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發展較快,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係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個部分: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級夫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規章。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係主要內容有:
⑴ 法律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⑵行政法規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02manbetx.com 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和處理規定》等。
⑶地方性法規有《××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省煤炭法實施辦法》等。
⑷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爆破01manbetx 01manbetx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
二 、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㈠《安全生產法》
⒈立法的目的與意義
《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全體會議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發命令予以公布,於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製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02manbetx.com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其意義是四個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安全監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預防和減少02manbetx.com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製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的需要。
⒉《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出台,曆經21年。它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範作用。其內容體現了“三個代表”、與時俱進、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重視人權的社會主義本質,總結了我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麵的經驗,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體內容共有七章9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㈡《礦山安全法》
⒈立法的目的
《礦山安全法》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隊大全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以第65號命令發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工業健康發展,健全礦山法製。
⒉《礦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
堅持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宗旨,從實際出發,做到勞動部門監督與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結合起來,國家監督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⒊《礦山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50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其主要內容包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井的通風係統,供電係統,提升、運輸係統,防水、排水係統和防火、滅火係統,防瓦斯和防塵係統必須符合礦山安全堆積和行業技術規範;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衝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害、冒頂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已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要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整頓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以及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些內容都從礦山建設和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監督和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麵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無疑對規範礦山安全生產起到保障作用。
㈢ 《煤炭法》
⒈《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發第75號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國煤炭法製建設的裏程碑,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從而使煤炭行業在法製軌道上健康發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⒉《煤炭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81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該法確立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出了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環保法規、法律,做到使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國時設計、國時施工、國時驗收、國時投入使用;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製度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上崗作業培訓製度;加強礦區保護區,加強煤礦企業監督檢查,要求煤礦企業依法辦事;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責任等,該法對煤礦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㈣《煤礦安全全監察條例》
⒈《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製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有三個背景:
一是煤礦安全監察體製改革的需要。1999年1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關於我國煤礦安全管理監督體製改革實施方案,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成立了20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71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實行中央垂直管理。這種體製需要用法規加以規範。
二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開展工作的需要。由於執法主體從勞動部門到煤礦監察機構的轉換,實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過去有關的法律法規已不適應煤礦安全監察的需要。為了明確責任和權利,解決修改法律法規費時較長問題,由國務院製定一個行政法規,解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的現實問題比較適宜。
三是改變和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狀況根本好轉的客觀需要。全國煤礦每年均有較多重大事故發生,人員傷亡大,不僅給職工家屬帶來巨大痛苦,而且還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近幾年,美國、俄羅斯、南非、波蘭、印度等國家煤礦的死亡人數都在明顯下降,我國與世界產煤國家安全狀況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國的煤礦安全監察體製不適應,安全監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製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礦安全,規範煤礦安全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煤礦健康發展.
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
該條例於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命令頒布,於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條。該條例明確了煤礦安全監察製度、權力地位、職責、監察內容、行政處罰種類、工作原則及與政府的關係等,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麵的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法規,是依法監察的法律武器,填補了煤礦監察法規空白,對於依法治礦,促進安全生產具有重大意義。
⒈《煤礦01manbetx 》(簡稱《規程》)製定的目的及意義
最新版《規程》於2011年1月25日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規程》以《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我國原有《煤礦安全規程》、《小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先進的科學技術為導向,以生產實踐為基礎,向世界先進水平靠近、不遷就保護落後,結合我國煤礦技術水平、裝備水平實際、堅持改革開放、不斷探索,具有權威、科學、實用、全麵和可操作性的特點,是煤礦必須遵守的法定規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規程》製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02manbetx.com 。其意義就是規範煤礦工作,加強管理和監察執法,遏製重大、特大事故、保護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證和促進我國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和煤礦安全狀況穩定好轉,為國家步入小康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⒉《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共有四編751條。第一編總則,規定煤礦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第二編井工部分,規定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機電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第三編露天部分,規範了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第四編職業危害,規定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該《規程》為第七次修訂本,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麵最全麵、量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具體化。
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簡稱《處罰辦法》)
⒈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處罰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製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製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進行安全生產。它適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⒉主要內容
《處罰辦法》共有6章78條,主要包括: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行政處罰的程序,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罰的執行和備案及附則。其中的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管轄中規定行政處罰共有9種,分別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拘留;關閉;吊銷有關證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四章行政處罰的適用中,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不夠刑事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他違法處罰規定也明確、具體,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⒈製定《條例》的目的及適用範圍
《條例》於2004年1月7日由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4年1月13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發命令實施。
製定《條例》的目的是,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條例》適用於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4條,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明確了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監機構,以及國家、省級建設和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的發證權和管理權;提出了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對生產許可證管理、監督和使用做出敢規定,對行政處罰明確了權力機關。這是一個有利於從源頭上遏製安全事故的《法規》,也是煤礦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加強法治管理、科學管理的有力武器。
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⒈製定《規定》的目的及適用範圍
《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5月14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製定《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
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7章124條,主要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罰則及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