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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蔣煤業製止“三違”的規定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4-11-24 20:49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常蔣煤業製止“三違”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指導思想,依據《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安全生產法》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有效地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犯勞動紀律,避免和減少各類02manbetx.com ,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結合我單位實際,特製訂本規定。

第1條:各級管理人員都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章守紀,以身作則,按章指揮,帶頭製止“三違”,嚴格管理,敢於動真。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者,不管是管理人員還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責任,按章處罰。對發現“三違”而不製止的,與“三違”者同樣處罰,管理人員在場的要先罰管理人員。

第2條:根據“三違”情節的輕重分為一般違章和嚴重違章兩類,對一般違章者罰款10~50元;對嚴重違章者除給予50—100元的罰款外,進行程序教育,對嚴重違章及違章指揮造成02manbetx.com 者,一律從重處理。

第3條:在實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堅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管理人員、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管理人員和職工真正認識到“三違”的危害性,提高執行01manbetx ,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不斷提高自主保安能力,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教。

第4條:由安全礦長負責落實嚴重“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工作。

第5條:跟班礦長一般違章指標每月不少於2個,嚴重違章不少於1個;安全員一般違章指標每月不少於6個,嚴重違章不少於2個;隊長一般違章指標每月不少於3個,嚴重違章不少於1個;班長一般違章指標每月不少於2個,嚴重違章不少於1個。以上人員如果完不成指標,根據違章罰款欠額從其工資中扣除,另外對其不盡職罰款200元。

第六條:對違章人員不服從處罰,態度不端正的一律加倍處罰;對出現態度惡劣、惡語相向,甚至人身威脅的根據情節罰款500元-1000元,並停止工作。

公共部分:

一、停止作業:

第1條:工程質量嚴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隱患,而繼續生產的責任者。

第2條:用溜子、皮帶運送物料無措施

第3條:管理人員在現場嚴重不負責任的。

第4條:高空作業沒有係安全帶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條:群體違章的,對群體人員辦理“停止作業”。具體內容如下:

(1)在同一地點有三人及以上空頂作業的人員。

(2)掘進迎頭停風後,不按規定撤人的人員。

(3)同一地點有三人及以上睡覺的。

(4、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點違章起吊重物的。

(5)放炮、定炮時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時違章的。

(6)三人及以上違反停送電製度的。

(7)三人及以上帶電作業的。

(8)三人及以上推車過風門時,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

(9)扒裝機工作期間扒鬥運行範圍內有人的(含扒裝機司機)。

(10)封閉巷道內同時行人的,提、鬆車時巷道內同時行人的。

(11)提鬆車時巷道內施工的所有人員。

(12)三人及以上違反平行作業管理規定的。

(13)鬆車時,上把鉤人員(包括絞車司機)三人及以上違反“七不開”和“五不發”規定的。七不開為:小絞車不完好;安裝不符合規定,固定不牢;信號不良不清;車房頂板不好,支護不完整;鋼絲繩磨損、鏽蝕、斷絲超限,排繩亂,有餘繩;小絞車沒有保護板;不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14)提車時,下把鉤人員三人及以上違反“五不發”製度的。五不發為: 提升物料時,物料超寬、超重、超高、捆綁不牢的;提升大型設備沒有特殊措施的;滑頭、銷、環、保險繩未連接好的;信號不健全,不完善、不靈敏時;不經定期培訓合格,無合格證,不發信號。

第6條:入井人員不帶礦燈、自救器的。

二、嚴重三違

第7條:無檢測儀器或檢測儀器不起作用的。

第8條:未自動完善疏排水係統的。

第9條:支設摩擦支柱不使用5噸液壓升柱器;支柱初撐力低於30KN或支柱連續兩棵鬆動。

第10條:酒後下井的。

第11條:在井下拆卸礦燈的。

第12條:值班(盯班)人員脫崗、空崗的;現場違章指揮的。

第13條:凡運送綜采支架及大件期間掉道的責任人;電機車掉道的責任人 ;人行車掉道的責任人;礦車掉道四個輪的責任人。

第14條: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的。

第15條:一般“三違”在違章過程中不聽勸阻態度惡劣的,發現“三違”不製止的。

第16條:起吊重物時重物質量超過手拉葫蘆額定負荷或手拉葫蘆損壞不能閉鎖的。

第17條:現場無施工圖板或與現場施工不符的技術負責人。

第18條:處理煤倉、溜煤眼違反01manbetx 措施、任務書規定的。

第19條:戧、壓點柱柱窩尺寸與規定不符的。

第20條:未按規定配備備用支護材料、數量不夠的、規格不符合要求的區長或承包副職。

第21條: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頂距與規定不符的;永久支護距迎頭距離超過01manbetx 規定的。

第22條:規程、措施、任務書規定不能在現場落實兌現的責任人。

第23條:無護罩的;設備設施運行期間處理機械02manbetx.com 的。

第24條:凡違犯“準用證”管理規定的責任者。

第25條:無規程、措施使用支護錨杆(棚)起吊設備、掛滑子的。

第26條:巷道內積水影響正常通風的。

第27條:支護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頂的責任者。

第28條:規程措施不傳達或傳達不簽字的技術負責人。

第29條:規程、措施、任務書編製不符合三大規程規定及技術管理規定的責任人,編製規程、措施、任務書針對性差的責任人。

第30條:每季度不對作業規程重新傳達學習、簽字的責任者,每月不對作業規程複查的責任者。

第31條:對新工人、轉崗、調換礦井和工種的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責任者。未簽訂師徒合同或以師帶徒而獨立上崗的。

第32條:巷道(麵)貫通老巷、老空,不按規定距離下達預透通知單的,不按時報送開、竣工、初采、撤除通知單的。

第33條:開工前未及時報送規程、措施、任務書的技術負責人。

第34條:巷道失修嚴重,影響通風、運輸、供電、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35條:新麵準備、老麵撤除不製定通風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36條:外來人員施工無專人監護的責任人。

三、一般三違

第37條:皮帶跑偏,接頭有脫扣現象不及時處理的;皮帶破口、皮帶接頭破口達到皮帶寬度5%的;皮帶距底版(地麵)不足40CM的。

第38條:跨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的、無過橋或過橋不合格的;皮帶下下卸載點無緩衝托棍或缺托棍的。

第39條: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的。

第40條: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其附近煤粉的。

第41條:運輸機運行期間,正對溜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第42條:銷軸無平墊、無開口銷的。

第43條:日常技術資料填報不及時或存在錯誤的。

第44條:溜子連續缺刮板的,鏈子聯結件不齊全及不合格的。

第45條:不及時填寫各類牌版與記錄的。

第46條:未掛上崗牌的。

第47條::不帶安全帽的、不係帽帶或不執行集體上下井的、行走不成行的、上、下人行車擁擠的、亂扔物品的。

第48條:井下隨意關滅礦燈的。

第49條:工作麵存在危岩、懸矸不及時摘除的,存在傘簷的。

第50條: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的。

第51條:用過的綿紗、布頭和紙亂仍亂放不及時帶上井處理的。

第52條:井下工作地點設擋風牆、睡鋪的。

第53條:在工作崗位上幹私活、 看書報(現場使用工具書、圖紙除外)、搞與工作無關的活動的。

第54條:具有師徒合同的徒弟違章,視為師傅同樣違章。

第55條:使用梯子無防滑措施的。

第56條:將茶水杯、飯具等放在設備操作台上者。

第57條:不穿標準工作服上崗的,或不穿膠靴下井的,不屬礦規定亂穿安監製服的;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第58條:單體液壓支柱不拴安全繩的、不合格的;

