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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AQ標準培訓課件

一通三防 2014-10-28 0
軟件名稱: 非煤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AQ標準培訓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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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類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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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大小: 22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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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4-10-28
軟件簡介:

非煤礦山安全避險“六大係統” AQ標準


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係統建設規範》(AQ2031-2011)

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係統建設規範》(AQ2032-2011)

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係統建設規範》(AQ2033-2011)

4、《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壓風自救係統建設規範》(AQ2034-2011)

5、《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係統建設規範》(AQ2035-2011)

6、《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係統建設規範》(AQ2036-201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係統建設規範》(AQ2031-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50026-2007 工程測量規範


GB 50198-1994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係統工程技術規範

GB 50395-2007 視頻安防監控係統工程設計規範

AQ 2013.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範 通風係統

AQ 2013.3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範 通風係統檢測

EJ 378-1989 鈾礦山空氣中氡及氡子體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監測監控係統

由主機、傳輸接口、傳輸線纜、分站、傳

感器等設備及管理軟件組成的係統,具有

信息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

印和聲光報警功能,用於監測金屬非金屬

地下礦山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以及風速、

風壓、溫度、煙霧、通風機開停狀態、地

壓等。


3.2 主機

用於接收監測信號,並具有校正、報警判別、數據統計、磁盤存儲、顯示、聲光報警、人機對話、輸出控製、控製打印輸出等功能的計算機裝置。


3.3分站

監測監控係統中用於接收來自傳感器的信號,並按預先約定的複用方式遠距離傳送給傳輸接口,同時接收來自傳輸接口多路複用信號的裝置。

3.4傳感器

將被測物理量轉換為電信號輸出的裝置。


3.5有毒有害氣體傳感器

連續監測地下礦山環境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裝置。

3.6開停傳感器

連續監測地下礦山中機電設備“開”或“停”工作狀態的裝置。


3.7監測監控設備

礦山井下用於監測監控的傳感器、分站及線纜等的總稱。

3.8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具備氣體濃度顯示及超限報警功效的便攜式儀器。


4建設原則

4.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依據GB16423-2006的要求和礦山實際建設完善監測監控係統。

4.2監測監控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鼓勵將監測監控係統與人員定位係統、通信聯絡係統進行總體設計、建設。


4.3監測監控係統應能實現以下管理

功能:

實時顯示各個監測點的監測數據,並

可以圖表等形式顯示曆史監測數據;

設置預警參數,並能實現聲光預警;

視頻監控應支持按攝像機編號、時

間、事件等信息對監控圖像進行備份、

查詢和回放。


4.4 監測監控中心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

4.5 主機應安裝在地麵,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4.6 井下分站應安裝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且圍岩穩固、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裝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0.3m。

4.7應配備分站、傳感器等監測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應能滿足日常監測監控需要。

4.8主機和分站的備用電源應能保證連續工作2h以上。


4.9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主機。

4.10電纜和光纜敷設應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關規定。

4.11監測監控係統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12監測監控係統安裝完畢和大修後,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調校,經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5有毒有害氣體監(檢)測

5.1地下礦山應配置足夠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應能測量一氧化碳、氧氣、二氧化氮濃度,並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和聲光報警功能。


5.2 人員進入獨頭掘進工作麵和通風不良的采場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保空氣質量滿足作業要求;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麵時,應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從進風側進入,一旦報警應立即撤離。


5.3鼓勵有條件的礦山企業采用傳感器對

炮煙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進行在線

監測,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傳感器的設

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每個生產中段和分段的進、回風巷靠

近采場位置應設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

傳感器;


壓入式通風的獨頭掘進巷道,應在距離回風出口5~10m回風流中設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傳感器;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風的獨頭掘進巷道,應在風筒出風口後10~15m處設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傳感器;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和煙霧傳感器;

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巷壁應不小於0.2m。一氧化碳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距頂板應不大於0.3m,二氧化氮傳感器距底板應不高於1.6m。


