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負責人為幫別人買到便宜煤受賄400萬獲刑
本報訊 利用擔任某國有煤業公司銷售公司經理等職務,收受好處費後介紹他人買便宜煤,先後受賄400萬元。7月12日,記者從平頂山中院了解到,被告人張某因構成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張某在擔任某煤業公司下屬銷售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讓他人購買低價煤,他從中收取好處。先後收受煤炭個體經營人馬某某賄賂265萬。
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張某在擔任某煤業公司下屬物管站站長(物管中心主任)期間,先後收受本公司宋某(另案處理)賄賂款55萬元,平頂山某公司經理李某賄賂款60萬元。
據張某供述,他擔任二礦銷售公司經理期間,介紹馬某某買便宜煤,馬某某給其好處費。馬某某每噸煤按5元、10元、20元不等給他好處費。在這期間,馬某某給他了大約65萬現金,並讓馬某某替自己保管。他後來收其他人的現金中,35萬也讓馬某某保管。剩餘的除了給兒子買車花了20萬,其餘的先後在珠海、汝州和魯山下湯各買了一套住房。
據查,2013年初,馬某某給張某兩張卡,一張卡上存200萬元,是馬某某給張某記賬的好處費,另一張卡上存的100萬元,是張某讓馬某某幫忙保管的現金。張某先後收受賄賂共400萬元。
平頂山中院認為,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張某認罪悔罪,違法所得已大部分追回,故對其酌情從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