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興煤礦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彙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我礦煤炭事業的健康發展,製定本製度。
第三條 全礦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 煤炭各行業機構、礦委、技術、井、班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機電、充燈、灑水降塵、絞車司機、水泵工、推車工、打鈴工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所轄範圍的安全工作負責直接責任。
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五條 安全工作必須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走群眾路線,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或支持)安全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每一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對企業或上級單位作出的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或決定有權提出檢舉和控告,有權參與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的技術革新活動作出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有權按照規定領取和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礦每10天(即:6號、16號、26號)進行一次自檢自查,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和生產進度03manbetx ,對生產中的隱患弊病及時的解決,並布置下一步安全工作。
各班組每天班前必須進行半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並結合井下各工作點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交接班,並備有交班記錄。
第七條 井口必須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工作鞋,配帶好礦燈、嚴禁酒後、帶煙草火及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八條 各班組每天班前、班後必須準確清點出入井人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條 礦上在對內或對外製定的各種經濟承包責任製時,必須承包安全工作,不準以包代管,嚴禁簽訂不顧職工安全的招聘合同。
第十條 對違章違紀人員,必須由三違教育室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同時通過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每月26日為礦安全活動日,通過領導和職工對井下各種巷道及工作地點進行細致的檢查,對檢查情況以及其它方麵綜合的對本月安全、生產進度進行總結03manbetx 。
第十二條 對新掘進的各類巷道以及各工作地點嚴格按照《作業01manbetx 》和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施工驗收。
第十三條 機電設備必須定期保養定期維修、保證安全運轉。
第十四條 技術上對煤炭資源的開采,符合煤礦開采01manbetx ,必須做好地質、開拓工作,實測繪製六圖,以便指揮采掘實現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製度,嚴格管好資金、積極為礦山出謀獻策。
第十六條 後勤管理積極努力,搞好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各班組認真做好工作,保證安全和生產,若出現不安全02manbetx.com ,迅速向礦委領導報告,組織02manbetx.com 調查,必須寫出02manbetx.com 報告和處理決定。
第二章 崗位責任製
第一條 礦長,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
2、組織學習各種有關礦山的法律、法規,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按照國家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4、負責主持製定並組織落實企業安全工作計劃,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教育和處罰。
5、負責組織,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對危及職工安全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6、負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不斷改善礦山衛生條件。
7、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安全工作。
8、發生事故時,到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和調查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9、遵守鎮企業辦,煤管所的承包合同。
