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管理人員培訓法律法規
軟件名稱: | 非煤礦山管理人員培訓法律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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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類型: | PP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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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式: | ||
軟件大小: | 300 K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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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登陸: | 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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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址: | 官方站 | |
程序演示: | 演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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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 2014-11-24 | |
軟件簡介: | 合浦縣安全生產培訓中心 吳梅鳳 法律法規 一、《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 10號 二、自治區安委會轉發《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 桂安委〔2013〕 5號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第 3號 《決定》的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安全培訓工作,《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都對安全培訓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2012年8月20日,溫家寶總理在聽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的工作彙報後強調:當前安全生產要重點抓好三件事,安全生產製度的建設、安全生產技術的創新和安全生產培訓。這三件事要牢牢抓住。張德江副總理、馬凱國務委員多次對加強安全培訓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決定》的出台背景 國發〔2010〕23號:強化職工安全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決定》的出台背景 國發〔2011〕40號: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必須全部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決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來,特別是“十一五”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通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訓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和成效。法規、標準和製度不斷完善,管理體製基本理順,考核體係初步建立,監督檢查機製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師資等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 《決定》的出台背景 “十一五”以來,全國年均培訓2000萬人次左右,《安全生產法》等20餘部法規對安全培訓作出規定,總局出台了4部部門規章、42個規範性文件、104個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實施了全員培訓、持證上崗、從業人員準入、培訓機構準入、教考分離、經費保障、責任追究7項法律製度。 《決定》的出台背景 截至2011年底,全國已建成各級安全培訓機構4051家,有專職教師2.1萬人。但是,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安全培訓工作還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現在: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企業責任不夠落實,培訓針對性不夠強,培訓基礎相對薄弱,處罰和問責少,沒有起到很好的震懾作用。 《決定》的出台背景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進程中,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人是生產力中最具有決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躍因素,代表生產力的發展要求,要充分發揮人的作用就必須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在這個意義上講,搞好安全培訓就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 《決定》的出台背景 從另一個角度說,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包含對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對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會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必須致力於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質。安全培訓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的“三件大事”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礎工作。 《決定》的出台背景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領導同誌關於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7個調研組,赴各地開展了安全培訓工作專題調研,專題研究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對策措施。 《決定》的出台背景 在此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部分直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一級安全培訓機構意見,並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決定》的送審稿,提交國務院安委會研究決定後下發。 《決定》出台的重大意義 《決定》是國務院安委會第一次以“決定”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也是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要求:“強化公共安全體係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這對於推動全黨全社會進一步凝聚安全發展共識,形成安全發展合力,從根本上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安全培訓工作作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三件大事之一,任務更加艱巨和繁重。 《決定》出台的重大意義 這次出台的《決定》,可以說是在係統總結以往安全培訓方麵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範及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國務院23號、40號文件在安全培訓工作方麵的規定和要求進行了深化和細化,同時吸收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十二五”規劃》的重要內容,並抓住當前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大好機遇,在更高的層次上進行提升和升華。可以說,《決定》的出台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也是繼承創新的過程,更是一次千載難逢的重大機遇。 