第59條:液麵低於液箱三分之二高度開泵的司機;乳化液濃度達不到規定數值的 。

第60條: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規定設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的;: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規定設置警示燈。

第61條:開停液壓泵不發信號的操作人員。

第62條:各類設備、設施編號不齊全的。

第63條:巷道內積水超過規定的。(1*1米2、超過軌道上平麵 )

第64條:采掘工作麵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回采專業:

一、停止作業項目

第65條:進入老空區、盲巷。

第66條:空頂作業。 工作麵溜子煤機運轉時人員進入機道。

第67條:回采麵改支柱時,不先支後回。

第68條:人員進入機(炮)道空頂,不作臨時支護。

第69條:回柱工作違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無防護措施;一人回柱,無人監護。

第70條:拉轉載機期間繩道內有人通過或不設專人站崗的。

第71條:運送、安裝、拆除液壓支架及處理倒架、咬架、壓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無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72條: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上下3米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檢修煤機時,機道內空頂,人員進入機道的。

二、嚴重違章

第73條:工作麵泵站壓力不夠,壓力表損壞不及時完善繼續向工作麵供液的。

第74條: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

第75條:綜采支架壓力表損壞全工作麵超過5架的;綜采工作麵支架初撐力全麵有三架達不到規定值的。

第76條:采煤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77條:違反作業規程規定,安全出口滯後於采煤工作麵,造成後維護的。

第78條:丌型鋼單挑、不及時前移、間距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79條:采煤工作麵人行道內不暢通,影響行人的。

第80條:超過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設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

第81條: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動配比器、水質不符合要求、無乳化液配比檢測手段的。

第82條:采煤機油脂、油位不符合規定;滾筒缺5把及以上截齒;機身下強行通過大塊煤矸、物料。

第83條:綜采支架不正支架有咬架現象;頂板破碎時滾筒後空頂距超過兩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時處理;亂拔管子及插單腿U型銷;支架與溜子不聯接超過3組;移架後頂梁不接頂。

第84條:跟機、移溜子距采煤機距離違背作業規程規定。

第85條: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無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第86條:當采高超過3米,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缺護幫板或不及時打開。

第87條:綜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壓千斤頂及閥組動作不靈敏。

第88條:工作麵機(炮)道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支護,端麵距超規定不作臨時支護的。

第89條:處理煤機故障或檢修煤機時不按措施執行的。

第90條:用煤機強行截割頂底板或岩石的(有措施除外);用平巷溜子頂拉工作麵溜頭。

第91條: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地點運輸機頭(尾)無柱筒、底托梁材質尺寸不符合規定;機頭、機尾不打牢壓柱的。

第92條:衝擊地壓礦井未對危險區進行預測預報或無治理措施記錄的。

第93條:工作麵上下出口不暢通。

第94條:支架壓力表顯示超過額定數值的,全麵安全閥損壞超過1%的。

第95條: 工作麵臨時支柱必須帶帽。

第96條:溜頭溜尾不按規程規定使用特殊支護。

第97條: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無擋矸簾的。

第98條:衝擊地壓工作麵未使用防飛水平銷或支柱後不及時倒水平銷。

第99條:工作麵及兩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

第100條:在同一采煤工作麵中,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型號的支柱。

第101條:工作麵乳化液濃度為零的。

第102條:工作麵傾角大於15度時,未對液壓支架、運輸機煤機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責任人;更換支架零部件,未關閉高壓閥的;伸縮機械加長段未按程序操作的;提底座使用摩擦式提架的。

第103條:機采工作麵空頂距超過規程規定的,處理綜采支架同時拔掉兩個支柱銷子的,用其它作臨時支撐的。

第104條:采煤工作麵基本支柱、臨時支柱、加強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設方式或質量不符合規程要求。

第105條:過渡架與超前支護間隙超過500mm,沒有架設∏型鋼梁的。

三、一般三違

第106條:采煤工作麵煤壁留有傘簷、懸矸危岩,不及時敲幫問頂處理,威脅人身安全的。

第107條:檢查人員檢查時,上下5米範圍內二次注液的。

第108條:擋矸簾不合格的。

第109條:取假樣的;支架架間距超過20CM的;操作手把達不到零位的;未按正規操作支架的;支架立柱柱窩未采用柔性保護的;支架編號不清晰,未能辨別的。

第110條:上下兩巷有淤泥積水、浮煤浮矸堆積,影響行人、運料的。

第111條:采煤工作麵違背規程規定隨意丟頂底煤。

第112條:材料、設備碼放不整齊、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第113條:支柱不拉線作業,工作麵不保持“三直”,頂梁懸臂、間距違背規程規定或頂梁下斜(不垂直煤壁)。

第114條: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未逐根進行壓力試驗,並編號、登記造冊,做到帳、卡、物三對號的。

第115條:采煤工作麵失效柱梁未及時更換的。

第116條:垮落法采煤工作麵,放頂區域內的支架丟失不回的。

第117條:采煤工作麵過斷層等構造時,運輸機上平麵距頂板淨高低於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18條:綜合機械化采煤麵不能保持三直(煤壁子、溜子和支架);架內架間浮煤浮矸未清理幹淨。鄰架間距超50毫米;支架側護板錯茬超過支架2/3的。

第119條:采煤麵沒有做到柱、梁、鞋對號管理的。

第120條:采煤機在傾角大於12度時,無防滑裝置或失效。

第121條:采煤機各指示儀表不靈敏可靠就開機的。

第122條:無鏈牽引采煤機的齒軌(銷)安設不齊全、牢固。

第123條:矸石帶充填法管理頂板的采麵,其矸石條帶的數量、質量、間距違反規程規定的。

第124條:運輸機巷溜槽擋煤板不全。

第125條:備用液壓配件不放在專用箱內。

第126條:井下存放的備用油脂不掛牌;不按規定使用油脂;不使用專用桶或注油不使用專用工具。

第127條:開停液壓泵不發信號的操作人員,供液係統漏液、串液現象的。

第128條:采煤工作麵聯網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掘進專業

一、停止作業項目

第129條:掘進迎頭無臨時支護或臨時支護起不到支護作用的。

第130條:修複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裏逐架進行的;修複巷道不設臨時支護,退路不暢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機械回撤的;整改支柱(支架)不執行先支後回的。

第131條: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拉竿或聯結構件,挪用它處的。

第132條:扒裝機扒裝時,人員未撤離扒鬥運行範圍的(除扒裝機司機)。

第133條:掘進迎頭連續4米支護不可靠,仍在安排繼續掘進的。

二、嚴重三違

第134條: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第135條:綜掘機巷道迎頭支護時,綜掘機不斷電閉鎖的。

第136條:不按規定使用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的。

第137條:獨頭巷道內有冒頂、漏頂預兆未處理完畢迎頭仍繼續施工的;

第138條: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的。

第139條:臨時支護端麵距超規定,前探梁、方木、吊環規格(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接頂不實的;無超前錨杆的、數量不夠的;錨索布置與規定不符的、距迎頭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

第140條:架棚巷道中,材質不符合規定的。

第141條:架棚巷道前10米聯鎖、防倒裝置不齊全的、不合格的。

第142條:斜巷掘進扒裝機與小絞車的移動方式違犯規程規定的。

第143條:錨杆(錨索)規格、預緊力(頂板)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144條:錨噴巷道複噴厚度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145條:不使用潮料;砂漿配比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146條:掘進巷道不按中腰線施工的。(責任人)