10、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或請假,必須指定一名副礦長代理。
第二條 主管安全副礦長、安全網絡掛鉤人員,對全礦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1、對全礦安全生產全麵負責,協助礦長搞好一切事務。
2、嚴格執行《礦山安全法》飛《煤炭法》、《01manbetx 01manbetx 》本礦《作業01manbetx 》、規章製度及其它安全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礦山安全工作,逐日審批瓦斯日報,督促瓦檢員實行瓦斯“三公布”。
3、對入礦新工人和礦山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煤炭簡訊和事故通報。
4、嚴肅處理各種違章違紀人員,並使之得到教育保證全年無重傷事故。
5、對井下各種安全設備定期檢查,杜絕不安全的隱患出現。
6、認真組織每次自檢自查,負責督促杜絕不安全隱患的發生。
7、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必須向礦長請假。
第三條 主管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1、對全礦安全生產全麵負·責,協助礦長搞好一切事務。
2、嚴格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01manbetx 》,本礦《作業規程》及規章製度,搞好礦內安全生產工作。
3、逐日調查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調節各種弊病,認真組織生產,負責全年的生產任務。
4、管好後勤、保證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必須向礦長請假。
第四條 會計、財務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1、嚴守財經紀律,帶頭執行財務製度。
2、按照鄉鎮企業財務製度建立健全各種帳務、做好本礦的經營核算,按時做好各種報表。
3、協助礦長積極想辦法,組織資金,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所有的資金付出都必須由礦長審批後方可入帳。
4、嚴格管理銀行帳戶,不得隨意將帳戶借他人使用,加強發票領用的登記管理。
5、管好助手、對出納、物資保管、二級站會議、過磅員、統計員要嚴格要求,加強督促,及時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款相符,帳物相符,定期清理核資。
6、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礦長請假。
第五條 技術員,全麵負責全礦的技術工作。
1、協助礦長、配合副礦長搞好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2、對全礦的開拓布置以及通風網絡的規劃,生產進度負責,嚴格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國家資源法》、《開采規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合理布點正確施工放線,管好工程質量,貫通誤差不超過0.5米。
4、件件工程有圖紙。
5、認真組織生產,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礦長請假。
第六條 井長
1、對本井口的井下安全生產全麵負責,指導和監督大班長、安全員、管風員的工作。
2、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工程質量標準的各項規定。有效的管理好各種安全設備、設施。
3、嚴格執行各種《規程》、《製度》,嚴肅處理各種違章違紀人員。
4、逐日調查03manbetx 安全生產情況,調節各種弊病,認真組織生產。
5、認真組織各班組安全生產,每月產出原煤6千噸,按時配合班長、瓦檢員及管風員交接班,負責處理好遺留問題。
6、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必須向副礦長請假。
第七條 井下大班長、全麵負責本班全生產。
1、熟悉《企業勞動法律法規》、《01manbetx 》、本礦《作業規程》及各種規章製度,依法分配生產任務。
2、對待職工和藹可親,積極幫助職工解決困難,認真做好本班的安全生產。
3、堅守工作崗位先下井,後上井,在當班生產過程中對工作麵進行巡回檢查,排出隱患,並負責分配及調整各工作人員生產任務。
4、當班分配任務前必須進行半小時以上的安全知識教育和交清井下各作業點的安全生產情況。
5、有事必須向副礦長請假,並持假條,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八條 瓦斯檢查員,全麵負責當班的安全工作。
1、熟悉《01manbetx 》本礦作業規程和01manbetx 。
2、掌握瓦斯檢查技術。
3、掌握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原理,熟練地使用操作和排出故障。
4、先下井,後上井,認真檢查各作業點的瓦斯濃度,頂幫及支護情況。
5、嚴格清點入井和出井人數,嚴格執行瓦斯檢查製度。
6、瓦斯日報堅持“三公布”製度。
7、協助班長搞好本班安全生產、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副礦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九條 通風管理員,全麵負責通風安全。
1、認真管好各種通風設施,不得帶病作業,杜絕各種漏風現象。
