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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管理培訓 2014-10-09 0
軟件名稱: 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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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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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措施

三個方麵、五個必須、十個納入


安全生產責任製

溫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山西代表團講話中強調指出:“抓好安全生產最重要的是落實安全責任製,加強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含義

概念 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的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製度。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目的意義

目的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目的意義

意義


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要求

總體要求是: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四、安全生產責任製的主要內容

核心 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

四、安全生產責任製的主要內容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1)負責日常生產的組織和指揮,按班、日、旬、月完成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開拓進尺、重點工程、洗精煤等各項生產計劃。

(2)負責召開區隊會、生產會、平衡會,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本區隊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凡是涉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對本區隊進行統一管理,行使職權。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3)認真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正規操作規程組織指揮生產。對威脅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有權下達指令,並督促有關人員采取積極措施解決。當發生重大事故時,區隊應根據領導指示,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所需人力、物力,積極進行搶救,並組織盡快恢複正常生產的工作。

(4)及時掌握生產趨勢和分析生產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采掘工作麵接替和采掘工出勤率等進行專題分析。對生產完成情況為定期編製生產日報、旬報、月報,提出生產情況分析資料。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5)檢查生產準備工作情況,幫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生產準備工作,保證水平接續、采區接續、工作麵接續等采掘銜接計劃的實現;檢查“三量”(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保證生產能力相對穩定。

(6)檢查本區隊主要設備的使用情況,與機電部門一起督促各生產單位合理地利用設備和做好設備檢修工作。

(7)檢查物資、設備的到貨和準備情況。及時檢查和調節生產過程中的物資供應情況,通過供應部門和倉庫,經常了解和掌握本區隊主要材料的正常儲備和特殊設備的數量。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8)組織均衡生產。平時要抓好各班生產和月初、季初的生產。搞好綜合平衡,及時組織以超補欠。與有關部門配合,及時解決影響均衡生產的問題,並進行督促、檢查、落實,保證生產有秩序、安全地進行。

(9)了解和掌握綜采、高檔普采、普采、綜掘工作麵的準備、安裝、使用和日常生產情況,提高機械化水平。協助有關部門和采掘隊開展競賽,提高單產單進水平。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10)經常深入實際,深入采掘第一線,調查研究、熟悉生產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了解生產變化的趨勢,及時向企業領導人提出專題報告或建設性意見,及時解決生產中的關鍵問題。

(11)了解和掌握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及時掌握質量、效率、主要材料、成本、利潤等指標完成情況,提供給企業領導人參考。

(12)建立完善的原始記錄,按時填寫圖表和牌板及時上傳信息。區隊資料要定期歸檔保管。


五、區隊人員的崗位職責

(13)負責執行領導區隊值班崗位責任製,以及業務部門負責人輪流區隊值班製。

(14)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領導指示及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對基層反映的生產活動情況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如實地、迅速地上報。

(15)加強區隊業務建設。開展區隊業務競賽,不斷提高區隊工作質量。





2、《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社會背景

(1)各類傷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斷發生

(2)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不規範,紀律鬆弛,管理不嚴

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意義

①有利於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

②有利於改變我國人權狀況;

③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④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

⑤有利於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

⑥有利於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⑦有利於增強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⑧有利於製裁各種不利於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和製度———目標機製層麵

兩結合的監管體製


三大目標


三個調整範圍


四個責任對象


五個運行機製



七項基本法律製度  


三、《安全生產法》的保障措施和方法———技術方法層麵

三大對策體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

從業人員的三種義務

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監管部門的三大職權

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督檢查人員的五項義務

三十八種違法行為

十三種處罰方式





三十八種違法行為

政府及監管部門可能的違法行為有5種;

生產經營單位可能的違法行為有30種;

中介機構可能的違法行為有1種(出具虛假證明);

從業人員可能的違法行為有2種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2007年4月9日


“四年磨一劍”——李毅中

2002年《安全生產法》第73條”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2003年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組織起草,2004年總局多次審查修改。2005年征求意見,2006年修改草案,年底報審。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4月9日溫家寶簽署第493號國務院令公布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的背景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環節。

基礎法規:2部行政法規—《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經濟成分、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

2.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安全生產麵臨嚴峻的形勢;

3.安全生產監管體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4.社會各界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關注度越來越高。


存在6個問題

1.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法規不完善

(1)事故等級界定不統一;

(2)事故等級界定法規解釋矛盾;

(3)事故批複內涵和程序規定不清。

2.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情況屢有發生

3.事故調查組織形式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4.事故調查效率低

5.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執行不到位

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交叉

2、《條例》的4個原則

1.確立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2.強調了“四不放過”原則。

3.加大了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體現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原則。

