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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技術政策與法規培訓課件

管理培訓 2014-10-25 0
軟件名稱: 礦業技術政策與法規培訓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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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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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技術政策與法規


主講:邵 強

課程性質、目的及任務:

《礦業技術政策與法規》是采礦工程專業的必選課程。開發礦產資源必須要依據一定的礦業技術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必要為采礦工程專業開設《礦業技術政策與法規》,以滿足將來工作的需要。

主要任務:讓學生了解礦產資源開發領域的技術經驗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


課程介紹:



本課程涉及到《安全生產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等方麵的內容。本課程沒有現成的教材,建議教材及教學參考書。 1、《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人事培訓司組織編寫,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

2、《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出版 3、《煤炭法律法規文件選編》,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編印 4、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局網站:www.chinasafety.gov.cn

近期國內重大礦山安全事故介紹

2009年11月21日2時30分左右,黑龍江省龍煤控股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爆炸事故,確認108人遇難。

原因:一是國有重點煤礦近四年安全形勢比較平穩,一些煤礦企業思想麻痹;二是一些產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生產的關係;三是瓦斯管理還存在著薄弱環節;四是在部分地區,仍有不具備條件的煤礦頂風生產。




2009年9月9日,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瓦斯爆炸事故,54人死亡,25人失蹤。係該礦以整改為名違法開采所致 。


2009年10月14日,神華寧煤集團大峰礦羊齒采區工程A段,在實施深孔爆破裝填作業時發生爆炸事故,當時共有22人作業,其中1人無事,共造成14人死亡、2人重傷、5人輕傷。



2009年5月30日,重慶市綦江縣同華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30人死亡,77人受傷,其中12人重傷。


事故原因:礦井建設過程中,礦方和施工方在如此重要的工程中,沒有嚴格遵守有關章程,井下揭煤放炮前後沒有及時撤走工人,揭煤放炮時違章作業十分明顯,炮眼深度、炸藥用量嚴重超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礦井建設中管理、技術等方麵的協同、銜接不夠,施工中經常出現瓦斯濃度嚴重超標的現象;此外,礦井建設過程中沒有把管理重點放在安全上,而是爭搶工程進度,最後引發了事故。




2010年10月16日早晨6點左右,河南平煤集團平禹四礦發生瓦斯突出事故,井下當時共有276人作業,事故發生後239人安全撤至地麵,工作麵區域有37人被困,死亡20人。據調查煤礦存在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吸取舊事故教訓不深刻,煤與瓦斯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勞動組織和現場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是一起因違規違章造成的責任事故。



2010月3日31 河南伊川礦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共致108人死。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伊川國民煤業有限公司為停產整頓煤礦,屬違規生產。該礦2009年5月1日曾發生瓦斯突出事故並瞞報事故。

2010年3月15日 河南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繞巷發生電纜著火事故,當班入井31人,截至16日2時整,搶救工作結束,6人安全升井,25人遇難。事故原因是由於事發礦井西大巷第一聯絡巷處電纜著火,火勢迅速擴大,引燃巷道木支架及煤層,產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並沿進風流進入采煤工作麵,造成人員中毒窒息。 事發礦屬鄉鎮個體技改礦井,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按規定為停工停產礦井,但事發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井下機電管理混亂,使用非阻燃電纜盤放在巷道內,而非按規定懸掛;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違規生產未得到有效遏製。


2010年6月21河南省平頂山衛東區興東二礦發生火藥爆炸事故,47人死亡。事故是由事發礦非法違法組織生產、私存炸藥發生爆炸引發的,暴露出停產關閉措施不力、駐礦監管人員嚴重失職等突出問題,事故性質惡劣,損失慘重,影響極壞,教訓十分深刻。



2010年3月28日,中煤集團王家嶺礦發生透水事故,事故造成153人被困,38名工人遇難 。原因有四個方麵: 第一方麵:隻管掘進不管探水 多位中煤一建的地方雇員說:井下從來沒有一台探水鑽,根本沒有探水隊伍,嚴重違背了《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如果按照《煤規》的要求去探水,留設3-5米的防水煤柱,就可避免此次事故的發生。 第二方麵:勞動用工管理混亂 第三方麵:領導下井帶班製度不落實 工人們說:領導下井帶班下井遲出井早,有的就根本不去下井帶班,即使下去井下存在的問題也不去解決,製度形同虛設。如果有下井帶班領導負責任,有透水征兆帶班領導有可能撤出人員,避免這次事故的發生。 第四方麵:有透水征兆引不起重視 工人們前幾天反映此掘進麵多處滲水現象,沒有引起重視,發生事故當天11時左右,井下工人又反映此掘進麵多處滲水,每小時2--3立方,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礦部領導答複沒水,繼續掘進。




