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莊礦員工手冊(修訂版)
峰 局 梧 桐 莊 礦
員 工 手 冊
(修 訂 版)
二○○三年元月
煤礦是自然條件和生產環境相對惡劣的行業,存在水、火、頂板、瓦斯、煤塵等自然災害,在梧桐莊礦,水害、熱害相對比較嚴重。為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為員工創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梧桐莊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全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不斷完善礦井的安全保護設施,有效提高礦井的防災抗災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礦井的安全風險。
做為一名梧桐莊礦員工,隻要時刻牢記安全為天,嚴格遵守勞動紀律,照章指揮,規範作業,在工作和生產中,就會遠離傷害,永保平安。
梧 桐 莊 礦 企 業 精 神
求 實、創 新
團 結、親 和
誠 信、嚴 謹
勤 儉、爭 先
求實: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實事求是,真抓實幹,講求實效,不做表麵文章,不搞形式主義,老老實實學技能,紮紮實實做工作。
創新:創新是企業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是增進企業風格和特色的重要途徑。要始終保持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解放思想,積極進取,通過刻苦專研,大膽改革,大力攻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認知水平,推動企業提高效率、增加效益、增強競爭力,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團結:一切從企業利益出發,一切從大局出發,樹立團隊意識,發揚集體主義精神,互相關愛、互相幫助、互相促進,為增進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而努力發揮自身的積極作用。
親和:上級對下級要平易近人,真心實意與下級交流思想,幫助下級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切實關心下級的疾苦和困難;下級對上級要坦誠信任,有問題要主動反映,有建議要及時提出,讓上級正確了解自己的思想認識;員工之間要親近友善、團結一心,在梧桐莊礦這個大家庭的建設中增進彼此間的兄弟情誼。
誠信:對內、對外、對企業、對個人,時時處處都要誠實坦蕩,堅持原則,注重信譽,樹立和維護個人、企業的良好形象。
嚴謹:考慮問題要全麵細致,搞管理要科學規範,抓工作要深、嚴、細、實,工作作風要一絲不苟、認認真真。
勤儉:堅持艱苦奮鬥的作風,無論企業效益和生活水平如何發展、如何提高,都要牢固樹立成本意識,精打細算,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有益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錢要堅決投入,無益於生產經營的錢要嚴禁支出。
爭先:樹立永不滿足,永爭第一的思想,通過“比、學、趕、幫、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管理水平,向先進看齊,向更高目標努力。
目 錄
一、梧桐莊礦簡介·························1
二、機構圖·······························4
三、主要部門職能介紹·····················5
四、員工的權利和義務····················13
五、員工行為規範························16
六、員工勞動分配製度····················18
七、勞動用工管理規定····················21
八、員工福利製度························25
九、員工獎勵條例························27
十、梧桐莊礦基本管理製度················32
第一章 總則·····························33
第二章 采煤管理·························34
第三章 掘進與巷修·······················38
第四章 機電管理·························42
第一節 設備管理·························42
第二節 供用電···························59
第三節 技術安全質量·····················61
第四節 礦燈·····························66
第五節 節能、環保、計量·················67
第六節 其他·····························68
第五章 運輸管理·························73
第一節 小巷管理·························73
第二節 斜巷管理·························74
第三節 軌道管理·························76
第四節 機車管理·························77
第五節 礦車使用管理·····················79
第六節 十五噸平板車使用管理·············82
第七節 立井管理·························83
第八節 其他·····························87
第六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90
第七章安全管理·························94
第一節製度管理·························94
第二節 安全監察·························98
第三節 安全責任·························101
第八章 質量管理·························112
第一節 工程質量·························112
第二節 文明生產·························115
第九章 技術管理·························117
第一節 生產技術管理·····················117
第十章 調度管理·························124
第一節 調度彙報製度·····················124
第二節 值班製度·························125
第三節 生產地區的銜接準備及移交·········128
第四節 井上下生產係統管理···············135
第五節 坑代品管理·······················138
第六節 其他·····························142
第十一章 營選管理·······················146
第十二章 煤炭運銷·······················148
第一節火車發運·························148
第二節地銷發運·························150
第十三章 煤炭質量·······················151
第十四章 供應管理·······················155
第一節物資計劃采購與價格···············155
第二節 物資驗收保管與發放··············157
主要部門職能介紹:
礦辦室:
部門本職:企業的辦公秩序及行政事務管理。
主要職能:
1、文件的擬、收、發、存。
2、通知召開會議,做會議紀要。
3、掌印:開具一切企業對外證明,按規定加蓋公章。
4、法律事務:證照申辦、工農關係、合同條款、審查及合同公章管理。
5、檢查考核:檢查考核企業的一切程序、製度
執行情況。
6、本範圍考勤、工資發放、統計。
7、小車隊、班車管理。
8、本範圍、會議室、礦領導辦公室環境衛生。
9、接待工作:專題調研。
10、紀要及檔案管理:大事記,編寫礦史。
11 、本部門及礦領導交辦的打字、複印。
12、為礦領導提供各項統計數字。
13、協調裁定各部門職能的無重疊、無空白的管理工作。
14、組織非生產經營性的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
15、礦領導的臨時交辦任務。
16、計算機辦公網絡係統管理。
17、全礦印刷費控製。
生產安全部:
部門本職:保證礦井安全、完成生產任務。
隻要職能:
1、進行生產指揮,下達生產任務,反饋生產信息,協調生產關係。
2、對生產任務完成情況檢查、03manbetx 。
3、生產作業計劃編製、統計,單項工程管理。
4、組織協調會、專題會解決生產中的問題。
5、生產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統計,並執行處理決定。
6、安全檢測,通訊及有線電視管理維護。
7、定期、不定期組織安全質量檢查,迎接上級安全檢查。
8、對全礦質量標準化達標負責。
9、對安全隱患、違章行為、安全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
執行負責。
10、安全方麵的統計報表。
12、生產技術合同、礦建工程項目招標。工程預算審核。
13、礦井地質、水文、繪圖、測量工作。
14、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15、科技、環保、計量工作。
16、組織解決生產、安全方麵突發性事件。
17、雨季三防的工作管理。
財經部:
部門職能:企業財務管理、監督
主要職能:
1、會計:財務處理,稅務、工商事務處理,應付款往來帳管理,信用調查、判斷,財務報表03manbetx ,會計檔案。
2、成本控製:尋價、比價,成本預核算、計劃,指標下達,統計分析,材料采購計劃,合同經濟條款審查,折舊報損報失,監督資金計劃執行。
3、固定資產核算,賬目管理,折舊大修提取。
4、銷售核算,賬款管理。
5、現金管理,報銷管理、銀行對賬。
6、發票管理,微機軟硬件維護,憑證錄入。
7、工程結算,監督、建賬管理。
8、全礦各種結算管理。
9、全礦審計管理
人勞部:
部門本職:企業人力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社保管理、職工培訓。
主要職能:
1、人事管理:人員的招聘、錄用、考核、評價、使用。
2、勞資管理:工資分配統計,井上、下勞動力管理,勞務工管理,保險福利,勞保用品管理。
3、職工績效考核,提出獎懲動議,核準各部門獎懲動議,執行獎懲決定。
4、員工臨時檔案的建立,日常管理。
5、企業定崗、定員、定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6、檢查企業勞動紀律執行情況。
7、崗位述職考核,記錄管理。
8、小型工具發放管理。
9、勞務工管理費的結算。
10 、員工培訓:崗前培訓、技術培訓、素質培訓、安全培訓。
11、醫療費的審查。
黨辦室:
部門本職:黨委日常事務管理。
主要職能:
1、黨委文件的擬、收、發、存。
2、通知、召集黨委主持召開的會議,做會議紀要。
3、掌印:按規定使用加蓋黨委印章。
4、督導檢查考核:督導檢查考核黨委及政工一切程序、製度、工作任務的執行、落實情況。
5、協調政工及與行政部門之間的工作。
6、受理群眾來信、來訪,開展信訪管理工作。
7、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及保密管理工作。
8、調研工作和信息管理工作。
9、企業穩定工作。
10、黨委其它事務及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政工部:
部門本職:組織、宣傳、紀檢、共青團工作。
主要職能:
1、基層黨支部、基層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黨員幹部隊伍建設管理。
2、職工思想政治等方麵的宣傳教育及幹部理論學習管理。
3、政研工作、統戰工作和通訊報道工作。
4、企業文化及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5、黨紀、政紀宣傳教育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管理工作。
6、監督檢查黨員、管理人員及員工遵守黨紀、政紀的情況。按照上級規定權限,受理查處管轄範圍內的違紀案件。
7、團的自身建設。
8、青工思想政治等方麵的宣傳教育及青工文化活動的組織實施。
9、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工會:
部門本職:工會及計劃生育方麵的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1、做好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培養過硬的“四有”員工隊伍。
2、負責井上下形式麵貌宣傳和廣播站的工作。
3、關心員工生活,反映員工呼聲,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4、處理職工投訴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5、組織員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設、群眾安全生產活動,做好市級以上勞模選樹工作。
6、負責安全、衛生、保護、監督工作。
7、組織員工民主管理企業,搞好礦、車間、班組三級民主公開,主持職代會閉會後的日常工作。
8、負責員工的文化娛樂活動組織協調工作。
9、協助人勞部做好職業病、傷殘、工亡、病亡處理以及工傷鑒定工作。
10、管理、使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11、兼管計劃生育工作。
12、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四、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一)員工的權利
1、員工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務或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員工享有續簽或解除合同的權利和自由。
2、員工享有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職工代表大會是保障員工民主參與管理企業權利的合法組織。
3、員工享有按勞取酬的權利,按照“兩低於”的原則,采取勞動分配與績效掛鉤的辦法,努力增加員工的收入。
4、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休息和休假權利。
5、員工享有勞動安全、衛生和保護的權利。
6、員工享有越級申訴的權利,在發現並持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上級有貪汙、盜竊、違法亂紀行為;有重大出賣和危害企業的行為;有濫用職權對申訴者有重大不公正行為時,可以越級申訴。
7、員工享有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其它應當在企業享有的權利。
(二)員工的義務
1、員工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對直接上級交辦的任務,要無條件執行,按要求完成。
2、員工對上級的命令要堅持“四小時夏令製”,即在命令的執行過程中,確實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無法按要求完成,要在四小時內向上級彙報,講明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或原因。
3、員工要認真遵守礦規礦紀和勞動紀律,自覺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思想認識,規範個人言行。
4、員工在上崗前,要進行崗前培訓,學習和掌握應知應會知識,並在工作中做到熟知熟記,熟練應用,嚴格執行。
5、員工要虛心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職業技能,努力做一名業務精、能力強、素質高,符合現代企業要求的合格員工。
6、員工在礦遇到巨大困難或遭受重大災害的情況下,要顧大局,識大體,自覺服從礦的安排,盡力幫助企業分憂解難,關鍵時候,要勇於犧牲個人利益,支持礦的工作,實現團隊目標。
7、員工還應當履行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員工行為規範
(一)講究衛生,愛護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攀折花木,不踐踏草坪,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
(二)儀容大方,儀表整潔,不留怪異發型,不穿奇裝異服,精神要飽滿,形象要健康。
(三)統一製服,嚴明風紀,上班時,穿戴礦所配發的各類工作裝和衣飾,佩戴上崗證,做到整齊,潔淨、美觀、得體。
(四)舉止文明,講究禮貌,不講粗話、髒話、不罵人、不打架、不酗酒,提倡使用普通話和文明用語,注意精神文明和個人修養。
(五)愛礦如家,愛崗敬業,追求上進,盡職盡責,努力向“四有職工”的標準看齊。
(六)好學肯鑽,真抓實幹、不浮誇、不拖拉、不扯皮、勤奮紮實,講求效率。
(七)保持警覺,嚴守秘密,不傳謠,不信謠,對企業和個人不應讓他人了解的事項,不聽、不問、不說。
(八)分工合作,協調一致,樹立團隊意識,捍衛企業利益,維護企業形象。
六、員工勞動分配製度
(一)勞動分配發展目標
積極穩妥地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的分配製度改革,建立自主決定工資機製,依據工資協議,規範工資管理機製,形成職工全過程參與工資決策機製,民主管理和監督機製。
(二)勞動分配的指導思想
根據員工所在崗位不同,技術熟練難易程度和工作環境等要素不同,劃分不同檔次的崗位等級標準,有關單位將崗位等級標準與員工的勞動貢獻、經營成果、崗位責任等掛鉤考核後,最終進行工資分配,員工崗變薪變,易崗易薪。
(三)勞動分配的原則
1、堅持兩低於的原則,隨著企業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相應地提高員工收入水平。
2、堅持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並存的原則,使員工收入可高可低,進一步合理。
3、堅持向管理崗位、技術工種、苦髒累險崗位和優秀技術人才傾斜的原則,拉開分配檔次,激勵員工努力提高業務技術水平,鼓勵員工向生產一線流動,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4、堅持隻要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
5、堅持勞務工與企業在冊員工勞動分配製度統一的原則。
(四)勞動分配的形式
管理人員實行崗位目標績效工資,其他員工按崗位的不同,工作的需要,分別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對臨時招用的季節工、短期合同工實行包幹工資。
(五)員工勞動分配的程序
1、人勞部按礦對各單位的結算政策,進行工資結算,結算結果要首先向礦長彙報,礦長簽字後,人勞部書麵通知各單位。
2、各單位根據人勞部結算工資按崗位標準,結合工作任務(定額)完成情況,經考核後對個人進行結算造開支明細,經人勞部審核,財經部發放。
3、勞動分配時,要先支付員工工資,有剩餘時,再按其它形式分配。
4、各單位必須製定工資分配辦法和製度,經本單位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後,報人勞部審查備案,經批準後方可執行。工資分配辦法和製度要向全體職工公開貫徹,具體實施時,要做到每日結算,每月兌現,清楚準確,開支明細要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七、勞動用工管理規定
一、用工形式:
按照新井新製的要求,采用適合我礦需要的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主要有:在峰局範圍內招用勞務工,麵向農村招用農民合同工,根據生產和服務項目、單項工程的需要,麵向社會招用季節性用工和短期合同工。
二、招用和使用原則:
1、勞務工招用隻限於本局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固定工、勞動合同製、農民合同製工人。
2、農民合同工麵向農村招用,隻能安排在生產一線的崗位,其它崗位不做安排。
3、短期合同工根據生產和服務項目、單項工程的需要,麵向社會閑散勞動力招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三、招工程序:
(一)勞務工招用程序
人勞部根據礦定崗、定員的編製,提出招工計劃,提交礦長批準,確定後向峰峰礦務局上報申請招工指標,由局組織麵向局所屬各單位公開招用。
(二)農民合同工招用程序:
生產單位根據定崗、定員編製和生產情況,確需增編的,寫出招工申請,經礦人勞部核實,提交礦長批準確定後,上報局申請招工指標,根據局確定的招工指標,由礦人勞部負責招工。
(三)短期合同工招用程序
單位根據生產和服務項目、單項工程的需要,招用短期合同工時,寫出招工理由和數額,上報人勞部,由人勞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招工人數,提交礦長批準,然後由人勞部結合各單位按招工條件招用。
(四)被招用的勞務工、農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都須經過筆試、麵試、專業篩選,考核等程序擇優錄用。農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須進行必要的身體檢查。
四、勞動合同的管理
(一)錄用的勞務工須經勞務輸出單位同意,本人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繼續存在,並在梧桐莊礦與勞務輸出單位簽定勞務用工協議書後方可進礦工作。工作時,本人必須寫出保證書。
(二)錄用農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要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規定
(一)被錄用的勞務工報到時,須持勞務輸出單位工資、人事部門開具工資關係介紹信,經礦長簽署意見後,由人勞部登記並介紹到用人單位。
(二)礦內職工調動由單位開具勞動關係介紹信,經礦長簽署意見後到人勞部辦理手續。
(三)辭退或開除員工時,由礦屬各單位按要求整理有關資料報人勞部,人勞部征得礦工會同意、提交礦務會研究、礦長批準,人勞部辦理辭退手續。
(四)未經礦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招用、調換、辭退員工,包括勞務工、農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勞務合同和農民合同工的勞動合同需經礦長同意,由人勞部負責解除或續簽,未經礦長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續簽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
六、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責任者,一經發現給予撤職或辭退處理。
八、員工福利製度
(一)企業要通過市場機製,按照有償使用,有償服務的原則,為員工提供生活服務設施,不斷改善生活條件,提高服務水平。
(二)勞務工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以及非因工傷、因病在2個月內的醫療費,由勞務工所在的基層單位按《梧桐莊礦醫藥費管理辦法》彙總造表,上報人勞部批審,財經部發放。
(三)勞務工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由礦按規定比例、標準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並直接繳納到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單位繳納部分,由礦從提取的管理費中列支,並負責按規定的繳費基數、比例、標準和時間,以貨幣形式直接如數繳到局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四)勞務工的社會保險,由勞務輸出單位根據梧桐莊礦提供的繳費情況,負責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並做好相應的日常管理。
(五)農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醫療費和社會保險,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執行。
九、員工獎勵條例
第1條 獎勵的種類分為:獎品或獎金,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四有標兵以上向上申報標兵、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上述獎勵種類除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晉級不能並用外,其它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同時使用。
第2條 對安全創水平的單位按下列規定進行獎勵:
1、生產單位實現連續安全生產五周年,在冊人均獎勵200~300元,安全生產周期每延長5年,獎勵標準增加200元。
2、生產輔助單位實現連續安全生產五周年,在冊人均獎勵100~200元,安全生產周期每延長五年,獎勵標準增加100元。
第3條 礦全麵完成局下達的安全生產周期,百萬噸工亡率等安全生產指標,要對各單位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4條 實現上半年安全生產,杜絕二級以上非傷亡02manbetx.com ,對專兼職安檢人員人均獎勵100~200元。實現全年安全生產,杜絕二級以上非傷亡02manbetx.com ,對專兼職安檢人員均獎勵200~300元。
第5條 對搶救危重工傷做出顯著成績的搶救人員和指揮人員,以及在業務保安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科室進行獎勵,獎勵辦法由礦務會決定。
第6條 對在安全生產上有特別突出貢獻者,發現事故征兆或在搶救事故中有效地避免重大傷亡或非傷亡事故者,避免事故發生有卓越貢獻的個人或集體獎勵300~3000元。
第7條 對為礦取得各種榮譽,獲局、市級各種表彰和嘉獎者,礦對等進行嘉獎,獲省以上嘉獎者礦給予雙倍獎勵。
第8條 對創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單位給予1萬元以上重獎。
第9條 對揭發隱瞞“三違”和事故的舉報者,破壞生產設施的舉報者,給予一次性非公開獎勵,獎勵標準由礦務會決定。
第10條 半年評選一次安全最佳區科長,最佳班長和生產明星(隻限於工人),各獎勵100~200元,並拍照上光榮榜,名額由礦務會決定。
第11條 在生產、安全、工藝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麵,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提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經科技評審小組研究確認的,根據其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給予獎勵。獲得礦“貢獻杯”第一名、獎勵5000~10000元;第二名獎勵2000~5000元;第三名獎勵1000~2000元。獲得礦創新杯、革新杯、魯班杯第一名、獎勵500元;第二名獎勵300元;第三名獎勵200元。
第12條 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原煤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企業支出、降低生產成本等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獎勵300~10000元。
第13條 在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麵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獎勵500~2000元。
第14條 同壞人壞事做鬥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有顯著成績的個人或集體獎勵300~2000元。
第15條 對第五條至第十七條的獎勵,還可根據貢獻或成績的大小,同時給予其它種類的獎勵。
第16條 在以下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要記功:
避免僥幸事故者:避免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者:
在技改中有突出貢獻,創造價值在3000元以上者;包圍企業財產與犯罪分子鬥爭者;維護企業利益提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單位安全好,生產任務超額完成的;工作盡職盡責,季度內單位無“三違”,無責任事故的;有團隊精神,份內份外工作責任意識強的。隊伍過硬、能打硬仗,班子團結、凝聚力強,在生產施工中和管理上有階段性貢獻的正職。
第17條 其他對企業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18條獎勵的審批權限如下:
1、給予獎品、獎金、記功、記大功由基層工會提議,工會、人勞部初審,安辦會或礦務會批準。
2、晉級由基層單位提議,礦人勞部審核,安辦會或礦務會批準。
3、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由基層提議,政工部審核,礦務會或安辦會批準;局標兵由政工部申報,局黨政批準。
4、授予勞動模範稱號或通令嘉獎,由礦逐級工會申報,經局工會提議,礦務局及局以上組織批準。
十、梧桐莊礦基本管理製度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 為規範員工行為,維護我礦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著依法從嚴治礦的精神,製定本製度。
第2條 製度麵前人人平等,本礦所有性質的員工,均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駐礦外施工單位以及包工隊的員工,其違規違紀行為除按本製度處罰外,並對責任單位按處罰責任者的5-10倍罰款。
第3條 適用於本製度的懲罰種類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大類,其中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礦察看、辭退,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可以單獨或合並使用。
第4條 本製度中,一般“三違”隻對責任者本人進行處罰;嚴重“三違”,除對責任者按規定處罰外,另對責任者的班隊長、跟班領導、分管領導按處罰責任者的1倍罰款,責任單位正職按處罰責任者的0.5倍罰款;特別嚴重“三違”,除對責任者按規定處罰外,另對責任者的班隊長、跟班領導、分管領導按處罰責任者的2倍罰款,責任單位正職按處罰責任者的1倍罰款。
第5條 凡受工資降級以上行政處分,期滿需撤銷處分的,必須由個人申請,基層工會及所在單位研究,上報人勞部審核,礦務會審定。
第6條 礦對個人的罰款,任何單位不得搞平均攤派,同時在礦處罰後,單位不得重複性處罰。
第7條 違章違紀行為的性質超出本製度規定範圍,由礦紀檢、人保部按照有關製度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 采煤管理
第8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元(含10元):
1、不執行濕式鑿眼,轉載點開車不噴霧。
2、工作麵點柱每有一根直觀失效者或浮矸、浮煤上架設支架或不按規定穿鞋。
第9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5~30元(含30元)。
1、采煤機開機不開噴霧。
2、工作麵不按規定進行支護。
3、留有傘簷不及時處理。
4、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初撐力低於規定值的80%。乳化液濃度達不到3%,泵站壓力達不到30MPa的責任者。
5、乳化液泵站沒有乳化液配比手段及乳化液濃度監測手段。
6、綜采支架移架滯後機組距離不符作業01manbetx 規定。
7、機組信號不通割煤。
8、采麵工作麵支架中心距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其偏差大於100mm,擠架、咬架,架之間空隙大於150mm。
9、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及超前控製每少一根支柱或每有一根壞柱。
10、采煤工作麵架前、架間浮煤、雜物未清理幹淨。
11、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物料碼放不整齊,未掛牌管理。
12、采煤工作麵液壓係統不完好、有漏液、串液串液現象而不及時處理。
13、機組及電纜槽內的浮煤、雜物未清掃幹淨。
14、刮板運輸機、轉載機的刮板及刮板螺絲、皮帶機托輥不齊全。
第10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不含50元):
1、工作麵作業人員不執行“審幫問頂”、空頂作業。
2、不聽信號或無信號、喊號開車。
3、工作麵支架必須垂直頂底板,其歪斜不大於5度,若連續10架歪斜超過規定未及時調整。
4、采煤工作麵必須齊、直,其偏差不超過±50mm,若30%的支架歪斜超過規定未及時調整。
5、回采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規定進行超前支護或特殊支架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
6、采煤工作麵30%支架前梁接頂不嚴密,仰角大於7度且護幫板未及時打起。
7、采煤工作麵相鄰支架有明顯錯茬,其錯茬大於側護板高度的2/3者。
8、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支柱初撐力小於90KN,超前支護支柱初撐力小於50KN。
