效。
3.6 精尾工段
根據事故、事件輕重程度向選礦廠調度和安全生產廠長報告,並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入現場進行救援。
3.7 尾礦巡線、護壩工
負責在第一時間將尾礦庫內所發生的事故、事件真實客觀地向精尾工段和廠調度報告,並采取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
4 內容及要求
4.1 事故、事件的定義
事故是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誌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或迫使之前存續的狀態發生暫時或永久性改變的事件。
事件是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事情。
4.2 事故、事件分類
1) 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件;
2) 重大事故、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件;
3) 較大事故、事件,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件;
4) 一般事故、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事件。
4.3 尾礦庫凡發生以下事故、事件均應按要求進行報告
1) 壩體沼澤化;
2) 壩體不均勻沉降;
3) 壩體開裂或塌陷;
4) 浸潤線超高;
5) 超警戒水位;
6) 澄清距離不足;
7) 排水設施不正常;
8) 外來尾礦排放;
9) 人為破壞;
10) 外來人員遊泳;
11) 安全標誌缺失;
12) 人身傷亡事故、事件;
13) 職業病;
14) 其他設備事故、事件;
15) 其他設施事故、事件;
16) 相關方投訴;
17) 未遂、違章。
4.4 報告範圍、時間和方式
傷亡事故、事件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口頭或電話逐級報告上級負責人:
1) 輕傷事故、事件或一般未遂事故,由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班組長和廠調度報告,廠調度接報後要及時向廠領導和礦調度報告;
2) 重傷以上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重大設備事故、事件,廠調度接到報告後,立即向廠領導和礦調度報告;
3) 凡發生火災、洪水、泥石流等緊急事故、事件,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廠領導、保衛科和有關部門報告;
4) 礦領導接到重傷、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事件後,應立即報告總公司、市(縣)安監局、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工會;
5) 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事件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並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5 事故、事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2) 事故、事件的簡要經過;
3) 事故、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已經采取的措施;
5)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 對於事故、事件的報告以上要求,要對相關人員特別是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的專門培訓。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6 相關記錄
6.1 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歸檔登記表
6.2 城門山銅礦生產安全事故快報
6.3 城門山銅礦生產安全事故續報
6.4現場事故、事件報告培訓簽到表
8.2 尾礦庫事故、事件調查管理製度CMS/ABZD﹙W﹚-8.2
1 目的
為加強尾礦庫事故、事件調查工作的管理,使調查工作更合理更規範,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尾礦庫事故、事件調查管理。
3 職責
3.1礦長
負責本礦重傷以上人身事故、較大設備事故、職業病的調查組織工作。
3.2 分管礦長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事故、事件的調查與分析。
3.3 安環部
負責進行事故、事件的調查與分析具體工作,並將調查分析和處理結果進行存檔管理。
3.4 設備部
負責為設備設施事故事件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
3.5 生產技術部
負責為事故、事件調查與分析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負責對事故、事件調查與分析處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
3.6 選礦廠調度
負責提供事故、事件調查分析與處理工作所需的各種資料。
3.7 礦工會,員工代表
員工代表依照規定參與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 內容及要求
4.1 事故、事件類型
1) 壩體沼澤化;
2) 壩體不均勻沉降;
3) 壩體開裂或塌陷;
4) 浸潤線超高;
5) 超警戒水位;
6) 澄清距離不足;
7) 排水設施不正常;
9) 外來尾礦排放;
10) 人為破壞;
11) 外來人員遊泳;
12) 安全標誌缺失;
13) 人身傷亡事故、事件;
14) 職業病;
15) 其他設備事故、事件;
16) 其他設施事故、事件;
17) 相關方投訴;
18) 未遂、違章。
4.2 尾礦庫事故、事件的調查與分析按其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 輕傷事故、事件和一般未遂事故、事件,選礦廠負責組織調查與分析,一到三天內完成調查分析,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礦安全環保部備案;
2) 重傷事故、多人受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事件由礦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與分析,時間要求在7日內完成,由廠安環室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並上報礦安全環保部備案;