2011年10月29日湖南衡陽煤礦瓦斯爆炸事故致29人遇難。事故原因是該礦未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掘進工作麵放炮誘導瓦斯突出,並引起瓦斯爆炸。


2011年10月27日,河南省煤化工集團焦煤集團公司九裏山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事故原因是該礦“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沒有從根本上消除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導致事故發生。

監管體係

煤炭部撤銷----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河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鄭州監察分局:新密市、登封市、鞏義市、滎陽市、新鄭市和二七區六個產煤縣(市)區。目前煤礦總數為271個,其中國有重點煤礦54個,地方國有煤礦47個,鄉鎮煤礦170個,總設計(核定)生產能力7169萬噸每年。

豫南監察分局:主要負責平頂山、許昌2個地市和轄區內平煤集團、永煤集團、神火集團、鶴煤集團、鄭煤集團、河南煤層氣公司等六家集團公司所屬礦井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以及按照分級授權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45萬噸以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事故分級負責組織10人以下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等。目前轄區礦井總數252處,其中國有重點煤礦48處,地方國有煤礦14處,鄉鎮煤礦190處(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正在進行兼並重組),設計生產能力7900萬噸/年。



國家、河南省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


第一節 概 述 第二節 安全生產方針 第三節 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第四節 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概 述


1.事故及安全的概念


由於自然的原因或主觀主義原因,在生產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些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健康受損等等。

事故(accident),在一般意義上是指,“一起可能涉及傷害的,但非預謀性的意外事故”。在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可能發生事故。工業事故(有時也叫“產業災害”或“生產事故”)則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隻是由於某種人或機的原因,使意外事故發生,並導致一定損失的現象。這裏說的“損失”即事故後果,包括人員傷亡和財富損失兩個方麵。事故是一種動態事件,它開始於危險的激化,並以一係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邏輯順序流經係統而造成的損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設備設施等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產事故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之分。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安全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的危害的隱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係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製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安全是指不因人、機、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導致係統損失、人員傷害、任務受影響或造成時間的損失。 當漢語的“安全”一詞用來譯指英文時,可以與其對應的主要有safety和security兩個單詞,雖然這兩個單詞的含義及用法有所不同,但都可在不同意義上與中文“安全”相對應。在這裏,與國家安全聯係的“安全”一詞,是security。按照英文詞典解釋,security也有多種含義,其中經常被研究國家安全的專家學者提到的含義有兩方麵,一方麵是指安全的狀態,即免於危險,沒有恐懼;另一方麵是指對安全的維護,指安全措施和安全機構。

2.工業事故的一般特征


(1)危害性:任何事故都會在一定程度上給個人、集體和社會帶來身體、經濟和社會效益方麵的損失和危害,乃至奪去人的生命、威脅企業的生存和影響社會的安定;

(2)意外性:從主觀願望上講,人們常不願意發生事故,而事故往往發生在人們意想不到的地點和時刻;

(3)緊急性:不少事故從發生到結束的過程速度很快,允許組織和個人做出反映的時間很有限;

(4)後果嚴重程度的不確定性:事故與災害性後果總是聯在一起的,但每次事故的災害後果的大小受偶然性原則支配。人員傷亡方麵包括從皮膚擦傷到永久性殘廢以至多人死亡;財產損失方麵,從微小零件的損壞到巨額經濟損失,甚至整個生產係統的全麵摧毀。有時“事故”也可能並未帶來任何損失或損失輕微,習慣稱為“僥幸事故”。

3.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人類的一切生活、生產活動都源於生命的存在.所以安全是人類最重要和基本的需求,也是人類生命與健康的基本保障。

從泰坦尼克號沉船事件,到1984年印度博帕爾農藥廠毒氣泄漏毒死2000多人的悲劇;從我國不斷發生的煤礦瓦斯與煤塵爆炸、到“豆腐渣”工程倒塌事故。使人們確認,安全就是生命。據統計,全球每年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大約為2.5億起,全世界每年因工死亡人數約82萬。

安全問題不僅對生命個體非常重要,而且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而各種事故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還將直接影響經濟的發展。據統計,世界各國平均每年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5%。

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保護人的安全、健康就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因此,可以說,安全生產既是人們生命和健康的保障,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前提和條件。

