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懸掛管理製度
為提高礦井電纜懸掛合格率,保證礦井生產的安全正常運行,特製定電纜懸掛標準。
一.各單位使用的電纜在水平巷或傾角30度以下的井巷中,必須用電纜鉤吊掛,掘進巷16mm2以下的電纜可以用8號鐵絲製成的電纜鉤吊掛,但不得捆紮。
二.電纜懸掛必須按電壓、直徑順序排列懸掛整齊、不交叉、不落地,有適當的馳度(150mm),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自由墜落。懸掛高度應在礦車、電機車、裝岩機等掉道時不致碰撞,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上。
三.電纜鉤間距:在水平或傾斜井巷內,必須保持在2-2.5m以內。
四.綜采工作麵的電纜,應放入電纜槽或夾板內,工作麵出口電纜應用吊梁懸掛或綁紮吊掛(單指屏蔽電纜),不得與油管、風管、水管混吊。
五.電纜懸掛後在改變電纜直徑的接線盒兩端、拐彎處及沿線200m均應懸掛電纜標誌牌,注明電纜編號、電壓等級、截麵積、長度、用途等項目。
六.井筒或巷道中的電話線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別掛在井巷的兩側,同側懸掛電纜時至少應距電力電纜300mm以上,並掛在電力電纜上方,在巷道內敷設的電力電纜,高壓應在上麵,高低壓電纜的間距應大於100mm,同等電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mm。
七.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如果電纜同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距離,電纜同風筒等易燃物品應分掛在巷道兩側,否則相互之間應保持0.3m以上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采煤機,電纜車上的電纜不受此限。