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台孜煤礦安全獎懲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礦井安全管理需要,規範安全管理行為,減少各類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根據煤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安全生產管理單位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有關單位、人員實施安全獎懲,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說明的,按其他文件或規定執行。
礦有關文件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依本規定為準,但遇特殊情況(如:搶險救災、條件不具備等)礦另有決定或規定的除外。
凡本規定中與上級文件或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或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本規定。安監處(科)對本規定行使監督權。
第四條 安全獎懲按照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的責任,嚴格考核兌現。安全獎勵資金的發放向安全生產現場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傾斜,重獎重懲,避免平均主義。
第五條 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由安監處(科)按本規定提交意見到礦安全辦公會研究決定。凡上級部門對礦發生的各類安全罰款由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全額承擔。勞資科和財務科負責將各項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執行到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
安監科每月對安全獎懲情況進行及時通報。
第二章 安全獎勵
第六條 礦井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獎勵500~2000
1、及時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特大02manbetx.com 或大幅度減輕02manbetx.com 災害程度者。 2、發現隱患或險情,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傷亡02manbetx.com 或使礦井設備材料免遭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生後,從險情中直接搶救出遇險人員,避免事故擴大的搶險有功者。 4、進行安全技術革新,革新項目經公司以上有關部門鑒定認可,確定為安全生產作出重大貢獻者。 5、積極推廣和應用安全新技術、新設備,為安全生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七條 反“三違”是各級幹部和職工的職責。凡發現的“三違”要統一報到安監處(科),安監科逐月(季)統計上報,礦根據情況,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獎勵100~500元。
1、各級幹部或職能管理人員,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三起以上,一般職工每季度內製止、檢舉、揭發“三違”二起以上者。2、對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鐵門、道檔、捕車器、照明裝置、信號設施、瓦斯檢測裝置、通風設施、防塵設施、防滅火設施、自救器、頂板離層儀、錨杆拉力計、安全儀器儀表、通訊設施、井下安全警標、記錄牌板等)者予以及時製止、檢舉、揭發的人員。 3、拒絕或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可能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事故者。 4、為安全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對各單位、各崗位人員的月度或年度安全獎勵,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三章 “三違”處罰
第九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一般性“三違”的,罰款100~500元,出現第二起時,罰款500~1000元,出現第三起時,罰款2000元,出現第四起時,罰款3000元,出現第五起時,予以開除。
第十條 年度內,凡個人出現一起嚴重“三違”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年度內,個人出現第二起嚴重“三違”時,予以開除。
第十一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經濟損失的5%,最多不超過2000元;造成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凡因“三違”行為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並對其罰款100~500元;造成重傷的,責任者支付傷者醫藥費的20%(最多不超過2000元),並對其罰款500~1000元,造成他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予以開除,並根據有關規定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安監員提前離開現場,罰款100~500元,不到現場或提前離開現場後,現場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離本崗位,並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十四條 單位在一個月度內出現嚴重“三違”超過2起以上(含2起)的,各罰單位黨政主管幹部100~200元,罰當班跟班隊(科)長、班(排)長200~300元/人。