4.安全生產形勢




2011年全國安全生產繼續保持了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

2011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別下降減少15655起、3980人,4.3%和5%。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人數首次降到1萬人以下,其中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首次降到2000人以下。


但是安全生產領域各類矛盾、問題和隱患還很多,形勢依然嚴峻。

事故總量依然過大

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製

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

非法違法行為、違規違章現象屢禁不止

4.1 煤礦事故多發原因


煤礦事故多發,具體地說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各項安全措施沒有真正落實,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把安全生產工作停留在文件上、會議上和口頭上;一些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管理鬆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嚴重,安全隱患大量存在;一些地方采礦秩序混亂,非法生產和違規生產現象嚴重,地方及企業安全監管督導不力,安全執法不到位。

從深層次上來說,煤礦事故多發,不單純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而是煤炭市場需求過旺、普遍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和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等多種問題在煤炭生產中的集中反映,也是煤炭行業管理弱化與煤炭在能源中的主體地位不相適應的真實反映,還是各種複雜的社會問題在煤礦企業中的綜合反映。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四點:

①煤炭行業管理弱化,安全技術標準嚴重滯後

②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基礎薄弱

③煤炭產業集中度不夠,生產力水平低

④專業技術人才嚴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4.2 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


從近幾年煤礦生產的情況來看,存在以下幾方麵突出的問題:

①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現象嚴重

②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③企業技術管理薄弱

④超能力、超強度開采

⑤安全管理混亂,“三違”現象嚴重

⑥勞動組織管理混亂

⑦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差

⑧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

5.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途徑


1.強化安全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2.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強化技術管理

4.認真貫徹瓦斯治理“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十二字方針,堅決杜絕 超通風能力生產

5.加大低瓦斯礦井、基建技改礦井的監管力度

一通三防:通風,防火、防瓦斯、綜合防塵

6.加大煤礦防治水工作力度,有疑必探、先探後掘

7.認真抓好煤礦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8.規範和推動煤礦資源整合工作


第二節 安全生產方針

1985年12月全國安委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987年1月26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被寫進了我國第一部《勞動法》草案。

1989年11月在黨的13屆5中全會上這一方針被完全確定下來。至此,“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成為了我國社會主義新時期的安全生產方針。

1998年12月1日實施的《煤炭法》明確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產法》也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目前,這一方針適用於所有行業、所有產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005年10月8日,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勝利召開,在全會上通過的《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並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新方針。即在原來的安全生產方針上增加了“綜合治理”,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規律的新認識。




1、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

“安全第一”是指在處理安全與生產及其他各項工作的關係時,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當生產及其他工作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及其他工作要服從安全。

“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前提條件。要實現安全第一,必須以預防為主。“預防為主”意味著必須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運用係統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條件和行為。

2、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的基本原則

1.管理、裝備和培訓並重原則

管理、裝備和培訓並重的原則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長期實踐經驗的總結。堅持管理、裝備和培訓並重,就是要把安全生產建立在加強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基礎上。是安全生產的三大支柱。

2.綜合治理原則

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既要加強政府的監督管理,又要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既要高度重視,又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政府一把手作為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抓這項工程。分管領導要集中精力抓,切實負起責任。

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督管理、企業全麵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管理、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3、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製度和措施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裝備和培訓並重原則,推行綜合治理原則,必須有下列製度和措施作保障:

1強化法製觀念,依法治理安全生產

2建立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

5建立健全群防群治製度

6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

7嚴格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8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隊伍素質

9加強安全監察

10做好事故預防和事故處理

11加快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係建設

12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


4、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標準

1985年全國煤礦安全工作會議提出了全麵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十條標準:

1、企業管理的全部內容和生產的全過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決定、辦法、措施都必須有利於安全生產。

2、把堅持”安全第一“方針作為選拔、任用、考核幹部的重要內容。

3、把安全工作納入黨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承包內容。

4、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層層落實,盡職盡責,並以履行職責好壞獎懲。

5、人財物優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6、嚴肅認真、一絲不苟的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指令和文件。

7、黨政工團一起抓安全生產,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到安全生產全過程。

8、領導幹部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之間出現的矛盾,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9、業務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廣泛深入。

10、堅持文明生產,礦井麵貌改觀,安全狀況明顯好轉,有安全感。

第三節 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1、法的概念

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製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2、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的意誌。統治階級的意誌決定於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構成法的基礎。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誌可以體現在三個方麵:

(1)意誌內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誌內容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現。法是統治階級成員個別利益的一種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因此,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意誌內容的客觀性

