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隊安全團課教案
主講:楊誌強 日期:2010年8月
Ⅰ固定設備
1通用部分
1.1 緊固件
1.1.1 螺紋連接件和鎖緊件必須齊全,牢固可靠. 螺栓頭部和螺母不得有鏟傷或棱角嚴重變形.螺紋無亂扣或脫扣 .
1.1.2 螺栓擰入螺紋孔的長度不應小於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合金件等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
1.1.3 螺母扭緊後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用增加墊圈的辦法調整螺紋露出長度.
Ⅰ固定設備
1.1.4 穩定與穩定孔應吻合,不鬆曠.
1.1.5 鉚釘必須緊固,不得有明顯歪斜現象.
1.1.6 鍵不得鬆曠,打入時不得加墊,露出鍵槽的長度應小於鍵全長的20%,大於鍵全長的5%(鉤頭鍵不包括鉤頭的長度).
Ⅰ固定設備
1.2 聯軸器
1.2.1 端麵的間隙及同軸度應符合表1-1-1的規定:
1.2.2 彈性圈柱銷式聯軸器彈性圈外徑與聯軸器銷孔內徑差不應超過3mm.柱銷螺母應有防鬆裝置.
1.2.3 齒輪式聯軸器齒厚的磨損量應不超過原齒厚的20%.鍵和螺栓不鬆動.
1.2.4 蛇型彈簧式聯軸器的彈簧不應有損傷,厚度磨損不應超過原厚的10%.
表1-1-1
1.3 軸和軸承
1.3.1 軸
1.3.1.1 軸不得有表麵裂紋,無嚴重腐蝕和損傷,內部裂紋按探傷記錄檢查無擴張.
1.3.1.2 軸的水平度和多段軸的平行度均不得超過0.2%,如軸的撓度較大達不到此要求時,齒輪咬合及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 滑動軸承
1.3.2.1 軸瓦合金層與軸瓦應粘合牢固,無脫離現象,合金層無裂紋,無剝落,如有輕微裂紋和剝落,但麵積不超過1.5cm2,且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2 軸徑與軸瓦的頂間隙不應超過表1-1-2的規定:
1.3.2.3 軸徑與下軸瓦中部應有90°~120°的接觸麵,沿軸向接觸範圍不應小於軸瓦長度的80%.
1.3.2.4 潤滑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或油鏈轉動靈活.壓力潤滑係統油路暢通,不漏油.
1.3.3 滾動軸承
1.3.3.1 軸承轉動靈活、平穩、無異響。
1.3.3.2 潤滑脂合格,油量適當,占油腔的1/2~2/3,不漏油.
1.3.4 軸承溫度應符合表1-1-3的規定:
1.3.5 軸在軸承上(包括減速器)的振幅不超過表1-1-4的規定:
表1-1-2/3/4
1.4 傳動裝置
1.4.1 主、被動皮帶輪中心線的軸向偏移不得超過:
a.平皮帶輪為2mm;
b.三角皮帶輪當中心距小於或等於500mm時為1.5mm,當中心距大於500mm時為2mm.
1.4.2 兩皮帶輪軸中心線的平行度不超過1‰.
1.4.3 平皮帶的接頭應平直,接縫不偏斜.接頭卡子的寬度應略小於皮帶寬度.皮帶無破裂.運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出皮帶輪邊沿.
1.4.4 三角皮帶的型號與輪槽相符,條數不缺,長度一致,無破裂、剝層.運行中不打滑.皮帶底麵與輪槽底麵應有間隙.
1.5 減速器和齒輪
1.5.1 減速器殼體無裂紋和變形.結合麵配合嚴密,不漏油.潤滑油符合設計要求,油量適當,油麵超過大齒輪半徑的1/2.油壓正常.
1.5.2 軸的水平度不大於0.2%.軸與軸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1.5.3 齒圈與輪心配合必須緊固,輪緣、輻條無裂紋。齒輪無斷齒,個別齒斷角寬度不超過全齒寬的15%.
1.5.4 齒麵接觸斑點的分布,應符合表1-1-5的規定:
表1-1-5齒輪副齒麵接觸斑點
1.5.5 齒麵無裂紋,剝落麵積累計不超過齒麵的25%,點蝕坑麵積不超過下列規定:
a.點蝕區高度接近齒高的100%;
b.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70%,長度占齒長的10%;
c.點蝕區高度占齒高的30%,長度占齒長的40%.
1.5.6 齒麵出現的膠合區,不得超過齒高的1/3,齒長的1/2.
1.5.7 齒厚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15%,開式齒輪齒厚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20%.
1.6 “五不漏”的規定
1.6.1 不漏油
靜止結合麵一般不允許有漏油,老舊設備允許有油跡,但不能成滴.運動結合麵允許有油跡,但在擦幹後3min不見油,半小時不成滴.非密閉傳動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1.6.2 不漏風
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風管等的靜止結合麵不漏風.運動結合麵的泄露距1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1.6.3 不漏水
靜止結合麵不見水,運動結合麵允許滴水,但不成線.