9、采煤工作麵20%支架初撐力小於24Kpa。
10、采煤工作麵頂板破碎處、構造處、片幫嚴重處未及時拉超前架控製頂板。
11、回撤上、下出口時,未嚴格按先支後回的原則進行。
12、采煤工作麵支架或支柱超高使用。
13、機組截齒缺齒或截齒磨損嚴重、外觀不合格。
第11條 有下列情況者,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1、采煤工作麵特殊地段,沒有及時采取相應補充措施或有措施而不兌現者。
3、采煤工作麵回風順槽與排頭架尾梁不齊,運輸順槽拖後排頭梁大於2m,超過規程規定。
第三章 掘進與巷修管理
第1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元(含10元):
1、不執行濕式鑿眼,轉載點開車不開噴霧者。
2、巷道施工,錨杆角度達不到設計規定。
3、一排錨杆內有一個托盤無予應力、不壓緊梯子梁。
4、架棚巷道裱幫、背頂、背板數量、位置不符合設計規定。
5、架棚巷道連續3架棚子缺撐木(拉杆)或撐木(拉杆)不平直(變坡點除外)。
第13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5~30元(含30元):
1、掘進機開機不開噴霧的責任者。
2、掘進工作麵不按規定進行支護。
3、掘進工作麵及後路巷道留有傘簷不及時處理者。
4、梯子梁、棚梁扭矩有兩個及兩個以上連續超過規定。
5、巷道施工錨杆排距連續兩排超過規定,連續兩處錨杆間距超過規定。
6、錨杆支護,錨杆材質不符合要求,錨杆排距超寬,錨杆構件不齊全或少藥卷及安裝質量不合格。
7、噴射砼工藝不符合規定要求。
8、錨噴巷道出現赤腳、穿裙、拖角現象。
9、架棚巷道出現棚腿高吊、背頂不壓肩。
10、架棚巷道棚梁水平不符合設計規定,流水嚴重且棚梁接口錯位超過規定。
11、架棚巷道棚子迎山角超過規定,連續兩架棚子出現裏進、外出現象。
12、架棚巷道內折梁、斷柱未及時更換,未嚴格執行先加後去製度。
13、錨噴巷道未實行潮料噴漿。
14、錨噴巷道不論初噴、複噴,都未按規定進行養護。
第1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不含50元):
1、掘進工作麵作業人員不執行“審幫問頂”,空頂作業者。
2、一排錨杆內有二個托盤無予應力、不壓緊梯子梁,有一條錨索未漲緊或不起作用。
3、錨杆外露長度一排內有兩根超過規定的(情況嚴重者加倍)。
4、掘進工作麵不按規程規定配備和使用臨時支護設施的,不按規程規定使用前探支護或使用但不起作用、不合格。
5、掘進工作麵不按規程規定施工,造成一處頂板、底板凹凸不平及割頂、割低或撇低煤。
6、全岩巷道(炮掘)必須執行三掘三噴(軟岩破碎帶除外),達不到三掘三噴工藝要求。
7、砼配比、水灰比不符合規程規定。
8、架棚巷道迎頭10m未按規程規定使用聯棚器、抗棚橛子等防倒裝置。
9、錨網索W鋼帶或錨網索梯支護,出現未聯網或支設質量不合格。
10、網片連接不符合要求或少網片。
11、料石镟出現一處幹縫、瞎縫、重茬,砼镟出現一處蜂窩麻麵(一平方米出現三處以上加倍)。
12、掘進工作麵使用小絞車、回頭輪、導向輪安置使用未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13、上、下山移扒裝機,周圍不準有人(可進入躲避所),上山移機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防跑車裝置,並用絞車配合移動,未按上述要求執行。
14、綜掘機工作時,鏟板前方不準有人,扒裝機工作時,扒鬥行程內不準有人,停機時必須斷電閉鎖,未按上述要求執行。
15、裝岩機卡軌器、柵欄等安全設施不齊全牢固。
16、綜掘機液壓係統有漏油現象,截齒不齊全鋒利。
第1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1、掘進工作麵未按規程、措施施工。
2、掘進工作麵特殊地段(巷道開口、貫通、過斷層、立交、透老空等)未嚴格按專項措施施工。
3、掘進(巷修)工作麵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減料。
4、巷道因不按規程規定施工造成連續5m不合格。
5、不按規定開設安全峒、把勾峒、車房或規格不符合設計要求(除不報進尺外)。
6、上下山掘進,綜掘機、耙岩機未按規定固定或無防滑措施、超過允許使用角度。
第四章 機電管理
第一節 設備管理
第16條 設備管理科是全礦機電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一計劃、組織驗收、統一對供銷科辦理出庫手續、使用管理、統計報表、租賃及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
第17條 供銷科是全礦機電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的采購部門,應嚴格按設備管理科所批計劃及時采購,不得對其它單位(含供銷科自身)采購或發放設備。
第18條 大型在用固定設備必須台台完好。否則,每發現一台不完好對責任者罰款20元,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10元。
第19條 礦井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月驗收達到90%及以上。否則,每降1%對單位分管機電領導罰款20元。
第20條 所有在用機電設備必須實行包機製,責任到人,掛牌管理。否則,每項次對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20元。
第21條 主、副井提升絞車必須設全各種安全保護、閉鎖裝置,並接入安全回路,動作靈敏可靠。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50元,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30元。
第22條 各種運輸絞車的保護裝置必須完善,動作靈敏可靠有效。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50元,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30元。
第23條 皮帶運輸機滾筒、托輥必須轉動靈活,如發現一個(組)不轉或有異響,對責任者罰款10元;缺一個(組)隊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4條 中央泵房必須設雙套可靠的射流、真空裝置,並有可靠的灌引水係統。否則,每缺一項對責任單位主管、分管領導各罰款50元。
第25條 泵房內水門轉動靈活,開閉可靠不漏水,待修泵不超過規定數量,備用泵可靠。否則,每項對責任者、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20元。、
第26條 吸水井雜物必須及時清撈,底閥定期清理。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工長、主管區長10元。
第27條 壓風機必須裝設超溫、超壓、斷水、釋壓閥、過流、斷油等保護,動作靈敏可靠。否則,一項未裝或不合格,對責任者、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20元。
第28條 壓風機風包必須定期排汙,風管不得漏風,主幹管不得隨意開叉。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9條 扇風機風量調節器及風葉不得隨意調節。否則,每次(處)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30條 加強對主扇風機的檢修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麵性的檢修檢查。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31條 必須保證主扇風機不間斷運行,執行定期換機製度,因故障被迫停機時,5分鍾以內備用風機必須投入運行。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對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50元。
第32條 鍋爐應裝設超壓、斷水、雙色水位計等保護檢測裝置,超壓、斷水保護可靠、雙色水位計清晰明亮。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3條 鍋爐必須定期排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4條 水質化驗員應對鍋爐用水定期進行取樣化驗,確保水質符合要求。否則,水質每出現一次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5條 主變壓器以及6KV以上開關設備不得滲漏油,零部件齊全,保護完善,動作可靠。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6條 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的電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液力偶合器使用難燃油,皮帶必須設跑偏、斷帶、縱撕、煙霧報警、急停、超溫、低速、自動滅火、滿倉、堆煤保護、行人處設過橋等安全設施,並可靠有效。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7條 采煤機組、綜掘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保證正常運轉,設齊信號和閉鎖,無水不準開機。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8條 地麵各庫房設備擺放整齊,管線布置合理,加工件擺放有序,備件準備及時。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9條 分種類機電設備采用微機管理,每月設備變更及時核對更改,確保管理的準確性。否則,有一項與實際不符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40條 井下閑置設備(包括電纜、五小)必須及時升井。否則,每台(件)每拖一天對責任者罰款20元;升井設備(包括電纜、五小)不得亂存亂放。
否則,每台(件)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41條 各類設備必須堅持定期大修,大修後的設備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42條 設備外委修理,必須由分管礦長批準。否則,費用自負並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43條 待修設備要修理及時,不得無故不修或拖延時間,造成積壓和周轉困難。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44條 新進設備要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對不合格的產品誰進貨誰退貨。否則,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5條 全礦設備由設備科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合理調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調撥。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6條 大型設備的定貨,礦機電部門分管人員必須參與調研考察,確保各方麵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47條 礦設備管理員對無修複價值的設備要及時上報分管副總和礦長,申請報廢;對周轉緊張的設備及時申報購置計劃。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48條 各類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按措施施工,新安裝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竣工後必須由生產安全部牽頭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達到安裝標準後,移交使用單位。
第49條 設備的租賃,由設備管理科根據生產需要和領導的安排,按局、礦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及時運回並按礦屬設備進行管理。
第50條 所有機電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原則上不對外租借,特殊情況必須經礦長批準並到設備管理科辦理相關手續,否則除責令追回設備外,對責任者和責任單位主管領導、正職各罰款50~200元,並追究其責任。
第51條 設備管理科要加強設備庫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項管理製度,所有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均應擺(碼)放整齊,健全庫房台賬,做到帳、卡、物相符,否則有一項(處)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10元,累計計算。
第52條 所有檢修好的設備均不得露天存放,沒條件進庫的大型設備就地存放時,應采取保護措施,避免配件丟損、鏽蝕。
第53條 各使用單位設備網員必須建立分區台賬,做到帳、物相符,每發現一處帳、物不符對設備網員罰款20元,累計計算。各單位設備網員每月底必須與設備管理科核對賬目,並由設備管理科主管人員簽字,單位設備網員有一次不與設備管理科核對賬目對其罰款50元。
第54條 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的發放要按計劃進行,每月底各使用單位根據作業計劃和生產需要,列出下月需領用和交回設備計劃,計劃明細要規範,寫清型號、數量、主要技術數據和需用時間,經調度室機電主管人員、礦主管領導批準後交設備管理科執行,不按時提交設備領用和交回計劃的罰單位設備網員、機電工長、主管區長每人30元,影響生產按調度管理製度執行。
第55條 特殊情況下臨時領用設備時,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礦領導或值班領導批準後,設備管理科方可發放;領電纜時,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運區審批負荷後,設備管理科方可發放。
第56條 領取設備必須先開票後領取,未開票盜領設備的罰責任者50元/台,累計計算。
第57條 領交設備必須由單位設備網員到設備管理科按程序辦理手續,設備網員因故不在時,可由單位機電工長或主管區長代辦,其他人無權代辦。
第58條 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入井前,使用單位要認真檢查(不合格的設備可拒絕領用),並由設備管理科簽發設備入井證,方可入井;機運區要明確一名井口把鉤工負責入井證審驗、保管工作,沒有入井證的設備一律不準入井,否則每台(件、根)次罰責任人每人20元,罰把鉤工10元,累計計算。
第59條 各單位升坑的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必須在2日內由交回單位清理幹淨,按指定地點排(碼)放整齊,交設備管理科驗收,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設備網員、機電工長和主管區長各20元,累計計算。
第60條 各單位交回的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缺件時,按所缺件的原值從單位費用中扣除,非正常損壞限使用單位三日內寫出分析報告,找出責任者,並對責任者罰款20~200元,對責任單位按修理費30%扣除單位費用,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設備網員、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20元,累計計算。
第61條 交回電纜,有一處破口扣責任者20~50元,破口處不能修補的罰責任者50~200元,並按電纜價值30%從單位費中扣除。
第62條 交回的電纜必須甩淨所有電器設備,不準帶有接線盒等設備,否則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機電工長各20元。
第63條 拆電纜必須帶原線頭升坑,發現鋸(砍)一處扣責任者、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50元,累計計算。
第64條 升坑交回電纜編號不全,每頭罰責任者、設備網員、機電工長各50元;無號時,進行實測,長度不夠時,按原值從單位費中扣除。
第65條 各單位地麵庫房不準存放備用設備(包括五小設備、電纜),需備用的設備一律備用到現場,否則每發現私存一台(根)罰設備網員、機電工長各20元,罰主管區長10元,累計計算。
第66條 新工作麵安裝好後或地區接替、變更施工單位時,由調度室組織交接單位、設備管理科、安監科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移交,所移交的設備完好率應達到90%,防爆電器設備完好率達到95%以上,有問題時,交方單位應及時處理合格,交接雙方按調度室平衡意見及時到設備管理科辦理移交手續,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責任單位設備網員、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10元,累計計算。
第67條 設備移交驗收工作應按照有利於生產的原則,由調度室平衡拿出意見或按領導安排辦理,各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100元,累計計算。
第68條 井上設備以使用地點為單位,井下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以生產地區為單位進行管理,井上下不準私自變更使用地點,井下不準私自變更使用地區(包括同一單位不同地區之間),確需轉用時,使用單位必須到設備管理科辦理手續,否則,每台(次)對責任者、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20~100元,累計計算。
第69條 因搬家、放假等原因,暫不應拆除的設備應由使用(在冊)單位妥善看護,以防丟失或損壞。
第70條 井上下所有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必須實行個人負責包機製、逐台掛牌,標注清晰型號、包機人、使用地點、使用時間,並按規定設備上台、五小設備上板、電纜上鉤,否則,每台(處)罰包機人20元,對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10元。設備及零部件放置符合規定,整齊清潔並掛牌,否則,對責任者、機電工長、主管區長每台(處)罰款10元。
第71條 要嚴格執行《三大規程》的有關製度,嚴禁違章使用,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100元。
第72條 使用設備人員(司機、維護工等)必須具備: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故障的條件,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設備在運行期間,必須堅守崗位,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100元。
第73條 設備的使用必須按設備使用說明書和規程規定執行,否則,每發現一項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人20元,對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10元。
第74條 各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的檢修與維護保養工作,特別是防爆電氣設備,要有計劃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防爆麵的除鏽、磷化、塗油、表麵除鏽塗漆等工作),確保在完好狀態下使用。否則,每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時,對包機人、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20元,累計計算。
第75條 各單位嚴禁私自變更設備(含五小設備)結構,必要時須經機電副總以圖紙或文字形式批準,否則,對責任者罰50~200元,情節嚴重者報礦研究追究其責任。
第76條 井下設備(含五小設備)要避開頂板淋水地點,不能避開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對包機人、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款50元。
第77條 所有閑置不用的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限3日內拆除交設備管理科,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設備網員10元,對機電工長、主管區長各罰15元,累計計算。
第78條 需備用的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必須經調度室和設備科文字批準,否則,私自備用一台(根)罰設備網員20元,對機電工長或主管區長罰30元,累計計算。
第79條 新增鑽地區或地區不準新增設備一律不準使用無號設備,否則,每發現一台(根)罰設備網員、機電工長、主管區長,設備科長、設備管理員等各30元,累計計算,並限期更換。
第80條 嚴禁盜用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或配件,否則,一台(根)次罰責任者20-200元,並追回所盜用設備(配件)。
第81條 所有設備嚴禁拆件(套)使用,事故情況下急需時,使用單位必須提出申請,並注明恢複期限、責任人等,經機電副礦長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生產副礦長批準方可,不經批準私自拆件者,一經發現罰責任人50-100元,不能按規定期限恢複的,每拖延一天罰責任人50元,累計計算,直至設備恢複為止。
第82條 無論什麼原因丟失設備(含五小設備、電纜)的,價值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由單位全額賠償,價值超過1萬元的按設備原值的20-100%由單位賠償,並對責任者罰款50-200元。
第83條 各單位交回的機電設備,由設備管理科牽頭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驗收,確定設備需檢修的程度,及時安排檢修。
第84條 設備管理科要切實加強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參加的設備外委未下定點廠招標工作,標書報礦批準,合同協議報財經部和礦辦公室備案。
第85條 所有需外委檢修的設備都需要經主管礦領導批準,方可外委檢修;特殊情況下,主管礦領導不在,礦值班領導審批。
第86條 外委修理一律實行舊件回收製度,承修廠家須將所更換舊件隨檢修好的設備一並交回,否則所換部件的費用不予結算。
第87條 設備檢修好後,檢修廠家必須隨機帶有合格證、驗收單、檢修單、(缺一不可),設備管理科設備驗收小組2日內組織驗收,特殊設備還必須請相關單位人員參加,參加驗收人員都必須在檢修單上簽字,否則,檢修費用不予結算,超過2日沒有驗收的,每天罰設備管理科責任人5元/台(根),累計計算。
第88條 檢修廠家必須按委托單所定時間及時檢修好設備並送回礦,否則,每拖延一天罰廠家200元,累計計算,因維修質量影響生產的罰款100-1000元。
第89條 礦成立由生產安全部、設備管理科、機運區、和財經部組成的設備報廢鑒定小組,所有報廢設備必須交設備管理科,並經礦設備報廢鑒定小組鑒定後,由設備管理科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審批單,經機電副總、機電副礦長、礦長同意,報局批準,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正式報廢。
第90條 報廢設備可利用部分,由設備管理科統計在冊;殘體由設備管理科牽頭組織招標處理,收益上交財經部。
第91條 凡私自報廢設備、拆件使用或處理的,每台罰責任者200元、罰設備網員、機電工長、單位正區長各100元,並追究正職責任。
第92條 井下巷道內固定排水地點,必須在巷道一側做正規水窩,水窩應該生產安全部審批並驗收。未經驗收不準按泵排水。否則,對地區主管區長、隊長及機電工長各罰款50-200元。
第93條 流進固定排水地點水窩(倉)的水必須經過沉澱。否則,對地區主管區長、隊長及機電工長各罰款20-100元。影響水泵運行造成後果,按調度管理製度執行。
第94條 潛水泵必須懸掛使用,下不座底,上不能露出水麵,否則,對機電工長、責任者及司機各罰款20-100元。
第95條 燒壞電動機,除責承使用單位2天內寫出書麵報告交設備科外,根據容量大小對責任者罰款:1、7.5KW及以下每千瓦罰款10元。
2、7.5KW-50KW(含50KW)每千瓦罰款5元。
3、50KW-100KW(含100KW)每千瓦罰款2元。
4、100KW以上,由調度室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原因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經礦安全辦公室研究批準執行。
第96條 單位之間私自移交設備,致使設備(包括五小、電纜)管理換亂的,除責承雙方補辦手續外,對雙方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二節 供用電
第97條 6KV及以上設備除單一操作外的其他一切操作,必須嚴格執行“一書兩票”(工人任務書、停電工作票、倒閘工作票)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製度。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98條 高壓設備的操作必須堅持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以及使用絕緣杆等。絕緣用具必須定期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99條 高壓設備的檢修,必須執行好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特別是停電、檢電、驗放電、掛接電線及掛牌等手續必須逐一履行。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00條 高壓設備的各種保護必須完善,整定合格,動作靈敏可靠,並按規定進行預防性試驗。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01條 各種監測裝置必須定期試驗。否則,沒漏試一項(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02條 架空線路的安裝或運行必須符合規定及設計要求,對運行線路每月至少巡視一次,特殊情況時增加巡視次數,發現問題及時彙報,盡快處理。否則,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03條 高壓供電設施要設全標誌牌、供電牌板、完好牌以及在必須地點設置柵欄上鎖。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04條 必須堅持使用高壓選漏和電力電容補償裝置。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05條 加強負荷調度和用電增容審批手續的管理,必須執行好避峰填穀製度。用電增容要及時向機運區負荷調配員提出申請,待有關人員批準後方可增容。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06條 井下照明、信號、電鑽用電必須使用合格的綜合保護裝置,並定期試驗。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07條 井下低壓電纜嚴禁使用鋁芯電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08條 嚴禁各單位及個人對供電線路進行私拉亂接,盜竊電力。否則,發現一處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09條 新工程施工用電,施工及有關單位必須提出用電申請,上報機運區,批準後方可接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10條 新工程竣工後的接電,必須上報有關單位,待批準後方可從指定地點接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11條 機運區及有關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供電係統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供用電檢查,重點檢查計劃用電、安全用電和節約用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三節 技術安全質量
第112條 礦每年對大型在用固定設備組織一次技術測定,並對測定的結果作出分析,鑒定結果必須報機電副總及機電礦長。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13條 機電設備技術性能改變時,必須報機電副總及機電礦長,經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15條 檢修搬遷設備必須停電,嚴禁帶電搬遷,嚴禁將電纜從喇叭扣附近截斷。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16條 井下嚴禁無故停用檢漏繼電器。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50元。
第117條 檢漏電器必須執行日檢製度,記錄齊全,檢漏上鎖(單獨)。否則,每處(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18條 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巷道內使用設備,必須按規定安裝風電閉鎖裝置並能正常使用。否則,對每處(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19 風電閉鎖必須每天一試驗,試驗不能超5秒鍾。迎頭停風時,班組長要將迎頭人員全部撤出。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20條井下電器設備要按規定計算整定值,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並按規定使用保險絲。否則,每發現一次(處),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21條 磁力開關遠距離操作的,開關內2-5點應斷開,井下電器要有接地裝置。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22條 提升絞車鋼絲繩(包括小絞車)要執行每日一檢查製度,並做好記錄,發現鋼絲繩使用超出規定要及時更換。不執行日檢或記錄不全,對責任者罰款10元。鋼絲繩超規定不及時更換,除停止使用外,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123條 鋼絲繩在懸掛前要按規定做試驗。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24條 小絞車、蓄電池車嚴禁超載運行,嚴禁放飛車操作。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25條 掘進(巷修)噴漿時,對噴在設備、電纜、管路上的砂漿不及時清理,每台(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26條 掘進工作麵要按規定設合格的配電點及各種電纜吊掛整齊,否則,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27條 皮帶機、溜子安裝必須按機電設備安裝設計要求施工。否則,一處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28條 井下機電峒室要符合設計要求。否則,對每項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29條 機電峒室安裝前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安裝。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30條 井下電纜發現砸傷、炮崩、扒皮、隔斷,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31條 井下電氣焊要寫專項措施,並由礦長審批。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32條 機電設備的各運轉部位要有護罩,外露電氣設備要有柵欄等防護措施。否則,對每項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33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前對機電設備要進行質量驗收。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34條 立井提升、吊送大型物件要寫專項措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35條 每年雨季前要對礦井主要排水泵房作最大負荷(聯排)試驗。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36條 井下電氣設備、小型電器、電纜衛生不好及有鏽蝕現象,每台(件、處)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37 井下使用不延燃型皮帶、電纜,入井前要檢查。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38條 壓力容器要按規定存放、使用及管理,並進行定期檢查驗證。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39條 井筒井架各種安全設施要每天進行一次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40條 井筒電纜及管路固定要定期檢查緊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41條 井下供水、供風管路因炮崩、砸擠、車軋、拉掛等損壞的,按管子的規格對責任者罰款:¢50mm每處50元,¢100mm每處100元,¢150mm每處150元,¢200mm每處200元。