法所反映的意誌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決定的。如建立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的社會主義法,必然要滿足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客觀要求。

(3)意誌內容的社會性

法所反映的意誌內容往往不僅是統治階級的特定利益,還包括關係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但法不是各階級意誌的混合物,而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以統治階級的國家機關製定的社會規範,它是一種國家意誌。

3、法的特征


法作為一種行為規範,在其發生作用的範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範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範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2)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3)法是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4、法的分類

對法律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根本法和普通法

2.實體法和程序法

3.一般法和特別法

5、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是指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任何一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是由假定、處理、法律後果三個部分組成的。

(1)假定,是指法律規範中有關適用該規範的條件和情節部分,即有關適用該規範的時間、地點、條件的規定。隻有在法律規範中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出現時,才能適用該項規範。

(2)處理,即人們行為的方式和尺度。這種內容和要求,帶有指示和命令的性質,對於人們的行為有著普遍的約束力。它明確指出人們應當做什麼,不應當做什麼,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等等。是法律規範結構中的核心部分。

(3)法律後果,是指對人們行為的有效性所作的裁決,以及對合法行為給予保護和獎勵、對違法行為加以幹涉和製裁等。

假定、處理和法律後果是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的三要索,它們是密切聯係,不可缺少的。

6、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


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也稱法律淵源,即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創製和表現為何種法律文件形式。我國法律規範主要表現形式有:

(1)憲法。由全國人大製定,是國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據。

(2)法律。包括全國人大製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僅次於憲法。

(3)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許可證條例》。

(4)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發布的規範行文件。如《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等。

(5)地方性法規。由各省、自治區等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並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且不能同憲法、法律相抵觸,隻限於本地區使用。

(6)地方規章。由前述地方行政區與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行文件。

(7)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製訂。

(8)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9)國際條約。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國際條約,以及我國宣布承認或參加的一些已經存在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之一。國際條約的效力優於國內法律,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我國的立法體係



7、法律關係的構成

法律關係由三部分構成,即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法律關係內客。

(1)法律關係的主體

指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係中一定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者。在我國,法律關係主體包括:①公民;②國家機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③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④國家.任何法律關係主體,都必須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加一定的法律關係,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能力或資格.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係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2)法律關係的客體

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以下幾種:①物;②非物質財富;③人身;④行為結果。

(3)法律關係的內容

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是指法律規定對主體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

8、法律的製定


法的製定,又稱“立法”或“法的創製”,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製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活動。


我國國家立法程序,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法律製定程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步驟:①法律議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審議;③法律草案的通過;④法律的公布。

9、法律解釋


(1)法律解釋的概念

法律解釋,是指法定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對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說明,其目的是使人們準確理解法律規範的精神實質和內容,以保護法律規範的準確實施,達到立法所預期的效果。

(2)法律解釋的種類

按照法律解釋的主體不同,將法律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

①正式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法定解釋

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所賦子的職權,對有關法律所進行的解釋.它同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樣的效力。

②非正式解釋,又稱非法定解釋或無權解釋.

是指法定機關以外的主體對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10、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範圍,是指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1)關於人的效力

(2)關於地域的效力

(3)關於時間的效力

11、違法及違法構成


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違反法律規範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行為。可分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



違法構成的四個要件是:

①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②必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③行為人的主觀上要有過錯;

④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

12、權利義務


所謂權利是指法律允許人們為或不為某種行為;所謂義務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必須為或不為某種行為。

第四節 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體係

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總體框架



按照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淵源體係,我國煤礦安全法律體係有四個部分組成:

1.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

2.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

4.國務院主管部委、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主要內容

1.法律,主要有《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勞動法》等;

2.行政法規,主要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礦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

3.地方性法規, 《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煤炭法實施辦法》、《勞動安全監察條例》等;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頒發的《關於國有重點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關於國有地方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關於鄉鎮集體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定》等;

5.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規程、規範、標準。主要有《煤礦安全規程》、《礦山救護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


二、礦山安全法規的性質:

強製性、科學性、規範性、穩定性

三、礦山安全法規的作用


1.具體體現了國家對礦山安全工作的各項要求;


2.作為礦山職工在安全生產和管理方麵一切行為的準則;


3.又來加強礦山職工的法製觀念,限製違章、懲罰犯罪,教育人們吸取教訓,鼓勵職工自覺遵紀守法,以達到最大限度的防治災害,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範於未然。

四、主要的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06.29通過,2002.1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11.07通過,1993.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08.29通過,1996.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03.19通過,1986.10.01實施;