5.4 一氧化碳報警濃度不應高於24ppm,二氧化氮報警濃度不應高於2.5ppm。

5.5 開采高含硫礦床的地下礦山,還應在每個生產中段和分段的進、回風巷靠近采場位置設置硫化氫和二氧化硫傳感器。

5.6 開采有自然發火危險礦床的地下礦山,還應定期采用便攜式溫度檢測儀進行檢測。


5.7 硫化氫和二氧化硫傳感器的安裝位置距底板應不高於1.6m,溫度和煙霧傳感器距頂板應不大於0.3m。

5.8 硫化氫報警濃度不應高於6.6ppm,二氧化硫報警濃度不應高於5.3ppm。

5.9 開采含鈾(釷)等放射性元素的地下礦山,應監測井下空氣中氡(釷射氣)及其子體濃度,氡及其子體的監測應符合EJ378-1989的規定。


6 通風係統監測

6.1 井下總回風巷、各個生產中段和分段

的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

6.2 主要通風機應設置風壓傳感器,傳感

器的設置應符合AQ2013.3中主要通風

機風壓的測點布置要求。

6.3 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準確計算風量

的地點。

6.4 風速傳感器報警值應根據AQ2013.1

確定。

6.5 主要通風機、輔助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安裝開停傳感器。


7 視頻監控

7.1 提升人員的井口信號房、提升機房,

以及井口、馬頭門(調車場)等人員進出

場所,應設視頻監控。

7.2 緊急避險設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庫、油

庫、中央變電所等主要硐室,應設視頻監

控。安裝在井下爆破器材庫和油庫的視頻

設備應具備防爆功能。


7.3 井口提升機房應設有視頻監控顯示終

端,用於顯示井口信號房、井口、馬頭

門(調車場)等場所的視頻監控圖像。

7.4 視頻監控的功能與性能設計、設備選

型與設置、傳輸方式、供電等應符合

GB50395-2007的規定。

7.5 視頻監控圖像質量的性能指標應符合

GB50198-1994的規定。


8 地壓監測

8.1對於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鐵

路、水體下麵開采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

壓或變形監測,並應對地表沉降進行監

測。

8.2存在大麵積采空區、工程地質複雜、有

嚴重地壓活動的地下礦山,應進行地壓監

測。

8.3變形監測的等級和精度要求應滿足

GB50026-2007有關要求。


9維護與管理

9.1應製定監測監控係統運行維護管理製度

及監測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

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

9.2應指定人員負責監測監控係統的日常檢

查與維護工作。

9.3監測監控設備應定期進行調校,傳感器

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應立

即更換。


9.4 係統發出報警信息時,監測監控中心

值班人員應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置,處置

結果應記錄備案。

9.5 應建立以下台賬及報表:

監測監控設備台賬;

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監測監控檢修記錄表;

監測監控巡檢記錄表;

傳感器調校記錄表;

報警記錄月報表。


9.6 報警記錄月報表應包括打印日期和時

間、傳感器設置地點、所測物理量名

稱、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

累計時間、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

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

措施內容等。

9.7 應繪製監測監控係統布置圖,並根據

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

明傳感器、分站等設備的位置,以及信

號線纜和供電電纜走向等。


9.8 每3個月應對監測監控數據進行備

份,備份的數據保存時間應不少於2

年,視頻監控的圖像資料保存時間應不

少於1個月。

9.9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係統建設規範》(AQ2032-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係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術語和定義

3.1人員定位係統

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讀卡器)、

識別卡、傳輸線纜等設備及管理軟件組成

的係統,具有對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重

點區域出/入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

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信息

進行監測、顯示、打印、儲存、查詢、報

警、管理等功能。


3.2主機

具有監測信號接收、數據顯示查詢及統計、人機對話、磁盤存儲、聲光報警、控製打印輸出、與管理網絡聯接等功能的計算機裝置。

3.3傳輸接口

接收分站發送的信號,並送主機處理;接收主機信號、並送相應分站;控製分站的發送與接收,多路複用信號的調製與解調,並具有係統自檢等功能。


3.4分站(讀卡器)

通過無線方式讀取識別卡內用於人員識別的信息,並發送至傳輸接口的裝置。

3.5識別卡

由下井人員隨身攜帶、保存有約定格式電子數據的卡片。


3.6工作異常人員

未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人員。

3.7識別區域

係統能正確識別攜卡人員所攜帶識別卡的無線覆蓋區域。

3.8重點區域

各生產中段和分段進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井下爆破器材庫、緊急避險設施等區域。


3.9最大位移識別速度

係統能正確識別識別卡時,攜卡人員具有的最大位移速度。

3.10漏讀率

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並發數量通過識別區時,係統漏讀和誤讀的最大量與通過識別區的識別卡總數的比值。