第四節 礦燈
第142條礦燈為自主管理,充電室閑雜人等不得進入。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43條 井下私拆礦燈對責任者罰款20元,損壞礦燈按零部件原值扣罰。
第144條 嚴格控製掌握礦燈的放電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不得任意過放電,升井後及時交燈。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45條 每個員工領燈時應對領取的礦燈全麵檢查,礦燈不完好,維修人員立即修理或更換。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46條 燈房充電工應加強對礦燈維護保養,礦燈完好率在95%以上,每降1%對責任者罰款10元,紅燈率不高於0.5%,每超1%,對責任者罰款10元,累計計算。
第147條 對勞務工實行礦燈經濟擔保製度,對工人離礦不交礦燈者,每盞(次)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100元。
第五節 節能 環保 計量
第148條 礦機電管理部門要按時製定礦井節能、環保、計量工作規劃,按時製定節能、環保目標責任書,並且要目標明確措施得力,全麵完成責任是書中的每一項任務。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49條 礦機電管理部門要製定計劃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搞好礦內的環保監測、環保執法、計量器具的周期鑒定工作,對工作無計劃或上級部門、地方政府配合不好而造成經濟罰款,對機電部門分管人員罰款20元。礦所屬各單位不執行機電部門安排,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50條 計量器具機電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要建立帳卡,要做到帳、卡、物相符。準確編排計量器具的監測時間,並經領導審閱。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51條 在生產過程中被環保、計量、節能部門追究責任或罰款的,要限期治理整改。否則,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六節 其他
第152條 積極開展質量管理活動,建立健全製約機製。產品合格率低於95%,對責任者罰款50元。出現質量事故,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53條 加強設備保養、維護、修理工作,各項記錄完整,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95%以上。否則,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54條 倉庫管理要健全製度,物資管理有序,帳、卡、物相符,有防火措施。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55條 安全操作程序、崗位責任製要齊全,安全隱患檢查處理要及時。否則,每發現一處(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56條 生產安全部機電檢查部門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的檢查、驗收工作。對全礦井上、下機電設備,每月組織兩次安全檢查,一次質量驗收。每少組織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57條 各類維修人員對分管的設備,備品、備件及備用設備必須充足。因備品、備件及備用設備不足而影響生產的,每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58條 機運區對分管範圍內的設備、電纜、小型電器要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圖紙資料,賬目清,手續全,經常檢查,做到帳、卡、物相符。否則,每次(處)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59條 井上下機電設備、電纜、小型電器要統一管理,備用設備存放整齊,在用設備要管好。設備上台、小電上板、電纜吊掛整齊。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60條 各單位、機電硐室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製度,並且裝訂成冊、張掛。否則,每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61條 主要硐室的電氣設備操作要有值班人員執行,特殊情況下區隊維修工可對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操作,但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維修。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62條 維修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嚴格執行維修保養製度、巡回檢查製度,並詳細填寫檢查記錄。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63條 學徒工不得操作提人絞車和提升大型設備、重要物件。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164條 工作場所要保持清潔衛生,備品、備件存放整齊,設備無油垢、跑冒、滴、漏,嚴禁把工具、雜物、記錄等放在電氣設備內。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65條 水泵司機嚴禁掩水門開水泵,杜絕風管跑風,風管漏水,空開皮帶及溜子等現象。否則,每次(處)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66條 礦井多有設備要執行好日檢2小時、周檢4小時製度。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67條 要害機電峒室要嚴格執行出入登記手續,除本機房工作、維修或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否則,每次(出)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68條 各種運輸絞車必須設永久基礎、地錨或四壓兩戧點柱,並牢固可靠。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69條 絞車下放物料時,必須帶電運行,嚴禁用手、腳或其他物料撥弄鋼絲繩或手離開閘把。否則,每項(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70條 絞車刹車裝置必須靈活可靠,零部件齊全,安全間隙符合規程規定。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71條 對因維護、維修不利,造成運輸膠帶寬度磨損超過2%的,每處(2m)長度對責任者罰款50元;因操作人員不負責任造成的縱撕,每處(200mm長度)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72條 各機電峒室必須嚴格按規定安設全防火設施,並保管好。不規定安設置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對因認為原因造成的損壞、失效。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173條 各運轉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崗位責任製;定期、定時巡檢。對不按規定執行的,每次罰款20元,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
第174條 電氣焊設備安全距離達不到規定要求,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75條 電氣焊施工地點不按規定配置消防設備或配置不全,對責任者罰款40元。
第176條 設備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脂)或油脂牌號與設備要求不符的,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77條 設備閉鎖不起作用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78條 傳動部位或裸露帶電部分無防護設施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79條 設備接地達不到規定平方數,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80條 電器設備不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或試驗項目不齊全,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81條 繼電保護裝置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檢驗,保護失靈,熔斷器(保險絲)不符合規定要求,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82條 檢修設備不執行停電掛牌製度,對負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83條 電器設備停電後不掛停電警示牌,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184條 檢修過程中隨便拋擲工件或工具,高空作業工作、工具不係保險繩,對責任者罰款15-30元。
第185條 隨意摘掉停電牌並送電開車或下達開車命令,對責任者發刊100元。
第186條 電氣保護失靈或人為甩掉保護不用的,對責任者罰款40元。
第187條 刮板變形數超過總數的3%,缺少數超過總數的2%,或出現連續缺刮板,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88條 刮板運行中跑遍超過一個鏈環長度,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89條 液力偶器不按規定使用易熔合金塞或安裝不正確,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一節 小巷管理
第190條 小巷運輸嚴格執行局下發的《小巷運輸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考核不符合規定的,每次(處)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第二節 斜巷管理
第191條 斜巷運輸嚴格執行好開車不行人、行人不開車製度,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92條 絞車安裝及斜巷設置安全設施、信號裝置都必須嚴格按局下發的《小絞車運輸規範》安設,並要求靈活可靠。否則,發現一處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對分管區對長罰款30元。
第193條 斜巷拖繩輪每隔20m-50m設置一個(一繩不托地為準),少一個或一個不起作用,對責任者罰款20元;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20元。
第194條 斜巷甩車場必須設置立輥(以巷道幫不磨繩為準),少設一個或一個不起作用,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20元。
第195條 所有安全設施必須按礦統一規定的標準要求進行製作。否則,發現一項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196條 斜巷信號裝置不按規定設置或不齊全、不起作用,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及機電工長各罰款20元。
第197條 小絞車(40KW以下)應按設計打基礎或采用不低於1.8m的錨杆8條(11.4K為6條)固定底座四角。每條錨杆藥卷不少於三個,而且必須設兩條保安繩(繩經不小於18mm)並用1.8m錨杆固定。保安繩嚴禁采用其他方式固定,對不按規定固定或固定不牢,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分管區隊長及機電工長各罰款30元。
第198條 小絞車製動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分管區隊長及機電工長各罰款10元。
第199條 小絞車鋼絲繩一個撚距內斷絲超過10%或不按規定不按規定設置保安繩的、拉車數超過規定的或摘跑鉤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主管隊長罰款10元。
第200條 采取下山運輸必須按規定製作並正常使用滿罐繩,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01條 違犯規定用罐乘坐人員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對主管區隊長罰款50元;對單位正職各罰款25元。
第202條 因絞車司機違章操作或把鉤工不負責任,造成跑車事故的,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對主管區隊長各罰款100元;對單位正職各罰款50元。
第203條 信號工不按規定發送信號或信號不清,絞車司機就盲目開車提升人員的,對信號工、絞車司機各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後或的報安全辦公會研究處理。
第三節 軌道管理
第204條 主要運輸線路的道岔合格率要達100%,一般運輸巷道的道岔合格率達到80%。每降低10%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元。
第205條 主要運輸巷道軌道合格率要達100%,一般運輸巷道軌道合格率道道80%。有一條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元。
第206條 軌道線路連續100m質量低劣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元。
第207條 軌道線路10m範圍內,發現兩處構件不全、一處道夾板或兩個軌枕間距超過規定,有其中一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08條軌道線路連續5個軌枕不起作用,不按規定設置或軌道支拉杆;連續20m軌道一處水平超過8mm,連續50m垂直方向超過±50mm,水平方向超過±30mm;其中一項超過規定,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20元。
第209條 軌道線路10m範圍內發現兩處軌距超過±8mm或有兩個接頭高低、內外錯茬超過2mm,軌縫超過8mm,及使用規格不一的軌道,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30元,累計計算。
第四節 機車管理
第210條 機車的閘、燈、警鈴、撒沙裝置,有一項不起作用或未設置,絕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30元;對不起作用或未設置仍繼續使用的罰款50元。
第211條 機車合格率必須達到100%,有一台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12條 架空線必須按規定設置,因維修不及時,不行人巷道高度連續20m不足1.9m,行人巷道連續20m高度不足2.2m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20元。
第213條 架空線端頭及橫擔必須設置二級絕緣,發現一處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元。
第214條 凡是與架空線軌道聯接的軌道必須按規定設置二級絕緣,少設一處罰責任者5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30元。
第215條 架空線必須按規定設置分區開關,少設一處對責任者罰款3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元。
第216條 嚴禁乘坐車頭,違者罰款100元。
第217條 機車除調車外,頂車作業或無信號頂車人員,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18條 機車司機隨意將身體及其他部位探出車外開車或車外開車,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219條 不按操作程序或規定操作機車的人員,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20條 機車司機停車時不刹閘或操作把手不隨身攜帶,以及私開機車人員,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造成後果的罰款100元,性質嚴重的罰款200元。
第221條 嚴禁用機車頂車盤或用機車複軌,發現一次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22條 架線機車日常維修時必須按規定斷電,發現一次不按規定斷電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五節 礦車使用管理
第223條 礦車由機運區統一編號、登記造冊管理,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改變礦車結構。礦車環、礦車撅固定在礦車上,損壞或丟失礦車環、礦車撅者按價賠償。(新增)撅環、罐撅的管理,機運區給使用單位運送礦車及車盤必須撅、環齊全,不可以其他材料代替,發現用其它材料代替按違章處理。從前頭放出的重、空礦車及重、空車盤沒有撅、環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24條 施工單位使用礦車前,必須和機運區聯係。運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物料時必須編寫專項措施,並提前一班送機運區貫徹,以保證運輸安全。
第225條 各施工單位未經機運區許可,不得隨意在井口、井底及主要運輸線路強行推、放礦車,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200元,對不聽勸阻者加倍處罰。
第226條 施工單位用罐裝料,必須寫明單位、地區、日期、班次。其他單位不得隨意塗或截留物料罐。否則、給予是被罰款。物料入井單交井口信號房保管。
第227條 施工單位占用的罐(升、入坑的物料罐、設備罐)要及時卸車,因特殊情況不能卸的需經機運區值班室同意,但不能超過兩個小班,否則發現一罐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28條 施工單位不準將礦車作為混凝土泥漿罐或水箱使用,發現一個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229條 井下各頭、麵、需升坑重車或不用的礦車要及時運到指定車場,由機運區統一協調安排,對出現的死角礦車(連續三個小班不周轉的礦車視為死角罐),一個死角礦車每天對責任者罰款10元,累計計算。(新加)死角罐停放三天以上對機運區有關責任者每罐罰款5元,累計計算。
第230條 井下各頭、麵、用礦車裝碴必須適量,一般情況下不少與礦車容量的90%,否則,發現一罐達不到要求時對責任者罰款5元,累計計算。
第231條 井下各頭、麵出現壞礦車時,施工單位要及時與報機運區聯係,由機運區負責處理。超過三天視為死角罐。
第232條 井下各掘進頭裝碴時,不得有超過300×300mm以上的大碴塊,否則,發現一塊對責任者罰款5元。
第233條 井下各掘進麵的座底罐數,單巷掘進為15個,石門坡運輸為15個,石門坡運輸兩個掘進麵時為25個,特殊情況需增加座底罐時由生產安全部掘進主任組織調查結合具體情況另定。
第234條 車盤統一由機運區管理,施工單位需要使用車盤時(花車盤、平車盤、特種車盤),由單位開條蓋章寫明入井、升井時間,交井口信號房保管,車盤升坑後到井口信號房抽條,對過期不升坑者按死角礦車處理。
第235條 機運區負責對大罐底的清理工作,發現一個大罐底對運速區長及班長每人罰款5元,累計計算。
第六節 十五噸平板車使用管理
第236條 十五噸平板車由設備管理科負責收發、保管,機運區負責維修及現場使用管理工作。
第237條 十五噸平板車由機運區負責在平板車一側焊上編號,編號為W01~W100。
第238條 使用單位需用十五噸平板車時,由使用單位指定負責人到設備管理科開入井證,領取時要注明領用時間、用途、交回期限,使用單位必須按交回期限及時交回設備管理科,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負責人10元,累計計算,直至平板車交回。
第239條 機運區副井口把鉤工負責查驗十五噸平板車的入井證,並查驗編號,凡沒有入井證或編號與入井證不符的一律不準入井,否則,每輛車罰把鉤工10元。
第240條 機運區要加強十五噸平板車的維修工作,定期檢修(包括注油、更換輪對),尤其是綜采(掘)工作麵安裝或結束期間,確保平板車完好運行。否則,出現一次影響生產,罰機運區維修負責人30元,罰分管區隊長20元。
第七節 立井管理
第241條 副井上、下人提升管理
1、所有上、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早班5:40~6:20分、中班1:40~2:20分、夜班9:40~10:20分、大班8:10~8:30分乘車,並按罐籠定員(大罐籠每層36人,小罐底每層18人)乘座,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50元。
2、乘座罐籠人員必須自覺地遵守紀律和秩序執行北碼下南碼上,先下後上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50元。
3、上、下井人員必須聽從把鉤工的指揮,不得擁擠、起哄和打鬧,並抓好扶手,關好安全門,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4、運送火藥、雷管人員上下,嚴格按措施規定執行,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處理。
5、井下落點人員需要升坑,必須由其單位向生產調度室聯係,由調度室通知機運區,待落點人員到齊後,一次升坑。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6、特殊作業人員需上井處理事故或升井拿配件材料時,也必須經調度室同意與把鉤工聯係好方可上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7、井下發生工傷、事故,經生產調度室確認後,隨到隨上、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8、把鉤工、信號工要密切配合,升入井人員上罐籠後,要關好安全門,抬起搖台,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9、升、入井大件、設備或大型材料時,必須由施工單位或使用單位專人跟送,有專項措施,方可升入井。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10、升、入井大件、設備或大型材料時,由責任單位詳細檢查是否捆綁牢固,是否偏載,進罐籠後,要掩好被牢,把鉤工確認無誤後,方可發開車信號。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11、入井大件、設備或急用材料需從南碼上罐籠時,必須有措施,經礦生產調度室批準後,方可進入罐籠,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42條 井口各種閉鎖有一處不起作用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不起作用仍繼續使用者,罰款100元。
第243條 立井信號工及把鉤工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重大隱形事故,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報安全辦公會從重處罰外,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44條 信號工、把鉤工必須嚴格按操作程序和規程規定操作。否則,一次對其罰款30元,累計計算。
第245條 信號工、把鉤工必須堅守崗位,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必須向值班領導請假,並由區隊安排好替代人員後方可離開。否則,每發現脫崗一次罰款30元,累計計算。
第246條 主井、副井,信號工、把罐工必須認真負責;隨時注意罐籠的運行情況,若發現異常應及時發送停車信號,對工作不負責任者,每發現一交罰款50元。性質嚴重者罰款100元。
第247條 把鉤工負責上、下井人員檢身、維持秩序。嚴禁超員、人物混提,上層上人、下層上罐時必須通知絞車司機;負責運送物料把關及井口設施的檢查;有一項不負責任對把鉤工罰款30元。
第248條 把鉤工對不戴自救器、礦燈、安全帽、穿化纖衣服、攜帶煙火下井者不製止或發現不了的罰款30元。
第249條 主井無特殊情況嚴禁二次裝載,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性質嚴重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對分管區隊長罰款30~50元。
第250條 把罐工要認真負責,對超高、超寬、超長、超重或物料混裝及用礦車裝長物料(物料長度2.6m以上)的嚴禁進入罐籠,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性質嚴重造成後果的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251條 提升人員時嚴禁罐籠內打鬧、擁擠。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52條 主、副井信號工、把鉤工及翻罐籠掩車工掩打信號時,必須提前聯係並配合好,發現一次不負責任,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53條 主、副井,井口、井底信號峒室及絞車房嚴禁閑散人員進入逗留,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反向進入罐籠不製止,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八節 其他
第254條 嚴禁使用非標準聯接裝置聯車,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55條 抬運材料、設備必須采用繩索捆綁肩抬的方法,嚴禁采用打滾的方法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56條 平巷人力推車兩車之間間距不得小於10m,並且一人隻準推一個車。推車時必須目視前方,發現異常必須采取措施。嚴禁放飛車,停車時必須用木楔掩牢。嚴禁用礦車裝運長物料(物料長度2.6m以上),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57條 嚴禁礦車(繩道)內側及非人行道和斜巷礦車下方站人,否則,對其罰款30元。
第258條 機車頂車時摘聯或礦車不停穩摘聯環,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59條 翻罐籠出現故障時,必須停電處理問題發現一次不停電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60條 在翻罐籠頂車、放車時,必須向翻罐籠司機發送信號。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61條 嚴禁扒車、蹬車、跳車、乘坐礦車,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62條 使用中的三聯環及銷子磨損超過25%或三聯環有斷痕且變形嚴重仍繼續使用,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63條 運輸巷道內垛放物料,安裝設備離軌道間隙不得小於0.5m,否則,對有關人員各罰款30元。
第264條 地麵嚴禁將煤車翻入矸石翻罐籠,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65條 用礦車裝運物料單位,必須將礦車清理幹淨,每發現一個礦車清理不幹淨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266條 凡是空車裏有雜物,裝煤之前必須清理幹淨,發現一次不清理,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67條 嚴禁私自將垃圾及其它雜物放入煤車裏,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68條 各施工地點發現一個被掀倒的礦車,對分管該地區的區隊長每罐罰款10元,累計計算。
第269條 各種運輸巷道每發現10m範圍內積水超過100mm,對有關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70條 主要運輸大巷、各類峒室每發現一次衛生不合格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7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運行中的機車前無照明、後無尾燈、無警鈴、沙箱無沙、製動裝置失靈的。
2、不符合設計要求和《規程》規定的運輸大巷和車場(包括小巷)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不執行措施的。
3、傾斜巷道下部車場不設躲避峒的;沒有防跑車設施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4、絞車運輸無信號或失靈的,斜坡暫時吊勾,擅自離崗的。
5、雙軌巷道乘人車場沒有區間閉鎖裝置的。
6、不執行局輕放支架運輸規程的。
7、斜井人車製動裝置失效的。
8、在煤炭運輸各環節中,凡發現大碴塊及雜物,均進行處罰。標準為一大碴塊每塊對責任者罰款20元,普通雜物每件對責任者罰款10元,影響生產較嚴重的雜物如鋼絲繩、塑料網、廢舊坑木、錨杆等,每件罰50元。
第274條 擅自拆動調整通風防塵監測設施對其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75條 罐車頂撞風門,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對責任者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安辦會研究處理。第六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
第272條 每旬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要根據需要隨時測風,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273條 因管理不善,造成通風係統紊亂,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76條 主要通風機司機必須嚴守工作崗位,發現主要通風機運轉異常,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和通修區彙報,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超過10分鍾,由礦調度室按事故組織分析處理。
第277條 放炮員、瓦斯員不按規定填寫原始記錄或私自塗改、丟失缺損記錄的,對責任者罰款10元。瓦斯檢查必須做到“三對口”,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78條 私自進入盲巷,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79條 不按規定檢查瓦斯,空班、漏檢、假檢,偽造填寫瓦斯日誌,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80條 發生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81條 對違章施工造成盲巷,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282條 淨化水幕放炮噴霧未正常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83條 井下消防管路膠帶機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至少設置一處三通閥門,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84條 不按規定安設淨化水幕、轉載點噴霧,每處對施工隊長罰款20元。
第285條 防塵或消防器材及設施失靈、失效的,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86條 煤塵積存超過規定,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87條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不用黃泥封口,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88條 放炮工具必須齊全完好,缺一件工具或不完好,對爆破員罰款20元。
