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XX煤礦
2014年2月
目 錄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 8 -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 10 -
安全舉報製度 - 12 -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 13 -
安全獎懲製度 - 14 -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 17 -
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 33 -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69 -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 88 -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 103 -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108 -
煤礦礦領導帶班製度 - 117 -
02manbetx.com 及隱患責任追究製度 - 121 -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 125 -
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 158 -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第一條 會議時間
(一)每月上旬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會議重點內容為總結上月“雙基”建設及安全生產情況,並對下一階段的安全工作進行布置。
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會議次數。
(二)季度安全辦公會議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召開。
(三)年度安全辦公會議在每年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召開。
第二條 組織單位:安檢科
第三條 會議形式:可以采用室內形式、也可以采用現場形式。
第四條 參加人員:由礦長主持,礦領導,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科級以上人員、其他科室主要負責人、區隊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人員若有增加另行通知)。
第五條 會議簽到:所有參會人員必須在會議開始前5分鍾簽到結束,進入會議狀態確保會議準時開始。
第六條 科室區隊發言
(一)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培訓科等科室發言內容
1. 通報上月業務範圍內的考核及評比情況、上次安全辦公會議有關工作落實情況。
2.上月分管業務範圍內存在的主要問題,期間主要工作情況,問題要具體到事情和單位,下一步工作重點或采取的措施。
(二)礦長安排其他部分科室發言內容
就本科室前段時間對安全所做具體工作、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總結,並對下一階段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彙報。
(三)礦長安排部分區隊發言內容
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目前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及不足、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對策,明確下一步安全管理重點等情況。
第七條 礦領導總結
(一)副總工程師及各分管礦領導對業務範圍內和分管範圍內的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
(二)書記、礦長做總結講話,對當前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和安排。
第八條 其他要求
(一)安全辦公會議上所有問題由安檢科負責監督相關科室及區隊落實整改,並將落實情況反饋給礦領導。
(二)相關科室將上月安全辦公會所安排的問題反饋情況在當月辦公會上進行通報。
(三)安檢科要將會議召開質量、參會人員到會情況、聽會情況、問題落實反饋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四)各單位發言要有書麵材料,會議上發言的科室、區隊要在次日9:00前,把發言材料電子版發安檢科。
(五)安檢科要在會議後48小時內將整理的會議紀要分別報安全礦長和礦長審核。經領導審核定稿後通過OA辦公係統發到全礦各單位。
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從零開始,向零奮鬥”安全理念,明確和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規範了礦各單位、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它是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管生產必須首先管安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具體措施,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有效手段。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采用分級負責製。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製度。安檢科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生產的製度、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各分管領導、業務科室、區隊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執行、落實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製度,並監督、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形成層次分明、分級管理、監管有序的管理構架。
第三條 各級領導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在生產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對安全工作進行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
第四條 各級領導、職能科室、基層區隊及員工要認真履行礦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落實到位,並實行一級對一級負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實現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第五條 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各級領導和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各種安全管理(技術)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工作能力,遏製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六條 因安全生產責任製不落實造成傷亡02manbetx.com 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需承擔經濟與行政責任外,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負總體責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
(四)持續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
(六)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職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八)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九)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檢測、監控;
(十)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十一)安全設施、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符合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測檢驗;
(十二)依法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三)及時發現、治理和消除本單位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生產技術、設備和工藝,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十六)統一協調管理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善後處理及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實現安全目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結合實際研究製定年度安全目標及工作思路,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確定安全工作目標、思路和工作重點,指導安全生產。
第三條 根據季節和節假日等階段性工作特點,積極開展百日安全競賽、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強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四條 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完善安全生產製度,積極開展自主保安和業務保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抓安全工作的原則,逐級落實各級領導幹部、業務部門、群監組織和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第五條 保證安全投入,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原則,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競賽等活動,不斷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第六條 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重點演練,堅決遏製重大事故,努力控製一般事故,並最大限度減少事故損失和影響。
第七條 管理人員目標考核
(一)獎勵範圍
1.區隊中層、下文技術員、下文班組長。
2.科室中層、下文業務主管、安檢科安檢員。
(二)兌現辦法
具體兌現辦法依照《XX煤礦單項獎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兌現。
(三)相關規定
1.受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者取消其安全目標收入。
2.出勤不夠21班的人員取消當月安全目標收入。
第八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XX煤礦。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為減少礦井安全隱患,及時識別事故隱患進行落實整改,使職工工作環境得到有力保障,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礦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檢科對全礦執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01manbetx 、標準、規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安全檢查盯住現場、抓住重點,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01manbetx 、條例的貫徹落實情況;01manbetx 的編製審批、各項規章製度及施工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安全專項工程的進度情況;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情況;作業現場的安全隱患情況;檢查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情況等。
第三條 日常檢查:安檢科安監員實行24小時對各作業點進行巡回檢查;生產科、機電科專業人員每天入井檢查;其他科室管理人員入井檢查。
第四條 專項檢查:保衛科、供應科組織火工品專項檢查;生產科組織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專項檢查;機電科組織機電運輸專項檢查。
第五條 安全督查:監察科組織的不定時間、不定地點、不預先通知的安全督查。
第六條 安全大檢查:每月上旬或中旬由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長或安全副礦長組織,礦生產、技術副職、相關科室及安全檢查部門人員參加的一次礦井全麵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質量、機電、運輸、“一通三防”、文明生產等各個係統。
第七條 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並通知當事人及責任單位到安檢科進行追查03manbetx ,根據相關製度進行處理。
第八條 各種安全檢查後,根據檢查出的問題及隱患的性質,專業科室檢查出的問題與隱患由專業科室向相關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安檢科進行督查;安檢科對全礦安全隱患進行監督整改,並將安全隱患建檔管理。
第九條 對安全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負責按“五定”原則立即進行落實整改,並指定專人限期複查,對整改態度不積極的單位或人員進行必要的處罰。
第十條 檢查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前或在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必須經安檢科及其它相關部門複查認可後,方可恢複生產。
安全舉報製度
為加強XX煤礦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信息渠道的暢通,有效遏製“三違”現象和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此製度。
第一條 全礦所有人員均有權利和義務對“三違”現象和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
第二條 舉報人必須掌握真憑實據,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捏造事實,否則將追究其責任。
第三條 舉報方式:
(一)口頭舉報:舉報人可以當麵用口頭表達的方式對發現的“三違”和事故進行舉報。
(二)電話(手機)舉報:礦設立安全舉報電話(安檢科:5682、監察科:5797),舉報者可以通過打電話或發送短信的方式進行舉報,接電話人員認真做好記錄。
(三)書麵舉報:舉報人可以將“三違”現象或事故寫成材料,以書麵形式投入井口“三違”舉報箱或直接遞交到安檢科或監察科。
(四)可以用上述方式直接舉報給礦領導。
第四條 安檢科、監察科接到舉報後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條 對於實名舉報者礦給予嚴格保密,對於舉報的問題經調查屬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對打擊報複舉報人的“三違”人員或事故責任人礦將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條 對於舉報出的“三違”現象或事故,安檢科、監察科不組織調查落實或落實後不處理相關人員,舉報者可向上級領導或部門檢舉彙報。
安全操作管理製度
為適應現代化礦井的需要,確保安全生產,提高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使煤礦機電設備安全、經濟運行,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一條 有關科室負責全礦各個專業安全01manbetx 的製定、執行與監察管理工作。
第二條 有關科室在製定各個專業安全01manbetx 時,要規範設備操作人員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操作結束及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的具體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等。
第三條 安全01manbetx 是職工崗位工作的行為規範,每個工人上崗時必須嚴格遵守。
第四條 各設備操作司機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並持有上崗證方準進行操作。
第五條 各工種司機必須熟悉設備的性能和技術規程。對大型固定設備要熟悉掌握設備各部分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技術特征,並做到會操作、會維護、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六條 各單位對照各崗位工種,要求每個工人認真學習安全操作規程,自覺遵守並嚴格執行,保證設備正常運轉,減少設備故障,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業務科室負責對各專業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單位和個人,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現場整改、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第八條 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給予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罰。
安全獎懲製度
第一條 為調動幹部職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懲治違規違法行為,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礦鼓勵開展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創新、製度創新和技術創新,鼓勵廣大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在搶險救災、預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各類舉報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事故和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和相應處罰。
第三條 安全獎懲的原則:
(一)安全獎勵必須依據貢獻大小,突出重點,保證獎金發放到個人手中,嚴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二)安全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處罰應與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相對應。
第四條 礦對以下安全活動項目定期進行獎懲考核:
(一)安全生產“雙基”建設;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考核;
(三)班組長聘用考核管理辦法;
(四)領導幹部安全包保;
(五)全員培訓考核;
(六)企業文化管理考核;
(七)其他有明確目標和考核標準的重要安全活動。
具體獎懲考核辦法由有關部門明確製定。
第五條 礦及各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職工及管理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對職工違章行為的處罰:
1.職工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程度一般的,給予警告、勸阻,並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職工違章作業性質嚴重的或因違章釀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參加“三違”學習班,情節嚴重的參加待崗培訓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二)對管理幹部違章行為的處罰:
1.管理幹部違規、違章程度一般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本單位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管理幹部強令職工違章作業、帶頭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不聽勸阻、違反勞動紀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職反省,參加“三違”學習班;
3.管理幹部對重大非人身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或對重傷事故負直接責任的以及隱瞞事故或對舉報事故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給予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條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對責任單位按照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安全、監察部門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網站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材料;需要對有關單位、人員做出處理的,報經礦主要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八條 各單位、各科室可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完善相應的獎懲考核辦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九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具體實施辦法見XX礦相關文件。
XX煤礦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不斷完善XX煤礦安全設施,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增強礦井抗災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費用管理辦法》(河南煤業化工〔2012〕715號)以及《關於XX煤礦安全費用提取標準調整的批複》(河南能源〔2013〕235號)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我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按噸煤23元標準提取。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在報永煤公司、當地稅務機關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後,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第三條 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需報地方財政、稅務、審計機關和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接受監督。
第四條 礦財務科要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並設立專戶管理,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礦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使用安全費用。
第五條 安全費用的使用範圍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係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及應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係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章 安全費用計劃編製及上報
第六條 XX煤礦安全費用計劃分為年度計劃、月度計劃。月度計劃在永煤公司批準的年度安全費用基礎上進行編製,編製月度計劃的目的是落實年度計劃。
第七條 安全費用投入計劃編製的責任科室
(一)生產技術科負責編製: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中 “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含設備、配件、建工材料、注漿管、套管、閥件、鑽頭、鑽杆等);瓦斯監測儀器(光學瓦斯檢定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一氧化碳檢定器、氧氣檢測儀及其配件和校對儀器等)、通風儀器儀表及裝置(風速表、溫度計、測塵儀、等及其配件)、構築通風設施的建工材料和木材、爆破器材(發爆器及校核儀器)的更新換代計劃;自救器的更新計劃;采掘工作麵頂板監測儀器、礦壓觀測儀器和儀表及地質測量儀器的更新換代計劃,緊急避險係統的安裝與維護,巷修計劃。
(二)機電科負責編製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含局部通風機及其控製開關),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完善和改造礦井井下綜合防塵係統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配件計劃(主要是指消防供水管路及各種閥),完善和改造井下采掘工作麵的排水設備及管路,完善壓風自救係統及供水施救係統,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三)調度室(含監測監控中心)負責編製: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通信聯絡係統。
(四)安檢科負責編製:安全生產檢查、評價、谘詢、標準化建設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五)人勞科負責編製: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培訓科負責編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保衛科負責完善和改造地麵、井下(含井上下消防材料庫、井下各機電硐室和采掘工作麵)防滅火所發生的設備、設施、材料及配件計劃。
第八條 年度安全費用計劃的編製及上報
(一)年度安全費用計劃要與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製,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我礦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二)年度安全費用計劃由礦總工程師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編製。每年末由礦長主持,總工程師和分管經營、機電、生產的副礦長參加,企管科組織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人勞科、培訓科、保衛科等有關科室編製下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
(三)企管科根據生產技術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人勞科、培訓科、保衛科所編製的設備、設施、材料及配件計劃,彙總編製年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年度安全費用計劃經總工程師審核後由礦黨政聯席會討論確定並經礦長簽字後,由企管科報送到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審批。
(四)編製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應將發生時間具體到月,便於計劃的落實。
(五)年度安全費用計劃以永煤公司批準後的計劃為準。
第九條 月度安全費用計劃的編製及上報
(一)月度安全費用計劃由企管科根據年度安全費用計劃進行編製,月度安全費用計劃隨礦生產經營計劃一並下發執行。
(二)每月26日前由企管科負責將下月度安全費用投入計劃報送永煤公司規劃發展部,由安檢科負責報送永煤公司安監局。
(三)月度安全費用計劃納入礦計劃管理,每個項目要落實材料、設備、完成時間和責任單位。
第十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重要內容和根本途徑。
第二條 為保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安全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章 工作目標
第三條 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一級達標率為100%;采煤工程質量優良品率90%,掘進工程質量優良品率80%及以上、合格率為100%,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90%以上。
第四條 保持一級質量標準化礦井和“五優”礦井稱號。
第五條 井底車場、大巷、機電峒室和生產采區主要上山全部達到亮點工程標準,力爭保持50%的開掘巷道,采麵達到亮點工程標準。
第六條 各單位無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發生。
第三章 組織領導及工作職責
第七條 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領導小組
礦長任組長,分管礦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副總和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人勞科、企管科、綜合辦、培訓科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礦長是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負全麵責任;分管礦領導協助礦長組織協調好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
下設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全礦長任辦公室主任(兼),安檢科科長任辦公室副主任(兼),負責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綜合業務管理,牽頭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具體實施和對各專業組進行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 成立專業組
成立通風專業組、地測防治水專業組、采煤專業組、掘進專業組、機電專業組、運輸專業組、安全管理組、職業衛生組、應急救援組、調度專業組、地麵設施組。
組長由各分管礦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各專業科長(副科長)擔任,成員由各專業科室人員組成。各專業組負責對本專業所涉及的區隊安全質量標準化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工作。
第九條 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專業的質量標準化由生產科牽頭負責(通風爆破由供應科、通風隊協助);機電、運輸專業的質量標準化由機電科牽頭負責;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專業質量標準化由安檢科牽頭負責;職業衛生專業質量標準化由人勞科牽頭負責;調度專業質量標準化由調度室牽頭負責;地麵設施專業質量標準化由企管科牽頭負責。
第十條 生產科負責製定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專業的質量標準化具體管理及檢查考評辦法,機電科製定機電、運輸專業質量標準化具體管理及檢查考評辦法。其他各專業質量標準化按照國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執行。
第四章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
第一節 安全質量標準化的驗收
第十一條 質量標準化所需單項工程,由分管專業科室會同有關單位列出計劃,計劃要列出專業、工程名稱、責任單位、完成時間、大概所需要資金等內容,並列入礦生產計劃組織實施。工程施工完成後,由專業科室牽頭,組織企管科、安檢科、人勞科等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每月由專業科室組織對所分管專業的質量標準化進行驗收。通風、地測防治水、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麵設施等專業的質量標準化自檢結果於下月3日17:00時前報安檢科,由安檢科彙總,5日前由各專業負責錄入安全質量標準化係統。
第二節 “本安路線”創建
第十三條 做好“本安路線”創建工作,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等專業每季度至少要開展一個“本安路線”及頭、麵創建。由各專業自行製定創建計劃,並列入礦井安全生產計劃,製定措施,嚴格考核驗收,未製定“本安路線”的納入相關業務科室“雙基”考核。
第十四條 培訓科要建立完善質量標準化培訓製度,做好質量標準化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質量標準化要製定中長期規劃、年度規劃,並對質量標準化執行結果進行考核。
第五章 安全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 各專業組要采取日常動態達標檢查和月末驗收檢查相結合,井下工作地點覆蓋麵要達到100%。
第十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礦01manbetx 》和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第六章 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
第一節 “本安路線”創建工程考核
第十八條 “本安路線”及頭、麵隻進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礦專業科室進行驗收。對驗收達到“本安路線”標準的給予責任單位1萬元的獎勵,達不到“本安路線”工程標準的給予責任單位1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對已經獲得的“本安路線”工程,責任單位要始終保持好,否則,由專業科室給予責任單位1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本安路線”工程的獎罰由各專業科室根據驗收結果落實到人(造表),經礦領導審批後遞人勞科執行,並將獎罰明細報安檢科備案。
第二節 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
第二十一條 區隊考核:采煤、掘進、地測防治水、通風、機電、運輸專業按月對區隊考核;生產科、機電科於每月3日16:00前將上月質量標準化獎罰明細報安檢科。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地麵設施專業按季度考核,運用公司季度考核的結果給予兌現獎罰。
第三節 安全質量標準化綜合對標考核
第二十三條 區隊質量標準化實行月度對標考核,由安檢科牽頭,每月5號前根據生產科對直接區隊的采掘工作麵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機電科對各區隊的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按權重計算得分,並分直接區隊組和輔助區隊組分別進行對標排序。
第二十四條 對直接區隊的對標考核
(一)直接區隊得分計算:按照采、掘質量標準化得分占60%,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得分占40%的權重計算得分。
(二)以區隊為單位,凡兩個以上頭麵的,采用其平均得分。
(三)每月對采掘區隊綜合得分進行對標排序。
第二十五條 對輔助區隊的對標考核
(一)參評單位為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探防隊。
(二) 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直接運用機電科月度機電運輸質量標準化檢查結果,探防隊按照生產科防治水質量標準化得分占50%,機電科質量標準化得分占50%的權重計算得分進行對標排序。
(三)通風隊每月均采用公司前一個季度通風專業質量標準化驗收結果的名次。
第二十六條 科室對標名次。所有科室每月均采用公司前一個季度質量標準化驗收結果的名次進行考核。其中,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安檢科、人勞科、企管科按公司各專業季度質量標準化驗收所得名次,另外,供應科、保衛科隨通風專業名次,培訓科、綜合辦政工組人員隨安全管理專業,工會組人員隨地麵設施專業,其他科室按礦井綜合名次。生產科、機電科內部有2個以上專業的,按專業對管理人員分類後報人勞科按相應專業名次進行對標考核,副總按其所分管科室及專業名次執行。
第四節 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每月質量標準化考核結果,由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考核後,經礦領導審批後報人勞科進行獎罰。
(一)在直接區隊對標考核中,給予排名第一、且質量標準化得分不低於90分的區隊獎勵5萬元,給予排名倒數第一的區隊罰款3萬元。
(二)在輔助區隊對標考核中,給予排名第一、且質量標準化得分不低於90分的區隊獎勵2萬元,給予排名倒數第一的區隊罰款1.2萬元;通風隊得分大於等於96分時獲得紅旗並獎勵2萬元,得分小於85分時獲得黃旗並罰款1.2萬元。
