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中國政治情感文化認識
中國古代“禮”的性質
(一) 從性質上看,中國古代的禮具有一定的宗教性並被上升為國家意識形態,從“禮”字的詞源學考察,禮的起源和核心則是尊敬和祭祀祖先。古人在祭祀時以玉作為敬神求福之物,即所謂“行禮以玉”。這一點通過考古在古文化遺址中發現的玉器得到了證實。郭沫若說:“大概禮之起於祀神,故其字後來從示,其後擴展而為對人,更其後擴展而為吉、凶、軍、賓、嘉各種儀製。” 所謂周禮,其特征是將祭神(祖先) 為核心的原始禮儀,加以改造製作,予以係統化、擴展化,成為一整套宗法製的習慣統治法規。作為儒家經典的《禮記》中就有大量關於宗教祭祀的論述。《禮記》對於宗教的論述,可以分成兩大類:一類是關於郊社宗廟及喪葬製度、禮儀的規定,另一類是關於這些製度、禮儀的意義性說明。《禮記》中的這一部分,既形成儒家理學的重要內容,又成為漢代及其以後曆朝建立和修訂國家宗教祭祀典製的理論依據。
隨著西漢中期以後儒學被奉為官方指導思想,儒家所尊崇的“禮”也被奉為最高行為規範。為了強化“禮”的功能和作用,儒家把禮與天地結合起來,使之更加神秘化,認為“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 (《昭公二十五年》) 。宋明理學又進一步把社會秩序的禮等同於“天理”。“所謂禮者,天之禮也,以其有序而不可過,故謂之禮。” 他們強調“理”即父子、君臣關係的原則和封建等級秩序,“天而在上,澤而處下,上下之分,尊卑之義,理之當也,禮之本也。” 如果人們能堅守封建綱常,永遠 不變,就體現了“天理”。朱熹把“理”推廣於人類社會,把“三綱五常”抬高到天理的高度。這樣,具有濃厚宗教性的“禮”與統治者所宣揚的“天命信仰”、“王權神授”相結合,同時也就上升為論證君主專製的合理性,從精神上對人們進行思想控製的官方意識形態。
(二) 從禮的外在表現形式來看,它既表現為複雜的禮儀製度,又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旨在維護宗法血緣關係和宗法等級製度的一係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1. 禮是體現社會等級秩序的複雜的禮儀製度禮的核心是維護貴賤上下、尊卑長幼、男女有別的等級秩序,而這些等級秩序是通過許多複雜的典章、製度、規矩、儀節體現出來的。從具體的禮儀形式方麵看“, 禮”通常有“五禮”、“六禮”和“九禮”之說。《漢書•禮樂誌》根據禮的內容將禮區分為:“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別,為製婚姻之禮;有交接長幼之序,為製鄉飲之禮;有哀思思遠之誌,為製哀祭之禮;有拳拳敬上之心,為製朝覲之禮。”在中國古代社會,處於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其生活方式各不相同,並表現為不同的禮儀製度。這些禮儀製度的作用就在於明辨等級製度以達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如鄉飲酒禮就是為了“明尊長”、“明養老”,“民知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如孝弟” (《鄉飲酒禮》) 。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也都處處體現著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衣飾上的限製自古迄清都是用以區別尊卑貴賤的一種重要標識。從帝王後妃、各級官吏到庶人百姓,在衣服的形式、顏色、花樣圖案及質料等方麵都有嚴格的等級規定,不得逾越,以顯示尊貴者的優越與貧賤者的低下。在居住方麵,屋舍的大小,間數式樣裝飾,各有定製,不能隨意亂用。皇宮王府一望便知,公侯品官宅第排場也不同於凡人。關於行的方麵,不同的等級也不相同。一般說來士大夫可以乘車騎馬,庶人及賤民通常隻能步行,或隻能乘用指定形式的交通工具。此外不同等級的官吏所使用交通工具的裝飾、儀衛的差異也都有不同的規定。有關生活方式的禮儀製度既然如此重要,與社會秩序有密切的關係,所以古人認為這些製度必須嚴格維持,絕對不容破壞,否則,必導致貴賤無別,上下失序,因而這些瑣細的規定不僅規定在禮書中,而且編入法典中。唐以來的法律對違反衣服器物的禮儀者都有嚴厲處罰。2. 禮具有法的性質,而且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規範禮起源於祭祀,作為祭祀程序和儀式所遵循的規範——禮製、禮儀,在氏族社會及夏商西周時期已經具有了習慣法的性質。夏商西周之後,在保留習慣法性質的同時,禮製的許多內容轉化為成文法中的條款。除國家製定頒行的律外,中國傳統法中關於訴訟、婚姻、家庭、宗族、繼承、身份等方麵的製度都可以在禮製中找到相應的規定。在西周時期,保證國家機器和社會秩序正常運行的主要規範,是禮的精神,禮的規範,這時的周禮實際上對全社會起著一種法律的調節作用,完全具備法的性質,但又不限於法。因為在國家的行政、司法、軍事、宗教、教育乃至倫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麵,都有禮的調節和規範。同時,國家施政的成敗得失,人們言行的功過是非,罪與非罪,統統以禮作為評判的根據。應該說,此時的禮,是法律、道德、宗教、習俗等各種規範的綜合體現。法是禮治體係的一個組成部分。秦漢以後,尤其是漢中期以後,禮作為言行規範,既是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整個封建社會法律製度的最高指導原則。禮在社會中發揮法的規範功能,是通過引禮入法、禮法合流的途徑來實現的。禮與法雖然各自獨立,但由於禮具有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與調整社會秩序的特殊功能,使得引禮入法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引禮入法始於漢朝,漢儒以儒家學說為指導解釋法律,直至以經決獄。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到唐朝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導原則,使禮法結合不僅完成,而且達到中國封建社會的最高峰。著名的唐律就是以“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 而傳之於世的。自此以後,直至清末,維係等級社會的禮製規範,諸如八議製度,上請製度,減、贖、官當、免官等製度,就構成了中國封建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