1.6.4 不漏氣
鍋爐,汽動設備,管路及附件的靜止結合麵不漏汽;運動結合麵的泄露距2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1.6.5 不漏電
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漏電繼電器正常投入運行.
1.7 電氣設備
電動機,開關箱(櫃),起動控製設備,接地裝置,電器,電纜及配線等符合本標準“電氣設備”分冊完好標準的規定.
1.8 安全防護
1.8.1 機電設備和機房(峒室)內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場所,都應安設防護欄,防護罩或蓋板.
1.8.2 放火措施
a機房(峒室)內不得存放汽油、煤油、變壓器油。潤滑油和用過的棉紗、破布應分別放在蓋嚴的專用容器內,並放置在指定地點。
b機房(峒室)內要有合乎規定的防火器材。
1.9 塗飾
1.9.1 設備的表麵噴塗防鏽漆,脫落的部位應及時修補。
1.9.2 設備的特殊部位如外露軸頭、防護欄、油嘴、油杯、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應塗紅色油漆。在同一設備上的油管應塗黃色]風管應塗淺紫色、水管應塗綠色,以便區分。
1.9.3 不塗漆的表麵應塗防鏽油。
1.10 基礎
1.10.1 機座與混凝土不得相互脫離。
1.10.2 混凝土不得有斷裂、剝落和鬆碎現象。
1.10.3 基礎坑內無積油和積水。
1.11 記錄資料
1.11.1 各種設備的機房(峒室)都應備有下列記錄:
a交接班記錄;
b運轉記錄;
c檢查、修理、試驗和整定記錄;
d事故和故障記錄。
1.11.2 有設備銘牌、編號牌、完好牌,並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 設備環境
1.12.1 設備無積塵、無油垢。
1.12.2 機房(峒室)內外無雜物,工具、備件、材料、油料等有固定存放地點,安放排列整齊。
1.12.3 機房(峒室)通風良好,溫度和噪聲符合規定。
1.13 照明
照明裝置應符合安全要求,並有足夠亮度。
2刮板輸送機
2.1 機頭、機尾
2.1.1 架體無嚴重變形、無開焊,運轉平穩。
2.1.2 鏈輪無損傷,鏈輪承托水平圓環鏈的平麵最大磨損:
節距≤64mm時不大於6 mm;
節距≥86 mm時不大於8 mm。
2.1.3 分鏈器、撥鏈器、護板完整緊固,無變形,運轉時無卡碰現象,包軸板磨損不大於原厚度的20%,撥鏈器磨損不大於10 mm。
2.1.4 緊鏈機構部件齊全完整,動作靈活,安全可靠。
2.2 溜槽
溜槽及連接件無開焊斷裂,對角變形不大於6 mm;中板和底板無漏洞。
2.3 鏈條
2.3.1 鏈條組裝合格,運轉中刮板不跑斜(跑斜不超過一個鏈環長度為合格),鬆緊合適,鏈條正反方向運行無卡阻現象。
2.3.2 刮板彎曲變形數不超過總數的2%,並不得連續出現。
2.3.3 刮板彎曲變形不大於15 mm,中雙鏈和中單鏈刮板平麵磨損不大於5 mm,長度磨損不大於15 mm。
2.3.4 圓環鏈伸長變形不得超過設計長度的3%。
2.4 機身附件
2.4.1 鏟煤板、擋煤板、齒條、電纜槽無嚴重變形,無開焊,不缺連接螺栓,固定可靠。
2.4.2 鏟煤板滑道磨損:有鏈牽引不大於15 mm;無鏈牽引不大於10 mm。
2.4.3 導向管接口不得磨透、不缺銷子。
2.5 信號裝置
工作麵和順槽刮板輸送機,應沿機安設有發出停止或開動的信號裝置,信號點設置間距不超過12 m。
2.6 安裝鋪設
2.6.1 兩台輸送機搭接運輸時,搭接長度不小於500 mm;機頭最低點與機尾最高點的間距不小於300 mm。
2.6.2 刮板輸送機與膠帶輸送機搭接運輸時,搭接長度和機頭、機尾高度差不小於500 mm。
注:上述兩台搭接不符合要求時,搭接在上麵的一台為不合格。
3膠帶輸送機
3.1 滾筒、托輥
3.1.1 滾筒無破裂,鍵不鬆動。膠麵滾筒的膠層與滾筒表麵緊密貼合,不得有脫層或裂口。
3.1.2 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異響,無卡阻現象,定期注油。緩衝托輥表麵膠層磨損量不得超過原厚度的1/2。
3.2 機體
3.2.1 機頭架、機尾架和拉緊裝置架無開焊和變形,機尾架滑靴應平整,連接緊固。
3.2.2 中間架平直無開焊,吊繩(上部吊寬應大於下部寬度)、機架完整,固定可靠,無嚴重鏽蝕。
3.3 膠帶、拉緊裝置和伸縮裝置
3.3.1 膠帶無破裂,橫向裂口不得超過帶寬的5%,保護層脫皮不超過0.3mm2,中間纖維層破損麵寬度不超過帶寬5%。
3.3.2 接頭卡子牢固平整,硫化接頭無裂口、鼓泡或碎邊。
