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機運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機運隊小絞車司機安全生產責任製
機電機運隊小絞車司機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班組長的帶領下幹好本崗位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自身安全工作負責。小絞車司機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煤礦“三大01manbetx ”,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對工作地點進行全麵檢查,確認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工作。
3、必須熟悉所操作絞車的技術性能、工作原理及設備完好標準,按小絞車司機應知應會的標準,會操作、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4、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安全帽,防護手套、防塵口罩等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並口全扣子,紮緊袖口。
5、操作前必須首先檢查小絞車等運輸設備(設施)、安全設施、保護設施、信號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所運材料及裝封車、運輸路線的通風等必須達到完好和規定要求;巷道支護良好,各安全距離(間隙)符合規定要求。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作業。
6、 提升前,先空試絞車,檢查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鋼絲繩、壓趄柱、防跑車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7、絞車在運行過程中,要集中精力,手不離閘把,注意觀察繩路、電機及電氣控製係統,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車、停電,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8、工作中嚴禁脫崗,並正確使用安全檢查、信號設施。
9、工作完畢,要認真清理場地,將各種安全信號、安全設施恢複到正常位置,絞車排繩良好。
10、搞好與其它工種的安全檢查配合協作,互創有利條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11、服從班組長領導,團結同誌,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聯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2、發現02manbetx.com 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當班負責人或區隊值班人員彙報。
13、熟悉本隊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及災害防護知識。
14、按時參加區隊組織的技術學習、安全檢查培訓和安全檢查活動。
15、及時向班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16、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小絞車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檢查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02manbetx.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小絞車司機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小絞車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4、不堅守崗位,撤離職守造成事故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5、不持證上崗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6、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章現象。對其他人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
7、未及時發現、整改本工種範圍內的隱患,應負直接責任。發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8、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9、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進行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開除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小絞車司機追究刑事責任。
10、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11、本人工作失誤造成運輸事故或損壞設備、設施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2、由於小絞車等運輸設備(設施)、安全設施、保護設施、信號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所運材料及裝封車不符合規定、工作範圍內的運輸路線和安全檢查距離(間隙)達不到規定要求而開車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3、不認真交接班致使設備帶病運轉的,小絞車司機負主要責任。
14、未監護好他人安全的,小絞車司機應負重要責任。
15、未履行好師徒合同的,小絞車司機應負主要責任。
16、不現場交接班,不認真填寫設備運轉日誌的,小絞車司機負直接責任。
17、本班出現的問題及存在的隱患未告知下一班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18、工作完畢,沒有停電閉鎖、各種信號和安全檢查設施沒有恢複到正常位置、絞車排繩不好的,小絞車司機應負直接責任。
19、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