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修理、發放、回收的暫行規定
機電設備修理、發放、回收的暫行規定
一.機電設備的修理
1.礦機修廠負責全礦設備的大、中修任務。大修的內容包括:使設備完全恢複正常狀態和額定能力而進行的全部、整體和徹底檢修。中修內容包括:對設備主要部件進行解體檢修,對個別零件解體清洗鑒定,更換已磨損或損壞的零部件。
2.各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小修,內容包括:設備小配件的更換或修理個別磨損零件或調整部分組合件及清洗油垢,更換潤滑油等,若將設備送機廠小修時,所有人工費、配件費等均由使用單位承擔。
3.設備小修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每月由動力科、供應站將各單位所發生的費用報財務科,由財務科與各使用單位結算。
4.刮板運輸機、水泵、調度絞車、乳化液泵、噴漿泵、800絞車等每年大修一次。
二.設備的發放、回收
1.各單位領取設備時必須由該單位機電班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攜帶設備手冊到動力科辦理領取手續,說明用途,安裝地點,並及時上帳,否則不得發放。
2.交回設備時必須由動力科、使用單位、機修廠檢修人員當場解體驗收,並將所丟失及損壞的零部件做詳細台帳,三方簽字以便結算費用。
3.發放設備時必須將設備管理人員,使用單位及檢修人員當場驗收,並建立詳細台帳,三方簽字後方可發放。
4.機電設備的調撥一律由動力科統一辦理,各單位不得互相借用設備,發現一次罰借出單位200元。
5.井下拆除的設備和指定回收的設備應按照回收通知所規定的時間及時升井,每拖延一天,罰款20元。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