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傑:學安法,有關部門包括安全監管部門否?
在認真研讀原安法與新安法的過程中,筆者拿到人大法工委釋義、安全監管總局解釋讀本若幹,感謝安全生產網一版主的原創觀點:“……對於安監部門,前後安法的職權有調整。以前是綜合加具體,現在是綜合……”讓筆者不得不把有關部門是否包括安全監管部門這一關鍵通過各類權威“解釋”重新加以學習、03manbetx 和判斷。
1.人大法工委某釋義:“本條第2款所說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的規定,對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指除本級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對其部門職責劃分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例如,按照《建築法》和國務院關於建設部“三定”方案的規定,由建設部負責房屋等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化學危險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是否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等進行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經貿委、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某讀本:“這裏講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三定”方案的規定,對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是指除本級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外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對其部門職責劃分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例如,按照建築法和國務院關於建設部“三定”方案的規定,由建設部負責房屋等建築工程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化學危險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是否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等進行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3.人大法工委另一釋義:“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有:公安部門,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以及消防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礦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築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築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各部門,分別負責對鐵路、公路、水路、民航安全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也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除第3條沒有明確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排除在“有關部門”之外,其餘明確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排除在“有關部門”之外。
但筆者研究發現,這樣的解釋把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執行者-安全監管部門置於非常尷尬的境地,也就是說,按這樣的釋義和解讀,會存在2個大問題:
1.安全監管部門從來沒有過具體監管職責,2002年以來所有做過的具體行業的監管全部違反了安全生產法;
2.原安法及新安法共有42處涉及“有關部門”,去除綜合監管職責外,安全監管部門不用製定國標、行標,不用進行宣傳……亦即,除綜合監管職責外,沒有任何職責和義務,甚至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都督促不到安全監管部門。
以新安法第九條來舉例,第二款與新增加的第三款按此解釋會構成衝突。
03manbetx 至此,無論原安法、原安法,有關部門若不包括安全監管部門,則安全監管部門除綜合監管外的工作全部違法;若包括安全監管部門,則新安法第九條第三款表述存在問題,“安全監管部門和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加上“其他”,亦即“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更為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