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探放水作業優先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夯時防治水管理機製,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下發的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礦生產管理現狀以及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現的問題、變化,為進一步強化我礦防治水工作,對探放水工作優先進行作業,特製定本製度。
(一)把煤礦探放水工作納入礦井整體生產組織中,在年、季度、月生產計劃時首先安排探放水計劃。
(二)所有采掘活動必須在已經完成探放水工作並確認安全的區域進行。
(三)采掘隊進入之前必須履行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手續。
(四)在開拓、掘進、回采及采區封閉等設計編製及實施中,要有防治水機構的審查意見,以達到優先介入,優先施工的目的。
(五)積極收集防治水水文地質類型信息並建立台賬檔案,采取地麵調查、核查礦井資料,對重組整合的小煤礦采掘情況,進行走訪查清原有小煤礦開采情況,真實掌握礦區水害地點標高、采空區範圍和積水量、巷道布置等情況,特別是可能越層越界開采的範圍,做到采掘前水害預防措施到位。
(六)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製度,各類人員防治水安全責任製、防治水管理運行製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製度。
(七)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規定。
(八)對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及時按規定編製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
(九)要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防治水規定》有關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十)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業探放水鑽機,優先推廣探水距離200米以上的探水鑽,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十一)所有采掘活動必須在已經完成探放水工作並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十二)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培訓工作。所有探放水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強培訓,未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