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48條:“因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以下4個問題:
第一,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法律規定這項權利必須以勞動合同必要條款的書麵形式加以確認。沒有依法載明或者免除或者減輕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是一種非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予民事賠償,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該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製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第三,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後,從業人員首先依照勞動合同和工傷社會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應的賠付金。如果工傷保險金不足以補償受害者的人身損害及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應當給予賠償的,從業人員或其親屬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賠償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否則,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製執行的權利。
第四,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標準、領取和支付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均不得自行確定標準,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並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全管理監督權利的問題,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