第十五條 對製止、檢舉、揭發違章違規人員進行謾罵、毆打、諷刺打擊報複的,罰款500~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觸犯法律的,移交法律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律按嚴重“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無01manbetx 措施施工的。 2、 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
3、 現場存在的隱患未處理好並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而私自作業的。4、 非特殊工種未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而從事特殊作業的。 5、 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酒後上崗的。 6、 偷盜、破壞、損壞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的。 7、 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的。 8、 酒後入井或攜帶煙草等點火物品入井的。 9、 幹部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10、 其它嚴重“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采煤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2、 進入采空區作業的。 3、 支護、打眼、放炮與回柱放頂平行作業達不到規定距離的。 4、 提前回料的。
(三)掘進
1、掘進工作麵未及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四)機電
1、 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2、 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 3、 強行送電的。 4、 開關打木楔或用鋼絲、鐵絲等勾保險的。 5、 操作高壓電器時,不戴絕緣工具的。
(五)運輸
1、 爬車、跳車、蹬勾頭(車梯)、坐溜子的。 2、 走車走人或走車時未躲入躲避峒內的。 3、 無措施用溜子運送物料的。 4、 超掛車的。 5、 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檔”、保險繩、鉤頭、銷子等安全設施的。6、 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或進行其它懸鉤作業而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7、 不打信號開車或不按規定信號開車的(提升機、電絞、電機車、回柱機、溜子)。
(六)通防 1、 同時打開同一地點的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2、 瓦斯工不按規定順序、路線、時間檢查瓦斯或空班漏檢,弄虛作假、“三不對口”的。 3、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繼續作業或瓦斯工對此不予製止並彙報處理的。 4、 人為造成局扇無計劃停風或者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5、 采掘工作麵幹打眼或未按規定打開噴霧的。 6、 無措施擅自進入盲巷的。 7、 不檢查或不排放瓦斯就送風的。
(七)火工品
1、 放炮時不裝水炮泥的。 2、 放明炮或放糊炮的。 3、 不按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 4、 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的。 5、 放炮不設警戒或警戒距離不夠的 。 6、 私闖警戒的。 7、 警戒人把關不嚴,放他人進入警戒線以內的。 8、 隊長、排(班)長在放炮前清撤人員時,漏撤人員的。 9、 放炮時,不及時撤離卻在警戒線內作業或逗留的。 10、 放炮母線長度不符合規定而放炮的。 11、 炸藥、雷管不放在規定容器內或混放的。 12、 放炮工私自將炸藥、雷管、放炮器交於他人的。 13、 私藏炸藥、雷管的。 14、 他人乘坐火工品專車、運送火工品人員乘坐非火工品專車的,或發生該兩種情況時,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5、 押運員允許他人乘坐火工品運送車輛的。 16、 藥庫保管員允許閑雜人員進入庫房的或違反“八項管理製度”中任何一款的。 17、 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進入地麵火工品庫房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一般“三違”處理
(一)共性方麵
1、 非特殊工種班中脫崗、空崗、竄崗、睡覺、打架、不執行交接班製度的。 2、 地麵工種酒後上崗的。 3、 有證而不持證上崗的。 4、 非特殊工種未經培訓上崗的。 5、 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的。 6、 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7、 不帶自救器下井的。 8、 放入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崗位或閑雜人員私自進入要害崗位的(放入、進入炸藥庫按嚴重“三違”處理)。 9、 上、下井不排隊候車、搶上搶下的。 10、 人行車已滿員卻上車的。 11、 人行車超員信號工不予製止的。 12、 乘座人行車不掛防護鏈、在人行車運行時將身體某部位或攜帶物品伸出車外的。 13、 井下打開礦燈頭的。 14、 班後不及時交還礦燈、自救器、瓦斯便攜儀的。 15、 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16、 防護用品穿戴不全的。 17、保險帶不按期試驗的。 18、 其它一般性“三違”行為。