第147條:錨杆不按規定做拉力試驗。

第148條:對噴體不作厚度及強度檢查或無記錄,不按規定灑水養護的。

第149條:架棚巷道棚腿無腿窩、不到硬底、軟底或有底煤時不穿鞋。

第150條:扒裝機卡軌器、防滑器、溜繩不合格的;扒裝機繩端頭固定不合格、有接頭的、斷絲超規定的;上下山段固定裝置與規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第151條:修複巷道需挖地槽、砌镟時,未對原有支護進行加固的;臨時支護固定不牢的。

第152條:上、下山施工不按規程規定布置躲避硐的或躲避硐不起作用的。(責任人)

第153條:錨杆巷道不使用專用工具緊固錨杆。

第154條:錨固力(錨杆、錨索)達不到規定數值的。

第155條:三岔門、四岔門施工不符合規定的。

第156條: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第157條:停掘巷道,未測停頭位置的。

第158條:未按設計規程位置,施工硐室或車場的。

三、一般三違

第159條:除塵風機不正常使用的。

第160條:錨噴巷道礎根不合格的。

第161條:錨噴巷道無備查錨杆的。

第162條:支護錨杆、支護體失效的。

第163條: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而繼續作業的。

第164條:扒裝機支撐裝置、擋繩杆不齊全、不合格的與規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第165條:掘進巷道內管線懸掛不整齊;有淤泥積水,浮煤、浮矸堆積超過軌枕上平麵。

第166條:前探梁吊環銷子彎曲的、帽不齊全、吊掛錨杆外露長度與規定不符的、固定不合格的。

第167條:錨杆(錨索)外露尺寸、角度、接觸麵、間排距等,及其它支護參數與規程不符的,巷幫錨杆預緊力不合格的。

第168條:用風鑽打眼時,鑽杆前方(點眼除外)或下方有人工作的。

第169條:多台風鑽同時打眼時,交叉作業的。

第170條:噴射混凝土工藝施工時,噴射順序與規程相反的。

第171條: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配比、規格、材質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72條:巷道維護一人單獨作業的。

第173條: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第174條: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第175條:巷道成形差,傘簷、礎腳不符合規程規定。

第176條:支架迎退山、紮角、扭矩、棚間距、棚梁接口超規定;架棚巷道穿背不符合規程規定、撐木不齊全的;U型棚聯結件不符合規定及鬆動的。

第177條:水溝坡度、位置、尺寸、質量、滯後迎頭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178條:掘進巷道有斷梁折柱,未及時複棚、更換的。

第179條:鋪網巷道壓網、連網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80條:對三岔門、四岔門支護不進行動態排查的,無三岔門標誌牌及其他。

第181條:巷道斷麵尺寸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182條:巷道光爆眼痕率不符合規定的。

第183條:噴漿前,不衝刷岩幫;噴體不定期灑水養護的。

第184條:噴漿時,沒有保護好機電設備、電纜、管路等設備、設施的。

第185條: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照明燈不合格的。

第186條:岩巷施工時,騎鑽打眼的。

第187條:停風、停水時,不將鑽杆從風鑽中拔出的責任人。

第188條:扒裝機聯接件不齊全、不合格、鬆動的;扒裝結束後,不將扒鬥開到扒裝機前的司機;扒裝機輔助閘托墊起的責任者。

機電專業

一、停止作業

第189條:帶電移動高壓電纜的。

第190條:絞車在升降人員、大型設備、物料、火藥時,學員開車,單人開車無監護,不按規定速度提升的。

第191條:斜巷絞車不帶電控製或放飛車,司機處無聲光信號。

第192條:甩掉漏電繼電器、開關插件、風電閉鎖、瓦斯電源閉鎖、照明信號綜合保護。

第193條:井下明電操作、明電打點(人車信號除外)、帶電搬遷設備或帶電作業。

第194條:出現電氣設備失爆和非本安型線路不合格電纜接頭。

第195條: 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第196條:固定場所檢修電氣設備,不切斷電源或停電不閉鎖,開關不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或無專人看管;停電後不用合格的試電筆驗電;高壓係統不驗電、放電、掛接地線。

第197條:無燒焊報告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

第198條:采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範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未打開離合器的。

第199條:斜巷絞車不帶電鬆車的司機。

第200條:輸電線路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第201條:搬移開關、電器設備不斷電閉鎖的;檢修開關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製度的。

第202條:井筒內上下平行作業的責任者。

第203條:煤機、綜掘機切割岩石,強行使用的。

二、嚴重三違

第204條:移動絞車出現自拉自、移動絞車與礦規定不符的。

第205條:煤機、綜掘機電纜不按專業規定防護的。

第206條:檢修設備開關手把不打到停止位置的。

第207條:電氣設備的機械和電氣安全保護不齊全、不合格的。

第208條:電器設備標誌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或綜保插件不起作用的。

第209條:電氣設備、線路過負荷;老化線路不及時更換;電氣設備和電纜因接線或過負荷造成過熱的。

第210條:新安裝的機電設備供電係統,未按照設計要求和精細化管理標準安裝的,未經驗收即使用的。

第211條:固定設備、采煤機、扒裝機、皮帶機、刮板機等的潤滑油脂不合格或出現缺油的。

第212條:小水泵自動排水設施不完好的。

第213條:局部接地極不符合企業標準要求的。

第214條:采煤工作麵刮板機無啟動信號。

第215條:凡因停電可能造成人身危險或重大損失的場所無計劃停電。

第216條:在處理重大02manbetx.com 時,沒有製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員負責,統一指揮。

第217條:使用未經勞動部門鑒定和批準的壓力容器。

第218條:井筒升降大型物料,沒有編製特殊提升安全技術措施。

第219條:燈頭閉鎖失效的。

第220條:井下使用不合格電纜的。

第221條:井下電氣設備接地裝置不合格。

第222條:防爆電氣設備無“三證一標誌”,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無驗收合格證而下井安裝使用的。

第223條:破壞井下安全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的。

第224條:造成絞車過卷0.5米的責任者。

第225條:特殊工種在設備運行期間睡崗、脫崗、空崗或從事其他事情的。

第226條:電纜破口或劃傷處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膠布綁紮的(經處理絕緣良好,不露銅線不受此限)。

第227條:橡套電纜冷補後,充填物不實或破裂的。

第228條: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第229條: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第230條:井下燒焊,一措施多地點使用的。

第231條:未按負荷審批手續亂接火的。

第232條:綜掘機、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或不起作用的班組長。

第233條: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操作點5米之外)。

第234條:溜煤眼無蓖子或有蓖子不符合規定的。

第235條:井下使用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不與接地係統連接的。

第236條: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

第237條:當電器設備出現故障後強行送電者。非專職人員操作電器設備者。

第238條:同一地點電器設備三台及以上無局部接地極的責任者。

第239條: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第240條: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防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第241條:井下機電硐室、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或滅火器過期失效的責任人。

第242條: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者,存在問題不能及時發現處理的責任人。

第243條: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的。

第244條:通風、壓風、排水設備各種安全保護必須安全可靠:①壓風機斷水、斷油、超溫保護失靈;冷卻水出水溫度超過40度。②抽風機軸承溫度保護失靈。③同步電機失磁保護失靈。④主排水引水裝置不可靠。⑤設備防護罩不全或損壞。

第245條:遠距離操作的開關2#與5#連線不斷開,能就地操作的。

第246條:井下防爆電器設備維護人員不攜帶瓦斯檢測儀(檢修電器設備能夠全部停電的不受此限)。

第247條:2米及以上提升絞車和1.6米提人絞車的信號與控製回路閉鎖,超速、欠壓、過卷、過流、限速、鬆繩、閘瓦間隙、滿倉、深度指示器失效、後備減速保護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

