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崇烈:安法修訂,揭開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新篇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一條、第三條分別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雖然是字詞的細微變化,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法治建設的新要求,即從加強社會管理走向社會治理,全麵推進國家法治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是改變單一的目標,實現治理目的社會化。《決定》第一條將“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了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在第八條的修改中強調:“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等。
二是改變監管與被監管模式,實現治理主體多元化。《決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並且在其他修改的條文中,細化和突出了工會、政府、部門、協會、企業、保險等社會各方力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尤其是加強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職責,明確了有關協會、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地位,注重發揮它們在安全生產工作的作用,這為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技術和管理服務支撐,注入了活力。
三是轉變政府職能,做到責任明晰化。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決定》第二十四條改革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方式,實行“先崗後證”;第二十九條將原先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合二為一,改為“進行安全評價”,減少審批事項。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三必須”)的要求,對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的安全是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明確,界定行政處罰權限,實現了責權統一。《決定》突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在修改的52個內容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30個。同時,《決定》強化了主體責任的落實,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專門予以明確;加強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從基本法的層麵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定了職責,並為這些職責了履行設立了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報告製度等規定,為生產經營自主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與監管部門進行管理搭建了平台。
四是轉變運作方式,做到自治與管理的有機統一。《決定》在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門對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製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的同時,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生產經營的內部監督,表現在:第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不僅要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還要依法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合法權益;第二,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建立相應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第三,增設了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明確規定”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接受從業人員監督;第四,強化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職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除此之外,《決定》“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以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建立黑名單、信息公開等製度,加大社會監督和懲戒力度。與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第三方機構服務等其他方式協調互動,共同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水平,達到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