(三)所有罰款必須落實到個人,且隻能由隊幹承擔;獎勵可隻分配到隊幹,也可分配到班組長及驗收員,具體由區隊自定。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對標獎罰結果由區隊造表,經分管礦長簽字後交人勞科執行。
(五)在安全效果上出現輕微傷及以上人身傷害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害事故的單位,取消當月獎勵。
(六)區隊排序連續3個月最後一名的,對單位正職取消待遇1個月;當年第二次出現對標排序連續3個月最後一名的,給予單位正職降職。
第七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生產過程中,在做好安全生產的同時,都要自覺的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為員工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有序文明生產。
第二十九條 由安檢科每月進行一次文明施工管理範圍劃分,每月底最後一天發布下月文明施工管理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安檢科及時發布。
第三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文明衛生的管理,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文明衛生意識,不能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塑料袋、果皮、紙屑、飲料瓶、廢舊油漆桶等)隨地投扔,要將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中。
第三十一條 安檢科是全礦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單位,對全礦的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生產科、機電科在質量標準化評比中要將文明施工情況納入考核。
第三十二條 堅持“違者必究”的原則,即凡是發現有違文明施工規定的都要進行處罰。文明施工處罰標準為:每處罰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50元及跟班隊長各100元。
第三十三條 發現亂扔垃圾的,給予當事人罰款500元/人.次;各單位的衛生責任區由本單位負責管理,對其管理範圍內有飲料瓶、飲料盒、食品袋及各類食品垃圾者,罰款500元/個.次,由區隊落實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 對大膽舉報且落實到當事人的,由區隊給予舉報人200元/人.次的獎勵,由安檢科對其所在單位獎勵雙基1分。
第三十五條 交款辦法:罰款由處罰單位(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開罰款單據通知本人,月底書麵通知人勞科從其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XX煤礦。
第三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礦安〔2013〕106號文件同時廢止。
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做到事故可防、隱患可控,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煤礦所屬單位。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一節 機構組成
第三條 礦成立安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書記兼任,副組長由安全礦長兼任。
第四條 成員由總工程師、各分管礦長、副總工程師組成。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兼任。
第二節 職責範圍
第六條 礦長對全礦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全麵協調管理。
第七條 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第八條 礦總工程師對全礦安全隱患整改提供技術支持。
第九條 安全礦長對全礦安全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
第十條 各業務科室對分管專業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提供技術支持,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協助分管礦領導及時督促整改、複查,做好業務保安工作。
第十一條 各業務科室負責專項檢查的組織實施(頂板管理、防治水,“一通三防”和爆破由生產科負責;機電運輸由機電科負責;監測監控、夏季“三防”由調度室負責;冬季“四防”和火工品管理由保衛科負責),安檢科配合,分專業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各業務科室在隱患管理係統中下發到責任單位。隱患整改完成並複查後,由業務科室保存。
第十二條 安檢科對全礦範圍內的安全隱患進行收集整理、監督落實整改及複查工作。
第十三條 安檢科做好日常檢查及定期安全大檢查工作,其他科室做好分管專業安全檢查,各科室要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調度室負責緊急安全隱患的電話信息反饋與記錄,並向礦領導彙報或與業務科室聯係;安全隱患整改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對責任範圍內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與相關業務科室聯係。
第十六條 其他科室與輔助單位對安全隱患整改及時提供必要的運輸、電力、風、水、材料、設備、配件等支持。
第三章 類別
第十七條 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其中認為較嚴重的一般隱患定為A類一般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附《安全隱患界定明細》)
第十八條 按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爆破、火災、水害和其它類。
第四章 排查
第一節 礦井排查
第十九條 每月由礦長組織一次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礦長不在時可委托安全礦長組織。
第二十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由礦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及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人勞科、培訓科、財務科、供應科等科室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主要依據《安全隱患界定明細》規定,查礦井是否存在重大隱患,以及生產安全係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麵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排查出的隱患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同時,由安檢科建立重大安全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礦井綜合隱患排查要有記錄、會議紀要和參加人員簽名,具體工作由安檢科負責。
第二節 係統排查
第二十四條 會議時限: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爆破、機電運輸專業隱患排查至少每半月組織1次,具體時間由各專業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會議由分管礦領導主持。
第二十五條 組織單位: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爆破專業隱患排查由生產科負責組織;機電運輸專業隱患排查由機電科負責組織。
第二十六條 參加人員:由分管礦領導、副總工程師、各係統業務科室相關人員及區隊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排查程序和內容
(一)通報本專業上月所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二)目前本專業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並製定解決方案;
(三)對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規定的隱患,排查本係統、本專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03manbetx 存在安全隱患的原因,製定解決安全隱患的辦法與措施,按照“五定”原則落實解決。
第二十八條 分別由生產科和機電科負責會議簽名表,每次參加會議人員親自簽名。
第二十九條 由生產科和機電科負責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並發給參加會議的領導和有關單位,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督促責任單位落實解決,同時,由業務科室建立重大安全隱患管理台賬,對重大隱患進行跟蹤管理。
對本係統無法治理整改的隱患,由分管礦領導牽頭,業務科室整理後(報送安檢科)提交礦井綜合隱患排查治理會議。本礦不能治理的隱患,由業務科室上報公司有關部室。
第三十條 生產科和機電科對會議紀要、記錄、簽名表、所排查隱患等材料做好收集保存工作,同時,於排查後第3天將相關材料報安檢科。
第三十一條 安檢科將隱患排查情況納入“雙基”考核。
第三節 區隊排查
第三十二條 區隊每天由副隊長以上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1次隱患排查工作(排查記錄可與現場交接班記錄合並)。
第三十三條 區隊隱患排查內容包括:科室及上級各類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整改情況;班組所排查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區隊在安全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組織等方麵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 區隊對排查出的不能現場立即整改的各類隱患要按照“五定”原則落實整改。
第三十五條 區隊要將上級檢查、科室檢查、本單位排查的各類隱患整改後及時在係統上反饋。
第三十六條 區隊要製定《安全隱患排查與落實製度》,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對班組或個人)考核。
第四節 班組排查
第三十七條 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後,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否則不得進行作業,並將排查出來的隱患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
第三十八條 排查出的隱患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否則,不得進行作業,並將整改結果記錄到本班交接班記錄本上。
第三十九條 對當班未能夠及時整改的隱患,必須在當班記錄本上記錄清楚,由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向下班跟班隊長或班組長交待清楚,並在下一個班進班之前向值班隊長彙報,值班隊長接到彙報以後,必須在班前會上安排下班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 當班作業結束後,跟班隊長和班組長必須會同下班跟班隊長和班組長進行隱患排查,並將排查出來的隱患記錄到交接班記錄本上,同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區隊必須將班組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跟班隊長、班組長和班組的考核。
第五節 崗位排查
第四十二條 崗位工進入崗位後,必須首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具體排查內容由各單位製定),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第四十三條 崗位隱患排查由交接班的崗位工共同進行。
第四十四條 崗位隱患排查出來的隱患必須填寫在交接班記錄本上,雙方簽字認可。
第四十五條 崗位工必須及時將崗位隱患排查出來的隱患報告班組長,在班組長的安排下進行整改。對當班沒有整改結束的隱患,崗位工必須在交接班記錄本上注明,並且彙報班組長,由班組長彙報區隊安排治理。
第四十六條 班組必須將崗位隱患排查治理結果納入對崗位工的考核。
第五章 檢查
第四十七條 安檢科在安排安檢員履行日常安全檢查時,必須做到每天均能夠覆蓋井下所有的作業場所。
第四十八條 “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機電、提升運輸、火工品管理等專業檢查每月至少2次;生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日常安全檢查每5天要覆蓋井下所有分管業務範圍。
第四十九條 綜合辦組織群監員、青年崗員按崗位做好日常的崗位安全隱患檢查。
第五十條 礦長(或者委托分管礦領導)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覆蓋井下所有區域的安全大檢查。
第五十一條 分管礦領導(或者委托業務科室)每旬至少組織1次專業安全檢查。
第六章 整改流程
第一節 信息卡的填寫
第五十二條 機關科室所有人員、礦所有中層幹部以上管理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必須填寫安全信息卡。
(一)安全信息卡隻能一人填寫一個,不準多人合填寫一個安全信息卡(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時,同科室所查同一個區隊的隱患可合並下發整改通知單)。
(二)所有需要下隱患整改單的問題必須填寫在安全信息卡上,且要標明隱患責任單位、限改時間。
(三)不填寫安全信息卡的當班不計入井次數。
(四)沒有查出問題的當班不計入井次數。
(五)安全信息卡內容填寫不齊全的不計入井次數。
(六)對確定要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的隱患,相關業務科室升井後及時在隱患管理係統上下發給責任單位,並在安全信息卡上必須注明“已下發”字樣。
第五十三條 礦領導在小澡堂填寫安全信息卡,其餘人員必須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必須詳細填寫入井時間、升井時間、行走路線、信息來源、信息內容及隱患整改情況。
第二節 信息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 礦領導及上級檢查部門
(一)礦領導及上級檢查部門在填寫完安全信息卡30分鍾內,小澡堂管理員負責在10分鍾內將信息卡交信息站。
(二)安檢科根據安全信息內容,1小時內在隱患管理係統中按照責任單位及時下發並責令限期整改。向區隊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安檢科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1小時內提交業務科室,由業務科室1小時內確定整改單位及整改方案後通知安檢科,由安檢科統一錄入隱患管理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
(三)業務科室仍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必須在1小時內請示科室主要領導或分管礦領導做出決定後,30分鍾內通知安檢科將隱患在係統中下發到責任單位。
第五十五條 業務科室(生產科、機電科、監測監控中心)
(一)業務科室人員所查隱患是其分管範圍內的,副科級以上人員升井後1小時內由業務科室自行錄入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
(二)一般人員所查隱患,由副科級以上人員決定是否下發隱患單,並在1個小時內由業務科室自行錄入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
(三)業務科室人員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必須在1小時內請示科室主要領導或經分管礦領導做出決定後,30分鍾內由業務科室自行錄入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
第五十六條 安檢科日常檢查及其他
(一)安檢科副科級以上人員所查隱患,升井後直接填寫安全信息卡,1小時內交安檢科信息員錄入係統;無法確定如何整改的隱患,1小時內提交業務科室,由業務科室確定整改單位及整改方案後通知安檢科,由安檢科隱患管理人員錄入係統下發到責任單位。
(二)安檢科安檢員及其他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在井口信息站填寫安全信息卡。
(三)礦其他人員(包括區隊中層人員、群監、青年崗人員和其他科室人員)升井後30分鍾內填寫安全信息卡。
第三節 整改及反饋
第五十七條 各區隊隱患管理人員必須每天認真瀏覽本區隊的所有待整改隱患,並及時向值班隊長彙報隱患內容、檢查單位、限改時間等。各區隊值班隊長接到報告後及時安排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理,保證每條隱患在限改時間內處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 各區隊隱患管理人員在係統上提交整改情況時必須做到認真負責,填寫整改項目時不得出現錯誤。原則上每條隱患必須按期處理完畢。對於確實不能在限改時間內完成的隱患,及時向下發單位管理人員結合(礦領導檢查的隱患必須向礦領導本人或分管本專業的礦領導做出書麵申請,待批準後將申請材料報於下發單位隱患管理人員存檔),最後更改限改時間。
第五十九條 各區隊隱患管理人員提交隱患時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對於當天到期的隱患(限改時間在當天18:00以前),必須在當天早班下班前提交完畢。為避免中夜班對到期隱患無人反饋(限改時間在當天19:00到次日8:00以前的),必須在次日早班下班前提交完畢。否則,進行升級處理,月底納入“雙基”考核。
第六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執行,導致出現填寫錯誤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導致隱患整改及反饋時間超限的,進行升級處理,月底納入“雙基”考核。
第六十一條 安檢科、業務科室接到區隊隱患整改反饋單後24小時內必須對區隊進行複查。
(一)隱患複查原則上做到係統自控,業務科室各自下發的隱患各自複查,安檢科協助。安檢科下發所有隱患由安檢科獨立完成複查工作。最後各自將複查隱患的整改結果及時與隱患管理係統提交閉合,並將複查隱患的“五定”表格自己分類、整理存檔備查。
(二)安檢科做好隱患整改管理係統的全麵監督工作,相關業務科室協助。對於隱患限改到期未及時反饋的隱患,及時與責任單位溝通,因無故造成整改超期的,納入“雙基”考核。
第四節 整改時限
第六十二條 一般安全隱患責任單位按規定期限整改。
第六十三條 重大安全隱患由礦長(或分管副礦長)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七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一節 使用原則及責任劃分
第六十四條 使用原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堅持按需投入原則。
第六十五條 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總責。
第六十六條 安全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負分管責任,包括費用使用計劃、控製、審核及綜合協調等。
第六十七條 經營礦長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財務建帳、物資供應、結算管理負責。
第六十八條 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六十九條 機電礦長對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十條 其它分管礦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
第七十一條 安檢科對全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總體協調負牽頭責任。
第七十二條 財務科負責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負財務管理責任。
第七十三條 企管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計劃彙總、上報,月度結算、統計報表等工作。
第七十四條 生產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維修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條 機電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電費核算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條 監測監控中心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瓦斯監測係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條 供應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物資的計劃、采購、儲備、供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條 培訓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安全培訓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條 人勞科負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中人工費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十條 其它相關單位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
第二節 使用範圍
第八十一條 特別規定所列十五條重大隱患的整改投入。
第八十二條 各級隱患排查中所查隱患治理的投入。
第三節 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三條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統一列支進入安全費用第十項其它費用中。
第八十四條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由業務科室按照整改項目進行計劃,計劃分月度、季度,經分管領導審核後報企管科,安檢科監督。
第八十五條 在生產過程中,凡計劃內項目,由礦安檢科負責逐月監督落實實施;計劃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生產、機電相關部門審核,分管礦領導批準後報送企管科。
第八十六條 隱患治理結束後由業務主管科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單項費用結算,將結算數額納入安全費用第十項中。
第八章 獎罰
第一節 罰則
第八十七條 一般隱患:按“雙基”規定進行考核。
第八十八條 重大隱患:按“雙基”規定進行考核,並按隱患追究製度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十九條 對隱患不能按時整改的,進行“雙基”考核,對因重大隱患被停產的,按三級事故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並按影響生產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因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整改而發生事故的,按《XX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及隱患責任追究製度》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事故追究,並對責任單位進行事故考核。
第二節 報告與舉報獎勵
第九十條 每位員工都有責任和權力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報告可根據安全隱患的級別,分別報告本單位或礦有關部門。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接到員工安全隱患報告後,要根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處理,並登記建檔。
第九十二條 每一位員工(或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對所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按照規定進行整改治理,並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礦有關部門。
第九十三條 各單位對所收到的安全隱患報告,涉及到個人或部門利益,舉報人要求隱瞞其姓名的,受理舉報單位要為舉報人員保密,否則,對泄密人員按相應安全隱患級別給予處罰。
第九十四條 對積極發現、排除和舉報安全隱患的人員,經有關部門查實後,給予一定的獎勵。
獎勵標準如下:重大安全隱患獎勵500元;對及時發現、排除和舉報重大安全隱患,防止了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根據情況可給予3000元的獎勵。
第九十五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的獎勵由安檢科造表,經礦長審批後交人勞科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XX煤礦。
第九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XX煤礦安字[2013]10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隱患界定明細
附件
隱患界定明細
一、重大隱患的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一)采煤專業
1.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2.新安裝采煤工作麵未經公司、礦驗收合格而組織正式生產的;
3.新水平、新采區投產的采煤工作麵未進行礦壓觀測的;
4.工作麵出口20m範圍內巷道高度小於1.8m,巷道最小斷麵小於原設計斷麵的60%;
5.端頭支護形式不符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支柱初撐力有3根及以上達不到要求的;
6.工作麵超前支護範圍內缺柱連續2棵或累計超過5棵的;
7.工作麵支架初撐力合格率低於90%的;
8.乳化液泵站壓力低於30MPa或壓力指示器失效的;
9.一個月內同一采麵乳化液配比連續兩次檢查達不到要求的;
10.老塘懸頂麵積超過50m2不跨落,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11.過地質構造帶未按要求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沒有按措施進行支護的;
12.未經礦同意擅自在巷道內開挖硐室、擴幫的;
13.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或無措施組織施工的;
14.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二)掘進專業
2.掘進工作麵不使用超前支護造成空頂作業的;
3.兩幫未按措施要求及時進行支護的;
4.巷道出現嚴重空幫、空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5.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過設計±3°,棚腿蹬空,連續兩棚或累計五棚以上的;
6.錨杆(錨噴)支護巷道截短錨杆使用的、截斷錨索長度超過1m使用的(未補打);
7.交岔點、巷道開口及貫通處加固未按設計施工的;
8.掘進生產和施工過特殊地段(如過落差大於1m的斷層、過複雜地質帶、穿越老巷等)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9.施工上、下山巷道時安全設施不齊全或不起作用的;
10.錨杆角度超過設計規定15°、錨杆錨固力連續3根不符合規定的;
11.正常行人、運輸、通風巷道嚴重失修未及時修護的,獨頭巷道修護時有2處及以上同時進行施工的;
12.施工措施與現場嚴重不符或無措施組織施工的;
13.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三)機電、運輸專業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鋼絲繩有鏽皮、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斷絲或直徑減小量超過10%,或磨損超過10%,仍繼續使用的;
2.主通風機防爆蓋不能正常開啟的;
3.壓風係統不能滿足壓風自救要求的;
4.在用水泵不能滿足礦井最大湧水量時的排水要求的;
5.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未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的;采用帶式輸送機運輸機電設備的;
6.斜巷運輸坡擋設施不齊全的;
7.在主要軌道大巷內的移動變電站沒有專用機電硐室的;
8.采煤機與運輸機不能實現電氣閉鎖而繼續生產的;
9.高壓絕緣用具損壞不能起到保護作用的;
10.主副井提升機預防性檢修時間每天少於2個小時的;
11.副井上、下口安全門與信號不閉鎖的。
12.地麵供電係統
(1)主要設備未按規定實現雙回路供電;
(2)各種開關櫃的繼電保護不靈敏可靠的;
(3)高壓電動機,無短路、過負荷和欠壓保護;
(4)開關櫃操作機構不靈敏可靠的;
(5)變壓器超溫保護不起作用的;
(6)主扇、主提等重要負荷供電線路有“T”接用戶。
13.井下供電係統
(1)電氣失爆(含36V以上電纜線路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2)“三大”保護裝置失靈、甩掉或不符合整定要求;
(3)煤電鑽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檢查不合格的;
(4)開關內保護裝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銅(鐵、鋁)絲當保險的;
(5)井下移動變電站電氣保護裝置甩掉不用或現場試驗不合格的;
(6)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的;
(7)高壓饋出線上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未投或不起作用的;
(8)瓦斯電、風電閉鎖不起作用的;
(9)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14.提升係統
(1)鋼絲繩不按規定進行試驗和更換(有報告批準的除外),主提鋼絲繩漏檢,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2)提升係統設備製動裝置製動盤(或閘瓦)上有油汙的;
(3)主提升係統各種保護試驗不合格的;
(4)副井上、下口安全門、搖台、推車機和罐位不閉鎖的;罐門不符合規定的;
(5)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提升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6)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7)製動閘間隙超過規定或製動係統液壓油變質的;
(8)提升機滾筒主軸承、天輪軸承潤滑油變質、嚴重缺油的;
(9)井架偏移測量周期超過半年的。
15.運輸係統(皮帶運輸、軌道運輸)
(1)井下皮帶機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保護或現場試驗不合格的;
(2)架空乘人裝置的驅動裝置製動器、自動停車裝置、緊急停車裝置等失靈的;
(3)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4)斜巷裝備及安全保護裝置(阻車器、擋車杠、跑車防護裝置、信號、紅燈)不齊全可靠,未按規定數量裝備的;
(5)製動裝置製動盤(或閘瓦)上有油汙的;
(6)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合格的;
(7)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防逆轉裝置和製動裝置失效或達不到設計要求的;下運時,裝設製動力矩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8)強力皮帶接頭漏鋼絲的;
(9)斜巷運輸,三環鏈、插銷變形仍使用,插銷無防脫裝置的;
(10)鋼絲繩不按規定更換,出現漏檢的。
16.主通風機
(1)備用主通風機不能在10min內開啟;主通風機不能在10min內實現反風的;
(2)蝶閥開關不靈敏可靠的。
17.排水係統(主排水及采區排水)
(1)沒有按設計安裝排水設施的或私自更改排水係統的;
(2)排水係統未實現雙電源供電的;
(3)主排水係統沒有可靠的備用引水裝置。
18.采掘係統
(1)采煤機急停開關失靈;
(2)未按規定製定主要采掘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3)傾斜井巷使用耙矸機時,無防滑措施或防滑設施不可靠的;
(4)上山掘進傾角大於20°時,司機前方無護身柱或擋板的;
(5)采掘工作麵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構時,沒采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采煤機(掘進機)強行截割的;
(6)施工區域放炮,未對機電設備、電纜、管路等采取保護措施的;
(7)設備停止工作或檢修時,沒切斷電源或閉鎖隔離開關的;
(8)更換滾筒截齒或滾筒3m以內有人工作時,沒有護幫護頂、閉鎖工作麵輸送機或切斷電源的;
(9)掘進機停止工作、檢修以及交接班時,切割頭沒有落地,機身上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沒有斷開,隔離手把沒妥善保管的;
(10)刮板輸送機機頭、機尾無壓柱或無錨固措施(或不可靠)的(綜采工作麵除外);
(11)耙矸機作業時無照明的;
(12)掘進機作業時前燈、尾燈不亮的;
(13)一台液壓支架兩根立柱同時失效的。
19.鍋爐、壓力容器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斷水保護、斷油保護、超溫保護、水位報警等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定,不按期校驗。
(四)通防專業
1.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的;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的;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2.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2個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的;局部通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的;
3.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倒台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三專兩閉鎖”的;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沒有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的;
4.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45天內未封閉的;
5.礦井通風阻力不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規定的;
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共用回風段,相互切斷安全出口的;
7.礦井采區變電所無獨立通風係統的;
8.采掘工作麵、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機電硐室、火藥庫等主要用風地點,無風、微風或風量不足的;
9.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和采掘工作麵風速超限的;
10.用不可靠的通風設施控製風流的(指礦井主要進、回風巷未設置永久性通風設施;風門不連鎖;采用單道風門控製風流;在同一地點的2道風門中,1道為永久風門,另1道為臨時風門;軌道運輸斜巷設置風門未實現自動控製的;在巷道中使用布簾、風筒布等軟質材料控製風流等);
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回風係統中設置控製風流設施的;
12.采用不符合《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回采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
13.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設置專用回風井、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14.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主要乘人設備處在回風流中的;
15.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區域的低瓦斯礦井未建立抽放瓦斯係統或抽放係統不完善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建立地麵抽放係統的;
1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未經消突評價或評價不合格就進行回采的;
17.礦井瓦斯檢查人員配備不足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未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工的;礦井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或存在漏檢、假檢的;
18.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場所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不采取措施仍然進行生產的;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時常處於臨界狀態的;
19.盲巷未按規定封閉的;
20.礦井安全監控係統設備老化、監測參數不全、不能連續運行,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數量不足、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立即斷電並進行聲光報警的;