第289條 采掘工作麵的炸藥、電雷管必須放在頂板完整、支架完好、遠離電器設備和導電體,並避開人員工作的硐室內,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90條 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91條 運送電雷管必須使用專用箱罐,上鎖跟護,輕拿輕放,途中嚴禁停留或私自離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92條 電雷管出庫前,必須進行全電阻檢查和編號,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者罰款20元,發現白管出庫,每發雷管罰責任者10元。
第293條 閑雜人員進入爆破材料庫,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294條 爆破材料庫及壁槽貯存量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存,需要超存,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95條 爆破材料帳、卡、物必須做到三對口,發現數、物不對,一處對責任者罰款20元,丟失1發電雷管對責任者罰款20元,丟失一卷炸藥對責任者罰款15元,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罰。
第296條 不堅持“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97條 拉炮個數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298條 一次裝藥分次拉,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299條 不按處理拒爆,一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300條 井下放明炮、糊炮,放炮不按規定的距離和位置撤人站崗,對責任者發狂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第301條 電協管和炸藥嚴禁混放,爆破材料箱隨時上鎖,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302條 當班剩餘的炸藥必須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庫,嚴禁私藏炸藥和將炸藥雷管帶上井,否則,由人武保衛部處理責任者。
第303條 損壞、丟失通風儀器儀表,按照損壞程度和使用時間折舊金額賠償。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一節 製度管理
第305條 礦長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及時解決礦井生產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第306條 各單位的安全辦公會、安全活動日必須按規定開展安全工作,否則,每缺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307條 每天早、中、夜班,必須由單位值班人員親自組織召開班前會詳細布置當班的安全工作,且留有記錄。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308條 每月全礦組織一次綜合性的安全大檢查,由礦長牽頭或委派有關領導組織。各專業線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大檢查(且必須有一次“一通三防”、小絞車運輸的專項檢查)由分線主管領導牽頭組織,進行全麵檢查。
第309條 各單位每旬必須組織一次安全自查,對所管轄的地區全麵檢查,及時處理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及隱患。否則,對單位正職罰款50元。
第310條 每月采、掘、機運、通、設備管理科、生產職能科室、人勞部正職,生產計劃員、財經部成本員入井少於8次,生產及輔助單位管理人員不少於15次,生產科室(設備管理科)管理人員不少於12次,財經部部長、政工部長、工會副主席、黨辦主任不少於6次,井下單位支書入井不少於8次,工會主席入井不少於10次。每少一次扣10元。副總以上的領導按上級文件執行。凡當月因有事、出差、學習等特殊情況未達到入井、跟班要求的,必須由單位出據證明,主管礦領導審批,報生產安全部安監備案。
第311條 凡生產班必須有單位管理人員跟班且跟班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跟班數不得少於規定入井次數50%,否則,每少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312條 各級管理人員每次入井必須查出並聯係不少於2條問題,對入井未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不聯係的,不計入井,並給以10元罰款。
第313條 各級管理人員,每月必須完成礦下達的抓“三違”指標,專職安監員每月必須完成抓2名“三違”指標,凡當月完不成者每少抓一人次罰款30元。其它人員抓到“三違”,經分析核實,由礦生產安全部安監對“三違”按規定罰款後,對抓“三違”有功者按對“三違”處罰金額的2倍給予獎勵。
第314條 有關人員用聯係單通知的“三違”,由責任單位當日值班人員領送到生產安全部安監,否則,每推遲一天扣值班人員20元,私自安排被停止工作“三違”人員上班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三違”者私自離礦不接受教育,曠勤按有關規定處理,且加倍處罰。
第315條 各單位接到安全隱患通知後,須當天解決的由當日值班領導負責安排落實,否則,除追究有關人員人責任外,還要追究當天值班人員的責任,對限期整改的問題,當天值班人員向該頭麵的主管副區長交待清楚,且由主管副區長落實處理,限期內尚未整改,對主管副區長、隊長給予50元和30元的罰款,並由原檢查人員二次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單,連續兩次不整改,對單位正職罰款50元,主管副區度罰款100元,隊長罰款60元。
第316條 對查出的一般“三違”人員,要寫出書麵檢查,報生產安全部安監登記。對查出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寫出書麵檢查,停止其工作到生產安全部安監學習不少於3天,性質特別嚴重的或造成後果的按有關規定或經礦安全辦公會研究處理。凡因“三違”在當月三次進行書麵檢查者按嚴重“三違”對待。
第317條 一般“三違”:是按《員工手冊》處罰在30元以下(含30元)的“三違”。嚴重“三違”:是按《員工手冊》處罰在3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違”和處罰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區科管理人員“三違”。特別嚴重“三違”:是按《員工手冊》處罰在100元以上的“三違”和處罰在200元以上的區科管理人員“三違”。
第318條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搞好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生產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按事故隱患排查管理規定逐級上報、處理凡隱患排查不認真、彙報不及時或整改措施不落實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導致事故發生的,要嚴肅分析,追查有關人員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重罰。
第二節 安全監察
第319條 安監部門負責安全質量方麵的統計考核上報工作,如上報不及時或統計有誤,每一項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320條 安監部門必須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質量例會,及時提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安全質量問題並監督落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21條 安監部門對工程設計、規程、措施必須審查把關,並做好登記,同時向安監人員做好傳達貫徹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22條 安監部門要積極參與和組織事故搶救和調查分析處理工作,若現場發生事故,安監人員必須采取果斷措施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報有關部門,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23條 安監部門在參與各項工程的驗收工作,無故不參加或降低標準給人情分的,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24條 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職能部門人員、以及班組長既是管理者又是檢查者(都是安檢人員),都必須負起安全檢查責任,按規定製止“三違”、聯係問題、督促解決,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100元。安檢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違規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安辦會處理。
第325條 安監人員對現場存有嚴重安全隱患、工程質量低劣、安全狀況差等現象,有權停止作業,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安監人員的管理,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326條 所有安檢人員必須對各自管轄的範圍及現場檢查區域內所經過地點的安全負責,對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並通知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因不履行職責造成事故發生的,對到過該地點以及當班的安檢人員視情節給予20~100元的罰款,經分析確屬安全檢查不利造成的,由礦安辦會研究加倍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
第327條 上級安監員對下級安檢員人權實行監督,發現下級安檢員所分管範圍地區存在不安全問題、隱患、質量低劣等,分管安檢員既沒彙報、又沒解決上級安監員對下級安檢員人權給予10~50元罰款。
第328條 每一安檢員每月必須完成礦安全辦公會下達的抓“三違”指標,完不成每少一人次罰款30元,本單位安檢員所抓的本單位“三違”,礦隻對“三違”本人進行處罰,不對單位考核,但必須上報安監科,否則,不計抓“三違”指標。
第329條 每一安檢員必須穿礦規定的服裝,佩戴級別標誌,對無故不穿或佩戴級別標誌、損壞標誌的,給予5~30元罰款。
第330條 安檢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安檢員彙報薄》,每班填寫安全質量等問題不少於2條,否則,每少於對其罰款5元,不填寫彙報對其罰款20元。
第三節 安全責任
第33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元:
1、下井不隨身拾礦燈的、自救器遠離本人10米以外的。
2、井下坐火工品箱子的。
3、有崗位證而未持證上崗的。
4、井下摘安全帽的、脫鞋、關閉礦燈的,崗位上隨意坐、躺、靠以及工作時間打盹的。
第33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5~30元;
1、影響生產半小時至一小時的。
2、井口建築室以及其他禁止煙火的場所吸煙的。
3、質量不合格,不返工處理,擅自離開崗位的。
4、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變電所、火藥庫以及其他要害場所的。
5、不帶自救器、安全帽、礦燈,穿化纖衣服以及其他可以產生靜電的物品下井的。
6、利用非暴力形式拒絕安監人員檢查的。
7、井筒或高空作業違反規定,不係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設安全網的。
8、新員工未簽訂師徒合同上崗作業的。
9、造成長明燈、長流水的。
第33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1、影響生產一小時以上,尚不構成一般非傷亡事故的。
2、機械安全保護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處理的。
3、主要安全設施不齊全、不靈活、不可靠的。
4、多種作業無人統一指揮或起不到統一指揮作用的。
5、井上下亂寫、亂畫、亂貼、隨地大小便的。
6、不參加班前會、不進行現場交接班、就提前入井、升井的。
7、井下隨意拆卸礦燈的。
8、未經培訓合格、無證上崗的。
9、工作時,不使用符合規定的專用工具、器具、儀表的。
10、隱瞞事故不上報、情節不嚴重的。
11、規程措施的製定、審查、貫徹不符合規定,無措施施工或措施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造成事故的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2、使用電燈泡取暖的。
13、人為延誤一般工傷事故醫療、救護、尚未造成損失的。
第33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1、造成一般非傷亡事故的。
2、損壞設備或造成電氣失爆的。
3、對製止、檢舉“三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情節情節嚴重者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第33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造成人身未遂事故、較大非傷亡事故的。
2、井下攜帶煙草、點火用具的(持有需用工作票、措施的除外)。
3、造成風流短路的。
4、職工違章作業不製止或本人違章指揮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積極組織處理,指使職工冒險施工的。
6、所管轄範圍內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而發生重大事故或工亡事故的。
第33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對威脅大礦安全已關閉但死灰複燃的小煤窯,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的。
2、對發生重大事故不彙報或不及時彙報的。
3、無作業規程開工或不貫徹作業規程而開工的。
4、造成重大非傷亡事故的。
5、蓄意製造事故的。
6、在搶救處理重大事故中,人為搶救失誤、指揮失誤以及醫療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7、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第337條 有下列情況者,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處理:
1、采煤工作麵支柱、頂梁等支護材料數量不足,而強行組織生產。
2、采煤工作麵采空區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采取強製放頂措施。
3、采煤工作麵無作業規程過地質變化帶等特殊地段無專項技術措施生產。
4、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頭不按作業規程支護,出口高度低於1.6m,沒有人行道。
5、采煤工作麵平行作業各工種工序間安全距離嚴重不符合規定。
6、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低劣,隨時有冒頂可能不處理,進行冒險作業。
7、支護質量:選五個點抽查20架;連續4根小於50KN或小於50KN的支柱超過8根(含8根)者;連續6根不迎山、歪扭的點柱超過10根者;連續4根挑梁不垂直煤壁、不平整或連續三架空棚者。
8、上(下)端頭、超前支護、過空洞子、斷層及頂板破碎帶,無特殊措施或特殊支架連續三架歪扭、不符合規定者。
9、安全出口;高度小於1.6m或人行道寬度小於0.7m,連續2m、威脅安全生產者。
10、初次開采與結束放頂:無專項措施或特殊支架不到位,無管理人員跟班者。
11、工作麵網兜(低於鉸梁下麵0.15m)超出過6處、其中一處連續三架出現網兜,造成頂板離層者或破網流碴不采取措施者。
12、煤壁傘簷(長×寬﹥1.5×0.3m)超過2處、貼幫柱距大於規定或正規排空缺乏支柱多於三根者。
13、采空區懸頂超過規定,未采取強製切措施者a作麵控頂距大於或小於作業規程規定者。
14、采麵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或局部(V﹥0.5m3)瓦斯濃度達到2%者。
15、皮帶與底板摩擦或一部分皮帶機不轉動的托輥(底輥)進過10個、皮帶跑偏嚴重者,采煤機防滑設施、牽引鏈的聯接與固定不符合規定者。
16、規程、措施不嚴密、不能保證安全生產、出現嚴重“三違”現象或有其它突發事故隱患沒有排除者。
第33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架棚支護的開掘工作麵不按規定使用前探梁和支拉杆的。
2、煤巷錨杆支護不按規定進行頂板監測、不嚴格執行“煤巷錨杆支護四項管理規定”的。
3、光爆錨噴巷道錨杆的角度、安裝、錨固力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4、開掘工作麵支護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5、臨時支護不跟頭,架棚巷道連續3架嚴重空幫空頂不采取措施的。
6、架棚巷道:①未按規定使用前探梁或防倒器與撐拉杆者。②幫(頂)空連續三架者。空頂下作業者③連續歪扭的支架超過6架棚或連續三架折梁斷柱者。
7、錨噴巷道:①抽檢若幹根錨杆做拉拔力試驗或查拉拔式試驗記錄,錨固力小於40kn的錨杆達40%者。②迎頭錨杆安裝數量、質量30%不合格者。③迎頭無護頂錨杆(無臨時支護)或空頂距超過規定者。
8、砌镟巷道:①無臨時護頂、幫支架或臨時支架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者。②镟箍支設數量、質量2道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者。③工作台搭設不穩固者。④砌厚(連續長度1m內)小於設計50mm;1m2範圍內,瞎縫以及重超過3處者。
9、後路運輸:①小絞車安裝不牢、跑偏嚴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限者。②罐擋選型、安裝不符合規定,無罐擋或罐擋失效者。③上山跟頭溜子機尾無壓柱、不使用緊鏈器或爬岩機無戧腿者。
10、回風流與其濃度達到1%或局部(V﹥0.5m3)瓦斯濃度達到2%者。
11、違章裝炮、放炮崩倒支架或崩壞設備者。
12、未執行綜合防塵措施,煤塵堆積厚度達2mm、連續長度超過10m者。
13、有透水預兆或有煤與與瓦斯突出預兆,未采取措施者。
14、獨頭巷道整修,未按規定由外向裏逐架(排)進行,進入整個茬以裏工作或停留,前頭掘進後路整修者。
15、特殊地點(開口、過老洞子、貫通、過停采線、過斷層、頂板破碎等)無專項措施者。
第33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采掘工作麵或其它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或積存不及時處理,強行生產,冒險作業的。
2、瓦斯突出煤層不落實防突措施的。
3、排放瓦斯無措施、超限排放、不按順序排放或領導不在現場指揮的。
4、自然發火煤層不按規定檢查一氧化碳、溫度、或其它有害氣體,不進行火情預報,防滅火措施不落實而造成自然發火事故的。
5、高突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大瓦斯地區的煤巷、半煤岩掘進工作麵未實行“三專兩閉鎖”。回采工作麵未按《規程》要求設置瓦斯監測斷電裝置的。
6、井下用風地點風量不能滿足要求強行生產或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7、未對盲巷及時密閉的。
8、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粉塵濃度超限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34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上部和周圍老塘老空積水有透水危險,不進行探防水工作的。
2、井下受水害威脅地區、放工前不編製防探水設計,不製訂防探水措施的。
3、未經審批,擅自在防水煤柱內采掘的。
4、煤礦工程項目無設計施工的。
5、煤礦工程項目不按設計施工的。
第34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安辦會研究處理:
1、主井係統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研究解決的。
2、鍋爐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進行年檢,無使用證運行的。
3、壓風機風包及安全保護裝置不進行檢驗,無運行證的。
4、主排水設施達不到排水能力的。
5、主扇風機帶病運轉保護不可靠的。
6、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機電設備,沒有更新改造計劃的。
7、高低壓供電係統不符合規程規定又無防範措施的。
8、井下機電設備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線頭”和失爆不處理繼續繼續使用的。
9、皮帶保護未按《規程》執行的。
第342條 每發現一處單位有能力解決而不解決隱患對責任者罰款40元。
第343條 未履行“開工安全許可證”製度而開工或施工現場懸掛未經批準的“許可證”等,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344條 發生輕傷事故,對責任者罰款50元,對責任者所在的班隊長、跟班領導、分管領導罰款50元,對單位正職罰款25元。
第345條 發生重傷事故,除按有關條款進行事故分析處罰外,另按下列元寶進行加罰:(1)對責任者罰款150元;(2)對責任者的班隊長、當班跟班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單位正職分別罰款100~200元。(3)對礦領導的罰款按局規定執行。
第346條 發生工亡事故,除按事故結果處罰外,另按下列規定加罰:(1)對責任者罰款200—400元;(2)對責任者的班隊長、當班跟班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單位正職分別罰款200—400元。(3)對生產安全部罰款1000元以上。(4)對礦領導罰款按局規定執行。
第八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工程質量
第347條 質量是指采、掘、機、運、通工程質量,設備安裝質量和文明生產工作質量。
第348條 采煤工作麵:按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中《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標準及檢查評分》規定檢查記分。十大項中前五項最低得分在90分以上,後五項最低得分在85分以上為達標,否則,為不達標。
第349條 掘進工作麵:按《質量標準化標準》中《掘進質量標準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局《掘進工作麵文明生產檢查實施細則》規定檢查記分,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得分在90分以上為達標,否則為不達標。
第350條 機、運、通文明線和達標任務:由礦下達質量標準化達標任務,按各專業《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礦製定的《機運通製質量標準化檢查實施細則》,對機運通單位已完成需繼續鞏固的和正在完成的標準化任務定期檢查,得分在90分以上為達標,否則,為不達標和掉標。
第351條 各區科所用材料及物品,必須向供銷科索取出廠合格證(或試驗報告)後方可使用,合格證每月(或每批進礦材料)一次,各單位應有專人保存,生產安全部安監負責監督檢查,若發現各種材料及物品的證件不齊全,少一項對責任單位的主管人員罰款50元。
第352條 沒有出產合格證(或試驗報告)的材料,一律不得入井,如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一經發現,立即全部推倒重來,並由礦辦室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追查責任,對直接責任者罰款100元,單位正職發狂50元。
第353條 采掘工作麵質量每旬檢查一次,機運通對已完成繼續鞏固的文明線每半月檢查一次,已達標的硐室和每月下達的達標任務每月檢查一次或按期進行驗收。
底354條 機運通按各專業《質量標準化標準》檢查記分,文明線按礦《機運通文明巷道檢查標準及評分實施細則》檢查記分。
第355條 質量標準化的檢查工作,由生產安全部安監科每月末製定出各采掘頭麵的達標規劃,檢查中凡是達不到規劃要求等級的工作麵,一律給予處罰,即:上旬不達標單位正職罰款50元,包隊區長50元,隊長50元,對隊罰款1000元,中旬不達標單位正職罰款100元。包隊區長100元,隊長100元,對隊罰款2000元,下旬不達標單位正職150元,包隊區長150元,隊長200元,對隊3000元,全月平均達到要求等級,免去上述罰款,全月平均達不到要求等級單位正職、包隊區長、隊長分別給予50、100、150元的追加罰款。
底356條 月度質量標準化各次檢查中,凡機房、硐室及機運、通文明線(已完成達標,需鞏固的)每出現一次掉標,對責任班隊的隊(工)長罰款100元、對分管的領導罰款100元、對單位正職罰款50元。對責任隊(工段)罰款1000元;
第357條 月度下達的機運、通達標任務,每有一項沒按期完成或不達標對責任單位分管領導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80元。對責任隊(工段)罰款1000元。
底358條 局對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及動態檢查處以的所有罰款,由責任單位全部承擔,提出問題而未處罰的礦按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節 文明生產
第359條 井下文明巷道,標準化巷道及片口以裏20m範圍內不得存放物料,確需存放物料的必須由生產安全部指定地點,將物料碼放整齊,距軌道0.7m,不得堵塞水溝,保持巷道清潔,否則,每處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60條 井下各文明巷,標準化巷道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架線、管線、水溝、軌道損壞或達不到標準化要求,責任單位要及時處理,並向生產安全部彙報,若在24小時內即不彙報,又未處理,經發現後,對責任責罰款50元,若及時彙報但未處理的,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361條 各文明巷,標準化巷道的壞罐、喳、煤責任單位兩日內必須清理掉,否則,每處(罐)對責任者罰款10元。逾期未處理,每推遲以天再加罰10元。
第362條 大巷的路標、警標、牌板、信號、照明及通風設施要人人愛護,無故損壞者,按價加倍處罰,情節嚴重者,按破壞生產論處,由礦安全辦公會研究,嚴肅處理。
第363條 煤巷錨杆支護巷道統一實行掛牌管理,當班進尺當班掛牌,牌板上要寫清施工負責人、驗收員、班次、工程量和日期,該項工作由驗收員負責,一次不掛牌對負責人罰款20元,內容不清或掉項罰10元。
第364條 動態檢查中按礦標準化文明生產檢查實施細則每扣1分,可相應對責任者罰款10元,月度各次正式檢查時隻扣分不扣款,但觸犯局《安全獎懲條例》或對“三違”具體處罰規定條款的仍按規定處罰、考核。
第九章 技術管理
第一節 生產技術管理
第365條 按時完成礦井長遠規劃、開拓方案、各種施工圖紙的設計工作。否則,每項每拖延一天對責任者處發20元的罰款。
第366條 認真做好設計文件、資料、圖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否則,歸檔每拖後一天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367條 各專業口互相配合的工作,必須按照委托書要求的內容及時間按時完成,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責任者20元。提供數據不及時,編寫內容質量低劣,罰責任者30元。
第368條 因技術原因而造成的無效進尺或返工浪費,視損失大小對有關責任者酌情進行處罰。
第369條 對設計、工程、措施及批複意見不落實的,對有關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370條 技術部門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技術例會,總結前一段工作。對遲到者罰款10元、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
第371條 任何工程必須做到一工程一設計一措施,做到規程措施與現場相符合,並嚴格按規程措施施工。否則,每次(處)對責任者處30元罰款。
第372條 作業規程及施工措施的編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專業規程規定,並具有針對性。否則,對編製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73條 各類規程、措施、設計、圖表必須按規定時間逐級上報審批、程序齊全。否則,每項每拖延一天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依次類推。
第374條 規程措施編製不及時而影響采掘工作麵或其它工程施工的,對區隊技術員處以50元罰款。
第375條 礦職能部門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報審的規程、措施、設計審批完畢。否則,每項(次)每拖延一天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376條 規程措施編製不認真,審批把關不嚴而出現技術責任事故,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77條 作業規程必須在施工前7天,施工措施提前2天以上由區隊技術人員親自向施工單位的幹部、職工傳達並簽字。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78條 作業規程必須做到傳達、學習、考試、簽字手續齊全。否則,每少一項對責任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79條 每月對作業規程必須重新傳達、學習、考試、簽字一次,每少一次對區隊技術員處以30元罰款。
第380條 每月技術部門必須對使用的作業規程複查一次。否則,每少一次對責任人處以20元罰款。
第381條 必須按規定對錨噴巷道進行拉力及混凝土試塊抗壓試驗。整理原始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彙報並處理。否則每少一處(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82條 礦井地質測量人員,必須按照《規程》要求進行觀測、編錄、準確及時提供資料。否則每處(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83條 觀測資料要準確、及時整理填繪到有關圖紙上。否則,每處(次)對責任者處以5元罰款。
第384條 對各回采工作麵的采高及煤厚及掘進工作麵的煤厚必須及時進行測定。否則,對區隊技術副區長處以50元罰款。
第385條 施工現場因地質條件或其他情況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向技術等有關部門反映,並編製補充措施。否則,每處(次)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386條 要及時提交地質“三書”(即掘進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回采地質說明書 。)如提交不及時,影響施工,每處(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87條 防治水工作要有計劃,工程要有設計和措施。否則,每缺一次(處)對責任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88條 及時做好水情預測預報工作。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因責任心不強,預報錯誤,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89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的原則,如因未及時編製探放水設計及措施而影響生產的,每次對責任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90條 探放水老空水,要嚴格鑽進收尺和掘進審批進尺製度,並在現場作出標記,標明批準進尺數量。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391條 井下鑽進施工必須及時鑒定岩芯,正確分層,搞清岩性厚度及構造帶寬度,並正確做好原始記錄,終孔10天後,提交正式柱狀圖及有關資料。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30元罰款。
