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礦井風量管理製度
第53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能力應滿足礦井生產的需求,通風科建立測風製度,定期、不定期對礦井各區域配風量進行核定,以準確掌握礦井需風量,對供風能力不足的區域,必須及時調整采、掘工作麵個數或對通風係統進行優化改造,堅決做到“以風定產”。
第54條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要及時對全礦井進行通風能力核定,核定結果經公司審查後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局備案。通風能力核定方法嚴格執行AQ1056~2008《礦井通風能力核定標準》和AQ1028~2006《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
1、核定通風係統能力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必須有健全的通風管理機構及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
(2)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防塵、防滅火及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通風係統合理,通風設施齊全可靠。
(3)必須采用機械通風,運轉的主要通風機和備用風機必須具備同等能力,礦井通風機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測試合格。
(4)安全檢測儀器、儀表齊全,性能可靠。
(5)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符合規定。
(6)采掘工作麵的串聯通風符合規定。
(7)礦井瓦斯管理必須符合規定。
2、核定要求
(1)礦井每年應核定通風能力。
(2)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
(3)礦井更換主要通風機、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技術改造、主要通風機更換了葉片、電動機和改變了動葉、導葉角度後。
(4)采掘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
(5)礦井瓦斯等級或瓦斯賦存條件、煤層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6)實施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的礦井。
(7)實行瓦斯抽采的礦井,應核查礦井抽采瓦斯係統的穩定運行情況。
(8)礦井有兩個及以上並聯主要通風機通風係統時,應按照每一個主要通風機通風係統分別進行通風能力核定,礦井的通風能力為每一通風係統能力之和;礦井應按照每一通風係統能力合理組織生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不進行能力核定
(1)新建礦井在建設期間。
(2)礦井技術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期間。
(3)按國家產業政策已列入關閉的礦井。
(4)礦井在停產整頓期間。
(5)礦井生產許可證年檢基本合格且尚未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4、通風能力核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核定的通風能力為“年”通風能力,能力的最小計算單位為“萬噸”,年工作天數為330天。
(2)在核定計算中所采用的基礎數據,一般為正常生產條件下前三年平均數或上一年度實際發生數。
(3)礦井通風能力檔次分為:30萬噸/年以下礦井以1萬噸為檔次,30~90萬噸/年礦井以3萬噸為檔次,90~600萬噸/年礦井以5萬噸為檔次,600萬噸/年以上礦井以10萬噸為檔次。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則確定,不實行四舍五入原則。
第55條 礦井配風及風量計算要求:
1、礦井采、掘工作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配風,必須符合國家《生產礦井配風量技術標準》要求,保證各用風地點風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風速以及溫度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
2、通風科每月要根據礦井采掘銜接安排,編製下月配風計劃,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所有獨立供風地點的風量都要在月度計劃中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根據用風地點瓦斯、二氧化碳氣體湧出、溫度變化等情況及時調整。
3、在《作業01manbetx 》中,要詳細計算采掘工作麵的需風量。
第56條 礦井風量管理
1、礦井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同一區域或風網的風量測定必須在一班內完成,當日編製出測風報表,測定結果應按采區分別填寫,並報通風科長、礦總工程師審閱。測風後要進行通風係統和風量03manbetx ,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年測定一次,遇到特殊情況隨時進行測定。
2、測風點的設置應齊全,所布置的測點要求能夠準確反映出所測區域所有用風點及進回風分支的實際風量。
3、測風點應相對固定,並設有明顯的標誌。測風點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麵布置在進風順槽距離工作麵10m以外符合規定的地點;回風順槽回風繞道口以裏30m(如本麵有外切眼供風,在外切眼以裏10m處增加一個測點);下分層工作麵測風點布在回風順槽距工作麵20~50m處。
(2)掘進工作麵布置在回風繞道內或局部通風機所在巷道的進風側、局部通風機吸風口、風筒末端出風口。
(3)采區末端皮帶、軌道巷各支路。
(4)其它供風點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設立永久測風站。
5、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7%;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6、礦井主要通風機的檢修門、反風道、反風門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風通道均應封堵嚴密。每季度進行一次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減少外部漏風。
第57條 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變化時,由通風科長安排及時進行全麵測定。
第58條 測風地點必須選擇在斷麵規則且前後10m範圍內無雜物和無拐彎的地方。測風地點的斷麵,測風員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第59條 測風員在風量測定過程中,如發現風速不穩定,應查明原因,將問題處理後重新測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處理的要向通風科領導彙報。
第60條 測風員在風量測定過程中,應隨時檢查“一通三防”設施情況。若發現“一通三防”隱患問題,必須立即向通風科領導彙報。隱患嚴重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險區人員,同時向礦調度室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