2、必須隨時保證各類巷道的供風量,按照《規程》規定,嚴格管好各類巷道的供風量,局扇擺放合理,風筒吊掛平直。
3、先下井後上井,堅守崗位,有事持假條向井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十條 灑水降塵員,保證各工作麵無煤塵飛揚。
l、管好灑水沒施,遺失照價賠償。
2、不定時灑水,以無煤塵飛揚為準,水量要恰到好處,不能過多亦不能過少。
3、積極配合班長、安全員,搞好本班的安全生產管理。
4、堅守崗位先下井後上井有事外出持假條向井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十一章 爆破員,全麵負責本班的安全爆破工作。
1、熟練掌握爆破安全知識,以及法律法規本礦《作業規程》及規章製度。
2、掌握放炮技能和處理措施。
3、必須嚴格執行《煤炭安全規程》中的爆破規定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製度素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4、嚴格按照《規程》管好和使用爆破物品。
5、堅守崗位,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有事外出持假條向井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十二條 機電組長,全麵負責,井下地麵的安安全用電。
1、掌握各種設備的原理和性能,提高自己的技能。
2、按時對各種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保證設備的使用壽命。
3、有計劃的安裝、檢修各種設備,保證生產正常進行。
4、管好機電員保證井下、地麵各種機電設備正常運轉。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副礦長請假,經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十三條 機電管理員。
1、掌握各種設備的原理性能。
2、積極協助機電組長管好各種設備。
3、井下供電做到“三無”飛“四有”、“兩齊”“三全”、“一堅持”。
4、杜絕失爆現象,保證各種供電係統正常進行。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組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十四條 水泵工,全麵負責抽水設施及水的排放。
1、熟練掌握水泵的性能及原理,科學地使用設備。
2、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班時必須抽幹水和好機器。
3、若無故燒壞水泵,照價賠償。
4、嚴禁水泵開空車。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組長請假,經批準後方可離開。
第十五條 推車工
1、推車時注意前方在接近道叉、巷道口或前方有人,必須減速和發出信號。
2、記清各工作麵的出煤車數,嚴格監督工作麵出煤的數量和質量。
3、同方向推車時,兩車間距離不得少於15米。
4、推車時,嚴禁蹬車、搭車、放飛車。
5、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木楔穩住,若按《規程》規定,造成事故的自己負責。
第十六條 絞車司機,全麵負責本班絞車的正常運轉。
1、每班提車前對鋼絲繩,連接裝置,過卷裝置、製動閘、自動保險裝置等絞車各部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司機對每一個不清的信號,都要認為是停止信號,查明後方可執行。
3、配合把鉤工記好原煤提升車數,嚴禁弄虛作假。
4、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機電組長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十七條 把鉤工全麵負責煤岩的堆放。
1、每班提升前,認真檢查礦車各部件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井下需要的坑木、棵子、皮柴,按要求、按時放下,按時開關路燈。
3、嚴格按信號規定發出信號,不得有誤。
4、認真記好本班原煤提升車數,井下需要更換的礦燈,認真更換。
5、交接班時,由記車數人員將插銷、連環扣等交清楚,不得出現丟失。
6、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班長請假。
第十八條 充燈工,全麵負責礦燈的保養及發放。
1、所發放的礦燈必須防爆檢驗合格的產品、嚴禁不防爆礦燈下井。
2、加強管理,保證電液的充足比重正確,各連接處要連接可靠。接觸良好,保證礦燈的防爆性能。
3、認真保管好礦燈,每天必須登記,清點好實發數和收回數,若有損失,照價賠償?
4、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機電組長請假。
第十九條 二級站會計,全麵負責財務工作,業務往來日清月結。
1、嚴守財經紀律,帶頭執行財務製度。
2、按鄉鎮企業財務製度協助會議做好本礦的經營核算及各種報表。
3、嚴格做好開單工作,對所處理的單據日清月結。
4、計算工資時,必須以礦下達的撥款通知書為依據。
5、對入礦的坑木,皮柴嚴格清點,認真檢查,把好關口。
6、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會計請假,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條 統計員,全麵負責全礦的統計工作。
1、每天必須準確地把井口的原煤產量,原材料,設備購置,礦建,土建以及其它如實地統計彙總。
2、每月每季度必須向主管部門彙報進度。
3、井下生產原煤統計數,必須是井下,地麵推車絞車司機,地麵煤倉四筆數相統一的實數。