第392條 測量人員要及時準確標定延長中、腰線。否則每處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393條 測量人員對貫通、開口、停掘、停采線等及時下達通知書,並在現場準確標定。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394條 貫通精度達不到規程要求,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95條 對測量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測量責任事故者,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396條 儲量動態及報表真實準確。否則,每處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397條 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礦下達的作業計劃指標編製計劃。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398條 礦每月25日前(特殊情況另定)召開月度生產作業計劃會議,對遲到者罰款10元、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
第399條 月度生產作業計劃審查後,要立即進行彙總、整理、打印,每月30日前必須下發到各部門及有關單位,每拖後一天或出現錯誤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400條 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礦下達的作業進行組織實施,不經礦總工程師、礦長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作業計劃。確因條件變化需要調整計劃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後方可執行。否則,每次(項)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401條 按時認真編製礦管資金計劃。嚴格按計劃使用礦管資金,凡未經礦批準而發生的項目資金費用,一律由使用單位承擔,並對使用單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402條 加強維簡計劃管理,嚴格控製計劃外工程。計劃內的土建工程不得隨意更改計劃和加大投資規模。否則,每項(次)對施工管理單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403條 各類統計報表要及時、準確、可靠。生產、維簡報表按局要求日期報局。否則,每次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404條 各種報表必須經領導審閱簽字,按時上報。否則,每處(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405條 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必須按標準要求及時向礦技術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數據及報表,做到準確無誤。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十章 調度管理
第一節 調度彙報製度
第406條 各單位跟班區長或班組長,每班必須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彙報不少於兩次(接班後1小時、收工時),少彙報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跟班領導和班隊長,所在地區出現事故,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彙報,未及時想調度室彙報,對跟班領導和班隊長各罰款20元。
第407條 在生產過得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停電、停風、停水及進行設備檢修時,必須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彙報、請示,凡未彙報、請示,擅自施工者,對責任者罰款20元~50元。
第408條 凡發生事故的單位,值班領導接彙報後必須及時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台)彙報,重大事故必須同時向礦值班領導彙報,主、副井、抽風機房,井下中央泵房變電所等要害場所,發生事故,5分鍾內必須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彙報,單位正職及有關人員必須及時到現場,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200元罰款。
第409條 影響生產1小時以內的事故,由所在單位值班領導組織分析,進行處理。影響生產1小時以上或涉及到兩單位的責任事故,必須到生產安全部分析,由當日值班領導親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重大事故由礦領導親自主持分析,有關責任單位人員參加。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二節 值班製度
第410條 單位值班、跟班、替班者必須是礦聘用或確認的管理人員,否則,對單位正職罰款50元。
第411條 值班調度員和礦值班領導代表礦長行使安全生產的指揮職能,安排各有關單位的生產任務必須及時落實、彙報。任何單位不準推諉、扯皮或拒絕接受任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
第412條 各單位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值班人原負責當日的安全生產工作,值班人員離崗夠20分鍾的為脫崗,20分鍾內要向礦值班領導請假並說明去向,並由人替班,未請假5分鍾內無人接電話視為脫崗。
第413條 各單位對完不成任務90%的班組,要在收工會上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值班人員在分析頒告上簽字後報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完不成任務不交2分析頒告的,對當日值班人員罰款10元—30元。
第414條 各單位值班人員填製的停電、停風、停水或設備檢查申請,經礦有關領導簽字批準後,提前一天送生產安全部調度室,以便調度室通知受影響單位早做工作安排,如因不提前上報生產安全部調度室而影響生產的,出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者加倍處罰,如果在批準的時間內完不成任務而出現超時工作,影響生產的,每超過30分鍾,對單位值班人員罰款30元,施工負責人罰款50元,累計計算。
第415條 值班調度員要不折不扣的完成本班調度工作,嚴格按三大規程指揮生產,凡調度安排工作失誤,違章指揮工作的,出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416條 井下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特殊情況需停電、停風應及時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彙報,經允許後及時進行處理,但必須做為事故分析(不做為無計劃停風、停電處理)。
第417條 礦值班領導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指揮,對生產出現的事故必須做到小事不過班,大事不過天,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否則,對礦值班領導罰款30元~100元。
第418條 各單位值班人員參加調度會前,要將上次調度會安排的問題了解清楚,否則,對與會人員罰款30元~50元;凡調度會安排的各項任務必須按期完成,延期錯後一天,對責任者、責任單位正職罰款30元~50元,造成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419條 值班調度員及值班調度主任必須嚴格按各自的崗位責任製進行調度,值班期間的生產、安全、技術等問題組織有關專職人員及有關領導拿出具體實施方案,布置給施工單位並進行下一班追蹤管理。需要平衡的一般性問題,必須當時進行調度,否則每發現一條問題沒有及時平衡和處理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420條 值班調度員收聽到的生產情況必須記錄清楚,各種數據必須準確無誤,疑難問題和重要問題,必須及時彙報給值班調度主任,否則每一條問題對責任者罰款5元。
第421條 調度台能夠監測到的生產情況必須及時主動調度,有關領導發現沒有正常生產、詢問生產情況不能如實回答,對責任者每一次罰款5元。
第422條 值班調度主任處理不了的問題,必須及時彙報給礦值班領導,按領導的安排去布置,及時詢問處理結果,並留好記錄。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423條 生產上出現突發性事件,必須及時通知值班礦領導和有關領導,否則每發生一起事件,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三節 生產地區的銜接準備及移交
第424條 根據礦作業計劃,由生產安全部組織各有關單位的人員,對生產地區進行現場調查。采煤工作麵區碼係統後,由生產安全部部長組織進行第一次大型調查。各單位必須按調度通知所要求的人員參加,未按要求人員參加的,對單位正職罰款50元,對遲到者罰款30元,對不參加的罰款100元。
第425條 地區調查後,由調查組織人下達任務書(填寫解決的問題,時間和質量要求,一式四份,調度、安檢、施工單位、接收單位各一份)。凡未按任務書下達的內容要求完成,每推遲一小班,對責任單位有關責任領導各罰款50~100元,一原班罰款100~200元,累計計算。
第426條 掘進工作麵的銜接準備中需要平行作業時,各單位必須按生產安全部安排的時間順序進行,否則,對責任單位領導及值班領導各罰款100元,造成影響銜接進度的加倍處罰。
第427條 整體掘進工程未完工調換施工隊伍或停止掘進時,一切機電設備,風水管路,道岔,軌道及各種安全設施暫時不拆,由生產安全部平衡安排。凡自行拆除者對責任單位領導及責任者各罰款100元,造成影響其他單位施工的,除責承恢複外,每影響一小班增加罰款100元。
第428條 凡是移交停止掘進的巷道,三天內將巷道內所有物料及活喳活煤、空重罐清理幹淨,達到標準化要求。否則,每推遲以天,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100元。
第429條 掘進工作麵在生產中,需要安裝皮帶、溜子及掘進機時,有關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凡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者,每推遲一小班,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100元。
第430條 巷道移交包括小絞車、軌道、安全設施、供電、供風、供水及排水管路、設備等。
第431條 巷道的移交和銜接以礦作業計劃為依據。一個月內有生產銜接計劃的,由施工單位向有關單位移交,沒有銜接計劃的,由施工單位向通修區移交,移交單位根據施工進度提前三天向生產安全部調度室提交書麵申請,否則,影響生產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第432條 巷道移交時,最多進行兩次。第二次移交,隻解決落實第一次移交時所提出的問題,兩次參加移交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第二次移交時,問題仍未解決,由人勞部查定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支護給接收單位不少於1.5倍的工資、材料費,填寫巷道移交單,巷道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並對移交單位分管區隊長罰款50—100元。
第433條 巷道移交以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規程措施為依據,若遇有特殊地段,由生產礦長、生產部長、總工程師、生產安全部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研究修改補充措施。
第434條 設備移交範圍為本采煤工作麵所有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控電纜、移動變壓器、配電點開關、乳化液泵站、小絞車、回柱車、采煤機、刮板運輸機、膠帶運輸機、水泵、局扇等。
第435條 采煤工作麵機電設備的安裝,嚴格按機電安裝程序規定進行。安裝完畢後,需移交時,由生產安全部組織有關單位人員參加驗收(填寫機電設備移交單)。移交至多進行兩次,第二次移交時隻解決落實第一次驗收時所提出的問題。第二次仍未能解決時,由人勞部查定後,根據工作量情況,由安裝單位支付給接收單位不少於1.5倍的工資、材料費。遺留問題由接收單位負責處理,設備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管理,並對安裝單位有關責任領導各罰款100元,對外包工單位罰款200—500元。
第436條 采煤工作麵日常推進拆除的機電設備(除正常備用外)由回采單位七日內負責升坑交庫,否則,每拖延一天對責任單位的機電工長、分管區長各罰款50元。
第437條 工作麵結束後,采區的剩餘設備,按照生產安全部的安排時間由回采單位負責升坑交庫。每延長一天,對責任單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100元。
第438條 其他單位拆除更換下的機電設備,一律使用單位負責升坑交設備庫.
第439條 回采工作麵準備生產時,切眼和切眼信外5m範圍內的上馬點柱,由回采單位回;替下的支護品由回采單位升坑。上述範圍以外正常推進替下的支護品及材料(不包括木支架),回風順槽運到指定地點,運輸順槽運到指定地點,運輸順槽運到運輸順槽聯絡巷指定地點,碼放整齊,按設備科的要求存放點移交或升坑交庫。
第440條 正常生產中所用支護品及材料由專人負責運到指定地點。
第441條 工作麵安裝、上機組,必須按生產安全部調查地區時所安排、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如因準務工作造成影響的,由生產安全部追查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對采區時間順延,否則,每推遲一小班,對責任單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50~100元;對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30元。
第442條 支架、機組在運輸過程中,路經哪個單位的巷道,使用哪個單位的絞車,由哪個單位負責。沿途軌道由機運區負責。在運輸過程中,哪個單位造成影響,每小時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50~100元;對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30元。
第443條 工作麵的生產結束下支架、機組時,按上支架、機組規定。
第444條 工作麵生產結束時,必須嚴格按結束放頂施工措施施工,撤出的支護品,按設備科要求運到指定地點,擺放整齊或升坑交庫。
第445條 回采工作麵推到結束位置時,由采區負責向外提前替換支架到指定地點,便於通修區拆除金屬支架、擺木架、密閉采空區等。否則,對責任單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30—50元,對責任單位黨政正職各罰款20元。
第446條 工作麵生產結束後,所剩機電設備,由原使用單位負責升坑交設備庫。
第447條 采煤工作麵大放頂的時間,必須按生產安全部調查時確定的時間要求完成,每推遲一天對責任者單位分管區隊長各罰款50~100元,回撤的所有支護品及材料按設備科及供銷科要求,由回采單位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擺放整齊或升坑交庫。
第448條 采煤工作麵大放頂結束後,若有回采單位使用管理的巷道,按巷道移交給通修區。
第449條 在生產地區的銜接準備過程中,凡不服從裁決者,對責任單位領導罰款100~200元。在移交時,凡不服從裁決者,由生產安全部按裁決結果,進行標準化考核。
第450條 以上未盡事宜,由生產安全部實際調查情況,本著快捷、使得、有益生產的原則進行平衡安排。
第四節 井上下生產係統管理
第451條 井上供電係統
1、機運區負責的範圍:抽風機房的風機啟動櫃,高壓同步機,勵磁機,倒風門電機和控製器,機房內照明,變電所內供風機電源的高壓開關,主、副井車房及井口照明的所有電器設備,主、副井筒內的信號電纜、高壓電纜、電纜鉤,鍋爐房變電所及鍋爐房所有設備,廠內地麵的供電係統到各單位配電點,公共場所的供電線路維護,三礦水源井及地麵清水倉的供電線路的維護。
2、生活科負責的範圍;廠內公共照明、宿舍及辦公室照明,三礦水源井設備及地麵清水倉的設備維護。
3、營選科負責的範圍:主井口101給煤機以外皮帶機供電線路及照明設施,裝車站變電所內設備按專題界定範圍執行。
4、各單位負責的範圍:本單位所管辦公室、庫房、材料廠的供電線路從配電點信下的維護。
第452條 井上供壓風、供水、供熱及排水管路
1、機運區負責廠內所有供壓風主管路,各分支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
2、井口以上所有供水、排水係統由生活科負責。
3、所有供熱實施、管路由機運區負責。
第453條 井上排矸、出煤及運輸係統
1、機運區負責範圍:副井提升運輸係統,矸石山係統,碴倉下口放碴及運碴係統,主井提升係統。
2、營選科負責範圍:主井口卸載倉下口,101給煤機往外的出煤係統,手選碴倉下口以下的管理與使用。
3、供銷科負責材料廠內,所有軌道的清潔衛生,所有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
4、生活科負責地麵所有建築物的修繕維護,各種防洪、排水溝的開挖、清理及維護,地麵衛生,一旦有險情影響生產時,及時開挖、清理。
第454條 井下供電係統
1、機運區負責範圍:從井口到井下所有的高壓供電線路及設備,各機電峒室和變電所內的(包括移動變壓器)所有高、低壓供電設備、安全裝置及安全實施,機車架空線和主要巷道的照明設施的維護及更換。
2、變電所(包括移動變壓器)饋電開關以後的供電線路跟誰負責管理。
第455條 井下供壓風、供壓力水及排水管理
1、機運區負責井下所有供壓風、供壓水主管路的安裝、維護及施工巷道開口處的過道並加閥門。
2、分支以後的管路誰使用誰負責,誰管理。
3、施工單位施工完畢後,供風、供水管路不能拆除的暫交機運區負責管理。再有施工單位使用的,由機運區移交給使用單位。
4、井下排水管路誰使用誰管理。
第456條 井下生產排矸、出煤及運輸係統
1、機運區負責範圍:大巷有架空線的所有範圍,主皮帶及采區皮帶和翻罐籠。
2、掘進單位用礦車運輸以架空線終端到各自掘進工作麵,負責本單位的使用範圍。綜采區運料以架空線終端到回采工作麵及升坑物料運到架空線終端,負責運輸捆綁。
3、各單位使用皮帶或溜子出煤的負責以本單位第一部設備到各自的施工地點的所有設備的管理。
第五節 坑代品管理
第457條 設備管理科坑代組(簡稱坑代組)負責全礦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外委修理工作。
第458條 調度室負責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使用管理平衡及監管工作,調度室要明確一名主任主抓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組織人勞部、財經部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第459條 使用單位必須明確一名區科領導負責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管理工作並放專職(或兼職)坑代員負責本單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計劃、領交、建賬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460條 每月28日前,使用單位根據礦下達的月度生產作業計劃,編製出下月本單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使用計劃,計劃要注明使用地點、使用時間、日使用量、規格等。經礦技術科、高度室及主管礦領導審批後,報送坑代組,由坑代組根據庫存情況調整使用,庫存不足時,由坑代組及時提出購置計劃,報主管礦領導、礦長審批後,由供銷科及時購置,並運送到指定地點,交坑代組發放,供銷科不得直接對使用單位購置或發放。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第461條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使用、發放,必須按計劃執行,凡沒有計劃、未經坑代組辦理相關手續,私自使用的對責任者、坑代員、地區主管區(隊)長各罰款20~100元。
第463條 單位液壓支柱等坑代品的租賃,由坑代組按局相關規定執行。租賃工作應結合生產作業計劃和領導安排及時租賃,確保生產使用。
第464條 不用的單體液壓支柱要及時催促使用單位升坑,檢修後退租,確保坑代品租賃費不超支。否則,對責任者罰款30~50元。
第465條 地區或巷道移交時,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必須隨地區或巷道一並移交,不用的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由移交單位負責及時升坑,否則每拖延一天對坑代員、主管領導各罰款20元,累計計算。
第466條 移交工作應由交接雙方坑代員和坑代組人員共同現場清點後,並按調度室平衡意見到坑代組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每拖延一天罰責任單位坑代員10元、主管區(隊)長20元,累計計算。
第467條 不準私自轉用坑代品及大型材料,需要時必須先到坑代組辦理手續,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第468條 井下所有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必須集中排(碼)放整齊,並掛牌,牌上標明歸屬單位、品名、規格、數量、負責人,凡碼放不整齊,沒掛牌或標牌填寫不準確,每根(架)罰責任人2元,坑代品1元,罰單位主管領導0.5元,累計計算。
第469條 井下坑代品使用必須編號,發現一架(根)沒編號的,罰責任者5元,罰地區主管領導2元。
第470條 采區工作麵上、下兩巷或中間巷超過前處理範圍內,單位液壓支柱必須實行全承載,沒有使用的鉸接頂梁要直立,用繩栓在單位液壓支柱上,否則,每發現一根倒住倒梁,罰責任者5元,罰地區主管領導2元,累計計算。
第471條 回采工作麵或掘進工作麵撤下來的支架等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要及時升坑或運到指定地點,否則,對地區主管領導罰款10~50元。
第472條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備用量《作業規程》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備用,但正常備用量不應超過日實際用量的5倍,否則,對地區主管領導罰款10~50元。
第473條 不經礦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壓埋或丟棄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不準改它用,否則,按原值從單位費用中扣除,並對單位坑代員、主管區(隊)長各罰款20~100元。
第474條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不能回撤的支架,經礦同意,應采取加固措施,需密閉的要通知坑代組清點數量,並在密閉牆外掛牌,寫明牆裏坑代品的品名、數量、規格,否則,按坑代品價值從單位費用中扣除,並對單位坑代員、主管領導各罰款20~100元。
第475條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要按規定合理使用,否則,造成不合理損壞的,酌情對責任者罰款10~100元,並按原值從單位費用中扣除。
第476條 坑代組每月至少對采掘工作麵坑代品及大型材料清點一次,建好賬目,丟失按本規定處罰,一月不清點的,對坑代組責任人罰款20元。
第477條 各單位坑代員要對本單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建賬管理,每月至少與坑代組核對一次,凡沒建賬或賬目不清的,對單位坑代員罰款20元。
第478條 坑代品回收應按比例回收,達不到扣單位引用,超過回收比例時進行獎勵。
第六節 其 他
第479條 生產安全部人員深入現場時,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協調平衡解決,對凡不聽從指揮的人員視情節罰款20元~100元,造成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480條 在安全生產中遇有特殊情況時,凡不執行生產安全部調度室下達的通知、命令,對責任者罰款100元~200元,情節嚴重的,報安全辦公會研究處理。
第481條 凡由機運區負責運送升坑的物料必須按照規定時間、數量及地點運送。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影響生產的加倍處罰。
第482條 各單位所管轄巷道,要做到勤檢查,確保暢通,對失修巷道要及時處理。否則,每出現一次冒頂或影響通風運輸等事故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造成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483條 未經移交的巷道,不符合安裝需要的由原施工單位負責,已移交過的巷道由接收單位負責。
第484條 回采工作麵銜接安裝時,各施工單位必須按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安排的時間內完成。否則,每延長一天(補充)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10~50元,影響銜接進度的加倍處罰。
第485條 凡停頭移交的巷道,3日內必須將巷道內所有物料、活煤、活碴、空重罐全部清理幹淨。否則,每推遲一天對責任單位正職罰款10~50元。
第486條 在生產過程中需和其它單位共同使用的部分機電設備,有關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保證正常運轉。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50元。
第487條 在生產過程中,誰造成的事故誰負責處理,如造成事故的單位無能力處理時,由生產安全部調度室安排其它單位處理,但事故責任單位必須支付1.5倍的工資材料費給處理單位。
第488條 生產安全部調度室組織各類事故分析時,各施工單位必須按通知的時間、人員、準時參加並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分析,凡不按時參加或隱瞞事故真相者,對責任者罰款50元~100元。
第489條 物資供應部門和設備管理部門,對生產所需的設備、備件及其它材料,必須保質保量,按時供給,如因供給不及時或質量不合格影響生產時,對責任者罰款50元~200元。
第490條 礦設備管理員對無修複價值的設備要及時上報分管副總和礦長,申請報廢,對周轉緊張的設備及時提申購計劃,不能影響生產,否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491條 井下各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數額儲存礦車,凡超過規定或存有死角車或掀倒礦車(誰的施工區域誰負責),每發現一個對該責任者罰款20元。
第492條 各單位及施工地區的電話不通時,必須及時彙報生產安全部調度室,維修人員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處理好,關鍵場所8小時內處理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493條 電話維修人員必須加強對調度通訊係統程控交換機係統的維護,保證井上井下通訊時刻暢通。否則,每出現一次全礦停機通訊中斷,對責任者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加倍處罰。
第494條 個單位對礦生產全部臨時交辦各項任務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否則,每延長一天對單位有關領導罰款50元,對施工單位有關領導罰款50元,對施工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495條 因單位管理不到位,對單位及責任者按製度罰款後,沒有采取措施,查找漏洞,仍存在隱患,每發現一次對單位負責人罰款50—100元。
第496條 各單位因出勤問題,而造成生產任務完不成,要求在2日內向主管礦長及調度室主任口頭或文字彙報出勤低的主要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否則對單位正職罰款50—100元。
第497條 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謊報數據被及時製止,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第十一章 營運管理
第498條 用滾杠搬運重物時用手直接調整滾杠方位的,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499條 采、製樣、化驗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標準,保證化驗結果的代表性和實用性,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00條 鐵牛托繩輪不轉,經聯係、在檢修時間又不更換的每個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1條 皮帶清掃器不起作用的,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2條 鋼絲繩磨損、鏽蝕達到更換要求仍繼續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3條 起吊重物時,鋼絲繩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504條 皮帶上、下托輥不轉聯係後在檢修時間不更換者,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5條 刮板變形數超過總數的3%,缺少數超過總數的2%,或出現連續缺刮板,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6條 液力偶器不按規定使用易熔合金塞或安裝位置不正確,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507條 起吊重物前不對起吊用具進行強度核算,安全用具不進行詳細檢查,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08條 起重、搬運重物時,人員在物件的下方工作,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509條 檢修設備不通過集控室而隨意開停設備,對責任者罰款10—20元。
第510條 設備運轉中從事維修工作或處理問題無安全措施的,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511條 現場處理篩子積煤或清漏鬥部停電,一次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十二章 煤炭運銷
第一節 火車發運
第512條 放倉工要堅守崗位,時時保證車輛運煤,控製開關不準委托他人操作。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13條 裝車班要與車站、駐站員、道口、線路所保持聯係,做好各項記錄,缺少一項罰款10元。
第514條 搬道工嚴格執行要道、還道規程,未按規程操作,發現一次罰款30元。
第515條 裝車前、後要按車輛防溜程序認真操作,防止空、重車輛溜車,否則按各項次罰款20元。
第516條 裝車班工作人員接到火車到達通知,及時進入工作地點,按各自的分工,對裝車的一切機械、儀器進行檢查,做好一切裝車前的準備工作,對遲到或影響裝車時間的處以10元/次罰款。
第517條 驗車員對該列車的每節車箱完好情況要逐車嚴格檢查,檢查主要內容:
1、列車兩端的風門是否關嚴。
2、每節車箱的風包是否放淨風。
3、每節車箱的空、重閥是否到位。
4、車皮狀況是否完好及車門是否牢固,如裝車時車皮抱閘、重閥不到位置、車門不牢固,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18條 裝車司磅員要清楚該列車的煤種、到站、收貨單位,根據車皮標準,按照軌道衡計量器,靈活掌握牽引鐵牛速度,裝足、裝勻煤炭,保證不虧噸,不漲噸,及時將鐵牛回到安全區域。並認真填寫裝車記錄表,如出現一項失誤,對裝車司磅員處以20元罰款。
第518條 裝車司磅員要清楚該列車的煤種、到站、收貨單位,根據車皮標準,按照軌道衡計量器,靈活掌握牽引鐵牛回到安全區域。並認真填寫裝車記錄表,如出現一項失誤,對裝車司磅員處以20元罰款。
第519條 裝車司磅員要對該車的每節車皮的車型、車號、載重、自重填寫記錄,裝車完畢後打出軌道衡計量表。裝車時間、到站、接貨單位、重量如出現一次失誤,對操作員處以20元/次罰款。
第520條 裝車完畢後操作工要及時通知鐵路處調度室和礦調度室,保證按時發車,同時組織裝車班人員清掃操作室及軌道衡四周的衛生。否則對裝車責任人處以20元罰款。
第二節 地銷發運
第521條 司磅員、檢磅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工作時間、嚴格交接班內容,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脫離工作崗位,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對違犯者每次處以10元罰款。
第522條 磅房工作人員班班搞好室內衛生,檢查磅麵與物體有無摩擦現象,對微機、打印機、稱重顯示儀表認真檢查,校對,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否則,對檢查不嚴,影響正常工作的處以每次20元罰款。
第523條 司磅員要按客戶提煤證的數量發煤,嚴禁超發,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如造成經濟損失的除由責任者賠償全部損失外,並一次處以200元罰款。