21.礦井安全監控係統未執行24小時值班製度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值班員未和礦調度值班執行聯合值守的;
22.子公司或礦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級追查和報告製度、瓦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23.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2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係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製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氣體等措施的;
25.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未按規定構建防滅火設施,未建立注漿等防滅火係統和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措施,防滅火係統不完善的;
26.未製定防滅火製度,沒有采取有效監測監控措施,不按規定進行防滅火監測監控的;
27.未按規定設置防塵、消防管路係統的;
28.礦井有效風量率達不到85%的;
29.礦井外部漏風率超過15%的;
30.臨時停風的地點不設置柵欄等進行警戒的;
31.被串聯通風的工作麵不安設甲烷斷電儀或甲烷斷電儀不能起作用;
32.礦井超過10天沒有全麵測風或主要地點超過12天沒有測風的;
33.巷道貫通後未進行采區全麵測風並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
(五)地測、防治水專業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斷層水等水文資料而組織生產的;
2.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防治水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夠、防治水技術裝備不足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探放水規定進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沒有執行“三專”(專用鑽機、專業隊伍、專業施工人員)的;
4.回采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工程超前距離綜采麵不足300m、炮采麵不足120m的;
5.礦井水文觀測係統不健全、防水設施不可靠、排水係統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6.未對導水構造、煤層露頭留設相應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鄰礦井分界處未留設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7.采區未形成排水係統而進行采掘活動的;工作麵未按設計湧水量配置排水係統進行生產的;
8.煤礦在不同生產階段不具備各類地質報告或地質報告超出規定年限未及時修編的;
9.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標高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築堤壩、溝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10.未編製礦井水災事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的;
11.在水壓較高地區探水時鑽孔揭露含水層前孔口未安設高壓閘閥的;未使用防噴反壓裝置的;注漿時未按規定使用高壓注漿閥和泄壓閥的;
12.漏發、遲發貫通、過巷安全通知單;
13.未按規定定期進行主副井井架、井筒和主副井絞車基礎進行沉降位移觀測,未定期進行主副井井筒周圍地表沉降觀測,未定期進行主副井井筒垂直度監測。
(六)火工品專業
1.炸藥庫庫房巷道失修;
2.炸藥庫超儲或炸藥、雷管的存儲方法不符合規程規定;
3.爆炸材料的運輸、發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業,嚴重違犯《煤礦01manbetx 》和有關規定的;
4.放炮安全距離不夠或未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設置安全警戒的;
5.爆破材料庫賬物不符的;
6.出現殘暴、拒爆未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進行處理的;
7.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8.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七)其它方麵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
2.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的;職工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3.未按公司規定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的;
4.未按公司規定進行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的;
5.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未按“三同時”要求進行的;
6.使用未按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設備設施的;
7.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期限未更換仍在使用的;
8.重大危險源無監控措施的;
9.未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已製定的預案無可操作性的;
10.未按國家及省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的;
11.礦山辦公區、工業場地、生活區等地麵建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區、塵毒、汙風影響範圍和爆破危險區的;
12.地下礦山開采與煤共(伴)生礦產資源,沒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等措施的;礦井有自然發火傾向,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13.高層建築及其它需要防止雷擊的建築和設施,未安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未按國家規定要求定期檢查和測定的;
1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油庫、物資供應庫房等部位現場未按規定配備專用消防器材或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電氣設備的;
15.井下炸藥庫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炸藥庫支護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爆炸材料的運輸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放炮安全距離不夠或未按要求設安全警戒的;
16.遇大霧、暴風雨、雪或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有雷擊危險仍進行生產作業的;
17.酒後上崗、值班的;
18.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的;
19.領導幹部值班、帶班及變電所、絞車房、注漿站等重要崗位出現脫崗、空崗的;
20.礦燈電線破損漏芯線、燈鎖失效、燈頭圈鬆動、燈頭密封不嚴、玻璃破裂;
21.沒有措施或不按措施進行井下電、氣焊作業的;
22.其他認為的重大隱患。
(八)凡本明細中沒有明確到的重大隱患均以國務院令第446號《特別規定》的為準。
二、A類一般隱患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A類一般隱患:
(一)采煤專業
1.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程要求(3%~5%)的;
2.單體支柱沒有防倒柱措施的;
3.工作麵安全出口高度小於1.8m,行人寬度小於0.7m;
4.單體支柱連續超過10棵鑽底量超過300mm,不采取措施的;
5.單體支柱有連續2棵或累計達5棵失效的;
6.液壓支架端麵距(拉超前架伸縮梁伸出後)超過0.5m、長度超過1m而沒有打臨時柱或臨時支護不可靠的;
7.液壓支架立柱或液壓鎖有3%以上失效的;
8.液壓支架頂梁接頂不實的;
9.兩巷超前支護距離低於作業規程規定的;
10.采高超過3.5m未按規程規定采取護幫措施的;
11.傘簷長度大於1m時,最大突出部分超過200mm的,傘簷長度小於1m時,最大突出部分超過250mm的;
12.其他認為比較嚴重的隱患。
(二)掘進專業
1.超前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2. 錨杆(錨噴)支護巷道:
(1)錨杆角度超過設計規定15°,連續2根不符合規定的;
(2)錨杆錨固力小於規程規定的;
(3)錨杆預緊力小於規程規定的;
(4)錨杆失效未及時補打的;
(5)連續兩處錨杆間排距超過規程規定的。
(6)錨杆托盤裏邊墊螺絲帽或影響錨杆預緊力的。
3.架棚巷道:
(1)連續兩棚空頂(幫)或背刹不牢的;
(2)棚腿倒紮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迎頭10m整體加固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4)斜巷架棚出現退山(迎山角度超過設計±1°),未采取加固措施。
4.上山 25°以上掘進,采用溜煤(矸)道時,未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的;
5.煤巷錨杆支護未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頂板離層觀測的;
6.錨索距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7.巷道對頭貫通未按規定距離停止一頭施工的;
8.一次噴漿厚度超過150mm以上的;
9.噴射混凝土配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0.噴漿前未按規程要求使用高壓水衝洗巷道或衝洗不徹底的;
11.使用失效混合料(攪拌後時間超過2h)進行噴漿作業的;
12.開拓、掘進隊迎頭交接班時為空頂的;打眼之前,迎頭10米範圍內積矸達巷道斷麵1/3以上的。
13.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三)機電、運輸專業
1.地麵供電係統
(1)電氣設備有放電現象、超溫;
(2)電纜擠壓、扭曲變形的;
(3)高低壓電氣設備及其帶電的裸露部分沒有按規定設置隔離護欄、警示牌;關鍵設備的柵欄門無閉鎖;
(4)絕緣用具、驗電筆、放電棒不合格的。
2.井下供電係統
(1)接地裝置不合格,接地係統沒形成接地網
①接地線螺栓鬆動、接地螺栓鏽蝕或接地線鏽蝕長度超過1m的;
②接地線截麵、接地極有效麵積不符合要求的;
③局部接地極和輔助接地極有效距離不足5米的。
(2)開關內有金屬雜物的;
(3)接線柱、接線螺栓鬆動的;
(4)開關擺放傾角超過15°的;
(5)電纜落地(工作需要除外)或浸入水中,電氣設備上方有淋水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6)電纜擠壓、扭曲變形的。
3.提升係統
(1)井筒內各類安全間隙不符合規定要求;
(2)罐耳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3)副井乘人超過定額的;
(4)提升機製動器間隙超標的;
(5)製動器每分鍾滴油超過15滴的;
(6)提升機主軸承、天輪軸承缺油的;
(7)井筒裝備未按規定周期檢查的。
4.運輸係統(膠帶運輸和軌道運輸)
(1)皮帶跑偏,上皮帶連續30米超過托輥50毫米以上,或底皮帶連續30米以上磨H架的。一部皮帶連續兩組或累計五組以上(含五組)托輥不轉;
(2)皮帶機頭、機尾積煤多,磨底皮帶超過2米;
(3)機頭、機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沒按規定配置;
(4)設備製動裝置製動盤(或閘瓦)上有水的;
(5)應設而未設皮帶過橋的;
(6)皮帶機未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灑水裝置或現場試驗不合格的;
(7)在機頭、機尾無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8)主鉤、保險鉤沒有使用合格的雞心環或配套的卸扣,繩頭不合格;
(9)未經批準使用簡易道岔或各甩車道沒有合格的信號及未按規程要求設置躲避硐;
(10)井下軌道運輸的各類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
(11)運輸設備的各種連接裝置(勾、環、銷、繩)磨損超限;
(12)絞車基礎不牢、“四壓兩戧”不符合要求或製動及信號裝置不合格;
(13)機車的燈、鈴、閘、撒砂裝置不合格的,機車缺少司機室、棚;
(14)井下架空線高度不符合規程要求;
(15)絞車鋼絲繩磨地輥架、阻車器、擋車杠的;
(16)絞車製動盤閘間隙超標的;
(17)司控道岔方向指示燈失靈的;
(18)架空線分區絕緣器損壞或起不到絕緣作用的;
(19)架空乘人裝置橫梁開焊的;
(20)井下一級絕緣點和二級絕緣點損壞或起不到絕緣作用的;
(21)架線電機車集電弓不轉動的;
(22)製動器漏油每分鍾超過15滴的;
(23)滾筒軸承缺油或變質的;
(24)電機車前無照明,後無紅燈的。
5.主通風機及局部通風機
(1)風機軸承溫度檢測儀表不符合要求;
(2)負壓檢測裝置不符合要求;
(3)防爆門開啟不靈活。
6.排水係統(主排水及采區排水)
(1)主排水係統沒用備用控製電源;
(2)主、副水倉不按要求清挖;
(3)工作麵泵坑或水倉不按要求清挖,淤泥嚴重的;
(4)工作麵泵坑或水倉無防護網的;
(5)工作麵水泵無人看守,導致水泵抽空的(自動開停的除外)。
7.采掘係統
(1)煤機截割部離合器失靈;
(2)支架結構件大銷子竄出;
(3)工作麵傾角在15°以上時,沒有可靠的防滑裝置的;
(4)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壓力不符合要求的,無水和噴霧裝置損壞的;
(5)采掘工作麵的各種移動設備或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設備未采取措施保護的;
(6)液力偶合器傳動液不合格的,易熔合金塞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的;
(7)噴漿機料鬥入料孔不暢通而強行使用噴漿機;
(8)噴漿機料鬥上未加篦子;
(9)錨杆機接進氣、進水接頭時,未衝洗出管內砂石異物,包括壓縮空氣管路內的冷凝水;
(10)錨杆鑽機卡具卡不牢;
(11)錨杆鑽機注錨器限位螺栓外漏螺紋三扣以上的(使用過程中);
(12)刮板機機頭架嚴重變形、開焊;
(13)刮板機機頭未加蓋防護罩或防護欄;
(14)刮板機運行中有跳鏈、飄鏈現象;
(15)刮板機機頭、機尾及傳動滾筒等部位的滾動軸承缺油或變質的;
(16)一部刮板機主要連接部位缺少3條以上螺栓(含3條);
(17)掘進機司機離開掘進機電氣控製開關專用工具未取下;
(18)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的按鈕或按鈕不起作用;
(19)一台液壓支架有一根立柱或平衡千斤頂失效的;
(20)采煤機、掘進機單個截割滾筒上截齒缺少兩個以上(含兩個)。
8.鍋爐、壓力容器
(1)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驗;
(2)氣缸使用不合格的壓縮機油;
(3)壓縮機曲軸箱機械油變質;
(4)雙色水位計模糊不清的。
9.其它
(1)要害場所防滅火裝置不齊全可靠的;
(2)注漿泵油霧器內油位不符合規定的,沒有及時放掉過濾減壓閥水杯中的積水的;
(3)注漿管連接不可靠的;
(4) 風、水、油等高壓膠管U型卡用鐵絲代替的,U型卡裝不到位或單腿使用的;各種設備的專用銷子用鐵絲、鋼筋等代替的;
(5)耙鬥裝岩機作業結束後,耙鬥沒拉到位、導向滑輪沒摘下的;
(6)井下使用非阻燃的彩條布及其它非阻燃的水管等材料的;
(7)采煤工作麵移架時不使用架間噴霧的;
(8)一般隱患在限期內未徹底整改的;
(9)其他認為的主要隱患。
(四)通防專業
1.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
2.采掘機外噴霧的噴頭有3個(含3個)以上堵塞;
3.防塵、消防火管路未按規定設置三通閥門;
4.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超期封閉;
5.井下溫度超限作業或入風井筒空氣溫度不符合規程規定;
6.隔爆水棚未按要求及時安設的、安設位置不符合要求、總水量不足的;
7.主要聯絡巷正反向風門沒有按要求實現聯鎖的或聯鎖後兩道風門同時打開超過300mm以上的;
8.擅自拆除和損壞通風設施的;
9.主供水管路端頭距掘進工作麵迎頭或采煤工作麵上下拐頭大於30米的及未安裝消防膠管和膠管長度小於50米的;
10.風筒出風口距離迎頭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11.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不符合規定的;
12.其他認為比較嚴重的隱患。
(五)火工品專業
1.炮眼深度小於1.0米,無安全措施的;炮眼封泥未封滿的;單孔裝藥量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2.爆破未執行“一炮三檢”製度、三人連鎖製度的;
3.火工品領用時,炸藥雷管一個人同時攜帶的;炸藥箱、雷管箱不上鎖或炸藥、雷管不及時入箱;
4.雷管未編號或未導通;雷管腳線未按規定扭結的;
5.裝藥時迎頭超過四人的;裝配引藥地點距離電氣設備不超過20米的;不使用專用爆破母線,爆破母線的鋪設和連接不符合規定的;爆破後未認真進行驗炮的;
6.爆破未使用水泡泥的;
7.其他認為比較嚴重的隱患。
(六)地測、防治水專業
1.正常鑽進期間不打壓柱或壓柱不夠4根的;
2.未按設計參數開孔的;或同一鑽場內同時開孔數量超過規定的;
3.套管加固不牢或未進行二次加固而擅自鑽進的;
4.未對鑽探注漿施工進度及時上圖03manbetx 的;
5.終孔注漿達不到要求的;
6.同一鑽場內有兩個鑽孔同時揭露灰岩含水層或相鄰鑽場交叉鑽孔同時揭露同一含水層的;
7. 對於鑽孔出水量大於20m3/h的層位,未分層注漿的;
8.在二次試壓開始正式鑽進過程中未安裝防噴裝置的;
9.未按公司統一格式製作並吊掛鑽孔施工牌板的;
10.地麵注漿若出現因設備及注漿管路故障等造成中途注漿失敗;
11.孔口管二次加固試壓後,出現外壁漏水現象或因孔口管質量問題注漿時在孔口管附近出現出水、跑漿,造成中途注漿失敗;
12.未嚴格按設計的探放水方案對斷層水、老空積水區域、封閉不良鑽孔等進行探放水作業;
13.采掘工作麵排水點水泵未按要求設置雙電源供電;
14.其他認為嚴重的隱患。
(七)其它方麵
其他隱患為一般隱患。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主提升、主排水、供電、通風、壓風、供熱、運輸係統各環節設備的安全運行水平,嚴格設備的周期性檢查、維護、檢驗和各項管理製度的落實,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維修人員、操作工的職責,根據《煤礦01manbetx 》、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有關標準,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主提升係統
第一條 礦井主提升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一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提升係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二條 機電一隊認真做好主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造成防護裝置和保護裝置失效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三條 提升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80條~第436條的規定。
第四條 必須對主提升設備以下部位進行檢查和試驗:
(一)提升裝置的各部分:
1.提升容器:檢查鏽蝕、磨損、鉚接、車內阻車器、擋車器、安全門、罐門、罐耳;
2.連接裝置的完好性;
3.罐道磨損、罐道和罐耳間隙;
4.井口、井底阻車器、搖台、操車裝置;
5.井口、井底裝卸載裝置;
6.天輪;
7.鋼絲繩;
8.井架等。
(二)提升絞車部分
1.電機振動、溫度、噪音、電流、碳刷情況等;
2.滾筒裝置完好情況、螺栓緊固情況、軸承的溫度、噪音等。
3.製動裝置:係統油壓、一級製動油壓、殘壓、二級製動時間、貼閘油壓、油位、電磁閥、溫度等符合要求;
4.深度指示器裝置;
5.電控裝置:操作台、操作開關、高低壓櫃、變壓器室柵欄門閉鎖開關、各種儀器儀表(電壓表、電流表、油壓表、毫安表、溫度表)等。
6.信號裝置: 提人、提物、檢修、下長材、換層信號;井口與井底和絞車房直通電話。
(三)提升係統的各種保護和閉鎖。
第五條 當班司機對第四條第(二)部分內容每班接班必須進行巡視,並做好記錄。每班進班必須對急停、過卷保護進行一次跳閘試驗。一人試驗一人監護,記錄必須同時簽字。
第六條 當班提升機維修工必須對第四條內容進行巡視,做好記錄,每班必須對井筒(架)設置的過卷保護、安全門聯鎖、滿倉保護、信號裝置[立井安全門、罐位、搖台(罐座)、阻車器等與提升信號聯鎖情況]進行一次試驗,並做好記錄。
第七條 主提升係統每天必須保證有2小時的檢查維護時間。每天必須有班組長參加組織專職人員對第四條所述內容檢查一次,對各種保護試驗一次,每周機電一隊隊長、技術隊長必須現場組織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電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每月機電礦長負責督查一次。
第八條 主提升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驗、檢修和技術性能測試,由機電科長負責組織,機電一隊隊長負責落實,並填寫記錄,資料存檔機電科,機電礦長負責督查。各種檢驗、檢修必須實行圖表式管理。
(一)主提升設備每年做一次技術測試(主井絞車每3年測試一次),新安裝和大修的提升機必須做一次技術測試;
(二)液壓站每半年檢查檢驗油質;必要時按規定要求換油並清洗電磁閥和製動器,兩項工作必須同時進行;
(三)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連接的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對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要對楔形連接裝置進行編號建檔管理,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年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不得超過15年;
(四)絞車主軸每年探傷一次,天輪軸每年探傷一次;
(五)鋼絲繩按規程要求做好懸掛前的檢驗和更換;
(六)油壓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其他儀器、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七)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裝備的固定和鏽蝕情況,應每天檢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須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必須留有記錄,由機電一隊隊長組織實施。
第九條 主提升設備每月必須保證有不少於一班的檢修時間,每年停產檢修不少於12天,由機電礦長組織實施。
第二章 主排水係統
第十條 礦井主排水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一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排水係統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機電一隊認真做好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對丟失和損壞保護裝置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十二條 排水設備及變配電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278條~第281條的規定,且必須有水位顯示裝置。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一次。
第十三條 主排水設備及設施運行,司機每班和維修(維修、變配電)工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並有記錄:
(一)電機防爆性能、振動、溫度、噪音、電流、聯軸器等;
(二)水泵振動、溫度、噪音、軸承潤滑、儀表、盤根及竄量情況等;
(三)管路的鏽蝕、漏水等,閘閥、逆止閥動作靈活情況等;
(四)引水裝置可靠性;
(五)高壓櫃指示情況等;
(六)接地線與母線連接、接地線截麵、接地極情況等;
(七)電纜吊掛、連接等;
(八)水倉、小井淤煤、雜物清理情況等;
(九)設備台台完好,有MA標誌、防爆標誌(電氣設備)、銘牌和標誌牌;
(十)零部件齊全情況;
(十一)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十二)壓力表、真空表、電壓表、電流表、水位顯示裝置;
(十三)防水密閉門完好情況;
(十四)安全出口暢通情況。
(十五)滅火器材。
第十四條 主排水係統每天必須有專職維修工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電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防爆設備每月由專職防爆防爆檢查員檢查一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十五條 排水設備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電科長、機電一隊隊長組織實施,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一)電動機每年試耐壓一次;
(二)高壓櫃每月檢修一次;
(三)電纜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壓試驗;
(四)排水設備每年做一次技術測定,並根據測定結果安排水泵檢修,根據管路結垢情況安排管路清洗;
(五)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聯合運轉試驗;
(六)礦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倉等,必須在雨季前全部檢查、檢修和清挖完畢;
(七)井上下輸配電係統須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遍;
(八)每年在雨季到來前對排水管路、閘閥、止回閥檢查、維修一遍;
(九)礦應有備用主排水泵,雨季水泵的檢修必須在當天完成,確保水泵台台能開;
(十)每年在雨季到來之前,對主排水泵房進行聯合試運轉,檢驗供電、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員的反應能力。試運轉結束,要及時寫出試驗報告;
(十一)主要泵房設置的防水閘門每年必須雨季前做關閉試驗,有問題及時處理並留有記錄,其它需要檢修、檢驗的項目。
第十六條 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對以下內容評價,並做好記錄。
(一)礦井主排水設備、管路的配置是否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各種證件、標誌是否齊全;
(二)主要泵房及水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三)主要泵房供、配電係統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四)安全通道、安全裝置、設施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第三章 主通風機及設施
第十七條 礦井主通風機及設施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機電一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及其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不留死角,通風機及設施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認真做好通風機、防爆門、配電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附屬裝置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設備性能良好,對損壞保護裝置的要追查其責任。
第十九條 通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裝置在運行時,都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21條、第122條、第123條、第124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主通風設備運行時司機每班和維修工每天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並有記錄:
(一)設備裝置及設施
1.風機振動、噪音、溫度、電流、電壓、負壓計、功率、鏽蝕情況等;
2.開關櫃顯示是否正常,操作機構等是否良好。
(二)供電設施、變配電係統及其它
1.供電電源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2.開關櫃操作機構、五防功能、閉鎖裝置、聯鎖裝置、真空斷路器、互感器;
3.各種儀器、儀表等;
4.進、出風口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5.開關的母線連接、接地線、接地極等;
6.檢查避雷器、絕緣子、接線盒、高壓電纜等;
7.絕緣用具是否齊全和定期檢驗;
8.專用電話線路是否暢通、語音清晰;
9.滅火器材。
第二十一條 防爆設備由專職人員檢查,每周不少於一次,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二十二條 通風設備必須定期檢查、檢修、檢驗。由機電科組織實施,機電礦長負責落實,並簽字備查。
(一)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二)開關櫃每月檢修一次。各種保護每年校驗一次;
(三)輸電線路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
(四)主軸、風葉每年探傷一次;
(五)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一次;
(六)風機軸承每月加一次油,每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七)通風機技術測定每三年一次;
(八)每季度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做一次電機耐壓試驗;
(九)其他。
第二十三條 礦井主通風機安裝和使用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漏風不得超過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主通風機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考查風機反風能力,檢驗反風設施並能在10分鍾之內使巷道中風流反向。機電一隊提前檢查、檢修風機及設施,機電礦長負責落實,確保實現預定反風目標。
第二十五條 主通風機專職司機至少每小時檢查一次通風機運轉情況並記入記錄薄內。
第二十六條 各種規章製度、圖紙、資料齊全,檢查記錄填寫清晰完整。機電礦長每季度負責落實一次。
第四章 壓風係統
第二十七條 礦井壓風係統各環節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由礦機電科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機電科長、機電一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壓風設備及各種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一次。
(一)供電電源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二)具有斷水、斷油和超溫、超壓等綜合保護裝置;
(三)安全閥齊全;
(四)風包、冷卻器和釋壓閥齊全,符合要求;
(五)冷卻係統完善、可靠;
(六)電氣保護完善。
第二十九條 壓風設備在運行中,當班司機應檢查下列各部位及內容:
(一)電機振動、溫度、電流、電壓、輸入功率等;
(二)壓風機振動、響聲、排氣溫度、斷水保護、斷油保護、壓力自動調節裝置、注油裝置、安全閥等;
(三)風包溫度、安全閥、釋壓閥、放水閥等;
(四)開關櫃電流和電壓顯示等;
第三十條 壓風機機房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由機電一隊長組織落實,機電科長負責督查。
(一)各種儀器、儀表齊全,指示正確;
(二)滅火器材齊全、放置整齊、數量充足;
(三)絕緣用具齊全,定期檢驗;
(四)專用電話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第三十一條 壓風設備每天必須有專職人員檢查、維護一次,每月還必須由機電科長組織有關人員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一)壓風機、電動機、安全閥、空氣濾清器和各種保護;
(二)配電設備、啟動設備和電纜等;
(三)冷卻係統;
(四)風包、冷卻器、釋壓閥。
第三十二條 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電科長、機電一隊隊長組織實施,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一)空氣濾清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風包、後冷卻器每半年清理一次;
(二)安全閥每天試驗一次;
(三)每季度對釋壓閥拆卸檢查、維護一次;
(四)壓風機軸承箱每季度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檢查換油一次;
(五)冷卻係統每季度清理一次。
第三十三條 壓風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測試,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長和主管工程師協助實施,機電礦長負責檢查、督查。檢查、檢修和測試報告必須報機電礦長審閱;檢查、檢修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處理。
(一)安全閥每半年按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機構校驗一次;
(二)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三)對電動機、電力電纜、輸電線路和高壓開關等電氣設備,在雨季前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查檢修一次;
(四)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五)其它安全、指示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六)壓風機每年按規定進行一次技術性能測定。
第三十四條 各種規章製度、圖紙、資料齊全,每季度由機電一隊技術隊長修改、填繪一次。
第三十五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電一隊技術隊長檢查一次。
第五章 鍋爐及附屬設施
第三十六條 鍋爐及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準》、河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國家有關鍋爐的標準及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鍋爐必須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實行許可與定期檢驗製度。未取得運行許可證和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三十八條 鍋爐房必須建立、健全如下技術資料,由機電科主管工程師負責:
(一)出廠資料:說明書、合格證、隨機圖紙(存檔);
(二)鍋爐安裝總圖、室內熱力給水管路圖、供熱係統圖(包括蒸汽和熱水)、電氣係統圖、電氣控製原理圖、設備履曆(存檔);
(三)受壓元件圖、強度計算書、出廠合格證;
(四)熱工測試記錄、逐年鍋爐校驗報告書、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書、技術性能測試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 鍋爐點火前,應由服務公司分管經理組織、鍋爐班長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檢查鍋爐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計與雙色水位計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二)對排汙裝置做一次試驗,排汙閥門不能有滲漏;
(三)檢查壓力表是否指示正確、清晰;
(四)檢查給水係統,給水泵、管路及閥門是否暢通,並進行一次手動和自動給水操作試驗;
(五)檢查爐排片及傳動部分是否完整無損、轉動正常;
(六)檢查所有電氣設備,要求所有電動機運行正常,繼電器、按鈕等零部件齊全、完整、緊固;保護裝置齊全,整定合格;接線連接牢固,觸頭接觸良好,無嚴重燒痕;
(七)檢查鍋爐及集箱內有無附著物及遺留雜物;
(八)檢查鼓、引風機運行是否正常,爐膛內有無影響爐排運行的障礙物,各調節風門(閘板)是否靈活、可靠,風道的各門孔是否密閉。
(九)檢查確認安全閥是否已進行校驗、整定,有無鏽蝕情況;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閥是否轉動靈活。
(十)檢查各處是否有滲水情況。
第四十條 對新裝、大修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啟動時由鍋爐班長負責,必須嚴格按烘爐、煮爐、點火升壓和暖管與並汽的步驟進行。
第四十一條 鍋爐運行中,司爐工應定期檢查以下內容:
(一)每小時檢查以下項目:水位計(水位)、所有壓力表、安全閥、排汙閥、放泄管等是否正常,排汙裝置、爐拱、引風機、鼓風機、風道、上水係統、電動機、電氣線路、電氣自動控製台、報警裝置等是否正常;除渣機、爐排和電機是否有顫動聲音,除渣機中有無大渣塊;人孔、手孔、受壓部件以及省煤器、閘閥是否有泄漏、變形等異常現象,溫度表、壓力表是否正常,爐膛內有無正壓燃燒
(二)每班應至少進行兩次排汙;水位表每班至少清洗一次;壓力表彎管每班衝洗一次;
(三)每班對安全閥進行一次手動試驗。
第四十二條 運行中的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修、維護和試驗,由機電科長、服務公司經理組織實施,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一)每月對安全閥進行一次啟跳試驗(自動排氣試驗);
