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煤業公司規範領導帶班重實效
作者:何永興 羅芹
2014-09-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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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煤業公司規範領導帶班重實效
7月以來,川煤集團達竹中山煤業公司規範副總以上領導帶班製度,促進了安全生產。
一是規定下井帶班次數,每月礦長、黨委書記帶班不得少於5次,生產、安全、技術副礦級領導不得少於8次,其他副礦級領導不得少於6次,副總工程師不得少於10次。
二是完善帶班人員職責,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全麵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製止“三違”行為,發現和處置各類安全隱患;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並組織涉險人員撤離;按規定及時排除險情,嚴格隱患的複查驗收。
三是帶班的領導幹部下井前,詳細了解現場安全重點及關鍵環節,實行井下250水平手上交接班,詳細檢查區域內的隱患、“三違”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帶班期間要向調度室進行“一班三彙報”,出井及時填寫帶班記錄及交接班記錄,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以便安排落實處理。
四是實行每天和定期通報製,每天在井口將領導幹部下井帶班情況及時通報,詳細通報帶班人員、帶班班次時間、查出和解決現場隱患問題。政工部每月將領導帶班情況向全體職工及其家屬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同時由公司紀委、安監處不定期開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各級領導的跟班與值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何永興 羅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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