《煤礦安全規程》:

2001年9月28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了第八部《煤礦安全規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煤礦安全規程》將1992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1993年頒布的《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和1996年頒布的《小煤礦安全規程》合並,分為第一編總則,第二編井工部分,第三編露天部分,第四編職業危害和附則,共751條。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11.07通過,2000.12.01實施;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01.07公布,2004.01.13實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一)、《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1、《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

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

濟發展,製定本法”。


2、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關於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1)安全意識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責任在先。(4)建章立製在先

(5)隱患預防在先。(6)監督執法在先。




3、製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法定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③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

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

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

責任。

④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班組長是生產經營作業

的直接執行者,負責一

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重大。

⑤崗位職工的安全生產責

任。




(2)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人員的

提供及人員的能力要求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

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的專門負

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

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

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對生

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

機構和人員保障問題,從兩

方麵做出了規定:


①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人員的提供

《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能力要求

《安全生產法》從3個方麵對此做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三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4、生產經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

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

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

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

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

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

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

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

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

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

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

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

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5、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除了將“及時、

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列

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的職責外,對發生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主

要負責人應有的職責單獨做

出了規定:一是生產經營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

織搶救,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二是必須堅守崗位,積極配合

事故調查,不得在事故調查處

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法》以其安全生產基本法律的地位,將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上升為一項基本法律製度。


1、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1)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人員,除依法享有獲得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事故應急措施。要保證從業人員這項權利的行使,生產經營單位就有義務事前告知有關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否則,生產經營單位就侵犯了從業人員的權利,並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針對某些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不重

視甚至剝奪從業人員對安

全管理監督權利的問題,

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

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

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

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

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1)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技能,預防、減少事故和人員傷亡,具有積極意義。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發生。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安生生產監督管理體製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體製作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舉報製度

建立舉報製度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安全生產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該建立舉報製度,以使舉報製度製度化。

《安全生產法》關於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包括社會舉報和舉報受理兩個方麵。

(1)社會舉報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2)舉報受理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製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麵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3)社會監督

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4)輿論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3、監察部門的職權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等實施監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於行政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因此,他們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1)現場檢查權

依法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是實施監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職權。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4)查封扣押權

法律授權安全生產檢查人員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1、應急救援體係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係是保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有利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係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係統、應急救援信息係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係統。

對於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係的建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 ”



3、地方政府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5、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和要求

《安全生產法》沒有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法律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即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六)、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設定的處罰種類最多,實施處罰的力度(罰款幅度除外)最大。


(1)行政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唯一設定民事責任的法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設定了刑事責任。《刑法》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有4種:

(一)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職責的部 門機關領導人、責任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四)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有4種。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和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專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3)公安機關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和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法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6)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4)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等行政處罰;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自1993年5月1日施行的《礦山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礦山安全法律,凡是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包括煤礦開采活動,都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為實施該法,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發布實施了《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一些問題做了明確規定。

l.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1)礦山建設工程設計製度。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特別是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①礦井的通風係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②露天礦的邊坡角和台階的寬度、高度。③供電係統。④提升、運輸係統。⑤防水、排水係統和防火、滅火係統。⑥防瓦斯係統和防塵係統。⑦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條還對礦山設計所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做了規定;第6條要求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製安全專篇。

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需按照國家規定,需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及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2)安全設施製度。《礦山安全法》要求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條對礦山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做了更加全麵的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3)施工和驗收製度。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為保證礦山建設工程質量,2001年5月8日,建設部發布實施了由原國家煤炭工業局組織審查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強製性條文》(礦山工程部分)。


《工程建設標準的強製性條文》(礦山工程部分)是現行礦山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內容,同時考慮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麵的要求。其所有內容都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的強製性條文》是參與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和政府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驗收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組織,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人生產或者使用。


2.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是對礦山開采作業的安全規定,總的要求是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1)對采掘作業行為的要求。禁止開采保安礦柱、岩柱。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編製采掘作業規程。采掘作業應當編製作業規程,規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並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

繪製有關圖紙資料。礦山開采應當有下列圖紙資料:①地質圖(包括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②礦山總布置圖和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③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④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的主要係統圖。

禁止越層、越界開采。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範圍內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2)對礦山特殊安全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的規定。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礦山企業必須對在役的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

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



(3)對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的預防措施。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①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②瓦斯爆炸、煤塵爆炸。③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④地麵和井下的火災、水災。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⑥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即礦山企業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等。

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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