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第6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風係統。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設計時,必須保證通風係統完善、合理,審查設計時必須有通風科參加。
第7條 公司在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依照核定的通風能力安排采掘工作麵等用風地點數量,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嚴格以風定麵,以風定產。
第8條 通風科要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湧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製定月度通風計劃。
第9條 開拓延伸必須首先形成正規獨立的通風係統,之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
第10條 采區內部調整通風係統時,必須編製調整通風係統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進行采區的通風係統改造時(範圍涉及2個采區及以上的),必須編製改變通風係統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審批,報集團公司管理局備案。停用、啟用主要通風機或進行礦井通風係統改造時,必須編製改變通風係統方案設計,報公司初審,報集團公司管理局審批。通風係統調整後要進行總結。
1、調整前後的通風係統(附圖);
2、準備工作;
3、勞動組織;
4、調整步驟;
第11條 礦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測定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並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網絡圖和礦井壓能圖。
第12條 礦總工程師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全麵03manbetx 礦井通風網絡結構及阻力分布狀況,發現通風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區及采空區壓差較大時,應製定改進方案、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13條 調節風量的設施設置要合理,要盡可能減少密閉、風橋、風門等通風設施漏風。
第14條 裝設主要通風機的風井必須裝置2套相同型號、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要保持礦井主要通風機能力與風網風阻相匹配,工況點處於合理工作範圍。礦井主要通風機的通風阻力應符合如下要求,否則要製訂通風降阻工程方案。
Q通風機<3000 m3/min h阻<1500Pa
Q通風機=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
Q通風機=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
Q通風機=10000~20000 m3/min h阻<2940Pa
Q通風機>20000 m3/min h阻<3920Pa
第15條 新安裝或改造後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前,必須編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必須委托有測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測定後要及時繪製主要通風機性能曲線,編製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第16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葉片角度或轉速時,必須編製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狀態的請示報告,並製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風機單機運行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第17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每次倒換運轉前,礦機電部門要下達倒運轉通知單,經機電副經理、機電科和通風科負責人審閱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18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機電、通風、安監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檢查內容包括:通風機及其啟動設備、地麵閘門、反風門、防爆門、地麵反風設備、防凍設施及進、回風井之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正反向風門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9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期間,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單機運行在一周之內,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時間超過一周的,必須報公司審批。
第20條 礦井必須有專用回風井,每一生產水平和采區都必須布置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得兼做運輸、放置電氣設備和行人等其它用途,嚴禁一巷兩用。每月對回風巷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1條 生產礦井在設計采區巷道布置時,首先考慮建立完善、合理的全風壓通風係統,要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形不成係統的巷道不準開掘。
第22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實行獨立通風。掘進巷道開口掘到距回風口40m之前必須形成獨立通風係統。回采、準備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係統以後,方可進行回采和準備。采煤工作麵擴切眼必須在切眼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進行。采煤工作麵拆除回收期間要實施臨時支護措施,采取全風壓通風。
第23條 開拓采區巷道的掘進工作麵應形成獨立通風係統,不允許三條或三條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風繞道回風。專用回風巷的掘進要超前其它巷道。對於采區巷道掘進,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麵的一個橫硐進行輔助運輸、通風外,其餘橫硐必須封閉。
第24條 采區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道必須同時超前工作麵順槽巷道開口位置300米以上,並形成全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該順槽巷道。
第25條 礦井主要皮帶巷和集中皮帶巷應有分區通風係統,有瓦斯異常湧出的煤倉必須有引排瓦斯的通風係統。
第26條 在兩個並聯通風支路之間,嚴格控製開掘聯絡巷,避免形成角聯支路。礦井、采區主要進、回風之間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設置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不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及時封閉。
第27條 工作麵上下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公司審批。
第28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通風係統中沒有不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和采煤工作麵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如構成分區通風係統確有困難,需串聯通風時(隻能串聯一次,突出礦井不準串聯通風),不得違反01manbetx 第114條規定,必須編製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會審簽字後報公司審批。
第29條 井下所使用的煤倉都必須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第30條 已經報廢或無用的井巷、必須及時充填、封閉,以簡化通風係統,保持通風係統的穩定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