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安全監測工操作規程
2014年煤礦安全01manbetx 之安全監測工01manbetx 01manbetx
一、上崗條件
第1條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係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方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裝置。
第4條 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5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繪製監控係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6條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7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型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能夠自動解鎖。
第8條 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調校1次。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上機前的準備工作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材料。
第10條 地麵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並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儀表通電預熱,並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1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並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校準氣樣的配製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製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於5%。製備所用的原料氣選用濃度不低於99、9%的高純甲烷氣體。
四、操作順序
第12條 本工種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交接班----檢查----地麵檢修----井下檢修----驗收----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一)機房操作
第13條 接班後,首先和通防部門、調度室取得聯係,接受有關指示。
第14條 每隔30分鍾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第15條 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於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6條 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7條 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櫃。
第18條 送電順序是:配電櫃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於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19條 進入機房要穿潔淨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土的物品帶近機房。要經常用幹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地麵檢修操作
第20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國標“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鏽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鏽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均勻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1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後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①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②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③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前一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後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麵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22條 登高3米以以上要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栓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3條 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麵之間角度以60度為宜,在水泥地麵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角挖坑或栓牢,並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4條 2人同杆、同地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後,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5條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仍,杆下不準站人。
第26條 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並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後,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27條 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28條 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紮線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後,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噸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29條 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栓好安全帶。
第30條 嚴格執行《煤礦01manbetx 》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31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和衝擊。
第32條 敷設的電纜應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米。
第33條 井下傳輸電纜在大巷中敷設或檢查時,如果有車輛行使,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4條 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毫米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後,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5條 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係好,並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並時刻留意腳下台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6條 在軌道上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扒鉤工、上車場司機聯係好,明確不準提車或鬆車後,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37條 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的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的地點,慢慢放出,並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區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後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麵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鉤中,以免敷設後和其他通訊電纜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於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並位於人行道一側。
第38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39條 吊掛完畢後,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0條 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紮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平墊圈不大於5毫米,腔內連線鬆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1條 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並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42條 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井下電工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43條 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並掛上“有人工作,嚴禁帶電”的標誌牌。
第44條 停電範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係,做到協調協作工作。
第45條 處理分站高壓側,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6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
第47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48條 傳感器在安裝時必須用梯子或木馬,並扶牢後,再上人安裝。具體安裝位置:距頂大於或等於20厘米,距幫大於或等於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係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係好,停下運輸機後,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在運輸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拆除傳感器時也應遵守此規定。
第49條 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69條等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後,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鍾後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後,接入報警和斷電控製並檢驗其可靠性,然後與井上聯機並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0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69條規定。
第51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時,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52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第53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複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4條 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聯係後,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複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5條 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製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6條 定期更換傳感器裏的防塵裝置,清掃空氣室內的汙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整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於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第57條 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後,要上井進行全麵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58條 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59條 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60條 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六、特殊操作
第61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並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第62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後,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有試驗報告與所斷電範圍的單位管理人員協商好,方準進行實驗。
第63條 斷電試驗完畢後,要等所斷電範圍內電源全部恢複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4條 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七、收尾工作
第65條 安裝好後,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後方準收工。
第66條 做好記錄,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67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