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社會保障法律製度的存在問題和完善(三)
(一)完善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基本原則
1、適度性原則
該原則是指,社會保障的範圍和標準應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2、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
普遍性原則,是指要對社會成員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使一切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從而製定對全體社會成員普遍適用的相同的保障標準。特殊性,則是針對不同類型的社會成員製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存在極大的貧富差距,所以在社會保障方麵不能實行“一刀切”。而應以普遍性原則為出發點,以特殊性原則為補充,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
3、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建立社會保障製度的目的就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保障他們作為社會成員應有的權利,社會保障是保障公平。效率,是社會保障製度作為其生命力運動的最直接表現,提高效率不僅能夠增加保障基金、擴大保障規模、加強保障力度,而且能使受保障的人們學習技能、提高能力,不需要再被保障,這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
4、社會化原則
社會保障是全社會的事業,不是任何私人,國家所能獨立完成的,必須是整個社會共同參與,實現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社會化、社會保障管理的社會化、社會保障責任的社會化。
(二)相關建議
1、在憲法中進一步明確公民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我國現行憲法涉及社會保障的內容主要是第44、45條的規定,隻規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物質幫助,而未能將失業、生育規定其中。因此,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製度,更好地保障公民社會保障權利的實現,應當對現行憲法作出相應的修訂。
2、提高立法層次,增強社會保障製度的穩定性
我國已經走過了較長時期的行政立法階段,現階段可以也應該進入向全國人大立法發展的階段。從長遠來看,要製定《社會保障法》以統領整個社會保障法製體係,嚴格界定社會保障的範圍、對象、標準、職責、權利與義務以及組織結構、監管體係等內容,以保證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3、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權利救濟製度
無救濟即無權利。當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受到侵犯時,必須有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由於社會保障所涉及的內容與公民的基本生存權有關,在實踐中也要盡可能使當事人能夠通過最簡單快捷、收費低廉的程序獲得救濟。
4、加強社會保障執法力度
立法隻是完成法製的基礎工作,法律作為一項條文規定是不能自主實施並產生效用的。因此,我們在實踐中,要加強對社會保障糾紛案的審理,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人民法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從事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案件。
5、解決好各法律部門的相互配套銜接問題
社會保障製度的立法內容應與其他專門立法的內容相互銜接、相互補充和製約,以保證社會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