4、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會計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全麵負責現金管理。
1、協助會計做好我礦的財務工作。
2、嚴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審批手續,不得將公款隨意借給私人和外單位,不準挪用公款。
3、凡出差或辦事人員,預支現金必須由礦長批準方能付給,並於回廠或辦完事後,督促其及時結清帳,任何現金支據必須經礦領導的審批方能付給。
4、管好現金、現金發生差錯,被盜遺失均由本人負責賠償。
5、收現金的煤單必須與會計,地麵三張單據的號碼相符。
6、做好現金帳,做到日清月結,不得以白條抵現金。
7飛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會計請假,同意請假方能離開。
第二十二條 采購員,全麵負責物資供應工作。
1、嚴格按照計劃及時地購置所需要的設備材料,物資及其它配件。
2、購置各種材料的票據和出差報銷單,回礦後及時和財務結清帳務手續。
3、購置的物資必須開增值稅發票,並附有倉庫保管的驗收單方能報銷入帳。
4、如礦未安排出差,一律在礦上,否則無考勤。
第二十三條 倉庫保管,全麵負責物資的存放工作。
l、各種物資 (如坑木、設備、低級易耗品等)的入庫,必須有入庫單位,發放時有領料單,認真負責,出了差錯由本人負責。
2、保管員在無手續情況下,不得將物資借給外單位和私人。
3、保管員要及時入帳,及時報表,按月對帳,做到帳物相符。
4、各種物資。入庫時,嚴格檢查,嚴禁質量低劣品入庫,發放物資時,經領導同意,並有領料人簽名方可發放。
5、堅守崗位,保證隨時領到物資,有事外出,向會計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四條 主管生活人員,全麵做好膳食服務工作。
1、認真抓好全礦的生活管理,嚴格管好大小食堂衛生條件,飯菜的質量和數量,以及票證的管理,並按時發放,按月結清虧盈情況。
2、大小食堂所進的各種器材、膳食,必須貨真價實,各種單據做到帳物相符,嚴禁徇私舞弊。
3、凡購物質,必須財務驗收,做好帳務,按時彙報,日清月結。
4、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會計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五條 治安管理人員
1、嚴守崗位,工作時間不能脫崗。
2、夜晚必須詢查進入廠區的任何人,對非在廠人員必須問明來由,對行跡可凝之人,更要查明,驅逐出廠,必要時交治安管理部門處理。
3、對出廠的原煤以及其它物品,必須憑有手續或廠領導同意,否則,物及人都要阻止出廠。如治安人員玩忽職守,被盜的物資,治安人員負責賠償。
4、對全礦治安管理全麵負責,製止和罰處礦內發生的偷盜,打架鬥毆行為。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礦長請假,經批準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六條 鐵工,全麵負責全礦軌道,礦車及礦內的設備管理。
1、按時加工所需的各種設備材料。
2、積極對礦車、軌道以及設備的保養、維修。
3、按計劃要求鋪設各類軌道。
4、認真做好為職工修鎬的服務工作。
5、愛護集體財產嚴禁對外加工。
6、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機電組長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七條 燒洗澡水工
1、講究衛生,隨時保證池內外的清潔衛生工作。
2、服務周到,隨時供熱水。
3、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礦長請假同意後方能離開。
第二十八條 地麵大班長
1、認真監督好井下原煤的數量和質量。
2、嚴格把好發貨關,見單發貨,並監督好所發的數量和質量,月底和財務對單,並由礦委審核。
3、加強場地管理,對各類零星煤,作有效地處理,擺放統一,存放整齊。
4、對職工要嚴管嚴教,嚴禁收小費。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持假條向礦長請假。
第二十九條 鋸木工
1、配合班長,認真完成本班的供木任務。
2、量體裁衣,合理地根據用途加工坑木。
3、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必須向班長請假。
第三十條 主扇管理工
1、隨時保持主扇的正常運轉,不得隨意關停。
2、定期加油,保養好設備。
3、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報告礦委。
4、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機電組長請假。
第三十一條 礦山職工
1、注意好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2、按時上、下班。服從分工,聽從指揮,積極完成本班的生產任務。
3、協助班長,出謀獻策。
4、嚴格執行規章製度以及礦山“十不準”製度。
5、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向班長請假。
第三章 “十不準”製度
第一條 未定立勞動保護合同的非生產人員不準下井。
第二條 不準帶煙、草、火等易燃物品下井,不準蹬搭礦車及走提升井。
第三條 不準在井下亂挖、亂采、高聲喧嘩、打架鬥毆。
第四條 不準亂進入臨時封閉不嚴盲巷。
第五條 非機電人員不準搬弄機電設備。
第六條 不準在井下睡覺。
第七條 不準井下解大便。
第八條 酒後不準下井。
第九條 不準在井下卸和敲打礦燈。
第十條 傻、聾、啞、瞎人員不準下井。
第四章 交接班製度
第一條 兩副礦長、技術員、井長、班長、安全員、管風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隱患及存在問題,以上各位,不按時交班一次,罰款50元。
