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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誌道:新《安全生產法》與“一事不二罰”

作者:喬誌道 2014-10-15 20:04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修改決定於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新安法》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對於某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新安法》較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罰款的數額,並將現行的《安全生產法》中多處限改處罰條款修改成了直接處罰條款,如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八條。下麵我們針對《新安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內容設計一個案例

   2014年12月5日,某安監部門執法人員到轄區內一機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三名工人正在進行電焊作業,其中隻有一人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整改通知,責令企業兩名無證人員立即停止電焊作業,在取得相應資格前不得再次作業,同時按照《新安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對企業處500元罰款,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12月10日,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複查時發現該企業兩名工人正在從事電焊作業,雖然兩人已報名參加培訓,但未經考核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12月12日,安監部門對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這一違法行為進行立案,依據《新安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決定對該企業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6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生產部長和兩名無證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分別處1萬元罰款。

   本案中安監部門對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這一違法行為給予了兩次罰款,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的規定,因此對企業第二次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有人認為本案中發現電焊工兩次無證上崗是兩個相同的違法行為,應分別處理。這種觀點也是不對的,如果第二次檢查發現電焊工無證上崗屬於獨立的違法行為,那麼我們還應該從第一步責令限期改正開始,兩次相同違法行為發生在一年內,我們在自由裁量時應考慮對企業從重處罰。

   《新安法》實施以後,許多企業或許未必能夠第一時間組織學習,企業對安監部門的執法檢查往往仍抱著“首查不罰”的心理。作為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我們在對企業初次檢查時發現其存在違法行為,如果這種違法行為介於“可以處”與“可以不處”之間時,筆者建議責令企業限期改正的同時不需要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的立法本意。

   我們在首查時應向企業宣傳《新安法》的精神,告知企業逾期不改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複查時如果企業未按期整改,我們再按照《新安法》對其實施處罰,這時企業必定無話可說。這樣會避免行政相對人與執法人員之間產生對立情緒和矛盾誤會,較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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