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扣罰款亂象何時休?
日前,筆者到某企業基層單位調研職工工資分配情況,讓筆者沒想到的是,調研會開成了訴苦會,參加調研座談會的10餘名員工紛紛反映,現在企業在生產任務、安全管理、勞動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麵的考核扣罰款條款眾多,扣罰款數額大,每月每個員工少則二三百,多則七八百,甚至還有個別員工達到一兩千元之多,個別員工一個月工資被扣得所剩無幾,叫苦不迭。
據筆者了解,“違者扣罰款”一直是很多企業相關規定中的一條鐵律,其依據始於1982年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因此,用人單位用扣罰款作為懲戒手段一直普遍存在,扣罰款的規定也五花八門:上班遲到罰50元,上班穿拖鞋罰50元,未完成當班生產任務罰100元。……此前還曾有媒體報道過某酒樓洗碗工因上班時間喝碗粥被罰2000元,該事件報道後引起社會輿論大嘩,讓很多人為之打抱不平。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介紹,原來企業據以實施經濟處分的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早在2008年就已廢止,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者的一種處罰措施,也就是說,罰款必須由法律規定並由相關執法機關來執行。企業不是行政機關,自然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這也意味著,企業對員工罰款甚至亂罰款是違法的。
製定嚴格的規章製度對企業進行規範管理並規範和約束員工的行為本來無可厚非。但是,近年來,有些企業在員工管理上還是沿用老一套的“隻罰不獎”或單純的“以罰代管”方式,在涉及企業管理的方方麵麵依然是高舉扣罰款大棒,甚至用罰得員工心驚肉跳的手段來威懾和懲罰員工。其結果常常適得其反,重罰之下,員工工作積極性依然難有提高。
今年5月1日,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說,廣東省新出台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剛好彌補了禁止企業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法律空白。該條例還規定,廣東省用人單位規章製度中有罰款內容將被警告,而逾期未改正而亂扣工資將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筆者認為,盡管廣東省出台新規防止企業製訂嚴規惡意扣罰員工工資,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合法經濟權益,但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現實中,很多企業肆意通過實施經濟處罰,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休息權、隱私權等;還有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製定苛刻的罰款扣錢規章製度,給員工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權益損害。針對該新規,有員工擔心,今後企業會不會通過扣獎金而不是扣工資的方式,變相對員工進行扣罰款。也有人質疑:“有人會冒著被炒魷魚的風險去舉報自己公司嗎?被發現別說扣罰錢,估計被炒掉都有可能。”
企業和員工作為合同雙方,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企業員工也有義務及時準確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如果員工隨意曠工、怠工,工作失誤等造成了企業的損失,企業有權進行扣罰款等製度管理。但當前,企業處於優勢地位,企業對員工的扣罰款行為,確實亟需在國家在立法上明確予以禁止。
要解決企業對員工的扣罰款行為,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出台有針對性的新規,明確扣罰款的標準和範圍。比如,如何設定扣罰款的上限,扣罰獎金該納入什麼範疇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細化。還有就是,企業製定涉及扣罰款的製度前,要先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獲批才能實行,這樣可以限製企業隨意對員工的亂罰款行為。
總的來說,扣罰款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企業也要規範自身的管理行為,針對員工違規或者偷懶的問題,可以用教育引導員工遵章守紀、或者多勞多得等方式來解決,而不是一味的扣罰錢。罰錢不罰錢,對用人單位來說,都是可以靈活變通或加以區別對待。如果扣罰款沒有造成員工太大經濟負擔,又能夠幫助員工成長,或者將“違反就罰錢”,變成“遵守就加錢”,變成“優秀就獎錢”,效果則可大不相同,可以更好地讓員工發揮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