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係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範,也包括行政法律規範、技術性法律規範、程序性法律規範。
1、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於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於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於相關上位法的立法。
法律——安全生產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安全生產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係中的上位法,居於整個體係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
——國家根本法
我們國家的根本法主要指憲法。《憲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框架的最高層級,《憲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是我國有關安全生產方麵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
——安全生產方麵的法律
① 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範安全生產法律製度的法律,它適用於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的核心。
② 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範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製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③ 相關法律:與安全相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於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製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政府規章。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
——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在我省關於煤炭安全生產方麵的規章製度有《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製性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國家標準
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製定的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範。
——行業標準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製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於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2、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
普通法是適用於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範,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特殊法是適用於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問題的法律規範,它們往往比普通法更專業、更具體、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應當適用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3、從法的內容上,可以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
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範層級的限製,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範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於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麵。單行法的內容隻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麵的安全生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