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礦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
井礦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在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責任,保證中央、河北省、省國資委和冀中能源集團公司關於反腐倡廉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企業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中發[2010]19號)、《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冀發[2011]22號)、《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冀國資黨字[2013]12號)和《冀中能源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實施辦法》(冀中能源發[2013]7號),結合企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廠長)班子中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由集團公司任命的領導人員。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反腐倡廉戰略方針,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建設,不斷深化企業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水平,促進企業改革發展。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要把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置於企業改革發展全局之中,納入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的目標管理,做到與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
(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
(三)教育、製度、監督、改革、糾風、懲治有機結合。
(四)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企業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負全麵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關於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03manbetx 職責範圍內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情況,研究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製定工作計劃、目標和落實措施,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加強對黨員領導人員的黨性黨風黨紀、廉潔從業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組織黨員領導人員學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理論和法規製度,加強廉潔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各項法規製度,特別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三重一大”決策製度,推進製度創新,深化體製機製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監控機製,深入推進廉潔風險評估防範機製、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機製、權力運行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機製建設;
(五)對本單位的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情況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領導人員,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作風方麵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並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彙報,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九)完成集團公司黨委、紀委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企業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第一責任人,應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責任內容包括:
(一)負責落實第六條規定的各項任務;
(二)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部署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任務,明確班子成員抓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的責任,聽取班子成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的彙報;
(三)監督檢查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業情況,對班子成員加強教育,從嚴要求,強化管理,嚴格監督。組織開好班子民主生活會,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對上級的調查和處理,要積極配合並認真貫徹執行;
(四)親自批辦案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要認真協調、指導,及時解決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對上級黨委、紀委交辦的要結果的案件,要認真組織力量查處;積極支持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查辦重大案件;
(五)帶頭履行廉潔從業各項規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切實發揮表率作用;
(六)重視和支持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
第八條 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責任內容包括:
(一)發揮好參謀助手作用,協助主要負責人抓好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及時報告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二)對分管部門、單位的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要親自謀劃,切實加強指導與監督,對業務工作中涉及黨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的事項要嚴格審核把關;
(三)對發現分管部門、單位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督促糾正,防止發生嚴重的不正之風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四)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強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考核製度和機製,製定科學的指標體係和評價標準,明確考核的具體內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條 集團公司紀委在冀中能源紀委和集團公司黨委領導下,負責對所屬各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與監督。所屬各單位紀檢監察組織在集團公司紀委、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負責對本單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考核應在對照檢查的基礎上,采取述職述廉、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文件資料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在進行述職述廉和民主測評時,要吸收一定範圍相應數量的人員參加。考核結束後,考核組應將考核情況向被考核單位黨組織反饋,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三條 黨組織應建立和完善考核結果運用製度。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問題,屬於同級黨組織的,要提出糾正建議,必要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屬於下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的,可以對下級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函詢、談話並限期糾正;屬於下級企業其他成員的問題,責成主要負責人與本人談話,並限期報告糾正情況,必要時也可進行誡勉談話。對發現的嚴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規定的行為,要組織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所屬單位黨組織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情況,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專題報告集團公司黨委和紀委。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範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製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行為的。
第十七條 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要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政紀律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幹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導班子、領導人員違反本辦法或者有關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人員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人員的個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完善督查製度,加強對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應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製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井礦集團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