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台孜煤礦雙回路供電管理製度
1、礦井地麵變電所、配電所的高壓及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以保證供電連續性。高壓母線亦可采用分段單母線帶旁路母線或雙母線的接線。
2、礦井應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礦井的兩回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采用分列運行方式,一回路運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3、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3、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絞車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4、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必須由兩回路或兩回路以上電源線路供電。電源線路應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且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其他負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區排水泵:
3)兼作礦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經常升降人員的暗斜井絞車;
5、下列用電設備應按二級用電負荷供電,其配電裝置宜由兩回電源線路供電,並宜引自不同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當條件受限製時,其中一回電源線路可引自本條規定的同種設備的配電點處。
1)暗斜井提升設備、主井裝載設備、主運輸用的井下電機車充電及整流設備;
2)經常升降人員的暗副斜井提升設備、副井井底操車設備;
3)井下運輸信號係統;
4)井下安全監控係統分站。
6、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由礦井地麵主變(配)電所直接供電。電源電纜不應少於兩回路,並應引自地麵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且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其供電範圍內全部負荷的用電要求。
7、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配電,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應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和專用線路的“三專”供電:
4)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其配電設備必須實行風電和瓦斯電閉鎖,保證在停風和瓦斯超限後能切斷該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8、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內的動力變壓器不應少於2台,當1台停止運行時,其餘變壓器應能保證一、二級負荷用電。
9、主(中央)變電所高壓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宜與相對應的地麵變電所母線接線及運行方式相適應。高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且高壓母線分段數應與下井電纜回路數相協調。
10、當主排水泵為低壓負荷且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供電時,井下主(中央)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變電所的變壓器台數應不應少於2台,;
2)低壓母線應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並應設置分段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分列運行。
11、主(中央)變電所內設備之間的電氣連接,聯台設備間應采用母線連接,其餘設備間宜采用電纜連接。
12、單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當變壓器不超過2台且無高壓出線時,可不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變壓器超過2台或有高壓出線時,應設置進線開關。
13、雙電源進線的采區變電所,應設置電源進線開關。當其正常為一回路供電、另一回路備用時,母線可不分段;當兩回路電源同時供電時,母線應分段並設聯絡開關,正常情況下應分列運行。
14、由井下主(中央)變電所向采區供電的單回電纜供電線路上串接的采區變電所數不應超過3個。
15、供電電纜
1)使用的電纜,應采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屏蔽橡膠絕緣軟電纜;
2)660V或380V設備有條件時應使用帶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分相屏蔽的橡膠絕緣軟電纜。固定敷設時可采用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銅芯電纜或礦用橡套電纜。
3)采區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20、嚴禁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