(二)每月對鍋爐進行一次全麵檢查;
(三)每月打開前煙箱及後部檢查孔,及時清除煙道、煙箱積塵;
(四)每季度對熱水循環泵的軸承油脂更換一次;
(五)每月對爐排軸承、出渣機軸承補充油脂一次。
(六)每月對除塵器檢查、清理一次。
第四十三條 鍋爐設備及安全設施必須定期檢查、檢修和檢驗,由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長和主管工程師協助實施。檢查、檢修和測試報告必須分別報機電礦長審閱;檢查、檢修和測試中發現的問題,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處理。
(一)每年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一次檢驗(內部或外部檢驗);在采暖期進行一次鍋爐技術性能測試;
(二)安全閥每半年校驗一次;
(三)新鍋爐安裝投入使用後,應對水冷壁管的壁厚測試一次;使用滿三年後,應測壁厚一次,以後每兩年至少測壁厚一次。大修後必須測一次壁厚;
(四)對防雷、避雷設施、接地極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測定;
(五)各種電氣保護,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驗一次;
(六)各種儀表每年校驗一次。
第四十四條 每運行六個月或一個采暖季,應由機電礦長組織,對鍋爐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和維修,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對鍋爐保溫層、罩殼(外包皮)及鍋爐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
(二)進行內外部檢查,檢查浸壓部分的焊縫、鋼板內外無腐蝕現象;
(三)每年必須對鍋爐爐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維護,更換破損的耐火磚、異型磚,清理殘留的灰渣等;
(四)清除鍋筒內部、水冷壁管內的水垢和泥渣,並用水清洗;清除水冷壁管及鍋筒著火麵煙灰、煤灰;
(五)每年拆開鏈輪爐排檢查鏈輪、爐排片,爐排銷軸、後滾筒法蘭軸、支架上和底板上的摩擦條等處磨損情況,更換零部件;
(六)每年應拆檢除塵器、抽芯檢查電動機軸承並換油;
(七)對變速箱、引風機軸承、鼓風機和引風機電機每年拆開檢查,清洗換油一次;
(八)對給水係統和淨化係統每年大修一次,對水泵軸承每六個月清洗換油一次;
(九)對熱水循環泵每六個月檢修一次;電動機油脂六個月更換一次;
(十)每年對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清掃檢查,處理隱患,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校驗整定;
(十一)每年對供熱管網維修保養一次,並做好保溫工作。
第四十五條 采暖期結束後的停爐及停爐保養由鍋爐班長負責,服務公司經理負責督查。停爐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的次序進行;采暖季結束後停運的鍋爐,應采用幹法保養。
第四十六條 機電科應設專職鍋爐管理人員、鍋爐使用單位應設技術人員負責鍋爐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一)對司爐工、水質化驗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二)參與製定鍋爐房各項規章製度;
(三)對鍋爐房各項規章製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四)傳達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五)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裝置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各種檢查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分管副經理檢查一次。鍋爐房必須建立以下記錄:運行記錄、交接班記錄、日常檢修記錄、幹部上崗記錄、巡回檢查記錄、保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水質化驗記錄。
第六章 地麵供電係統
第四十八條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各環節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由礦機電科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機電科長、機電一隊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地麵供電係統的各種設備及保護設施、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每月由機電科長組織落實一次,機電礦長負責督查。
(一)供電電源、設備及線路等,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二)主排水泵、主通風機等主要設備實現雙回路供電;
(三)電氣保護完善,變壓器與線路保護齊全;
(四)接地、防雷裝置符合要求;
(五)6kV開關櫃具有“五防”功能;
(六)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第五十條 地麵供電係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修、檢驗工作,由機電一隊隊長組織實施,機電科長組織檢查落實,機電礦長負責每季度督查一次。
(一)礦井供電線路及供電設備能力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二)對所有6kV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在雨季前必須進行檢查、檢修,並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三)對主要供電電纜進行預防性試驗(交、直流耐壓試驗等);
(四)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每年整定、校驗一次;
(五)對防雷、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檢查、試驗;
(六)雨季前對所有的接地極檢測、處理一遍;
(七)每年對礦井供電係統的單相接地電容電流測試一次,必要時應采取限製措施;
(八)雨季前對供電線路進行檢查,並剪除沿線樹枝及障礙物等;
(九)其他需要檢修、檢驗的項目。
第五十一條 變電站(所)值班人員每班都應對變配電設備進行巡視、檢查,並留有記錄。由機電一隊隊長負責檢查落實,機電科長負責督查,機電礦長不定期進行抽查。
(一)開關櫃的操作機構、真空斷路器、互感器、五防功能、閉鎖裝置、照明、分合閘指示是否正確,是否與機構協調一致。
(二)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三)變壓器聲音、溫度等是否正常;
(四)驗電、放電、接地設施、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是否定期檢驗;
(五)母線、絕緣子、高壓電纜、接線盒、保險完好情況,接線是否緊固、螺栓是否齊全;
(六)避雷器有無損壞,有無放電痕跡;
(七)檢查設備是否台台完好,有銘牌和標誌牌;
(八)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九)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第五十二條 雨季前的預防性試驗報告,必須經機電礦長審閱並簽批處理意見。影響安全運行的重大問題,由機電礦長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方案並落實。
第五十三條 機電礦長每季度負責落實以下內容:
(一)重要設備供電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二)各個危及安全的地點均要有安全防護裝置。
第五十四條 礦井地麵供電係統圖每季度由機電科主管工程師修改、填繪一次,由機電礦長審查、簽字。
第五十五條 各種運行、檢查、檢修記錄齊全、完整,填寫清晰。每月由機電一隊技術隊長檢查一次;每季度由機電科長或機電礦長組織督查一次。
第七章 井下供電係統
第五十六條 井下供配電硐室、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準》、《電氣設備防爆標準》及供用電標準化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 井下供電係統必須責任到人,所有供配電硐室、供電線路,供、用電設備都要明確專人負責,實行包機製。機電一隊隊長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由機電一隊隊長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加強井下供電係統及各種保護裝置的維護和管理,建立井下電氣設備定期檢修、試驗製度。由機電科主管工程師製定,機電科長落實。
第五十九條 下井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必須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且安全性能檢查合格。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要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礦“防爆電氣檢查細則”的規定執行。由機電科長組織實施,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督查一次。
第六十條 井下供電係統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450條規定,要有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信號等線路平麵附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上述各圖應符合《規程》的具體要求。由機電科主管工程師填繪,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一次。
第六十一條 井下變配電工、維修電工每天需檢查如下部位及內容。每月由機電科長組織落實一次,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一次。
(一)電氣設備如高爆開關、低爆開關、幹式變壓器等是否完好、有MA標誌、銘牌和標誌牌,參數齊全;
(二)小型電氣設備每天有專職人員至少巡回檢查一次,移動的小型電氣設備每班至少巡回檢查兩次;
(三)高、低壓電纜是否完好;
(四)是否按規定運行各種保護裝置、各種儀器、儀表、信號指示是否正確;
(五)驗電、放電、接地裝置、絕緣用具等是否齊全;
(六)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七)專用電話是否線路暢通、語音清晰;
(八)按要求填寫設備運轉日誌、事故記錄和交接班記錄等;
(九)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放置是否整齊、數量是否充足;
(十)其它。
第六十二條 井下供電係統必須定期做好以下檢查、檢驗、測試,由機電科長牽頭組織,機電一隊隊長組織實施, 試驗記錄和試驗報告報機電礦長簽字,機電科存檔。
(一)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每月檢查一次;
(二)配電係統繼電保護如短路、過流、無壓釋放裝置等整定每季度校對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負荷變化時及時整定;
(三)低壓饋電線上的檢漏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遠方漏電試驗每月一次;
(四)接地電網接地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五)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六)絕緣用具每半年測試一次;
(七)高壓電纜泄漏、耐壓試驗每年測試一次;
第六十三條 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認真填寫各種檢查、考核記錄。每季度由機電礦長組織落實。
第八章 防爆蓄電池電機車
第六十四條 蓄電池電機車的運行和維護都必須責任到人,實行包機製。礦運輸隊負責製定運行維護責任製、包機製度和實施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包機製度要嚴密細致發生問題要嚴格按照包機製追究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班司機或維修工每天需檢查如下部位及內容。每月由運輸隊長組織落實一次,每季度由機電科長組織落實一次。
(一)機械係統的車架、輪對、軸承箱、減速箱、製動裝置、撒砂裝置和連接裝置、警鈴等;
(二)電氣係統的電動機、控製器、插銷連接器、照明、電源裝置、蓄電池(箱)等;
(三)蓄電池的電解液、電池箱內氫氣濃度等;
(四)減速箱內的油量。
第六十六條 各項試驗和記錄存機電科,機電科長組織,機電礦長負責督查,並留有記錄。
(一)電機車年審,每年逐台進行一次;
(二)電機車製動距離試驗:每年逐台進行一次;
(三)連接環拉力試驗:每年逐台試驗(兩倍靜拉力),有測試記錄和報告;
(四)礦車插銷拉力試驗:每年逐台試驗(兩倍靜拉力),有測試記錄和報告;
(五)電動機等絕緣電阻每季度測試一次;
(六)電氣設備每月由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一次。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製度
為防止礦井重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健康、穩定的發展,現對礦井的頂板、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管理,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
第三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一章 礦井頂板安全管理製度
第四條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編製工作麵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五條 綜采工作麵初采期間必須保證泵站壓力不小於30 MPa,支架要達到額定初撐力。來壓時,工作麵液壓支架必須達到初撐力,所有支架頂梁或伸縮梁必須擠住煤壁,保證支架完好、平直,防止架前漏矸和人為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加強兩順槽超前支護工作,單體柱的初撐力、支護棚的密度及超前支護的長度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工作麵及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機頭(尾)安全出口高度不低於1.8 m,寬度不低於0.7m。
第七條 工作麵如果出現大麵積來壓時,應立即停止工作,加強支護,情況緊急時立即向調度室和值班人員彙報,並組織人員撤離工作麵。
第八條 工作麵初次來壓前後,要有專人觀測頂板壓力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支架維修、加固措施。
第九條 工作麵推進一段距離後,老塘頂板大麵積不垮落時,必須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 初采及周期來壓期間,要采取措施,加快工作麵推進速度。
第十一條 工作麵正常生產期間,要加強對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煤壁、機道、放頂線等部位及複合頂下采煤的觀測和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加固,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生產。
第十二條 工作麵正常生產時要嚴格執行《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驗收辦法》,落實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責任製,嚴格執行質量驗收製及敲幫問頂製度;驗收員不得與采煤工作麵產量實行經濟掛鉤。
第十三條 工作麵作業規程中必須對移架方法、煤機進刀方式、端頭支護、工序影響距離、移溜長度做出明確規定,生產時必須嚴格按照規程規定操作。
第十四條 采煤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支架至煤壁的空頂距離不大於340mm;上、下出口及兩巷要加強支護,兩巷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於20m。
第十五條 工作麵必須保持“三直兩平一淨兩暢通”;工作麵支架中心距保持在設計的範圍內,支架接頂嚴密,受力狀態良好;工作麵出現倒架、支架歪斜、支架錯差必須及時進行處理,支架歪斜小於±5°,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能出現支架咬架現象,支架與工作麵刮板輸送機垂直夾角保持在設計範圍之內。
第十六條 加強工作麵兩端頭頂板管理,對於頂板較為堅硬的頂板,端頭頂板錨杆的螺絲要及時卸掉,懸頂麵超過2×5m2,要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第十七條 工作麵煤厚突然變化,要及時調整支架的加長段;支架不得超高使用,采高超過支架最大支撐高度時可采取留底煤或托頂煤的方式,留頂煤開采要編寫專項措施;煤厚低於支架最小支撐高度時,可以挑頂或破底,要防止工作麵出現死架。
第十八條 仰采工作麵要有防止煤壁片幫及片幫傷人專項措施,對於煤層較軟,片幫嚴重的工作麵,要及時采取在煤壁打貼幫柱的方式護頂護幫,防止發生大範圍冒頂事故。
第十九條 支架所用乳化液的濃度、泵站壓力等必須符合規程規定。
第二十條 工作麵在用支柱三用閥不得對準人行道,所有使用的單體支柱都要有防倒繩,並且可靠使用。煤層底板抗壓強度小於1.47×107Pa的工作麵,支柱要穿柱鞋。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單體液壓支柱定期升井檢修和區隊驗收管理製度,對不完好支柱或達不到性能標準的支柱井下嚴禁使用。
第二十二條 工作麵進行爆破作業時要有專項爆破措施,采用微差爆破技術進行爆破。炮眼角度、裝藥量、起爆順序等要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正常條件下,綜采工作麵回采至距停采線12m時,即進入收尾工作。各區隊要提前調整好工作麵,保證工作麵與停采線平行,做到“三直兩平一淨兩暢通”,嚴禁私自提前或滯後。
第二十四條 工作麵收尾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工作麵上網、上繩的位置、數量及拆除通道的要求等必須在專項措施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工作麵聯網上繩質量、打設支架點柱質量、通道支護質量、煤壁護幫質量及硐室支護質量等,必須符合措施規定,保證牢固可靠。
第二十六條 收尾結束後,嚴格按照礦收尾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方可進行工作麵回撤工作。
第二十七條 加強掘進工作麵的頂板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敲幫問頂、一炮三檢,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連鎖。對掘進巷道貫通要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氣體超限、防通風係統混亂、防止放炮崩透著火、防崩壞設備、防貫通傷人、防止冒頂等工作。綜合機械化掘進工作麵相距50m時、其他巷道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實行單工作麵掘進。
第二十八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堅持頂板離層監測,並且有組織領導、數據03manbetx 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前探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
第三十條 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杆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第三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記錄、總結、彙報分析頂板活動規律、製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第二章 礦井瓦斯管理製度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製度;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3次。對本班沒有進行工作的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和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專職瓦斯檢查員。
第三十三條 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第三十四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並進行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製定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每一礦井必須從采掘工作,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具體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井下各處瓦斯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采掘工作麵風流中的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第三章 礦井水災防治管理製度
第三十九條 礦井每年必須編製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第四十條 礦井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檢查,並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第四十一條 礦井必須有水文地質和礦區範圍內老窯積水資料,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係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評價分析,對地下水進行探、防、堵、截、排”綜合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地麵防治水
(一)低於當地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築排水工程;
(三)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必須製定防止滑坡的技術措施;
(四)地麵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閉;
(五)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麵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井下防排水製度
(一)井下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外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時,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湧水量。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湧水量;
(二)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能力要符合設計;
(三)排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
(四)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應高於水泵房地麵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車場,且應設防水密閉門、防火門;
(五)泵房和水倉連接通道應設置防水閘門;
(六)水倉沉澱池每年至少清兩次淤泥;
(七)工作麵的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措施(包括帶壓開采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疏水降壓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底板改造方案及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組織審查後,必須上報公司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井下探放水製度
(一)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二)必須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
(三)探水作業必須編製操作規程;
(四)用鑽孔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
第四章 礦井火災防治管理製度
第四十五條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確實須在井下焊接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和煤塵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麵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防止摩擦產生火花。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二)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镟。進風井筒由地麵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三)地麵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四)井下機電硐室按《規程》要求裝設防火門。
(五)礦井地麵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係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在膠帶運輸巷中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四十六條 礦井地麵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麵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二)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麵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環形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係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第五章 礦井火災防治管理製度
第四十八條 礦井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預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吸煙。井口房和井下不準電焊、氣焊或用噴燈焊接。確實須在井下焊接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備足消防用水、砂子、滅火器等,並隨時檢查瓦斯濃度。井下硐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和布頭等必須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麵處理。
預防放炮引火。井下嚴禁使用黑火藥。嚴格執行放炮規定,煤礦井下不準放糊炮,嚴禁用煤快、粉煤、炮藥紙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時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防止摩擦產生火花。應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修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阻燃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
(二)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或與大巷相連的地點必須砌镟。進風井筒由地麵起向內延伸不小於20m的深度以及暖風機房、暖風道、主扇房、風硐、井下各種硐室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或支護。
(三)地麵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庫,儲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庫儲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檢查和更換。
(四)井下機電硐室按《規程》要求裝設防火門。
(五)礦井地麵和井下都應建立消防供水係統及其有關設施。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在膠帶運輸巷中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四十九條 礦井地麵火災事故的預防
(一)嚴格遵守有關工礦企業地麵防火的規程要求,積極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生產過程中加強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二)在設計和建築廠房時,必須遵守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有火源危險的建築物,其建築物質量要達到要求的耐火等級。在進行地麵工業廣場布置方案設計時,應當考慮地形和常年風向,將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建於其他廠房的下風側,並且相臨建築物外牆之間應保持規定的防火距離。各建築物之間還應設有環形通道,其寬度應能保證消防車暢通無阻。
第五十條 礦井應建立完善的消防係統,要按《規程》要求配備消防器材及用品。
第五章 礦井粉塵防治管理製度
第五十一條 礦井必須製定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第五十二條 礦井都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
第五十三條 礦井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測定時間間隔為:
(一)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
(二)生產性粉塵中遊離的Si0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應測定一次。
第五十四條 采掘進麵必須采用濕式鑿岩,刷洗井幫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采掘機械內外噴霧、個體防護等綜合防塵措施,嚴禁幹打眼。
第五十五條 噴射混泥土工作麵:噴射應采用潮噴或濕噴,不得幹噴。噴射前必須衝洗岩幫,工作人員必須佩帶勞保防護用品。
第五十六條 井上下各運輸轉載點都應進行噴霧灑水或設置捕塵器。井下所有的礦車都應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第五十七條 井上、井下所有人員工作地點和人行道的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10%以上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2mg/m3
(二)含10%以下遊離SiO2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為10mg/m3
第五十八條 保證通風構築物的質量和正確選擇構築物的位置,並加強管理,減少漏風。
第五十九條 加強局部通風機的管理和風筒的維護,降低風筒漏風率,保證掘進工作麵有足夠的新鮮風流。
第六十條 正確合理的計算和分配風量,使各采掘工作麵、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保持適宜的風速。
第六十一條 定期衝洗或清掃沉積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塵。
第六章 礦井機電運輸事故預防管理製度
第六十二條 每一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麵要求:
(一)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二)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三)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三)10千伏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四)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六十三條 下麵各地點不得少於兩回路供電線路,並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一)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二)主排水泵房;
(三)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四)主要通風機房;
(五)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餘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4、5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製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上述設備的控製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六十四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登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應超過10000伏;
(二)低壓,不應超過1140伏;
(三)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伏;
(四)遠距離控製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伏;
(五)井下低壓供電係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六十五條 由地麵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六十六條 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第六十七條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製度。
第六十八條 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第六十九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第七十條 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麵、井下配電係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七十一條 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築物等也要接地。
第七十二條 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一)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二)鎧裝電纜應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第七十三條 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係統的一般規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幹線連接。接地幹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二)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多台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三)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幹線。
(四)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幹線。
(五)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於兩組。
(六)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七)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於2歐姆。
(八)每台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幹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於1歐姆。
(九)當高壓係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於20安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於40安。
(十)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幹燥的雨季進行。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第七十五條 在380/220伏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第七十六條 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係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伏。
