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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台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彙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07-19 17:1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後台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彙編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 錄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安全獎懲製度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製度

安全檢查製度

安全辦公會會議製度

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登記製度

各級領導、智能部門“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度

礦領導值班製度

安全信息管理製度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安全質量標準管理製度

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製度

煤礦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02manbetx.com 隱患舉報獎勵製度

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報告製度

雙回路供電管理製度

“三員”入井檢查製度

安全活動日製度

班前會製度

巷道維護管理製度

井巷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管理製度

新工人培訓教育製度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防滅火及火區管理製度

瓦斯檢查管理製度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測風和調風管理製度

盲巷管理製度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井下電器設備防爆管理製度

停、送電管理製度

防治水管理製度

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

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礦井水害隱患排查製度

瓦斯日報表審查簽字製度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安監員巡回檢查製度

兼職安監員管理製度

安監員考核製度

安全檔案管理製度

“三違”人員處理製度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圖紙資料管理製度

地質測量管理製度

特殊工種人員檔案管理製度

井上、下工業衛生管理製度

井上、下通訊管理製度

通風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運輸管理製度

封閉牆管理製度

井下火工品管理製度

老空區、積水區管理製度

“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提升鋼絲繩管理製度

“一坡三擋”管理製度

探放水管理製度

調度管理製度

現場管理交接班製度

礦井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安全例會製度

“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自救器管理製度

備用主扇管理與反風試驗製度

來礦人員登記檢查管理製度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外來務工人員管理製度

調度安全例會製度礦燈房定期檢查和更新製度

礦燈使用須知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製度

礦燈房交接班製度

電氣設別定期試驗製度

儀器保養製度

設備缺陷管理製度

瓦斯巡回檢查請示報告製度

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防塵灑水管理製度

粉塵檢測製度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瓦斯管理製度

一通三防例會製度

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

礦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礦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地麵設施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食堂管理製度

安全與衛生責任製及責任追究製度

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煤礦班組管理製度

煤礦頂板管理製度

六大係統管理規章製度

第一條安全監控係統

1、安全監測監控工崗位責任製

2、監測監控係統異常報告製度

3、瓦斯監控係統故障報告製度

4、監控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5、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6、瓦斯監控係統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製度

第二條人員定位係統

1、人員定位係統監控員崗位責任製

2、人員定位係統監測係統故障報告製度

3、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和傳輸的定期檢修製度

4、人員定位係統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5、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報廢製度

6、煤礦井下作業人員定位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第三條壓風自救係統

1、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2、壓風自救係統日常維護、保養檢修製度

3、壓風自救係統使用培訓製度

4、壓風機司機崗位責任製

第四條供水施救係統

1、供水施救係統設施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2、供水施救係統維護人員崗位責任製

第五條通信聯絡係統

1、通信聯絡係統操作人員崗位職責

2、通信聯絡係統維修工01manbetx 01manbetx

3、通信聯絡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4、通信聯絡係統設備設施技術資料管理製度

5、通信聯絡係統值班製度

6、通信聯絡係統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7、通信聯絡係統運行管理製度

8、通信聯絡係統故障報告製度

9、通信聯絡係統報警求救信息上報製度

10、通信聯絡係統管理製度

一〇二、瓦斯檢查員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〇三、敲幫問頂製度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安全工作是煤礦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產,不僅關係到企業的興衰成亡,更關係到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和維護廣大員工生命安全,更是煤礦企業落實“三個代表” 的具體體現。為推動煤礦安全工作的規範化管理,使各單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標、行為有規範、考核有標準、獎懲有依據,結合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特製定《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一、目標製定的原則

1、整合一致原則。煤礦安全目標是各單位分目標的依據,各單位的目標要服從礦總體目標。

2、均衡協調原則。各單位目標之間,要注意協調均衡,正確處理好主次目標之間的主從關係和各分目標之間任務、範圍、職責、權限關係以及各個目標實施進程上的同步關係,以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

3、分層負責原則。煤礦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任人,領導班子對礦目標負責,同時對各單位的分目標提出要求,各單位的科長、隊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目標負責。

二、目標製定的程序

1、礦每年初根據煤礦安全目標規劃和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結合礦實際情況,研究製定出礦安全奮鬥目標,並形成文件下發各單位。

2、各單位安全目標製定實行自上而下、層層分解。

3、各分管領導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職責在礦安全奮鬥目標指導下,與分管單位的(科長、隊長)研究製定本單位的分目標,形成書麵資料報分管領導。

4、各單位按照分管領導所確定的分目標,由各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負責人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細劃成各具體目標,要對每項目標完成的時間、進度和所達到的標準有具體要求,落實到每個崗位,責任到人。

三、目標的內容

1、上級部門及公司所布置、安排的日常工作。

2、礦布置的重大安全工作。

3、礦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完善和強化的安全工作。

四、目標的實施

1、各單位按照本單位所製定的目標,由單位第一負責人檢查督促本單位目標完成情況,每月針對目標完成情況及未完成原因進行03manbetx 、通報,獎優懲劣,增添措施,保證目標進度。

2、安全礦長牽頭按月檢查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在安全辦公會通報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對今後工作做出具體的安排意見。

五、目標的考核

1、各單位按月總結每個責任人的目標完成情況,建立個人安全目標檔案,作為個人平時和年度考核的評價依據。

2、各分管領導要對所分管單位全年工作做出客觀而公正的評價意見,肯定成績,提出不足,並寫出書麵評價意見,作為年終單位考核評價依據。

3、由安全科負責收集各單位日常安全目標03manbetx 、評價考核、情況;由安全礦長牽頭對礦全年安全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按照安全獎懲製度提出獎懲意見。

安全獎懲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礦井安全管理需要,規範安全管理行為,減少各類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安全生產管理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有關單位、人員實施安全獎懲,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說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規定執行。

礦有關文件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依本規定為準,但遇特殊情況(如:搶險救災、條件不具備等)礦另有決定或規定的除外。

凡本規定中與上級文件或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或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本規定。安監處(科)對本規定行使監督權。

第四條 安全獎懲按照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的責任,嚴格考核兌現。安全獎勵資金的發放向安全生產現場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傾斜,重獎重懲,避免平均主義。

第五條 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由安監處(科)按本規定提交意見到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凡上級部門對礦發生的各類安全罰款由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全額承擔。勞資科和財務科負責將各項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執行到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

安監科每月對安全獎懲情況進行及時通報。

第二章 安全獎勵

第六條 礦井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獎勵500~2000

1、及時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特大事故或大幅度減輕事故災害程度者。 2、發現隱患或險情,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傷亡事故或使礦井設備材料免遭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後,從險情中直接搶救出遇險人員,避免事故擴大的搶險有功者。 4、進行安全技術革新,革新項目經公司以上有關部門鑒定認可,確定為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者。 5、積極推廣和應用安全新技術、新設備,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七條 反“三違”是各級幹部和職工的職責。凡發現的“三違”要統一報到安監處(科),安監科逐月(季)統計上報,礦根據情況,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100~500元。

1、各級幹部或職能管理人員,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三起以上,一般職工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二起以上者。2、對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鐵門、道檔、捕車器、照明裝置、信號設施、瓦斯檢測裝置、通風設施、防塵設施、防滅火設施、自救器、頂板離層儀、錨杆拉力計、安全儀器儀表、通訊設施、井下安全警標、記錄牌板等)者予以及時製止、檢舉、揭發的人員。 3、拒絕或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可能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為安全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對各單位、各崗位人員的月度或年度安全獎勵,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三違”處罰

第九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一般性“三違”的,罰款100~500元,出現第二起時,罰款500~1000元,出現第三起時,罰款2000元,出現第四起時,罰款3000元,出現第五起時,予以開除。

第十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嚴重“三違”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年度內,個人出現第二起嚴重“三違”時,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最多不超過2000元;造成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並對其罰款100~500元;造成重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最多不超過2000元),並對其罰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安監員提前離開現場,罰款100~500元,不到現場或提前離開現場後,現場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離本崗位,並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十四條 單位在一個月度內出現嚴重“三違”超過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罰單位黨政主管幹部100~200元,罰當班跟班隊(科)長、班(排)長200~300元/人。

第十五條 對製止、檢舉、揭發違章違規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諷刺打擊報複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律按嚴重“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

3、 現場存在的隱患未處理好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4、 非特殊工種未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而從事特殊作業的。 5、 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酒後上崗的。 6、 偷盜、破壞、損壞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 7、 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的。 8、 酒後入井或攜帶煙草等點火物品入井的。 9、 幹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10、 其它嚴重“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采煤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2、 進入采空區作業的。 3、 支護、打眼、放炮與回柱放頂平行作業達不到規定距離的。 4、 提前回料的。

(三)掘進

1、掘進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四)機電

1、 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2、 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 3、 強行送電的。 4、 開關打木楔或用鋼絲、鐵絲等勾保險的。 5、 操作高壓電器時,不戴絕緣工具的。