3.11並發識別數量

多個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時通過識別區時,係統能正確識別的最大數量

3.12巡檢周期

主機依次對所有分站(讀卡器)進行一次信息巡查所需時間。


4 建設要求

4.11 井下最多同時作業人數不少於30人的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立完善人員定位

係統;井下最多同時作業人數少於30人的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立完善人員出入

井信息管理製度,準確掌握井下各個區域

作業人員的數量。


4.2人員定位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照設

計要求進行建設。鼓勵將人員定位係統

與監測監控係統、通信聯絡係統進行總

體設計、建設。

4.3人員定位係統應具有以下監測功能:

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等;

識別多個人員同時進入識別區域。


4.4人員定位係統應具有以下管理功能:

攜卡人員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部門或區隊班組;

攜卡人員出入井總數、個人下井工作時間及出入井時刻信息;

重點區域攜卡人員基本信息及分布;

攜卡工作異常人員基本信息及分布,並報警;


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信息;

攜卡人員統計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點、月下井次數、時間等;

按部門、區域、時間、分站(讀卡器)、人員等分類信息查詢功能;

各種信息存儲、顯示、統計、聲光報警、打印等功能。




4.5人員定位係統應滿足以下主要技術指

標:

最大位移識別速度不小於5m/s;

並發識別數量不小於80;

漏讀率不大於10-4;

巡檢周期不大於30s;

識別卡與分站(讀卡器)之間的無線傳輸距離不小於10m。


4.6 人員定位係統主機應安裝在地麵,並雙機備份,且應在礦山生產調度室設置顯示終端。

4.7 人員出入井口和重點區域進出口等地點應安裝分站(讀卡器)。

4.8 分站(讀卡器)應安裝在便於讀卡、觀察、調試、檢驗,且圍岩穩固、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不容易受到損害的位置。


4.9 主機及分站(讀卡器)的備用電源應能保證連續工作2h以上。

4.10 識別卡應專人專卡,並配備不少於經常下井人員總數10%的備用卡。

4.11 每個下井人員應攜帶識別卡,工作時不得與識別卡分離。

4.12 應配備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的裝置,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


4.13 電纜和光纜敷設應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關規定。

4.14 人員定位係統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15 人員定位係統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人員定位係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5.2 識別卡發放及信息變更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5.3 應定期對人員定位係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若影響到對井下人員情況的監控,應采用人工監測,並做好記錄。


5.4 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設備、儀表台賬;

設備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5.5 應繪製人員定位係統布置圖,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分站(讀卡器)等設備的位置、信號線纜和供電電纜走向等。

5.6 應每3個月對人員定位係統信息資料、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6個月以上。

5.7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係統建設規範》(AQ2033-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4161-2008 礦山安全標誌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緊急避險係統

在礦山井下發生災變時,為避災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災路線、緊急避險設施、設備和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


3.2 緊急避險設施

在礦山井下發生災變時,為避災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具有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毒有害氣體處理、通訊、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災硐室和救生艙。

3.3 自救器

由入井人員隨身攜帶、防止有毒有害氣體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種呼吸保護器具。


4 建設要求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建設完善緊急避險係統,並隨井下生產係統的變化及時調整。緊急避險係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製定應急預案等。


4.2 緊急避險應遵循“撤離優先,避險就近”的原則。

4.3 緊急避險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4.4 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於30min的自救器,並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


4.5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4.6 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到達安全地點或及時升井時,避災人員應就近撤到緊急避險設施內。

4.7 緊急避險設施的額定防護時間應不低於96h。


4.8 緊急避險係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救生艙及其他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9 緊急避險係統建設完成,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緊急避險係統設置

5.1 每個礦井至少要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麵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間距不小於30m;每個生產中段必須有至少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和通往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通;每個采區必須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經上、下巷道與通往地麵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設置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 應編製事故應急預案,製定各種災害的避災路線,繪製井下避災線路圖,並按照GB14161-2008的規定,做好井下避災路線的標識。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標,注明其所在地點及通往地麵出口的方向,並定期檢查維護避災路線,保持其通暢。


5.3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應遵守以下要求:

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複雜或有透水風險的地下礦山,應至少在最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

生產中段在地麵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離超過300m的礦山,應在最低生產中段設置緊急避險設施;