《決定》出台的重大意義 《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現階段安全培訓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提出了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一係列政策措施。《決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通篇貫穿著“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執政理念,貫穿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對於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製重特大安全事故,實施“人才強安”戰略,開創安全培訓工作的新局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指導“十二五”及今後相當一個時期全國安全培訓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共分為7個部分、27條,架構嚴謹、內容豐富、規定具體、措施有力。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樹立”、“兩個堅持”、“三個細化”、“五個落實”。 《決定》的主要內容 具體來說就是,樹立一個工作意識,即“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堅持兩個工作理念,即依法培訓、按需施教;完善細化三個責任體係,即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培訓監管和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培訓職責,安全培訓和考試的機構培訓質量保障責任;落實五項法律製度,即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準入製度、“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製度、企業職工先培訓後上崗製度、師傅帶徒弟製度、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證上崗和繼續教育製度。 《決定》提出的“四個100%”和“兩個提高”目標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前麵已經說過,“十一五”以來,全國年均培訓2000萬人次左右。2011年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分別達到99.2%、 96.1%、 98.3%;班組長、農民工培訓合格上崗率分別為84.0%、93.6%,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持行政執法上崗證率為95.0%。應該說,這幾年,通過各地、各單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訓的成效還是很大的。盡管如此,我們感到離黨和政府的要求,離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有一定差距。所以,這次《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十二五”安全培訓工作“四個100%”和“兩個明顯提高”的目標。這些目標是適當的,經過努力是可以達到的,也是必須要達到的。 《決定》提出的“四個100%”和“兩個提高”目標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具體來說,“四個100%”: “三項崗位”人員(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 “兩個明顯提高”:安全培訓基礎保障能力得到明顯提高,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在安全培訓責任追究方麵,《決定》提出了哪些更加嚴格的要求? 《決定》要求強化安全培訓責任追究,明確提出實行更加嚴格的“三個一律”。 一是對應持證未持證或者未經培訓就上崗的人員,一律先離崗、培訓持證後再上崗,並依法對企業按規定上限處罰,直至停產整頓和關閉。 二是對存在不按大綱教學、不按題庫考試、教考不分、亂辦班等行為的安全培訓和考試機構,一律依法嚴肅處罰。 三是對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訓、考試、發證不到位的責任。對因未培訓、假培訓或者未持證上崗人員的直接責任引發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礦長(廠長、經理),實際控製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決定》是國務院安委會第一次以“決定”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其強製性、指令性和約束性很強。主要有六個方麵的突出特點: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一是細化和完善了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體係。 二是首次明確歸納了安全培訓工作的五項法律製度。 三是更加注重新技術、新手段在安全培訓領域的應用。 四是更加注重實際操作培訓和現場安全培訓。 五是在安全培訓責任追究方麵更加嚴格。 六是拓寬了安全培訓投入的資金渠道。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決定》內容豐富,特色鮮明,集中概括為“三個統一”, 即:宏觀與微觀的統一, 繼承與創新的統一, 治標與治本的統一。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宏觀與微觀的統一 《決定》立意高遠,邏輯嚴密,既有總體思路和要求,又有安全培訓責任落實、製度建設、基礎建設、質量控製、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繼承與創新的統一 《決定》既重申和延續了以往法規文件中有關安全培訓的規定,又針對目前安全培訓工作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實施高危行業企業從業人員準入、建立安全培訓網絡學習平台等一係列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的對策舉措。 從內容上看,《決定》有哪些鮮明的特點 治標與治本的統一 《決定》既重視解決一些地區和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落實不到位、實效性不強等突出矛盾,又注重解決製約安全培訓工作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突出強調了保證安全培訓投入、共享安全培訓優質資源、加強安全培訓過程管理、嚴格教考分離等方麵的政策措施。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首先要抓好學習宣傳。 12月5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專門下發了宣傳貫徹《決定》的通知,各級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各企業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安全培訓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通過互聯網、報刊、電視、廣播、簡報等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培訓的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要加大宣貫力度、拓展宣貫廣度、延伸宣貫深度,注重宣傳效果,將《決定》迅速傳達貫徹到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所有企業及職工,使“安全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意識進一步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二要加強領導。 做好安全培訓工作,重點在落實,關鍵在領導。各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和班子成員要率先學習好、領會好《決定》精神,為本單位、本係統幹部職工做好宣講輔導。要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把安全培訓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思想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主管領導同誌要親自抓,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製定培訓規劃,健全培訓製度,加大培訓投入,為開展安全培訓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三要製定配套實施辦法和措施。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在製度配套上下功夫,抓緊製定落實《決定》的責任分工方案並抓好組織實施。要結合實際,推行實施更加有效的安全培訓工作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製度。要充分認識企業在安全培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和基礎作用,進一步深化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確保《決定》所提出的工作要求貫徹到位,執行有力,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四要加強監督檢查。 