3) 死亡、 重大傷亡事故、事件由礦主管部門按程序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區企業主管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3 相關部門在組成事故、事件調查組時,應書麵任命調查員。被任命的調查員應接受下列培訓:
1) 訪談技巧;
2) 證據收集和保留;
3) 原因分析技術;
4) 調查報告書編寫、報送及記錄保存。
4.4 事故、事件調查內容與要求
一、事故、事件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製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公開、公正”,分級管轄的原則。
二、事故、事件調查組以書麵形式任命,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員工代表應及時反應並現場協助參與調查事故、事件的調查,在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前要將調查結果與相關的員工進行交流,要根據事故性質的結案權限按時完成事故的結案報告
三、事故、事件調查組要配備相應的設備與裝置,如辦公電腦、數碼相機、應急照明、安全帶、皮尺、勞動防護用品、記錄本以及所需相關物品。
四、事故、事件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相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事件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據實提供相關情況。
五、在事故、事件發生後事故、事件調查組應當:
1) 查明事故、事件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 事故、事件現場處理要求與內容
一、事故、事件調查方法:
1) 現場勘察取證,包括攝像、照相技術分析;
2) 詢問當事人及現場人員,了解當時工作狀態和事故事件發生的過程;
3) 走訪調查與事故事件有聯係的相關人員;
4) 總結分析證據和詢問記錄。
二、事故現場的處理,為保證事故調查取證客觀公正的進行,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現場要進行保護,對事故現場應做到:
1) 救護受傷害者;
2) 采取措施製止事故蔓延擴大;
3) 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準備必需的草圖和圖片,仔細記錄或進行拍照、錄像。
三、事故、事件有關物證收集:
1) 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在現場收集到的所有物體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 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衝洗擦拭;
4) 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5) 對事故的描述,以及估計的破壞程度;
6) 事故發生地點、地圖(地方與總圖)。
4.6 事故,事件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極其有效性要及時進行跟進,事故調查結果要按要求報送有關部門,事故、事件的文件資料要整理歸檔。
4.7 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事件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 由於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的;
2) 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製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製度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員工或自己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 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 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 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員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 發生事故、事件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認真采取防範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事件重複發生的;
7) 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事件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
8) 在經濟體製改革和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製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措施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9) 遲報或者漏報事故、事件的;
10) 在事故、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4.8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 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4)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 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3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6 相關記錄
6.1 關於任命事故事件調查員的通知
6.2 事故調查員培訓講義
6.3 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6.4 事故、事件調查表(與員工交流)
6.5 城門山銅礦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歸檔登記表
6.6 城門山銅礦生產安全事故快報
6.7 城門山銅礦生產安全事故續報
6.8 安全生產事故事件月、季、年報表
6.9 公告欄
6.10 城銅2013年上半年生產分析
8.3 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管理製度CMS/ABZD﹙W﹚-8.3
1 目的