第248條: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沒有安裝安全門或隨便停用安全門(包括井底);安全門與提升信號無閉鎖。

第249條:立井提升中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沒有安設或安設不合格的楔型罐道和其他類型的緩衝裝置。

第250條:立井提升容器沒有可靠的防墜裝置;新安裝及大修的罐籠防墜器不進行脫鉤試驗或試驗不合格和不按規定日期試驗。

第251條:壓風機及風包安全閥、釋壓閥安裝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

第252條:鍋爐安全閥、高低水位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

第253條:溜子擺設不平直,傾斜嚴重的。

第254條:私自截、割、剝電纜的,施工地點不按規程、措施規定保護電纜、設備的或保護不合格的。

第255條:未按規定對設備(如:中央泵房大泵、壓風機)進行性能測試、測定的。

第256條: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三、一般三違

第257條:螺紋隔爆結構的螺紋齧合絲數少於6絲的,外露超過三絲的或鬆動的。

第258條:電器、機械設備不完好及防暴合格證延期的。

第259條:防爆箱內改變原設計的。

第260條:同一部位螺栓出現規格不一致的責任者。

第261條:風、水管擠壞,造成漏風、漏水的。

第262條: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漂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溜子無過橋的或不行走過橋的。

第263條:多台運輸機設備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開動的。

第264條:轉載機運行時,人員在橋拱下行走的。

第265條: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第266條:發放的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者,造成紅燈的責任人。

第267條:安裝或拆卸管路時。一人單獨作業的。

第268條:進入機電硐室或采區變電所睡覺的。

第269條:機電管理製度不健全或製度不落實的。

第270條:用燈泡取暖和地麵使用未經批準的電爐子。

第271條:巷道冒頂埋壓電纜不處理的。

第272條:帶電電纜盤圈(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除外)。

第273條:非本崗位工作人員,擅自進入機電要害場所或不執行入內登記製度的。

第274條:高壓開關櫃無機械閉鎖或閉鎖失靈,反送電的高壓開關櫃無明顯標誌。

第275條:4 0KW及以上起動頻繁的低壓控製器,不使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製。

第276條:采掘工作麵配電點(不包括移動變電站)無專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77條:使用不合格的機組電纜架和在電纜架上插用不合格的擋杆。

第278條:罐籠阻車器達不到正確位置的。

第279條:提升鋼絲繩如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拉力後,不立即停車檢查。

第280條:采煤機在處理故障時無可靠的固定及防滑措施。

第281條:供電係統圖與實際不符的,設備無標誌牌或標誌牌內容不全的。

第282條:開停液壓泵不發信號的操作人員。

第283條:噴漿時,沒有保護好機電設備、電纜、管路等設備、設施的。

第284條:防爆電氣設備缺少“三證一標誌”入井的。

第285條:在有淋水的地點對電氣設備不采取防水措施的。

第286條:電纜不按有關規定壓號入井的責任人。

提升運輸:

一、停止作業項目:

第287條:信號、紅綠燈不齊全、不通、不可靠而提升的,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第288條:蓄電池電車進入帶電架空線區段的。

第289條:斜巷提升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

第290條:爬車、蹬車、跳車、坐載車的、超員乘車的。

第291條: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

第292條: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跑車的。

第293條:下山掘進使用倒拉牛提升的。

第294條: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第295條:封閉管理巷道內行人;不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無措施吊裝運送大件或跟車幹活的。

第296條:乘坐溜子、采區皮帶。

第297條:絞車升降人員時,無監護司機或不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

第298條:斜坡(坡度超過千分之七)上摘掛鉤而沒有任何的標準擋車設施的。

第299條:小絞車安裝後未經驗收私自使用的。

第300條:綜采支架運輸過程中平盤連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緊的。

第301條:運行繩道內有人的。

第302條:提升鋼絲繩、大環、銷子或其它連接裝置試驗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第303條:絞車運行期間,司機或信號工脫離崗位的。

三、嚴重三違

第304條:提升絞車固定不牢、安全保護裝置不全、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第305條:絞車布置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規定設置護身點柱的。

第306條:上、下山提升不按規定安裝擋車設施的。

第307條:斜巷人行車不試空鉤直接乘人的。

第308條:信號係統存在問題的。

第309條:斜巷安全設施不能使用或者把擋車設施鎖住而直接提升的,使用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提升安全設施設置與規程、措施不符的(運送大件有特殊措施除外);不使用車尾、保險繩,不使用擋車設施的。

第310條:斜巷軌道運輸安全設施(臥閘、擋車棍、擋車門、超速捕車器、信號硐室、打點器、車尾、保險繩)安裝不符合要求的;正在施工的上、下山無躲避硐、有躲避硐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311條:電機車、電瓶車控製器閉鎖失效的,不使用尾燈的。

第312條:小絞車或大絞車鋼絲繩不檢查而直接使用的。(以鋼絲繩檢查記錄為準)。

第313條:運行斜巷人行車的軌道扣件嚴重鬆動,道接頭合格率達不到80%、軌道軌距水平抽查合格率達不到60%的。

第314條:非運人巷道軌道水平、軌距合格率達不到40%的。

第315條:現場軌道坡度大於千分之七的,人工在斜坡上推車或不采用絞車牽引裝卸車的。

第316條:長料運輸緊固鏢子數少於兩道的或不合格的,鏢子少於三股的。

第317條:在絞車有餘繩、絞車不完好等情況下繼續使用的,絞車帶病運轉和有故障不彙報的責任者。

第318條:斜巷防跑車裝置、斜井人車、窄軌機車製動距離、窄軌車輛連接件未按規定進行試驗或無測試記錄和試驗報告的。

第319條:提升鋼絲繩、大環、銷子或其它連接裝置不按規定作檢查的。

第320條:不執行小絞車臨時使用申請單製度的。

第321條:車輛與車輛、車輛與巷幫(物料)的安全間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運輸設備與車輛、巷幫的安全間隙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第322條:巷道禁止行人標誌、行車不行人標誌、平巷岔口、彎道安全行車標誌不全的,行人與避災牌版不齊全的。

第323條:在運輸大巷施工時,兩端不設警示紅燈,無專人看守分路開關、未按措施規定設置專人的。

第324條:道岔搬道器不安裝在壁龕內侵占人行道的。

第325條:電機車司機離開機車時未切斷電源、取下控製手把、刹緊車閘、關閉車燈的。

第326條:井口水平車場、立井井底車場未設阻車器或阻車器不靈敏、不正常使用;井口出車方向無逆向臥閘或逆向填車的。

第327條:電機車超速、超載、超掛車;正常運行中頂車;過岔口、彎道及有人員的地點,不減速、鳴笛示警;兩運行機車間距小於100米;運輸專列礦車不使用規定的聯接環和聯接銷的,聯動方式不合格的;運輸專列礦車不使用規定的連接裝置的。

第328條:乘車、乘罐崗位工不按規定檢查人數、維持秩序混亂的,不遵守秩序擁擠的責任者;機車、人行車運行中將身體露出車外;臨時停車時不經押車工允許私自下車;開車後不將人車(罐)防護鏈關好,行車時私自打開防護鏈的。

第329條: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頭扒裝機5—10米處未設手動繩式擋車器;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絞車上方無合格的護身柱。

第330條:斜巷人行車在行駛中,押車工不按規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行車運送超長、超重及危險品;與斜巷人車押車工同坐一排座位的。

