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煤集團某礦民爆物品儲存倉庫管理製度
1、民爆物品的儲存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的批準,並按規定辦理《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儲存。民爆物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儲存室內,並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民爆物品分發給個人保存。
2、民爆物品庫的設置、結構和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規範的要求。
3、使用民爆物品的單位臨時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並報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當地鄉、鎮政府備案。
4、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庫、臨時庫,與周圍居民住宅、大型建築物、鐵路、公路橋梁、堤壩等公共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並派足夠的、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看管。
5、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儲存室,應符合以下規定:
(1)民爆物品庫區應設置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在每年雨季前進行檢測一次;
(2)庫區要設置安全防火標誌牌,周圍20m內無雜草,無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3)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消防水桶、鐵鍬、鐵鉤等消防器材,並保持完好;
(4)臨時儲存民爆器材的庫房應設置圍欄。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應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的發放民爆物品應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卡相符;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嚴禁存放其他物品,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3)庫內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和動物破壞;
(4)庫房內儲存的民爆物品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
(5)民爆物品宜單庫存放,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同一庫房存放。性質相抵觸的民爆物品應分庫儲存;
(6)報廢民爆物品應分類單獨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