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罰款幅度除外)最大。
(1)行政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9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這在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中是最多的。
(2)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02manbetx.com 罪、重大勞動安全02manbetx.com 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