第331條:用電機車代替翻車機直接頂車或牽引車輛進翻車機。

第332條:清理皮帶機頭(尾)時不停止運轉的。

第333條: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運輸。

第334條:電機車無砂、無燈、無鈴,閘裝置及失靈的、不合格的。

第335條:違反集團公司小絞車七項管理製度的。

第336條:小絞車固定違反集團公司技術管理規定的;製動閘行程大的、不符合規定的。

第337條:斜井人車無泄漏通訊機。

第338條:乘坐電機車及礦車的。

第339條:井下用絞車起吊、牽引重物的(有特殊措施除外)。

第340條:倒拉牛小絞車導向輪固定不合格的使用者,回頭輪被浮矸埋住無法檢查的。

第341條:絞車繩直徑、斷絲不符合規定、鏽蝕嚴重而使用的,鋼絲繩插接長度、方式不符合規定的,無繩皮的或嚴重不合格的。

第342條: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第343條:井口安全門、搖台、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繼續使用的。

第344條:人行車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把鉤工或信號工。

第345條:乘罐籠私自拉開罐籠門的、井口崗位工不及時拉開罐籠門的。

第346條: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籠或在罐籠內打鬧的。

第347條:聯車時未將銷子插到位的責任者。

第348條:人行車押車工,不在規定位置押車的。

第349條:斜巷器空勾頭不跟人的。

第350條:2.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5噸電瓶車拉車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第351條:巷道曲率半徑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

第352條:乘車人員擅自亂打信號者。

第353條:電機車除司機外乘坐他人;電機車上存放物料。

第354條:主要軌道上下山提升未執行封閉管理的。

第355條:提升絞車過卷距離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第356條:造成絞車過卷、蹲罐的責任者;停電鬆車的

第357條:運送綜采支架掉道的。

第358條:火藥、雷管不分別運送、人與火藥同乘一列車的(護送、押車人員除外)。

第359條:斜巷人車使用年限超期。

四、一般三違

第360條:采區運輸線路道木間距、軌道接頭間隙超規定、螺絲、道夾板等扣件不齊全、不符合規定、鋪設質量不合格,緊固失效。

第361條:地滑輪不齊全、不起作用的,立滑輪、天滑輪不齊全、不起作用的。

第362條:絞車繩排繩亂的,繩卡固定不合格的。

第363條:主要運輸線路(主要斜巷絞車道、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運輸石門、地麵運煤、運矸線路和集中裝載站車場等)的軌型、軌道質量不合格,使用非標準道岔。

第364條:上下井人員不聽從把勾人員指揮的。

第365條:礦車掉道四個輪以下的,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電機車牽引強行複道的。

第366條:軌道回流線和軌道絕緣差、不全。

第367條:未按規定上齊司控道岔,並正常使用。

第368條:專用車輛(花車、平板車、水泥車等)不經機電運輸部門驗收合格使用,做不到輛輛完好。

第369條:斜巷軌道使用鐵軌枕。

第370條:小絞車房不合格。

第371條;運輸大巷、人行車場及人員上下車地點未安設照明。

第372條:兼作行人的主要絞車道或采區絞車道及信號裝置周圍10米範圍內安設局扇的。

第373條:運煤專列和長距離運輸機車未裝備氣動閘;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電機車時未裝備機車通訊設備;使用6台以上時未使用信集閉係統。

第374條:小絞車導向輪固定不合格,點柱直徑、角度、繩卡固定不合格的。

第375條:在一條斜巷內接力提升的。

第376條:使用鋼絲繩牽引膠帶運輸機運輸時,保護裝置不全,不進行檢查和試驗,動作失靈的。

第377條: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第378條: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第379條:礦車損壞嚴重,車底淤結煤、矸石、水泥過多超過容積20%的井口扒勾工。

第380條:攜帶超長物件(1.2米以上)乘坐罐籠者。

第381條:乘坐人行車不按標準方式入座的。

第382條:裝料高度超出車沿0.3米以上的責任者(散件)。

第383條:用車運送單體液壓支柱時,不將活柱收縮到位的(缸體)。

第384條:在鋼軌上或軌縫處調直道釘的。

第385條:站在道心或頭部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扒鉤工。

第386條:在平巷裝卸物料時,不將礦車掩住而裝卸的。

通防專業:

一、停止作業項目:

第387條:局扇停止運轉後,不及時撤出人員;不按規定探查迎頭瓦斯的。

第388條:破壞通風設施;擅自打開柵欄進入盲巷。

第389條:違反通風、瓦斯、煤塵、防滅火的管理規定,對隱患處理不及時,不果斷,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390條:瓦斯檢查員、測風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

第391條:破壞盜竊瓦斯監測設施。

第392條:因通風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積聚和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業、及時彙報不采取措施處理。

第393條:各采掘麵的粉塵濃度未按規定進行測定或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第394條:無水開采煤機、掘進機。

第395條:井下工作地點幹打眼(煤粉監測眼除外)。

第396條:外因火災形成初期,當事人未采取果斷措施處理、脫逃者。

第397條:對火險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第398條:火藥雷管亂扔亂放和丟失被盜的;領火藥、雷管違背領退製度的。

第399條:掘進工作麵打眼和裝藥定炮平行作業。采煤工作麵打眼與裝藥距離不夠的。

第400條:不符合裝藥定炮規定而定炮的;定炮炮眼不填滿炮泥。

第401條:違反一次裝藥定炮一次起爆規定。

第402條:打淺眼、放小炮;放崩炮、糊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線放炮。

第403條:處理瞎炮違反《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404條:采煤工作麵多母線放炮。

第405條:用可燃物當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定炮不使用水炮泥。

第406條:放炮不執行“三保險”、“一炮三檢”、“三聯鎖”製度。

第407條:火藥雷管私自帶往井上;將雷管帶在身上。

第408條: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時扶起支牢而繼續作業的。

第409條:放炮前後不按規定設崗、撤崗或站崗人員不負責任的。

第410條: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破壞通防設施的。

第411條:不按規定進行巷道(麵)衝刷、填寫灑水記錄的。

第412條:在井口附近20米內吸煙、明火的。

第413條:不按規定實行大口徑煤層注水的、未打注水眼的、未注水的。

第414條:礦井主通風機因事故停電停風,對礦井安全和生產造成重大威脅。

第415條:井下燒焊地點未配齊監測設施及防滅火設施的。

第416條:風筒脫節或距離迎頭超規定的,造成迎頭風量不足的。

第417條:巷道煤塵超限的。

第418條:掘進工作麵雙風機不自動切換、風電、瓦斯電不閉鎖的。

第419條:在瓦斯異常區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的。

第420條:火工品、放炮管理混亂的。

第421條: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完善,導致煤塵超限的。

第422條:煤塵積聚超過規定的,不及時衝刷的。。

第423條:局扇無風電閉鎖和瓦斯斷電裝置的。斷開風筒、風筒漏風嚴重,影響作業地點正常供風。

二、嚴重三違

第424條:煤層注水方式、規格、水量、質量、數量等與規定不符的

第425條:現場檢查雙風機雙電源是否正常切換,切換記錄不認真填寫或無記錄的。

第426條:在放炮過程中不執行放炮撤崗牌的。

第427條:超過燒焊時間範圍繼續燒焊的。

第428條:通風係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齊全,出現無風、微風、老塘風、循環風,以及不合理的串聯風、擴散風。

第429條: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及掘進工作麵高頂瓦斯積聚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第430條:處理巷道積存瓦斯,無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護隊自行偵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路線不斷電、撤人、站崗的。

第431條:井下燒焊、拍攝、錄像,不按措施執行;無通防、安監人員在現場的。

第432條: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不使用乳化炸藥,不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433條:不使用同功率風機的。