4.實現了立法與相關立法以及相關執法部門職責的“和諧統一”原則。


(1)突出了6個“最”

在我國目前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該條例突出了六個“最”:

1是《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規之一;

2是製定過程耗時最長的法規(前後用了四年時間);

3是涉及部門最多的法規;

4是製定過程中討論最激烈的法規;

5是總局投入精力最多的法規;

6是經濟處罰力度最大的法規。

(2)條例的特點

歸納為六性:

一是廣泛的適用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都適用本條例。

二是詳細的程序性,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批複等程序做了詳細規定。

三是具體的操作性,事故發生後上報的內容、事故調查組組成單位、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事故調查報告內容、處罰等等。

四是嚴格的時限性,事故發生後上報時限、事故調查時限、批複時限。

五是恰當的銜接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是處罰的嚴厲性,條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等行為,都規定了力度較大的處罰措施。

(3)條例的定位

歸納為六個方麵

一是,條例是一部最嚴格的程序法;

二是,條例是一部最具體的組織法;

三是,條例是一部最嚴厲的處罰規定;

四是,條例是最全麵的責任追究;

五是,條例是最有效的預防手段;

六是,條例是一部最重要的行政法規。

(4)配套法規

已頒布的:

《刑法修正案(六)》

《兩高院的司法解釋》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即將頒布的: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黨紀處分的解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19條)

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處罰暫行規定(14條)

……………


4、立法目的和依據

立法目的(3個)

1、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2、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3、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立法依據

1.《安全生產法》

2.有關安全生產法律

《消防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建築法》《鐵路法》《公路法》等。


5、條例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不適用於:

(1)未遂事故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事件(社會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自然災害、醫療事故等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人為破壞造成的事故;

(3)三類事故: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6、事故的劃分

劃分依據: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

劃分原則:適合國情、統一口徑、提高可比性、 有利於科學分析、有利於科學管理


(1)傷亡的界定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亦即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事故中死亡人員依據公安部門或相關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認定。

事故發生時刻起30日內死亡的計算事故死亡人數。

(2)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範圍

1、傷亡支出費用:醫療費用(含護理費)、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傷亡賠償費等;

2、善後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財產損失賠償費用、事故調查處理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7、事故上報的總體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及時、準確、完整

及時:事故上報的時限要求,本條規定的關鍵是在於要及時;

準確:客觀上報,內容要準確;不能誇大,不能縮小;

完整:全部上報,內容要完整;不得部分上報,部分不報。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遲報:不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報告事故情況,拖延塞責,事故報告不及時的情況;

漏報:事故上報內容不完整,隻上報部分情況,非主觀遺漏應當上報的部分未報的情形;

謊報: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故意誇大或縮小)報告事故情況;

瞞報: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不進行上報,隱瞞發生事故的情況。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單位和個人。

阻撓和幹涉的行為——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藏匿有關證據、隱匿有關事故情況、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事故情況與資料、幹涉事故性質的認定和事故責任的確定、幹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等。


(4)舉報違法行為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舉報——誰舉報?舉報誰?向誰舉報?舉報什麼?

誰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

舉報誰?——違法人員(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報告中違法、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違法)

向誰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舉報內容要真實,不得謊報,甚至誣告、陷害有關單位和人員。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8類20種)

8、事故報告程序、時限

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正常情況下關鍵是立即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下越級上報)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單位負責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二安”部門

事故現場——事故具體發生的地點、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

有關人員——事故負傷者、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事故波及區域的有關人員。

事故單位負責人——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與事故有關的其他負責人

報告時限——立即、1小時

“二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情況緊急時—靈活理解,比如單位負責人聯係不上、事故重大需要政府部門迅速調集救援力量等情形。

越級上報的關鍵是“必要時”—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情況非常危急,事關重大,必須越級上報的情況。

新情況——次生事故、二次事故、救援人員傷亡、受傷人員在救治過程中的死亡等。

9、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名稱、行業、經濟類型、產品及危害特性、規模、隸屬關係、單位法人、聯係人、聯係方式等。

2、事故簡況——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詳細地點、當時的事故現場狀態等。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事故發生的持續時間以及狀態。

4、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或失蹤人數、初步估計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控製措施、搶救措施、救援措施。

6、其他情況。

10、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怎麼辦?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啟動預案、組織搶救;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嚴禁救護過程中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

4.注意保護現場。


11、上級領導接報後怎麼辦?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接報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二安”部門負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不去或拖延前往。(否則按失職、瀆職給與行政處分)

12、發生事故報告後現場人員怎麼辦?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事故證據)

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 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事故證據