(二)采煤
1、 站在溜子及鏈板機上作業的。 2、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3、 煤壁傘簷超過規定而未及時處理的。 4、 端麵距超過後,不及時支護的。 5、 放炮後不及時掛梁、支護的。 6、 不按規定打臨時支護和扶棚的。 7、 溜子推移後,不及時打正規支柱的。 8、 軟底不穿鐵鞋的。 9、 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的。 10、 特殊支架未挪移或挪移不合格進行回料的。 11、 回料時不詳細察看頂板情況的。 12、 回出的支柱不放在規定的位置並沒有全承載的。
13、 回料時不設擋矸簾或退路清理不好的。 14、 用手鎬、斧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載手把、對單體支柱硬砸硬敲的。 15、 作業時,不將電纜、注液槍管、防塵水管等吊掛好的。 16、 未采取支柱防倒措施的。 17、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三)掘進
1、 不及時敲幫問頂的。 2、 迎頭臨時支護設施不正常使用的。 3、 迎頭不按規定及時架棚的。 4、 維修巷道時不由外向裏逐棚(段)進行的。 5、 維修巷道時,大拆大拿的。 6、 煤矸混運,不及時分揀的。
(四)機電
1、 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製度的。 2、 擅自起動機電設備的。 3、 檢修機電設備時,開關不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的。 4、 失爆設備入井的。 5、 不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的。 6、 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
(五)運輸
1、 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煤、矸雜物的。 2、 用其它材料代替溜子保險銷子的。 3、 斜巷電絞不帶電鬆車的。 4、 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5、 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或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 6、 用其它物料代替電機車保險或聯接銷子的。
7、 電機車司機開車時,將頭或身體某部位伸出車外的。 8、 電機車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撒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或無司機室、棚而開車的。 9、 用鐵絲等不合格材料作為電弓子引線的。 10、 人離開電車時不將電機車手把取下或隨便交於他人的。 11、 電機車跟車工不帶鉤子和哨子操作的。 12、 電機車運行時遇行人、障礙物或拐彎時不鳴笛,不減速的。 13、 電機車運行時不按規定開照明燈或紅燈的。 14、 人行車或電機車牽引大件 設備、物品不用正規合格繩頭或連接裝置的。 15、 重車裝得超高、超寬或料車上物料捆紮不牢的。 16、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自下料的。 17、 未經調度室同意私在井筒內上、下大型物件或材料的。 18、 平巷推車放飛車的。
(六)通防
1、 通風員不按正規操作測風的。 2、 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的。 3、 瓦斯工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 4、 老峒不及時封閉或柵欄位置不正規的。 5、 采煤工作麵結束後,影響按時封閉或未按時封閉的。 6、 風門不連鎖的。 7、 在井下風門、柵欄、消防庫、防火牆等前後存放雜物的。 8、 行人或走車後,不隨手關閉風門的。 9、 正向風門不自動關閉的或反向風門不自動關閉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0、 巷道或工作麵防塵不到位的。 11、 鏈板機、溜子司機在運輸期間不開防塵水的(煤潮濕、振動不飛揚除外)。 12、 通防設施損壞後而未在規定時間內修複的。 15、 瓦斯探頭距離超過,挪移不及時的。
16、 應掛牌管理場所沒有掛牌管理或牌板記錄填寫不全、不清、不正確的。
(七)火工品
1、 用雷管代替竹、木棍在藥卷上紮眼的。 2、 引藥腳線未短路的。 3、 放大炮、大扒皮放炮或不按規定留煤垛的。 4、 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和便攜儀的。 5、 做引藥不避開電器設備或該處有人逗留的。 6、 放炮母線破皮露銅絲或有明接頭而放炮的。 7、 放炮母線懸掛位置不符合規定或在放炮前後未扭結成短路的。 8、 放炮時,眼孔封泥不滿的。 9、 放炮警戒牌、網不全的。 10、 領用、運送炸藥、雷管不用專用炸藥包、雷管盒的。 11、 放炮工不親自攜帶雷管的。 12、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 13、 雷管不進行二次導通的。 14、 檢測雷管導通時,管體未放在防爆箱內的。 15、 火工品管理帳、卡、物不相符或帳、卡、物零亂的。 16、 不按規定程度審批、領用、發放、清退火工品的。
(八)其它方麵
1、 操作機器時,機器不停卻用手接觸、掏碰旋轉部位的。 2、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混合運送的。 3、 氧氣瓶與乙炔瓶放置距離不夠的。 4、 焊、割施工前不灑水防塵的。 5、 地麵易燃易爆場所及井下焊、割施工地點不配有滅火器材或沒有編製、審批焊、割施工措施的。
第四章 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八條 “三違”人員或事故單位在接到安監處(科)事故追查通知後,責任人及相關人員必須按時到安監處(科)進行追查03manbetx ,逾期不到的,罰責任人或相關人員100~200元/人。