對《決定》中的各項重點工作,要列出工作進度表,明確責任人、進度安排、完成時限、定期檢查。要認真總結推廣貫徹落實《決定》的好經驗、好做法,以點帶麵推動工作。總局將於2013年3月底前對各地貫徹落實《決定》情況進行專項督查,並進行公開通報。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五要抓好結合,超前謀劃明年及今後一個時期的安全培訓工作。 一是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製度建設,全麵檢查安全培訓中存在的問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將采取哪些具體舉措抓好《決定》的貫徹落實? 二是要與總結今年的安全培訓工作相結合,總結好今年的安全培訓工作,統籌謀劃明年工作的思路和對策,突出抓幾件對安全培訓工作有長遠影響的大事、實事。 三是要與推動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貫徹實施相結合,調動方方麵麵的積極性,注重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建立完善安全培訓體係。 桂安委〔2013〕 5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 10號,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加強我區安全培訓工作. 桂安委〔2013〕 5號 一、切實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各企業把安全培訓擺上更加突出位置,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工作意識,要把安全培訓工作納入實施安全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把安全培訓納入企業發展體規劃,並堅持與生產經營活動一同部署、落實、檢查、考核。健全落實以“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培訓責任體係,建立健全機構並配備充足人員。 桂安委〔2013〕 5號 二、全麵落實企業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 嚴格按要求落實安全培訓專項經費,一般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按2. 5%的標準提取;企業新上項目必須專門安排培訓經費,並足額支付員工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的費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後果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 桂安委〔2013〕 5號 安全生產投入是一個企業能否安全生產的前提、基礎和保障,是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發揮安全投入在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尤為重要。 桂安委〔2013〕 5號 隨著高新技術裝備的大量使用,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企業生產活動的安全可靠性。從業人員需要具有係統的安全知識,熟練的安全生產技能,以及對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突發事故的處理能力和經驗。為適應企業生產活動的需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能力。 當前安全投入存在的問題 一是部分企業對安全投入重視不夠。 雖然社會各界人士近年來,關注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日漸濃厚,多數企業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經濟效益第一的觀念並未從根本上發生轉變,部分企業隱患多多,企業決策層卻熟視無睹,安全生產上僥幸心理還普遍存在,其直接表現為在安全投入上“省”、“拖”、“欠”“湊”;另一方麵,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市場競爭激烈,一些中小企業微利虧損,更加加劇了在安全投入上的捉襟見肘。 當前安全投入存在的問題 二是企業業績考核導致費用不提取。 調研中發現,由於安全投入費用計入成本,一些國有控股企業出於業績考核的壓力,基本不按規定提取。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後,成本會因此增加,直接關係到利潤上繳,麵對以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及與職工工資資金掛鉤的壓力,企業領導隻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包括安全投入在內的生產成本。 當前安全投入存在的問題 三是管不了的問題比較突出。 調查中發現,有個別個體、私營企業,負責人你讓管理礦山開采中具體事情還是在行,可在各種資金支取中不會列支,況且其企業,不但沒有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而且缺乏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還沒有設專職的財務人員,通常在一定時期內外借一個兼職會計,不定期地給企業做帳,由於企業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在安全費用提取上存在“無人管”的問題; 當前安全投入存在的問題 另外,多數企業財務和安全管理部門溝通銜接不暢,尤其是財務人員麵對企業內部名目繁多的列支,加之對礦山列支也不清楚,很難辨識出哪些支出需要列支在安全費用中,既存在該列支的沒有列支,不該列支的被財政、稅務部門審核掉的情況,“不會管”的問題普遍存在。 當前安全投入存在的問題 雖然規定了安全費用科目,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企業不會應用,如:一些企業生產工藝改進和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既可以提高生效率,又可以大大提高安全係數,造成部分企業實際安全投入要遠高於列入成本的安全費用,但在實際中卻沒有將其列入其種類之中,可將把一些生產設施建設列入安全費用中,卻減少應有的安全投入,造成了監督監管上的難度。 桂安委〔2013〕 5號 四、強化《決定》宣貫培訓力度。 全區安全培訓機構要把《決定》宣貫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類安全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和培訓手段,使《決定》的精神深入企業、深入人心,努力形成全社會更加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 桂安委〔2013〕 5號 按時間節點完成安全培訓目標。 到“十二五”時期末,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100%持證上崗; 桂安委〔2013〕 5號 以班組長、新工人、農民工為重點的企業從業人員100%培訓合格後上崗;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100%持行政執法證上崗,專題業務培訓覆蓋率達到100%; 承擔安全培訓的教師100%參加知識更新培訓。 將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幹部素質教育範疇,實施當地政府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幹部安全培訓工程,安全培訓質量得到明顯提高。 桂安委〔2013〕 5號 六、各地及有關部門按《決定》要求切實履行安全培訓監管職責。 各地要統籌指導相關部門加強本地區安全培訓工作,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培訓工作,製定安全培訓工作績效考核指標體係,建立安全培訓績效考核製度。 桂安委〔2013〕 5號 加大對安全培訓執法力度,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把落實提取安全教育經費,“三項崗位”人員是否按要求持證上崗作為安全培訓檢查一個重要內容。發現不培訓就上崗,各級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依法對企業給予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培訓人員範圍: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條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時間規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三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製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 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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