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管理工作,依據《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外,還應當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煤礦礦長資格證書》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同時考核發證。
第四條 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按照“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集團一級的主要負責人除外)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的計劃製定、辦班審批;負責參訓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和發證工作。
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按監管關係負責所屬人員培訓報名的資格初審;負責資格證書的領取和具體發放工作。(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以及地方煤礦主體企業,其總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屬煤礦相關人員的報名資格初審,按公司注冊所在地,由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 煤礦企業總經理、煤礦礦長以及除副董事長以外的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或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曆;煤礦礦長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經曆。
第三章 培訓報名
第七條 參訓人員培訓報名前需準備以下材料:
1、填寫《報名資格審查表》;
2、任職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在非生產單位(無《采礦許可證》)任職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工作簡曆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加蓋任職單位公章);
5、有學曆準入要求的,需提供相關學曆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
6、複訓換證人員還需提供原資格證書原件;
7、需審核學曆的,還需提供學曆核實材料。
第八條 關於需審核學曆人員及學曆核實材料提供方式說明如下:
1、原資格證書中所載“文化程度”為“大專”及以上學曆,且該證書為省煤炭工業廳頒發,學曆層次未變化的,該學曆不需再進行審核;
2、所提供學曆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間由省煤炭工業廳和省教育廳頒發的專業證書的,不需提供學曆核實材料;
3、除上述兩款之外的,均需提供學曆核實材料。提供方式:
①省內自學考試學曆證書,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出具的學曆證明材料原件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定報告”。
② 2001年之後取得的學曆,要求提供“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定報告”。
③ 2001年之前取得的學曆,如不能提供“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曆認定報告”的,需提供畢業證原件、學籍檔案材料或畢業院校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九條 報名材料準備齊全後,參訓人員持報名材料按隸屬關係到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培訓職能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初審。(實行屬地監管的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煤礦的參訓人員,須先經本集團(或分公司)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再到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初審。)
第十條 經初審合格後,參訓人員按培訓班報到時間持報名材料到培訓機構報名參加培訓。(從2014年起,報名信息實行個人網上填報,具體填報方法參見年度培訓計劃安排)
第三章 培 訓
第十一條 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省內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其中: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集中由山西省煤炭職工培訓中心和山西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
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集團一級的主要負責人按國家局培訓計劃安排參加安全資格培訓。
第十二條 培訓計劃由省煤炭工業廳每年年初製定下發。
第十三條 計劃辦班的培訓機構,須於當期培訓班報名開始之日前向省煤炭工業廳提出辦班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班;報名不足20人的不得開班。
第十四條 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學時:初訓不得少於64學時,換證複訓不得少於48學時,再培訓不得少於24學時。
第十五條 培訓報名信息通過“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安全培訓網上報名係統”進行錄入,報名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各培訓機構將報名材料整理上報省煤炭工業廳審核。
報送材料包括:
1、《培訓報名人員花名表》一份(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2、參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培訓大綱和相關管理規定組織教學,加強教學和學員管理,嚴格考勤和請銷假製度,規範培訓檔案管理。存檔材料包括:
1、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2、培訓授課安排表;
3、學員花名表和報名材料(一套);
4、學員考勤表。
第四章 考核發證
第十七條 煤礦礦長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嚴格執行國家局製定的考核標準,考試統一使用國家考試題庫,集中組織進行,總分100分, 滿80分及格。
領取《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的參訓人員,考試內容包括筆試和機考兩部分,筆試內容以行業管理新政策、新法規為主,采取閉卷筆答方式,總分100分,滿80分及格。筆試及格方可參加機考。
第十八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的,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考試不合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重新參加培訓。
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合格後,同時發放《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兩證;
除礦長以外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考核合格後,發放“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合格後,發放“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考核發證單位要規範培訓、考核、發證檔案管理,存檔資料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3、培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4、考場報告單、考生簽字表、考試成績表、考試試卷電子版;
5、審核驗印表、驗印發證人員名單。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由省煤炭工業廳按照國家局規定式樣統一印製,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證後次年起,每年須參加再培訓。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複訓換證。
第二十一條 未參加年度再培訓的,其《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自次年起作廢;超過有效期的證書(以當期培訓班報名開始之日為限),不予複訓換證。
第二十二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編號辦法:
㈠《煤礦礦長資格證書》證書編號共11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是大寫字母“MK”-“煤礦”漢語拚音的第一個字母;
第3-4位是省級地區代碼,山西省代碼為“14”;
第5-6位是地區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7-11位是流水號,按照唯一性原則進行編製。
㈡《安全資格證書》證書編號共14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為發證年份後兩位數字;
第3位代表複訓換證情況,0代表初次領證,1代表第1次複訓換證,依此類推;
第4-5位為省級地區代碼。山西省代碼為“14”;
第6位為類型碼,代表資格類型。其中1代表主要負責人,2代表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7-8位為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9-14位為流水號,按照唯一性原則進行編製。
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單 位
代碼
單 位
代碼
太原市煤炭工業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業局
10
大同市煤炭工業局
02
運城市煤炭工業局
11
陽泉市煤炭工業局
03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
12
晉中市煤炭工業局
04
山西焦煤集團公司
13
長治市煤炭工業局
05
陽泉煤業集團公司
14
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06
潞安礦業集團公司
15
臨汾市煤炭工業局
07
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公司
16
呂梁市煤炭工業局
08
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17
朔州市煤炭工業局
09
第二十四條 證書的“發證日期”以考試合格之日為準;有效期自“發證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中應注明持證人工作單位名稱。持證人變動工作單位或原工作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動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進行變更。
辦理證書變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現任職煤礦企業的《采礦許可證》(或《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4、任職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5、資格證書載明學曆與任職條件規定不符的,還需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方式提供學曆核實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不具備相關層次專業學曆或培訓報名時未提供相關學曆的董事長、法人代表及副董事長,其《安全資格證書》中應注明具體職務,“文化程度”欄目內容填寫為“空白”;上述以外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中不再注明具體職務。
第二十七條 持“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且具備相關學曆的,可在A類安全生產管理崗位任職。
第二十八條 證書損毀、丟失的,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補辦證書。
辦理證書補辦手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2、原證書複印件一份(無原證書複印件的須由培訓機構出具證明材料);
3、省級報刊遺失聲明。
第二十九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的注銷和吊銷,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礦集團公司、山西正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省煤炭工業廳注銷或吊銷證書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將證書收交省煤炭工業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