第524條 每班要準確統計好售煤量,賬目清楚,對磅單、出門證、發煤記錄、發貨單位的數據必須一致,如有一處 不到第條 檢磅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維護礦井利益,逐車檢查上磅的一切車輛,確認無問題時通知司磅員過磅。否則,對檢磅員處以20元/車罰款。
第525條 檢磅員因工作不負責任,檢查不嚴,如發現煤種與發貨單、出門證不相符,駕駛室內有異物,人員不下磅,弄虛作假的,對檢磅員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三章 煤炭質量
第526條 礦成立煤質質量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礦煤質管理,定期組織召開全礦煤質會,下達各項指標。煤質管理領導小組下設煤質考評辦公室。各部門及生產區隊都要圍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訂煤炭產品質量責任製及考核辦法,由單位正職負責,同時設一名兼職煤質管理人員。
第527條 每月20日,考評辦公室組織煤質總結計劃會,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召集技術、生產、銷售等有關部門,提供質量數據,分析上月質量完成情況,討論下月各單位的煤質考核指標,報礦煤質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後列入下月作業計劃中,同時提出對上月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拿出處理意見。考核結果以當月化驗數據的算術平均值作為依據。
第528條 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按作業規程施工,當遇到複雜在質條件時,要及時向礦調度室和有關部門彙報。礦調度室應立即組織技術、生產等有關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尺快組織有效生產。對設計不合理、措施不到位、組織不得力而影響生產和全礦煤質的部門和單位正職罰款50~100元。
第529條 回采工作麵無措施出現割頂、割底現象而影響煤質的,每發現一次對主管區長罰款50~100元,單位正職30~50元i按規定放煤(輕放麵),導致矸石流入煤中的,主管區長罰款50~100元,單位正職罰款30~50元。
第530條 掘進工作麵有單獨出砟係統的,要嚴格執行分裝分運,防止砟煤混裝,否則每發現一次對主管區長罰款100元~200元,單位正職罰款50~100元。
第531條 在生產過程中,對臨時要建的輔助設施,如水窩、空洞等為全岩或半煤岩時,不允許進入運煤係統,流入煤倉,否則,對單位主管區長罰款50~100元,單位正職罰款30~50元。
第532條 在生產過程中,對重生產、輕質量、安排不當影響礦比質的,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第533條 機運區要嚴格把好運輸關,按規定分車,嚴禁矸石翻入煤倉如發現砟煤混裝,要找出出貨來源彙報調度室,如隱瞞不報、翻入煤倉,每次對主管區長罰款50~100元。單位正職罰款30~50元。
第534條 煤質檢查員要分班盯崗,緊靠現場,堅持工作時間,把好煤質關,對現場發生煤質事故而無發現的處以50元/次罰款。違犯煤質規定而不進行處罰的煤質檢查員處以50元/罰款。
第535條 煤質采樣工、製樣工必須按國家標準實事求是地采取煤樣,對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或取樣製樣不均勻,而造成化驗結果不準確的,對煤質取樣員處以50元/次罰款。
第536條 營選科要加強對手選工序的管理力度,嚴禁跑偏漏砟,如發現在落地煤和商品煤中有粒度大於100毫米以上砟塊,每批累計發現10塊,對主管科長罰款50~100元,單位正職罰款30~50元。
第537條 原煤地銷倉放倉工,要對裝原煤的一切車輛逐車檢查車內衛生情況,對工作不認真、車內有雜物不責令清掃而又裝煤炭的,對放倉工處以50元/罰款。
第538條 裝載機對落地的原煤、塊煤等其它煤種裝車時,應明確裝車的煤種,並逐車檢查車內衛生情況,對錯裝煤種或車內有雜物不清掃而又繼續裝車的,對該裝載機司機處以50元/罰款。
第539條 采製化設備、儀器和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進行流驗、周檢、和定期檢修,時時達到性能要求。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50元/次罰款。
第540條 化驗項目及原始資料齊全、完整,無塗改,報告結果有審核。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41條 化驗室、製樣室、存樣室必須整潔、衛生、安全無事故。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20元/次罰款。
第542條 營選科完不成當月灰分指標,對單位正職罰款100元,副職罰款50元。
第543條 回采單位完不成當月灰分指標,對單位正職罰款100元,副職罰款50元。
第544條 掘進單位按影響毛煤4個百分點(可平衡)為基準作為考核指標。完不成當月灰分指標,對單位正職罰款100元,副職罰款50元。
第545條 全礦完不成當月灰分指標,對機運區正職罰款100元,副職罰款50元。
第十四章 供應管理
第一節 物資計劃采購與價格
第546條 配件計劃每月26日前編報,要求計劃時間比使用時間提前一個月,其他材料計劃要求每月26日前編報審批下一個月計劃,每推遲一天,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47條 計劃編製時,未按要求寫明規格型號,技術參數的計劃,導致難以采購而影響生產的,責任由編報單位計劃人員承擔。
第548條 供銷科計劃員要嚴格審核各使用單位月報的需用計劃,結合生產實際和庫存狀況,編製全礦的物資采購計劃,嚴格控製物資庫存數量,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49條 計劃員編製的各種報表要及時準確無誤,真實反映月、季、年度的材料消耗和庫存量,並報上級和主管部門,一次達不到標準罰款20元。
第550條 供銷科長必須按礦長批準的材料、配件采購計劃合理安排進貨,先查庫,後進材料,減少資金占用量,嚴禁出現積壓材料、配件,嚴禁盲目訂貨或私自進貨,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551條 采購人員必須按照礦長批準的正式計劃和科長的工作布署,按有關圖紙、資料的要求限額采購,確保減少庫存量,否則,造成經濟損失對責任者按金額的20%予以處罰,對沒有圖紙、型號、規格者,有權拒絕采購。
第552條 采購員必須堅持“競價招標、貨比三家、優中選優”的原則,做到規格相符,價格低廉,數量充足,保證質量,一項達不到罰款20元。
第553條 采購不及時,影響了正常的生產或工作,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54條 供銷科要建立正常的供需業務關係,自覺地維護企業利益,對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徇私枉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對責任者罰款250元,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555條 各基層單位上報的材料、配件計劃必須按照生產需要如實上報,待材料、配件入庫後,及時領出,否則,造成資金的積壓損失由主管區、科領導負責,並對主管區、科長罰款100元,計劃員罰款50元。
第二節 物資驗收保管與發放
第556條 物資入庫必須嚴格按照入庫程序,嚴格執行驗收手續,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557條 物資的保管必須做到賬、卡、物、資金四對口,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558條 庫容要整齊清潔,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庫存物資必須符合分類要求,符合安全標準,賬目清楚,手續齊全,下賬及時,否則,一項達不到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559條 大堆材料的管理人員,要認真發行職責,做到數量準確、質量保證、保管妥善,油脂、化工、易燃、易黴物品要符合保管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60條 倉庫、木材成品之庫、石料場等場所的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遵守工作紀律,嚴禁喝酒、脫崗,否則,對影響工作的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61條 木材或木材成品要認真按要求驗收入庫,分類別、規格整齊上垛,垛距、垛高、防潮、防火要達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62條 木材成品要掛牌管理,建賬建卡,做到規格、數量無誤,否則,一項達不到標準,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563條 木場、石料場要整潔衛生,消防設備齊全有效,嚴禁在工作場所吸煙,達不到規定罰款20元。
第三節 票據管理
第564條 財經部設專人按規定領取和管理發票,發票的開據必須做到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票麵各個項目填寫齊全,發票開據的時限不得提前或滯後,不得虛開代開發票,否則後果自負。
第565條 提煤卡(證)、出門證、裝車記錄表、驗收單、領料單、到貨記錄本、驗收記錄本、各種賬卡等原始資料要印章齊全,及時整理歸檔,並有專人保管,以備查驗,嚴禁損毀,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0元罰款,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566條 開票員要嚴格執行各煤種的煤價規定,如發現擅自降低煤價,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並處以100元罰款。
第567條 磅房票據必須傳遞有序,開票員要憑司磅員的付款單和煤場開票通知進行結算煤款,司磅員在接到發票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放出門證。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568條 開票員要把每天收到的現金,當天交到財經部,交款時要通知保衛人員跟隨。否則,後果自負,並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五章 文秘、檔案、外協、
接待、打字管理
第一節文秘
第569條 及時到局送拿文件,做好上級來文的接收、
處理和傳遞工作,嚴禁橫傳公文,文件傳遞要迅速,領導批示後,必須當日傳出,結傳閱的文件,必須及時傳閱完畢。否則,有一項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70條 嚴格文件的保管工作,杜絕丟失現象。如丟失文件,每份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帶密級的材料要按要求單線傳遞,不準出現失誤。否則,每份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571條 嚴格各類報告(請示)的審批手續,要按要求,由分管領導(或科室)逐個會簽後,再報礦長審批。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72條 礦內行文要迅速、整潔、清晰、規範,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不得拖延和出現。
失誤。否則,出現失誤一次對責任著處以10罰款。
第573條 嚴格《印章管理使用製度》,不得私自蓋章和攜帶印章外出。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0元罰款。
第574條 嚴格督察、督辦,對黨政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下達的指令、決策和工作部署,必須按規定時間返回信息。否則,每拖一天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75條 工作超前考慮,超前設想,對領導提出的工作和要求,必須提出工作打算,及時做出安排和督辦。否則,沒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二節檔案
第576條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按《檔案法》和上級及礦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管理、接收、歸檔、利用、鑒定、保管、銷毀、統計等工作,做到案卷標準化、管理製度化、庫房整潔條理化。否則,每項隊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77條 嚴格非檔案管理人員進入庫房,檔案管理人員離開檔案室時要隨時關門上鎖。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著處以10元罰款。
第578條 檔案室必須有防火、防盜、防蟲、防鼠等設施和措施,每季對案卷的數量、保管質量進行一次全麵查清,發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彙到處理,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579條 檔案的鑒定、銷毀必須慎重從事,嚴格執行保密製度,須在專門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並報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後執行。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580條 任何人嚴禁將檔案帶到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不得攜帶案卷出礦,個人辦公桌上不得隨意堆放機密檔卷,整理或查閱完畢後,及時存入庫房。否則。,每次隊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581條 凡借閱檔案者必須持部門證明,並有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簽字後方可借閱。否則,對檔案人員處以10元罰款。外單位來礦借閱檔案,必須經礦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82條 借閱人員必須愛護檔案,嚴禁在檔案上圈劃、塗改或造成汙損、撕毀、拆散,更不得轉借他人。否則,每次(處)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83條 借檔人員必須填寫借閱登記薄,注明案卷編號、內容、借閱時間,並簽字或蓋章。檔案一般在2天內返還,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天,每遲一天處以5元罰款。
第584條 丟失檔案者必須立即向檔案室彙報,並填寫丟失登記表。同時根據檔案價值對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585條 凡借檔人員調離或退離休時,必須到檔案室簽字,如未經簽字而辦理手續,每人(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86條 礦各部室和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在每年的元月31日前向檔案室移交文件、帳篷、圖片,對移交不全和過期不交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87條 檔案管理人員退離休或調離工作,必須按規定交接,交接不清,不辦理調離和退離休手續,如有丟失檔案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588條 凡本礦基建、改擴建、土建、安裝等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創優、科技成果評獎活動,均必須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前通知檔案人員參加驗收、簽字、蓋章,並收回有關圖紙、圖樣資料、說明書及其它文字資料。一次不通知者對有關單位處以20元罰款。資料收不全,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89條 凡本礦領導、各部門領導外出考察獲取的文件、資料,均應交礦辦黨辦登記存檔,一次不交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並追回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節外協
第590條 以國家及上級文件為依據,以維護企業利益為宗旨,正確處理好礦與地方的關係。
第591條 凡對外協議,必須經礦行政辦公室審稿,分管礦領導校核,礦長簽批後方可打印執行。否則,出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92條 凡涉有征地、賠償及重要問題談判,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並認真做好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0元罰款。
第593條 嚴格保密製度,所有資料必須專有人保管,嚴禁外傳或丟失,否則,發生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四節接待
第594條 要及時做好來人來信來訪工作,主動熱情,並及時向領導彙報,根據領導指示,認真做好處理,不請示領導私自做出處理或出現失誤,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95條 做好各類會議的籌備工作,要考慮周全,組織嚴密,杜絕失誤。凡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96條 認真做好日常辦公用品管理與發放工作,要嚴格把關,日常辦公用品不能出現空擋。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97條 合格安排好各類就餐工作,嚴格按規定要求和領導指示進行安排,否則,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598條 做到公正處事,按規定、製度辦理一切事務,不搞特殊。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599條 嚴格執行《招待工作管理辦法》,否則,由責任者承擔一切超規定開支。
第五節打字
第600條 對辦公室所需打印文件、材料及時準確打印。其它科室需打印文件、材料須由辦公室簽字批準後方可打印。否則,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601條 根據文稿的急、緩程度和時間要求,先重點後一般地安排打印,急用文稿應保證按指定時間完成。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02條 做好打印、複印、速印、傳真設備的維護與保養,保證正常使用。否則,因操作失誤人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的,對責任者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603條 打字員要加強保密意識,不得讓閑雜人員入內,不得讓無關人員亂翻亂看,具有保密性質的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泄露。否則,視情節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604條 各部室、區隊需複印、速印的材料,必須辦公室簽字批準後方可印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十六章財政管理
第605條 財政部必須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設備賬薄,正確使用會計科目,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606條 會計人員必須各種原始憑證嚴格審核把關,原始憑證的名稱、填製日期、填製單位、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等必須簽章齊全,數字準確,否則,財務人員不予報銷,柄對經辦人員罰款10元。
第607條 財經部必須按照會計工作規範化的要求,歸集、整理會計檔案,憑證必須裝訂整齊,所有的會計資料,,必須裝訂成冊,及時歸檔,如出現會計資料丟失、毀損,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08條 出納人員必須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辦理收付款業務,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按時登記,嚴禁坐支及以白條存庫現象,千元以上的材料款不得以現金支付月末必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與對帳核對相符,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09條 會計人員必須根據會計製度及局、礦等上級部門的規定嚴格費用審核。差旅費報銷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文件規定,不得突破標準;招待費必須按礦下達的指標限額控製支出;辦公用品、零星和外出購入汽油及修理費,原則上使用增值稅發票,材料購置則必須使用增值稅發票(在建設期可以取得普通發票)。非正常的一切生產性或非生產性支出,須有預算指標。否則,財務將不予報銷,並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10條 財經部必須按時按質完成局、礦領導及上級各部門交辦的財務計劃、財務決算、預算等會幾資料,會計資料必須數字準確、內容真實、報送及時,供銷科分別於每月5日和當月28日,將礦長及主管部門領導審批的材料采購計劃和收發料單及彙總表,按類別送財經部,且每5日將材料驗收單第二聯與原始發票和銷往、馬兩廠的銷售表報送財經部;生活管理科每月1日將材料庫存餘額表報財經部;生產安全部於月底生產作業計劃報送財經部,次日將上月產量進尺數據報財經部;設備科於每月2日前將礦租用設備的租憑費結算明細及手續審批後報財經部;人勞部每月9日將審核後的各單位班中餐按發放彙總表財經部;待所每月3日將審批的招待所費明細及發票報財經部。否則,每拖延一項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611條 各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罰款、押金款等都必須及時交存財經部,納入全礦統一核算,所有罰款出據的收據必須統一財經部領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購買和印刷,否則,將以“小金庫”論處,沒收全部收入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經辦人處以50元罰款。
第612條 財經部會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製度的規定核算收入,收入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條原則:1.貨物已經發出。2.購買方已經取得收取貨物的憑證。否則一律不準列為收入,財經部不得開據發票,不得加蓋銷售發票專用章以免造成潛虧,潛虧因素一經發現,將對單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613條 礦財經部統一管理全礦貨幣資金,礦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外開設帳戶,未經局、礦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外拆借資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融資,否則,將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614條 供應科必須認真做好代墊運費的分攤工作,墊支出去的資金必須分攤到用戶帳戶上(一票結算除外),否則一旦給企業造成損失,將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經辦人處以50元罰款。
第615條 嚴格應收帳款管理,非現款交易的產品銷售,銷售前必須與需方簽定購銷合同,並將收款指標落實到人,如應收款出現呆帳、死帳,將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616條 材料采購必須嚴格按局、礦有關規定進行采購,財經部嚴把材料放進貨結算關,對於計劃外材料或計劃采購的材料,一律不予結算,對把關不嚴者罰款50元。
第617條 設備購置,嚴格按計劃采購,每年的十一月份由有關科室製定出下一年的維簡計劃,報礦長及局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維簡計劃一般不得隨意變動,如因特殊情況影響安全生產,確需購置設備,則必須經礦長簽字批準後,方可采購采購程序須執行礦有關規定,否則,財經部不予結算,並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618條 固定資產會計人員要增強責任心,嚴格按照會計製度的規定及時足額計提折舊,不得隨意多提或少提,人為調節盈虧。各類固定資產要建帳建卡,保證帳、卡、物三相符,固定資產的增、減、報損等要嚴格按審批權限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必要的手續,做出帳務處理。任何單位不經礦長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否則,對責任人將處以20元罰款。
第619條 自營或外包的工程,必須列入當年的維簡計劃,工程施工前必須具有預算及施工合同,預算的編製和合同的簽定必須經合同預算管理部門審核,報礦長批準後執行。工程施工中,施工管理員必須認真負責,每月把工程形象進度結算通知單報財經部,作為撥款的依據,工程施工後的驗收由礦工程施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驗收時需由財經部資產會計參加,工程決算需經局審計部門審計後,作為結算和轉資依據,否則,對責任人處以50罰款。
第620條 工程如采用甲方供科方式結算,施工單位從倉庫領料時,必須在領單上注明施工單位、工程名稱並經財經部主管簽字,否則,倉庫保管員拒絕發料並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621條 出納人員負責全礦備用金的清理工作,各單位出差借款本著前帳不清、後帳不借的原則,出差回來後十天內持有效的原始憑證或單據到財經部報銷,還請借款,負責。按銀行合期利率回收利息,並處於50元罰款,財經部有權從工資中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第622條 會計人員必須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及上級各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虛報、瞞報、造假帳和假設小金庫,否則,一經發現,將處以100元罰款。
第623條 電算化係統維護、操作人員加強學習,如因個人原因造成係統不能正常運行,影響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正常使用的將處以50元罰款。
第十七章人事勞資保險管理
第一節管理人員管理
第624條 轉變工作作風,堅持“三個麵向”(即麵向基層、麵向群眾、麵向一線),及時準確、迅速、有效地為基層和群眾服務,保障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開展。否則,一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25條 深入基層、深入井下搞好調查研究,指導管理工作。凡虛報情況,造成領導決策失誤的,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626條 認真執行礦有關政治學習製度,及時傳達上級文件和領導指示,各部室必須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無故不組織隊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27條 部室之間要密切協作,凡能處理的問題,不積極處理而推諉扯皮,耽誤工作的,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628條 在以下工作中失誤的要記失:
1、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誤造成事故,停產在4小時以上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上出現的問題,直接損失在2萬以上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二級以上責任事故者;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安全隱患較多,整改不及時者;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管理漏洞多,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工作不負責任、不盡職盡責,工作上問題視而不見者;已發現不法分子破壞、盜竊企業財產袖手旁觀,失盜後未及時報案或因失察沒報案,公安部門破案後發現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職工生活、居住條件群眾意見較大出現集體上訪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職工就餐食物中毒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多方麵失職、群眾反映意見較大的。在其位不負其責,管理上經常出現問題,群眾反映極大的。作風不紮實,自身要求不嚴,造成單位勞動紀律鬆弛,經常完不成任務的。由於對下屬要求不嚴,致使對工作多次造成失誤未及時解決的。
2、各級幹部喲廉潔自律,嚴禁一權謀私。在公務活動和經濟活動中不準收受賄賂、回扣及好處費,不準借機敲詐勒索、吃、拿、卡、要。如因特殊情況收取了回扣或好處費的要如實向礦紀檢部門報告,並按規定處理。否則,提交礦務會處理。
3、不準以各種各名義索取規定以為的獎金和報酬,更不準克扣工人的工資、獎金、或將各類押金、罰款私分,嚴禁私設小金庫。否則,提高礦務會處理。
第629條 嚴受企業機密。凡屬經營、技術、人事、檔案、涉外等機要文件、圖紙、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否則對責任者一次處以100元罰款。
第630條 待人熱情,講究文明禮貌,使用文明用語,凡因態度粗暴和人吵架或群眾反映不好的發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10元罰款。
第631條 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對無故不參加者處以30元罰款。
第632條 我礦在職管人員參加後續學曆教育(包括電大、職大、夜大、函授、自學考試等),須經礦批準,方可參加報考。畢業後礦負責將其學籍材料轉遞到勞務輸出單位存入個人檔案。凡未經礦批準,自行參加後續學曆教育的,畢業後其學籍材料礦不負責轉遞。
第633條 一般管理人員請假,三天以內由單位正職批準;三天以上由單位正職簽字,到人勞部或政工部辦理請假手續。
第634條 副科技管理人員請假,三天內由單位正職批準,三天以上由單位正職簽明意見,報主管礦領導批準,人勞部登記。
第635條 科級管理人員請假,必須經主管礦領導同意批準,人勞部登記;副礦級領導請假,需經礦正職批準。
第二節勞動力管理
第636條 職工(勞務)調出、調入,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長批準,並按局礦有關規定執行。否則,每調出、調入一人,隊責任者處以50員罰款。
第637條 礦內調動要按礦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否則,每人(次)對責任者罰款30員。
第638條 職工因傷病不能從事原工作,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批準,按規定進行處理。否則,每人(次)對責任者處於50元罰款。
第639條 不服從調動或拖延報到,每拖延一天,罰款10元,並按曠工論處。
第640條 職工調動工作,必須到有關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交接不清的,人勞部不辦理調動手續。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30員罰款,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641條 一般員工請銷假規定:
1.請假10天以內,由單位正職批準。
2.請假10天以上,由單位正職批準,人勞部登記。
3.凡請假者,一律以請假條為依據,按有關程序批準後方可離開崗位,需續假者,必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假期完滿後應及時銷假,否則均按曠勤處理。
第三節勞動工資管理