第十九條 單位對發生的人身安全事故遲報或隱瞞不報,除按實際工傷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人,因工傷不報、遲報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責任單位自負。
第二十條 因01manbetx 措施編製、審批不嚴密或不及時,導致發生事故的,罰責任人100~1000元,未造成事故但對安全構成威脅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下發後,責任單位不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好的,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200元/條。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條安全隱患,安監部門連續發送兩次《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仍未整改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200~400元/人,對因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班隱患未處理好,又不交班就上井的,對跟班隊(排)長和現場人員罰款100~500元/人。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三違”和各類事故時,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罰款按礦當年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製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出現較大以上隱患的單位,每出現一次,罰責任單位1000~5000元,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2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對責任單位黨政主管、現場責任人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因存在隱患被礦或上級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止運行的,一律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較大以上隱患處理。
(一)采煤
1、 工作麵支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5棵以上(含5棵)超高使用的(累計5棵以下支柱超高使用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2、 工作麵支柱初撐力合格率低於70%的。 3、 端頭支護不用雙楔梁支護的。 4、 斷層、老峒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護的。 5、 工作麵安全出口高度、寬度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的。 6、 工作麵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連續2棵以上(含2棵),累計超過5棵以上(含5棵)的(累計5棵以下的按一般隱患處理)。 7、 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值的。
(二)掘進
1、 迎頭連續兩棚以上空頂(幫)或接頂不實的。 2、 迎頭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3、 架棚巷道連續兩棚以上(含兩棚),累計五棚以上(含5棚)棚腿失腳、斜巷架棚退山、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過規定的(累計5棚以下按一排隱患處理)。
(三)機電
1、 井下供電係統
(1) 電氣失爆(含36V以上電纜線路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2)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鑽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3) 局扇風電閉鎖不合格或未按規定實現“三專兩閉鎖“。
2、地麵供電係統 (1) 過流、短路等保護裝置失靈、損壞。 (2) 未按規定裝備防雷擊等裝置或裝置失效。
3、提升係統
(1) 閘磨、過卷、鬆繩、腳踏緊急製動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 (2) 鋼絲繩不按規定進行試驗和更換(有報告批準的除外)。
4、主扇風機 (1) 備用風機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啟。 (2) 防爆門不起防爆作用。
5、鍋爐、壓力容器 (1)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或不按期校驗。
(四)運輸
1、軌道運輸 (1) 斜巷裝備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數量裝置的。 (2) 斜巷人行車製動裝置失靈。
(五)通防 1、 礦井、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2、 局部出現循環風。 3、 未按規定設置防塵、消防管路係統;煤塵堆積超過規定;煤塵飛揚嚴重的。 4、 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 5、 變電峒室(泵房)防火門不起作用或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
(六)火工品
1、炸藥庫超儲或炸藥、雷管的存儲方法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一般隱患處理。對於一般隱患,責任單位必須按《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或有關部門規定要求及時整改(其中要求現場整改的必須現場立即整改),否則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及責任人100~200元/條。