距中段安全出口實際距離超過2000m的生產中段,應設置緊急避險設施;

應優先選擇避災硐室。


5.4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應滿足本中段最多

同時作業人員避災需要,單個避災硐室的額

定人數不大於100人。

5.5 緊急避險設施應設置在圍岩穩固、支護

良好、靠近人員相對集中的地方,高於巷道

底板0.5m以上,前後20m範圍內應采用非可

燃性材料支護。


5.6 緊急避險設施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災硐室或救生艙的位置和規格。

5.7 在井下通往緊急避險設施的入口處,應設有“緊急避險設施”的反光顯示標誌。

5.8 礦山井下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通信聯絡係統、供電係統的管道、線纜以及監測監控係統的視頻監控設備應接入避災硐室內。各種管線在接入避災硐室時應采取密封等防護措施。


6 避災硐室技術要求

6.1避災硐室淨高應不低於2m,長度、深

度根據同時避災最多人數以及避災硐室內

配置的各種裝備來確定,每人應有不低於

1.0m2的有效使用麵積。

6.2避災硐室進出口應有兩道隔離門,隔離

門應向外開啟;避災硐室的設防水頭高度

應在礦山設計中總體考慮。


6.3 避災硐室內應具備對有毒有害氣體的處理能力,室內環境參數應滿足人員生存要求。

6.4 避災硐室內的配備應包括:

不少於額定人數的自救器;

CO、CO2、O2、溫度、濕度和大氣壓的檢測報警裝置;

額定使用時間不少於96h的備用電源;

額定人數生存不低於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飲用水;


逃生用礦燈,數量不少於額定人數;

空氣淨化及製氧或供氧裝置;

急救箱、工具箱、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設施設備。


6.5 避災硐室內應有使用操作說明。


7 救生艙技術要求

7.1 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過渡艙的淨容積應不小於1.2m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於每人0.8m3,應設觀察窗和不少於2個單向排氣閥。

7.2 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並有生存參數檢測報警裝置。


7.3 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無腐蝕性的環保材料。救生艙外體顏色在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

7.4 救生艙應配備在額定防護時間內額定人數生存所需要的氧氣、食品、飲用水、急救箱、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並具備空氣淨化功能,其環境參數應滿足人員生存要求。


8 維護與管理

8.1 應指定人員負責緊急避險係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

8.2 應定期對緊急避險係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8.3 避災硐室和救生艙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應保證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內。


8.4 應對入井人員進行緊急避險設施使用和緊急情況下逃生避災的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均能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和選擇正確的避災線路逃生。

8.5 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壓風自救係統建設規範》(AQ2034-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壓風自救係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壓風自救係統

在礦山發生災變時,為井下提供新鮮風流的係統,包括空氣壓縮機、送氣管路、三通及閥門、油水分離器、壓風自救裝置等。


3.2壓風自救裝置

安裝在壓風管道上,通過防護袋或麵罩向使用人員提供新鮮空氣的裝置,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開關等功能。

3.3油水分離器

分離壓縮空氣中油滴和水分的裝置。


4 建設要求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根據安全避險的實際需要,建設完善壓風自救係統。壓風自救係統可以與生產壓風係統共用。

4.2 壓風自救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4.3 壓風自救係統的空氣壓縮機應安裝在地麵,並能在10min內啟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麵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地點有效供風時,可以安裝在風源質量不受生產作業區域影響且圍岩穩固、支護良好的井下地點。


4.4 壓風管道應采用鋼質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強度的阻燃材料。

4.5 壓風管道敷設應牢固平直,並延伸到井下采掘作業場所、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主要地點。


4.6 各主要生產中段和分段進風巷道的壓風管道上每隔200~300m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

4.7 獨頭掘進巷道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100m處的壓風管道上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向外每隔200~300m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有毒有害氣體湧出的獨頭掘進巷道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100m處的壓風管道上應安設壓風自救裝置。


4.8 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的壓風管道上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

4.9 壓風管道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內,並設置供氣閥門,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製閥,壓風出口壓力應為0.1~0.3MPa,供風量每人不低於0.3m3/min,連續噪聲不大於70 dB(A)。


4.10 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4.11 主壓風管道中應安裝油水分離器。

4.12 壓風自救係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13 壓風自救係統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維護與管理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壓風自救係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5.2 應繪製壓風自救係統布置圖,並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壓風自救裝置、三通及閥門的位置,以及壓風管道的走向等。