(五)運輸

1、 爬車、跳車、蹬勾頭(車梯)、坐溜子的。  2、 走車走人或走車時未躲入躲避峒內的。 3、 無措施用溜子運送物料的。 4、 超掛車的。 5、 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檔”、保險繩、鉤頭、銷子等安全設施的。6、 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或進行其它懸鉤作業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號開車或不按規定信號開車的(提升機、電絞、電機車、回柱機、溜子)。

(六)通防 1、 同時打開同一地點的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2、 瓦斯工不按規定順序、路線、時間檢查瓦斯或空班漏檢,弄虛作假、“三不對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繼續作業或瓦斯工對此不予製止並彙報處理的。 4、 人為造成局扇無計劃停風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麵幹打眼或未按規定打開噴霧的。 6、 無措施擅自進入盲巷的。 7、 不檢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風的。

(七)火工品

1、 放炮時不裝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 4、 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5、 放炮不設警戒或警戒距離不夠的 。 6、 私闖警戒的。 7、 警戒人把關不嚴,放他人進入警戒線以內的。 8、 隊長、排(班)長在放炮前清撤人員時,漏撤人員的。 9、 放炮時,不及時撤離卻在警戒線內作業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而放炮的。 11、 炸藥、雷管不放在規定容器內或混放的。 12、 放炮工私自將炸藥、雷管、放炮器交於他人的。 13、 私藏炸藥、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專車、運送火工品人員乘坐非火工品專車的,或發生該兩種情況時,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5、 押運員允許他人乘坐火工品運送車輛的。 16、 藥庫保管員允許閑雜人員進入庫房的或違反“八項管理製度”中任何一款的。 17、 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進入地麵火工品庫房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一般“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非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製度的。 2、 地麵工種酒後上崗的。 3、 有證而不持證上崗的。 4、 非特殊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 5、 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的。 6、 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7、 不帶自救器下井的。 8、 放入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崗位或閑雜人員私自進入要害崗位的(放入、進入炸藥庫按嚴重“三違”處理)。 9、 上、下井不排隊候車、搶上搶下的。 10、 人行車已滿員卻上車的。 11、 人行車超員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2、 乘座人行車不掛防護鏈、在人行車運行時將身體某部位或攜帶物品伸出車外的。 13、 井下打開礦燈頭的。 14、 班後不及時交還礦燈、自救器、瓦斯便攜儀的。 15、 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16、 防護用品穿戴不全的。 17、保險帶不按期試驗的。 18、 其它一般性“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站在溜子及鏈板機上作業的。 2、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3、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而未及時處理的。 4、 端麵距超過後,不及時支護的。 5、 放炮後不及時掛梁、支護的。 6、 不按規定打臨時支護和扶棚的。 7、 溜子推移後,不及時打正規支柱的。 8、 軟底不穿鐵鞋的。 9、 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的。 10、 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進行回料的。 11、 回料時不詳細察看頂板情況的。 12、 回出的支柱不放在規定的位置並沒有全承載的。

13、 回料時不設擋矸簾或退路清理不好的。 14、 用手鎬、斧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載手把、對單體支柱硬砸硬敲的。 15、 作業時,不將電纜、注液槍管、防塵水管等吊掛好的。 16、 未采取支柱防倒措施的。 17、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三)掘進

1、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2、 迎頭臨時支護設施不正常使用的。 3、 迎頭不按規定及時架棚的。 4、 維修巷道時不由外向裏逐棚(段)進行的。 5、 維修巷道時,大拆大拿的。 6、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四)機電

1、 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製度的。 2、 擅自起動機電設備的。 3、 檢修機電設備時,開關不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的。 4、 失爆設備入井的。 5、 不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的。 6、 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

(五)運輸

1、 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煤、矸雜物的。 2、 用其它材料代替溜子保險銷子的。 3、 斜巷電絞不帶電鬆車的。 4、 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5、 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或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6、 用其它物料代替電機車保險或聯接銷子的。

7、 電機車司機開車時,將頭或身體某部位伸出車外的。 8、 電機車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撒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或無司機室、棚而開車的。 9、 用鐵絲等不合格材料作為電弓子引線的。 10、 人離開電車時不將電機車手把取下或隨便交於他人的。 11、 電機車跟車工不帶鉤子和哨子操作的。 12、 電機車運行時遇行人、障礙物或拐彎時不鳴笛,不減速的。 13、 電機車運行時不按規定開照明燈或紅燈的。 14、 人行車或電機車牽引大件 設備、物品不用正規合格繩頭或連接裝置的。 15、 重車裝得超高、超寬或料車上物料捆紮不牢的。 16、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自下料的。 17、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在井筒內上、下大型物件或材料的。 18、 平巷推車放飛車的。

(六)通防

1、 通風員不按正規操作測風的。 2、 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的。 3、 瓦斯工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   4、 老峒不及時封閉或柵欄位置不正規的。 5、 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影響按時封閉或未按時封閉的。 6、 風門不連鎖的。 7、 在井下風門、柵欄、消防庫、防火牆等前後存放雜物的。 8、 行人或走車後,不隨手關閉風門的。 9、 正向風門不自動關閉的或反向風門不自動關閉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0、 巷道或工作麵防塵不到位的。 11、 鏈板機、溜子司機在運輸期間不開防塵水的(煤潮濕、振動不飛揚除外)。 12、 通防設施損壞後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5、 瓦斯探頭距離超過,挪移不及時的。

16、 應掛牌管理場所沒有掛牌管理或牌板記錄填寫不全、不清、不正確的。

(七)火工品

1、 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藥卷上紮眼的。 2、 引藥腳線未短路的。 3、 放大炮、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規定留煤垛的。 4、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和便攜儀的。 5、 做引藥不避開電器設備或該處有人逗留的。 6、 放炮母線破皮露銅絲或有明接頭而放炮的。 7、 放炮母線懸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或在放炮前後未扭結成短路的。 8、 放炮時,眼孔封泥不滿的。 9、 放炮警戒牌、網不全的。 10、 領用、運送炸藥、雷管不用專用炸藥包、雷管盒的。 11、 放炮工不親自攜帶雷管的。 12、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 13、 雷管不進行二次導通的。 14、 檢測雷管導通時,管體未放在防爆箱內的。 15、 火工品管理帳、卡、物不相符或帳、卡、物零亂的。  16、 不按規定程度審批、領用、發放、清退火工品的。

(八)其它方麵

1、 操作機器時,機器不停卻用手接觸、掏碰旋轉部位的。 2、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混合運送的。 3、 氧氣瓶與乙炔瓶放置距離不夠的。 4、 焊、割施工前不灑水防塵的。 5、 地麵易燃易爆場所及井下焊、割施工地點不配有滅火器材或沒有編製、審批焊、割施工措施的。

第四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八條 “三違”人員或事故單位在接到安監處(科)事故追查通知後,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到安監處(科)進行追查03manbetx ,逾期不到的,罰責任人或相關人員100~200元/人。

第十九條 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安全事故遲報或隱瞞不報,除按實際工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人,因工傷不報、遲報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二十條 因規程措施編製、審批不嚴密或不及時,導致發生事故的,罰責任人100~1000元,未造成事故但對安全構成威脅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下發後,責任單位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好的,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200元/條。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條安全隱患,安監部門連續發送兩次《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仍未整改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200~400元/人,對因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班隱患未處理好,又不交班就上井的,對跟班隊(排)長和現場人員罰款100~500元/人。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違”和各類事故時,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罰款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出現較大以上隱患的單位,每出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2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因存在隱患被礦或上級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運行的,一律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一)采煤

1、 工作麵支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5棵以上(含5棵)超高使用的(累計5棵以下支柱超高使用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2、 工作麵支柱初撐力合格率低於70%的。 3、 端頭支護不用雙楔梁支護的。 4、 斷層、老峒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護的。 5、 工作麵安全出口高度、寬度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6、 工作麵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超過5棵以上(含5棵)的(累計5棵以下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7、 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的。

(二)掘進

1、 迎頭連續兩棚以上空頂(幫)或接頂不實的。 2、 迎頭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3、 架棚巷道連續兩棚以上(含兩棚),累計五棚以上(含5棚)棚腿失腳、斜巷架棚退山、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過規定的(累計5棚以下按一排隱患處理)。

(三)機電

1、 井下供電係統

(1) 電氣失爆(含36V以上電纜線路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2)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鑽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3) 局扇風電閉鎖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

2、地麵供電係統 (1) 過流、短路等保護裝置失靈、損壞。 (2) 未按規定裝備防雷擊等裝置或裝置失效。

3、提升係統

(1) 閘磨、過卷、鬆繩、腳踏緊急製動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 (2) 鋼絲繩不按規定進行試驗和更換(有報告批準的除外)。

4、主扇風機 (1) 備用風機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啟。 (2) 防爆門不起防爆作用。

5、鍋爐、壓力容器 (1)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或不按期校驗。

(四)運輸

1、軌道運輸 (1) 斜巷裝備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數量裝置的。 (2) 斜巷人行車製動裝置失靈。