第七十七條 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製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第七十八條 罐籠提升信號係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一)工作執行信號;
(二)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三)提升種類信號;
(四)檢修信號;
(五)事故信號;
(六)無聯係電話時,應設有聯係詢問信號。
第七十九條 編製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係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第八十條 編製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第八十一條 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第八十二條 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並參加工程驗收。
第八十三條 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第八十四條 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第八十五條 參與事故分析,製定技術防範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為提高對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發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保障對事故進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進行搶險救災,最大限度地縮小事故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XX煤礦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黨委書記、總工程師、副礦長、工會主席
成 員:各專業副總、安檢科科長、調度室主任、生產技術科科長、機電科科長、供應科科長、企管科科長、人勞科科長、 財務科科長、綜合辦主任、礦醫院院長、培訓科科長、保衛科科長、綜采隊隊長、綜采準備隊隊長、開一隊隊長、開二隊隊長、開三隊隊長、綜掘隊隊長、綜掘二隊隊長、機電一隊隊長、機電二隊隊長、運輸隊隊長、通風隊隊長、探防隊隊長、機修廠廠長、服務公司經理、救護隊隊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室,調度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條 根據年度的作業計劃及相關規定,每年礦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結合現場實際,由總工程師負責,副總工程師以上礦領導及各業務科室負責人參與,在當年一月份前修訂完善《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 應急救援預案是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導性方案,預案一旦啟動,各單位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征調物資、隊伍、車輛和專業救助力量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四條 應急救援預案編製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GBT 29639-20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督總局令第17號)及上級有關規定。
第五條 《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應急救援組織、職責和人員的安排,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準備和平時的維護保養。在作業場所發生事故時,工作場所內全體人員如何疏散的要求,如何組織搶救,使用什麼器材、設備;應明確內部和外部聯係的方法、渠道,根據事故性質,製定在多少時間內由誰如何向上級彙報的方式。
第六條 為保證《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科學性及可操作性,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調度室)負責組織對《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或補充完善,遇到條件變化或重要人事變更時,要及時進行修訂或補充完善其內容。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的啟動
應急救援按照逐級啟動的程序實施運行,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事故,首先啟動責任單位、所在係統相應性質的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實施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向礦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調度室)彙報。
如果事故危及範圍達到了永煤公司及其以上救援範圍時,應逐級上報,及時啟動上一級救援預案。
第八條 報告程序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按預案彙報程序進行彙報。
(一)礦井一旦發生事故,現場人員應盡可能了解和弄清事故的性質、地點、發展程度和影響範圍;然後迅速地用工作地點附近的電話撥打5706、5707、6100、6200(井下直撥9)向調度室如實彙報上述內容。
(二)調度室接到事故彙報電話後,要問清事故地點、類型、嚴重程度及人員撤離情況,在指揮搶險的同時,立即向值班礦領導、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副值班人員彙報事故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後,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到調度室待命,應立即向永煤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永煤公司調度室)彙報。
第九條 事故報告內容
(一)發生事故災害的單位、時間、地點;
(二)事故類型;
(三)影響範圍;
(四)人員遇險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應急預案的啟動情況;
(七)已采取的應急搶救方案、措施和進展情況;
(八)需請求報告的其它事宜等。
第十條 XX煤礦內部實行兩級應急救援體係,礦為一級救援體係,各施工單位為二級救援體係。
(一)一旦發生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搶險救災。
(二)應急救援預案實行逐級啟動,當施工單位預案不能滿足搶險救災需要時,啟動礦預案。
(三)當礦預案不能滿足搶險救災需要時,及時請求上一級支持。
第十一條 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人優先的原則;
(二)防止事故擴大,縮小影響範圍的原則;
(三)保護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的原則;
(四)利於恢複生產的原則。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和不定期舉行應急救援的演練,檢驗應急準備工作的能力,並進行總結、改進,保證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能夠迅速有效地投入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與之有關的傷害和不利環境影響,盡最大程度減少事故的損失。
第十三條 礦各單位必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相關的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知識、本崗位職責,不斷提高應急救援的能力。礦機關人員、區隊長的學習由礦組織,各基層單位領導和主要技術人員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沒有學習者以及不熟悉《XX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內容的幹部和職工,不準下井工作。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影響救援工作或拒不執行救援工作的,按照礦相關獎懲文件、規定給予處罰,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章 井口管理
第一條 主(副)井井口範圍內,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第二條 進入井口範圍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隨身攜帶易脫落、易燃、易爆、煙草及點火物品。
第三條 井口20米範圍內嚴禁煙火。
第四條 井口內從事電氣焊、下長件或大型物品等特殊作業時,必須製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五條 主井臨時提升人員時,必須經礦長同意,聽從調度室統一指揮,並製定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井口附近嚴禁嬉戲、打鬧,嚴禁拋擲物品。
第七條 外來人員必須由礦有關業務部門陪同,接受井口把鉤工檢查後方可入內。
第八條 愛護井口範圍內各種設施,確保設施齊全完好。
第九條 禁止在井口房內亂塗亂畫;嚴禁在井口範圍內堆放雜物,保證井口清潔衛生。
第二章 入井要求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係好帽帶)、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自救器、礦燈,按規定攜帶瓦斯便攜儀;嚴禁酒後、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拆卸及摔打礦燈。
第十一條 檢身內容及要求:
(一)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安全帽、膠鞋、毛巾)未穿戴整齊者不準入井。
(二)自救器、礦燈未隨時攜帶者不準入井。
(三)測量酒精,酒精含量達到檢測儀器報警值者不準入井。
(四)煙草和點火物品攜帶者不準入井。
(五)穿化纖衣服者不準入井。
(六)攜帶大件或小件未放入工具包者不準入井。
(七)精神狀態可疑者不準入井。
(八)未帶證件者不準入井(對應崗位證件等)。
(九)沒有入井牌者不準入井。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入井人員班前會結束後,以區隊為單位在規定入井時間內到副井口等候室,對遲到者原則上不允許再入井,有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礦調度室,得到允許後方能入井。
第十三條 機電一隊嚴格執行各班次的入井時間,保證準時開罐,無特殊原因不按時開罐者,對機電一隊值班隊幹罰款100元/次。
第十四條 入井人員在接受酒精檢測時不得觸摸酒精檢測儀,待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正常後方可準予入井。
第十五條 所有人員要憑入井牌入井,入井乘罐必須聽從把鉤工的指揮,自覺接受驗身,且不得代替他人投牌。
第十六條 機電一隊副井(主井)把鉤工要嚴格執行入井驗身製度,沒有把鉤工的許可嚴禁進(出)罐籠,沒有驗身或者驗身不嚴者罰50元/次。
第十七條 大罐單層乘38人,小罐單層乘23人,不允許超員乘罐,嚴禁擠罐。把鉤工對每層罐乘坐的人數要按規定嚴格控製,發現超員乘罐的對把鉤工罰款100元/次。
第十八條 入罐前,必須將小件工具放入工具包(袋)內並將工具包係好,將長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礦車內。
第十九條 入井前要檢查工具包完好情況,總重量不得超過10Kg,需要隨身攜帶的小件工器具和瓶裝水、飲料及水果類副食品必須放進工具包內,且要扣緊包帶;工具包及水壺必須斜挎在肩上。
第二十條 隨身攜帶的鑰匙、圓珠筆、鋼卷尺和筆記本等小件物品必須裝進完好的衣服口袋內,有扣子的必須扣緊袋口。
第二十一條 入井人員必須排隊乘罐,禁止越線、插隊、喧鬧及做出任何影響乘罐秩序的行為,否則對責任人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出罐(進罐)、重車線、空車線、井底信號硐室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逗留。出罐(進罐)奔跑、大聲喧嘩者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個單位人員連續出現違反以上兩條規定的,除對責任人按違章處理外,另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書記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把鉤工在入井人員全部進入罐籠後,關上罐門並進行閉鎖,目送罐籠入井。
第二十五條 外來人員(集團公司以外)必須經安全培訓方可入井,安全責任由牽頭、主辦(主管)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在主井升、入井時,入井秩序由機電一隊結合礦相關科室維持。
第三章 井下行走要求
第二十七條 井下大巷及所有斜巷行走時,不得肩扛(可以手提)長度超過500mm的長件(背藥工背藥,放炮員攜帶雷管箱、發爆器,地測工攜帶測量工具除外),否則,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大巷行走期間必須走人行道,不得在非行人側行走;若發現有車輛行駛時,行人必須停下來貼巷道幫單排站好,待車輛安全通過後方可繼續行走,否則,按違章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行人通過上下山時有台階的必須走台階,沒有台階的必須在行人側行走,否則,按違章處理。
第四章 升井要求
第三十條 升井人員必須自覺在等罐室兩側座椅上坐著等候上罐;等罐期間不得站立,禁止脫帽、脫膠靴、躺在座椅上,違者按“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 升井人員在候罐室等候升井時,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打開候罐室門進入重車線,違者按“違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升井時要按照座位的順序,兩邊人員交叉依次上罐,主動接受把鉤人員檢查,不按規定排隊者按“違章”處理。
第三十三條 嚴禁私自隨身攜帶火工品等違禁物品升井;有抬設備需要升井的職工,應提前和把鉤工聯係將設備裝入礦車內。
第三十四條 由把鉤工開、關罐門,人員升井出罐後要排隊沿指定路線離開井口房。
第五章 乘罐要求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罐籠(箕鬥)內嬉笑、打鬧,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探出罐籠(箕鬥)門外,嚴禁向罐籠(箕鬥)外投擲任何物品,違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第六章 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井上、下把鉤工要切實負起責任,維護好上、下井的秩序,發現有員工不按規定排隊候罐,升、入井的,要及時彙報給調度室。
第三十七條 各級管理人員、安檢員和調度員要自覺維護好井上、下秩序,發現有不按規定執行的,要及時給予製止和糾正,並彙報給調度室。
第三十八條 各區隊舉旗人員要主動管理本單位員工,自覺按照升、入井管理製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升、入井管理秩序由調度室監督執行,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由調度室在調度會上通報,罰款由調度室落實,構成“違章”的交安檢科處理。
第四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文明衛生的管理,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和文明衛生意識,不能將產生的生活垃圾(塑料袋、果皮、紙屑、飲料瓶、廢舊油漆桶等)隨地投扔,要將垃圾投放到就近的垃圾箱中。
第四十一條 發現亂扔垃圾的,給予當事人罰款500元/人;對不能落實到當事人的,且隻屬於一個區隊區域的,對隊長、書記各罰款100元;對可能屬於多個區隊經過的區域,對該區域內的所屬區隊隊長、書記均按照一定比例分攤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大膽舉報且落實到當事人的,給予舉報人200元的獎勵,對亂扔垃圾者也可采取不交罰款,但必須停止工作到井下直到抓到下一個亂扔垃圾者方可上崗。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礦安〔2012〕21號文件同時廢止,解釋權歸XX煤礦。
第四十四條 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製度執行。
附件:“入井牌” 及礦燈使用管理規定
附件
“入井牌” 及礦燈使用管理規定
一、“入井牌”使用
(一)使用流程
1.區隊使用流程
(1)區隊所有入井人員必須參加班前會,入井人員必須是值班隊領導(或主管領導)安排,否則不得入井。
(2)全礦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憑“入井牌”入井(含外來人員),機電一隊井口把罐人員必須先查收“入井牌”,經驗身合格後,方可準許入井,否則禁止入井。
(3)區隊使用由礦統一印製的本單位專用“入井牌”。
(4)區隊在班前會結束之前為入井員工發放“入井牌”,發放工作由值班隊長(或主管領導)親自將“入井牌”交到每一位入井員工手中,同時檢查員工的精神狀態,並在點名冊上記錄好當班發放“入井牌”的總數量。
(5)區隊員工在領取“入井牌”之後,開始入井準備工作,在井口開始驗身時主動將“入井牌”交予把罐人員。
(6)區隊值班隊長每天在10:30、18:30、2:30到井口信息站領回本單位當班所發“入井牌”,並要與發放數量進行核對。
2.科室使用流程
(1)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與區隊一樣使用本單位專用“入井牌”,“入井牌”由科室主要負責人親自管理。
(2)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由調度室統一管理,使用前由科室主要領導到調度室領取後發放至需入井人員手中。
(3)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必須當班領取,當班使用。
(4)其他科室人員“入井牌”的領回、核對由調度室負責,其要求與區隊一致。
3.領導使用流程
(1)本流程適用在領導幹部澡堂換衣入井的所有人員。
(2)其“入井牌”的發放、取回由澡堂管理人員負責,其要求與區隊一致。
(二)“入井牌”的管理
1.井口把罐人員在收取“入井牌”之後,必須立即將“入井牌”投入“入井牌收集箱”內,“入井牌收集箱”由井口把罐人員負責看護。
2.井口“入井牌收集箱”處於常鎖狀態,鑰匙由井口信息站管理員保管,每天2:00、10:00、18:00由調度室、機電一隊各指派一名專職人員會同信息站管理員開箱收取“入井牌”至信息站進行統計,統計結果安檢科、調度室、機電一隊各留存一份。
3.每天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到井口信息站領回本單位當班所發“入井牌”時,井口信息站管理員做好領回記錄(在專用記錄本上標明領取單位、領取人、領取數量)。
4.各單位在領回“入井牌”核對後,應及時將“入井牌”放入礦統一配置保管箱內進行保管,必須由值班隊長(科長)或主要領導親自保管鑰匙。
5.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流程使用“入井牌”,並妥善保管。
6.各區隊在向調度室彙報出勤人數時,必須為本單位當班實際入井人數,並且要與“入井牌”發放數量相一致。
二、礦燈使用管理規定
(一)由機電一隊為入井人員配備專用燈、專用自救器,使用人自取、交還上架。
(二)專用燈、專用自救器交還上架時必須保持清潔。
(三)使用人領取專用燈、專用自救器由燈房北門進入,南門離開;交還時由南門進入,北門離開;進入燈房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走。
(四)礦燈、自救器上架期間由機電一隊進行維護、保養。
(五)外來人員需使用礦燈、自救器時,由礦陪同人員負責領取、交還。
煤礦礦領導帶班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11〕23號)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河南能源和永煤公司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礦領導是指我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礦領導)。
第二章 下井及帶班指標
第三條 礦黨政正職每月下井不少於10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 礦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2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15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得少於7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工會主席、經營副礦長等其他分管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其中帶班下井不少於7次,中、夜班帶班下井次數應不少於總帶班下井次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帶班具體要求
第六條 礦領導帶班實行“三八製”,分早、中、夜三班,必須保證井下每班至少有1名礦領導帶班。
第七條 礦領導必須堅持輪流現場帶班,並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帶班下井的工作時間早班8:40—16:40,中班16:40—00:40,夜班00:40—8:40,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第八條 帶班下井領導除對井下隱患最多和最危險的工作地點重點關注外,可根據領導分管工作不同適當兼顧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點;1至2個月內帶班領導應當把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巷道、機電設備處、硐室等至少巡檢一遍。特別是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掘進巷道貫通、排放瓦斯、采區及礦井通風係統調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麵過斷層或臨近老空、老窯等關鍵環節必須檢查巡視到位,確保井下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整改到位。
第九條 帶班下井領導遇到或聽到職工反映的險情時,應當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報告。
第十條 帶班期間應當在井下向礦調度室每班彙報所查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不少於3次。調度室設立礦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本,登記本上應當記錄帶班下井領導的彙報內容。
第十一條 礦領導帶班下井升井後要填寫《安全信息卡》,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責令整改的部門、時間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由安檢科每班定時收集並迅速反饋給需要整改的區隊、科室等。礦領導帶班下井所填《安全信息卡》由安檢科負責存檔備查,保存期不少於1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動態掌握帶班人員入井帶班情況,確保井下班班有領導。同時,組織開展檢查落實活動,保證帶班效果。
第十三條 下井帶班礦領導對帶班期間的安全、生產、質量全權負責,是帶班期間的安全第一責任者。盯住安全生產重要工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第十四條 跟蹤重大隱患的整改進度,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十五條 現場監督落實一般隱患的處理,查處並糾正幹部的不履職行為和員工的不安全行為。
第十六條 當井下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和值班領導報告。
第五章 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礦領導因出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計劃下井帶班時要提前向礦長說明,由礦長安排調度室協調變更帶班計劃;或與相應級別的領導換班。換班情況由調度室記錄清楚、存檔備查。帶班下井領導經批準外出學習超過5天的,可以相應減少其帶班下井次數。
第十八條 礦領導下井帶班時,其領導姓名應在井口明顯位置進行公示。並在每月的5日前將上月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公示欄裏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對礦領導下井帶班情況納入XX煤礦班子成員安全“雙基”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XX煤礦。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礦安〔2012〕1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事故及隱患責任追究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及時處理各類隱患,規範基層單位安全管理行為,堅決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河南煤業化工〔2009〕215號)、《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永煤控股〔2009〕96號)、《關於重申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啟動重大隱患責任追究機製的決定》(河南煤業化工〔2010〕451號)等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中的安全事故及隱患責任追究是指XX煤礦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的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技術副隊長(技術員)是本單位的技術管理第一責任者;跟班負責人是當班安全第一責任者;當班班長是本班安全直接責任者;分管礦領導及係統科室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和單位負管理責任。
第四條 行政處分或處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級;免職;撤銷職務;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本製度適用於XX煤礦各區隊及科室。
第二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六條 發生輕微傷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1500元;跟班負責人罰款1500元;其他副職罰款1000元;當班班長罰款1000元;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
一個月之內,累計發生3起輕微傷事故,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低待遇3個月。
一個月之內,跟班期間累計發生2起輕微傷事故,對跟班負責人進行免職處分。
一個月之內,當班期間累計發生2起輕微傷事故,對當班班長進行撤職處分。
第七條 發生輕傷事故,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降低待遇3個月,罰款5000元;跟班負責人免職,罰款5000元;其他副職罰款2500元;當班班長撤職,罰款1500元;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6個月(勞務工解除合同),罰款20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業務科室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分別罰款1000元;安檢科負責人罰款1500元;安檢科副職罰款1200元;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1500元。
第八條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免職,罰款10000元;跟班負責人撤職,罰款10000元;其他副職罰款8000元;當班班長撤職,留用察看6個月,罰款3000元;直接責任人留用察看1年(勞務工解除合同),罰款3000元,相關責任人罰款2000元;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3000元,業務科室負責人罰款3000元;業務科室分管副職罰款3000元;安檢科負責人罰款3000元,安檢科副職罰款2000元。
第九條 發生重傷以上及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時,由上級部門進行安全責任追究;相關責任人由礦行使管理權限進行安全責任追究時,比照重傷事故加重處罰。
第十條 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比照重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比照輕傷事故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按照程序及時向礦彙報。凡是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對相關責任人升級進行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因追究安全責任而被免職處理者1年之內不再起用;被撤職處理者2年之內不再起用。
第十四條 凡未列入本《製度》的條款,按照《河南煤業化工集團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和《永煤公司安全責任追究製度》執行。
第三章 隱患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礦領導的隱患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446號令和《河南煤化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重大隱患認定標準,依照河南煤業化工〔2010〕451號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對礦所屬單位及人員的隱患責任追究按照《XX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與整改製度》中的隱患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出現1條或無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職行政記過處分;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
第十八條 出現1條未列入整改計劃或無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隱患,對分管副總工程師罰款1000元,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職行政記過處分,各罰款1000元。
第十九條 一次出現2條或1個月內出現2條或無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隱患,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分管副職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按第十七條加倍處罰。
第二十條 一次出現2條或1個月內出現2條未列入整改計劃或無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隱患,對業務科室主要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分管副職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按第十七條加倍處罰。
第二十一條 凡被上級領導查出的重大隱患,上升1個等級處罰,即行政記大過、降職、免職。
第二十二條 A類一般隱患1個月內重複出現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三條 凡出現的隱患均按照《XX煤礦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及考核辦法》對有關單位進行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歸XX煤礦。
第二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新礦安〔201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原則及依據
(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原則
1.作業規程編製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
2.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不斷提高礦井管理水平;
3.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麵、一規程”的原則編製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組織生產。
(二)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依據
1.已經批準的有關設計(采區、綜采工作麵等設計)文件及資料;
2.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
3.臨近工作麵的礦壓觀測、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及水害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通風資料;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係統圖和機電設備資料;
6.《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
7.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製度,如崗位責任製、工作麵交接班製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爆破管理製度、巷道維修製度、機電設備維修保養製度、通風安全儀表使用維修製度等。
二、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範圍的劃分和編製要求
(一)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製施工作業規程:
1.采煤工作麵回采作業;
2.綜采工作麵和單項大型機電設備(設施)的安裝(為礦井、礦井一翼或一個采區服務的膠帶運輸機、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的安裝,主副提升機更換首尾繩、罐籠、箕鬥);
3.綜采工作麵的回撤;
4.係統獨立的單位工程;
5.大型硐室的施工(為礦井及一個采區服務的絞車硐室、采區變電所及泵房等);
6.采煤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工程;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重新編製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
3.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4.所施工的單位工程供電係統、運輸係統、通風係統等發生較大改變時;
5.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6.開拓巷道及施工時間超過一年的其它單位工程,以一年為一個單位工程編製作業規程並審批後執行。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對原作業規程進行修改或編寫補充措施: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
2.現場局部地段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施工工藝;
3.采煤工作麵以及兩巷巷道支護的支護方式、支護強度需要進行變更;
4.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5.《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補充的內容。
(四)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施工;
2.小型硐室的施工;
3.采煤工作麵過斷層(落差大於或等於1m)、過破碎帶、過老巷、過冒頂區、過應力集中區、過特殊構造帶或複雜地質帶、處理冒頂、片幫、托頂煤或偽頂開采、瓦斯異常、透水、遇到頂底板鬆軟、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收尾;
4.掘進巷道貫通、過斷層(較大斷層,需挑頂拉底)、通過複雜地質帶、瓦斯異常、透水、穿越(跨越)巷道、挑頂、擴幫、拉底、鋪設軌道、施工臨時水倉、絞車窩、巷道修複以及支護方式的改變;
5.井下機電運輸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材料)安裝、回撤;
6.井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能夠產生引發易燃、易爆物品燃燒、爆炸熱能的設備;
7.井下進行電焊、氣焊、氣割,使用射釘槍、電錘等作業;
8.井下進行探放水工程施工及作業;
9.通風設施的構築施工;
10.通風係統調整;
11.巷道瓦斯排放、恢複通風;
12.串聯通風;
13.井下有計劃大麵積停電後恢複供電;
14.井上下供電、排水、提升、運輸、壓風係統的大型檢修及井上下各類設備的檢修;
15.應急預案演練、反風演習;
16.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7.作業規程有關規定不具體或未包括的內容;
18.施工現場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支護形式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