為強化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使之更科學、更規範,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分析。
3 職責
3.1 安環部
安環部負責各類事故、事件的彙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對各類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工作,在月末、季末、年末將事故事件統計與分析月報表、季報表、年報表上報給礦領導,並上報總公司。
3.2 選礦廠
選礦廠安全員應在每月月底,按要求將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分析報表上報給安環部,並在選礦廠公告欄公告。
4 內容及要求
4.1 事故事件的統計與分析應當遵守下要求
一 統計方法要科學,統計數據要用圖表表示,要對本月及過去12個月的死亡、受傷、職業病、疾病、未遂事故的統計資料進行整理。
二 統計內容要全麵,各單位應為統計與分析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定期請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尾礦庫員工職業病症進行評估工作,辨識非職業病或職業病。
三 統計指標要達到要求,統計指標應包括工傷事故頻率、百萬工時死亡率及未遂率,統計計算指標及計算方法如下:
1) 月工傷事故頻率=(當月工傷事故人次/當月員工總人數)×1000‰;
2) 年工傷事故頻率=(當年工傷事故人次/當年12個月員工總人數平均)×1000‰;
3) 百萬工時死亡率=(月)年死亡人數/【(月)年實際工時數×106】;
4) 未遂率=(未遂事故、事件/事故、事件總數)×100%。
4.2 為了尋找事故規律應針對下列內容進行了分析
1) 事故、事件類別;
2) 事故、事件原因;
3) 事故、事件頻率分析;
4) 事故、事件費用分析。
4.3 安環部應及時向礦領導層彙報尾礦庫事故、事件統計分析結果,並在公示欄與內部網上進行公布。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3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6 相關記錄
6.1 城門山銅礦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歸檔登記表
6.2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
6.3 2013上半年年度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
8.4 尾礦庫安全事故、事件回顧的規定CMS/ABZD﹙W﹚-8.4
1 目的
為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對員工進行必須的事故、事件回顧教育,喚起員工對事故、事件的回憶,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防止事故、事件重複發生,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尾礦庫事故、事件的回顧。
3 職責
3.1 選礦廠
選礦廠負責對本單位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
3.2 安環部
安環部負責對全礦範圍內發生的事故、事件進行回顧。
4 內容及要求
4.1 對本礦已發生的事故、事件與本礦相同類型的事故、事件,根據尾礦庫實際生產特點易發生事故的時間進行回顧。
1) 春夏兩季,因天氣變化,台風、暴雨等因素影響,主要回顧尾礦庫潰壩、防洪等事故。
2) 秋冬兩季,由於氣候幹燥,主要回顧火災、防滅火、庫內蓄水、冬季冰雪路滑引發的事故、事件。
4.2 事故、事件回顧方式
1) 礦在每旬安全例會上進行回顧.
2) 選礦廠必須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組織各單位負責人及管理人員進行回顧教育。在每月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後組織各生產負責人、生產人員和安全員進行回顧,也可在全員安全培訓教育中以身邊事故案例講解,或請親曆者進行講述。
3) 各工段班組根據易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由班組長帶頭組織講解或員工講述。也可請安全管理人員在組織班前班後會工餘時間上進行回顧。
4) 以安全月活動為契機開展事故講解、對話、漫畫、展覽等形式。
5) 在安全生產宣傳欄上報道相關案例分析。
4.3 事故、事件主要回顧內容
1) 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2) 水災、火災事故、事件;
3) 尾礦庫潰壩事故。
4.4 事故、事件回顧要求
1) 回顧時由礦領導、選礦廠廠領導、工段長、班組長牽頭,逐級、按管轄範圍召集相關人員進行回顧,必要時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協助員工或其他部門人員參與回顧。
2) 回顧時,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講座進行討論、學習,要討論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範措施,預防事故、事件再次發生。
3)在回顧時,認真做好回顧記錄。
4) 在事故回顧後,應對員工參與討論的程度、認可回顧的程度、員工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原因的了解程度以及員工是否知道如何預防事故、事件的重複發生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做記錄。
5 相關文件與法律法規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2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3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6 相關記錄
6.1 事故、事件回顧記錄表
9 績效測量與評價
9.1 尾礦庫安全績效監測製度CMS/ABZD﹙W﹚-9.1
1 目的
為規範尾礦庫安全績效監測工作,進一步完善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實現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高效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運行安全績效的監測。
3 職責
3.1 城門山銅礦安全標準化係統監測負責人全麵負責安全標準化係統績效測量。
3.2 安全標準化績效監測小組負責標準化係統製度和各項目標完成情況的測量。
3.3 安環部負責組織各職能部門實施安全標準化體係運行過程績效的檢查。
