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培訓管理人員管理行為,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和培訓質量, 在製定年、月度培訓計劃時,按計劃做好各班的開課準備工作,提前5天通知員工,按時參加培訓。
第二條 努力完成公司和上級相關的各項培訓任務,自覺接受上級部門及領導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 努力完成礦下達的內各項培訓任務,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區隊內部培訓班的落實情況及培訓後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試卷命題,監考等,及對考後的試卷、教案、考勤表等資料歸檔工作。對考試合格者及時辦理有關證件。沒能按期做好以上工作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五條 負責對各類參加培訓人員的獎懲及發放工作。
第六條 培訓結束前,依據《培訓效果評估辦法》對教學進行評估,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七條 參加公司或外出的安全培訓人員必須先到礦培訓部門登記備案,報請領導經批準後方可參加。培訓結束後,持培訓部門發給的有關證書和培訓成績單到安檢科登記注冊,否則,培訓其間發生的各種費用自理。
第八條 參加公司或外出培訓人員應遵守培訓單位各項培訓管理製度,培訓單位給予處罰的,礦轉交原單位執行。
第九條 參加公司培訓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安培中心有關規定執行,培訓期間所發生一切費用自理。
第十條 區隊培訓主要以業餘培訓為主,可利用班前、班後每周2小時時間進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與《煤礦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及《作業01manbetx 》的學習,凡在本單位業餘培訓達不到上崗要求的,或區隊培訓考試不及格的人員,重新學習,停發工資,隻發生活費每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