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掘隊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綜掘隊機械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製
綜掘隊機械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班組長的領導下幹好本崗位範圍內的各項工作,並對自身工作安全負責。綜掘隊機械維修工必須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嚴格遵守煤礦“三大01manbetx ”、上級安全指示、指令和各類規章製度。
2、熟悉掘進工作麵所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性能、結構原理,掌握正確的維護檢修、操作方法和常見故障的判斷、排除方法,並持證上崗。
3、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安全帽、防塵口罩等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並扣全扣子、紮緊袖口;攜帶齊全機電維修工具和絕緣用具。
4、每班對所有機械設備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在檢修班檢修時,必須對機械設備進行全麵的檢查維修。注重檢查機械設備閘、保護欄、保護罩等安全裝置,及時對運轉部位注油潤滑,搞好安全預防工作。
5、工作中嚴格按照機械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程序及安全規定,並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
6、熟練掌握各種掘進生產機械的原理,注意聆聽各種機械運轉時發出的聲音,觀察判斷機械的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和維護。
7、嚴格按照工藝進行裝配操作,現場檢修 需提前檢查環境的安全狀況,切斷電源、水源、氣源,嚴格執行停電、檢查瓦斯濃度和驗電、放電等操作,開關閉鎖並有專人看護。
8、按時、按規定給機械設備加注油,並做好記錄。
9、所敷設的管路、電纜(線)必須平直,固定符合規定要求。管路接口嚴密無泄露,快速接頭“U”銷合格,無鐵絲替代現象。
10、工作完畢,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對所檢查維護(修)或操作的機械設備進行複核,防止出現失誤。搞好接線設備的清潔清衛生,每班對機械設備清掃一次,保持機械設備清潔。
12、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要將本班機械設備運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當班出現的問題要當班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及時彙報,並告知下一班。
13、搞好設備、管線衛生,杜絕拆、砸、壓、埋現象。
14、服從班組長領導,團結同誌,搞好自主保安、互保和聯保,共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15、發現02manbetx.com 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當班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彙報。
16、熟悉本隊施工地點的的避災路線及災害防護知識。
17、認真填寫各種記錄,並按時參加隊組織的技術學習、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
18、及時向班組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19、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械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礦井發生02manbetx.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械維修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擾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機械維修工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機械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4、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造成事故的,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
5、不持證上崗的,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
6、必須盡職盡責,杜絕違章現象。對其他人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7、未及時發現、整改本工種範圍內的隱患,或發現事故征兆和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以及破壞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的,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
8、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保護設施的,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
9、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不立即進行搶救或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給予降級、開除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機械維修工追究刑事責任。
10、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據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11、由於本人工作失誤造成機電事故或人身事故的,機械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2、不執行停電掛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製度及停送電製度,帶電操作的,機械維修工應負直接責任。
13、不認真交接班致使設備帶病運轉的,機械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14、未監護好他人安全的,機械維修工應負重要責任。
15、未履行好師徒合同的,機械維修工應負主要責任。
16、不現場交接班、不認真填寫設備檢修等各種記錄的,機械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17、本班出現的問題及存在的隱患未告知下一班的,機械維修工負主要責任。
18、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重要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