(五)通防 1、 礦井、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2、 局部出現循環風。 3、 未按規定設置防塵、消防管路係統;煤塵堆積超過規定;煤塵飛揚嚴重的。 4、 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 5、 變電峒室(泵房)防火門不起作用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

(六)火工品

1、炸藥庫超儲或炸藥、雷管的存儲方法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一般隱患處理。對於一般隱患,責任單位必須按《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有關部門規定要求及時整改(其中要求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立即整改),否則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及責任人100~200元/條。

(一)采煤 1、 泵站壓力指示器失效、液壓係統漏液。 2、 乳化液配比濃度達不到規定值,乳化液濃度檢測、配比工具不全。 3、 超前出口20m範圍內高度、寬度達不到規程規定。 4、 超前支護不符合規定。 5、 兩巷最低高度小於規程規定。 6、 工作麵連續2棵單體支柱失效或全麵失效支柱達5棵以上。 7、 雙楔梁雙楔使用不好。  8、 特殊支架接頂不實、首尾不相接、斷梁少柱。 9、 架棚接頂不實、少笆片、少棚棍、笆片紮扣搭茬不合格、棚棍放置不合格。 10、 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梁頭不齊、棚距超過規定、支柱角度不正。 11、 未按規定進行礦壓監測、預報。

(二)掘進

1、 架棚巷道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棚距超過規定。

(三)機電

1、井下供電係統

(1) 接地裝置不合格。 (2) 采掘供電未分開。 (3) 開關內保護裝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

2、提升係統 (1) 高壓換向柵欄門不閉鎖。 (2) 速度保護未按規定整定試驗。 (3) 後備保護不符合要求。 (4) 方向閉鎖不符合要求。 (5) 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護不合格。

(6) 防墜器不按規定試驗。 (7) 井筒內各類安全間隙不符合規定要求。

3、主扇風機 (1) 風機軸承溫度監測儀表不符合要求。 (2) 負壓監測裝置不符合要求。

4、主排水係統 (1) 主排水係統沒有可靠的備用引水裝置。 (2) 水倉不按要求清挖。

5、地麵供電係統 (1) 電氣設備有放電、超溫現象;油浸設備有滲油、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現象的。 (2) 主扇、主提、副提等重要負荷供電線路有“T”接用戶。 (3) 導線有斷股、燒傷、垂度超限現象。 (4) 導線交叉跨越、離障礙物距離不符合規定。 (5) 杆塔橫擔開裂、扭斜、變形,缺少螺絲、連鐵,瓷件網絡放電、燒傷、裂紋、損壞、積塵、油汙較多。 (6) 線盒嚴重滲油,電纜擠壓、變形。 (7) 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同室,無隔離護欄、警示牌。 (8) 防雷、接地係統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校驗的。

6、鍋爐、壓力容器 (1)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驗。 (2) 氣缸不使用合格的壓縮機油。

(四)運輸 1、 軌道運輸的各類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 2、 軌道質量不合格,道木雜物多,影響車輛運輸。 3、 壞礦車不及時修複。 4、 絞車基礎不牢或壓迎柱不符合要求。

5、 電機車的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撤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缺少司機棚、室。 6、 牽引網絡高度不符合規程要求。 7、 架空線有少繃(拉)繩、繃(拉)繩斷裂等吊掛不合格現象。

(五)通防 1、 風門跑風、漏風。 2、 風速超限。 3、 未按規定使用瓦斯斷電儀和便攜儀。 4、 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齊全。

(六)地麵場所 1、 線路老化、接線盒、刀閘、開關等無防護罩。 2、 電氣保護裝置不全、失效。 3、 同銅絲、鐵絲、鋁絲等替代保險絲。 4、 低壓線路未裝低漏保護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5、 電線亂搭亂接或有明接頭、漏電。 6、 電氣設備上方有漏雨現象。 7、 高壓電氣設備無外殼、裸露電氣設備防護裝置不全或失效。 8、 電氣設備有放電、發熱、刺火現象。 9、 電氣設備響聲異常或嚴重超溫。 10、 大型旋轉設備無防護柵欄。

(七)其它方麵 1、 應配置消防器材的場所,消防器材不齊全或失效的。 2、 井上、下各生產場所通訊係統不暢通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者1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1、 漏發水害預報或水害通知單的。 2、 漏發巷道開窩、透窩通知單的。 3、 因地質、測量工作錯誤,給施工帶來影響的。

4、 生產場所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利用每周一安全活動會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並要有會議記錄,每缺少一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30~50元。

第三十一條 在組織舉辦的各類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礦下達指標安排參訓人員,每缺一人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

第三十二條 供銷部門提供不合格安全生產材料設備,罰主管科長、分管科長及其它責任者每次1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發現礦燈燈頭無鎖、燈頭鎖不緊或不到點,罰燈房30~50元/盞。

第三十四條 井下車底超高,罰當班清車班20元/輛;迎頭矸子車超高,罰當班10元/輛;煤車未放滿罰當班10元/輛。

第三十五條 井下錨杆(索)角度、間距、外露長度、螺母扭距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個;井下錨網壓茬、紮扣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處。。

第三十六條 隨意丟失、浪費生產材料的,責任者照原價賠償。

第三十七條 回收上井物料不及時運走的,罰責任單位主管隊(科)長50~100元/次。

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加強礦井技術基礎管理,《煤根據礦01manbetx 》和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後台孜煤礦各項工程的施工。

第三條 需要編製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工程項目 礦井基建、技改、擴建、開拓延伸、采區開采、采麵生產、巷道 掘進、硐室施工、井巷維修、生產安全隱患治理以及其它專項工程在 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設計、規程或措施。

第四條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依據 編製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礦井設計規範》、《AQ 標準》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生產、施工現場的實際條件進行編製。

第五條 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單位

1、需要外單位編製的設計 (1)、礦井技改、擴建、開拓延伸、井筒大修等大型設計,委托 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2、煤礦自行編製的設計 (1)、采區設計方案、采區設計、一般硐室、采區煤倉和采區上 下車場等設計,由本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科牽頭,機電科、通風科、等單位協助編製。

(2)、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部門編製。

第六條 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要求

1、準備工作 (1)、認真學習研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 技術規範,特別是《煤礦01manbetx 》、《AQ標準》、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和規定。 (2)、明確工作內容,掌握編製依據。 (3)、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根據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調查的內容、範圍和方法。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使設計建立在客觀實際的基礎上。

2、采掘作業規程的內容: (1)、原始資料:施工區域內巷道關係、采掘情況及其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圍岩特性、礦壓情況、瓦斯、煤塵、煤層自燃性等。 (2)、設計參數:井巷斷麵、支護型式、井巷布置、采高等。 (3)、施工工藝參數:工藝流程,采、掘、運、供電、安全等生產係統,頂板管理方式與臨時性、特殊性支護等。 (4)、勞動組織管理方式及正規循環圖表。 (5)、安全技術措施:安全防範重點及其對策,避災路線、與本工程相關的其它輔助係統的注意事項等。 (6)、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采掘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應在工程開工前兩周由礦技術員編製完畢,然後報礦有關單位審批。

4、單項、小型或簡易臨時工程、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應按規定編寫施工措施,該措施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要求編寫。

5、設計、規程和措施要做到內容齊全、字跡工整、圖表清晰、

數據可靠。

第二章 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

第七條 編製的設計、作業規程和重要措施由本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礦長、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相關生產科室及區隊負責人等人員參加會審,擬定會審意見,並經與會人員簽字生效。

第八條 編製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本礦技術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分管副總、相關生產部室及區隊負責人等人員參加會審,擬定會審意見,並經與會人員簽字生效。

第九條 會簽人員對所管專業負責。個別會簽人員會審不在時, 可委托合適人選代簽,委托人與代簽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發放

第十條 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主要有: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各一份,與工程結算有關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發放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有發放記錄和簽字。

第四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前,由區隊技術負責人或持有安全資格證書的區隊負責人將已審批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貫徹, 貫徹範圍包括從事該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包括區隊長在內),貫徹後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二條 因故未能參加貫徹的人員在下井前必須先進行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貫徹,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三條 貫徹規程措施時要有記錄,寫明每次貫徹的時間、地 點、 貫徹人與被貫徹人姓名, 考試或考核的具體情況和被貫徹人簽字。

第五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補充和修改

第十四條 當生產和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對規程、措施進行 補充或修改,按審批程序審批後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並對從事該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貫徹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審批、貫徹、發放、考試程序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六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在規程措施實施後,區隊幹部必須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保證現場落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等業務職能部門根據各自業務性質,對規程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生產技術科根據地質構造、水情水害、測量貫通、設計、地質條件等方麵的情況變化督促有關單位修改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

2、調度室負責根據生產條件變化及時督促有關單位修改作業規程及措施。

3、機電科以檢查機電設備布置合理性和調整後的規程整改及貫徹落實為重點。

4、通風科負責對規程措施中的“一通三防”內容進行檢查落實。 5、安全科負責對規程措施的安全要求、貫徹情況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在事故多發區和安全防範重點區內進行采掘施工時, 根據上級對各主管礦領導的安全業務分工原則,由主管礦領導負責, 以其所主管職能科室為牽頭單位,組成安全領導小組,進行重點管理 (包括帶班,定期專業會,分析會等)。