第434條:采掘工作麵定炮不停電的。

第435條:各進風井未安裝防火門。

第436條:風筒末端距工作麵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

第437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隨著回采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將通至采空區的貫眼封閉,采區、工作麵結束一個月內必須把所有通往采空區的通道封閉。未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井下風流中發現CO濃度超過規定的責任人。

第438條:擅自停開局扇;未執行一台局扇隻準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一台2*11千瓦以上風機在向一個正規掘進工作麵供風的同時,可向另一非掘進作業地點供風的規定(但距離不得超過20米,必須保證足夠的供風量)。

第439條:巷道貫通時,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

第440條:防塵係統不完善;采掘工作麵無防塵管路、灑水軟管;防塵設施不健全、完好;破壞、偷盜防塵設施、隔爆設施的。

第441條:風門同時打開造成風流短路;發現敞口盲巷。

第442條: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不符合規定。

第443條:綜采工作麵未按規定配齊架間噴霧設施並正常使用的。

第444條:炮采炮掘工作麵放炮前後不衝刷煤岩幫;扒裝不灑水降塵的。

第445條:放炮時不打開淨化水幕,衝擊波水幕失靈的或遠程噴霧不能正常使用的;噴漿不開水幕的,水幕不能覆蓋全斷麵的。

第446條:主要進風巷及采煤工作麵上風巷和掘進迎頭不實行淨化通風,未按規定的位置、數目設置淨化水幕的。

第447條:井下煤倉、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做風眼的。

第448條:未將經過全電阻檢查的雷管逐發扭接短路而發放的。

第449條:不執行誰放炮誰拿放炮器鑰匙規定;定炮聯線,檢查線路,通電放炮,不執行一人單獨操作;爆破作業前,不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安監員未拿閉鎖鑰匙的。

第450條:火藥庫內存放易燃物品;無證件進入藥庫。

第451條:通防科(區)接到瓦斯超限的報告,未采區措施及時處理。

第452條:附近20米以內煤塵堆積或飛揚而裝藥放炮的。

第453條:測塵牌版填假數據的。

第454條:不按規定測塵的。

第455條:開拓設計、開采方案無防火措施的。

第456條:不按規定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的。

第457條: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等易燃液體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

第458條:井下亂丟失炸藥、雷管和水炮泥的。

第459條:小於煤岩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第460條:放炮員攜帶炸藥數量超過規定的。

第461條:將電雷管或火藥裝入衣袋內的。

第462條:將瓦斯檢定儀、放炮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第463條:非放炮員裝配引藥的。

第464條:電雷管有非放炮員運送的。

第465條: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放炮器接線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

第466條:應設置的瓦斯檢查地點而未設置的。

第467條:井下火藥庫,帳、卡、物不符的火工品管理員。

第468條: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連鎖裝置。

第469條:井下截雷管腳線的。

第470條:高瓦斯區、瓦斯重點區瓦檢員不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

第471條:瓦斯檢查手冊、牌板、日報的數據不統一的。

第472條:安全監控設備不定期調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安設位置不當,不定期標校、失靈的。

第473條:對瓦斯異常區域,未編製、執行安全措施

第474條:采掘工作麵粉塵含量超過規定。

第475條:井下生產水平無消防材料庫,庫內消防器材、工具不齊全,不定期檢查更換。

第476條:已停風的掘進工作麵及超過6米的盲巷未密閉,未切斷電源的。

第477條:在密閉牆規定距離內存放物料的。

第478條:礦副總以上管理幹部、通風管理人員、采掘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瓦斯監測工、機組司機、綜采綜掘司機下井時未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

第479條:通防工區要加強安全監控係統的維護管理,確保係統正常運行,對瓦斯斷電儀、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時間進行調校,保證設備靈敏可靠,不按規定調校的接到調度室下達的處理安全監控係統問題的通知後,維修人員不能4小時趕到將問題處理好的,

第480條:擅自拆卸防塵管路,造成防塵管路達不到標準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481條:綜采、綜掘工作麵防塵管路管徑不符合規定的責任人。

第482條:不按爆破圖表定炮的。

第483條:防滅火器材失效的

第484條: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未報告礦調度室,未編製執行安全措施的。

三、一般三違

第485條:風筒存在破口漏風的、不按規定使用風筒彎頭的、未執行逢環必掛的,風筒存在明顯彎曲、皺褶、受壓的。

第486條:發放無編號的雷管或雷管編號與爆破工的編號不符的責任人。

第487條:綜采工作麵生產期間未及時打開架間噴霧的。

第488條:通風設施損壞不及時修複;質量不合格;風門不自動關閉;漏風較重。

第489條:人員通過風門後,不隨手關閉風門。

第490條:局扇及啟動裝置安裝不當;局扇未上台或吊掛;無消音器。

第491條:局扇不實行掛牌管理的。

第492條:對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停止供風;停工未停風時,無專人看管局扇或不現場交接班。

第493條:井下空氣成分,有害氣體濃度、各地點的風速、溫度,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規定。

第494條:下各避災路線無指示警標。

第495條:月礦總工程師未組織通防專業例會或無記錄。

第496條:瓦檢查牌板損壞或數字不清;瓦斯牌板位置不當。

第497條:礦長、總工程師、通防科(區)長不按規定簽閱瓦斯日報表和監測日報表。

第498條:防塵管路吊掛不平直、牢固;有死彎;管徑及三通閥門不按規定設置;管路、接頭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質、水壓不符合要求。

第499條:采掘工作麵及各運煤轉載點噴霧灑水裝置不全,不靈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實現自動化的。

第500條:扇風機房20米範圍內有煙火;在更衣室內吸煙的。

第501條:皮帶機頭、機尾20米內有易燃支護材料;皮帶巷有淤煤積矸、雜物影響行人。

第502條:管理不當;永久防火牆無觀測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管理。

第503條:地麵未建立消防係統,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場、箔場、供應倉庫、更衣室、木工車間,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未安設沙箱、鍁等,通往這些地點,無暢通無阻的消防汽車通道。

第504條:未按規定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和稱重檢查。

第505條:火區、采空區密閉、采區回風巷、巷道高冒區,及其他無人工作和一般人員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規定檢查有害氣體的。

第506條:生產部位,工作場所用火爐取暖,未經批準,未實行掛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滅;使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第507條:使用電氣炊具,不執行人走停電的製度。

第508條:開采自然發火煤層,不按要求製定、執行防滅火措施的。

第509條:啟封火區不執行《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

第510條:火藥雷管的運送、儲存,違背有關規定。

第511條:做炮頭違反規程有關規定的。

第512條:采掘工作麵固定母線放炮,放炮母線懸掛不合格,放炮母線有明接頭。

第513條:放炮器不定期校驗各項性能參數。

第514條:放炮方法處理溜煤眼、煤倉漏鬥堵塞違反規程有關規定。

第515條:不按作業規程要求打眼的。

第516條:座在炸藥箱或雷管箱上的。

第517條:采煤工作麵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第518條:采掘工作麵無測風牌版或不按時測風的。

第519條:人為損壞測風牌版、瓦斯牌版的。

第520條: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變壓器油的。

第521條:將剩油、廢油、香精水灑在井巷或硐室內的。

第522條: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麵超過規定的。

第523條:放炮器、報警儀、自救器存在質量問題的。

第524條:噴漿時,沒有保護好機電設備、電纜、管路等設備、設施的。

第525條:不按規定時間上交領用的通防儀器、儀表的人員。

第526條:瓦斯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的。

第527條:衝塵時,不將瓦斯、測風牌板保護,造成字跡不清楚的。

第528條:永久密閉無觀測孔(盲巷閉除外)。

第529條:不按規定配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的。

第530條: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第531條:各類密閉前沒設柵欄 (密閉距巷道口不大於3米時,可不設),不設示警標的。