第二條 水泵工,交接班時,必須到實地(機器處)交好機器及幹水,否則,每人每次罰款50元。
第三條 絞車司機,交接班時,必須將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製動閘、自動保險等問題交清楚,並作好記錄。無交接班一次罰款50元。
第四條 打鈴把鉤工,交接班時,必須把礦車的各部件、插銷、保險杆、連環扣等交清楚,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五條 電工、交接班時,必須把地麵及井下設備及使用情況交清楚,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六條 充燈工,交接班時,交清業務,礦燈的使用情況及防爆情況,否則,一次罰50元。
以上各條,各班組必須遵照執行,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五章 入井檢身製度
第一條 嚴禁攜帶煙草和發火物品下井,否則,根據情節輕重,一次罰款重50元。
第二條 不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 (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工作鞋,不攜帶礦燈下井,一次罰款50元。
第三條 酒後不準下井,否則,一次罰款50元。
第四條 不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不準下井。
第五條 聾、瞎、啞、傻、精神分裂症等身體不健康者不準下井。
第六章 瓦斯檢查製度
第一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先下井,後上井,否則,罰款50元。
第二條 在生產過程中,瓦斯員必須對每個工作麵巡回檢查 (不低於6次) 將每次檢查的瓦斯濃度記。入瓦斯日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
第三條 在巡回檢查中,如果突然發現某工作麵的有害氣體超限,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待處理好後方能進行工作,如果情況特殊,時間較長,必須向礦領導彙報。
第四條 瓦斯檢查必須實行“三公布”並且瓦斯記錄本上有主管安全的副礦長簽名。
第七章 財務製度
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律,做好財務工作。
第二條 依據成本標準,對實際生產中的生產耗費嚴格計劃和審核,嚴格控製,降低成本。
第三條 嚴格管理各項資金的使用,合理利用資金,出謀獻策。
第四條 認真做好財務工作,業務往來日清月結。
第五條 專人開單,不得隨意亂開。
第六條 嚴格執行審批製度,不得挪用公款。
第七條 各種單據必須經過礦長審批,否則無效。
第八條 堅守崗位,不得隨意脫崗。
第八章 設備維修製度
第一條 新進設備、電纜、台、件,必須入台帳。
第二條 各類使用,備用以及檢修設備,定時、定量、加油、保養、保證設備的使用壽命。
第三條 加強設備管理,保證各種設備的完好。
第四條 井下各類設備的供電,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一堅持”,杜絕失爆現象,保證安全用電。
第五條 各作業線的電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通知機電值班人員修理。
第六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嚴禁出現人為的機電故障。
第七條 各類設備出現故障時,機電組長積極組織處理,保證生產正常進行。
第八條 礦燈隨時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杜絕失爆現象。
第九條 各種重要設備中易損失的部分,必須隨時備有備用部件。
第十條 一切機電設備,每半年必須嚴格的進行檢修一次。
第十一條 各種設備、嚴禁帶病作業。
第十二條 以上各條,機電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若違反其中一條,一次罰款200元。
第九章 工程質量驗收製
第一條 礦內發生的一切工程,均由礦委會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第二條 礦建驗收按照《鄉鎮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中的標準進行驗收。
第三條 土建按照要求,施工前製定出驗收標準。
第四條 驗收小組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驗收,每一項工程,任何人不得徇私舞弊,違反驗收標準給予一定的經濟製裁,同時,取消驗收數據,重新驗收。
第十章 考勤製度
第一條 井下工,每工月出勤26天,地麵工,每工月出勤26天,將50元。
第二條 井下第月出勤250分以上者,每10分26元,200分以下者,每10分 元,地麵200分以上者,每10分 元,200分以下者,每10分 元。
第三條 在礦職工,凡每月出勤200分以上者享受2條肥皂及每10分工分補助大米0.5市斤的待遇。
第十一章 安全大檢查、安全活動日、
事故分析與處理製度
第一條 由礦委組建安全檢查,自檢自查,百安活動小組等機構,來維護安全生產。
第二條 每月進行質量驗收,安全進度評比工作。
第三條 每月26日為安全活動日,通過自檢自查小組對當天及當月生產情況及存在隱患,通過會議及時解決,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 每10天進行一次自檢自查,對存在隱患及弊病及時解決,杜絕不安全隱患發生。
第五條 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條 若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中的規定的程序報告,並組織搶救和調查處理。