1、有關防治水、測量貫通、過特殊構造以及設計重大修改工作, 由總工程師負責,分管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2、有關煤層自燃、煤塵、瓦斯等重點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安全副總組織安全科、救護隊、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3、有關頂板管理(包括采麵裝麵、撤麵、初采、初次放頂、過中 間巷、過斷層、老巷、破碎帶等)、文明生產等方麵的工作由生產副礦長負責,分管副總組織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4、有關機電設備安裝、大修、設備更換以及關鍵運輸環節等方麵的工作由機電副礦長負責, 機電部牽頭, 組織安全科、 調度室、 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重大安隱患排查和治理製度

為了及時彙報、統計、調查和處理重大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特製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 、性質嚴重、產生 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本規定適用於重大事故,但國家已有規定的除外。

三、重大事故的彙報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

四、重大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五、重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重大事故的情況,及時公司專屬管理部門和各級行政主 要負責人及分管礦領導,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政府有關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第一項所列部門。

六、重大事故彙報程序的規定

1、重大事故彙報程序

(1)礦屬各隊組在井上下任何地點發生人身或非人身事故時,帶班隊長、班組長或現

場有關人員都要以最快速度報告礦調度室 。彙報力求準確、迅速、簡單明了,能夠全麵反映或基本反映事故現場的真實情況。

(2)礦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故類別、性質應逐級彙報礦有關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並由礦調度室及時上報公司總調度和有關部門領導。

(3)生產部門負責人、礦領導接到事故彙報後,應視事故性質、類別及時製定安全措施,並立即深入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2、重大事故彙報的內容

事故彙報形式分口頭彙報和書麵彙報兩種形式,事故彙報的內容是:發生事故的單位 、時間、地點、人員姓名、傷害部位、傷害程度、事故類別、初步原因、初步經濟損失、已采 取的急救措施等。

七、重大事故發生後,礦值班領導和分管領導 、安全監察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立即派人 趕赴事故現場,組成重大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國家執法部門 ,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和收集證據工作。

八、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及時請 示上級或配合執法部門人員做出標誌 ,繪製現場簡圖並寫出書麵記錄 ,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

跡、物證。

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重大事故調查組可建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重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重大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十、事故發生涉及各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或者借機打擊報複的;

3、不積極協助、配合國家執法部門調查事故的。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煤礦安全檢查製度

為了有效消除礦井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堵塞漏洞,減少不安全因素。全麵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使安全檢查製度化,規範化,真正發揮其現場監督檢查作用,不斷提高我礦本質安全化水平。為此,結合我礦現狀,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檢查實行“三結合”,即定期安全大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突擊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跟班現場監督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 1、安全大檢查由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通風科、機電科科長分別組織,各級領導幹部及科室管理人員參加。

2、突擊檢查由礦安全科牽頭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協調配合對井上下各環節分區域不定期檢查。

3、跟班現場監督檢查由調度室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特殊作業、複雜多變的地質條件安排各級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與技術指導。 4、日常檢查是由各級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輪流對 現場進行經常性、不間斷的巡回安全檢查。

二、每次檢查前,各級入井檢查人員要認真做好準備,嚴格 對照規程及標準進行檢查,檢查中要目的明確、突出重點,並有專表記錄。對現場查處、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準確認真填寫,做到定型定量。

1、定期安全大檢查要分區域、分專業確定檢查具體負責人,負責收集、整理、彙總各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存在隱患及問題與現場檢查情況,並簽注意見。

2、檢查結束後,組織單位要及時召集安全檢查專項辦公會,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四定”(即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的形式安排、落實、處理。

三、調度室對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檢查出的各類隱患,要有詳細的記錄。並定期寫出安全檢查通報,上報下發,存檔備案。對於重大隱患應及時反饋於安全科,由安全科給隱患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並限期整改落實複驗。

1、調度室要設立安全生產隱患統計台帳,負責日常礦安全管理(檢查)人員與上級部門人員到礦檢查存在隱患及問題的登記工作;

2、對檢查出的隱患及問題,調度室要安排落實存在隱患(問題)的隊組進行整改處理並安排管理人員跟蹤複驗整改情況。

四、建立隱患評比製度 對檢查中存在的隱患及問題,隱患單位要指定專人按時整改,有關部門進行複查。對整改積極、效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整改態度消極拖延,隱患多、漏洞大,又不積極整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責任。

五、實行安全隱患首查負責製與獎懲激勵機製

1、各級入井檢查人員應保證所查隱患及問題的真實性。檢查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循私情、互相監督的原則,認真查找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安全、質量、管理等方麵存在的安全隱患。

2、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征兆,能夠立即采 取措施進行處理或及時彙報,從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了事故程度的;敢於製止並檢舉揭發違規違章現象的。由礦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做出特殊貢獻的要給予特別獎勵。對查出的突出問題,要組織召開專題例會,認真剖析根源,查找症結所在,達到舉一反三,堅決堵塞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3、各級檢查人員中一定要加強安全責任心,真正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為天”的思想,對在檢查中走馬觀花、弄虛作假者,將嚴格追究其安全責任。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為適應礦安全生產動態,綜合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安全工作實效,及時製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障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特建立安全辦公會會議製度。 一、組織機構的組成

組 長:安永貴

副組長:孫世畏、朱永昊、孟獻周、

成 員:安全科負責人、技術科負責人、通風隊長、生產調度主任、施工隊負責人、技術、測量技術員、監控隊長、辦公室主任

二、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

1、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和安全工作會議精神。

2、認真聽取、掌握各職能部門和安全部門關於“三大規程”的執行情況,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和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隱患,討論製定解決處理措施、辦法,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限定時間落實整改。

3、研究落實“一通三防專項治理”、“防突”、“防治水”及“安技措”安全資金的投入,不斷提高礦井安全裝備水平。

4、對發生各類重大及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落實對事故責任者及嚴重“三違”人員的處理意見,吸取教訓,製訂防範措施。

5、檢查安全辦公會議確定工作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完成較好的要肯定成績,對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責任。

6、適時研究、製訂具有針對性、可行性的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努力推動礦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會議內容及程序

1、安全辦公會由安全領導小組組長主持,組長不在礦時,由第一副組長主持。

2、安全科彙報內容:

⑴月安全效果;⑵月安全工作開展情況;⑶月解決的主要安全問題及隱患;⑷目前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及隱患;⑸月安全工作重點及安全工作計劃;⑹需提請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3、生產技術科彙報內容:

⑴月技術工作開展情況;⑵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情況;⑶月安全生產主要工作及解決的問題;⑷目前存在的問題及下下步技術工作重點與安全生產計劃;⑸需提請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4、機電部門彙報內容:

⑴月供電、提升、運輸方麵工作情況。⑵月解決的問題及隱患;⑶下月專業工作計劃及重點;⑷需提請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5、通防部門彙報內容:

⑴月“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工作開展情況;⑵月解決的問題及隱患;⑶目前存在的問題,隱患及下月工作計劃;⑷需提請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6、供應部門彙報內容:

⑴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材料的供應、消耗情況; ⑵安全資金的投入情況;⑶需提請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7、綜合辦彙報內容:

⑴月職工流動、體檢情況;⑵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情況;⑶食堂管理情況;⑷需提請安全辦公研究的事項。

8、研究會議上提請研究的事項。

9、安全領導小組副組長對分管工作安排、布置。

10、安全領導小組組長作會議總結,裁決安全辦公會研究的事項,布署下步安全生產全麵工作。

四、會議製度

1、每月25日下午14時00分準時召開安全辦公會。

2、參加安全辦公會的人員必須是各職能部門正職及技術技術員,原則上不準請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向組織會議的領導請假,方可讓副職替代開會,否則按曠會處理。

3、凡是在會上研究安排落實的工作及其它事項,有異議和困難,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或不能處理的,可以提出,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各部門必須如實彙報職能範圍內需要礦平衡解決的安全問題和隱患。

5、會議必須回顧上次安全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工作不落實的部門和人員逐級追究責任。

6、會議上必須研究分析近階段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部署和落實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7、凡參加會議人員不得缺席、遲到、早退,遲到一次罰款20元,早退一次罰款30元,曠會一次罰款50元。

8、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對會議內容認真記錄,會後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對會議內容落實負責。

9、綜合辦必須根據會議內容下發會議紀要,一次未下發一次罰款50元,並要求立即改正。

10、會議發言順序:采掘隊---機電隊---通風隊---監控室---調度室---後勤部門---技術員---運輸隊---安全科---機電礦長---生產礦長---總工---礦長---安全礦長。

11、部門發言時,其他部門不得隨意插話,發言完畢後,若有事項要補充,必須待各部門和相關領導發言完畢後。

12、特殊情況需要召開安全緊急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13、開會期間,與會人員手機調為震動模式,若無特殊情況,與會人員不得接電話,否則一次罰款20元。