第532條:永久密閉前不設置檢查箱或檢查牌板(盲巷閉除外)。

第533條:永久密閉無壓差計(盲巷閉除外)。

第534條:永久密閉周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盲巷閉除外)。

第535條: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開設三通及截門的。

第536條:井下巷道無衝塵責任牌板的。

第537條:不及時報送測塵報表的。

第538條:在斜巷(15°以上) 內延接Φ108mm管子,不接好一節運一節的。

第539條:延接管路吊掛不合格的。

第540條:瓦斯傳感器不掛管理牌的

第541條:漏風密閉或巷道不按規定要求噴堵的。

第542條:放炮施工地點必須建立標準火藥硐室,硐室內配備符合標準的放炮器及放炮母線、炸藥箱、雷管盒、炮頭箱、炮泥箱、水炮泥箱、炮杆、竹簽、放炮警戒牌、爆破說明書及放炮管理製度,火藥硐室附近不少於一天用量的炮泥。

防治水

一、嚴重三違

第543條:掘進工作麵或其它地點有透水預兆時,未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采取措施處理而繼續施工的。

第544條:生產過程中對含水層、積水區和其他水體不執行“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者。

第545條:對有突水淹井威脅的含水層、積水區及含水構造帶,未進行物探、鑽探、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分區隔離盲目進行生產的。

第546條:在斜巷或采區巷道中探水時,未撤出受透水威脅區域的人員或上麵探水,下麵有人作業的。

第547條:井下排水係統未按設計要求及時形成排水能力者;每年雨季前未進行水泵聯合試運轉者。

第548條:采區設計無完善排水係統的。

第549條:打鑽時造成積水嚴重的。

第550條:對臨近地方礦未按時調查並做記錄、填圖的。

第551條:中央泵房防水密閉門、泵房與水倉連通處的控製閘閥不完好可靠的;未按規定進行啟閉檢查並做好記錄的。

第552條:中央水倉及各采區水倉、水溝在雨季前未按規定進行清理的或不合格的。

第553條:斷層處留設煤柱寬度不符合規程規定的。采區回收率達不到國家標準的。

二、一般三違

第554條:采掘工作麵開工前,未提交地質說明書;受水威脅工作麵未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的,不能及時準確、齊全的填繪礦井水文地質圖紙的。

第555條:采掘設計和作業規程、無防治水措施的。

第556條:威脅大礦安全的廢棄小窯及鑽孔等,未經封閉處理、擅自進入該區進行生產的。

第557條:礦井各類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要求的。

第558條:附近小煤礦(包括廢棄的老窯)生產對礦井安全有影響,而未將小窯的所有有關圖紙及時填繪在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上;不及時排查預報水害的。

第559條:地表水係威脅礦井安全,而未及時排查和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560條:每月未進行水害排查或未按排查意見實施者。

第561條:未經批準,改變各類防水煤(岩)柱尺寸進行采掘作業。

第562條:探放水過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規程要求,不進行耐壓試驗,或耐壓試驗不符合設計標準,以及水壓超過2MPa時,不按防噴或反壓裝置者。

第563條:防水閘門每年未能進行兩次關閉試驗,並定期及時檢查維修者。

第564條:對受水威脅工作麵(包括掘進麵)未進行受水威脅程度評價的,以及未製定帶壓開采安全措施的。

地麵部分

一、停止作業內容

第565條:特殊工種無證操作的人員。

第566條:因失責造成火災責任者的。

第567條:起吊重,物人與物一起吊運的。

第568條: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69條:井口擋車設施不符合設計標準的。

第570條:人員蹬乘刮板輸送機或乘座帶式輸送機的。

二、嚴重三違

第571條:電纜規格與載荷不相符的。

第572條:小絞車、電瓶車、電機車閘、行車及其它車輛信號不合格的。

第573條:提升鋼絲繩斷絲超限或提升連接件不符合規定的。

第574條:地麵處理煤倉、溜煤眼等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575條:存在重大危險未采取措施處理而繼續施工的。

第576條:鍋爐安全閥、高低水位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

第577條:隨意變更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第578條: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第579條:向上級領導和職能部門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的。

第580條:對私自調動設備技術參數、 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第581條:違章指揮或集體違章作業的。

第582條:大型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不靈敏可靠,帶病運行的。

第583條:侮辱謾罵、毆打管理人員的。

第584條:在起吊重物下麵停留或通過,或在起重物上站立。

第585條:班中脫崗造成責任事故的。

第586條:高層建築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

第587條:在焊接、汽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588條: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第589條: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第590條:爐前工錯啟爐門的。

第591條:出現上火處理不及時燒壞設備的。

第592條:未及時揀出煤堆大塊雜物,隨皮帶進入粉碎機造成粉碎機停機的。

第593條: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嚴重缺水或滿水的。

第594條:風機操作工責任心不強,風機超壓,超溫運行,造成較大故障的。

第595條: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第596條: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第597條:違反規程操作,致使設備損壞或生產的產品不合格的。

第598條: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第599條:刮板機運行時,人員從機頭上部跨越,清理轉動部位的煤泥或用手調整刮板鏈。

第600條:使用工作票時, 未履行工作許可,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的。

第601條:單人進行電氣作業的。

第602條:用刮板機或皮帶機運送作業規程規定以外的設備和物料的。

第603條:未發開車信號就開動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的。

第604條:檢修刮板輸送機或處理故障時,不閉鎖控製開關,不掛“有人工作,嚴禁操作”警示牌的。

第605條: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第606條:監護人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或擅自離去的。

第607條:線路停電工作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

第608條:移動或使用濃酸、強酸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609條:往電氣設備、電纜溝、電纜線路上亂丟油棉紗、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電氣設備火的。

第610條:多組開關配電盤,檢修其中一組時,中間不加絕緣材板檢修的。

第611條:使用220V以上的手提砂輪或手電鑽時, 不戴絕緣手套的。

第612條:在運行設備的動力箱上掛接臨時電源的。

第613條: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三、一般三違

第614條:地麵拆除低壓電表時無人監護。

第615條:液麵低於液箱三分之二高度開泵的司機。

第616條:高空作業拋接工具、材料或攜物登杆的。

第617條: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電氣設備不穿絕緣鞋的。

第618條: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619條:擅自拆卸成套設備的零部件去裝配其它設備的。

第620條:使用車床、 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第621條:進入容器內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設監護人的;有皮帶等轉動設備的崗位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第622條:擅自變動接地位置且不符合要求的。

第623條:無證焊接鍋爐承壓部件及承壓容器的。

第624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種聯合作業時,沒有指定專人指揮的。

第625條: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學習不符合規定的。

第626條:工作地點設睡鋪的。

第627條:班中睡崗、脫崗、空崗的。

第628條:爐前工清除廢渣時,用金屬管或潮濕工具的。

第629條:編製規程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相符的。

第630條:非火警隨便挪移消防器材的。

第631條:夏季露天作業,氧氣瓶等不采取保護措施,而直接在太陽光下曝曬的。

第632條:鍋爐管道各部件帶壓維護和安裝,未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的。

第633條:輸送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

第634條:用水衝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的,用水淋澆軸瓦降溫的。

第635條:跨越運行的設備、膠帶、鋼絲繩、鏈條的。

第636條:生產或加工製、修產品不按設計要求或合同規定生產的。

第637條:“三無產品”、不合格產品入庫的有關責任人。

第638條:各類氣瓶、 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第648條: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上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第639條:電焊設備及工具絕緣值低,焊機外殼不接地的。