19.《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要求的其他需要編製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五)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
1.施工方法、工藝、工序安排等;
2.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
3.生產係統與原規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說明;
4.工程的規格尺寸等,要有附圖;
5.其他與措施有關的內容;
(六)巷道貫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
1.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8條的規定;
2.在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掘進工作麵必須停止作業等;
3.工作麵加強頂板支護的支護方式;
4.炮掘巷道貫通前長探短掘,明確探眼位置、角度、深度、數量,並附炮眼布置三視圖;
5.製定爆破製度,設定警戒線,對有關設施及設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水、火、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及處理辦法;
7.貫通前通風、貫通後調風方法,並附貫通前後通風係統示意圖;
8.有水患的巷道貫通,必須製定探水、防水及排水的方法。
(七)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基本要求
作業規程和較重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前,由分管礦長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有經驗的工人代表,對工作麵煤層、地質構造、工作麵四鄰情況進行現場勘查,並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檢查現場的生產條件、預測生產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對施工準備、施工工藝、勞動組織等進行研究,討論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明確生產程序和任務,為作業規程編製做好準備工作,形成一致意見,方可進行編製。做到作業規程和措施編製符合礦井實際,具有指導施工的實際意義,確保作業規程和措施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安全上的可靠性。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均由施工單位編製(串聯通風、恢複通風、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由通風隊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必須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範,思路清晰,易於理解,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到章節標準化,各類圖表圖例規範、內容標注齊全、比例恰當、圖麵清晰,采用計算機編製。
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編製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前,編製人員要認真研讀相關設計圖紙及設備資料,深入現場掌握實際情況,積極與相關科室及本區隊負責人溝通,理清編製內容和思路。
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負領導、組織責任,對其中的生產工藝、勞動組織、關鍵安全注意事項負有相應把關責任。
三、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程序及要求
(一)編製程序
作業規程在開工前20天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下達編製通知單,並在開工前20天提供編製作業規程的技術資料(生產科提供工程設計圖紙、地質說明書,機電科提供供電係統圖、設備布置圖、排水係統圖,安全監控中心提供安全監控係統圖、安全監控斷電範圍圖等)。施工單位在編製好作業規程後首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內審,內審修改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3天向組織科室提交1份書麵作業規程,並將電子版發給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等 (用協同辦公係統發電子郵件),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在3天內組織會審,施工單位應根據會審意見重新修訂完善,並在48小時內將會審修訂過的作業規程電子檔及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科室, 否則每推遲一天對相關區隊技術負責人罰款100元。需上報的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轉交綜合辦公室行文上報集團公司。
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7天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下達編製通知單(電氣焊、氣割、電錘、射釘槍、刷漆等不需下達通知單,但必須提前1天審批完畢),並在開工前7天提供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5天向組織科室提交1份書麵措施,並將電子版發給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等,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在2天內組織審批,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重新修訂完善,並在24小時內將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電子檔、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科室, 否則每推遲一天對相關區隊技術負責人罰款100元。
(二)各單位在對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基礎資料進行相互傳遞時,要執行相應的簽字手續,以便分清責任,對不負責任耽誤作業規程審批的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相應科室要建立好記錄本備查。
(三)不能按編製程序規定的期限完成編製、審批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礦臨時安排的工程、計劃內的工程接替發生變化或突遇未預測到的地質構造需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編製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製,但仍要按上述規定流程運作。
(四)經施工單位內審過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出現原則性錯誤由負責組織審批單位責令編製單位重新編製,並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隊長分別處以500元罰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製不認真,出現丟頁、重複、內容錯誤的每處對編製人員處以100元罰款並予以通報批評,對作業規程或措施中的錯別字及錯誤的標點符號處以10元/處罰款。
四、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編號、編製格式
(一)作業規程編號規定
作業規程編號按專業分年順序編號,內容包括:專業、年號、序號。專業分為采煤、開拓、掘進、機電、防治水五個專業,開拓工程施工按開拓編號,其他準備、回采巷道施工按掘進編號,專業書寫采用3號宋體字;年號為四位3號阿拉伯數字,序號為兩位3號阿拉伯數字,年號與序號之間采用“-”連接。編號示例:采煤-2013-01。
(二)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規定
1.所有采掘工作麵的補充措施編號按本工作麵內順序編號,內容包括:專業、年號、作業規程序號、措施序號。其他要求與作業規程編號規定一致。編號示例:采煤-2013-01-01。
2.其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分為采煤、掘進、通防、防治水、機電、電氣焊、巷修七類。編號方法示例,如采煤(CS)-2013-01。
(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號管理
采煤、開拓、掘進、通防、防治水、巷修類的編號由生產科負責,機電類編號由機電科負責,編號在下達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編製通知單時一並下達。生產科、機電科要建立專用的分類登記薄對編號進行管理。所有編號以一個年度為周期。
(四)作業規程編製的頁麵格式及字體
1.采煤作業規程內容編製格式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第125~135頁的樣式編製;開拓掘進作業規程內容編製格式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第86~98頁的樣式編製,對開拓或掘進巷道有煤巷的工程在原第六章後麵增加一章煤質管理。采煤作業規程每項編製具體內容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解讀》第219~328頁的樣式編製;開拓掘進作業規程每項編製具體內容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解讀》第22~211頁的樣式編製。
2.頁麵設置:紙張大小為A4,上、下、左、右頁邊距為2cm,裝訂線為0.5cm,頁眉為1.5cm,頁腳為1.75cm。
3.作業規程封皮名稱采用小初號宋體,下麵部分為小二號宋體。其中涉及到的人名、批準日期、執行日期必須為手寫。
4.作業規程會審意見標題采用二號宋體加粗、居中、字間空一格,下麵部分采用四號宋體。作業規程封皮及會審意見格式見附件1。
5.作業規程“目錄”兩字為二號宋體加粗、居中、兩字間空四格,與正文空一行,目錄中章為四號宋體加粗,節為四號宋體,行間距為25。
6.作業規程內容中章的字體采用三號宋體加粗,節為四號宋體加粗,節內的“一、二、三……”等標題為四號宋體加粗,正文內容為四號宋體;表格標題為小四號宋體、居中,表格按章排序,如“表1.1 **”表示第一章第一個表,依次向下排序,表格內容為五號宋體;頁眉、頁腳為五號宋體;正文行間距為25;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後0.5行,表格標題段前0.5行,表格分頁的要重寫標題,並在標題上標注“附表1.1 **”。
7.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和考試記錄標題采用三號宋體加粗,表格中文字為五號宋體。作業規程補充貫徹學習和考試記錄格式與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和考試記錄相同。
8.各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封皮、會審意見、內容、貫徹學習記錄格式按作業規程編製格式執行。
9.必須采用法定的計量單位,具體標準參見《采礦設計手冊》、《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和《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解讀》。
(五)作業規程圖紙要求
1.作業規程中以下圖紙要求按比例繪製。巷道布置圖(結合具體工程選擇1:200、1:500、1:1000、1:2000或1:5000比例繪製,並標明構造及相關的巷道名稱)、工作麵支護圖(平麵圖1:100或1:200,剖麵圖1:50或1:100)、巷道斷麵圖(1:50)、煤層柱狀圖(1:200)、炮掘工作麵還必須包含按比例繪製的炮眼布置三視圖(1:50)、預期爆破效果表及爆破說明書,掘進工作麵要有巷道預想剖麵圖(1:1000)。
2.工作麵設備布置圖、供電係統圖、運輸係統圖、避災路線圖、通風係統圖、安全監控布置圖、安全監控斷電範圍圖、供水及防塵係統圖、排水係統圖等按示意圖繪製。工作麵設備布置圖和供電係統圖要標注相應位置、設備名稱和有關技術參數,作業規程要編製正規循環圖表和經濟技術指標表。
3.所有圖紙必須包含大小一致的圖簽(注明製圖人、審批人、圖紙名稱、審批日期、要求按比例畫圖時注明圖紙比例);圖紙內字體要求統一為宋體,圖紙標題、圖簽內字體高度統一為5mm,其餘字體(包括圖例)要求大小適中(必須以看清楚為準)、前後統一,如果圖紙過大時,可以在作業過程中畫示意圖,但必須配備按照比例繪製的圖紙。圖紙格式見附件2。
4.編製規程和措施繪圖要使用標準圖例,所有圖紙中的圖例要規範、統一。
5.繪圖一律使用電腦繪製。
五、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一)審批職責劃分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全麵責任,相關科室職責要求如下。
1.生產技術科
負責組織審批采、掘工程類(含采煤工作麵初采、收尾及過構造帶,掘進巷道開口及過構造帶等),采煤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及探放水工程,巷修工程,巷道瓦斯排放、恢複通風、串聯通風、通風設施構築等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工程概況、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巷道支護、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通風係統的設計、防滅火、瓦斯管理、煤塵管理、爆破等方麵的內容及安全措施。參加人員為采煤(掘進)專業、地質專業、通防專業具有資質的人員。
2.機電科
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主要有綜采工作麵的安裝、拆除作業規程,供排水係統安裝安全技術措施,機電設備安裝作業規程及措施,各類運輸安全技術措施,使用電氣焊、射釘槍、電錘等安全技術措施,各類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機電運輸相關內容,主要是供排水係統、壓風灑水係統、安裝、拆除方式方法,設備選型計算,供電係統設計及相關安全措施。參加人員為供電專業、機械專業、運輸專業具有資質的人員。
3.安檢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及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製度要求,對安全措施方麵的內容進行審查。
4.調度室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的施工安排、煤質管理方麵的內容。
5.監測監控中心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安全監控係統的設計、安裝、控製區域以及使用和維護方麵的內容。
6.人勞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勞動組織方麵的內容。
7.企管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各類物資消耗是否合理。
8.供應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需要的各類物資,並提前準備。
(二)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審批規定
1.需會審的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1)本管理辦法中所有的作業規程必須由相應科室組織進行會審。大型機電設備安裝作業規程生產科、調度室煤質的人員不參與審批(不含綜采工作麵安裝、拆除);采煤工作麵底板注漿改造作業規程生產科采(掘)專業、調度室煤質、機電科運輸專業不參與審批;其餘作業規程8個科室均必須參與審批。
(2)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內容按礦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由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隊、分管領導、總工程師進行會審,最後要經過礦長審批。
(3)大型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由機電科組織進行會審,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審批。
(4)應急預案演練、礦井反風安全技術措施由相關科室組織會審,相關科室及礦領導進行審批。
(5)掘進巷道貫通,較大的巷道修複工程,采掘工作麵過構造帶,采煤工作麵初采、收尾,通風係統調整、瓦斯排放、恢複通風、串聯通風,井下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科組織會審,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工程師(采掘副總工程師參與采掘類措施審批、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參與通風安全類措施審批、地測副總工程師參與探放水類措施的審批)、總工程師進行審批。串聯通風措施監控中心要參與審批,排放瓦斯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要參與審批。
2.不需組織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使用射釘槍、電錘、刷漆由機電科、安檢科、機電副總工程師(無機電副總時由機電礦長審批)審批。
(2)一般性的機電設備檢修、一般的機電設備安裝等由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批。
(3)其餘安全技術措施由相應科室、安檢科、相應副總工程師審批(無機電副總工程師時由機電礦長審批)。
3.作業規程及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或由總工程師委托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意見必須打印,統一編號,嚴禁出現手寫稿,參加會審人員要統一簽字,簽字日期要統一,嚴禁在會審意見下標注會審單位及人員姓名,並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編製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並提出落實意見,經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簽字後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後2天內應補簽。
不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主持,特殊情況,分管負責人缺席時可由科長指派,由相應科室審批完後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審批,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實施。
4.審批規定
(1)需會審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由相關科室按規定的時間提前一天通知相關人員參加,具體時間原則上安排在下午進行。牽頭組織科室通知參審人員時,必須說明會審題目、具體時間及地點,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2)參審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審批,否則由此造成工程不能按期開工者,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並視責任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3)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500元。
(4)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於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審批人在相應審批的內容每頁上簽字備查(包括附圖),如審批人員未按照規定執行簽字備查手續,每處按1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
(5)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歸納分條目列出,並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負責打印,份數同作業規程數目一致,且必須和作業規程一起裝訂。同時作業規程和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將技術及安全措施貫徹要點書麵寫出來並附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前麵便於進行貫徹。
(三)參加審批人員資質
1.作業規程及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
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安檢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主任工程師)、調度室分管煤質、監控中心主任(或技術負責人)、機電科分管機電、運輸副科長(或分管該業務的主任工程師、業務主管)、生產技術科分管地質、通風、采煤、開掘副科長(或分管該業務的主任工程師、業務主管,采煤、開掘隻參與相應專業的作業規程會審)、勞資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供應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企管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施工單位隊長、技術負責人參加,綜采工作麵的安裝與拆除規程要有相關施工單位機電副隊長參加。
2.不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相應科室分管該業務的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審批。
3.牽涉到礦井重大安全事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或礦長簽字後方可實施。
(四)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保存規定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原件由施工單位保存,工程類需報複印件到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備存,機電安裝類需報複印件到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備存。涉及爆破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須給通風隊送交一份備存。
六、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修改與補充
(一)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中,出現本管理辦法(第二 (二)、(三))中的任一條時,施工單位要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工程中途移交其他單位施工時,接收單位要重新編製規程或措施。修改或補充作業規程或措施同樣按本管理辦法三中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審批,若因修改補充不及時造成的後果由施工單位承擔,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負責對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各處以500元罰款並進行通報。
(二)針對作業規程或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在用期間,當分管礦領導或會審簽字的礦領導因工作調離本礦或崗位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簽字礦領導調離本礦或本崗位5天內)向生產科或機電科申請複審,由組織單位在接到複審申請3天內,組織現業務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及相關科室業務人員進行複審,並簽字執行。施工單位未及時提出複審申請,由組織單位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給予罰款200元,並通報批評。
七、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
(一)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幹部職工進行貫徹。貫徹時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
(二)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貫徹之後,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由本人簽字認可,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複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命題進行書麵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三)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嚴禁從事與該作業規程或措施相關的工作,必須進行補貫徹、補簽名、補考試,且單獨注明,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四)所有隊幹和參與該單位工程施工的所有職工必須參與貫徹學習。若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貫徹時按施工地點對作業人員分別貫徹,但所有隊幹、技術人員及機電維修人員多個作業地點的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都要參與學習。
(五)一個作業規程執行三個月後,施工單位必須進行一次重新貫徹學習,並有簽名記錄,進行重新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次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六)作業規程貫徹記錄見附件3,作業規程補充貫徹記錄附件4,作業規程季度貫徹記錄見附件5,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記錄見附件6,安全技術措施補充貫徹記錄見附件7。規程及措施貫徹記錄複印件必須在貫徹後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複印件必須於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七)每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考試及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範、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八)每出現一項(或一人次)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罰本單位技術負責人100元,發現安排沒有參加學習或作業規程考試不及格人員從事該規程或措施相關工作的,每一人次罰隊長100元。
八、作業規程複查
(一)工程開工後,每月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組織有關科室相關人員對作業規程進行一次複查,對出現因地質條件變化、生產係統變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主要機電設備設施使用情況發生變化或工程移交其他單位等情況時,牽頭科室要對出現的問題及注意事項以書麵形式報總工程師簽字後通知區隊。相關區隊對作業規程中需修改、補充和完善的內容由區隊技術負責人負責落實,並進行貫徹和執行,同時對修改後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送相關單位備存。
(二)作業規程複查必須形成複查意見,複查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複查意見表》(見附件8)上,並由參加複查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後,由牽頭組織科室負責送達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複查意見進行貫徹。
九、其他規定
(一)采掘工作麵生產施工結束後,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麵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牽頭組織科室,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文件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二)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等業務科室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並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序。
十、檢查考核評比
(一)為加強對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礦成立作業規程檢查評比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各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等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生產技術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日常管理、檢查、考核評比工作。
(二)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根據作業規程編製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麵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製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複查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XX煤礦采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見附件9)。同時對於規程編製特別優秀,且有創新點的,可根據情況給予該規程2-3分加分獎勵。
(三)根據檢查評分,對全礦作業規程進行排名,並將作業規程編製質量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檢查評比辦法:
1.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7日和18日下午14:30,在二樓會議室,由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評定小組,對全礦采掘區隊作業規程及主要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一次評比;
2.評定小組成員必須由各科室和各專業技術水平較高、思想品德端正的專業人員組成。
3.參加評比人員為各采掘單位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及實習技術員。
4.參加評比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1)全礦所有在用的規程都要參加評比,如果沒有在用的,由評定小組指定已施工過的工程的作業規程。
(2)參加評比的作業規程附屬的相關資料必須準備齊全,如貫徹簽名表、考試卷等(按照檢查表進行準備),如果在評比期間,出現沒有準備齊全的情況,視為該項不得分。
5.評比要求
(1)評定小組分工
生產科負責封麵、目錄、會審表及會審意見、作業規程中涉及工作麵概況、采煤方法、頂板控製、防治水、“一通三防”、爆破、勞動組織及主要經濟指標等相關內容的檢查(包括相關的附圖)。
機電科負責作業規程中涉及運輸、排水、供電、通信照明以及設備管理配置等相關內容的檢查(包括相關的附圖)。
安檢科負責貫徹記錄、考試試卷、複查意見、安全技術補充措施貫徹以及作業規程中涉及安全技術措施方麵內容的檢查。
調度室負責作業規程中涉及安全監控、煤質管理等方麵內容的檢查和評比(包括相關的附圖),並配合安檢科進行相關方麵的檢查。
作業規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所涉及到的相關專業內容,同樣由業務科室負責檢查,其他方麵由安檢科負責檢查。
副總工程師根據所分管專業對作業規程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檢查。
總工程師全麵組織、協調。
(2)區隊技術負責人。進行互評,具體工作根據評定小組安排。
(3)檢查評比結束後,由各專業負責人進行彙報,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進行總結、分析,提出改進的方法。
(4)參評的作業規程進行對標排名,排名結果由生產科於次日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並將檢查的問題彙總後,以電子版形式發至相關區隊、科室,區隊技術負責人應在3日內將問題整改完畢,並向生產科進行反饋。
(五)獎懲
1.對獲得前三名且為合格以上作業規程的區隊技術負責人分別給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獎勵,對後三名的區隊技術負責人分別處以900元、600元、300元罰款。
2.對獲得優秀作業規程的區隊技術負責人加獎500元,對不合格作業規程的區隊技術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
3.對參與作業規程評比工作的人員,根據貢獻大小,每次給予500元的獎勵。
4.在公司作業規程評比中獲得一等獎給予30000元的獎勵、獲得二等獎的給予20000元的獎勵、獲得三等獎的給予10000元的獎勵,在公司作業規程評比中為不合格作業規程的處罰10000元;獎罰對象為負責組織編製及審批規程的主要審批人員、規程編製單位技術負責人,造表後經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後發放。
5.作業規程評比結果及獎勵納入創新考核。
十一、本辦法適用於XX煤礦所有工程和單位。
十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煤礦××作業規程
編號:采煤-年號-序號
工作麵名稱:
施 工 區 隊:(蓋章)
編 製 人:
施工負責人:
總 工 程 師:
主 管 礦 長:
批 準 日 期: 年 月 日
執 行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題目為小初宋體字,下麵部分為小二號宋體字)
會 審 意 見
會審單位及人員簽字
生 產 科(采煤或掘進): 年 月 日
生 產 科(水文、地測): 年 月 日
生 產 科(通風): 年 月 日
安 檢 科: 年 月 日
機 電 科: 年 月 日
調 度 室: 年 月 日
企 管 科: 年 月 日
供 應 科: 年 月 日
人 勞 科: 年 月 日
通 風 隊: 年 月 日
副總工程師(地測): 年 月 日
副總工程師(通風): 年 月 日
副總工程師(采煤或掘進): 年 月 日
副總工程師 (機電) 年 月 日
分管副礦長(采煤或掘進) 年 月 日
總 工 程 師: 年 月 日
(注:題目為二號宋體加粗,其他為四號宋體)
一、存在主要問題
(會審意見必須打印,統一編號。嚴禁出現手寫稿,嚴禁標注會審單位。)
二、落實意見
(注:四號宋體)
附件2
附件3
作業規程貫徹記錄
主持人: 貫徹人: 貫徹地點: 貫徹時間: 年 月 日 班次:
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成績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成績
1 19
2 20
3 21
4 22
5 23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缺席人員
12 序號 姓名 工種
13 1
14 2
15 3
16 4
17 5
18 6
應到人數: 人 實到人數: 人 缺席人數: 人
(表格字體為五號宋體)
附件4
作業規程補充貫徹記錄
主持人: 貫徹人: 貫徹地點:
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
貫徹時間 姓名 工種 簽字 成績 貫徹時間 姓名 工種 簽字 成績
(表格字體為五號宋體 )
附件5
作業規程季度貫徹記錄
主持人: 貫徹人: 貫徹地點: 貫徹時間: 年 月 日 班次:
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1 19
2 20
3 21
4 22
5 23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缺席人員
12 序號 姓名 工種
13 1
14 2
15 3
16 4
17 5
18 6
應到人數: 人 實到人數: 人 缺席人數: 人
(表格字體為五號宋體)
附件6
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記錄
主持人: 貫徹人: 貫徹地點: 貫徹時間: 年 月 日 班次:
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序號 姓名 工種 簽字
1 19
2 20
3 21
4 22
5 23
6 24
7 25
8 26
9 27
10 28
11 缺席人員
12 序號 姓名 工種
13 1
14 2
15 3
16 4
17 5
18 6
應到人數: 人 實到人數: 人 缺席人數: 人
(表格字體為五號宋體)
附件7
安全技術措施補充貫徹記錄
主持人: 貫徹人: 貫徹地點:
參加人員 參加人員
貫徹時間 姓名 工種 簽字 貫徹時間 姓名 工種 簽字
(表格字體為五號宋體)
附件8
作業規程複查記錄
施工單位 綜采隊 規程名稱
複查日期
參加人員
複
查
意
見
總工程師
意見
(表格字體為四號宋體)
附件9
XX煤礦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分辦法
檢查單位: 作業規程名稱:
檢查內容 檢查標準 檢查方法 扣分及扣分原因 得分
1、封麵及目錄