入井驗身及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製度

1、入井人員一律得服從門崗值班員的搜身檢查。

2、入井人員應按規定必須穿戴整齊,攜帶好自救器、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否則不準下井。

3、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及其他危險品,門崗人員發現此類情況應堅決製止其下井,並及時向安全部門、礦調度室彙報。

4、乘坐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長度不超過1米,寬度不大於0.6米,否則要有礦總值班簽發的專項措施。

5、乘坐人員隨身攜帶的小型零配件、工具、儀表、器具等小型物件必須用工具帶包裹包裝好,否則嚴禁下井。

6、需從皮帶上運送的特殊配件、材料、工具等須有專項措施報批後,方可進行,並在入井門崗處進行登記。

7、凡入井人員入井時須在充電房憑燈牌或借條領用礦燈,做到一人、一牌、一燈,不得無故不發燈或無據發燈。

8、入井人員出班時,應將礦燈交回燈房,並領回自己的燈牌。

9、燈房工作人員每班應做好發出與收回礦燈數的記錄,並交好班,如有疑問及時向礦調彙報,查清原因。

10、入井人員礦燈台帳燈房工作人員每月應清點一次,做到人、燈、牌三齊全。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礦長“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礦長是本礦“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工作責任製行國家的安全方針、法規、法令、批示和決定,將通風工作為礦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貫徹到安全工作的始終。

二、組織和協調通風、生產、機電、供應、計劃、財務、職教、運輸、安監等部門,保證礦井通風工作所需人、財、物合理配置,業務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監控。

三、每月審閱瓦斯和通風調度日報,掌握礦井通風瓦斯動態,每月研究一次通風工作,解決通風重大問題。

四、負責“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總工程師“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礦總工程師在礦長的領導下,對礦井“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全麵負責。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法規,政策,文件和指令,在礦井規則,設計,生產過程中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製定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從安全技術措施上為“一通三防”管理創造有利條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

四、調動礦井通風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完成“一通三防”技術業務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條件,給職工創造良好作業環境。

五、負責組織編製礦井通風發展規劃,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推廣啟動,普及礦井通風安全知識

六、每月召開一次通風例會,專門研究通風工作,每日審閱通風瓦斯度日報,接收通風工作彙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組織開展業務達標競賽,負責通風責任製檢查考核與兌現。

八、負責“一通三防”事故的搶救和處理。

機電副礦長 “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一通三防”有關機電設備的到貨,施工及驗收,並保證其安全運行。

二、負責組織對礦井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工作,消滅電氣失爆。

三、負責組織完善保護,嚴防“三把火”。

四、落實責任製,消滅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並保證主扇正常運行,保證礦井安全供電。

五、協調供電業務部門,及時供應通風麵所需設備和配件。

六、協助通風部門,確保局扇供電實現“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七、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安全副礦長“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通風安全監察工作,協助負責人組織貫徹《煤礦01manbetx 》和礦通風管理製度。

二、監督並參與製定礦井通風規劃和各項安全措施,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及時掌握万搏manbet体育官网 ,督促排查通風事故隱患,堅持不安全不生產,並及時處理通風方麵的“三違”行為。

四、調動礦井通風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組織完成“一通三防”各項重點工作,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為職工創造良好的作業環境。

五、召集全礦安全例會和安全現場辦公會,同時協調解決通風方麵的問題。

六、落實對通風工作的激勵和懲戒措施。

七、參加事故搶救和組織事故追查。

生產副礦長“一通三防” 工作責任製

一、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分管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二、嚴格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中有關“一通三防”的規定,並認真組織落實。

三、參加“一通三防”工作例會,協助礦長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檢查分管範圍的“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貫徹落實情況。

五、參與製定“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方案及事故防範措施並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一通三防”副總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協助礦長組織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二、監督並參與製定礦井通風計劃和各項安全措施,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參與並督促其它職能部門排查通風事故隱患,堅持不安全不生產,並對通風方麵的“三違”嚴肅查處。

四、監督礦井用於通風方麵的資金安排和執行情況, 在全礦安全例會和安全現場辦公會上,優先解決“一通三防”方麵的問題。

五、及時考核發放與“一通三防”有關的特殊工種上崗證。

六、建立無計劃停風追查記錄台帳,落實對通風工作的獎勵和懲處措施。

七、對管轄範圍的瓦斯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立即停產並及時彙報。

八、參加事故搶救和組織事故追查。

通風科“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在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全礦“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承擔礦井“一通三防”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礦井其它部門分管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考核。

二、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一通三防”的規章製度,參加礦井規劃,設計工作,審查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有關“一通三防”的專項規定,保證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

三、負責礦井通風係統管理,消滅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最大限度地減少角聯和通風阻力,發生災變後,迅速有效地進行風量調節和反風,最大限度地減少排風之間平麵交叉,做到技術上先進,安全上可靠,經濟上合理。

四、負責各類作業規程和措施中有關“一通三防”措施的審批管理,保證“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實可靠,負責礦井瓦斯抽放及瓦斯預測預報工作。

五、負責貫徹落實“一通三防”管理的各項製度,負責對有關“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搞好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製定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達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風量管理,當工作麵瓦斯湧出量或其它條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風量,進行解決,發現瓦斯快超限時,有權采取停產措施,確保瓦斯不超限。

八、參加“一通三防”事故搶救和處理。

九、負責通風設施的構築,構築好後移交生產隊組。

十、監督礦井責任範圍內巷道的衝洗、刷白及其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工作。

十一、負責通風儀器儀表的鑒定和校對工作。

十二、負責礦井的瓦斯抽放,並保證抽放量,以減輕通風壓力。

十三、負責對礦井風電、瓦斯電閉鎖功能的試驗與監督工作。

十四、監督礦井三大係統的正常運行,嚴格執行瓦斯超限就是停產命令。

生產技術科“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煤炭技術政策和有關規範,進行采掘工程設計時,保證通風係統的合理、可靠、經濟。

二、保證生產設計、生產銜接等工作符合通風管理要求,杜絕盲巷、不合理通風等現象出現,及時安排“一通三防”方麵所需的工程項目。

三、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過程中,要優先審查“一通三防”有關內容,確保“一通三防”內容符合規程規定。

四、按照礦井通風能力安排生產,杜絕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

五、井巷設計中,必須為設置通風設施留有足夠的位置。

六、生產設計銜接及巷道驗收,必須經通風科技術主管核準後,方能生產。

七、向通風部門及時準確提供巷道貫通距離,直通周鄰煤礦的位置、地質構造位置、煤層瓦斯含量等地測資料。

八、向通風部門提供礦井通風管理必需的圖紙資料。

九、協助通風部門完成必要的工程設施測繪、勘探任務。

十、參加通風設施的移交工作

機電科“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機電設備的采購、驗收、抓好安裝質量,為“一通三防”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二、負責設備定期檢修,完善設備各類保護,落實管理措施,消滅電器失爆,消滅電器“三把火”,消滅電器失爆,防止引爆瓦斯煤塵。

三、負責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使其各項指標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四、井下變電所跳閘後,必須按規定優先恢複井下局部通風機和瓦斯監控係統的電源。

五、及時聯係供應”一通三防“方麵所需設備和配件。

六、負責礦井風電、瓦斯電閉鎖的檢查。

七、負責按計劃完成礦井“一通三防”所需物資采購供應任務。

八、負責礦井“一通三防”安措計劃成本部分的落實。

九、保證“一通三防”事故搶救工作中所需的物資供應。

十、參加事故搶救和處理

供應科“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按計劃完成井下通風所需物資采購供應任務。

二、負責組織井下材料,儀器到貨檢驗和入井檢查,保證防爆性能,阻燃性能,保護能等符合國家標準。

三、搞好瓦斯自動監控裝置的移交,接收、維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功能。

四、加強電器設備的管理及采購工作,防止不合格的電氣設備入井。

礦調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及時傳達上級有關“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通報等文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聽取上級有關“一通三防”方麵的電話會議內容

二、參加每月的“一通三防”例會,及時貫徹落實“一通三防”有關規定和措施。

三、每次調度會在安排生產的同時,安排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隱患,做到時間,人員,責任“三落實”。

四、發生礦井主要(局部)通風機停風、瓦斯超限事故後,及時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下達停工、撤人的命令,按規定程序彙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及時安排落實有關單位處理,做到隱患處理不完不準生產。

五、工作麵移交時,必須經通風科檢查驗收“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由通風科開具“一通三防”驗收合格單後,方可移交。

六、巷道貫通時,負責通知貫通巷道所在采區內的生產隊組停止一切工作,通風係統調整完畢,風流穩定後,通知有關隊組恢複生產。

七、參加事故搶救追查工作。

綜合辦“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按計劃支付礦井“一通三防”所需材料、儀器、儀表等購置及維修資金。

二、按規定及時支付礦井“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谘詢、業務交流、職工培訓等所需費用。