3.4 安環部與行政工作部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建立員工職業病體檢檔案。
3.5 生產技術部負責安全檢測與檢測設備的計量管理。
3.6 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應急設備維護維修工作的測量。
3.7 工會組織員工參加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3.8 各單位協助安環部完成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測量。
3.9 安全標準化係統負責人將《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績效測量與內部評價報告》上報公司安全標準化建設領導小組,形成係統改進意見與實施方案。
3.10 安環部依據相關製度對監測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下達《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反饋表》,相關部門及時進行糾正,保證係統的有效運行。
4 內容及要求
4.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製度,結合城門山銅礦的實際情況,安全績效監測采取從下而上的形式進行。
4.2 參與監測人員的能力要求:
1)城門山銅礦領導與尾礦庫績效監測相關的部門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全礦的生產工藝、生產流程、設備、設施性能、運行較為熟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2)具備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有實際工作經驗。
3)根據專業要求外聘企業專業管理薄弱項目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監測。
4)參與人員在參加監測前,必須進行監測相關知識的培訓,以提高和保證評價的工作效果。
5)在涉及到具體技術數據時,應配備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的儀器、設備進行專業的測量。
6)監測過程中應做好詳細記錄。
4.3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績效監測頻率為每年至少一次。監測範圍為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監測標準以最新法律、法規以及礦相關規章製度為標準;
監測計劃包括:
1)監測頻率。
2)監測範圍位置。
3)監測標準。
4)監測程序。
5)資源配備。
6)監測方法與技術。
4.4績效測量包括下列內容:
1)安全、健康目標的月考核。
2)各項安全、健康檢查完成率。
3)設備定期檢查完成率。
4)個人防護用品的依從程度。
5)職業危害監測情況。
6)事件、事故調查完成率。
7)糾正與預防行動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8)安全、健康有關數據統計、分析情況。
9)現場安全、健康許可依從情況。
10)任務分析及任務觀察情況執行情況。
11)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情況。
12)變化管理情況。
13)培訓情況。
14)法律法規依從程度(收集、確認、融入、培訓)。
15)安全、健康投入情況。
4.5 溝通與回顧
1) 加強班組安全學習。通過領導參加班組安全學習,建立一個溝通平台,及時掌握員工的安全生產思想動態,幫助班組解決生產中的疑點、難點。
2) 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回顧企業、班組或員工個體的安全生產情況,總結好的經驗;學習企業典型安全生產事故案例,汲取事故教訓。
3) 溝通與回顧要求。監測的過程和結果,應與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溝通,以確保監測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監測完畢後,必須對監測過程和結果進行回顧分析和討論,分析結果應當與企業情況相符。
4.6 安全績效測量監測過程要求公正、公開,嚴格按要求把關,在一年時間內,監測的內容、標準及監測方法保持一致性。應做好相關內容的詳細記錄,並將監測的記錄進行整理和有效地保存。對於收集的監測資料應進行分析,並用分析結果說明標準化係統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當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回顧計劃和要求。
5 法律法規與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4)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定》(AQ2006-2005)。
6 相關附件
1) 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績效監測工作計劃
2) 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績效測量與內部評價報告
3) 《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反饋表》
9.2 尾礦庫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製度CMS/ABZD﹙W﹚-9.2
1 目的
為了驗證安全標準化係統創建活動及其結果是否符合標準化文件要求,確定安全標準化體係是否持續有效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2 適用範圍
本製度適用於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工作。
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全礦安全標準化係統內部評價的管理,內部評價資料的彙總與歸檔。
3.2 由安環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尾礦庫標準化係統進行評價,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標準化信息的收集,相關材料報安環部,由安環部及時形成評價報告。
3.3 各部門、單位協調配合內部評價工作。
4 內容及要求
4.1 內部評價計劃
4.1.1 安環部對內部評價活動進行策劃,內部評價頻率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重要性,並考慮前次內部評價所發現的問題進行安排,每年至少一次。
4.1.2 安環部製定內部評價計劃,報安委會審核,礦長批準。
4.2 計劃外內部評價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礦長可作出計劃外的內部評價決定。
