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傑:從《安全生產法》的實施日期談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號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決定最後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然時至今日,未見官方公布,安全人自行修改的版本已屢見於網絡、論壇、QQ群,關心熱切之情由此可見一斑,但各版本最後的施行日期,有的寫“2002年5月1日”的、有的寫“2014年12月1日”;有人以百度百科來作為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更有甚者,公開宣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此前日期就寫錯過,拿安全監管總局的網頁作為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十條: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更有認真者,稱:一個法不可能存在2個實施日期,否則無法操作;殊為麻煩之事:安全生產法實施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的論調占了上風。筆者故特撰此文,以正視聽,並供安法教育培訓中參考。
此次安法屬於修正,也就是說針對法律修改的內容較少,且僅涉及部分條款,也就是部分修改。這種方式下,立法機關需要發布一個專門的立法性文件,具體列舉修改的內容。前者如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對職業病防治法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
還有另外一種形式就是修訂,與修正是部分修改不同,法律的修訂是對法律進行全麵的修改,也就是為整體修改。這種修改方式下,立法機關僅需公布一個修訂後的整個法律文本,而無需公布專門列舉修改內容的立法文件。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對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公司法進行了全麵修改。
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可能采取以上2種形式之一進行修改,甚至 同一部法律的修改,在不同的階段可能采用不同的形式。如1997年刑法的修改采用了修訂的形式,而此後的七次修改全部采用了修正的形式。
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同時有兩個生效時間,其中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有一個新的生效時間,原法律的生效時間不變,即未修正條款的生效時間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時間。
修訂方式修改的法律,另行規定新的生效日期,這就意味著無論是修改的內容還是沒有修改的內容,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開始施行。1979年刑法是從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現行的刑法隻有一個實施日期。
綜上所述,安全生產法與職業病防治法一樣,是屬於修正的法律,其所修改的條文適用新的施行時間,未修改的條文仍適用原來的施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日期嚴格意義上有2個,13號主席令公布的決定所涉及法條的實施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其餘法條仍為2002年11月1日,且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日期是而且隻能是“2002年11月1日”,百度百科謬之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