三、及時調配礦井“一通三防”所需各類人員,滿足生產需要。

四、依據通風科月底提供的“一通三防”質量考核結果,做好結構工資的考核兌現。

五、做好冬季礦井空氣增溫調節工作,使進風井筒風流氣溫不低於攝氏2度。

采煤隊“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加強電氣設備管理,消滅電器失爆現象。

二、負責處理回風巷及其尾巷的斷麵高度,保證上隅角、尾巷瓦斯濃度不超過規定。

三、負責所管巷道,防塵管路好的安裝以及轉載點噴霧,巷道淨化水幕,巷道隔爆設施安裝,使用、維護工作。

四、對所管巷道按規定周期進行衝洗巷道煤塵。

五、流動電鉗工必須攜帶式瓦斯報警儀,瓦斯超限立即停止作業,通知瓦斯員及瓦斯隊隊幹部現場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後方可進行作業。

六、負責所管皮帶頭、移動變壓器、變電所防滅火材料配備、維護、管理工作。

掘進隊“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加強通風管理,保證掘進巷道斷麵符合設計要求,管理好掘進麵的通風設施,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和損壞通風設施,按規定搞好巷道貫通工作,杜絕無風、微風和瓦斯超限作業。

二、跟班幹部,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儀,認真搞好工作地點瓦斯檢查,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瓦斯管理條件及我礦通風瓦斯管理辦法,聽從瓦檢員的指揮,預防和避免瓦斯事故。

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管理製度,堅持濕式打眼,使用好水炮泥,放炮前後對工作麵30米內進行灑水。

四、搞好瓦斯自動監控裝置的維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功能。

五、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消滅電器失爆現象。

六、負責對施工巷道內的隔爆,水幕,轉載點噴霧的安裝使用、維護、管理工作,同時負責管轄內巷道的衝洗和浮煤的清掃。

七、負責本工作麵的皮帶頭,移變處的防滅火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維護,管理工作,皮帶頭必須采用不燃性支護,並加設消防三通及消防軟管。

八、加強對工作麵除塵風機的使用與管理。

九、配合瓦檢員對工作麵風筒的接設及保護。

十、配合瓦檢員做好停電撤人及風電閉鎖功能的正常運行。

運輸隊“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礦井主扇日常管理工作,必須保證主扇正常運轉。

二、負責提前出煤井主斜井、副斜井、井底車場及地麵皮不定期走廊防塵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規定周期對提升出煤井、主斜井,副斜井井底車場及地麵皮帶走廊,煤倉上部平台灑水滅塵並及時清掃浮煤。

四、對提升主斜井、副井每年進行一次刷白。

機電隊“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機電設備安裝質量,為“一通三防”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二、負責設備定期檢修、消滅電器失爆,防止引爆瓦斯煤塵。

三、負責完善設備各類保護,落實管理措施。

四、負責通風機的維護和管理,使其各項指標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井下變電所跳閘後,必須按規定優先恢複井下局部通風機和瓦斯監控係統的電源。

六、參加事故搶救和處理。

監控科“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一、負責礦井的瓦斯監測,維護,管理工作,保證監控係統正常運轉。

二、負責對井下各采掘開隊組瓦斯探頭的安設標校,維護管理,加強對采掘工作麵全電壓斷電裝置的日常管理和對掘進工作麵瓦斯電閉鎖的管理工作。

三、井下監控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周進行一次巡回檢查。

四、監測中心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處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分站的運行情況。

五、負責對礦井產量監控及工員定位係統的安裝及維護、故障處理。

六、負責對礦燈房管理,同時做好標校、防爆等管理。

七、負責對光學瓦檢儀、便攜式、甲烷傳感器的標校維護。

煤礦領導值班製度

為了進一步強化我礦領導幹部值班紀律和責任意識,確保全礦平穩運行,特製定本製度。

一、值班實行星期交替製,每個星期分別由七位礦級領導擔任主值,每天一名主值配備兩名副值負責當天值班任務,副值由科級幹部(包括工會主席)擔任。每名值班人員每天補助100元。礦長全麵負責落實本製度,所有值班人員必須遵照值班表執行。

二、值班室設在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三樓,主值在辦公室值班,至少有一名副值必須堅守值班室。

三、當天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堅守崗位,從當日8:00至次日8:00為止,特殊情況離開崗位時必須請假,副值向主值請假,主值向礦長請假,然後自己找同級別人員頂班。發現不請假私自離崗者,主值每次罰款500元,副值每次罰款200元。

四、值班人員必須全麵了解當日礦區井上下運行狀況,巡查重點場所,發現問題及時遵照有關程序彙報上級領導,並同時按照有關措施安排解決。

五、對值班當日發生的險情或事故,負責組織和指揮搶險或救援。在緊急情況下,有權采取果斷措施,調動全礦範圍內人力、物力抵禦風險,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商討最佳解決方案。

六、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詳細記錄當天各類情況,並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否則,每次罰主值100元。

七、本製度由調度室負責考核。

安全信息管理製度

為加強安全信息管理,確保我礦安全信息傳遞及時準確,以便及時掌握各單位安全生產動態,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進行,正確進行安全決策,特製定本製度。

一、礦各部室負責人和各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對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負全責。安監部部長負責安全信息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各部室和各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信息的管理。

三、各部室和各單位設立安全信息員,負責安全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處理和彙報。

四、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工作動態;

(二)礦安排的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三)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四)事故分析、查處情況;

(五)安全培訓情況;

(六)我礦安全工作會議、文件、紀要等貫徹落實情況;

(七)其它應報告的安全事項。

五、各單位每周二向安監部調度(電話:5686212)彙報安全信息情況,遇有重大問題和事故時隨時彙報。

六、各部室和各單位要做好安全信息工作的原始記錄,各單位主管領導必須嚴格把關,確保信息的準確無誤。

七、安全信息管理納入安全工作考核。

作業規程、01manbetx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加強礦井技術基礎管理,《煤根據礦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安全技術鑒定和技術審批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後台孜煤礦各項工程的施工。

第三條 需要編製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工程項目 礦井基建、技改、擴建、開拓延伸、采區開采、采麵生產、巷道 掘進、硐室施工、井巷維修、生產安全隱患治理以及其它專項工程在 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設計、規程或措施。

第四條 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依據 編製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嚴格按照《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礦井設計規範》、《AQ 標準》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生產、施工現場的實際條件進行編製。

第五條 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單位

1、需要外單位編製的設計 (1)、礦井技改、擴建、開拓延伸、井筒大修等大型設計,委托 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製,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編製施工組織設計。

2、煤礦自行編製的設計 (1)、采區設計方案、采區設計、一般硐室、采區煤倉和采區上 下車場等設計,由本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科牽頭,機電科、通風科、等單位協助編製。

(2)、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部門編製。

第六條 設計、規程和措施的編製要求

1、準備工作 (1)、認真學習研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 技術規範,特別是《煤礦安全規程》、《AQ標準》、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和規定。 (2)、明確工作內容,掌握編製依據。 (3)、深入現場,調查研究。根據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調查的內容、範圍和方法。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使設計建立在客觀實際的基礎上。

2、采掘作業規程的內容: (1)、原始資料:施工區域內巷道關係、采掘情況及其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圍岩特性、礦壓情況、瓦斯、煤塵、煤層自燃性等。 (2)、設計參數:井巷斷麵、支護型式、井巷布置、采高等。 (3)、施工工藝參數:工藝流程,采、掘、運、供電、安全等生產係統,頂板管理方式與臨時性、特殊性支護等。 (4)、勞動組織管理方式及正規循環圖表。 (5)、安全技術措施:安全防範重點及其對策,避災路線、與本工程相關的其它輔助係統的注意事項等。 (6)、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3、采掘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應在工程開工前兩周由礦技術員編製完畢,然後報礦有關單位審批。

4、單項、小型或簡易臨時工程、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應按規定編寫施工措施,該措施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要求編寫。

5、設計、規程和措施要做到內容齊全、字跡工整、圖表清晰、

數據可靠。

第二章 設計、規程、措施的審批

第七條 編製的設計、作業規程和重要措施由本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礦長、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相關生產科室及區隊負責人等人員參加會審,擬定會審意見,並經與會人員簽字生效。

第八條 編製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本礦技術副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分管副總、相關生產部室及區隊負責人等人員參加會審,擬定會審意見,並經與會人員簽字生效。

第九條 會簽人員對所管專業負責。個別會簽人員會審不在時, 可委托合適人選代簽,委托人與代簽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發放

第十條 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主要有: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調度室、通風科各一份,與工程結算有關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發放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要有發放記錄和簽字。

第四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前,由區隊技術負責人或持有安全資格證書的區隊負責人將已審批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貫徹, 貫徹範圍包括從事該項工作的全體人員(包括區隊長在內),貫徹後要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二條 因故未能參加貫徹的人員在下井前必須先進行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貫徹,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三條 貫徹規程措施時要有記錄,寫明每次貫徹的時間、地 點、 貫徹人與被貫徹人姓名, 考試或考核的具體情況和被貫徹人簽字。