(5分) 作業規程要求使用統一封麵及目錄,並按照規定進行編號,加蓋施工單位公章,封麵簽字及日期必須為手寫,審批簽字及日期正確。作業規程有內容及編碼與實際相符的目錄。 未使用統一的封麵本小項不得分;其它與標準不符的,一處扣2分;目錄中排版及字體要求與標準不符的,一處扣1分,缺章少節的一處扣1分,頁碼與內容實際不符的一處扣1分。
2、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 作業規程會審意見使用規範統一的表格,有關會簽單位、人員齊全,會審意見使用電腦打印,有針對會審意見的落實意見。 未使用規範統一的格式扣2分;缺少涉及會簽單位及人員簽字,每有一處扣1分,會審意見未使用電腦打印扣2分,會審、批準及執行日期互相矛盾,有一處扣2分;無針對會審意見的落實意見扣3分,落實意見缺少針對性,每發現一處扣1分。無會審意見或無針對會審意見的落實意見,該小項不得分。
3、作業規程編製內容(60分) ①作業規程編製章節齊全,不得缺項;(5分)
②文字、圖表清晰,文字大小、行間距規格統一,各項參數使用正確,公式引用和計算正確;(20分) ③各類圖紙齊全,斷麵圖、剖麵圖、平麵圖按比例繪製,剖麵圖、平麵圖及其他圖紙有指北針,文字、符號標注及計量單位標注正確;(15分) ④內容敘述完整、簡練,用語規範,無重複內容,無錯別字及病句,無標點符號錯誤,每頁有審批人員簽字。(20分) ①缺少一項該小項不得分。 ②一處文字、圖表不清晰扣2分,文字大小及行間距不統一扣一處2分,有一處參數使用不正確扣2分,圖表和文字描述不一致一處扣1分,公式計算錯誤一處扣2分。 ③缺少一項圖紙扣5分,未按比例繪圖,一處扣2分,標注錯誤一處扣1分;一處未使用指北針扣3分,圖例錯誤或缺少圖例一處扣2分,計量單位錯誤一處扣1分。
④一處內容錯誤扣2分,內容敘述不完善,沒有針對性和操作性一處扣2分,沒有使用規範用語或術語一處扣1分,有一個錯別字扣1分,有一處病句扣2分,標點符號錯誤一處扣0.5分,缺少審批人員簽字一處扣1分。
4、貫徹記錄及考試
(10分) 有規範、完整的作業規程貫徹記錄,明確主持人、貫徹人、貫徹地點、貫徹時間,貫徹人員簽字、人員工種以及考試分數記錄齊全;有完整、針對性的作業規程考試試卷,有批改。(10分) 無貫徹記錄及無針對性的考試試卷該小項不得分,貫徹記錄不全一處扣0.5分,貫徹人員有一人未貫徹扣0.5分,有一人不統計分數扣0.5分,作業規程後未附貫徹記錄扣0.5分;缺一人試卷扣2分,試卷批改不規範一處扣1分,現場抽查有一人對作業規程內容回答不正確扣1分。
5、複查意見
(5分) 有切合實際的作業規程複查意見,每月一次複查,有總工及有關單位人員會簽。 沒有作業規程複查意見該小項不得分,缺一次扣1分,發現內容有一處錯誤扣1分。缺少涉及會簽單位及人員簽字,每有一處扣1分,貫徹缺少主持人、貫徹人、時間、地點等,每缺一項扣1分,有一人未貫徹扣1分。
6、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 及時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補充措施,按照規定進行標號,並及時進行貫徹。(10分) 每缺少一項安全技術補充措施,該小項不得分;措施內容不全或編製錯誤,發現一處扣1分,缺少涉及會簽單位及人員簽字,每有一處扣1分,貫徹缺少主持人、貫徹人、時間、地點等,每缺一項扣1分,每缺少一人貫徹簽字扣1分。
合計 100分
檢查人: 檢查日期:
新礦辦〔2014〕42號
關於印發XX煤礦
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製度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XX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製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永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煤礦
2014年2月26日
XX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規範安全培訓秩序,保證安全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團和永煤公司相關管理製度,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工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知識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訓職責
第三條 礦長和黨委書記是全礦安全培訓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礦長分管安全培訓工作,其他礦領導及副總工程師負責分管業務範圍內或分管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四條 各科室、區隊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培訓第一責任人,由各單位業務主管或技術員及以上人員分管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日常的培訓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培訓科為礦安全培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礦安全教育培訓及相關管理工作。安檢科負責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等安全培訓;生產科負責采掘、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新工藝等安全培訓;機電科負責機電運輸、新技術、新設備等安全培訓;調度室負責應急救援、安全監測監控等安全培訓;綜合辦負責安全文化、警示教育、三違幫教、青崗員、群監員等安全培訓;企管科負責安全費用管理方麵的培訓;人勞科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傷保險、勞動合同等方麵安全培訓;供應科負責火工品管理、安全物質等方麵安全培訓;保衛科負責消防、治安保衛等方麵的安全培訓;礦救護隊負責避難設施、救護知識等方麵的培訓;礦醫院負責創傷急救、自救互救等方麵安全培訓;紀檢監察部門督察安全培訓責任落實及持證上崗情況。
第三章 培訓管理製度
第一節 “五職”礦長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管理
第六條 礦長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培訓(合並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屬於“五職”礦長,必須參加“五職”礦長資格證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第七條 “五職”礦長任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52號和《關於加強全省煤礦“五職”礦長任職資格證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安監管〔2011〕89號等製度的相關要求,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監辦培訓通知要求,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安全培訓。
第八條 “五職”礦長任職資格證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實行年審製度,年審以筆試形式進行理論知識考核,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監辦每年統一組織進行,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者證件作廢。
第九條 培訓科負責製定“五職”礦長安全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通知要求做好報名資料整理、證書變更、證書年審、證書管理等工作。
第二節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帶班領導培訓管理
第十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總工程師、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科室(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區隊(含機修廠)技術員及以上人員、供應科科長及火工品管理負責人(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資格證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經營礦長、紀委書記等參與帶班下井的其他礦領導,必須參加煤礦企業帶班領導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參與帶班。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帶班領導任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52號和《關於提高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準入標準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07]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培訓計劃,安排相關人員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每年進行1次複審,不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證件作廢。
第十三條 培訓科負責製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通知要求做好報名資料整理、證書變更、證書年審、證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前,將培訓申請、身份證、畢業證、紙質版和電子版照片上交培訓科。
第三節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範圍為:
煤礦井下電氣作業: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各單位井下電鉗工。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人員,主要指通風隊放炮員。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調度室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及通風隊便攜儀維修人員。
煤礦瓦斯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彙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各單位瓦斯檢查人員。
煤礦安全檢查作業: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安檢科專職安全檢查人員。
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人員,主要指主副井提升機、礦內各種類型絞車、架空乘人裝置、助力裝置等設備的操作人員。
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在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采掘單位的采煤機、掘進機司機。
煤礦探放水作業: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礦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生產科地質防治水人員、探防隊從事探放水施工的所有人員。
高壓電工作業:在地麵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地麵高壓電氣設備檢修人員。
低壓電工作業:在地麵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地麵低壓電氣設備檢修人員。
防爆電氣作業:從事地麵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人員,主要指機修廠地麵防爆電氣設備維修人員。
高處作業: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麵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人員,主要指主副井檢修維護人員、起重機檢修維護人員及其他登高作業人員。
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人員,主要指各單位電焊工及切割工。
第十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範圍:
特種設備相關管理:主要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管理負責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以上人員由機電科、安檢科、供應科、機修廠、運輸隊、服務公司等部門指定的專人負責。
鍋爐作業: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主要指服務公司鍋爐司機及鍋爐水質處理人員。
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主要指機電科、供應科、機修廠、機電一隊、運輸隊、服務公司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維修、起重機械指揮、橋門式起重機司機等人員。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主要指運輸隊車輛維修、叉車司機、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含地麵電機車司機)等人員。
壓力管道作業: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主要指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風水管巡檢維護人員,以及服務公司負責暖氣及熱水供水管巡檢維護人員。
第十七條 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調度員等工種,國家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工種,在培訓、考核、發證、人員管理等方麵與特種作業人員相同。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入職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按照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求,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入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按照商丘質量監督管理局要求,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複審1次,不參加複審或複審考試不合格者證件作廢。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有效期為4年,每4年複審一次。
第二十條 培訓科負責製定全礦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並做好報名資料整理、證件管理等工作,各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參加培訓前,應將培訓申請、身份證、畢業證、紙質版及電子版照片上交培訓科。
第四節 班組長培訓管理
第二十二條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監人〔2012〕286號中規定的班組長,主要指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班組長入職必須符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52號《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和豫政〔2006〕98號《河南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準入資格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求,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四條 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有效期按照河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相關要求執行,每年進行一次再培訓,不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證件作廢。
從事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按照要求參加培訓,並取得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上述人員取得的原永煤職工培訓學校頒發的班組長證從2013年12月1日起作廢。其它單位取得的原永煤職工培訓學校頒發的班組長證,由培訓科負責統一組織培訓。
第二十五條 培訓科負責製定全礦班組長安全培訓計劃,並做好報名資料整理、證件管理等工作,各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條 班組長參加安全培訓前,應將培訓申請、身份證、畢業證、紙質版及電子版照片上交培訓科。
第五節 一般工種人員培訓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般工種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一般工種人員,主要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一般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煤礦一般工種人員範圍:
采煤工、液壓支架工、乳化泵工、充填工、掘進工、巷修工、鑿岩機司機、裝岩機司機、刮板輸送機司機、固定膠帶輸送機司機、裝(卸)載機司機、主要通風機司機、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礦井主排水泵工、水泵工、鉗工、運搬工、軌道工、井下機動車司機、電機車維修工、信號擁罐(把鉤)工、翻罐工、攪拌工、通風工、測風工、防塵工、通風木工、儀器修理發放工、自救器管理工、礦燈工、爆炸材料管理員、背藥工、炮泥工、爆炸材料押運工、地質工、測量工、煤質管理員、驗收員、清潔工、洗衣工、炊事員。
第二十八條 一般工種名稱及操作內部詳見附表1,未在附表中列出的工種根據礦安全生產需要,由培訓科與相關業務科室確定。
一般工種操作證培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製定的培訓大綱《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大綱(試行)》(安監總煤行〔2007〕253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法律法規組織教學,無指定培訓大綱和教材的要科學製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九條 一般工種人員入職必須符合《河南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準入資格管理規定》(豫政〔2006〕9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製定的培訓計劃,在礦培訓科的統一組織下參加培訓。
第三十條 一般工種操作證有效期為3年,每年複審1次複訓,不參加複審或複審考試不合格者證件作廢。
第三十一條 一般工種人員安全培訓學時要求:從事井下作業或從事地麵安全生產作業的人員,新入職工人培訓不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於20學時。在地麵從事服務工作的其他人員,新入職工人培訓不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於8學時。
第三十二條 培訓科負責全礦一般工種的需求調研、計劃製定、辦班實施及考核,審核和辦理一般工種安全操作資格證書,並負責建立一般工種人員培訓檔案及證書管理台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一般工種培訓計劃製定及上報工作,並做好配合工作。安檢科負責一般工種安全操作資格證書辦理的審核、簽發工作。
第六節 專題培訓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培訓科牽頭負責全礦各類專題培訓及考核,相關業務科室負責本係統月度專題培訓計劃的製定、實施、培訓資料整理等工作,並及時報培訓科存檔。生產科室(包括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每季度必須開展1次以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專題培訓。
第三十四條 培訓科可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結合相關製度要求,不定期開展各類專題培訓。每次專題培訓通過辦公係統下發培訓通知,各參加培訓單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按要求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業務科室負責安排授課教師,並提前做好授課準備,授課必須有課件、有教學器材、有考核等,確保達到較好的培訓效果。
第三十六條 培訓科根據各單位參加培訓情況,對各單位開展專題培訓考核,堅持正向激勵的原則,鼓勵各單位積極參加相關專題培訓。
第三十七條 相關業務部門組織人員到公司及以外單位參加培訓的,培訓結束後5天內,必須將相關學習資料和參加人員名單等報培訓科備案,否則按照資料不按時上交進行扣分,並取消加分。
第七節 職業技能鑒定培訓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XX煤礦在冊員工均可參加技能鑒定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初級工及以上(五級)證書。
第三十九條 初級工由礦培訓科統一組織培訓,製定培訓計劃。中級及以上等級技能鑒定培訓由職工培訓學校統一組織培訓,培訓科負責組織人員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第四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工種:
(一)《礦山工種目錄》中所列的所有工種,鑒定級別初級、中級、高級。其中輸送機操作工、井下普工、礦燈管理工、絞車操作工、信號工、采製樣工、礦山火藥庫工鑒定級別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
(二)永夏礦區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具備資格鑒定的通用工種,鑒定級別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
(三)《河南省煤炭企業從業人員準入資格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實行準入資格的工種。
第四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人員範圍:
(一)煤炭企業的技術工種的從業人員(包括勞務工)。
(二)煤炭企業新招用、轉崗、下崗及勞務輸出人員。
(三)煤炭技校、中專院校畢業生。
(四)外單位在我礦參與施工建設的從業人員也可報名參加鑒定。
(五)有關工種的技術人員也可參加鑒定。
(六)其他申請鑒定的非煤炭行業從業人員。
第四十二條 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須符合相關要求,培訓和考核的人員要嚴格遵守上級相關管理製度。每年由培訓科具體負責,按照永夏礦區職業技能鑒定站下發的通知及培訓計劃組織人員參加報名、培訓和考核。
第八節 “1+1”綜合素質培訓管理
第四十三條 “1+1”綜合素質培訓包括實操培訓和拓展培訓兩部分,凡參加“1+1”綜合素質培訓人員必須完成兩部分內容。
第四十四條 “1+1”綜合素質培訓人員範圍:XX煤礦在冊員工均可參加,年齡超過50周歲、身體殘疾或有不適合參加拓展訓練疾病的員工可不參加培訓。
第四十五條 實操培訓的項目:自救器和滅火器的使用、創傷急救、應急演練等。
第四十六條 拓展訓練的培訓項目:眾誌成城、穿越電網、信任背摔、孤島求生、急速反應、盲兵布陣、千手觀音、月球行走、雷陣、禮讓通行、團隊大拚圖、高空跨越、空中抓杠、巨人梯、緊急逃生、領袖風采、匍匐前進、齊心協力、漫漫人生路、感恩教育等共20個。
第四十七條 每期的拓展訓練項目由拓展訓練師根據本人擅長的項目和天氣情況等選擇,每期培訓項目不少於5個。
第四十八條 參加“1+1”綜合素質培訓時,實操培訓不低於4課時,拓展訓練不低於20課時。
第四十九條 培訓科每月根據情況組織1~2期“1+1”綜合素質培訓班,開班前必須提前下發通知,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組織人員參加。
第五十條 每期參加“1+1”綜合素質培訓人數規定:在冊人數超過100人的單位,每期參加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冊人數少於100人的單位,每期參加人員不得少於1人。
第五十一條 區隊班組長及以上人員、科室全部人員全年必須參加一次“1+1”綜合素質培訓,凡當年參加過“1+1”培訓人員不得重複參加。
第五十二條 每期“1+1”綜合素質培訓根據學員的實操考核成績、拓展訓練成績、心得體會等,評選出3~5名優秀學員進行獎勵。
第九節 全員培訓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科室、區隊每月必須開展全員培訓學習,並製定全員培訓學習計劃,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分管礦領導審批後報送培訓科備案。凡XX煤礦在冊員工均須參加各單位組織的全員學習。
第五十四條 全員培訓內容由“企業文化”、“安全知識”、“案例學習”、“崗位技能與業務知識”四部分組成。
第五十五條 “企業文化”和“安全知識”由礦培訓科、綜合辦、安檢科負責出題,每次學習內容150字左右。
第五十六條 “崗位技能與業務知識”學習內容由各單位按工種出題或案例,每個工種學習內容由四題或四個案例組成,總字數不低於240字。學習內容每月更新一次,半年之內不得重複。
第五十七條 各單位每月必須將全員學習內容以紙質或短信方式發至職工手中,確保職工有學習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 各單位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全員學習,可利用班前班後會組織員工學習,學習時間不少於10分鍾,主要學習內容是各工種全員學習計劃內容及案例分析等,具體培訓時間由各單位根據生產或工作情況自主確定。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每月25日前要完成全員培訓內部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背誦、機考、筆記、試卷等,依據各單位培訓考核製度執行,鼓勵開展班組培訓對標考核,次月5日前完成。嚴格按照考核成績分配職工學習工資,並報培訓科審查,次月20日前完成。
全員試卷考試隻在每年六月、十二月組織兩次本單位全員考試,考試內容為半年內各工種學習內容,分工種出考試試卷。
第六十條 為規範各單位全員培訓資料的管理,每個月的全員培訓資料必須整理規範,並於次月的20日前上交至培訓科。培訓科負責審核資料規範性,並編號管理,做好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節 實操培訓管理
第六十一條 培訓科負責礦實操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明確一名專職管理人員在實操基地工作,負責做好學員和教師考勤、文明衛生、教學設施維護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為確保實操基地利用率達到100%,每天開展實操培訓的工種不少於2個。
第六十三條 為提高實操培訓的效果,每個工種培訓人數不超過10人,每個工種培訓的時間不少於5天。
第六十四條 培訓科負責建立實操基地設備管理台賬,監督檢查相關單位對設備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實操基地機電設備正常使用。每次開班前,由實操基地管理員與實操教師結合,準備好培訓工種使用的工器具等。
第六十五條 實操培訓管理員負責開展實操培訓需求調研,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編製實操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落實考核各單位計劃完成情況及培訓效果。
第六十六條 實操培訓管理員負責按照“一期一檔”的要求建立實操培訓檔案,包括辦班通知、點名冊、實操方案、實操考核表、實操效果評估等內容,培訓班結束後3天內完成建檔工作。
第六十七條 每次開班提前兩天,實操培訓管理員負責,根據月度實操培訓計劃下發實操培訓通知,各單位根據實操培訓通知要求安排實操培訓人員參加培訓,並選派實操教師上課。
第六十八條 每次開班提前一天,實操培訓管理員負責召集實操教師召開研討會,確定實操培訓方案,做好實操培訓準備工作。
第六十九條 每次開班前,實操培訓管理員負責向參培學員貫徹學習實操培訓學員管理製度,實操教師負責向學員貫徹學習實操安全措施或強調安全注意事項,貫徹學習要有簽字記錄。
第七十條 各單位嚴格按照實操培訓計劃及通知相關要求,按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實操培訓和教學,不能完成實操培訓計劃或通知相關要求的納入培訓考核及獎罰。
第十一節 培訓學員管理
第七十一條 培訓學員參加培訓前,要按照相關要求按時報送相關資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照片等,完成培訓報名工作。
第七十二條 培訓學員必須按時報到參加培訓,不得上夜班後參加培訓,特殊情況不能報到的,必須提前一天履行請假手續。
第七十三條 參加培訓期間,嚴格按照培訓機構相關要求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遲到、早退、曠課等;
要服從教師安排,認真聽課,做好筆記,不得玩手機、睡覺、吃零食、看與培訓無關的書籍等;
要遵守培訓機構相關管理製度和要求,不得損壞教學設施、公共設施、打架鬥毆等;要自覺維護教學秩序,不大聲喧嘩,不接打手機,不在教室內抽煙。
第七十四條 參加培訓結束後,要配合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做好培訓各項評估工作,認真填寫評估表,提出合理化建議等,並按時上交教師布置的作業。
第七十五條 嚴格學員考勤管理,各單位全員學習及自主開展的培訓考勤由本單位負責考核,要有專門的考勤表。其它脫產類培訓全部由培訓科負責考勤,礦內培訓由培訓科指定專人負責建立考勤表,外部培訓由培訓科負責抽查出勤和複印考勤記錄。
第十二節 培訓教學管理
第七十六條 教學優先選用國家推薦的規範教材,無規範教材或教材內容不全的由教師本人編製教案、課件等。
第七十七條 教學必須嚴格按照教學大綱執行,教學過程中可根據學員學習情況,加強學員薄弱環節的培訓,增加學習課時,但教學大綱內容必須全部完成。
第七十八條 培訓科負責每月28日組織召開一次培訓例會,每半年組織一次教研活動和專題培訓會議,不斷創新培訓方式和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十九條 培訓科負責每年組織一次教學課件評比活動,促進專兼職教師提高課件製作水平。
第八十條 培訓科負責不定期、不定時的對培訓情況進行檢查、聽課等,深入了解教學情況,促進教師提高教學質量。
第八十一條 安全培訓結束後,培訓科負責組織有效性、滿意度、培訓效果等教學評估,全麵掌握培訓開展情況。
第四章 培訓需求調查製度
第八十二條 培訓科負責全礦範圍的培訓需求調查,各科室及區隊負責本單位內的培訓需求調查。
第八十三條 培訓需求調查分為年度培訓需求調查、月度培訓需求調查、課前培訓需求調查三類。培訓科負責開展年度和月度培訓需求調查,授課教師負責課前培訓需求調查。
第八十四條 培訓需求調查的對象包括礦領導、管理人員、普通員工、培訓管理人員。培訓科負責礦領導、管理人員、培訓管理人員的培訓需求調查,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管理人員、普通員工的培訓需求調查。
第八十五條 培訓需求調查的形式包括調查問卷、訪談、座談。培訓科負責製定不同對象的培訓需求調查問卷,各單位必須采用礦統一的培訓需求調查問卷。授課教師可根據課程需要開展訪談或座談,達到提高培訓效果的目的。
第八十六條 培訓科負責根據上級公司要求,每年年底開展一次全礦範圍的年度培訓需求調查。並根據培訓需求調查結果,撰寫培訓需求調查報告和製定下年度培訓計劃。
第八十七條 各科室和區隊負責每月18日前開展一次月度培訓需求調查,及時收集員工培訓需求信息,製定本單位下月度培訓計劃。
第八十八條 培訓科負責做好培訓需求調查問卷和培訓計劃的存檔工作。
第五章 培訓計劃管理
第八十九條 培訓科負責全礦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的製定、上報工作。各科室和區隊負責本單位的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的製定、上報工作。
第九十條 各科室和區隊每月18日前上報下一個月培訓計劃,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上報下季度培訓計劃,每年12月上報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第九十一條 各科室和區隊製定培訓計劃要包括參加資格證培訓人員和全員培訓計劃等內容,培訓計劃編製要充分進行培訓需求調查,合理安排學員。培訓計劃必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分管礦領導審批,最後上交至培訓科檔案室存檔。
第九十二條 培訓科負責認真落實上級公司下發的培訓計劃或培訓通知,按時組織人員參加相關培訓。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參加培訓的,必須提前辦理退出培訓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和培訓科科長審批後,方可不參加培訓。否則,因個人原因導致全礦培訓計劃不能完成的,按相關要求考核所在單位,並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九十三條 各科室和區隊負責認真落實礦下發的培訓計劃或培訓通知,按時組織人員參加相關培訓。特殊情況不能按要求參加培訓的,必須提前寫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方可不參加培訓。培訓科負責考核各單位培訓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九十四條 礦內自主開展的實操培訓、拓展訓練、培訓科組織的專題培訓等其它方麵的培訓由培訓科具體負責,經常性的培訓列入月度或年度培訓計劃,臨時性培訓下發培訓通知。
第六章 培訓檔案管理
第九十五條 培訓科設專人負責培訓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檔案的分類、編碼、存放等工作,確保培訓檔案不丟失、不損壞。
第九十六條 一般工種培訓、實操培訓以及其它各類專題培訓等資料都必須存檔。全員培訓資料由各單位負責整理好後,統一上交至培訓科檔案室管理。
第九十七條 五職礦長、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一般工種操作資格證、職業技能等級證、專兼職教師資格等證書原件,統一由培訓科負責存檔,並建立各類證件的複印件,方便相關人員借閱。
第九十八條 加強培訓檔案室管理,檔案室必須具備防盜、防火、防水、防潮等條件,確保檔案存放安全,閑雜人員嚴禁入內,原則上由培訓科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存取資料。
第九十九條 加強培訓檔案管理,借閱相關資料或證書原件,必須履行借閱手續,由培訓科科長審批,嚴禁私自將資料或證書原件交給他人使用。
第一百條 職工調出時,憑調令或辭退證明領取相關資格證書原件。職工調入或經培訓取得相關資格證後,應將原件交至培訓科存檔,嚴禁私自保管證書原件,證書原件在培訓科無存檔的一律按照無證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安全資格證作廢:
(一)未按照要求進行複審、參加複訓的。
(二)複訓考核不合格經補考仍未不合格的。
(三)從業期間造成責任事故未通過複審的。
(四)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未通過複審的。
(五)非永煤職工培訓學校或XX煤礦培訓科培訓的相關安全資格證。
第一百零一條 培訓資料的存檔時間不得少於三年,相關資格證原件的存檔時間不少於有效期。過期或作廢的證件,由培訓科提出申請,經礦領導同意後,集中進行銷毀。
第七章 專兼職教師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根據礦井員工培訓工作需要,聘任相關人員為企業專兼職教師,主要負責企業內部員工培訓授課。凡被聘任為專兼職教師的人員,實行“一崗雙責”,在完成本職崗位工作的前提下,積極參與員工培訓工作,落實專兼職教師崗位職責。
第一百零三條 培訓科負責建立專兼職教師檔案,開展專兼職教師考核工作,促進教師隊伍建設。按照要求選派優秀教師到永煤職工培訓學校授課。
第一百零四條 專兼職教師授課前,必須準備好教案或課件、教學工器具等,並認真備課,確保培訓效果。
第一百零五條 專兼職教師授課時,要維護好課堂秩序,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與培訓部門相關人員溝通。
第一百零六條 專兼職教師能按要求完成授課任務的,按照相關製度規定,依據授課課時、教師級別、考核等給相關人員發放教師津貼。礦內培訓由培訓科負責申請教師津貼,礦外培訓由相關培訓機構負責發放教師津貼。
第一百零七條 專兼職教師要加強自身學習,積極參加教研活動,不斷提高業務知識和技能,理論教師每年對教案、課件等進行一次更新,實操教師每年對實操培訓方案進行修訂完善。
第一百零八條 負責安全培訓的專兼職教師必須按照要求,取得安全培訓教師資格證,並且每年接受一次再培訓,否則取消其教師資格。
第八章 培訓總結整改管理
第一百零九條 為了促進各單位提高安全培訓管理水平,保證安全培訓措施到位,形成閉環管理,製定本製度。
第一百一十 本製度適用於上級單位、礦領導在安全培訓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整改。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培訓科負責落實培訓問題的整改,向相關單位發整改回饋單(如附件6),提供培訓管理谘詢服務,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以月為周期形成總結報告。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相關單位負責根據整改回饋單的要求,製定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在規定的時間內之內完成落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整改措施內容包括:明確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整改措施、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的保證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整改單位需要將回饋單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至培訓科,培訓科在整改完成時間檢查落實情況,填寫整改回饋單並及時歸檔。對拒絕整改的單位,責任單位扣全員學習考核分2分;對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扣全員學習考核分1分/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培訓科負責每月月底前召開一次培訓例會,各單位負責培訓管理的人員參加。對各單位一月內的培訓情況進行總結,根據總結情況,安排布置下一月培訓計劃。