(一)采煤 1、 泵站壓力指示器失效、液壓係統漏液。 2、 乳化液配比濃度達不到規定值,乳化液濃度檢測、配比工具不全。 3、 超前出口20m範圍內高度、寬度達不到01manbetx 規定。 4、 超前支護不符合規定。 5、 兩巷最低高度小於規程規定。 6、 工作麵連續2棵單體支柱失效或全麵失效支柱達5棵以上。 7、 雙楔梁雙楔使用不好。 8、 特殊支架接頂不實、首尾不相接、斷梁少柱。 9、 架棚接頂不實、少笆片、少棚棍、笆片紮扣搭茬不合格、棚棍放置不合格。 10、 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梁頭不齊、棚距超過規定、支柱角度不正。 11、 未按規定進行礦壓監測、預報。
(二)掘進
1、 架棚巷道架棚前傾後仰、調斜、棚距超過規定。
(三)機電
1、井下供電係統
(1) 接地裝置不合格。 (2) 采掘供電未分開。 (3) 開關內保護裝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
2、提升係統 (1) 高壓換向柵欄門不閉鎖。 (2) 速度保護未按規定整定試驗。 (3) 後備保護不符合要求。 (4) 方向閉鎖不符合要求。 (5) 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護不合格。
(6) 防墜器不按規定試驗。 (7) 井筒內各類安全間隙不符合規定要求。
3、主扇風機 (1) 風機軸承溫度監測儀表不符合要求。 (2) 負壓監測裝置不符合要求。
4、主排水係統 (1) 主排水係統沒有可靠的備用引水裝置。 (2) 水倉不按要求清挖。
5、地麵供電係統 (1) 電氣設備有放電、超溫現象;油浸設備有滲油、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現象的。 (2) 主扇、主提、副提等重要負荷供電線路有“T”接用戶。 (3) 導線有斷股、燒傷、垂度超限現象。 (4) 導線交叉跨越、離障礙物距離不符合規定。 (5) 杆塔橫擔開裂、扭斜、變形,缺少螺絲、連鐵,瓷件網絡放電、燒傷、裂紋、損壞、積塵、油汙較多。 (6) 線盒嚴重滲油,電纜擠壓、變形。 (7) 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同室,無隔離護欄、警示牌。 (8) 防雷、接地係統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校驗的。
6、鍋爐、壓力容器 (1)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驗。 (2) 氣缸不使用合格的壓縮機油。
(四)運輸 1、 軌道運輸的各類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 2、 軌道質量不合格,道木雜物多,影響車輛運輸。 3、 壞礦車不及時修複。 4、 絞車基礎不牢或壓迎柱不符合要求。
5、 電機車的燈(含頭、尾紅燈)、鈴、閘撤沙裝置不齊全、不合格,缺少司機棚、室。 6、 牽引網絡高度不符合規程要求。 7、 架空線有少繃(拉)繩、繃(拉)繩斷裂等吊掛不合格現象。
(五)通防 1、 風門跑風、漏風。 2、 風速超限。 3、 未按規定使用瓦斯斷電儀和便攜儀。 4、 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齊全。
(六)地麵場所 1、 線路老化、接線盒、刀閘、開關等無防護罩。 2、 電氣保護裝置不全、失效。 3、 同銅絲、鐵絲、鋁絲等替代保險絲。 4、 低壓線路未裝低漏保護或現場試驗不合格。 5、 電線亂搭亂接或有明接頭、漏電。 6、 電氣設備上方有漏雨現象。 7、 高壓電氣設備無外殼、裸露電氣設備防護裝置不全或失效。 8、 電氣設備有放電、發熱、刺火現象。 9、 電氣設備響聲異常或嚴重超溫。 10、 大型旋轉設備無防護柵欄。
(七)其它方麵 1、 應配置消防器材的場所,消防器材不齊全或失效的。 2、 井上、下各生產場所通訊係統不暢通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責任者1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1、 漏發水害預報或水害通知單的。 2、 漏發巷道開窩、透窩通知單的。 3、 因地質、測量工作錯誤,給施工帶來影響的。
4、 生產場所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五章 其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 各單位必須利用每周一安全活動會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並要有會議記錄,每缺少一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30~50元。
第三十一條 在組織舉辦的各類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礦下達指標安排參訓人員,每缺一人次各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100~500元。
第三十二條 供銷部門提供不合格安全生產材料設備,罰主管科長、分管科長及其它責任者每次100~500元/人,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第十一、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發現礦燈燈頭無鎖、燈頭鎖不緊或不到點,罰燈房30~50元/盞。
第三十四條 井下車底超高,罰當班清車班20元/輛;迎頭矸子車超高,罰當班10元/輛;煤車未放滿罰當班10元/輛。
第三十五條 井下錨杆(索)角度、間距、外露長度、螺母扭距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個;井下錨網壓茬、紮扣不符合規定的,罰當班10元/處。。
第三十六條 隨意丟失、浪費生產材料的,責任者照原價賠償。
第三十七條 回收上井物料不及時運走的,罰責任單位主管隊(科)長50~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