第五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補充和修改

第十四條 當生產和施工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對規程、措施進行 補充或修改,按審批程序審批後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並對從事該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貫徹和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審批、貫徹、發放、考試程序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六章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在規程措施實施後,區隊幹部必須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保證現場落實,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等業務職能部門根據各自業務性質,對規程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生產技術科根據地質構造、水情水害、測量貫通、設計、地質條件等方麵的情況變化督促有關單位修改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

2、調度室負責根據生產條件變化及時督促有關單位修改作業規程及措施。

3、機電科以檢查機電設備布置合理性和調整後的規程整改及貫徹落實為重點。

4、通風科負責對規程措施中的“一通三防”內容進行檢查落實。 5、安全科負責對規程措施的安全要求、貫徹情況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在事故多發區和安全防範重點區內進行采掘施工時, 根據上級對各主管礦領導的安全業務分工原則,由主管礦領導負責, 以其所主管職能科室為牽頭單位,組成安全領導小組,進行重點管理 (包括帶班,定期專業會,分析會等)。

1、有關防治水、測量貫通、過特殊構造以及設計重大修改工作, 由總工程師負責,分管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2、有關煤層自燃、煤塵、瓦斯等重點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安全副總組織安全科、救護隊、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3、有關頂板管理(包括采麵裝麵、撤麵、初采、初次放頂、過中 間巷、過斷層、老巷、破碎帶等)、文明生產等方麵的工作由生產副礦長負責,分管副總組織安全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4、有關機電設備安裝、大修、設備更換以及關鍵運輸環節等方麵的工作由機電副礦長負責, 機電部牽頭, 組織安全科、 調度室、 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和施工區隊成立領導小組。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1、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生產礦長、安監處長為副組長,其他副礦級領導、各副總工程師、安監科、生產科、調度室、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為成員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安監處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日常組織檢查驗收和考核評優工作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

2、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下設四個專業檢查小組,即采掘專業檢查組、機電運輸專業檢查組、通風專業檢查組、地麵質量標準化檢查組,檢查組對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考核標準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根據標準對各專業進行綜合評分。

3、後勤、地麵機房、要害崗位質量標準化達標考核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後勤單位及有關職能科室按照礦製定的《任家莊煤礦後勤、地麵機房要害崗位質量標準化考核細則》要求,實行百分製考核達分。

4、安監科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在抓好日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督檢查考核外,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采、掘、機、運、通及地麵各機房、場庫和要害崗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檢查驗收,及時收集、傳遞安全質量生產信息,準確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意見,並對整改結果組織有關人員跟蹤落實複查。 5、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采取定時檢查和平時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動態檢查、動態達標。每月礦集中檢查2次,標準化辦公室進行日常抽查,月底考核得分是集中檢查分數和日常抽查分數各占60%和40%。

6、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各專業職能科室人員參加。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打分、誰簽字”的原則,檢查完8小時內出現事故,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堅決克服搞形式、走過場等不良現象。

7、采掘、機運、通風、地麵各機房場庫和要害崗位專業,分別由專業副總進行通報,專業科室監督落實整改,具體考核統一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進行。地測防治水、調度、煤質專業分別由該專業所屬科長負責進行自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

8、參加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檢查,且能嚴格按照標準打分定級,在檢查當日將檢查結果上報質量辦。對檢查出的問題在現場安排被檢單位按要求進行整改,被檢單位要及時落實解決,認真整改,並在三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礦標準化辦公室。

9、對於不參加檢查或檢查結果不及時上報反饋,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複查落實整改的檢查人員根據情節扣發季度達標獎。對不能嚴格按照標準化標準進行檢查、定級不符合現場實際、打人情分,致使工作麵安全質量標準化、文明 生產降級的,將取消檢查人員當月達標獎,並追究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者,取消檢查資格。

10、每次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檢查時,要求各基層區隊必須有一名副隊長以上管理人員陪同檢查,以便現場落實整改檢查出的問題。對無故不參加檢查或不參加通報會者,將給予罰款處理。

安全操作規程製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和規範安全管理工作,理順安全管理體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長效激勵和約束機製,突出“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提高各級管理人員抓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增強員工規範操作的自覺性;以更強有力的措施,更紮實有效的工作,確保礦安全生產,特製定此管理製度。

1、凡新調入本礦的正式工、合同工,都要有人力資源部介紹到安全監察部進行為期72小時的脫產培訓。

2、新招收的零時工針對其所從事專業必須有專業負責人進行不得低於15天專業培訓。

3、新工人必須牢記本專業操作規程。

4、受訓人員必須經本專業考試合格並持證後方可上崗。

5、新工人上崗工作期間,對不能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必須進行重新培訓或辭退。

6、新工人工作期間必須由安監科派專人進行監督。

7、各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為了預防礦井各類災害事故,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有利 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結舍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設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煤礦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由、礦長、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礦安全員、礦井負責人組成,業主、礦長任組長和副組長,其餘人員為小組成員。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負責製定本礦井各類災害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組織事故搶險救災;負責事故調查、上報和善後處理等工作;負責組織企業職工進行安全自救等方麵安全知識的教育與培訓。

二、設立礦井應急搶險救災隊 為了及時處置礦井各類災害事故,本企業在生產一線選拔5~10員具有相當安全知識和經驗豐富的生產骨幹組成應急搶險救災隊,一但發生突發事件,在礦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有序進行搶險救災工作。

三、本企業與就近的地方煤礦救護隊簽訂礦井救護協議,一但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立即召請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四、備齊備足各類搶險救災物資、設備、器材,並對其救護器具性能完好進行經常檢查,確保應急時正常使用,此 項工作落實專人負責。 五、針對本礦井主要災害,分別製定災害事故預防措施、年度礦井災害事故預防與處置計劃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但礦井發生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將自動啟動,由礦長全權調度指揮組織企業搶險救災,企業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其他人員,按各自分工配合礦長迅速組織人力、物力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六、事故的報告。企業發生各類事故(傷亡事故)務必按有關規定和時限,及時統計上報,不得隱瞞不報。

七、企業每年組織1~2次全礦職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增強職工安全自救、技能操作的能力。

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條 為全麵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技能,規範職工培訓工作程序,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三並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統一發證”的原則。

第三條 培訓中心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製度,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

第四條 培訓中心人員配置及設施符合《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要求。

第五條 煤礦新工人(擬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農民輪換工、協議工以及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入礦前及長期脫崗人員必須經過以下培訓:

1、 由培訓中心組織不少於72學時的崗前培訓教育(培訓內容執行《煤礦新工人安全培訓教學大綱》),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2、 崗前培訓合格人員由培訓中心組織進行不少於72學時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由人力資源科負責簽訂勞動合同,方可參加係統組織培訓。

3、 由各分管領導牽頭,係統和專業部門組織,進行不少於40學時 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和基本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培訓,培訓中心負責組織考試,考試合格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考試不合格人員進行再培訓,補考仍不合格者,解除勞動合同。

4、 上崗後同所在隊組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書》,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方可獨立工作。

5、 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重返崗位的操作人員,必須對其進行不少於20學時的崗位複工安全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六條 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的職工和相關管理人員(當年參加工作的新工人除外),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考試合格者將再培訓內容及考核情況載入《培訓合格證書》,考試不合格人員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現工作崗位,安排從事其它工作。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三級培訓機構組織的不少於90學時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省煤炭工業廳頒發的《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本工種工作。

第八條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由三級培訓機構負責組織不少於90學時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頒發的《安全合格證》後,方可從事本職工作。

第九條 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三級培訓負責,按專業分別組織不少於90學時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職教中心頒發的《安全資格 證書》後,方可從事本職工作。

第十條 推廣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由推廣單位專業技術部門製定針對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由專業人員進行授課,使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新工藝、新技術操作應用。培訓結束後,由培訓中心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足額提取職工培訓教育費,職工培訓教育費的1%留礦掌握使用,1.5%留煤業公司統一掌握和使用。 第十二條 培訓中心負責職工培訓教育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職工培訓教育經費的使用和審核;財務部門負責職工培訓教育經費的提取及使用,對職工培訓教育經費實行單項管理。

第十三條 職工培訓教育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培訓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規章使用製度,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和控製額度開支。

第十四條 教師授課費按課時支付,根據技術職稱等級分別為;高級職稱26元/課時、中級職稱、初級職稱18元/課時,其他人員授課比照以上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各類職工培訓教育費用(包括購置教學設備、設施及各類學習用書資料類費用)由培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培訓工作、經營管理工作的礦領導共同審批後執行。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工作由各級領導負責,礦長是安全培訓的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專業科室負責業務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培訓中心是礦安全培訓的專業技能部門,全麵負責安全培 訓工作,其主要職責:

1、 負責製定全礦安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派送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培訓。 3、 負責全員教育工作的組織、管理、考核工作。

4、 承擔與其資質相應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5、 負責建立健全所有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第十八條 各基層區(隊)、班組是安全教育、業餘培訓的基層組織,負責員工班前、班後安全培訓和業務學習,對員工安全培訓進行考核兌現。

第十九條 安全科是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1、 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 負責對(三違)人員的安全培訓