第640條:行燈電源不采取雙線圈變壓器, 特殊潮濕地方及金屬容器內工作時,電壓超過12V的。

第641條:操作高壓設備,不戴絕緣手套和不穿絕緣靴的。

第642條:搭架施工,架板捆紮不牢固,在上方作業的。

第643條:辦公室、廠房使用規定以外的電暖器、電爐子、電熱壺的。

第644條:各施工作業地點和服務場所,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或者滅火器材失效而又不積極更換的。

第645條:氣瓶的充氣速度大於8m3/h的操作者。

第646條:機電設備無接地裝置和其它各類保護或不按要求安裝的有關責任人。

第647條:供電線路絕緣值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648條:酒後或疲勞駕駛車輛或駕駛燈光不全車輛的。

第649條:氣瓶在充裝的過程中,拆除防倒鏈的。

第650條: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的。

第651條: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第652條: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第653條:機械切削人員操作時,不戴防護眼鏡、操作手套;女工該戴防護帽而不戴者。

第654條:爐工、澆鑄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655條:地麵施工單位隨意更改設計或使用不符合設計的材料,致使工程質量低劣的責任者。

第656條:管線、物料亂存放的責任者。

第657條:用砂輪切割機同時切割多件材料的。

第658條:操作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完整的勞動裝備和勞動保護用品的。

第659條: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第660條:對安全檢查查出的問題不重視或故意拖著不整改的。

第661條:電爐工將電爐子作焊件以外其他用途的。

第662條:化驗員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化驗數據不準確的。

第663條:風機房崗位工清塔時間少於4小時或清塔後開塔操 作不按要求的。

第664條:正負壓波動較大時不處理,不彙報。

第665條:小麵積跑油或回收油時帶水嚴重的。

第666條:排渣管堵塞、進汽管堵塞、再生器內溫度不符合要求就排渣或溫度過高排渣的。

第667條:粗苯在輸送過程中溢出的。

第668條:用苯洗手洗物的。

第669條:配煤時不按比例要求配煤的。

第670條:風機運行時,不按時巡查,沒能發現風機超壓、超溫運行或造成自動跳閘的。

第671條:開停風機時,一個人操作,無人監護的。

第672條:風機運行時,電流表指針劇烈擺動或電機有雜音等情況時,沒有發現,沒及時停車的。

第673條:巡線工不按規定的巡查的。

第674條:司爐工燒鍋爐時私自燒煤氣或煤氣水封出現水位不正常的。

第675條:電焊機無專用開關的。

第676條:在周圍3米內有明火,用汽油清洗零件的。

第677條:震動或撞擊乙炔瓶的。

第678條:在機床運轉中, 在轉動和危險部位上油或進行修理的。

第679條:機床發生事故,不及時停車處理的。

第680條: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

第681條:使用砂輪機時,用薄砂輪的側麵磨削的。

第682條:在砂輪機工作時,沒戴防護眼鏡及口罩的。

第683條: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麵有人的。

第684條:行車工吊運物體捆綁、吊掛不牢的。

第685條:行車工吊運的物體與其它物體相連接或埋在地下的。

第686條:攪拌機運轉時擅自離開的。

第687條: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第688條:使用卷板機過程中,用大錘砸工件者。

第689條:在壓力機上焊接各種胎模及附件的。

第690條:露天檢修存放泵閥的。

第691條:帶電調試電氣設備,敞蓋工作的。

第692條:剪衝壓工衝剪已淬火材料和中碳鋼以上材料的。

第693條:在起吊物體時, 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吊繩、吊具的。

第694條:輪鋸鋸割木料以外的其它物體的。

第695條:菱形網編織上崗戴手鐲、手鏈、項鏈等飾品等。

第696條: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相驗電的。

第697條: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不拆除二次回路熔斷器的。

第698條:進入檢修和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不穿工作服。

第699條:登高作業不穿膠鞋的。

第700條:使用未作試驗合格的絕緣工具、 電氣工具、登高工具、起吊繩索的。

第701條:高壓倒閘操作不使用絕緣台的。

第702條:不按順序拆除接地線的。

第703條:跨越、穿越安全圍欄的。

第704條:單項工程開工或轉移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的。

第705條:檢修現場、運行現場穿高跟鞋或前後露足涼鞋的。

第706條:檢修現場、運行現場穿背心、褲頭、裙子和拖鞋的。

第707條:戴手套掄大錘或單手掄大捶的。

第708條: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或使用電動工具不戴防護眼鏡的。

第709條:在欄杆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或運行中設備的軸承上以及管道上行走或站立的。

第710條:帶小孩進入車間或施工現場的。

第711條:身體對著閥杆開啟或關閉帶壓閥門。

第712條:更換沸騰爐風帽時,勞動保護用具佩帶不全的。

第713條:電氣焊工使用不完好的電焊把子、焊槍、腳套、手套、氣線的,使用不合格氧氣、已炔表的。

第714條:輸送帶與滾筒打滑時,在輸送帶與滾筒間墊木件和纏繞雜物的。

第715條:輸送帶運轉時拉動輸送帶的清掃器的。

第716條:起重機司機利用限位器停車的。

第717條:衝冼水位計不按規定順序操作。

第718條:電器設備缺件(螺絲、風罩、壓板、擋板等)的包機人。

第719條:壓濾司機操縱開關戴手套的。

第720條:在生產現場生火取暖的。

第721條:泵房、配電室、化驗室、洗衣機房無技術01manbetx 進行操作的。

第722條:食堂人員沒有健康證上崗的。

第723條:設備刷漆時,留長發不戴安全帽的。

第724條:氣瓶裝卸工裝卸車時穿有帶油汙的衣服、手套的。

第725條:防雨材料熬製和敷設過程中不戴手套和口罩的。

第726條:漲拉鋼筋不在專用場地的。

第727條:具有師徒合同的徒弟違章的視師傅輕微違章。

第728條:編織工工作過程中,編織人員相距小於3m的。

第729條:合格產品缺少合格證或合格證內容填寫不齊全的責任者。

第730條:站在設備上工作時穿易滑或帶釘的鞋的。

第731條:對麵有人,使用榔頭、扁鏟、鏨子剔鏟工件的。

第732條:爐前工在爐門冒煙、冒火5分鍾以上不處理的。

第733條:鋸料時,送料員沒佩戴眼鏡的。

第734條:停車時皮帶上有餘煤的(設備壞時除外)。

第735條:加煤孔蓋蓋不正確的。

第736條:兩爐吸力調節不均衡的。

第737條:加煤車不停放在台間或台端,而停放在爐體上

第738條:爐門壓耳頂絲有鬆動現象的。

第739條:氨水係統有漏氨,溢氨水現象的。

第740條:設備加油不及時或缺油的。

第741條:各種原始記錄台帳記錄不全或不正確的。

第742條:用戴有油漬的手套去觸摸氧氣瓶的或使用的氧氣瓶有油脂的。

第743條:使用乙炔瓶不直立,而臥置或漏氣的,無防倒裝置的。

第744條:剪衝壓工將薄料堆疊起來同時剪切的。

第745條:車工加工偏心工件時,沒有加平衡塊的。

第746條:機床滑動麵上存放工具、工件等物品的。

第747條:檢修好的單體支柱,沒有站立存放的。

第748條:用磨擦壓力機加工長3.5m以上工件的。

第749條:泵、閥密封配合部件,用鐵錘或銅棒敲擊的。

第750條:檢修三機時,沒有衝洗設備外部的煤塵、矸石粉等汙物的。

山西雄山常蔣煤業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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