第九章 安全培訓考核及學習工資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條 成立安全培訓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分管培訓)
成 員:培訓科人員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考核單位及分組情況:
科室:
生產科室:調度室、安檢科、生產科、機電科、
經營科室:培訓科、企管科、供應科、人勞科
政工科室:綜合辦、工會辦、保衛科、監察科
區隊:
直接隊:綜采隊、準備隊、綜掘隊、綜掘二隊、開拓一隊
開拓二隊、開拓三隊
輔助隊: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通風隊、探防隊
服務公司、機修廠
第一百一十八條 安全培訓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基礎基層建設情況、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安全培訓效果、安全管理效果,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單位的安全培訓“雙基”考核成績,並作為學習結構工資分配的依據。對安全培訓工作做出貢獻、成績突出的給予加分。培訓考核的方式有日常工作考核、考試、抽查提問、查資料、查現場等。每月26日至月底由培訓科牽頭負責組織對全礦各單位集中進行一次考核,培訓科由分管礦領導進行考核。
考核標準詳見附件2、3、4。
第一百一十九條 培訓學習結構工資分配及獎罰:
(一)礦學習結構工資以各單位培訓考核對標結果及參加脫產培訓人員的出勤及考試成績為發放依據,實行月度考核、月度兌現、分組對標。
培訓學習工資結算標準見附件5。
(二)根據分組對標考核結果,倒數第一名考核成績低於90分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由單位負責人落實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不低於40%。
(三)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開展安全培訓考核,根據班組培訓對標考核結果、員工培訓考核成績及培訓學習出勤、培訓獎罰情況等對學習結構工資進行二次分配。
(四)每月5日前,由培訓科負責將上月安全培訓考核結果報安檢科和勞資科。
(五)各單位學習培訓結構工資二次分配辦法及每月分配結果必須報分管礦領導及培訓科審批。
第十章 培訓學習獎罰
第一百二十條 參加抽查考試獎罰辦法:
(一)參加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抽查考試的,參加考試人員成績≥95分的,給予本人獎勵1000元;85分≤成績<95分的,給予本人獎勵500元。成績不合格的或無故不參加考試的,扣除本人當月學習工資,並罰款1000元。
(二)組織人員參加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抽查考試的,本單位參加考試人員平均成績≥95分的,給予黨政負責人獎勵300元;平均85分≤成績<95分的,給予黨政負責人獎勵200元。平均成績不及格的或有無故不參加考試的,對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罰款200元。
(三)培訓科組織人員參加永煤公司及以上單位抽查考試的,全礦參加考試人員平均成績≥95分的,給予培訓科科長獎勵1000元,其他參與人員(不超過2人)獎勵300元;85分≤平均成績<95分的,給予培訓科科長獎勵500元,其他參與人員(不超過2人)獎勵200元。參加考試人員平均成績不及格的,對培訓科科長罰款500元,培訓科其他參與人員罰款200元。
(四)各單位組織人員參加礦內抽查考試的,參加考試人員成可根據本單位培訓管理製度進行獎勵、處罰;無故不參加考試的罰款100元,扣除本人當月學習工資。此項獎罰在本單位學習工資二次分配中執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參加取證培訓考試獎罰辦法:
(一)培訓紀律管理
1、凡是參加安管人員、班組長、特殊工種等相關培訓的,培訓期間都不允許請假,特殊情況必須請假的,按考核標準對所在單位進行扣分。
2、請假超過一天的,必須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交培訓科備案,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人次。
3、請假超過規定天數,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人次,並取消脫產培訓工資。
4、培訓期間出現遲到、曠課、早退等違紀行為的,被礦管理人員抽查到的罰50元/人次,被培訓學校抽查到的罰款100元/人次,並按照標準對所在單位進行扣分。
5、參加培訓前,現出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培訓或培訓期間可能出現請假的,可以提出申請,取消當月培訓資格,下月可以再重新報計劃,不再進行考核。
6、不按照培訓計劃參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工種人員培(複)訓的,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罰款500元,對特種作業人員罰款300元,對一般工種人員罰款100元。
(二)參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複)訓考試80分為及格線,參加考試人員成績≥98分的,給予本人獎勵1000元;90分≤成績<98分的,給予本人獎勵500元;80分≤成績<90分的,給予本人獎勵200元;無故不參加考試的罰款1000元,取消當月本人學習工資;60分≤成績<80分的,給予本人罰款500元;<60分的,給予本人罰款1000元,取消當月本人學習工資;補考仍然不及格的罰款1000元,同時取消其跟值班權利、停止現有待遇,降一級支付薪酬,取證後恢複。第二次安排參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試考不及格的或無故不參加考試的罰款1000元,取消當月本人學習工資;補考仍然不及格的或無故不參加補考的罰款2000元,同時取消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三)參加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培(複)訓考試80分為及格線,獲得優秀學員的,給予本人獎勵500元;考試成績≥95分的,給予本人獎勵800元; 90分≤成績<95分的,給予本人獎勵500元;80分≤成績<90分的,給予本人獎勵200元;60分≤成績<80分的,給予本人罰款200元;<60分的,給予本人罰款500元,取消當月學習工資;補考仍然不及格的或無故不參加考試的罰款500元,責任單位給予調離工作崗位。
(四)參加一般工種培(複)訓考試,對無故不參加考試的罰款100元/人次,當月累計計算;補考仍然不及格的或無故不參加考試的,責任單位給予調離工作崗位。
(五)凡XX煤礦在冊員工均需要參加初級工(五級)職業技能鑒定,鼓勵職工參加中高級工技能鑒定,每年根據職工取得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等級,按照如下標準對考試人員進行獎勵:
等級 初級工
(五級) 中級工
(四級) 高級工
(三級) 技師
(二級) 高級技師
(一級)
獎勵 200元 400元 500元 1000元 1500元
(六)入礦在冊職工第二年必須參加公司初級工(五級)等級技能鑒定,因身體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技能鑒定人員,必須經分管礦領導和安全副礦長簽字確認,否則每人罰款200元。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報名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或考試的罰款200元。初級工(五級)參加考試不及格的罰款100元。
(七)參加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曆教育培訓學習的職工,包括本科、大專、中專、技校等,取得畢業證書後,按照公司相關文件或領導批示,給予全額或按照比例報銷學費。報名後不按照培訓計劃或要求參加培訓或考試的罰款100元/次,中途無故退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罰款1000元,一般員工罰款500元。
(八)申報注冊安全工程師,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一次性給予獎勵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其它培訓管理獎罰辦法
(一)參加礦內組織的實操培訓和拓展訓練等素質培訓班,獲得優秀學員的獎勵500元。
(二)參加培訓科組織的實操技術比武、崗位練兵、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的,獲得一等獎獎勵500元,二等獎獎勵400元、三等獎的獎勵300元,獲得優秀獎的獎勵200元。
(三)參加新工人導師帶徒的,每月由區隊具體負責對師徒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每月給予師傅獎勵300元/人,該獎勵在本單位培訓學習工資二次分配中兌現。
(四)對宣傳培訓工作有貢獻的人員,按照如下標準對投稿人員進行獎勵:
報刊類別 稿件
(200字以內) 稿件
(200-500字) 稿件
(500-1000字) 稿件
(1000字以上)
XX人
XX培訓 獎勵20元 獎勵30元 獎勵50元 獎勵100元
永煤信息
永煤培訓 獎勵30元 獎勵50元 獎勵80元 獎勵150元
河南煤化報
中國煤炭報 獎勵50元 獎勵80元 獎勵100元 獎勵200元
備注:獎勵針對第一作者,其他人員不進行獎勵。
(五)《XX培訓》電子期刊編輯每月補助100元,最多獎勵不超過2人。
(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對責任人罰款3000元,對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責任人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七)班組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對責任班組長罰款500元,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各罰款1000元,責任人按照嚴重三違處理。
(八)一般工種人員無證上崗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責任班組長罰款300元,對跟班隊長、單位負責人各罰款500元,責任人按照一般三違處理。
(九)凡上崗安全資格證丟失的或有安全資格證不帶證上崗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丟失三天內沒有重新辦理新證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證件模糊、破損的三天內沒有重新辦理新證
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凡發現偽造上崗安全資格證的,按照相應崗位無證上崗雙倍處罰,交勞務市場,停工培訓學習7天。持過期、無效、崗證不符證件上崗的,均按照無證上崗處罰。
(十一)各單位對師徒考核不合格的,對師傅罰款200元,該罰款在本單位培訓學習工資二次分配中兌現。如師徒出現違章或工傷事故按照礦相關製度處罰。
(十二)參加礦內培訓或教研活動,出現一般違紀行為的,如遲到、早退、課堂睡覺等,給予責任人罰款100元;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替考、不服從管理、飲酒、抽煙等,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對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出現特別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打架、故意破環教學設施等,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並交礦相關部門處理。
(十三)參加公司及以上部門的培訓或教研活動,出現一般違紀行為的,如遲到、早退、課堂睡覺等,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替考、不服從管理、飲酒、教室內抽煙等,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罰款300元。出現特別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打架、故意破環教學設施等,給予責任人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罰款800元,並交礦相關部門處理。
本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製度作廢。本製度規定內容與其它製度衝突的,依據本製度要求執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上級管理製度及其它相關製度執行。
主辦:培訓科
XX煤礦綜合辦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發
附件1 一般工種名稱規範表
序號 工種名稱 操作內容 備注
01 采煤工 從事端頭支護、攉煤、清理浮煤及水倉清理與巷道清掃,各種支架及煤電鑽的操作、維護、保養和放煤等工作
02 液壓支架工 從事液壓支架的操作、維護、保養工作
03 乳化泵工 從事乳化泵操作工作
04 充填工 從事向采空區充填超高水材料工作
05 掘進工 從事鑿岩機、錨杆機、風動鑽機、風鎬、錨索機、噴漿機的操作、檢修、維護保養,打錨杆錨網、巷道支護等工作
06 巷修工 從事巷道的維修、維護工作
07 鑿岩機司機 從事鑿岩機的操作、檢修、維護保養工作
08 裝岩機司機 從事裝岩機的操作、檢修、維護保養工作
09 刮板輸送機司機 從事刮板機、轉載機設備等設備的操作工作
10 固定膠帶輸送機司機 從事皮帶的操作、日常檢修、維護、清理浮煤等工作
11 裝(卸)載機司機 從事井下給煤機、定量機等裝(卸)載機的操作工作
12 主要通風機司機 從事主要通風機的操作、巡回檢查、檢修、維護保養工作
13 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從事空氣壓縮機的操作、巡回檢查、維護保養工作
14 礦井主排水泵工 從事井底、采區水倉的排水泵操作工作
15 水泵工 從事除井底、采區水倉以外的排水泵操作工作
16 鉗工 從事井上機電設備的檢修、修理、加工、維護和保養工作
17 運搬工 從事礦車運輸及跟車、設備運輸、清車、裝料、卸料、人車跟車等工作
18 軌道工 從事井下軌道的鋪設、維護工作
19 井下機動車司機 從事井下蓄電池電機車、架線電機車、無軌膠輪車、液壓鑽車、側卸式裝岩機等機動車的操作、檢修、維護保養等工作
20 電機車維修工 從事電機車的維修、保養工作
21 信號擁罐(把鉤)工 從事立井、斜井、斜巷以及使用提升設備井巷信號裝置的操作工作,提升設備的摘掛鉤、井下物料運輸、人員的升降、附近地點的推車和驗身工作
22 翻罐工 從事地麵矸石山及井下翻煤矸硐室的翻罐籠操作工作
23 攪拌工 從事攪拌站拌料工作
24 通風工 從事風筒的延伸、吊掛、維護,井下通風設施的構築、拆除、維護等工作
25 測風工 從事井下風量測定、通風係統調整、通風參數測定等工作
26 職業危害監測工 從事井下粉塵測定、分析和溫度、噪聲、輻射等有害因素的測定工作
27 防塵工 從事井下防塵管路、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等工作
28 通風木工 從事通風設施的製作、改造、維修等工作
29 儀器修理發放工 從事光瓦、甲烷(氧氣、其他其他)便攜儀、發爆器的維修、校正發放工作
30 自救器管理工 負責自救器的定期稱重、氣密性檢查等管理工作
31 礦燈工 從事礦燈的維護維修及礦燈電力保證工作
32 爆炸材料管理員 從事爆炸材料的發放、回收、管理工作
33 背藥工 從事井下火藥庫到作業地點火工品的運送工作
34 炮泥工 從事爆破時炮泥的製作工作
35 爆炸材料押運工 從事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36 地質工 從事井下地質構造、水質檢測、水量測定等工作
37 測量工 從事井下測量作業
38 調度員 從事生產調度、通風調度、運輸調度等工作
39 煤質管理員 從事煤質管理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40 驗收員 從事工程質量驗收工作
41 清潔工 從事澡堂、食堂、宿舍室內外尾聲的清潔、管理工作
42 洗衣工 從事洗衣工作
43 炊事員 從事做飯燒菜、食堂內部清潔及物品清洗工作
附件2
XX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區隊)考核標準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一、
基礎
基層
建設 1、成立區隊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小組人員及崗位素質符合規定。 10 未成立培訓領導小組的扣5分,本單位培訓負責人不是隊長的扣2分,無隊幹分管培訓工作的、有隊幹不是小組成員的小組成員、小組成員無分工的扣1分/處。崗位素質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培訓崗位職責不明確的、崗位職責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扣0.5分/人。 查製度
2、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建立本區隊安全培訓係統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分解到崗位,認真落實。 本單位未製定安全培訓係統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扣5分,內容不符合上級要求的扣3分/處,落實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扣1分/次(項),未分解到崗位(隊幹、班長、高技能人才等)扣2分,各崗位人員未領會的扣1分/次。 查資料
3、建立健全《區隊員工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製度》,完善區隊全員學習、班組學習、學習筆記、考試、背誦等管理辦法,並彙編成冊,並認真落實。 缺少一項製度扣3分,製度不完善或存在問題的扣1分/處,缺乏可操作性或執行不到位扣0.5分/處。 查製度
查資料
4、按照“簡單、務實、有效”的原則,製定本單位安全培訓“雙基”考核辦法,並對標排序,分管培訓的隊幹每月對培訓管理人員及班組進行一次安全培訓“雙基”考核,培訓管理人員每月對全隊職工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與培訓工資掛鉤,進行二次分配。 無安全培訓“雙基”考核及培訓工資二次分配辦法的扣3分,未開展考核的扣5分,考核每少一人扣0.2分,每月25日之前完不成內部考核扣1分,培訓考核結果不公示的扣1分。對標排序結果、培訓考核成績未落實應用的扣2分,考核不認真或不按製度執行的扣1分/處,無培訓學習激勵辦法或獎罰辦法的扣1分。 查製度
查資料
二、
重點
工作 1、強力推行安全培訓係統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科學製定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逐月製定安全培訓工作計劃,計劃內容全麵,可操作性強,總結、考核到位,按時上交,認真落實。 50 無年度、月度培訓計劃和總結(評估報告)的扣3分。計劃與實際結合不緊密或內容不完整、不規範的扣1分/處。培訓計劃和總結不按要求編製、審核或遲交的扣1分。計劃未完成或未執行的,安管人員、特殊工種扣1分/人,一般工種及其它培訓扣0.5分/人。計劃質量差扣1分,培訓計劃總結及考核不到位扣1分/項。 查計劃
查記錄
查總結
2、礦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年必須參加複審,並考核合格,確保證件有效。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證件到期未複審、複審不合格、證件作廢的,均按照無證上崗考核,扣10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3、員工按照規定全部接受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熟練掌握安全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推行“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和安全確認製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技能鑒定。 一般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操作證、操作證未按期再培訓、再培訓考核不合格、證件作廢或無證上崗的扣5分/人。特種作業人員按照一般工種作業人員雙倍考核。員工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手指口述”、“崗位描述”不熟悉或不規範的扣0.1分/人次,被礦領導檢查到的扣0.2分/人次,被小分隊及上級人員檢查到的扣1分/人次。不推行“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和安全確認製度的扣2分。特種作業人員未參加技能鑒定的扣2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4、班組長全部接受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班組長未經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證件未按期參加再培訓、再培訓考核不合格、證件作廢上崗的扣5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二、
重點
工作 5、做好職工持證上崗管理工作。固定崗位要懸掛上崗管理牌板,上崗證要掛在牌板上。各單位應建立員工持證台帳,會議室要公示員工持證明細,相互做好監督。 50 固定崗位無上崗管理牌板的、上崗證未公示的扣1分/處。無持證台帳的扣2分,未公示的扣1分,台帳未更新或存在問題的扣0.5分/處。無證上崗被永煤公司及以上部門領導查到按照相應崗位無證上崗雙倍扣分。偽造操作資格證的按相應工種無證上崗雙倍扣分。有證不帶證上崗的扣1分/次。 查資料
現場查
6、做好實操基地機電設備維護、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推進實操基地建設,促進實操培訓工作開展,積極參加技能培訓。 不按要求對實操機電設備進行維護、質量不達標的扣0.5分/處。不按要求推進實操基地建設的扣1分/次,不執行實操培訓管理製度的扣1分/次。 查記錄現場查
7、積極開展全員學習活動和每月一案例學習,建立全員學習培訓檔案,不斷創新全員學習方式和方法,提高員工綜合素質。積極參加學曆教育活動,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取得學曆證書,提高學曆層次。 不開展全員培訓學習、每月一案例學習、未建立培訓檔案的扣2分,學習內容未分工種的扣1分,學習內容與實際工種不符的扣0.5分/處;學習筆記達不到每人一本或不用礦統一發的筆記本扣0.5分/人;筆記本丟失、不完整、亂塗亂畫的扣0.2分/處,筆記存在代抄或與教案不符扣0.5分/次;員工沒有獲得當月培訓學習內容的扣0.5分/人,考試試卷不全的扣0.2分/人。培訓檔案不全、存在問題的、不按時上交存檔的扣0.5分/項。檔案資料被永煤公司及以上部門領導查到問題的雙倍扣分。不按要求參加學曆教育的扣1分,不及時上交資料或通知員工參加培訓的扣0.5分/次。 查資料
8、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及其他內部培訓師要積極參與教學活動,上講台、傳經驗,及時選派專兼職教師授課,充分發揮技術或技能優勢,為企業培養後備人才。 區隊長和工程技術人員完不成授課任務的扣2分,工人技師及其他內部培訓師完不成授課任務的扣1分,未按要求選派專兼職教師授課的扣1分/次,安全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未按要求取證的扣3分,無教案或講義的扣1分/人,未履行教師職責的扣1分/次,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扣2分/次。 查資料
9、積極開展新工人及轉崗員工培訓和導師帶徒活動,簽訂師徒合同,新工人與師傅要同下井、同升井、同工作。新工人必須參加技能鑒定。 新工人或轉崗人員不進行區隊、班組兩級崗前培訓和考核的、未簽訂師徒合同的扣2分/人,師徒合同未按時上報的扣0.5分/次,師徒上崗時未做到三同時的扣1分/次,不開展新工人月度考核的扣2分,無新工人月度學習報告的扣1分/人,字數達不到要求扣0.5分/人。新工人不參加技能鑒定的扣1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10、積極向《XX培訓》、《永煤職工培訓》等期刊、報紙投稿,傳授好的培訓方式和方法,實現資源和經驗共享。 每月未向《XX培訓》投稿、抄襲文章、重複投稿、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扣1分/次,稿件排版格式不符要求扣0.2分。中層管理人員未及時點擊閱讀《永煤職工培訓》的扣0.5分/人。 查資料查記錄
三、
培訓效果 1、參加培訓期間認真學習,積極做好複習,多參加考試模擬練習等,以取得較好成績。 30 按照各單位員工參加的每月機考成績進行加權平均,然後乘以30%。 查成績
2、參加培訓及教研活動期間遵守各項培訓管理製度和紀律,無違規違紀行為,展現企業員工優秀品質。 參加礦內培訓出現一般違紀行為的,如遲到、早退、課堂睡覺,及考試不及格的扣0.5分/次;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替考、不服從管理、飲酒、抽煙等,及取消考試資格的扣1分/次;出現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的,如故意破壞教學設施、打架等扣2分/次。參加礦外培訓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礦內培訓考核標準雙倍扣分。 查記錄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四、
安全
管理
效果 1、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無重大、典型問題。 10 重大典型問題應查未查,被上級查出,視嚴重程度每條扣3-5分;出現責任追究的其它事故、事件扣10分。安全問題在係統內重複出現扣1分/條。 查資料
現場查
五、
加分
項目 1、積極參與員工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員工素質,在員工技能提升、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知識學習等方麵做出突出成績,給予適當的獎勵,鼓勵大家為培訓工作做出更大貢獻。 6 獲得技師、高級技師技能證書的加1分/人,獲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的加1分/人;參加礦內技術比武(全礦範圍內的)獲得第一名的或獲得公司級前六名的加2分/人,獲得省級或國家級技能大師、崗位技術能手等加3分/人;獲得礦優秀教師的加0.5分/人,獲得礦內優秀學員的加0.2分/人(最高加1分);獲得公司優秀教師的加1分/人,獲得公司優秀學員的加0.5分/人(最高加2分);本單位參加培訓學員(總人數3人及以上)優秀率超過50%的另外加1分(總人數少於3人加0.5分)。在礦內有效期刊上發表培訓類文章的加0.5分/篇,簡訊或圖片新聞加0.2分/篇,在公司及以上有效期刊上的雙倍加分;參與實操基地管理的單位加1分/月,參與“兩地”建設的加0.2分~0.5分/項,自主開展實操培訓的加0.5分/班(不少於2人/5天);專兼職教師授課按照有關標準加分;參與公司安全培訓“雙基”迎檢有貢獻的加1分。加分項合計不超過6分。 查資料
附件3
XX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科室)考核標準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一、
基礎
基層
建設 1、成立科室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培訓工作,小組人員及崗位素質符合規定。 10 總人數大於5人及以上的科室未成立培訓領導小組的扣5分,本單位培訓負責人不是科長的扣2分,無專人負責培訓工作的扣1分/處。崗位素質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培訓崗位職責不明確的、崗位職責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扣0.5分/人。 查製度
2、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建立安全培訓係統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分解到崗位,認真落實。 本單位未製定專業係統安全生產責任製的扣5分,內容不符合上級要求的扣3分/處,落實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扣1分/次(項),未分解到崗位扣2分,各崗位人員未領會的扣1分/次。 查資料
3、建立健全《科室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製度》,完善科室全員學習、學習筆記、考試、背誦等管理辦法,並彙編成冊,並認真落實。 缺少一項製度扣3分,製度不完善或存在問題的扣1分/處,缺乏可操作性或執行不到位扣0.5分/處。 查製度
查資料
4、按照“簡單、務實、有效”的原則,製定本科室安全培訓“雙基”考核辦法,每月對全科職工進行一次安全培訓“雙基”考核,考核結果與培訓工資掛鉤,進行二次分配。 無安全培訓“雙基”考核及培訓工資二次分配辦法的扣3分,未開展考核的扣5分,考核每少一人扣0.2分,每月25日之前完不成內部考核扣1分,培訓考核結果不公示的扣1分。培訓考核成績未落實應用的扣2分,考核不認真或不按製度執行的扣1分/處,無培訓學習激勵辦法或獎罰辦法的扣1分。 查製度
查資料
二、
重點
工作 1、強力推行安全培訓係統安全工作計劃管理,科學製定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及分管係統的培訓計劃,逐月製定安全培訓工作計劃及分管係統的培訓計劃,(生產科、機電科、調度室計劃中每季度必須開展一次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專項培訓)。計劃內容全麵,可操作性強,總結、考核到位,按時上交,認真落實。 50 無年度、月度培訓計劃和總結(評估報告)的扣3分。計劃與實際結合不緊密或內容不完整、不規範的扣1分/處。培訓計劃和總結不按要求編製、審核或遲交的扣1分。計劃未完成或未執行的,“四新”專項培訓扣2分,安管人員、特殊工種扣1分/人,一般工種及其它培訓扣0.5分/人。計劃質量差扣1分,培訓計劃總結及考核不到位扣1分/項。 查計劃
查記錄
查總結
2、礦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年必須參加複審,並考核合格,確保證件有效。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合格、證件到期未複審、複審不合格、證件作廢的,均按照無證上崗考核,扣10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3、員工按照規定全部接受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熟練掌握安全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按照“抓係統、係統抓”的工作要求,製定切實有效的本係統“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和安全確認製度考核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技能鑒定。 一般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操作證、操作證未按期再培訓、再培訓考核不合格、證件作廢或無證上崗的扣5分/人。特種作業人員按照一般工種作業人員雙倍考核。員工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手指口述”、“崗位描述”不熟悉或不規範的扣0.1分/人次,被礦領導檢查到的扣0.2分/人次,被小分隊及上級人員檢查到的扣1分/人次。不推行“手指口述”、“崗位描述”和安全確認製度的扣2分。特種作業人員未參加技能鑒定的扣2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4、班組長全部接受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熟練掌握安全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安全業務等基本素質。 班組長未經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證件未按期參加再培訓、再培訓考核不合格、證件作廢上崗的扣5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二、
重點
工作 5、做好職工持證上崗管理工作。固定崗位要懸掛上崗管理牌板,上崗證要掛在牌板上。各單位應建立員工持證台帳,會議室要公示員工持證明細,相互做好監督。 50 固定崗位無上崗管理牌板的、上崗證未公示的扣1分/處。無持證台帳的扣2分,未公示的扣1分,台帳未更新或存在問題的扣0.5分/處。無證上崗被永煤公司及以上部門領導查到按照相應崗位無證上崗雙倍扣分。偽造操作資格證的按相應工種無證上崗雙倍扣分。有證不帶證上崗的扣1分/次。 查資料
現場查
6、做好實操基地機電設備檢查、質量達標等指導工作,推進實操基地建設,促進實操培訓工作開展,積極參加技能培訓。 不按要求到實操機電檢查、指導服務的扣0.5分/次。不按要求推進實操基地建設的扣1分/次,不執行實操培訓管理製度的扣1分/次。 查記錄現場查
7、積極開展全員學習活動,建立全員學習培訓檔案,不斷創新全員學習方式和方法,提高員工綜合素質。積極參加學曆教育活動,按照要求參加培訓,取得學曆證書,提高學曆層次。 不開展全員培訓學習的或未建立培訓檔案的扣2分,學習內容未分工種或係統的扣1分,學習內容與實際工種不符的扣0.5分/處;學習筆記達不到每人一本或不用礦統一發的筆記本扣0.5分/人;筆記本丟失、不完整、亂塗亂畫的扣0.2分/處,筆記存在代抄或與教案不符扣0.5分/次;員工沒有獲得當月培訓學習內容的扣0.5分/人,考試試卷不全的扣0.2分/人。培訓檔案不全、存在問題的、不按時上交存檔的扣0.5分/項。檔案資料被永煤公司及以上部門領導查到問題的雙倍扣分。不按要求參加學曆教育的扣1分,不及時上交資料或通知員工參加培訓的扣0.5分/次。 查資料
8、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及其他內部培訓師要積極參與教學活動,上講台、傳經驗,及時選派專兼職教師授課,充分發揮技術或技能優勢,為企業培養後備人才。 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完不成授課任務的扣2分,工人技師及其他內部培訓師完不成授課任務的扣1分,未按要求選派專兼職教師授課的扣1分/次,安全培訓的專兼職教師未按要求取證的扣3分,無教案或講義的扣1分/人,未履行教師職責的扣1分/次,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扣2分/次。 查資料
9、積極開展新工人及轉崗員工培訓和導師帶徒活動,簽訂師徒合同,新工人與師傅要同下井、同升井、同工作。新工人必須參加技能鑒定。 新工人或轉崗人員不進行崗前培訓和考核的、未簽訂師徒合同的扣2分/人,師徒合同未按時上報的扣0.5分/次,師徒上崗時未做到三同時的扣1分/次,不開展新工人月度考核的扣2分,無新工人月度學習報告的扣1分/人,字數達不到要求扣0.5分/人。新工人不參加技能鑒定的扣1分/人。 查資料
現場查
10、積極向《XX培訓》、《永煤職工培訓》等期刊、報紙投稿,傳授好的培訓方式和方法,實現資源和經驗共享。 每月未向《XX培訓》投稿、抄襲文章、重複投稿、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扣1分/次,稿件排版格式不符要求扣0.2分。中層管理人員未及時點擊閱讀《永煤職工培訓》的扣0.5分/人。 查資料查記錄
三、
培訓效果 1、參加培訓期間認真學習,積極做好複習,多參加考試模擬練習等,以取得較好成績。 30 按照各單位員工參加的每月機考成績進行加權平均,然後乘以30%。 查成績
2、參加培訓及教研活動期間遵守各項培訓管理製度和紀律,無違規違紀行為,展現企業員工優秀品質。 參加礦內培訓出現一般違紀行為的,如遲到、早退、課堂睡覺,及考試不及格的扣0.5分/次;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如替考、不服從管理、飲酒、抽煙等,及取消考試資格的扣1分/次;出現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的,如故意破壞教學設施、打架等扣2分/次。參加礦外培訓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礦內培訓考核標準雙倍扣分。 查記錄
考核
大項 考核標準 分值 評分標準 考核
方式 得分
四、
安全
管理
效果 1、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無重大、典型問題。 10 重大典型問題應查未查,被上級查出,視嚴重程度每條扣3-5分;出現責任追究的其它事故、事件扣10分。安全問題在係統內重複出現扣1分/條。 查資料
現場查
五、
加分
項目 1、積極參與員工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員工素質,在員工技能提升、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知識學習等方麵做出突出成績,給予適當的獎勵,鼓勵大家為培訓工作做出更大貢獻。 6 獲得技師、高級技師技能證書的加1分/人,獲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的加1分/人;參加礦內技術比武獲得第一名的或獲得公司級前六名的加2分/人,獲得省級或國家級技能大師、崗位技術能手等加3分/人;獲得礦優秀教師的加0.5分/人,獲得礦內優秀學員的加0.2分/人(最高加1分);獲得公司優秀教師的加1分/人,獲得公司優秀學員的加0.5分/人(最高加2分);本單位參加培訓學員(總人數3人及以上)優秀率超過50%的另外加1分(總人數少於3人加0.5分)。在礦內有效期刊上發表培訓類文章的加0.5分/篇,簡訊或圖片新聞加0.2分/篇,在公司及以上有效期刊上的雙倍加分;參與實操基地管理的科室加1分/月,參與“兩地”建設的加0.2分~0.5分/項,自主開展實操培訓的加0.5分/班(不少於2人/5天);專兼職教師授課按照有關標準加分;參與公司安全培訓“雙基”迎檢有貢獻的加1分;加分項合計不超過6分。 查資料
附件4
XX煤礦區隊安全培訓結構工資結算標準
單 位 考核名次 學習工資標準(元/月·人) 備注
輔助區隊 第一名 400元
第二名 380元
第三名 360元
其他 340元
倒數第三名 300元
倒數第二名 280元
倒數第一名 260元
生產區隊 第一名 500元
第二名 480元
第三名 460元
其他 440元
倒數第三名 400元
倒數第二名 380元
倒數第一名 360元
XX煤礦科室安全培訓結構工資結算標準
單 位 考核名次 學習工資標準(元/月·人) 備注
生產科室 第一名 400元
第二名 380元
第三名 360元
其他 320元
經營科室 第一名 380元
第二名 360元
第三名 340元
其他 300元
政工科室 第一名 360元
第二名 340元
第三名 320元
其他 280元
附件5
XX煤礦安全培訓整改回饋單
被要求整改單位 整改完成日期
責任人 負責谘詢人員
存在問題
時間:
整改措施
落實情況
備注:該記錄單一式兩聯,第一聯培訓科存檔,第二聯交被指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