第一條 采購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按程序購置合格的煤礦許用炸藥、雷管。
第二條 購來的炸藥、雷管,經倉庫保管員從數量、質量,經驗收合格後,方能將購置的炸藥、雷管存放於專置的倉庫中,不得混放或放於其它地方。
第三條 礦山所用的炸藥、雷管必須由放炮員專人從倉庫保管員手中領取,並作好記錄,下班後,必須將餘下的炸藥、雷管交倉庫保管員入庫保管。
第四條 炸藥和雷管分裝在不同的堅守的木箱內運送;如果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木箱內,該木箱必須有堅固,牢靠的隔板,雷管和炸藥必須分裝在不同的隔間內,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領到火藥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在途中停留。
第五條 火藥在運送過程中,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不得與帶電物體(包括化纖物品)接觸和磨擦。
第六條 嚴禁在人員上、下井的時間運送火藥。火藥箱必須加鎖,並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和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安全地點,不得亂扔、亂放。
第七條 以上各條,未按要求執行一次懲款伍拾元。
第十三章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我礦煤炭事業的發展,煤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二條 煤礦各行業機構、礦委、技術、井、班長、安全員、瓦斯員、機電、充燈、絞車司機、水泵工、推車工、打鈴工等,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所管轄的安全工作員直接責任。
第三條 安全工作實行民主集中的原則,走群眾路線,任何人都有權提出(或支持)安全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第四條 煤礦建立健全各種生產製度,實行以製度管人的原則,認真組織實施安全生產。
第五條 煤礦對“三違”人員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通過公開亮相,懲治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條 礦山采取培訓,裝備並重的原則。培養一批安全、技術過硬的骨幹隊伍,購置優質合格的礦山設備物資,人物並重抓好礦山安全工作。
第七條 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八條 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及時填繪反映各類實際的圖紙。
第十四章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條 礦山成立機構,對重要的計劃、決策、安全措施組織審批、修改,使之達到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目的。
第二條 礦委對各種規劃、計劃,作綜合研究分析,審查批準,對符合要求的給予認可,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礦井瓦斯按照瓦斯日報的原則,由當班瓦斯檢查員,分別報執班井長,安全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如遇特殊情況,瓦檢員在檢查中發覺瓦斯超限,必須撤出人員及時解決,如解決不了,必須報瓦斯審批人員,製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待解決好後方可組織生產。
第四條 井下過斷層、維修等,先由井口製定確定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五條 日常工作中發生的尋常性的安全決策, 由下一級報上一級審批或者共同組織分析研究,製定出行之有效的決策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章 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第一條 上級部門在該礦發生的各類安全檢查,查出的各類不安全隱患,礦山安排專人按通知要求排出隱患,如情節嚴重受到懲款的,所處款項由當事人來承擔。
第二條 礦山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每旬一次的安全檢查,要求全麵細致的對井上下各類不安全隱患做認真的排查,對查出的隱患做到定時間、定人員、定計劃、定措施的原則,及時解決。
第三條 當班值班人員,如井長、安全員、瓦檢員、班長,對當班內發生的不安全隱患,在當班內必須解決,如果情況特殊,當班不能解決的交下一班解決,但必須做到交地點、交隱患、交措施、交解決辦法。
第四條 井下發生的各類“三違”人員,大家共同檢舉、揭發,必須讓其各到相應的教育。
第五條 入井的各類機電設備,必須是檢查合格的防爆設備,嚴格不防爆設備下井,井下用著的設備,由當班機電工,下井檢查,對發生的不防爆或帶病設備及時更換。
第十六章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第一條 礦每年召開一次全體職工大會,礦長向全體職工彙報一年的安全生產情況及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及布置。
第二條 每月召開一次的礦井安全生產分析會,全礦管理人員都必須要參加,根據井上、下隱患的情況,提出存在隱患及整改辦法,做到定時間、定人員、定措施及時解決。同時,根據本月未存在的其它問題或下步開展的工作,使全麵的布置安排。
