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的存在問題和完善(二)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個社會保障法製的框架體係,陸續頒布了一些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諸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失業保險條例》(1999)、《工傷保險條例》(2003)、《就業促進法》(2007)、《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10)等。但是這一製度仍存有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
雖然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立法相對於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具有一定的滯後性,但過於滯後,必將帶來許多不利因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很快,但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之一的社會保障法卻遲遲沒有出台。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處於立法空白狀態。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造成社會保障收、支、管等各方麵都存在較大漏洞。
社會保障作為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項基本製度,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範和保障。我國自1979年以來,卻沒有製定或頒布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基本法律,有關社會保障的製度被分散規定在不同的法律規範文件中,這種狀況與社會保障法所應處的地位是不相符的,而這也使得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基本上處於有法難依的狀態。
(三)法律救濟和相關配套製度建設滯後
社會保障的實施機製包括行政執法、司法、爭議解決的仲裁活動、法律監督程序等。由於社會保障法律中責任追究和製裁辦法力度不夠,社會保險費強製征繳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實際工作中社會保險費征繳困難(尤其是養老、失業保險費)。同時,對勞動者和退休、失業人員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機製,如工傷02manbetx.com 中的責任認定和救濟等。
(四)與WTO保險規則不相適應在WTO這種規範的市場經濟規則的積極作用下,社會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對社會保險製度的需求日趨強烈。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還未做好適應這一變化的相關立法準備。
目前,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大多集中在城鎮,尤其集中在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中實行,隻占城鎮人口中的很少一部分,城市集體、私營和外資企業的職工也隻是參照執行,而許多的自由職業者、個體勞動者和廣大農民幾乎沒有社會保障,基本處於社會保障體係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