1.迅速封閉事故現場——錄像、照相、畫圖、記錄事故現場情況

2.注意觀察死難人員——遺體上的痕跡和姿勢

3.尋找事故目擊者

4.妥善收集和保存事故現場的物資——物件 、殘骸、痕跡、文件、遺體等物證。

13、對發生事故後逃逸的怎麼辦?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製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公安機關——一是為了消除障礙,盡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責任;二是體現了國家對事故犯罪決不姑息,嚴厲打擊的力度。

依據——《刑法修正案(六)》、兩高院的司法解釋

14、舉報製度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製度,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1.建立值班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網址,可匿名也可具名舉報;

2.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書麵調查或實地調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發現並查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15、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1個府+2個部門+2個機關+1會+1院+1家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效率的要求:

①第5條:事故的調查處理要相互配合

②第22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要精簡效能

③第29條:報告的提交要按時

④第32條:報告的批複要按時


煤礦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托調查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定。

16、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責任主體和期限

1、批複責任主體——人民政府

勞動部門→國家經貿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政府



2、批複期限

地方政府批複:一般(縣)、較大(設區的市)、重大事故(省)—15日

國務院批複:特大事故—30日→30日

原來規定:

傷亡事故——90日、特殊情況——180日

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況——60日


17、事故處理(處分、處罰)的規定

“有關機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公安機關

行政處罰7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6種——警告;記過或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

黨紀處分5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罰款——依據《條例》和及其2個暫行規定

事故單位的內部處理——依據本單位的規章製度

18、對事故單位的事故後要求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9、公布事故處理情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1.是公眾知情權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2.有利於提高群眾的安全生產和事故防範意識;

3.有利於發揮社會各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

4.可以促使安監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事故單位,進一步增強責任心,認真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法律責任 20、 8大類20種違法行為 適用於單位、個人、機關、部門、中介機構





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隱患;

5.組織製定並落實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個注意的問題

1、如果主要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安全生產管理責製,事故仍然發生的,是否依據本《條例》應當追究責任?


2、如果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了安全生產管理責製,但未導致事故發生的,是否依據本《條例》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22、最後對大家提幾點建議

一是,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之內上報,不要拖延,導致加重處罰。

二是,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積極組織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是,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接受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為事故調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四是,按照事故批複,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五是,對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六是,對處罰認為不當有權提出複議。


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

共八章50條。

立法目的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礦山事故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煤炭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煤炭法。

共八章81條。

立法目的: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煤炭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炭建設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安全管理

第四章 煤炭經營

第五章 煤礦礦區保護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號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七個部分:

總則

前期預防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附則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共七章53條,包括

總則

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

礦產資源的勘查

礦產資源的開采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

法律責任

附則


《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其他關係的法律規範。

1、勞動安全衛生製度

《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勞動法》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勞動安全衛生務件及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製度。

《勞動法》中提出了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的處理製度。


5、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

《勞動法》規定: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6、勞動者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了對《刑法》的新一輪修訂。

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為以下幾種:

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關於安全生產設施與條件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關於消防責任事故的犯罪行為的規定


新修訂的《刑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犯罪行為處理的力度。

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犯罪 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關於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表示,這樣修改,使得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過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關於玩忽職守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規定

關於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令頒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確了煤礦安全監察製度、權利、地位、職責、監察內容、行政處罰種類、工作原則及與政府的關係等,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麵的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法規,是依法監察的法律武器,填補了煤礦監察法規空白,對於依法治礦、促進安全生產具有重大意義。

該條例共五章50條。其內容有: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煤礦安全,規範煤礦安全檢查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人體健康

監察的主要內容

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 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情況實施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方針

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 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條例於2004年1月13日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條。

1、製定目的

2 、適用範圍

3、主要內容

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明確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安全 生產許可證應當具有的安全生產條件,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以及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06年對曾於2004年修訂過的《規程》進行了再次修訂,新修訂的內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程》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麵最全麵、最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具體化。


1·《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共有四編751條。

第一編 總則

規定煤礦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職工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

第二編 井工部分

規定開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運輸、電氣管理,以及爆破作業涉及的安全生產行為標準。

第三編 露天部分

規定采剝、運輸、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電氣及設備檢修標準。

第四編 職業危害

規定必須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作,使職工健康得到保護。


《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於2006年9月26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1)將《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規定修改為: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在煤層 (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衝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編製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請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必須對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麵收尾等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采用預裂爆破對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進行弱化處理時,應在工作麵未采動區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頂煤、頂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塊煤 (矸)。

高瓦斯礦井的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或工作麵最高風速不大於4.0m/s。

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金屬摩擦支柱支護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傾角大於30°的煤層 (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層放頂煤除外)。

衝擊地壓煤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煤層平均厚度小於4m的。

采放比大於1:3的。

采區或工作麵回采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範規定的。

煤層有煤 (岩)和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

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於采放煤高度的。

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采放後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修改為: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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