第642條 人勞部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工資政策及局礦有關規定,按規定計發各種獎金,對違反規定的單位,除追回超發部分外,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43條 人老勞部要對犬礦各單位的工資核算員進行業務統一管理指導,並組織好業務工作培訓。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44條 人勞部對各單位的工資發放情況、工資台帳、原始記錄單、簽到薄及各種製度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凡製度、台帳、原始記錄單、簽到薄不全或不對應的,每缺一項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645條 工資核算員要要求嚴格按國家的工資政策和礦有關規定計發工資、獎金和實物等嚴禁虛報冒領、弄虛作假。否則,除退回領部分外,並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46條 人勞部要計算出局屬各勞務輸出單位應提職工福利費用,做到準確及時。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647條 凡單位內部改變工種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易崗易新手續。否則。,每人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四節定額管理
第648條 每月要按技術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依據勞動定額標準結合實際情況,測算用工和效率,配合技術部編製月度(年度或其它)作業計劃,如有弄虛作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649條 加強定額管理,經常深入生產一線,熟悉生產中各道工序和各環節,及時掌握現場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定額或計件單價,如有弄虛作假,每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650條 嚴格按結算政策結算工資,否則每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651條 不斷進行工作日寫實或測時,積累或保存各種定額基礎資料,並采用定額製定的方法,並逐步補充和寫該完善勞動定額標準,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652條 建立和健全定額統計台帳,做好日常定額統計分析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653條 嚴格執行《勞動報銷條例》及有關規定,否則對責任者每人罰款20元。
第654條 各類性質的員工必須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否則,不享受相關待遇。
第655條 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勞務工養老金、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等的轉帳工作。及時按文件規定做好退休職工的工資發放和傷、病、亡家屬生活費發放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656條 按文件規定審核醫藥報銷工作,對違反規定的責任者,發現一人次處罰30元。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657條 各單位要建立考勤薄,指派專人負責登記考勤,嚴格上、下井製度,上、下井時間按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執行,弄虛假作假者,每發現一人次處以20元罰款。
第658條 實行大班製的員工,每日應按單位規定主動考勤,實行三班製或計時製的員工,每班班前班後由班組長按點名冊考勤。
第659條 本人當班不考勤,私自塗改考勤或分人代考者,均按無資日處理。
第660條 現場交接班的要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及工種崗位責任製,並做好記錄。否則,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661條 各單位要刻製“入抗、夜班、事、休、病、傷、曠”等印章,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嚴禁弄虛作假,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662條 任何工種工作時間嚴禁空崗、脫崗、串崗、睡覺等違者罰款50-200元。
第663條 任何工種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時間堅持請、銷假製度,不遲到、不早退,嚴禁班中幹私活、看小說、打撲克、下象棋、大聲喧嘩等與工作無關額事情,堅持請、銷假製度。否則,每發現一人次處以20元罰款。嚴禁在辦公室、會議室、學習室、值班室、車間、廠房等工作場所喝酒,酒後上班,每次處以50元罰款,酒後開(機)車、酒後下井及酒後誤事,每人次處以50-100元罰款。
第664條 按時參加礦以及各部門組織的各類會議,遲到10分鍾(包括10分鍾)以內者,罰款10元;10分鍾-20分鍾(包括20分鍾)罰款20元;20分鍾以上者罰款30元。
第665條 單位同時違反以上紀律兩人以上的,罰款單位正職100元。
第七節員工培訓
第666條 入礦培訓製度:根據管理模式的要求,對新入礦的員工要進行必要的入礦培訓教育,目的是:教育員工愛崗敬業、了解新井新製、提高安全意識、規範個人行為。
1、入礦培訓十在礦培訓領導下組的領導下進行的,由人勞部具體落實。
2、凡新入礦的員工,不論是管理人員還是工人,都必須進行必要的入礦教育。
3、入礦教育的內容:政工部進行愛崗敬業教育、人勞不進行管理模式和《員工手冊》教育,安全部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人武保衛部組織軍訓和進行綜合治理、消防教育。
4、 入礦培訓必須提前製定培訓計劃,報礦培訓領導小組和下發各有關單位,並按計劃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時,由人勞部進行協調。
5、 凡未經入礦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安培其上崗工作,要重新參加培訓。若兩次培訓仍不合格,礦將其退回原單位或辭退。
第667條 崗前培訓製度:根據上級又關規定,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教育。入礦培訓結束,人員分配到單位後,由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具體組織前培訓教育。
1. 崗前培訓教育單位必須提前製定培訓計劃,培訓計劃要報人勞部審核。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
2. 崗前培訓內容:本單位規章製度、礦相關規章製度、本崗位應知、應會,本崗位實際技能、工序操作內容、一通三防方麵的相關知識。
3. 崗前培訓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成績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為合格,低於80分者要進行補考。考核合格者方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
第668條 師徒協議培訓製度
1. 凡新入礦且沒有從事自己現崗位工作經曆的員工,除進行崗前培訓外,還必須與有經驗的老師傅鑒定為期半年的師徒協議,繼續進行培訓學習。在此期間,不允許獨立作業。協議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否則,一經發現對單位黨政正職各處以50元罰款。
第669條 日常安全技術培訓製度:周二為技術學習日,周五為安全學習、活動日。各單位要利用周二、周五組織員工進行日常學習。
1. 各單位每周學習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並由專人組織管理。
2. 學習內容:傳達礦近期的文件、會議精神,學習局、礦重要領導講話精神,學習本單位額規章製度,學習各崗的應知 、應會,培訓新技術、新知識新技能,舉辦安全活動等。
3. 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培訓計劃,建立和完善培訓製度,明確專人負責培訓。
第670條 培訓辦證、複訓製度:
1. 凡入礦員工經入礦培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憑考試成績到人勞部辦理生產資格證。
2. 對於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需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的,要先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與崗前培訓內容相同,經考核合格後,方可辦理。具體事宜按《關於舉辦各工種作業人員發證培訓班的管理辦法》執行。
3. 取得安全生產資格證的員工,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複訓,人勞部督促各單位組織好本單位的複訓工作。凡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參加複訓者,自行取消上崗資格,隻有重新參加培訓考核合格,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資格證。
4. 凡不符合廉職作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廉職作業,也不得享受廉職津貼。
第671條 技術尖子選拔培養製度
1. 礦每年組織一次技術尖子的選拔工作。先由單位進行各工種的比賽:進行理論和實際操作比賽,結合平時的表現,綜合評定,選出具有真才實學、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群眾佩服的技術人才報人勞部,由人勞部提請礦培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技術尖子人才,通過後由人勞部移交礦工會管理。
2. 凡在安全生產、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改造方麵有突出貢獻者,可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後報人勞部,經礦培訓領導小組研究,隨時列入技術尖子管理範圍。
3. 尖子人才選拔後,由礦工會負責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礦工會要建立技術尖子人才檔案,對技術尖子實行動態管理,按月考核,能者進,庸者出。(具體管理辦法由礦工會另行製定)
4. 技術尖子由礦工會攜帶,可參加局或上級的技術比賽活動。
5. 各級領導和各單位要充分重視和尊重技術尖子人才,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根據情況,及時選拔他們倒關鍵性崗位,發揮典型作用,帶動員工學習知識、學習技能。
第672條 強化培訓製度:培訓工作要有針對性,抓薄弱環節,突出重點。人勞部對培訓工作要宏觀管理,充分發揮各單位培訓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本著“缺什麼,補什麼,少什麼,學什麼”的原則,分時期進行有針對性地培訓學習,提高培訓效率。可采取多種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培訓。請專家講課、購發學習資料、組織研討會、經驗介紹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組織培訓,提高培訓興趣,單位可采取師徒協議、技術比賽、介紹經驗、實際操作等形式提高培訓實際效果。
第673條 持證上崗製度
1. 上什麼崗必須持有什麼資格證。否則,不允許上崗操作。
2. 安排無證人員上崗或無證上崗操作或無證指揮生產均屬違章,生產部和安全部要經常進行檢查,一經發現,按礦有關規定處理。
3. 對在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重傷或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者、違章指揮者,或實踐證明不具備安全技術水平者,由安全部隨時吊銷安全生產資格證書,重新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所需費用自理。
第十八章治安管理
第674條 違反內部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3.能主動揭發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4.住宿舍員工存放錢超規定的;
5.澡塘更衣箱內存放貴重物品的;
第675條 違反內部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偷竊機器設備及零部件或使用實施的;
2.結夥偷摸公私財務且情節惡劣的;
3.違反內部治安管理規定、態度惡劣、串供、說謊話、做偽證或拒不認錯的;
4.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5.曾受治安管理處罰和刑罰的;
6.偷看女宿舍、女廁所、女澡堂的;
7.破壞礦圍牆的;
8.進出礦跳圍牆的。
第676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持續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1.擾亂影響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等公共持續,尚未造成財產損失的;
2.尋釁鬧事、打架鬥毆、辱罵他人的;
3.擾亂班車、工作用車等公共交通持續的;
4.擾亂停車場、餐廳、澡塘、會議室、娛樂場、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持續的;
5.在重點部位、要害場所、露天倉庫等工作場所及周圍閑逛、逗留不聽勸阻的;
6.小商、小販未經批準經入轄區內不聽勸阻的;
7.酒後鬧事未造成財產損失的;
8.私自借宿他人,男女混住,經人武保衛部通告不加改正的;
9.以任何方式侵害婦女,兒童及他(她)人身心健康的;
10.聚眾鬧事、圍觀起哄不聽勸阻的;
11.拒絕、阻礙或威脅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12.員工宿舍內高聲播放器收錄機的;
13.在宿舍、辦公室內猜拳行令、大聲喧嘩的;
14.未婚在宿舍內非法同居的;
15.凡糾集其親友、外地人員來轄區聚眾打架鬧事的;
第677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處罰的;
1.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的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非法銷售、儲存、運輸、攜帶、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3.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菱刀、彈簧刀或其它管製刀具的;
第678條 有下列損壞公共設施,妨害企業管理持續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1.轄區內隨意張貼廣告、啟示、大小字報不聽勸阻的;
2.損壞標語、牌板、專欄、安全標誌、交通標誌、防火標誌的;
3.損壞路燈、信箱、果皮箱、雕塑等公共設施的;
4.損害食堂、澡塘、會議室等公共場所設施的;
5.擅自移動板報、路牌、交通標誌、果皮箱的;
6.在辦公室、休息場所十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他人工作、休息不聽勸阻的;
7.損害樹木、草坪的;
第679條 又下列侵犯他(她)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辭退。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4.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5.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信件的;
第680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占為己有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按價值大小,處一至五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至十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按價賠償:
1.偷摸公司財物的;
2.故意損害公物的;
3.非法收購工業原料或廢舊物品的;
4.私藏公物未造成損害的;、
5.為偷盜者提供物品的;
6.物資保管人員私竊、脫崗 、睡覺、不負責任造成公物損失和被盜的;
7.哄搶國家財產和個人財產的;
第68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以辭退以上處分;
1.故意在井下上運輸線上挖掘坑穴或放置障礙的;
2.故意向機鑒設備內 投放物件和破壞生產設備或設施,並造成損失的‘
3.監守自盜國家財物且價值較大的;
4.為偷竊者提供物品並參加分髒的;
5.偷竊公物價值較大,尚不夠刑事責任的;
6.違反火工品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682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消防法規處理;
1.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攜帶火種、動用明火的;
2.未經審批擅自在嚴禁煙火場所動用一切火種的;
3.指使或者強行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經過的;
4.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有防火間距,搭棚、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5.對公安機關查出的火險隱患,即不采取解決措施,又不在規定時間整改的;
6.對火工品管理不善的;
第683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以及介紹或提供場所、客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4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違者處3000-5000元罰款。觸犯刑律的要且依法追究期刑事責任;
1.以任何方式進行賭博的;
2.為賭博提供場所的;
3.製造、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物品。淫穢錄像的;
第685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1.將自行車、摩托車騎入或推進廠區的;
2.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不聽勸阻大的;
3.在違反規定時間,又未經允許車輛進廠或夜間停放在廠區的;
4.未經門衛人員檢查、登記和許可,強行駕駛車輛出入門崗的;
5.員工上班未佩戴上崗證而強行進入廠區的;
6.外來人員未經門衛允許進入區的;
第686條 各單位重點要害部位必須按“三防”(人防、物防,技防)要求,製定安全防範措施,措施必須上牆,各部位要設專人值班,責任落實到人。有一項做不到罰單位第一責任者20元。
第687條 單位出現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含礦外犯罪)或有一人被治安拘留以上的,罰單位第一責任者50元-100元。
第688條 單位發生案件,隱案不報,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第一責任者50元-100元罰款。
第689條 單位發生一般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罰單位第一責任者30元-50元。
第690條 凡慌報案情、製造混亂,為案件偵破設置障礙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並罰責任者100元。
第691條 絕對禁止非法集會,聚眾越級上訪,組織帶頭非法鬧事及邪教組織。出現一次上訴現象,罰單位第一責任者50元-100元。
第692條 單位員工發生監守自盜,裏勾外聯或沒有經過手續在礦內私自裝運公私物品的,一經發現,按物品價值的1-10倍處罰。
第693條 案件發生後未及時報案耽誤戰機,造成嚴重後果的,罰單位第一責任者50元-100元。
第694條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所有在礦施工的單位和外來承包及礦用臨時工。、外包工隊,來礦三日內必須到礦綜治辦,遂隊遂人進行登記,辦理廠區出入證,如一次不到罰施工責任者200元,第二次停止施工。
第695條 在礦轄區內,未經許可私自設飯店。小賣部。娛樂場所及營業性場所的,一經查出,罰經營者200元,罰出租單位責任者100元。
第696條 對人保部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單位沒有按期整改的,罰單位第一責任者50元-100元。
第697條 管錢管物的單位,現金。票證的存放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必須鎖入保險櫃或交銀行,財務部門或有夜間存放現金的單位,必須設專人值班,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98條 各單位的物資倉庫,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執行領取製度,主要物資倉庫晚上有人的值班。
第699條 財務部門到銀行提取或送存現金在千元以上的要兩人負責,數額巨大的,必須又人包部派專人武裝押送。
第700條 每名職工都具有見義勇為、匡扶正義。臨危不懼的品質,如見死不救、臨陣脫逃的,一次罰款100元,如知情不報、有意隱瞞、故做偽證或不做證,罰款100元-2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
第701條 公物出門必須憑出門證,否則,按偷盜處理,按其價值進行罰款。如門衛不負責任,對門衛一次罰款100元=200元。情節嚴重的,及時清理出保衛隊伍。
第702條 對抓獲、扭送現行犯罪嫌疑人或破案提供重要線索的,酌情給予獎勵。
第703條 保衛人員要嚴格值勤、依法辦事,嚴禁徇私枉法,違者一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消防安全管理
第704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愛護消防設施、器材,並明確專人負責。凡有丟失、損壞、圈占、拆移、管理不當等原因造成消防器材、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除按原價賠償外,還要對責任人處罰100-200元。
第705條 主、副井車房、壓風機房、抽風機房、工房、水廠、水源井。煤樓皮帶機道、物資倉庫、地麵變電所、鍋爐房、職工澡塘、井下火藥庫、汽車庫、財經部、職工宿舍、抗木場、油庫及電話室等屬防火要害部位,在顯要位置設立嚴禁煙火警示牌,明確崗位責任製,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50元。機動車輛無妨護措施進入防火部位處罰責任人100元。
第706條 冬季生活取暖必須經生產安全部、人武保衛部統一審批。凡在檢查中無證生火或有證無管理措施的,對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707條 電器線路、設備的安裝、維護和改造,應當在電器技術人員進行,並嚴格遵守01manbetx 。變電所以及配電係統,要有專人維護並做好日常檢查。對線路老化、電器設備失爆、設備超負荷等火災隱患要追查責任,並對責任者進行200元處罰。
第708條 各單位禁止在有火災、爆炸等危機區內進行明火作業,如需動用明火作業,要事先製定措施,上報各職能部門審批後,方可動工。凡動用明火作業五申報批準的,一經查出,對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709條 消防水源十撲救火災的主要力量,凡發生火災,水場在接到報警從送水的通告後,5分鍾內必須保證火場用水,不得有誤。凡耽誤滅火戰機的,對責任者處200元罰款。
第710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大型聚會、文藝演出、焰火晚會、燈展以及營業性展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礦人武保衛部申報,違者對主管單位責任者處罰200元,直接責任者100元。對經批準又不按措施執行,且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經查出加重處罰。
第711條 未經人武保衛不消防組或上級主管消防部門批準,對新建、原建築物進行內外裝修,任意改變建築物構造用途造成重大隱患的,對單位施工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712條 礦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新項目或承包的廠點、租憑項目產權歸礦所有的,事先必須向人武保衛部審批,待檢查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後,方可開業或施工,否則罰責任人200元。在日常檢查中檢查出有新火災隱患不符合安全的,礦消防組有權對單位和個人停業、停工、停電、封門,對不聽勸阻警告的,對其單位責任者處罰200元,直接責任者處罰200元。
第713條 各單位字啊每年的節假日或重大活動期間,必須又領導值班,並組織好對本單位重點要害部為的巡邏,凡違反本製度一經查出,對第一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14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消防安全責任製。易燃易爆的生產崗位必須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火崗位責任製,並落實到實處。如查出一處不落實的,對第一責任者處罰100元。
第715條 礦屬各單位對人武保衛部門查出的隱患要按期整改,一般隱患整改不超過三天,重大火災隱患無力整改,既不報又不采取“三定”措施的(定專人負責,定整改時間,定臨時防範措施)對直接責任者處罰200元。拒絕在隱患通知書上簽字的罰單位正職100元。
第716條 井上各單位使用電焊機、氣割處,必須有安全措施,操作員必須持證操作,凡無證違規進行操作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717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防火部位使用電爐子、電飯鍋、電熱杯、等大功率電器設備,違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如工作需要,必須經主管安全的領導、生產安全部、根武保衛不批準後方可使用,使用期為一年。
第718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在礦煤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罰這人人200元。如遇重大節日或礦慶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時,也要經主管領導主管單位批準後,方可進行燃放,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第719條 各單位在防火重要部位要建立安全日查本、月查本,並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50元。
第720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都應迅速準確地向礦人武保衛部和生產安全部報警,故意或謊報919一經查出,一人次給予200元罰款。
第721條 每發生一起火災,財產損失在500元以下的吃飯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100元,直接責任者100元-200元。
第722條 每發生一起火災,財產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處罰單位。第一責任者100元,直接責任人200-300元。
第723條 每發生一次火災,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處罰單位第一責任這人200-500元,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
第724條 礦屬各單位由個人租憑承包的攤點、飯店、娛樂場所或其他營業性場所,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櫃式引起火災的,按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中的規定給予當事者5000-10000元罰款。
第725條 凡發生重、特大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礦人武衛部報上級公安機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凡對水災事故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出,加重處罰。
第十九章後勤服務
第一節食堂管理
第726條 食堂經營者必須持有上級防疫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飲管人員必須持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上崗證,發現無證經營者,立即清退,並對責任人處以每人50元罰款。
第727條 飲事元必須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及衛生“五四製”,否則,每項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28條 出售食品衛生關,堅決杜絕食物中毒現象。因出售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對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並立即辭退不在錄用,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729條 出售食品一律用食品夾或其它器具,嚴禁用手抓食品,負責,發現一次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30條 嚴禁收取現金,一律使用飯卡,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731條 嚴禁在操作間和餐廳吸煙、喝酒,上崗必須穿上工作服,做到衣帽整齊,衛生整潔,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32條 必須做好炊具、餐具的清潔、消毒工作,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33條 保證飯菜質量,飯菜價格要合理,不得出現缺斤短兩現象,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34條 嚴格執行《會計法》及財務製度,作倒賬目清晰,數字準確,付款手續完備,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735條 米、麵、肉、油、鹽、醬油、醋等主要食品要集中采購,否則,少一項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736條 食堂內衛生要劃分區域,責任到人,達到衛生要求,不得留有死角,否則,每違反一項對責任者處於10元罰款。
第737條 搞好防鼠、防蚊蠅工作,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二節澡堂管理
第738條 除礦工作人員及客人外,一律不準洗浴,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39條 更衣櫃采取押金租用形式收取費用,每人更衣櫃押金50元,月租金10元。
第740條 更衣櫃內嚴禁存放現金和貴重物品極易燃、易爆物品。如發生以為、責任自負。
第741條 嚴格更衣櫃內物品的管理,入發現丟失現象,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742條 職工丟失更衣櫃鑰匙,沒有單位證明和保衛人員監督,一律不準私自開啟,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3條 浴室水溫適宜,基本溫度36-45度,每班更換池水,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4條 嚴禁在浴池內打肥皂、洗衣服,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5條 浴室內設施要保證有效使用,門窗玻璃,燈具照明要完好無損,否則,有一處不合格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6條 澡堂內做到衛生整潔,空氣清晰,不留死角,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7條 客人澡堂按規矩範圍洗浴,嚴禁範圍外人員洗浴,否則,發現一人(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8條 客人澡堂工作人員要加強工作服、洗浴物品的管理,擺放有序,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49條 嚴格幹蒸房設施管理,適時調整房內溫度,確保職工使用,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50條 嚴格日光浴設施管理,保證紫外線燈管、眼睛的正常使用,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三節職工宿舍管理