第三條 每旬一次的自檢自查會議,由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井口全體管理人員,對井上下存在的各類不安全隱患認真檢查後,針對存在的隱患作綜合的安排、布置,對“三違”人員作嚴肅的處罰和教育。
第四條 礦山在規劃、計劃等重要決策時,由礦山統一安排,通知到的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研究、分極,找出最佳方案。
第五條 各部門開展的各類安全檢查,礦山、井口及不在崗的井下管理人員,必須按時參加。
第六條 事故通報會議,礦山對其它礦通到礦山的有關安全的事故通報,積極組織全礦管理人員學習後,由井口帶領各班認真學習,吸取教訓,懲前避後,保證安全生產。
第七條 井口各班紹嚴格按照班前會議製度的要求,每天學習相關的法律。
第十七章 礦井管理人員跟班指揮製度
第一條 礦山整體工作是在礦委指導下開展工作,全礦管理人員及全體職工,必須服從礦委的統一安排,指揮工作。
第二條 礦山對生產任務、開拓計劃、安全措施、裝備、培訓實行總體布置,所有的決策須經礦委討論研究,決定實施後,由礦山委托具體負責人或移交井口組織實施。
第三條 負責人、井口或其它管理人員,按照層層落實的原則,學習掌握本工作範圍的製度、內容及安全措施等,熟練的開展工作。
第四條 各級管理人員,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認真協調、組織、監督好轄區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下一級管理人員由上級負責指導、監督工作,按照揚長避短的原則,積極支持工作努力,措施得力的同誌,嚴格懲治思想傲慢,工作拖拉的人員。
第六條 礦每十天對各類的工作情況,組織相關人員對全部管理人員的工作成績作小結,每月組織一次有領導、職工參加的全麵總結,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一定的表揚,對工作不積極,影響正常生產秩序或指揮失誤造成損失的,嚴格按礦山製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章 班前會議製度
第一條 班長在分配任務前,認真組織本班職工對相關的注意事項、事故通報,安全措施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半小時的宣傳教育。
第二條 根據實地的地質情況,交班時的情況以及其它應注意的事項,全麵細致的交清楚。
第三第 交清各作業點的安全技術措施及相關的勞動紀律,特別是有險情出現時,應把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全麵的交清楚。
第十九章 井巷維修製度
第一條 礦山每季度必須根據各類巷道的用途,作出維修或報廢決定,對有價值,需要維修的各類巷道,保證其100%的維修率,不得出現脫修或失修現象。
第二條 在井筒維修時,根據井筒的具體情況,必須先編製施工設計、製定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斜,以及氣體超限等現象發生。
第三條 在維修提升巷道時,必須先停止車輛運輸,方可進行維修。
第四條 在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維修獨頭巷道時,必須禁止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裏。
條五條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下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時,必須護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條六條 修複舊巷時,必須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先按規定排放,當CH4、CO2空氣成份符合規程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二十章 安全檢查製度
第一條 礦山每月組織一次全麵大檢查,對井上、下存在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及時排查處理,認真分析生產安全狀況,調節各種弊病,確保安全生產。
條二條 礦山每10天組織一次由礦山領導及井下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的自檢自查活動,對井下各生產環節及作業點作認真分析、研究,及時排出生產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隱患,調節各種弊病,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條 井下每天由專職的安全監察員對當班的安全狀況作全麵的檢查,及時製止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對當班出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督促班長及時解決,對當班解決不完的認真交好班,交下一班認真解決,不得拖延,情況特殊的及時向礦領導或井口彙報。
第四條 跟班井長每天除幫助班長調節各種關係外,認真督促安全監察員、班長、瓦斯檢查員的工作落實情況,對漏查或未盡職責等作合理的監督及處罰。
第五條 班長在認真組織安全生產的同時,認真組織勞力解決井下出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得重生產輕安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生產。