3、 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

第二十條 相關要求

1、 培訓中心負責按照《煤礦安全培訓檔案規範管理樣式》建立健全各項培訓檔案,促進各項教學、管理製度的落實。

2、 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後備人員的培訓、儲備、管理,各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3、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後,3年內不得調整崗位,否則,事先報人力資源科審查後,由培訓中心安排培訓。

4、 各基層班組是安全培訓的基層組織,負責員工班前、班後安全培訓和業務學習;

5、 礦每季度組織一次全員考試,分采、掘(開)、機電、通風、運輸五個專業進行,對考試不合格人員必須進行嚴格考核,並按第七條有關規定執行。

02manbetx.com 隱患舉報獎勵製度

為了緊跟當前安全發展形勢,發揮廣大職工主人翁作用,形成“群監群管、專管群防保安全”的良好氛圍,公司工會結合實際,特製定《淮南市煤炭產銷公司後台孜煤礦隱患事故舉報獎勵製度》。 一、成立隱患事故舉報接待組:

組 長: 陳玉明

副組長:朱軍、翟廣強、安永貴、蘇興權、朱玉衛

成 員:孫世畏、張超、趙倩、王子林、徐振龍、朱永昊。

二、隱患事故舉報方式:

1、可直接投舉報信。

2、可電話向礦長直接反應。

三、隱患事故舉報範圍:

凡職工發現以下類別的隱患、事故或“三違”現象,均可投舉報信或撥打舉報電話。

1、無正職隊幹主持召開班前會組織生產的現象;

2、無安全副隊長、班組長跟班組織生產的現象;

3、零點班組織非正常作業的現象;

4、違章行走大巷的現象;

5、設備帶病運行現象;

6、甩掉監測監控設備作業現象;

7、無規程措施組織施工現象;

8、工作麵排水係統達不到規程要求組織生產現象;

9、同一地點多隊伍作業無礦科管理人員跟班現象;

10、特殊時段(搬家倒麵、巷道貫通、過構造、老空探放水等)無礦科人員跟班作業現象;

11、地麵違規違章現象。

四、認定程序:

1、接到舉報電話或信件及時反饋至調度室,由調度主任負責召集所屬成員,及時到現場進行確認。屬地麵隱患事故務必於30分鍾內到達現場確認,屬井下事故隱患務必於4小時內到達現場確認。

2、經確認為隱患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由安全部門按照礦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理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五、獎勵辦法:

1、凡地麵隱患事故,經確認屬實,獎勵舉報人300~500元。

2、凡井下隱患事故,經確認屬實,獎勵舉報人500~1000元。

六、舉報人保護措施: 為預防打擊報複,接待組應做好對舉報人的保密及保護工作,凡發現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衛部門出麵進行嚴肅處理。

02manbetx.com 分析處理報告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強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麵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研究分析事故發生規律,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減少企業財產損失,保證職工生命安全,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有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事故彙報程序

1、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安全員、班組長、跟班管理人員等)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調度室值班電話:8000

2、 不論礦井還是地麵隻要發生傷亡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及時將事故情況(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上報礦調度室,並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事故擴大者,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3、 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涉險事故、傷亡等重大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然後逐級上報。傷亡事故報告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

4、 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要及時彙報有關單位。由安全處組織,分管領導參加及相關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事故單位必須設法保護好現場,並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的準備工作,對故意破壞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 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5、 地麵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彙報,由事故責任人彙報到本單位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做好記錄,本單位負責人彙報到調度室、地麵安全科組織分析處理。

6、 地麵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與工作有關)的彙報時間執行相關規定,超出時間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徑路線不符的,相關手續不全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工傷審批。

第三條 事故調查

1、 輕傷、重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生產、調度、保衛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 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礦調度室組織生產、機電、通風、地測、安全科等部門參加進行事故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煤業公司安監局。

3、 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權限由煤業公司等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分析。

第四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麵的專長;

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 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

第五條 事故調查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曆、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2、 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3、 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4、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幹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事故分析 事故調查結束後進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程序,具體執行以下規定:

(一) 基本原則:

1、 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 依法辦事、規範處罰原則 。

3、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

4、 科學分析、超前防範原則。

(二) 事故調查分析步驟:

1、 整理和閱讀內容進行分析。

2、 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

(三)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麵的事故隱患等。

(四)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後果擴大的因素,包括:

1、 設計、技術、管理機製或製度上的缺陷;

2、 勞動組織不合理;

3、 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4、 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 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6、 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

7、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

8、 其它方麵。

(五) 事故責任分析:

1、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的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

3、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

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於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礦(廠)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者、 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八條 事故責任追究及處罰 依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對事故追究處理做如下規定。

(一) 發生重傷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支部書記、跟班副隊長職處1000-15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二) 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200-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300-5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職處500-1000元罰款;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三) 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1000-15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1500-2000元罰款;對事故區(隊)長、跟班副隊長行政警告處分;對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記過處分。

(四) 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處500-800元罰款;對責任科室科長、副科長處800-1000元罰款;對事故隊(組)長、、跟班副隊長處1000-1500元罰款;給予當班班組長、安全員行政警告處分。

(五) 其他方麵的事故視具體情況對照以上規定,結合安全績效、安全技能賬戶、安全低壓考核的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追究。

(六) 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事故執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幹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事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凡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涉險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等不再規定時間進行上報的,拖延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上者,對事故單位處罰5000元、8000元、10000元,同時視具體情況追究、處罰單位人責任和現場責任人200-1000元。推遲24小時以上的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 以上處罰由安全處按標準進行落實,罰款納入礦安全基金。 第十二條 對於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由安全科負責跟蹤落實。

第十三條 事故統計

1、 傷亡事故由礦安全部門負責建立台賬,按規定統計上報。

2、 非傷亡事故是指由礦調度室負責建立台賬,按事故類型彙總後報安全部門統計上報。並按規定統計、分析、找出事故發生規律,采取得力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工傷證件辦理

1、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觀因素影響,致使作業人員損傷或某些器官喪失正常機能, 造成工作中斷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條件者均可申報工傷。

2、 職工負傷申報工傷時,需經醫院診斷確定,可辦理工傷審批。工傷證件辦理由事故基層單位填報工傷申請登記表後,交安全部門統一辦理。辦理工傷證件時必須有事故追查分析報告,醫院診斷證明和有關證件。

3、 工傷證件必須在發生事故當月辦理,下旬發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辦理,但必須在15日內辦理完畢。否則,責任自負。

4、 職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所涉及的區域內發生工傷,事故單位必須按程序向礦調度室和安全科進行彙報,否則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本製度的解釋權歸礦安全委員會。 附事故等級分類說明: (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 重傷事故和輕傷事故按國家和上級相關文件規定進行核定。 (六) 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

2、 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

3、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t(含50t)的;

4、 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的;

5、 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的;

6、 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 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

8、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m(含10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9、 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11、 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七) 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 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晝夜;

2、 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3、 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t(含10t);

4、 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 10min)的;

5、 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

6、 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

7、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m(含5m)、冒頂高度1m以上的;

8、 副斜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m以上的;

9、 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

10、 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

11、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2、 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13、 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

14、 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的;

15、 35kv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16、 地麵發生火災在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17、 礦區內積水較多,主平硐、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18、 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八) 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 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16h的;

2、 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 斯濃度超過3%的;

3、 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 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

5、 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的;

6、 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7、 提升設備的斷股、起吊設備斷繩,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m以內的;

8、 斜井跑車的;

9、 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門失效;

10、 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1、 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2、 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含3m)、冒頂高度1m以上的;掘進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m以下、冒頂高度1m以上的;

13、 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4、其它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雙回路供電管理製度

1、礦井地麵變電所、配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以保證供電連續性。高壓母線亦可采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2、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3、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3、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絞車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4、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必須由兩回路或兩回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他負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區排水泵:

3)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經常升降人員的暗斜井絞車;

5、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二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線路供電,並宜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當條件受限製時,其中一回電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規定的同種設備的配電點處。

1)暗斜井提升設備、主井裝載設備、主運輸用的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設備;

2)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斜井提升設備、副井井底操車設備;

3)井下運輸信號係統;

4)井下安全監控係統分站。

6、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麵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纜不應少於兩回路,並應引自地麵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其供電範圍內全部負荷的用電要求。

7、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配電,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應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的“三專”供電:

4)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其配電設備必須實行風電和瓦斯電閉鎖,保證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後能切斷該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8、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應能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

9、主(中央)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宜與相對應的地麵變電所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相適應。高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下井電纜回路數相協調。

10、當主排水泵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變電所的變壓器台數應不應少於2台,;

2)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

11、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之間的電氣連接,聯台設備間應采用母線連接,其餘設備間宜采用電纜連接。

12、單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過2台且無高壓出線時,可不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過2台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置進線開關。

13、雙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線應分段並設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運行。

14、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向采區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不應超過3個。

15、供電電纜

1)使用的電纜,應采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屏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660V或380V設備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屏蔽的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采用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

3)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20、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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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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