第751條 職工要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製度,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管理,愛護其設施,維護公共衛生,爭創文明宿舍、爭做文明職工。
第752條 宿舍服務人員必須持有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上崗證,否則,對責任者處以每人50元罰款,並立即辭退。
第753條 嚴禁使用電氣設備取暖、做飯、燒水,違者罰款200元,並沒收所用電氣設備。
第754條 搞好室內衛生,保持物品擺放有序、整潔衛生、
空氣新鮮、窗明幾淨、無雜物,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755條 保持洗漱間、衛生間及走廊衛生,如達不到要求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756條 宿舍內嚴禁飲酒及各種賭博行為,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由人武保衛部處理。
第757條 宿舍內不得隨意釘掛衣服、亂寫亂畫、張貼紙張,否則,隊責任者罰款10元。
第758條 保障宿舍樓水、電及設施的正常使用,有故障必須在24小時內排除,否則,對責任者每天罰款10元。
第759條 宿舍為職工居住場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容留他人居住,違者罰款50元。
第760條 職工床單、被罩、枕巾每月洗滌一次,若發現不按規定洗滌,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761條 保證服務質量,對職工要禮貌、熱情、大方,不得與職工發生爭吵,否則,每次罰款10元。
第四節生活公用水管理
第762條 按時按點供水,對無敵不按規定時間供水的,對責任人罰款10元。
第763條 工作人員要看護好水池,不得使雜物和有毒物質汙染水源,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500元罰款,後果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764條 養消毒製度,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65條 保證水泵、儀表及各種供水設施的良好性能,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766條 所有用水單位必須安裝水表計量。水表自備,自行安裝。若不按規定時間安裝,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767條 責任單位必須及時對已壞設施進行維修,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768條 責任單位要保證水管路的暢通,嚴禁跑、冒、滴、漏現象,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769條 嚴禁私自卡管水管道閘門,違者罰款100元。
第770條 礦內承包單位及施工對需要增加供水設施的,必須生活批準並簽訂用水協議,自用設施費用自理,公用設施費由礦負擔。
第771條 礦外單位或個人需要用水,必須向生活管理科提交書麵申請,經礦長批準後簽訂供水協議。設施費用、安裝自理,並經生活管理科檢驗合格。否則,不予供水。
第772條 所有增加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生活管理科指定違者搭接。否則,不予供水。
第773條 不經礦批準或簽訂供水協議,私自打大接水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0-1000元。
第774條 私自拆卸水表,造成計量不準的對責任者罰款300-500元,並按其最高月份用水量的兩倍收取水費。
第五節保健站管理
第775條 堅持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的原則,嚴格遵守規定的處方量,嚴格轉診手續的審批程序,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76條 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收費標準,對檢查、治療及常用藥品要保證藥真價實,否則,一經發現每項(次)對責任者處以10倍罰款。
第777條 醫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定,如發生一、二、三級醫療事故,分別對責任者處以400元、300元、200元罰款。
第778條 搶救急症、工傷,醫護人員必須及時到位,正確分析診斷,積極治療,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779條 衛生防疫人員要超前做好季節性、對發性、流行病的預防工作,否則,對責任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第780條 按規定做好傳染病人登記,統計和報告工作,對傳染病人及時隔離治療,對疫源地及時消毒,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六節洗衣房管理
第781條 洗衣房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隨時接收洗衣、烘幹任務,以保證職工的正常使用,否則,對責任這人處以10元罰款。
第782條 衣服洗滌要幹淨,烘幹要充分,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83條 衣物要妥善保管,如出現丟失現象,責任者要照價賠償。
第784條 洗衣房內閑人免進,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啟動設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785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嚴格洗衣01manbetx ,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七節茶爐房管理
第786條 按供水時間保證職工用水,否則,每次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87條 加強對鍋爐的保養、維護,以保證正常使用,嚴格按規程操作,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788條 要每月一次定期除垢,保證水質,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89條 要節約用油,不得超過定量,否則,每次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90條 嚴禁用熱水洗衣、洗澡等非飲用用水行為。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八節地麵環境及公用設施管理
第791條 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綠地,踐踏草坪,違者罰款10元。
第792條 嚴禁在草坪內挖坑取土,違者罰款50元。
第793條 嚴禁依樹搭建物棚,不得利益樹木涼曬衣物,違者罰款10元。
第794條 新載花木要包栽包括,否則,責任這人按花木原價賠償。
第795條 嚴禁釘。刻、劃、剪、攀折樹木或損壞花草,違者罰款20元。
第796條 加強花木管理,做到勤修剪,澆花,除草,打藥,否則,每次對責任者處以10元罰款。
第797條 必須堅持對室內公共衛生一日一清掃和其他衛生管理製度,嚴禁從窗戶向外亂扔塑料袋、廢紙等,嚴禁將剩於飯菜倒入水池、小便池內。否則,一次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798條 水池內嚴禁亂扔廢棄物,違者罰款50-100元。
第799條 嚴禁在水池內洗漱東西,違者罰款50-100元。
第800條 嚴禁在浴池內釣鋪魚,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801條 嚴禁亂滴水池的花草,違者罰款20-50元。
第802條 嚴禁各種車輛碾壓草坪,違者按200元罰款。
第803條 鐵道邊嚴禁掉咋等廢棄物,否則,每塊罰款20-50元。
第804條 其他各種破壞或影響綠化、及美化環境衛生的行為,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第805條 各類垃圾要倒到指定地點,否則,對責任者處以20元罰款。
第806條 場區地麵建築物門窗等設施物品人為造成損壞的,煤處對責任者罰款100元。並責令其恢複原狀。
第807條 所有門窗玻璃,人為造成損壞的,對責任者處以15-30元罰款,並責令其換好玻璃。
第808條 嚴禁在建成公路上打洞,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並責令其恢複原狀。
第809條 損壞花池欄杆的,每處責任者罰款100元,並責令其恢複原狀。
第810條 偷盜花木的,每盆罰款50-200元。
第811條 塑料球場嚴禁穿鐵掌鞋進入,嚴禁在場內抽煙,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5-30元。
第九節醫藥費管理
第812條 三礦醫院為本礦指定醫醫院,無特殊情況不得到外地或其他醫院就醫。
第813條 本礦職工因特殊情況需倒外地治療的,必須按局有關規定執行。由三礦醫院出據轉院證明,經生活管理科批準,否則,礦一律不予報銷醫藥費
第814條 醫藥費報銷標準:
1.工齡在10-20年以下的,門診藥費按80%報銷,住院藥費按85%報銷。
2.工齡在10-20年的,門診藥費按85%報銷,住院藥費按95%報銷。
3.工齡在20-30年的,門診藥費按90%報銷,住院藥費按95%報銷。
4.工齡在30年以上的,門診藥費按95報銷,住院藥費按100%報銷。
5.離休人員,門診藥費按100%報銷,住院藥費按100%報銷,退休人員仍按上述參加工作限予以報銷。
第815條 嚴格醫藥報銷製度。未經礦生活管理和駐礦保健站批準,本礦職工凡是私自在外地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的,礦一律不予報銷醫藥費,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報銷者,一律扣回報銷的醫藥費,並處以1倍的罰款,同時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患者用要必須十雙處方加單據,處方內開藥最多不超過三種藥品,處方量急性病開藥3-5天,慢性並用要10-15天。違反規定,對責任者罰款30-100天。
第816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凡非正常醫療費又能夠,如:鑲牙、配鏡、滋補藥等一律不予報銷;打架鬥毆、吸毒等人為造成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個人承擔,不予報銷。
第817條 經批準到局外看病就醫的職工,隻報銷就醫者往返車票,並按標標準報銷住院期間的醫療費。
第818條 公差外出或探親期間職工看病,應在鄉鎮以上醫院就醫,憑醫藥費單據可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819條 凡需做CT、B超、中風預測等高級儀器檢查的,必須經三礦醫院駐礦保健站和生活管理科批準。否則,不予報銷,如本人堅持做CT檢查的,除工傷外,未查出問題,不予報銷,費用自負。
第820條 醫藥費每季度由單位辦事員彙總一次,報銷時生活管理科審核、人勞部審批後,交財經部報銷。離退休人員直接到人勞部審批,財經部報銷,人勞部要嚴格把關,嚴格控製費用支出,如發現弄虛作假,對責任者根據情節,罰款30-100元。
第821條 一孩化、家屬的醫藥費報銷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節工傷護理
第822條 本礦勞務工、協議工、固定工、合同製工因工負傷,在醫藥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護理。
第823條 生活自理範圍包括: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動五項。
第824條 護理分三級別。一級護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二級護理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三級護理為部分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三級護理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第825條 一級護理派陪護人員4人‘二級護理派陪護人員3人;三級護理派陪護人員2人。
第826條 工傷單位在工傷人員住院三周向人勞部申請護理。
第827條 人勞部根據工傷護理級別確定陪護人數,通知生活管理料。一周內派人接管護理。
第828條 護理人員由生活管理科負責招用臨時工。
第829條 一級護理人員每天工資15元;二級護理人員每天工資12元;三級護理每天工資10元。
第830條 不負擔護理人員工資由生活管理科造表,人勞不方放。
第831條 不負擔護理人員車費、住宿費、生活費。特殊情況礦務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章車輛管理
第832條 各類駕駛員要自覺遵守礦規礦紀和交通規則,嚴格按操作滾出行車,如有違反,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833條 嚴格執行“三檢查”製度,搞好車輛日常保養,始終使車輛性能保持在良好狀態,特別十車輛的照明裝置、轉向裝置、刹車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否則,每項不完好,對責任者罰款20元。
第834條 駕駛員駕駛時要集中精力,謹慎駕駛,杜絕各類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罰責任者。
第835條 駕駛員要遵守之一道德,做到禮讓“三先”,文明行車,嚴禁開鬥汽車,開英雄車,嚴禁酒後駕車,特別十出車在外的駕駛員,決定禁止飲酒,酒後駕駛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200元,三次以上調離崗位。
第836條 增強保密意識,對乘車領導的談話不該聽的不聽,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否則,責任者承擔泄密後的全部責任。
第837條 駕駛員要妥善保存路單和各種證件,保證手續齊備,證件齊全,丟失證件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並限期自費補辦手續。
第838條 駕駛員要經常清洗車輛,保護車內外的整齊、清潔、否則,發現一次提出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罰款50元。
第839條 認真執行用車規定,不派車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和脫崗,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並自負一起經濟損失。
第840條 駕駛員要服從安排和嗲度,嚴禁私自改變駕駛員時間、路線,嚴禁私自攬活,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841條 及時承接和完成值班時間內工傷、病號急救及其他緊急出車任務,發生延誤的,罰款50-200元。
第842條 加強用油管理,加油時必須持加油審批手續倒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貨車必須兩人以上去加油,嚴禁私自給外車或他人加油,一經發現,除按三倍的數量追賠損失外,並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843條 車輛外出時,要注意車輛的自身安全,按要求停放車輛,及時上鎖,嚴防車輛及車內物品被盜或損壞,否則,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第844條 車輛返礦後,必須及時入庫,車輛鑰匙交到值班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放在其它地方,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845條 小車房夜班車輛由調度室負責調度安排,其餘時間由礦辦公室調度安排,夜班交接班人員要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聽從指揮,否則,每出現一次失誤,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二十一章計算機及網絡管理
第一節計算機管理
第846條 每台計算機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來確定計算機責任人。責任人負責對計算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如磁盤文件的清理、磁盤的定期整理、病毒的查殺等。
第847條 嚴禁是隨意拆裝計算機,因隨意拆裝計算機而造成計算機損害的,由負責人原價賠償。
第848條 當微機出現故障而本人又處理不了時,及時向機房人員反映,由礦機房工作人員幫助解決。
第849條 對購買或引進的各類軟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擴散或轉讓他人,一經發現,由責任人原價賠償。(補充)
第850條 當由於工作需要,引起計算機所屬單位、負責人、放置地點變更時,計算機責任人應事先及時向礦機房提出變更審請,由礦機房對變更情況進行相關處理。未經許可隨意變更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851條 對於因工作需要,需添置計算機或相關設備的,由使用單位提出購置申請,報請礦長審批,礦機房統一購買,並進行帳卡登記及網絡設置。
第852條 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時間玩遊戲、聽音樂、看WCD等與工作和學習不相關的操作,違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二節網絡管理
第853條 每台計算機(工控機和專用幾除外)都擁有一個獨特的TP地址和用戶名,各微機責任人要對本機賬號妥善管理,不得隨意更改TP地址、用戶名等網絡配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網絡密碼的管理由計算機責任人自行掌握,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更改。
第854條 資源共享十組建計算機網絡的主要目的之一,計算機用戶有權對計算機資源設置共享和共享方式。資源的共享要依據所要共享資源的重要程度進行設置,應確保共享資源不屬於保密範天。如,重要的圖紙、技術資料、檔案、文件等不應設置共享或設置為根據密碼訪問的共享。一旦發生因共享設置不當而泄密的文件,對責任人追究責任,並處以100元的罰款,造成後果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855條 電子郵箱應遵守以下約定:
1.打開計算機時必須登錄單網絡,這是使用電子郵箱的先決條件。
2.隨時檢查您的電子郵箱中是否有新郵件到達。
3.對於收到的每一封郵件都要回複發件人,便於發件人確認郵件傳遞成功。
4.經常檢查郵箱密碼,必要時,向網管員發出更改密碼的請求。
第856條 係統管理元要及時幫助用戶維修、維護計算機,處理網絡故障,確保網絡通暢,否則,每次責任者罰款30元。
第857條 係統管理咒要對全礦計算機統一進行管理,統一編號、建賬立卡,及時對用戶的變更申請進行登記以及對用戶的變更申請進行登記以及用戶信息的重新配置,否則 ,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元。
第858條 係統管理員要對各計算機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限製整改意見,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859條 遵守社會公德,不在網絡上發表有損於國家、集體、他人的言論、圖像、圖形,不散布、傳播封建迷信、不健康內容,否則,一經查處,對責任者罰款100-200元,或由礦務會研究處理,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二章黨群工作管理
第一節幹部管理
第860條 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實施幹部管理工作。
第861條 堅持幹部“四化”標準和徳才廉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使用幹部。
第862條 堅持幹部能上能下的原則,實施幹部動態管理。
第863條 幹部使用程序。
1.提名:
(1)黨委或礦長提名。
(2)員工推薦、經組織確定提名。
(3)員工自薦、經組織確定提名。
2.考察:
(1)根據擬定人選,由政工部、人勞部進行組織考察。
(2)組織考察的方式包括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績考核等。
(3)組織考察的內容包括對象的徳、能、勤、績、廉五個方麵。
(4)組織考察完畢,形成對考察對象的考察報告,提交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
4.決定:
(1)根據考察對象擬任職務或崗位情況,由黨委會,提交黨政聯席會研究使用方案。
(2)根據使用對象擬任職務或崗位情況,由黨委會或礦長任命聘任。
(3)礦中層幹部的使用以黨委會或行政名義下達正式通知。
第864條 幹部日常管理。
1.幹部的日常管理,由正幹部、人勞部根據權限管理範圍實施。
2.幹部日常管理的內容:
(1)幹部的政策理論學習、專業技術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2)幹部基本工作情況的了解掌握。
(3)幹部實際與工作變動的記載。
(4)其它管理事項。
第865條 幹部考核。
1.建立幹部考核標準和幹部考核實施辦法。
2.幹部考核工作分年度進行或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由鎮幹部、人勞部負責實施。
3.幹部考核以幹部崗位職責為內容,以考察標準為依據進行。
4.根據考核結果,形成獎罰建議。
第866條 幹部免職或解聘。
1.根據年度考核或其他適合免職或解聘條件的情況,對幹部免職或解聘提出建議。
2.根據幹部擬免職、解聘的職務或崗位情況,由黨委會或黨政聯係會研究決定。
3.根據免職或解聘幹部的職務或崗位情況,由黨委會或礦長進行免疫或解聘。
4.礦中層幹部的免職、解聘、以黨委會或行政名義下達正式通知並記錄備案。
第867條 其它未規定事項按上級政策或礦黨政決定執行。
第二節黨員管理
第868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保持共產黨員純潔性、先進性的原則,實施黨員管理。
第869條 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黨小組。
第870條 黨員須按照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安排,參加組織生活。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組織生活為自行脫黨。
第871條 黨員須每月按規定時間、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為自行脫黨。
第872條 黨員須認真執行黨的決定、決議,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據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第873條 黨員須對黨忠誠。如實向組織審明報告個人政曆情況。
第874條 黨員工作調動時,應主動完成組織關係的轉移。離開組織三個月以上,應辦理組織關係臨時轉移手續。
第875條 黨員應認真作好黨員責任區的工作,達到相關製度的要求。
第876條 黨員“三違”除接受行政處罰外,須在黨組織內部作出深刻檢查,情節嚴重,造成後果者,依據黨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辦理。
第877條 黨員在搶救生產事故時,應挺身而出。臨時脫逃者,依據黨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第878條 黨員須維護黨內團結和所在同誌間的團結。拉山頭、宗派,情節嚴重者,依據黨內由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第879條 黨員應自覺維護企業穩定,信謠、傳謠造成後果者,依據黨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處理。參與集體上訪,甚至煽動鬧事者從重處理。
第880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黨章或黨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團員管理
第881條 堅持先進性與群眾性統一的原則,實施團員管理。
第882條 團員必須編入團的一個支部、團小組。
第883條 團員年滿二十八周歲,如果煤業擔任團內職務,應該辦理離團手續。
第884條 團員擔任廉職團支部書記或未建團單位的青工委員期間,每周應至少脫產一天處理團的工作,每月享受50元的兼職工作津貼。
第885條 團員須按時參加生活;須每月按比例繳納團費;須按團組織的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違反規定者,依據團章滾頂進行組織處理。
第886條 團員須認真執行團的決定、決議,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者,依據團章規定進行組織處理。
第887條 團員須如實向組織審明保管個人政曆等情況。
第888條 團員“三違”,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應在團組織內部做深刻檢查。
第889條 團員應自覺維護企業穩定,信謠傳謠、造成後果者,依據團章規定進行組織處理。參與集體上訪,甚至煽動鬧事者,從重處理。
第890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團章規定執行。
第四節穩定工作管理
第891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口負責,全員參與的與原則開展穩定工作。
第892條 礦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分管領導任組長。穩定工作責任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全礦穩定工作的安排部署,指揮協調。
第893條 黨辦室,行辦室,政工部,工會,人勞部,財經部,生產安全部,人武部,生活管理科為穩定工作責任部門,負責穩定工作的具體實施。
1.黨辦室,行辦室是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穩定工作情況的上傳下達,負責開展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並按“歸口辦理”的原則,送達有關部門處理辦理,負責穩定工作的協調,按領導小組指示,召集有關部門、單位進行穩定情況的排查彙總;負責穩定工作各負責部門及基層單位上報信息的收集。
2.政工部負責開展員工的政策理論、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負責在幹部管理使用過程中穩定情況的掌握及信息上報。
3.工會負責員工的生活慰誤工作,特別是堅持開展對困難員工的關愛工作;負責困難員工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保證底數清楚。
4.人勞部負責員工礦規礦紀的培訓教育;負責在勞動用工管理過程中穩定情況的掌握及信息上報。
5.財經部負責生產安全工作實施過程穩定中掌握及信息上報。
6.生產安全部負責生產安全工作實施過程中的掌握及信息上報。
7.人武保衛部負責廠區治安管理、敵社情動態的掌握及突發事件的處置;負責關轄範圍穩定工作信息的上報。
8.生活管理科負責員工生活服務方麵穩定情況的掌握,相關問題的處置及信息上報。
第894條 基層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為本單位穩定工作第一負責人,負責所轄範圍內穩定工作的排查處置及信息上報,按規定負責對上訪職工的勸返工作。
第895條 全礦員工均具有維護企業穩定的責任和義務,對本人有關穩定的言行負責。依照信訪條例,規範上訪行為,堅持上訪行為,堅持諑級反映問題,杜絕集體上訪。
第896條 依據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對維護企業穩定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第897條 依據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對不穩定時間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節工會工作管理
第898條 工會會員待遇
1.享受困難救濟。
2.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
3.生育待遇。
4.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
5.工會組織規定的隻有會員才能享受的其它待遇。
6.供養直係親屬疾病治療待遇。
7.國家或上級機關規定的其它待遇。
8.會員中的農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供養直係親屬疾病治療待遇按合同執行。
第899條 非會員與會員的待遇區別
1.不能享受困難救濟。
2.非會員在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和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隻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3.不能享受工會組織規定的隻有工會會員才能享受的其它待遇。
第900條 企業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有關部門應提前五日通知工會,工會要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因工作方法不當,造成員工越級上訪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901條 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必須經車間工會審查後,方可實施。
第902條 專職工會主席應享受同級副職待遇,同時應參與值班和生產管理;廉職工會主席是工人身份的經工作考核後每月給予50元工作津貼。
第903條 兼職工會主席,確因工作需要參加會議,從事工會工作的,其工資照發,其它待遇不變。
第904條 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每月開支後5日內要收齊會員費並上礦工會,嚴禁私自載留或亂支會費。
第六節計劃生育工作管理
第905條 計劃生育工作原則
1.推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計劃外生育,因人製宜地落實節育措施。
2.堅持以宜傳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
3.堅持黨政正職親自抓,負總責的原則。
第906條 已婚員工要求生育子女的,應當服從人口出生計劃,並履行審批程序,經審查批準法給《生育證》後,方可懷孕、生育。
1.《生育證》按年度發給,員工應按《生育證》計劃年度生育。按年度未生育的,應在當年十二月底前,經批準機關審核登記,換發下你啊度《生育證》。
2.育齡女工未安排生育的,應當落實可靠節育措施,並按規定接受孕情檢查。計劃外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第907條 員工享有的有關計劃生育方麵的待遇
1.員工法定年齡結婚的,婚假為三天;實行晚婚育的獎勵半個月婚假。婚假、獎勵假視為全勤。
2.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生育假為三個月;實行晚育的獎勵一個半月產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獎勵一個月產假;男、女雙方每月個給予5元錢獎金,直接子女18周歲止。生育假和獎勵產假視為全勤。
3.已婚員工生育和實施節育手術,按有關規定報銷費用;其中做節紮手術的,給予1各月的節育假和10天的護理假;帶環、流、引產的給予5天節育假和3天護理假。節育假和護理假視為全勤。
4.不按要求落實節育措施,以及非婚行為造成的計劃外懷孕而采取補救措施的,不適用有關費用報銷和節育假、護理假的規定。
5.獨生子女醫療費、手術費和普通藥費實報實銷,到子女滿18周歲為止。(報銷單位指女方工作單位,女方為城鎮無業居民的,由男方工作單位報銷。)
第908條 獎懲措施
1.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礦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2.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將按《邯鄲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章附則
第909條 其它規章製度中有與本製度有關條款相抵觸的,執行本製度的規定,本製度未涉及的內容仍執行有關規定或參照本製度有關內容執行。
第910條 本製度的解釋權歸各業務主管部門。
第911條 本製度自2003年元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