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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及入井須知培訓課件

管理培訓 2014-10-26 0
軟件名稱: 煤礦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及入井須知培訓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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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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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一、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


1、現行的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2、煤礦安全生產方針的含義


(1)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指在安全與生產二者關係的處理上,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是實現生產的重要保證。


在生產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二者之間的關係,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要堅持“先安全、後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


(2)預防為主


預防為主要求我們時刻注意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故源於隱患。要實現安全第一,必須預防為主。要不斷地查找隱患,謀事在先,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采取有效的事前控製的措施,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不要用生命代價、有了血的教訓之後再去改進工作。


(3)綜合治理


綜合治理就是全行業和社會及政府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各種手段,采取多項措施,係統解決問題。要求政府、煤礦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工人共同努力,齊抓共管。


二、煤礦個人如何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


1、堅持三並重原則:管理,裝備,培訓


2、堅持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3、是要強化安全法律意識


4、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5、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


6、認真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


7、做好勞動保護,避免職業危害


第二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法》


1、《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安全生產的綜合性立法,2002年6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28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製定《安全生產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3、製定《安全生產法》的意義就是四個需要,一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安全監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製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係的需要。


4、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


①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②從業人員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③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④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措施的權利。


⑤在發生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


⑥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補償權。


5、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


①在作業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彙報。接到報告的人員應及時予以處理。


二、《礦山安全法》


1、《礦山安全法》於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以第65號命令發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


2、立法目的: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工業健康發展。


3、有關規定


(1)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2)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衝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害、冒頂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4)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和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煤炭法》


1、《煤炭法》於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發第75號命令發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國煤炭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2、立法目的是: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3、有關規定


(1)明確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2)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製度、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及上崗作業培訓製度。


(3)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等。


四、《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1、《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於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施行的目的: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


3、有關規定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2)瓦斯超限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瓦斯監控係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5)通風係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層越界開采的;


(8)有衝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係統的;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麵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14)煤礦改製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重大安全隱患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於2007年3月28日以國務院令第493號頒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3、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六、《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安全規程》由煤礦工業部於1986年2月15日頒布,該《規程》已經多次修訂, 2010年1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29號令,頒布了《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該《規程》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麵最全麵、最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具體化。


《煤礦安全規程》的特點


(1)強製性


(2)科學性


(3)規範性


(4)穩定性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於2007年12月22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第16號令頒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八、《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於2005年7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有關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從業人員提出的批評、檢舉、控告,經查實後應當依法處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於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有關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2)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製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


1、《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於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有關規定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十一、《煤礦防治水的規定》


1、《煤礦防治水的規定》於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有關規定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在地麵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


十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


1、《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製度,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煤礦企業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3、接觸煤塵(以煤塵為主)在崗人員2年檢查1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檢查1次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於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複審


目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複審一次。為方便和加強複審工作,《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對複審時間作了調整,延長為3年進行一次。二是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不再複審,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延長3年。


三是明確特種作業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四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健康體檢不合格,或者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或者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與行政處罰,或者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複審通過。五是明確特種作業人員複審或者延期複審不通過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煤礦十大特殊工種


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彙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麵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十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 規定》


1、《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於2010年8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抓好有關製度的建設和落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施國家監察,對煤礦違反帶班下井製度的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煤礦、施工單位(以下統稱煤礦,下同)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製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煤礦建立並執行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於2010年7月19日印發。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製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麵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在高危行業強製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係,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麵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製。


3.煤礦、非煤礦山要製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和常見違法行為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分為以下幾類:


1、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和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還可以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法處以罪款,拘留。


2、刑事責任:主刑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複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主刑和複加刑可單獨使用,也可一並使用。


3、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是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構不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一種製裁;具體形式:警告、通報、罰款、沒收非法財產、吊銷執照和許可證、責令改正、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等。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工作人員和職工的違法違紀和違章所進行的處分。具體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


第四節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


1、安全生產責任製


2、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3、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4、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5、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6、安全教育培訓製度


7、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工傷保險製度


8、安全監督檢查製度安全評價製度


9、安全措施技術審批製度


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11、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12、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13、安全考評獎懲製度


14、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5、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16、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


17、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製度


1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管理製度


19、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製度


20、安全標誌管理製度


第五節 煤礦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義務 與勞動保護


一、煤礦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


1、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2、知情權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7、緊急避險權


8、工商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9、提請勞動爭議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二、職工安全生產的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工作製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2、服從管理的義務


3、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的義務


5、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義務


三、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


1、《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6)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8)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3、《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4、煤礦井下職工十項權利


(1)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


(2)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


(3)安全隱患不排查,工人有權不作業。


(4)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有權不執行。


(5)沒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權不開工。


(6)不組織班前安全學習,工人有權不下井。


(7)未進行“三位一體”(班長、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工人有權不開工。


(8)監測監控係統安裝不到位、運行不正常,工人有權不下井。


(9)不配全合格的勞動保護、防護用品,工人有權不下井。


(10)避災路線不標識,工人有權不下井。


煤礦不應上述原因扣發職工工資、辭退職工


第六節 入井須知


《規程》關於入井前的有關規定


1、新進礦山井下作業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小於72小時,經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經驗的老工人井下帶領忙4個月,井考核合格後,方可井下獨立工作;


2、對調換工種和采用新工藝工作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3、所以生產人員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在培訓學習期間,礦山企業應支付工資,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記錄存檔。


4、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物,入井前嚴禁喝酒;


5、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入井人員檢身製度


1、施工單位必須在井口設檢身工。


2、檢身工必須認真履行檢身職責,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認真檢身,對不具備入井條件的人員,堅決拒絕其入井。


3、每一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檢身工的檢查,隻有檢身合格後方可下井。


4、對不具備下井條件,被檢身工查出後,不聽勸阻強行下井者,每次對其罰款100元,次日停班學習,隻有認識好,寫出保證書後方可再次上崗。


5、檢身工不負責任,對不具備入井條件的人員未查出,放行入井,每發現一人次,對其罰款50元,對違規入井者罰款100元。


6、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檢身工,每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200元。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入井條件:


(1)未經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的;


(2)入井前喝酒的;


(3)未攜帶礦燈和自救器的;


(4)未戴安全帽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攜帶煙草或點火物品(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有礦方安監部門證明時除外);


(7)精神不振或有異常的;


(8)外來人員無礦方證明的。


乘罐籠的注意事項


1、乘罐時,必須等安全門打開,方可進入。


2、開車信號發出後,乘人不得隨意打開罐門。


3、任何人上下井乘罐時,必須遵守乘罐製度。


4、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入井。


5、聽從把鉤工指揮,按順序上下,不得嬉戲打鬧。


6、任何情況下,任何人未經把鉤工允許,不得擅自進入罐內。


7、發出升降信號,在沒有發出停車信號後,在罐籠沒有停穩前,嚴禁爭搶上下。


8、同一層罐籠嚴禁人貨混裝。


9、不得將頭手或攜帶的工具伸出罐外。


10、站穩扶好。


斜巷跑車自救措施


1、發生事故後,礦車會發出異常劇烈的響聲,此時在斜巷中行走或工作的人員應立即進入躲避硐室;


2、當來不及進入躲避硐室時,若巷道為砌镟或錨噴支護,應緊急靠巷幫避災;


3、若巷道為架棚支護,應擠進支架貼幫避災。若巷道很窄,可抓住棚梁,盡量將身體上縮,使奔跑的礦車從下部通過;


4、巷道中敷設管道時,應貼在管道下麵緊貼巷幫避災;


5、巷道中有水溝時,應趴在水溝中避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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