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反風演習製度
礦井反風演習製度
第150條 每年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礦井反風演習,總工程師、安全礦長、通風科長協助工作;當礦井有新的井翼、水平投產或更換主通風機時,都要進行1次反風演習。如遇特殊原因不能進行礦井反風演習,必須報公司批準。對多台主通風機通風的礦井,應分別作多台主通風機同時反風和單台主通風機各自反風的演習,以分別觀測其反風效果。
第151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有反風設施,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科、機電部門對反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做好記錄。
第152條 反風演習持續時間原則上不少於從礦井最遠地點撤人到地麵所需的時間,但不得少於2小時。
第153條 在進行新建或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同時做出反風技術設計,說明應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及其適用條件和範圍。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必須在主要通風機安裝時同時建成。反風設施的控製係統必須靈活可靠,所有操作開關應集中安設,便於司機一個人操作。
第154條 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必須根據火災發生的地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及人員避災路線做出明確規定。
第155條 反風演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反風演習期間停止井下一切生產和反風演習無關的工作。
2、反風演習前應切斷井下電源。
3、在反風演習前,井下工作人員必須全部升井,否則,不得進行反風演習。
4、排水能力及水倉容積能夠滿足反風期間儲水的礦井,可在反風前排空水倉積水,切斷井下中央變電所的一切電源。
5、反風演習期間,井下測定人員不得單獨行動。
6、打開井下消防倉庫,備足消防器材和工具。
7、演習結束,風流恢複正常後,檢查井下各地點瓦斯濃度低於1.0%時,方可恢複送電。
8、反風演習前,井下火區必須封閉和消除,反風時加強觀測。
9、反風演習期間,在出風井口20m範圍內及與出風井口相連通的井口房等建築物內,都必須切斷電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第156條 礦井反風前,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反風演習措施,報公司審批。反風演習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1、按照礦井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假設災害發生地點。
2、確定反風演習開始時間和持續時間。
3、明確反風設備的操作順序。
4、確定反風演習的觀測項目及其方法。
5、預計反風後的通風網路、風量和瓦斯情況。
8、規定參加反風演習的人員分工和培訓工作。
第157條 反風演習期間應觀測記錄以下內容:
1、觀測主要通風機運轉狀態,包括電機負荷、軸承溫升、風量、風壓。電機不得超負荷運轉。
2、測定全礦井、一翼、區域、水平、采區進回風流的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濃度和風量。瓦斯、二氧化碳每十分鍾測定一次。觀測風流方向,每半小時測定一次風量。
3、選擇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大的或瓦斯湧出不正常的工作麵,測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濃度、湧出量。
礦井反風演習後,必須在一周內完成反風演習報告的編製,並報公司通風管理部門備案。反風演習報告應包括:
1、礦井通風情況。
2、主要通風機運轉情況。
3、井巷中風量和瓦斯濃度。
4、礦井自然風壓狀況。
5、反風演習時空氣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氣體情況。
6、反風操作時間和恢複正常通風的操作時間。
7、礦井通風係統圖(包括反風前和反風時的通風係統)。
8、反風演習參加人數。
9、存在問題,解決辦法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