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錫雲:新安全生產法使安全生產職責更加明確
2014年8月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筆者認真閱讀了修正案的全文,讀後筆認為修必後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職責更加明確,更加細化。
企業的主體責任更加明確細化。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的投入、安全機構的設置與配備靠等方麵進行了修訂,做出了新的規定,同時,還增加了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製定與落實、企業安全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等內容。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更加嚴格,內容更加明確細化。如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對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而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就應當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再如:新法還增加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使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更加明確,責任更加清晰。
監管責任更加明確。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九條對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職責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的監管責任更加明確。鄉鎮一級的人民政府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保障,因此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第八條對鄉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新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這是安全生產法首次將鄉鎮一級的人民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寫入法律,也使鄉鎮一級的人民政府職責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