1) 礦山組織機構、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功能發生重大變化;
2) 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發生嚴重異常時。
4.3 內部評價的準備
4.3.1 根據內部評價計劃的要求,礦長任命本次內部評價組長,內部評價組長建立內部評價組,確定內部評價組成員和內部評價範圍。內部評價員應具備下列能力:
1) 熟悉相關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與其他要求;
2) 接受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評價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
3) 具備與評審對象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
4) 具備操作內部評價過程的能力;
5) 具備辯識危險源和評價風險的能力;
6) 具備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評價所需的語言表達、溝通及合理的判斷能力。
4.3.2 內部評價組組長製定內部評價實施計劃,包括內部評價的目的、性質、依據、內部評價組成員、時間、受評價部門(單位)等,報礦長批準,並應提前在10天的時間內通知受評價部門(單位)的第一責任人。
4.3.3 內部評價組成員收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編製現場檢查表,經內部評價組組長審批。內部評價采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發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09]70號)中的附件《金屬非金屬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做為現場檢查表。
4.4 評價方法與技術要求:
4.4.1 評價主要方法有:問詢;查閱各類資料和記錄;現場檢查等。
4.4.2 評價範圍應包括所有的作業場所、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
4.4.3 評價時須重點關注主要生產係統、重要設施設備、重點作業現場、作業崗位、作業活動等。
4.4.4 評價目的是為了發現和消除隱患,改進安全績效。
4.4.5 評價依據為《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導則》、《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 露天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的《安全檢查表》等。
4.5 內部評價的實施
4.5.1 首次會議
內部評價實施前,由礦長主持召開首次會議,確定內部評審範圍和日程安排。參加人員有安全管理代表、副礦長、總工程師、受評價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內部評價組組長及內部評價員等。
4.5.2 現場審查
內部評價員根據《金屬非金屬尾礦庫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辦法》進行現場評價。通過谘詢和查閱有關文件、記錄,觀察各方麵工作的完善狀況,現場收集證據,確定受評價部門(單位)是否存在不合格項。
4.5.3 內部評價員總結
內部評價員將所評價結果進行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填寫《內部評價不合格項報告》。《內部評價不合格項報告》應由受評價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確認。
4.5.4 未次會議
礦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由內部評價員按順序彙報評價情況及主要不合格項,再由有關責任部門(單位)提出糾正措施,最後由內部評價組組長作總結。參加人員為安全管理代表、副礦長、總工程師、受評價部門(單位)第一責任人、內部評價組組長及內部評價員等。
4.5.5 內部評價報告
1)內部評價組組長或其指定的內部評價員應綜合內部評價的評價結果,編寫內部評價報告。內部評價組組長應保證內部評價報告內容的準確性與完整性,內部評價報告提交礦長批準。
①通過內部評價應確定下列事項:
a.係統運作的效力和效率;
b.係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與缺陷;
c.係統與其他管理係統的兼容能力;
d.統計技術在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中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e.信息技術在安全生產標準化係統中的使用情況;
f.安全資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g.係統運作的結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h.績效監測係統的適宜性和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i.糾正行動;
j.與相關方的關係。
2)內部評價結果應包括下列分析:
①標準得分分析;
②策劃、執行、符合性與績效得分分析;
③工傷事故率與百萬工時死亡率趨勢分析。
3)內部評價報告內容
①評審的目的、範圍、依據、日期、受評價部門(單位)、內部評價組組長、成員;
②評價過程綜述;
③不符合項統計與分析;
④結論;
⑤糾正措施及內部評價報告發放對象。
4)內部評價報告經礦長批準後印發給安全管理代表、副礦長、總工程師、受評價部門(單位)。內部評價報告原件由安環部保存。
4.6 改進落實及其跟蹤驗證
4.6.1 有關責任部門收到《內部評價不合格項報告》後,應針對不合格項及時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
4.6.2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改進落實及其跟蹤驗證按照《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製度》 執行。
4.7記錄
本製度產生的記錄,內部評價報告由安全環保部保存,保存期為三年。
5 法律法規與相關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3)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定》(AQ2006-2005)
6 相關附件
1)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內部評價計劃
2)城門山銅礦安全標準化體係(尾礦庫部分)內部評審表
3)城門山銅礦尾礦庫安全標準化體係內部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