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崇烈:從法律修正與修訂的區別看新安法的宣貫
為全麵、正確、深入學習和貫徹新安全生產法,又必須對法律修正與修訂加以區別。
一、法律修正不同於修訂
從法律修改的程度上看,法律修正是部分修改,總體框架、主要內容未變,修改的是部分條款的內容。而法律修訂則是整體修改,從結構到主要內容進行全部修改,如同製定了一部新法律。
從公布的法律文本上看,立法機關對法律進行修正,由於審議的是隻涉及條款修改內容的法律修正案草案,審議通過之後公布的往往是法律的修正案或者關於法律的修改決定,采用關於法律的修改決定,同時公布根據本修改決定作相應修改的法律全文。而立法機關對法律修訂,由於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的全部條款內容,審議通過之後公布的就是修訂的整部法律的全文。
從公布實施的時間上看,作為法律修正,不管是是法律修正案,還是關於法律的修改決定,公布的法律修正案或者關於法律的修改決定,其施行時間僅僅是本修正案或者本法律修改決定的開始實施時間,也就是生效日期僅僅是本修正案或者法律修改決定涉及條款的生效日期,其他沒有修改的法律條款不適應本生效日期,其他未修改的條款的生效日期仍適應原法律規定。而法律修訂則不然,整部修訂的法律條文全部適應修訂後審議通過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國家主席令第13號)、《安全生產法》全文結合起來全麵學習,明確修改前後條文變化,借助安全生產法釋義和安全生產法讀本,把握修改的背景、內容和必要性,明確實施要求和執行措施。
二是明確法律條款的效力。嚴格對照《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和《安全生產法》全文,明確修改條款和未修改條款,對於修改的條款,自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對於以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對於未修改的條款,仍然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不受2014年12月1日修改決定生效日期製約。有些新《安全生產法》的文本,第一百一十四條表述為“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不正確的,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