3.3.3 運行中膠帶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膠帶不超出滾筒和托輥邊緣,下部膠帶不磨機架。
3.3.4 牽引小車架無損傷、無變形。車輪在軌道上運行無異響。牽引絞車符合本分冊9章有關規定。
3.3.5 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小於調節全行程的/5,伸縮牽引小車行程不小於17mm。
3.4 製動裝置、清掃器
3.4.1 製動裝置各傳動杆件靈活可靠,各銷軸不鬆曠、不缺油。閘輪表麵無油跡,液壓係統不漏油。
3.4.2 鬆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於2 mm;製動時閘瓦與閘輪緊密接觸,有效接觸麵積不得小於60%,製動可靠。
3.5 安全保護裝置
3.5.1 速度保護、防打滑、防跑偏、斷帶、滿倉等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3.5.2 兩台以上膠帶輸送機串接運行時,應設聯鎖裝置。
3.6 信號、儀表
3.6.1 信號裝置必須聲光兼備,清晰可靠。
3.6.2 主提升機膠帶輸送機各種儀表必須齊全,指示準確,每年校驗一次。
3.7 記錄資料
主提升膠帶輸送機應有機械係統圖及電器係統圖。
Ⅲ采掘設備
1滾筒式采煤機
1.1 機體
1.1.1 機殼、蓋板無裂紋,固定牢靠,結合麵嚴密,不漏油。
1.1.2 操作手把、按鈕、旋鈕完整,動作靈活可靠,位置正確;
1.1.3 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1.1.4 水管接頭牢固,截止閥靈活,過濾器不堵塞,水路暢通,不漏水。
2.2 牽引部
2.2.1 牽引部運轉去異響,調速均勻準確。
2.2.2 牽引鏈伸長量不大於設計長度得%。
2.2.3 牽引鏈輪與牽引鏈傳動靈活,無咬傷現象。
2.2.4 無鏈牽引鏈輪與齒條或鏈輪的齧合靈活可靠。
2.2.5 牽引鏈張緊裝置齊全可靠,彈簧完整。緊鏈液壓缸完整,不漏油。
2.2.6 導鏈裝置齊全,磨損量不大於10mm。
2.2.7 液壓油質量符合(80)煤機綜52號《綜采、普采設備油脂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草案)》。
2.3 截割部
2.3.1 齒輪傳動無異響,油位適當,在傾斜工作位置,齒輪能帶油,
軸頭不漏油。
2.3.2 離合器動作靈活可靠。
2.3.3 搖臂升降靈活,不自動下降
2.3.4 搖臂千斤頂無損傷,不漏油。
2.4 截割滾筒
2.4.1 滾筒無裂紋或開焊。
2.4.2 噴霧裝置齊全,水路暢通,噴嘴不堵塞,水成霧狀噴出。
2.4.3 螺旋葉磨損量不超過內噴霧的螺紋。無內噴霧的螺旋葉,磨損量不超過原厚的1/3。
2.4.4 截齒缺少或截齒無合金的數量不超過10%,齒座損壞或短缺的數量不超過2個。
2.4.5 擋煤板無嚴重變形,翻轉裝置動作靈活。
2.5 電氣部分
2.5.1 電動機冷卻水路暢通,不漏水。電動機外殼溫度不超過80℃。
2.5.2 電纜夾齊全牢固,不出槽,電纜不受拉力。
2.6 安全保護裝置
2.6.1 采煤機原有安全保護裝置(如與刮板輸送機的閉鎖裝置,製動裝置、機械摩擦過載保護裝置、電動機恒功率裝置及個種電氣保護裝置)齊全可靠,整定合格。
2.6.2 有鏈牽引采煤機在傾斜15°以上工作麵使用時,應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2.7 底托架、破碎機
2.7.1 底托架無嚴重變形,螺栓齊全緊固,與牽引部及截割部接觸平穩,擋鐵嚴密。
2.7.2 滑靴磨損均勻,磨損量不大於10mm。
2.7.3 支撐架固定牢靠,滾輪轉動靈活。
2.7.4 破碎機動作靈活可靠,無嚴重變形及磨損,不缺破碎齒。
3液壓泵站
3.1 泵體
3.1.1 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油。
3.1.2 運轉時無異常振動。
3.1.3 油質符合規定,保持清潔。
3.2 乳化液箱
3.2.1 乳化液清潔,無析皂現象,配製濃度3-5%。
3.2.2 高低壓過濾器性能良好。
3.2.3 蓄能器充氮壓力符合要求,誤差不大於0.5MP。
3.3 安全保護裝置、儀表
3.3.1 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靈敏可靠。
3.3.2 壓力表指示準確,每年校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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