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標兵、安全衛士評選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XX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提升安全技能。根據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礦各機關科室、區隊所有人員(不包括駐礦施工單位及外委施工單位)。
(包括勞務工);安全衛士是指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各級管理人員(機關科室所有人員、區隊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
第四條 評選工作遵循“重事跡、看貢獻、量化考核、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安全標兵、安全衛士”評選委員會
組 長:汪騰蛟
副組長:楊智君 郅喜榮 張淩雲 張更業 李建華
呂 彪 劉 皓 王文清 李江濤 郭 成
成 員:王滿才 閆海平 董旭東 王貴林 劉向軍
楊生榮 屈鵬飛 馬 軍 樊振興
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王滿才兼任。負責評選活動的組織、評選打分、結果上報、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評選方法及條件
第六條 評選周期
“安全標兵、安全衛士”每半年評選一次,每年評選2次;
第七條 設置安全積分
全礦員工、各級管理人員設定基礎安全積分100分。安全積分實行累積製,上一期安全積分不進入下一期安全積分中,每三年公布1次安全總積分。
第八條 評選方法
(一)由安全管理辦公室、其他機關業務科室成立評選考核小組,依據量化考核指標進行考核打分。
1.凡有違反否決指標的行為,取消本人當期評選資格,並給予相應分值的扣分;
2.依據扣分項、加分項計算總分,確定符合條件且排名前5位的員工、管理人員,由評選考核小組將結果上報評選委員會審核;
(二)如考核中出現第5名與第6名考核得分相同時,由黨政辦組織員工代表進行投票評選;
(三)新入礦員工在評選期內工作時間少於132天的,不參與當期評選考核;
(四)各區隊材料員、下料員、地麵長期不下井人員及每月入井天數少於15天的人員不參與評選考核。
第九條 “安全標兵”評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2.在本職崗位上,認真執行公司及礦製定的各類製度和辦法,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3.工作認真負責、任勞任怨,勤於學習鑽研,具備完成本職工作較高的業務理論知識和工作技能;
4.在傳幫帶工作中能夠積極發揮帶動作用;
5.熱愛集體,積極主動建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團結同誌,作風正派;
6.評選期間無曠工現象,事假天數不超過5天;
(二)否決指標
考核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選考核資格,並給予相應的扣分。
1.評選期間內所在區隊、班組發生人身02manbetx.com 、非人身02manbetx.com (包括未遂02manbetx.com )及責任02manbetx.com 的;
2.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3.發生不安全行為;
4.出現超計劃生育、酗酒鬧事、打架鬥毆、偷盜、參與黃賭毒,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
5.違反黨紀、政紀受到公司和礦通報的、越級上訪等現象;
6.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7.單位或個人發生對礦聲譽造成負麵影響事件的;
8.擾亂評選考核工作的;
9.被礦列為“高危人員”管理的;
(三)評選標準
1.不安全行為得到有效治理和管控;
2.C類員工管理;
3.在安全管理方麵提出過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並被采納的;
4.在安全生產和技術創新上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
5.及時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6.及時舉報他人發生的不安全行為;
7.積極參加公司及礦組織的各類活動;
8.積極參加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活動;
9.每月出勤天數符合規定;
第十條 “安全衛士”評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
貢獻;
2.嚴格履行所在崗位的安全管理職責,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高的安全業務水平,在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
3.認真實施本安體係,開展風險評估和預控,消除事故隱患,糾正控製不安全行為,取得明顯成效;
4.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感,在排查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或促進安全生產方麵做出了較大貢獻;
5.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在安全發展和技術創新上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
6.評選期間無曠工現象,事假天數不超過5天;
(二)否決指標
考核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選考核資格,並給予相應的扣分。
1.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及主要責任事故;
2.發生重特大風險等級不安全行為的;
3.出現超計劃生育、酗酒鬧事、打架鬥毆、偷盜、參與黃賭毒,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
4.違反黨紀、政紀受到公司和礦通報的;
5.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單位或個人發生對礦聲譽造成負麵影響事件的;
7.擾亂評選考核工作的;
(三)評選標準
1.不安全行為得到有效治理和管控;
2.積極參與隱患排查和治理,能夠按要求查處各類安全隱患,並落實整改;
3.每月參加礦組織的本安知識月度考試;
4.在安全管理方麵提出過有價值的合理化建議並被取納的;
5.在安全生產和技術創新上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
6.及時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7.積極參加不安全行為管控治理;
8.每月出勤天數符合規定;
第三章獎 勵
第十一條 礦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每半年召開一次評選表彰大會。
第十二條 凡評選上“安全標兵、安全衛士”的人員,頒發獎狀並獎勵個人10000元;
第十三條 對評選上“安全標兵、安全衛士”的個人所在的區隊,獎勵當月本安體係運行考核總分0.5分;
第十四條 凡評選上“安全衛士、安全標兵”的人員優先考慮年度各類先進的評選;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評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安全標兵”評選標準
附件2:“安全衛士”評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