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煤礦安全規程之自救器工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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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第2條 自救器管理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自救器的收發、看管、檢查和校驗工作。
第3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4條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了解入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必須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領。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識。
第5條 檢查、維修自救器的工作場所應清潔,以避免粉塵、油脂等進入自救器。
第6條 自救器工不得把自救器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一起。不得把自救器置於有腐蝕性氣體、水蒸氣、日光直射或其他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工必須把自救器置於通風良好,整潔幹燥的地點。
二、操作
(一)操作準備:
第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1、自救器的收發管理:發放一收回一整理。
2、使用刁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檢查氣密儀一放入自救器一加壓觀察一填寫自救器檢查記錄表。
(二)操作順序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自救器的收放管理:發放----回收----整理
自救器的檢查與驗收:驗貨----檢查----入庫
(三)操 作:
第8條 自救器的收發管理。
1、按牌發放自救器,發放前要進行封條的檢查,保證符合要求。發完後將自救器牌掛到相應位置。不得借故不發。
2、收發自救器時,要輕拿輕放,嚴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幹淨,並進行外觀、封條檢查,放回原處。
3、交回自救器時,發放人員應將其自救器牌還給使用人。
4、對收回的自救器,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即:自救器要擦幹淨,外觀完好、結構完整。
5、對當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進行登記。對當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時彙報。
6、對在用的自救器應逐台建賬、登卡,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者的姓名、開啟原因等。
7、交接班時,要把自救器使用情況、損壞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賬、卡、物必須相符。
第9條 自救器的校驗。
1、自救器管理工應對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進行外觀(包括銘牌、出廠日期和標重)、氣密性和稱重檢查,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拒絕接收和發放。
2、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增重超過l0g的自救器應予報廢。
3、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自救器氣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氣密儀檢查自救器的操作”規定進行,經過檢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ZJ型氣密檢查儀檢查過濾式自救器氣密性時,要求在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得大於8mm;用60~65℃溫水檢查時,不得有冒泡漏氣現象。否則要更換膠圈或進行維修,以保證氣密合格。
4、在60~65℃溫水中進行隔絕式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時,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現連續冒泡,或浸入水中lmin內(10s後開始計數)斷續冒泡超過8個的,要及時進行維修。1年內,經檢查低於8個泡的,可不進行氣密性維修;期滿l年時,都要及時維修。
5、用溫水檢查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第10條 氣密儀的工作壓力範圍為(480~520)×9、81Pa,檢查自救器時,可將壓力計水柱提高到540mm。封壓後10s,水柱保持不動時,則認為氣密儀調試合格。
第11條 將被試自救器放入氣密儀的工作室中。如果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須預先在工作室裏放置隨機附帶的L形填塊。
第l2條 蓋上氣密儀封蓋,扣上封壓鉤,同時按秒表計時,第lOs時,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第25s時,再次記下壓力計水柱高度。對於過濾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8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8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到470mm的,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對於隔離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後的1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不超過30mm,則認為氣密合格;超過30mm或壓力計水柱高度未達450mm,則認為氣密不合格。
為提高檢查速度,封壓lOs後,若壓力計水柱停留在480mm以上某一高度不動,則認為自救器氣密合格,不必再觀察後l5s。
第13條 氣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繼續使用;氣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繼續使用。
第14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應處於氣密儀檢查場所2h後,才能開始檢查,檢查時環境溫度的波動不應超過2℃。
第l5條 被檢查的自救器及氣密儀應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氣等熱源,檢查場所應盡可能避免有過堂風或受抽、排氣設備影響。
第16條 被檢自救器上的煤粉和髒物應擦掉,不允許煤粉和髒物等落到密封環和托盤上,以保證氣密儀係統的可靠密封。,
第17條 使用氣密儀時,加壓(扣封壓鉤)、卸壓(鬆開封壓鉤)均應緩慢地進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濺到工作室裏,使機件受損。
第18條 自救器檢查完後,應立即取出,不可長時間放在氣密儀工作室裏加壓。
第19條 若扣上封壓鉤後,壓力計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說明自救器大漏氣;如懷疑氣密儀係統本身的氣密性,可換用庫存不漏氣的自救器作對比試驗,不可貿然調整氣密儀。
第20條 檢查自救器時,若發現壓力計水柱有上升現象,說明橡膠密封環質量不好;如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上升高度超過4mm,則橡膠密封環應予更換。
第21條 對氣密處於不合格邊緣的自救器,應進行複查。
第22條 對氣密不合格的過濾式自救器,應在經校正誤差不超過±lg的天平上稱重,增重不超過l0g的,密封後可繼續使用。
第23條 為了尋找漏氣部位,可用直觀方法尋找,也可用毛筆沾濃度適當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壓30~60s後塗抹於可能漏氣的部位進行檢查,冒泡處即是漏氣處。此法同樣適用於隔離式自救器。
第24條 使用氣密儀檢查隔離式自救器時,如果在後15s內壓力計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屬小漏氣,仍屬氣密合格,但應將漏氣處用錫焊封閉;如在最後l5s內壓力計水柱下降30~50mm,屬中等漏氣,經試驗還未失效的,補漏維修後可繼續使用。
三、收尾工作:
第25條 檢查、收回自救器後,必須把自救器擦拭幹淨。
第26條 詳細記錄校驗的自救器的損壞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