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聚富源煤業印章管理製度
1、目的:本製度就單位內使用的印章管理,使用與廢止等做出規定。
2、印章的定義:本製度所指印章是在單位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件等與單位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單位名稱或有關科室隊組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以及單位法人代表名章。
3、印章的保管:各科室印章由科、隊負責人對印章負完全責任。
行政公章、合同章由辦公室集中分別管理,辦公室主任負完全責任,所屬印章必須加強管理,防止損壞和丟失。
4、印章的使用:
(1)、向外發函,必須有領導簽字留存後,方可加蓋印章,嚴格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所有印章。
(2)、有關報表、聯係函出示證明、證件,必須由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方可加蓋印章。如需加蓋行政公章,須由科室領導簽字後,辦公室主任簽字後,方可加蓋公章並留存。
(3)、合同章僅限於簽署合同及協議使用,簽訂合同及協議由經辦主辦,科室領導簽字、分管礦領導簽字、礦長簽字、辦公室主任審核後,方可加蓋合同章。
(4)、行政公章,合同章一律不得攜帶外出,如特殊情況需攜帶外出時,必須有科室領導簽字、分管礦領導簽字、辦公室安排專人帶章隨同,返回時及時歸還,攜帶印章者要在外出期間對印章負完全責任。
(5)、認真做好印章使用登記台帳,以備查詢。
5、印章的刻製與封存:
(1)、印章由辦公室統一刻製;
(2)、印章丟失,應及時報辦公室公告並換發新印章;
(3)、換發印章時,舊印章作廢並交辦公室檔案室封存後,方可領取新印章,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