第六條 瓦斯檢查員,堅持先下井、後上井的原則,認真檢查各作業點及各類巷道的瓦斯情況,發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及時處理,處理好方能進行生產。
第二十一章 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第一條 每天班前,當班的充燈工對當天領取礦燈的職工做認真登記,記清領取礦燈的人數,交入井檢身員
第二條 入井檢身員經檢身後,認真登記好下井人數,如以領取礦燈的人數不符,及時彙報查明原因。
第三第 出井時,檢身員認真登記好出井人數,如以入井人數不符,及進報告知班長,問清原由,並將出井人數交充燈工。
第四第 充燈工對收回礦燈的人數作認真登記,並與檢身員提交的出井人數相核實,如有不符,及時告知當班班長,問清原則,雙方經核無誤後,方可交好班,離開崗位。
第五條 以上各條,不認真履行一次,懲款50——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章 事故報告製度
第一條 當井下發生輕、重傷事故時,由知情人員,一邊積極的幫助傷員轉移到安全地帶,一邊通過共下電話或其它方式報告井口或礦山,再由礦山根據傷員的傷情,作出治療措施。
第二條 當井下發生重要險情時,知情者立即一邊發出通知人員撤除危險區的警告,一邊用最快捷的方式,告知井口或礦山,礦山一邊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作出險情報告,一邊積極組織礦山全體人員盡快找出行知有效的辦法,組織險情搶救。
第三條 對知情者,隱瞞不報或有意拖緩時間,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由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章 事故分析處理製度
第一條 事故發生後,由企業負責人,認真組織生產、技術、安全、財務、工會等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領導小組。
第二條 調查小組通過多方,積極收集相關的資料,調查相關的人員,嚴格認真掌握好第一手資料。
第三條 調查小組根據掌握的材料通過會議認真分析研究,弄清發生事情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實施相應的懲罰和教育,並以此為戒,告誡其它人員吸取深刻教訓。
第五條 認真組織恢複生產計劃。
第二十四章 重要設施保衛製度
第一條 礦山對所有的設施、設備、材料、物資,實行全麵規化、統一管理的方式。
第二條 平時,礦山安排專職的治安管理員,負責全礦的治安工作,製止和罰處礦內發生的偷盜和打架鬥毆行為。
第三條 礦山對重要設施設備建立台帳管理製度,每季度對其作全麵的檢查,發現被損或有被盜行為,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交治安管理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治安管理員,對非在廠人員必須問明來由,對行跡可凝之人,更要查明原因,驅逐出廠,必要時交治安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全礦每一成員,均有責任和義務維護礦山安全,對發現破壞或偷盜,均有製止或檢舉的對象。
第二十五章 測風製度
第一條 為有效分配井下各類巷道的風量,造成良好的氣候環境,本礦建立測風製度,合理的分配風量,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二條 在正常情況下,本礦每月對全礦井各類進回風巷道測風一次,掌握各類巷道的風量及瓦斯情況,並歸檔管理。
第三條 在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及時根據各類巷道的分風情況測出各類巷道的風量,對不符合分風要求的作及時的調整,保證有效的供風。
第四條 在瓦斯鑒定月,按照瓦斯鑒定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工作,掌握瓦斯的湧出情況,科學的管理礦井。
第五條 所有的測風及測風時的瓦斯檢查,均由專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六章 安全獎懲製度
第一條 正、副礦長及礦委成員的獎懲,按企業年初承包合同。
第二條 技術員,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及生產任務,到年底獎給1000—4000元,若完不成以上任務罰500—1000元。
第三條 大班長、安全員、管風員完成全年生產任務,到年底分別獎給班長1000—2000元,安全員1000—1600元,管風員1000—1400元,若不能完成生產任務,三人均按差1噸罰款3角扣除,不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獎給大班長、安全員各1000—1500元,管風員1000—1400元。
第四條 二級站會計,完成任務,不出現任何差錯,獎給500—1000元,若不能完成任務,或帳務不清,罰300—500元。
第五條 煮飯人員,到年底完成任務,獎給200—400元,若出現吃不到飯或吃冷飯一次罰50元。
第六條 機電組長,到年底完成生產任務,不出現任何機電事故獎給1000—3500元,若出現一起人為的機電事故罰300—500元,情節嚴重另作別論。
第七條 絞車司機、電工、把鉤工、充燈工、鋸木工、鐵工到年底完成生產任務,獎給500—700元,若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出現不安全事故或不嚴格進行自己的職責一次懲款50元。
第八條 治安人員,保證礦山財產不受損失,認真解決糾紛,到年底獎給500—1000元,若出現一次偷盜,按被盜物資加一倍,未解決糾紛一次罰款50元。
第九條 礦山職工到年底被評為先進職工的獎給10—50元。
墨紅鎮河興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