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分公司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神東分公司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計量器具的管理,確保其性能穩定、檢測準確、按期檢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各單位的計量器具實行歸口管理。具體職責劃分如下:
1.機電動力部負責計量器具的業務指導工作。
2.供電處負責本單位標準試驗室的建立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公司電氣設備的實驗、試驗和授權項目範圍內的計量儀器儀表的校驗、檢定工作。
3.安檢局負責本單位及全公司監測、檢測儀器儀表和安全試驗設備及環境監測設備的檢定。負責授權項目範圍內的安全儀器儀表的校驗、維修、檢定工作。
4.煤質處負責對本單位煤炭產品監測、檢測設備的管理,負責該類設備的選型、驗收、安裝調試及授權項目範圍內的計量儀器儀表的校驗、檢定工作。
5.其它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計量器具的使用、管理、周期送檢和使用期的標識。
第三條 與一體化管理體係有關的計量器具包括:
1.一通三防用的瓦斯、粉塵、一氧化碳等檢測儀器儀表。
2.環境保護監測儀器儀表。
3.煤質檢測儀器儀表及裝置。
4.供用電儀器儀表。
5.運行設備使用的監測儀表。
6.重量、長度計量儀器儀表。
7.其它儀器儀表。
第二章 計量器具的購置、驗收及安裝調試
第四條 各歸口單位負責本單位計量器具的選型及技術論證工作,選型應滿足使用精度要求。購置程序執行公司設備采購有關規定。
第五條 計量器具到貨後,物資供應中心組織相關單位共同驗收。
第六條 計量器具的安裝調試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建立本單位的計量器具台帳。
第三章 計量器具的校驗、檢定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國家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各使用單位應依據能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計量器具進行校準和檢定。
第八條 公司內部已取得上級(地方)計量管理部門相應授權的單位,在授權項目範圍內負責本單位(公司內部)計量器具的校驗、檢定。
第九條 經校驗、檢定的計量器具上應有表明其校準或檢定狀態的標識,如“合格”、“不合格”、“停用”等標記及校準時間。使用單位應保存其校準或檢定記錄,並將校準或檢定結果記錄在本單位的監測、測量、試驗設備(儀器儀表)台帳上。
第十條 所有新購的計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應對照能溯源的國際或國家標準,進行校準和檢定,對沒有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各單位自行製定《校準01manbetx 》,經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應對其主要的計量器具單獨製定《01manbetx 01manbetx 》,並建立建全各種管理製度。
第四章 計量器具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二條 所有計量器具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在操作過程中嚴格執行《01manbetx 01manbetx 》。
第十三條 動力部每年組織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計量器具的狀態、使用、維護、檢定等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中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安監局通風試驗室和環境監測站、供電處、煤質處每年初要建立本單位年度檢驗計劃,並報動力部備案。每季度按計劃執行,若計劃有調整時,報調整計劃。各單位每年年初建立本單位監測、測量、試驗設備(儀器儀表)送檢台帳,並按送檢台帳定期送檢。
第十五條 計量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繼續使用:
(一)無檢定合格證(印)的;
(二)超過檢定周期的;
(三)經檢定不合格的;
(四)零部件不全的;
(五)零位不平衡的(含電子秤空載時顯示不為零的);
(六)國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非法定計量單位的;
(七)被確認準確度不合適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神東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公司下發的《神東煤炭公司關於加強計量器具管理的通知》(神東煤〔2002〕283號)及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