5.3 應定期對壓風自救係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5.4 應配備足夠的備件,確保壓風自救係統正常使用。

5.5 應根據各類事故災害特點,將壓風自救係統的使用納入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中,並對入井人員進行壓風自救係統使用的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

5.6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係統建設規範》(AQ2035-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供水施救係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供水施救係統

在礦山發生災變時,為井下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係統,包括水源、過濾裝置、供水管路、三通及閥門等。


3.2 生產供水係統

在礦山正常生產時,為井下作業地點提供生產用水的係統,包括水源、供水管路、三通及閥門等。

3.3 生活飲用水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4 靜壓供水

利用水源位置與井下用水點間的自然壓差向井下用水點供水。

3.5 動壓供水

利用水泵向井下用水點供水。


4 建設要求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根據安全避險的實際需要,建設完善供水施救係統。

4.2 供水施救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建設。

4.3 供水施救係統應優先采用靜壓供水;當不具備條件時,采用動壓供水。


4.4 供水施救係統可以與生產供水係統共用,施救時水源應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5 供水管道應采用鋼質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強度的阻燃材料。

4.6 供水管道敷設應牢固平直,並延伸到井下采掘作業場所、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主要地點。


4.7 各主要生產中段和分段進風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

4.8 獨頭掘進巷道距掘進工作麵不大於100m處的供水管道上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向外每隔200~300m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

4.9 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的供水管道上應安設一組三通及閥門。


4.10 供水管道應接入緊急避險設施內,並安設閥門及過濾裝置,水量和水壓應滿足額定數量人員避災時的需要。

4.11 三通及閥門安裝地點應寬敞、穩固,安裝位置應便於避災人員使用;閥門應開關靈活。


4.12 供水施救係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13 供水施救係統安裝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維護與管理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供水施救係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

5.2 應繪製供水施救係統布置圖,並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三通及閥門的位置,以及供水管道的走向等。


5.3 應定期對供水施救係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5.4 應配備足夠的備件,確保供水施救係統正常使用。

5.5 應根據各類事故災害特點,將供水施救係統的使用納入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中,並對入井人員進行供水施救係統使用的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

5.6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係統建設規範》(AQ2036-201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係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l4161-2008 礦山安全標誌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通信聯絡係統

在生產、調度、管理、救援等各環節中,通過發送和接收通信信號實現通信及聯絡的係統,包括有線通信聯絡係統和無線通信聯絡係統。


3.2 有線通信聯絡係統

通過線纜進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聯絡係統。

3.3 無線通信聯絡係統

通過自由空間進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聯絡係統。


4 建設要求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根據安全避險的實際需要,建設完善有線通信聯絡係統;宜建設無線通信聯絡係統,作為有線通信聯絡係統的補充。

4.2 通信聯絡係統應進行設計,並按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鼓勵將通信聯絡係統與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進行總體設計、建設。


4.3 有線通信聯絡係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終端設備與控製中心之間的雙向語音且無阻塞通信功能。

由控製中心發起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功能。

由終端設備向控製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

能夠顯示發起通信的終端設備的位置。

能夠儲存備份通信曆史記錄並可進行查詢。

自動或手動啟動的錄音功能。

終端設備之間通信聯絡的功能。


4.4 安裝通信聯絡終端設備的地點應包括:井底車場、馬頭門、井下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井下各中段采區、主要泵房、主要通風機房、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提升機房、井下爆破器材庫、裝卸礦點等。


4.5 通信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信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

4.6 通信線纜的敷設應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關規定。


4.7 嚴禁利用大地作為井下通信線路的回路。

4.8 終端設備應設置在便於使用且圍岩穩固、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4.9 通信聯絡係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10 應按GB14161-2008的要求,對通信聯絡係統的設備設施作好標識、標誌。

4.11 通信聯絡係統建設完畢,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維護與管理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係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

5.2 應繪製通信聯絡係統布置圖,並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終端設備的位置、通信線纜走向等。


5.3 係統維護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5.4 應定期對通信聯絡係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5.5 係統控製中心應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設備運行和使用記錄。


5.6 控製中心備用電源應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以上。

7.7 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設備、儀器台賬;

設備故障登記、檢修表;

巡檢記錄;

報警、求救信息報表。

5.8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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