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助理(機電)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1.1.4.13.1 積極配合礦長、機電副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1.1.4.13.2 加強對分管科室及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1.1.4.13.3 按時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1.1.4.13.4 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1.1.4.13.5 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1.1.4.13.6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1.1.4.13.7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1.1.4.13.8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1.1.4.13.9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1.1.4.13.10 負責組織編製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1.1.4.13.11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確保其滿足要求。
1.1.4.13.12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1.1.4.13.13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